劳动合同法概述考试大纲-赢在路上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试行)

课程名称: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代码:06089 2012年10月版

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力资源管理(独立本科)专业的核心专业课之一,它是一门理论联系实际、应用性较强的课程。本课程围绕劳动关系管理概述、劳动关系理论、劳动关系的历史和制度背景、管理方、工会、政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员工参与、惩处与申诉、集体谈判、集体合同、三方协商机制、劳动争议处理当代劳动关系的发展等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核心问题,借鉴和整合了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反映了劳动关系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全貌,系统地介绍劳动关系的框架、技术与管理方法和劳动法的制度构成及其应用,以构建其未来知识发展与职业发展的基础。

二、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

设置本课程,为了使考生能够牢固掌握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实用方法,能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有效进行劳动关系管理的实践工作,充分开发各项人力资源潜能,为实现组织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树立现代劳动关系管理理念,掌握劳动关系管理主要流程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学会用劳动关系管理理论与制度正确地分析和解决现代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培养学生从事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职业素养。

本课程的重点章节是第四、六、七、八、十、十三、十四章。

三、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本课程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与综合性。它是《人员测评》、《工作分析》、《人力资源实验》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其他课程的基础课。在学习本门课程前,需先修《经济法》、《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等课程,掌握相关管理学和法学理论。

第二部分考核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劳动关系导论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影响劳动关系的外部因素,理解劳动关系的概念和实质、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合作的根源等概念,掌握对冲突的根源和背景的描述、冲突与合作的表现形式。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识记:劳动关系的词源和定义,劳动关系主体

理解:劳动关系的特点

(二)劳动关系的实质:冲突与合作

理解:合作的根源,冲突的根源,劳资目标的冲突,明显与潜在的冲突的表现形式

应用:冲突与合作的影响因素,冲突与合作的表现形式

(三)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

识记:影响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因素

第二章劳动关系理论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一元论与多元论,熟悉管理主义学派的主要思想,可以描述劳动关系的主要学派及其观点、新保守派的劳动关系理论,理解正统多元论学派的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劳动关系理论:各学派的观点

识记:新保守派、管理主义学派、正统多元论学派、自由改革主义学派、激进派的主要观点

(二)劳动关系理念溯源

识记:劳动关系理论

应用:马克思与资本主义理论、埃米尔·迪尔凯姆与工业主义理论、马克思·韦伯和工业资本主义理论

(三)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理解:斗争模式、多元放任模式、协约自治模式、统合模式

第三章劳动关系的历史和制度背景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历史发展的阶段特点,理解劳动关系发展历史的一般规律,熟悉世界劳动关系将要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早期工业化时代的劳动关系

识记:斯密的管理思想

理解:早期工业化时代的劳动关系、该时期劳动关系的特点

(二)管理时代的劳动关系

识记:科学管理理论

理解:该时期的劳动关系、该时期劳动关系的特点

(三)冲突的制度化

识记:行为科学理论、劳动关系的制度化

理解:该时期劳动关系的特点

(四)成熟的劳动关系

识记:现代管理学的发展

理解:成熟的劳动关系、该时期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五)新的矛盾和问题

理解:经济和组织发展的背景、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各时期的劳动关系特征

第四章管理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管理方的定义,理解雇主协会的概念、类型与作用、管理方的策略与实践,可以阐述管理方的角色理论,熟悉管理模式,掌握劳资合作的方式。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谁是管理方

识记:管理方的概念、雇主与雇主协会、雇主协会的类型

理解:雇主协会的作用

(二)管理方的角色理论

理解:新古典经济理论、权变管理理论、劳动过程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决策过程理论、战略选择理论

(三)管理模式和实践

应用:企业管理模式、独裁/剥削管理模式、集权/宽容管理模式、自主/合作管理模式

第五章工会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工会的概念、结构和分类、工会的组织结构、公会承认制度,理解为什么及如何组建工会、工会的职能和行为方式,掌握公会民主的目的和意义。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工会的概念

