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虹控股: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2010-04-27

海虹控股: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2010-04-27
海虹控股: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2010-04-27

公司内部资金往来核算的会计处理

公司内部资金往来核算的会计处理  公司内部资金往来会计核算,是总、分机构之间进行会计处理的重要内容,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没有对企业内部资金往来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规范,给日常会计处理带来诸多不便。加强对总、分机构之间内部资金往来的会计处理进行研究,已成为总、分机构核算的当务之急。本文从内部资金往来账务处理、会计报表编制、集团财务软件环境下内部资金往来处理,以及未达账项管理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内部资金往来账务处理 公司总机构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内部往来?±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向分支机构拨付的投资款、分支机构上交利润款、企业所得税、暂借款、货物款、项目服务费等款项;分支机构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内部往来?±二级明细科目,核算总机构拨付的投资款、向总机构上交利润款、企业所得税、暂借款、货物款、项目服务费等款项。 (一)日常资金往来会计处理 1.投资资金。核算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拨付的开办费用和运营资金。(1)总机构在?°其他应收款?a?a内部往来?±科目下设置?°向分支机构投入资金?±三级明细科目核算,拨付投资资金时,借:其他应收款?a?a内部往来?a?a向分支机构投入资金,贷:银行存款;收到返还投资款时作相反分录。期末余额在借方,为分支机构未返还的投资款。(2)分支机构在?°其他应付款?a?a内部往来?±科目下设置?°总机构投资资金?±三级明细科目核算,收到投资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a?a内部往来?a?a总机构投资资金;返还投资款时作相反分录。期末余额在贷方,为未返还总机构的投资款。 2.上交利润款。分支机构的经营成果归总机构所有,分支机构所实现的利润应当向总机构缴纳,所形成的亏损应当由总机构进行弥补。(1)总机构在?°其他应收款?a?a内部往来?±科目下设置?°分支机构上交利润?±三级明细科目核算,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a?a内部往来?a?a分支机构上交利润,拨付弥补亏损款时作相反分录;年末结转报表利润时,借:其他应收款?a?a内部往来?a?a分支机构上交利润,贷:本年利润,亏损时作相反分录。期末余额在贷方,为分支机构上交公司利润及亏损款;如分支机构实现报表利润全额上交,该科目无余额。(2)分支机构在?°其他应付款?a?a内部往来?±科目下设置?°向总机构上交利润?±三级明细科目核算,上交利润时,借:其他应付款?a?a内部往来?a?a向总机构上交利润,贷:银行存款,收到拨付的弥补亏损款时作相反分录;年末结转报表利润时,借:本年利润,贷:其他应付款?a?a内部往来?a?a向总机构上交利润,亏损时作相反分录。期末余额在借方,为向总机构上交的公司利润及亏损款;如实现报表利润全额上交总机构,该科目无余额。 3.企业所得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由总机构按税法规定的比率向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款,分支机构将总机构分配的税款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分支机构不核算所得税费用。(1)总机构在?°其他应收款?a?a内部往来?±科目下设置?°企业所得税?±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例如,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如上例,增加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同时,会减少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如双方的税负相等,则国家总体税收不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进行关联方的纳税调整。按此政策分析,由于关联双方调整造成总体税收减少的,也不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有税负差额的,按税负差额调整。 有关营业税的纳税调整,税收政策规定,如果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收取资金及占用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无偿占用资金行为调整核定额从而征收营业税的,在营业税政策上缺乏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目录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第1—2页 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第3—4页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天健审〔2014〕861号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东磁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1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横店东磁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横店东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横店东磁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横店东磁公司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相关资料编制汇总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横店东磁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发表专项审计意见。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09)第10019-1号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截止2008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占用贵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我们的核查是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进行的。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有关资金占用情况的全部材料,包括原始合同或协议等资料或副本资料、会计凭证与帐簿记载、会计报表、有关实物证据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我们的责任是根据上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贵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相关调查、核实并出具专项说明。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查阅有关资料、会计凭证、核对会计帐簿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 现将审核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2008年期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243,649,107.14元,截止2008年12月31日期末余额为-15,375,672.22元。 二、截止2008年12月31日,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5,704,149.86元。 三、截止2008年12月31日,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与公司资金往来余额119,155,265.21元已在合并报表中抵销。 附件:上市公司200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戴定毅、王士玮中国·上海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专项说明第1页

附件 上市公司2008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金额单位: 专项说明第2页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01 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凡是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销售行为,不得采取赊销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下属有三家全资子公司,采用集团化资金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池运作。为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交易原则,每月都会根据各个法人企业资金相互使用情况,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 请问: 1、增值税:我公司母子公司资金池运作且每月计息结算,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若能免征增值税,怎样开发票? 2、企业所得税:该文件仅针对集团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金免征增值税,这样岂不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独立交易原则?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仍需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各方资金相互占用的收益和支出(支出方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这样的结果是只调增了收入方,支出方却因为没有发票而无法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1、根据您的描述,母子公司资金相互使用,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其资金不是无偿使用,因而不能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如果集团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发票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2、关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否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从整个集团角度看,境内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相同这种资金无偿使用没有导致国家税收的减税,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

