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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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钢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本钢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企业在决策、经营、管理中涉及法律事项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依法治企、依法维权的原则;

(三)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四)融于企业经营管理、以管理为主的原则;

(五)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下属子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并对各子(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子(分)公司应根据企业实际设置专门或兼职的法律事务机构,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不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公司,应明确具体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工作人员。

第七条法律事务部为承担本钢集团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核、管理企业合同和法律文书,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资产(股权)收购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企业上市等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负责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提供与企业决策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

(七)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以及诉讼、仲裁事务,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八)负责选聘、联系协调外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九)负责或配合实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统一管理本钢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应当加强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第九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除上市公司和少数子(分)公司外,其他子(分)公司均不设法律事务机构,所有重大法律事务均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集中处理。

第三章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公司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各子(分)公司应不断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并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诚信、勤勉、高效、优质”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充分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处理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注册管理,遵循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管理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重大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规章制度合法、规范;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工作;

(五)对企业及下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它应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法律审核

第一节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组改制、企业上市、股权收购转让、重大资产收购转让、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第十六条重大经营决策应当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在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法律事务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于提交决策或报请批准前七日将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交由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论证,或视情委托外聘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第十七条企业应保证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通过参加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决策前的法律尽职调查、考察和谈判,出席或列席涉及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相关会议,取得、查阅有关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文件、资料,起草、审查和修改有关法律文书等方式,全面、深入了解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相关情况,并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提高法律意见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法律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法律可行性,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重大经营决策潜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

(三)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需要签署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十九条法律意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问题缘由,包括论证事项来源及所掌握信息、资料的声明;

(二)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

(三)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重大文件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五)减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六)重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七)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的签名;

(八)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对法律审核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律事务部门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有权向所在公司提出纠正问题、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正式法律意见书须经本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签字,并加盖法律事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二十二条重大经营决策未经法律审核论证,原则上不得提交决策或付诸实施;经过法律审核论证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完善。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报送省国资委审批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重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上市、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如法律法规要求的,应附相关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法律意见登记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编号、报出时间、主题、对象、审核内容、法务人员签名、审核人签名及意见。法律意见登记台账需归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子(分)公司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企业涉及的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情况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节重要规章制度和合同法律审核

第二十六条企业制订、修改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应当由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起草或审核,或根据需要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审核把关。

第二十七条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合同的法律审核以及合同管理的监督指导。合同管理的原则是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有效监控合同、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一般合同应当经企业法律工作人员、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核,重要合同必须经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的合同不得对外签订。具体审核流程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企业的重要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通知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律师参加项目论证、资信调查、招标投标、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法律审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子(分)公司的重要合同(主要指依据集团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需经集团公司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合同)应在签订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审查,签订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并将履行情况及时通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通知法律事务机构,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并向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登记合同情况,建立合同档案,并将合同原件及合同审核表、登记表等送交法律事务机构汇总统计。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档案送交存档保管。

第三节法定代表人授权审核

第三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一律采用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委托书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相关人员、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四条法定代表人授权行为由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明确具体部门负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授权事项的性质,公司授权分为一次性职务授权和一事一授的临时性授权。职务性授权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受托人任职期限,临时性授权主要包括:

(一)谈判、签署合同;

(二)参加听证、公证、诉讼、仲裁事项;

(三)参加所出资企业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

(四)其他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方能办理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受托人姓名、职务,委托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因工作需要,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相关人员需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时,应向法律事务机构提出授权委托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合法合规性审核后,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并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委托事项后,一份授权委托书交申请人,一份由法律事务机构登记并保管。

第三十八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在记载的有效期限、范围内有效,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任何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的改动,均应按本办法办理新的授权委托。对一次性职务授权实行动态管理,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调整,原授权委托书自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失效。

第五章诉讼、仲裁案件管理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对可能产生的以下法律纠纷进行管理:

(一)涉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劳动争议案件;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四)其他非刑事案件。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法律纠纷分一般法律纠纷和重大法律纠纷;诉讼、仲裁案件分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

第四十一条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即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接受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所在公司的诉讼、仲裁等活动,在纠纷恶化至执行终结全过程中,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诉讼、仲裁管理,由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分工组织,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所在公司的一般案件,子(分)公司的重大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对子(分)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

(二)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集团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在省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五)严重影响公司经营、发展或社会和职工稳定的;

第四十四条子(分)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先由各自的法律事务机构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由所在公司相关部门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由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主持,进行内部协商解决。

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以下一般法律纠纷,自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相关部门应向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报告,报告应附相关材料;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报告。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指定法律顾问参与解决纠纷,纠纷解决后,法律顾问应及时向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汇报,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当日应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或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汇报。

(一)合同文件约定履行期限届满,经书面催告合同文件其他方,三个月后仍不履行主要义务;

(二)子(分)公司获知有关主体准备以诉讼方法解决分歧的信息;

(三)子(分)公司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认为法律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的;