识记:工会的概念

理解:工会的结构分类、工会的产生和发展

(二)为什么及如何组建工会

理解:为什么组建工会

应用:如何组建工会

(三)工会的职能与行为方式

识记:工会的职能与行为方式

理解:工会的职能分类及其理论、工会的行为方式

(四)工会的组织结构

识记:工会组织结构的定义

理解:地方工会、全国性公会

(五)劳资合作策略

应用:劳资合作框架、劳资合作的方式

第六章政府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理解政府与劳动关系理论,掌握政府的劳动关系战略。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政府的角色

理解:政府的作用、政府的角色

(二)政府与劳动关系理论

理解:新保守主义政府理论、管理主义政府理论、正统多元主义政府理论、自由改革主义政府理论、激进主义政府理论

(三)政府劳动关系策略与实践

应用:劳动关系模式

第七章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劳动法如何调整劳动关系、工资法律保障的内容,掌握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规,掌握最低工资的内涵和确定因素、工作场所的规则、公平就业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劳动法与劳动关系

识记:劳动法的概念和功能、国际劳动立法

理解:劳动法律类型及主要法案

应用: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

(二)工资的法律保障

识记:工资的法律含义

理解:工资支付的原则、工资的诉讼保护、最低工资法律制度

应用: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识记:工作时间立法、工作时间的种类

理解:加班加点、休息休假、年休假制度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识记: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法规

理解: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应用: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五)工作场所的规则

识记:劳动就业标准、女工保护标准、未成年工保护标准

第八章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之建立、维持与结束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内容、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其处理制度、劳务派遣合同制度,理解劳动合同的概念、种类和特征、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制度,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识记: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期限

理解: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劳动合同的作用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理解:劳动关系的建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应用: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应用: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

(五)劳务派遣制度

识记:劳务派遣的发展演变、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理解: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的权利、劳动派遣的一般性规定

(六)非全日制用工

识记: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

理解: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非全日制用工应注意的问题

第九章工业民主:员工参与管理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员工参与的类型划分、员工参与管理的形式,理解员工参与管理的概念、员工参与的功能与限制,掌握员工参与管理的四个关键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员工参与管理的实施

识记:员工参与管理的类型

应用:实施员工参与管理、提高员工积极性的有效方法

理解:员工参与的功能与限制

(二)员工参与管理的形式

识记:员工持股计划、质量圈、共同协商、建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

理解:工人董事、工人监事制度、厂务公开制度

第十章惩处与申诉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惩处的概念和种类、申诉的程序,理解热炉规则和渐进性惩处、申诉的意义,掌握惩处的事实和程序、申诉的含义、种类和范围。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如何实施惩处

识记:惩处的种类、惩处的事实、惩处的原则

应用:惩处的程序

(二)申诉

识记:申诉的含义及种类、申诉的范围

应用:申诉的程序

理解:申诉的制度化、企业内部建立申诉制度的意义

第十一章集体谈判和罢工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集体谈判的概念和作用、产业行动的形式、衡量罢工程度的指标,理解产业行动的功能,掌握集体谈判的结构和进程及影响谈判结果的因素、罢工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集体谈判

识记:集体谈判的含义和立法目的、集体谈判的结构、谈判的进程

理解:谈判结果的决定因素

应用:谈判方式的选择

(二)罢工及其处理

识记:产业行动的形式、罢工的概念和分类

理解:罢工的功能、对罢工的法律约束和限制、罢工原因分析

应用:罢工的处理和解决

第十二章集体合同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集体合同内容的概况、集体合同的重要条款,理解工资福利调整、我国集体合同的特点,掌握集体合同的概念和作用。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集体合同概述

识记: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理解: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集体合同的分类、集体合同的作用

(二)集体合同条款研究

识记:西方国家集体合同的主要条款、我国集体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集体合同的具体实施

识记:集体合同的订立原则、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的程序、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结、工会监督集体合同履行

(四)集体合同的立法实践

理解:国外集体合同的立法实践、我国集体合同立法实践

第十三章三方协商机制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三方协商机制的规则和程序,理解政府在三方协商中的作用、三方协商机制的形式和职能,掌握三方协商机制的概念和特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三方协商机制概述