公司年报审计关联方占用情况专项说明

公司年报审计关联方占用 情况专项说明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20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天职京审字[200×]第××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 年12 月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20×1年×月×日签发了××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公司编制了本专项说明所附的20×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公司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公司20×0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除了对××公司实施于20×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的相关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或其他程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公司20×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此页无正文]

中国·北京 二○○×年×月×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https://www.360docs.net/doc/d616469773.html, 2008年03月12日23:28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600519 证券简称:贵州茅台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8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各项内控和管理制度 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本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资金往来事项 第五条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 销售产品、商品; 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关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自查总结报告

证券代码:002161 证券简称:远望谷公告编码:2008-029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27号公告、深圳证监局《关于做好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8]62号)等文件精神,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对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过程 公司于2008年7月1日收悉深圳证监局深证局公司字[2008]62号通知后,立即将文件转发至公司董事、监事及各相关部门,监事会会同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部展开全面检查,我们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是否存在“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等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也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未发现大股东及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 三、公司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完善情况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完善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一步制定了制止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

往来款项

第一节小企业往来款项管理 往来款项是小企业与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贸易往来,记录企业应付供应商多少款,应收客户多少款等明细账。小企业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根据其基本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应收及预付类和应付及预收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小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会更多的运用赊欠等方式来促销产品,这样必然会产生一些往来款项。现阶段,市场的信用危机又使得小企业间的往来款项的比重越来越大,这样不仅会使得小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偿债能力下降,而且也会造成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不真实,阻碍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小企业往来款项的管理,对减少小企业资金占用,创造一个良好的小企业财务管理环境很重要。 一、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应收账款,是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方、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款项。 形成应收账款的直接原因是赊销。虽然大多数公司希望现销而不愿赊销,但是面对竞争,为了稳定自己的销售渠道、扩大商品销路、开拓并占领市场、降低商品的仓储费用、管理费用和增加收入,不得不面向客户采用信用政策,提供信用业务。公司采用赊销,虽能给公司带来以上好处,但也要付出一定代价,给公司带来风险。如客户拖欠货款,应收账款收回难度越来越大,甚至收不回。所以,应收账款管理是小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应收账款管理目标 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并在这种信用政策所增加的销售盈利和采用这种政策预计要担负的成本之间做出权衡。只有当所增加的销售盈利超

过运用此政策所增加的成本时,才能实施和推行使用这种信用政策。同时,应收账款管理还包括小企业未来销售前景和市场情况的预测和判断及对应收账款安全性的调查。如小企业销售前景良好,应收账款安全性高,则可进一步放宽其收款信用政策,扩大赊销量,获取更大利润。相反,则应严格其信用政策,或对不同客户的信用程度进行适当调整,确保小企业获取最大收入的情况下,又使可能的损失降到最低。 小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重点,就是根据小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客户的信誉情况制定小企业合理的信用政策,这是小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小企业为达到应收账款管理目的必须合理制定的方针策略。 企业信用政策是管理和控制应收账款余额的政策,它由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政策组成。 1.信用标准是企业用来衡量客户是否有资格享受商业信用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客户达到了信用标准,享受赊销条件;达不到信用标准,不能享受赊销,必须要支付现金。 2.信用条件是客户可以享受的优惠条件,包括:信用期间、现金折扣和折扣期间。信用条件经常表示为(30,1/10),它的含义是:客户在购买货物后,可以在30日内付款;如果客户在10日内付款,可以享受1%的价格折扣。 3.收账政策是在信用条件被违反时企业采取的收账策略,有积极型和消极型两种。采用积极型收账政策,对超过信用期限的客户通过派人催收等措施加紧收款,必要时行使法律程序;采用消极型收账政策,对超过信用期限的客户通过发函催收或等待客户主动偿还。 4.应收账款管理工作要做的好,最重要的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收账款信用政策。 (二)应收账款信用政策执行 信用政策制定好了以后,小企业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应收账款信用政策执行力度。 1.做好客户资信调查 小企业在赊销前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就是要解决几个问题: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pdf

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

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相关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

关于执行“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的提示

关于执行“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的提示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上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2011年年度报告)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6年12月修订稿)》、《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12月修订)》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修订稿)》的规定,为更好的出具“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现提示如下: 一、正确区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 1、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2、上市公司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 3、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 4、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5、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除此之外,应作为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 二、正确界定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企业。 包括: 1、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法人; 3、控股股东; 4、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法人;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 6、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三、正确使用报告格式 1、上交所上市的公司: 使用2012年8月14日发布的适用于上交所的参考格式; 2、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主板上市公司:参照上交所格式执行; ●中小板上市公司:参照深交所创业板格式执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使用2012年8月14日发布的适用于深交 所创业板的参考格式;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_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发文号: 证监发(200356号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3-08-28 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2018年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18年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3)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4) 第四章资金占用的处置措施及程序 (5)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6)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各种款项;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代偿债务;控股股东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公司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