(四)子(分)公司认为的其他情形。

重大法律纠纷,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二日内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后,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遇特殊情况,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可以先向省国资委进行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有关的法律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做好以诉讼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内容应包括前期所做的工作。由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根据情况,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请示或与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根据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法律顾问的批示,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一)对方已经提起诉讼的;

(二)合同文件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合同文件其他方仍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三)已经获知对方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件的;

(四)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

(五)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提出进行诉讼的建议,经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法律顾问同意的;

(六)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认为应当进行诉讼的。

第四十七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一般案件,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相关部门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或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二日内,将法律文书送交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文书,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交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文书,法律事务机构文书登记后,当日上报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当日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或与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根据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法律顾问的批示,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重大案件,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遇特殊情况,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可以先行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子(分)公司发生的一般案件应当由子(分)公司依法自主处理。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对子(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可予以协调:

(一)法律、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的;

(四)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子(分)公司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协调的诉讼案件,事前应当经过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亲自组织协调。

第四十九条报请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协调的一般案件,应当先行备案。报请协调文件应当由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除备案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和组织协调情况;

(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协调处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关于重点、难点问题的事实与理由。

第五十条报省国资委、集团公司备案的文件由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发生纠纷的时间,诉讼、仲裁案件,还包括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及相关法律文书等;

(二)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效果,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包括法律中介机构的名称及审核情况;(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条以集团公司名义参加的诉讼、仲裁案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相关法律文书或我方律师出具的

法律文书,由企业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逐级审核,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后,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

以子(分)公司名义参加的诉讼、仲裁案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相关法律文书或我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由该子(分)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逐级审核,经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涉案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由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逐级审核,经企业总法律顾问批准后,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十一条在纠纷恶化至执行终结全过程中,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律师处理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就案件申请撤诉、反诉、和解、调解、上诉、再审及裁决不予执行等实体权利,应逐级请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后,方可书面授权办案人员进行。

第六十二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严格执行领导批示意见,随时沟通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将诉讼阶段性成果及对策措施以书面方式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和请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请示汇报。

第六十三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选聘法律中介机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选聘法律中介机构:

(一)法律专业性强;

(二)法律法规有特别要求;

(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省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研究认为应当选聘的。

第六十四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具体负责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联系与管理工作。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在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意见,并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示同意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方可与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续签服务合同。

第六十五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配合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同时应对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六条审判程序或执行程序终结后,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形成结案报告,及时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报。重大案件结案后,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在十日内向省国资委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发生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改进措施、法律文书等内容,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还应包括对法律中介机构的评价。

第六十七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指定1名涉案公司的法律顾问或与案件有关的业务人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

第六十八条法律顾问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法律纠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禁止出现缺席判决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受法律文书,其他人不得擅自收受法律文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仲裁机构、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咨询、调查、取证等。接待人员事先要向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请示,事后马上向其汇报。需要出具证明文件的,需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出具。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给仲裁、诉讼案件的对方当事人作证。

第七十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必须对本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时登记台账,对于重大案件,应及时建立案件档案。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定期统计所在公司发生的诉讼案件,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年度诉讼案件的汇总情况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已结案件必须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移交给所在公司档案部门。

第七十一条诉讼、仲裁案件台账,应包括编号、法律文书判决时间、案号、当事人全称、案由、标的额本

金、受理法院、委托代理人名称、目前状态、是否有原件。诉讼、仲裁案件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案情介绍: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发生纠纷的时间、处理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主要证据及相关法律文书;

(三)主要法律依据;

(四)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包括法律中介机构的法律意见。

第六章工商事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管理以下工商事务:

(一)公司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年检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的日常管理。

第七十三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按照依法办理、统一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工商事务管理。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所在公司的工商事务工作。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对子(分)公司的工商事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十四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材料并完成相关的工商登记。

第七十五条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在办理工商事务中,需要集团公司出具相关资料或协助办理的,应当在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法律事务部门。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申请提供公司资质原件的,须逐级报总法律顾问批准;申请提供复印件的,须逐级报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七十六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必须在核定的申请范围内使用公司工商资质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超范围使用。申请使用原件的,应在申请使用的时限内及时返还法律事务部门;使用复印件的,由法律事务部门档案管理员在复印件上加盖使用范围条形章,在办理相关事项后未使用的,应及时销毁。

第七十七条未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及其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留存公司工商资质文件及其复印件。

第七章法制宣传培训与日常管理

第七十八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作为普法办事机构或者配合普法办事机构人员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普法规划;

(二)承担普法培训及授课任务;

(三)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普法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七十九条集团公司将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业务培训活动,逐步提高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十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每年应制定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计划,并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法律事务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子(分)公司应在本年度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将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总结,以书面方式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将在每年度结束后,组织人员对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比的内容与方式,集团公司将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对相关法律文件的借阅进行管理。根据借阅人的要求,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将法律文件原件提供给借阅人查阅;如需复印,借阅人应说明复印用途;借阅人应根据借阅和复印情况如实填写《法律文件借阅记录单》。查阅完毕后,法律事务部门应及时将法律文件归档保存。