识记:三方协商机制的概念和特点

理解:三方协商机制产生的社会条件、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三方协商是国际劳工组织中的基本原则

(二)三方协商机制的主要内容

识记:三方协商的级别和内容

理解:三方协商的职能、三方协商机制的主体

第十四章劳动争议处理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劳动争议的种类和范围、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方法、集体争议处理制度的内容,理解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制度、劳动争议诉讼制度,掌握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识记:劳动争议的分类和立法意义、劳动争议的范围

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和原则

应用:劳动争议处理方法

(二)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识记:劳动争议的时效、劳动争议处理的期限

(三)劳动争议证据的保护和运用

理解:谁主张谁举证与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应用:质证和辩论、证据的保护和运用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理解:协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劳动争议诉讼制度

(五)集体争议处理制度

识记:集体争议的含义

应用:我国集体争议处理

第十五章当代劳动关系的发展和问题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跨国集体谈判的特点、主要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主要特征,理解工会应对跨国公司劳动关系问题面临困难的原因、工会应对跨国谈判的方法和雇主的反应,掌握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跨国公司的劳动关系

识记:跨国集体谈判

理解:工会应对跨国谈判的方法和雇主的反应、工会在处理跨国公司劳动关系时遇到障碍的原因、劳动关系发展面临的挑战

(二)主要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发展

识记: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日本、韩国劳动关系制度的发展

(三)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

识记: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建立

理解:转轨时期我国劳动关系的特征、我国劳动关系发展趋势、完善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对策

第三部分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一、考核目标的能力层次表述

本课程的考核目标共分为三个能力层次:识记、理解、应用,它们之间是递进等级的关系,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基础上。其具体含义为:

识记:能知道有关的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正确认识和表述,是低层次的要求。

理解: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是较高层次的要求。

应用:在理解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联系学过的多个知识点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是最高层次的要求。

二、指定教材

《劳动关系(第三版)》程延园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5月版三、自学方法指导

李某工作半年后,因儿子考上大学,一时没有凑足生活费和学费,于是他找到公司经理希望能把风险抵押金提前支取出来,公司经理一口回绝。李某一气之下,递交了辞职报告,并要求退还风险抵押金。而公司以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为由,拒绝返。双方发生争议。

根据上述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例中争议的法律焦点是什么;

(2)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3)本案例反映出的问题对你的启示。

——案例来源:程延园:《员工关系管理》,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5页。

67劳动法技能培训

66劳动法技能培训吴颖萍 吴颖萍: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业务主管。 执业领域:劳动案件诉讼及仲裁、人力资源管理规划、劳动用工制度设计、各类公司业务中的裁员及员工安置。 长期专业从事企业劳动法律事务,在业内被公认为北京市为数极少的具有丰富经验的劳动法专业律师之一。曾参与编写了中国企业联合会隆重推荐的《人力资源经理劳动合同法实务手册》、北京市律协组织的《劳动合同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和《大学生就业100问》等劳动法专著 一、前言 (一)企业的风险及特征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来源 (三)劳动争议的现状 1.现状 2.原因 3.争议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二、劳动业务概述及注意事项 (一)劳动业务的种类 1.仲裁和诉讼代理 2.非诉业务 二、劳动业务概述及注意事项 (二)从事劳动业务的注意事项 1.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 2.注意政治学习 3.关注人保部规定 4.关注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 5.注意工会工作 6.适当研究心理学 7.提高沟通、调解、谈判、驾驭的能力 8.有公正、公平、合理的意识 9.如果企业顾问,注意维护客户的声誉 三、劳动仲裁、诉讼代理业务 1.确认是否为劳动争议 2.确认受理申诉的仲裁机构 3.审查仲裁时效 4.确认是否提出反诉 5.收集证据,指导取证,确定思路 6.确认是否属于一裁终裁案件 7.撰写申诉书或答辩状 8.确认是否需要申请先予执行 9.准备开庭 接三、劳动仲裁、诉讼代理业务