公司借款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借款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分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落实和新业务的开展同时结 合考虑公司整体资金状况和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所述借款仅限于流动资金借款即借款资金只能用于公司 日常经营活动和新业务的开展不能用于对外投资等其他方面的活动。第三条借款对象仅限于纳入公司报表合并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借款方式采用借款单位从总公司直接获取货币资金的方式。 第二章相关规定 第五条借款类型普通流动资金借款、专用项目借款 流动资金借款是为满足分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借款。 专用借款是指企业为了特定项目进行借入,并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第六条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可据借款合同在到期后展期。专用项目借款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对于专用项目借款因特殊原因需 展期的则应根据要求向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借款利率借款基准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按日计算。 第三章借款流程 第八条借款审批 借款单位填写借款申请书并附借款资金投向业务情况说明、还款计划等相关材料上报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批。流动资金借款直接通过借款申请书办理借款审批流程。专用项目借款需提交借款申请书及借款资金投向业务情况说明包括业务开展模式、盈利状况分析、回款周期、采购账期等情况及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借款合同的签订 通过借款审批后,需和资金出借公司签定借款合同。 第十条借款资金的借出 借款单位根据经审批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单,到财务部

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公司财务部设 置往来帐务记录借款的借出和归还情况,以便于资金的结算和对账。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落实。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借款申请书 天利教育公司: 我单位因资金需要,以保障业务顺 利进行,现提出借款(大写)万元.请领 导批准为盼. 申请单位:公司 年月日

往来款项审计要点讲解学习

往来款项的审计要点 1,一般情况下是函证,挑选大额的。 2,但是函证对方不一定会回函。抽凭检查一下 首先要看一下往来性质,如果觉得异常,抽凭并让企业提供支持文件,大额的一定抽凭检查一下。 3,举例: ①应付账款:首先要确定付款的帐期---由采购部门提供付款申请明细表--财务审核--各部门领导签阅--附发票金额要审核。 注意:财务审核这一环节,主要看签字是否齐全,金额是否正确、发票是否正规、账期是否符合企业付款制度等。 ②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往来款项的审计 摘要:根据往来账科目核算的特点,所有的二级科目都应该有明确的核算对象及核算内容,即会计科目反映的内容和名称有其明确的对应关系。核算对象应该明确并可函证确认,否则就应该将其列为重点审计对象。本文通过举例说明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为加强往来款项的审计提供了参考建议。 关键词:往来账;注意事项;审计方法

往来账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在审计工作中,因往来账的许多经济业务并不直接表现为收入、成本等敏感项目,且大多科目明细繁多、发生频繁、函证也比较困难,如果审计人员不认真分析判断,或仅仅用少量抽取凭证的审计方法,往往会错失很多发现问题的机会,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部分审计案例,浅谈一下关于往来账审计的注意事项和方法。 根据审计目的的不同,审计人员在审阅被审计单位的基础资料后,应详细了解该单位的资金运营、经营范围、主要的客户对象等情况,在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应逐步明确自己的重点审计方向。在对往来账进行审计时应对企业的往来账的二级科目及金额进行分析判断,往来账的发生大多与资金密切相关,一个管理成熟的企业通常都会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资金审批和内控制度,而这些制度也是对往来账审计的主要依据之一,从这种意义上讲,往来账的审计更强调符合性测试,在进行实质性测试的同时进行符合性测试,往往能够发现一些隐藏在往来账中的问题。 一、预付账款的审查 预付账款的审计中应当关注有关的购货合同是否真实、合法,对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四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各项内控和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本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资金往来事项 第五条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7、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8、提供财务资助; 9、提供担保; 10、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11、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2、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3、债权、债务重组; 1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5、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6、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根据各自权限批准的其他交易;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第五条规定的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

关联方资金占用税务风险提示

关联方资金占用税务风险提示 年末将至,建议各个单位尽可能的将关联方资金占用性质的往来款清理干净.关联方往来一般分两种,一种是业务往来,即关联方直接因为购销业务,劳务形成的往来款.另一类是关联方资金占用,即关联方之间因为资金拆借业务发生的资金余额. 根据36号文: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面两条可以初步判断,关联方资金占用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即使没有约定资金占用费,也可能被要求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当然更厉害的是:

根据某地区国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问题答复: “一、请问关联企业拆借资金,不收利息,要缴纳增值税吗?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要缴纳增值税,那么非关联的普通拆解资金要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占用费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关联企业发生统借统还业务,如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该地区的纳税人就比较郁闷了,一点逃的机会都没有.但是针对这个情况,我们可以考虑适当的安排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例如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来支付,可以按照一个较低的收入金额来纳税,而且给税局也有个交待.如果被查的话,需要补纳税基本上就得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进行了.所以为了尽量少的给税务局添麻烦,我们还是在年底前把关联方资金占用该还的都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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