相关案例分析。 四、劳动非诉业务 (一)日常咨询 几种用工形式的介绍。 (二)常见问题的处理 1.劳动关系的认定 2.违纪解除合同 四、劳动非诉业务 接(二)常见问题的处理 3.不胜任解除合同 4.试用期解除合同 5.协商解除合同 6.医疗期满解除合同 7.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三)律师在协商、调解中的工作 1.关于律师函 2.相关案例 (四)劳动法律顾问服务主要内容 1.制作法律文件 2.出具法律意见书 3.劳动法律培训 4.代表企业与员工面谈 五、专项法律服务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作用 2.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体系 3.员工行为准则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地方及区别

相比之下内容 简单的说: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详细的说: 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不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 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 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 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 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 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 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 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

(工作规范)四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规范

党、工、团工作手册 1.0目的 规范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 2.0适用范围 新疆航空公司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施。 3.0职责 3.1公司党委对公司法制宣传教育有领导责任。 3.2公司宣传部负责理论学习的人员负责制定计划、实施计划、监督、检查、总结、通报、汇报等工作。 4.0工作内容和要求 4.1组织机构建立 4.1.1成立公司普法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书记副总经理任副组长,组员为公司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总经办、保卫部、规划发展部、工会、团委、财务部领导。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公司宣传部、总经理办公室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4.1.2各单位成立普法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教育。 4.2制定学习计划 4.2.1实施步骤 公司“四五”普法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5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划分如下: 第一阶段(2002) 制定公司“四五”普法规划。各单位要根据此规划制定本单位的学习教育计划,并严

党、工、团工作手册 格按此规划制定的普法进度组织实施。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派人员参加全国或民航总局有关普法培训,以带动全公司的普法工作。继续广泛宣传《民用航空法》及配套的法规、规章、条列,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促进普法的开展。下发民航普法教材,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引导、督促学好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 第二阶段(2003—2004年) 组织处以上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票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档案法》、《民用航空法》、《审计法》及相关法规、条列。组织一般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公司法》、《合同法》和民航专业法规等。对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陆续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要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继续抓好《民用航空法》及配套法规的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阶段(2005年) 民航总局普法领导小组按《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四五”普法验收标准。公司将按此标准,认真组织自查,总结上报,并组织对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表彰先进,上报主管部门。 4.3计划的审批 宣传部负责理论学习人员制定出学习计划经主管部长审核后,由公司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批。

劳动法重点整理

劳动法重点整理

劳动法 一、劳动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劳动者为获取劳动报酬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社会劳动。 2特点: (1)主体为劳动法中的主体; (2)目的为获取劳动报酬; (3)性质为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行为; (4)形式为社会劳动。 二、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征(重点) 1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若干称谓:雇佣关系;劳资关系;劳工关系;劳使关系;产业关系 2特征: (1)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 (3)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4)兼有平等和不平等性质,但不平等性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 (5)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 (6)兼有对抗性与非对抗性。 3类型: (1)所有制类型的劳动关系 (2)劳动者身份类型的劳动关系 (3)产业类型的劳动关系 (4)工作时间类型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方式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法的概念、地位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劳动法的概念(广义和狭义之分): 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 (1)公法与私法的结合; (2)保护法与管理法的结合; (3)协调法与标准法的结合; (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3、性质 劳动法是兼有公法与私法双重性质的法律,属社会法范畴。 社会法(广义和狭义) 4、劳动法的体系(重点) (1)劳动法总则 (2)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3)劳动基准法:工时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安全卫生法 (4)劳动保障法: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劳动监督法 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 保护弱者;倾斜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法》普法宣传

《劳动法》普法宣传资料 1、《劳动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2、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等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被录用人中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3、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文本提倡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 4、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5、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情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教案

教学目的:了解劳动法产生的原因和发展历程,以及劳动法的体系框架。掌握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掌握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劳动关系的 主体、内容与客体。 重点与难点:在实务中,能够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熟悉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范畴。 教学方式:讲授 授课课时: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一、课程简介 二、劳动法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1、产生的前提 2、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3、我国劳动法的概况 三、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 1、劳动法的概念 (1)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

(2)劳动法律 (3)劳动行政法规 (4)劳动规章 (5)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 (6)其他法律中关于劳动方面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2、劳动法的体系框架 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部分:劳动就业法、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四、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1、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 (2)劳动关系的特征 (3)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4)劳动关系的分类 (5)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以及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 2、劳动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 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五、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产生的结果。 重点:注意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当事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义务(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劳动法普法宣传资料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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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普法宣传资料 1、《劳动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2、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等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被录用人中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3、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文本提倡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 4、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5、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情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 (4)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5)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6)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7)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工资的; (8)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企业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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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则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集体合同 六、劳务派遣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 周岁,且尚未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 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 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 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 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 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普法教育提纲

普法教育提纲 第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指: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刑法: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概念: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条件: ①起因条件: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 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②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

劳动法知识点整理

劳动法 一、题型 (一)辨析题(单选)2*10 (二)名词解释5*4 (三)论述题10*1+20*1 (四)案例分析15*2 二、重点(按章节整理) 第一章: 一、我国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中的是狭义的概念) (1)狭义劳动法的概念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综合性法律。 (2)广义劳动法的概念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关系 (一)定义(《劳动法》中的是狭义的概念) 1、广义: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 2、狭义(劳动法):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二)特征(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1、与劳动(过程)有直接联系。 2、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录用了劳动者,产生了隶属关系。 4、职业性、有偿性劳动而发生的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1、主体不同 2、用工双方的关系不同 3、报酬支付形式不同 4、法律的适用不同 5、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6、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第三章: 一、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六)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七)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简单来说: 1、劳动权:(首要地位) 2、劳动报酬权包括:(1)报酬协商权(2)报酬请求权(3)报酬支配权。 3、劳动保护权——休息权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5、生活保障权 6、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7、合法权益保护权 第四章: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一)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二)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法规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三)是一种双务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四)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只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的保障。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书本P55 1、范畴不同 2、形成前提条件不同 3、内容和效力不同 4、体现的意志不同 5、范围不同: 四、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16周岁开始、退休终止);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可分割的。(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开始,死亡结束;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开始,死亡结束)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

劳动合同法22条

劳动合同法22条 篇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条内容: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

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 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3)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因某个项目或者某种技术革新,给员工提供费用较大的培训,但脱产时间一般不会很长,更多的采取非脱产方式的专业技术培训。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必须脱产培训一定时间以上才能约定服务期,许多接受培训的劳动者不履行约定的服务期而离职,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损失。这样规定,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培训利益,

劳动法普法课件三篇

劳动法普法课件三篇 篇一:劳动法普法课件 劳动合同法普法课件 本课件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一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一、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具备合法用工资质的社会组织。 1、用人单位的组织形式 (1)、公司、企业是最主要的劳动用工的用人单位。 (2)、分公司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3)、个体工商户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6)、自然人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二、劳动者 年满18周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1、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2、退休工: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成立民事雇佣关系,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法律风险的规避 用人单位如果规避劳动合同关系,有以下几种途径,供用人单位参考适用。 一是由自然人之间签订劳务雇佣协议; 二是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建立民事雇佣关系; 三是通过劳务外包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四是劳务派遣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普法试卷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测试卷 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计50分) 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 、的原则。 2、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和 的劳动合同。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6、社会保险包括、、、、 五项保险。 7、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和。 8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五个条件、、、、 。 9、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号码。 10、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

二、单选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三个月 B、满一年 C、六个月 D、九个月 2、劳动者试用期结束后,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三日 B、十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A、十年 B、二十年 C、十五 D、二十五年 4、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月。 A、六个、九个、十二个 B、十二个、十八个、二十四个 C、九个、十二个、二十四个 D、十个、十二个、三十个 5、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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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该课程2天为一个单元,A单元与B单元内容是完全独立的不分先后顺序,客户可根据自己需求选择参加A单元或者B单元,或AB单元均参加,可以参加完A单元再参加B单元或者先参加B单元再参加A单元均可,A单元与B单元内容请看下面的课程大纲!!! ● 课程背景: 2008年,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0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及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及《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2年,国家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修改了《职业病防治法》;2013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务派遣若干规定》;2014年…… 上述法律法规政策的持续实施,客观上要求企业精打细算,否则无法承受与日俱增的用工成本;客观上要求用人单位做到“精细化”管理,否则难以证明劳动者“不合格、不胜任、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

劳动法考试内容汇总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社会关系包括:保姆与雇主(雇主不是用人单位)、公务员和单位(单位并非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大学生兼职合同(兼职不能算作就业,只是一种劳务关系)、退休返聘(退休后享有退休金)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不合格的用人单位以及不合格的劳动者(如童工)仍适用劳动法 二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二者是同时产生、统一、不可分割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不允许别人代理,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2.取得劳动报酬权 3.休息休假权4.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6.社会保险和福利权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基本义务: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公认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世界上最早进行集体合同立法的国家是新西兰 三国际劳动立法(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特点:1.立法的三方性2.适用的国内性 3.自愿性4.间接性5.立法内容的弹性 国际劳工组织的构成: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关)、国际劳工局(常设办事机关) 四工会(是工人阶级为加强内部团结,集中力量斗争,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性质:《工会法》第2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法律地位:唯一性和独立性、具有法人资格 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权利:1.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2.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3.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适当,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4.用人单位裁员,应听取工会意见 5.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要与工会协商6.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7.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企业职工的普法教育工作

企业职工的普法教育工作 企业职工的普法教育工作 企业职工的普法教育工作按照“四·五”普法规划,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系普法重点对象之一。范文先生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如何加强企业干部职工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巩固、深化和规范企务公开工作,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作如下探讨意见。 一、提高企业领导重视程度,增强企业职工法治观念有很多企业重效益、轻管理或者不依法管理,导致各种事故、各种矛盾纠纷经常发生,企业经济效益终究上不去。部分企业领导自身法制观念不强,不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认为普法依法治理是政府部门的事,与企业无关。当出现纠纷、发生事故后才茫然不知所措,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依法治理工作的进程。要改变这种状况,贯彻落实企业依法治理工作,首先必须使企业领导干部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重视。要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发达的市场经济,必然是完善的法制经济。在市场运作中,法律不是限制企业发展的紧箍咒,而是企业发展的保护神,是企业对外经营和对内管理的根本要求,企业的经营者只有强化法律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才能在日趋激烈和复杂的市场竞争中防范和化解企业的经营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企业领导必须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将普法依法治企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其次要不断增强企业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逐步树立起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生产经营的良好

氛围。在企业上下干部职工转变观念、引起重视的情况下,即为开展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保障。 二、成立企业普法依法治理机构,制定普法依法治企实施亏案依法治企既是落实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内在需要。企业要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机构,为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企业的厂长经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在企业内形成一个完善的、相互协调的普法网络。详细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到位。一是依法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照章办事。企业要按照《劳动法》、《会计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环保法》等专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劳动、财物、产品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项规章、制皮,与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行政监察制度、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企业综合治理制度相结合,将依法管理贯穿于企业人、财、物、产、供、管理的全过程。企业要施行规范管理,首先必须做到制度健全,有章可循。二是经常性开展学法、讲法等普法活动,提高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企业可以建立中心小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普法考试成绩登分制度,做到从制度上保障企业领导干部学法扎实,持久进行。每年召开普法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不少于二次,根据企业内各层职工的工作特点,开展普法活动,组织企业管理人员习《合同法》、《担保法》《劳动法》、《刑法》、《公司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等方式,利用企业职工乐于接受的形式,做到学法、普法入耳入脑,具体可采取如下五种形式开展普法活动:

劳动合同法试题--带答案

《劳动合同法》测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A.书面劳动合同 B.口头劳动合同 C.书面或者口头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A.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B.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C.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类型有。 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1个月 B.6个月 C.1年 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A.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B.劳动纪律 C.社会保险 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A.1个月 B.2个月 C.6个月 8.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时 A.可以多次约定试用期 B.只有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又重新雇佣时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C.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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