法律文件原件原则上只可查阅,而不得借出。确有实际原因,需要借出的情况,应经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借出,且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归还。借出法律文件应如实填写《法律文件原件借出情况

记录单》。

第八十二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公章等应由专人管理,经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用印。公章禁止携带出办公地点。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未执行本办法的情形,可以对该等情形进行调查或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应通知相关人员,要求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关人员未能配合调查或未采取改正或补救措施的,法律事务机构可以予以公开批评、教育或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第八十四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相关部门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导致所在公司丧失诉权、胜诉权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事务部门应通报,进行考核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五条集团公司每年将组织对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工作情况的检查和考评。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六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法律审核率、公司发案率、年检通过率、法律事务汇报情况、法制宣传培训情况等。

第八十七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法律事务考核工作。

第八十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依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和标准,对各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

第八十九条集团公司对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以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企业法律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为企业避免或挽回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所在公司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年度检查中被评为先进企业的。

第九十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十一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聘用的法律中介机构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不得再次聘用其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十二条子(分)公司未按照国家、省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本钢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三条子(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子(分)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合同管控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控制和规避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供电(水、汽)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合同的授权委托

第四条签订合同可以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有关人员代理签订。

第五条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六条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授权委托书,根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决定,办理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宜。

第七条代理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负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第八条代理人实施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不再适宜担任代理人的,各单位有权随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做出决定,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收回授权委托书。第三章一般合同的签订、审查批准

第九条一般合同的签订,由各单位主管业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条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订立合同,除即时交付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四章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批

第十二条订立重大经济合同,须由合同承办部门牵头,会同法律事务部、财务部、运营管理部、审计部等部门组成合同谈判小组,共同参与合同签订的调研、招标、谈判。未经合同谈判小组参与订立的重大合同,发生问题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预先进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审查、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以规避合同风险。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五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审查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事务部一份备案。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单位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法律事务部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十八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本钢集团法律事务部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17初稿)

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单设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负责重大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指导并参与子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负责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子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指导; (七)在工作需要时,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司法办是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对外合同和合法性审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日常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

(完整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70820)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 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负责普法工作; (七)负责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监督、指导、协调和考评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九)办理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规模等要求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或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职业资格),现有法律事务岗位

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规章 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体制 公司要在行政部门设立法务室;或直属总经理领导,作为总经理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公司视情况可设立专职律师或聘请兼了律师,亦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法律咨询机构。 三.法务管理原则 公司依法治理企业,以法律、法规、制度管理公司。 公司法务部门从法律角度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手段提供法律依据。发挥监督职能,防止公司生产、计划、物资、供销、运输、财务、劳工、纳税、融资等方面偏离国家法律轨道。 公司建立律师审查制。凡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决定、文本和合同,均须由律师事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或见证书。 法律顾问可对其职责履行负有连带责任。 四.法务管理 公司应制定普及法律知识的规划,由法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公司全员法律知识培训教育。 公司法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公司法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解答员工提出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务部门应与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及时掌握法律信息支态,为公司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公司为法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法律诉讼提供专项工作经费。 五.法律顾问人员 按国家规定,法律顾问须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在国家主管部门注册。 法务人员须忠于职守和职业道德,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的活动,保守企业秘密。 法务人员自觉更新知识,了解相关法律信息,以较高专业水平,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对法务人员作过失、不力行为,公司按处罚规则予以处罚。严重的通报主管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办法由行政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经过颁行。

公司纠纷及诉讼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以及由此可能或已经引发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商事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法律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经营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出具法律纠纷处理的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 (三)参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账; (七)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经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业务部门的纠纷处理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进行沟通管理; (五)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报相关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审批;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帐; (七)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八)签收、发送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律文书; (九)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十)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在法律纠纷案件中的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 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2225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Legal Affairs of Real Estate Group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某房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 1、简洁实用,可操作性强。 2、法律工作原则由各公司负责,集团负责指导,重大事务备案。 3、通过加强合同流转管理,加强法律风险控制。 4、通过印章管理,强化合同管理的执行。 5、强化法务人员素质,依靠公司内部法务,外聘律师为辅。 6、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集团法律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运作、创造价值、防范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集团和各公司都应遵循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合同审查程序、合同管理存档制度、纠纷处理制度,法律培训制度、其他法律审查制度。 三、集团各公司应指定法律事务联系人、配备专职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以便保持集团法律信息的畅通。 各公司法务部门每年应将工作进行汇总,向总裁办书面报告。 第二章管理体制 四、集团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集团整体的法律事务进行管控。 五、集团总裁办对全集团的法律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由各公司参照执行。 六、总裁办对各公司工作进行指导。各公司自行制定的法务管理制度应报集团总裁办备案。重大法律事务应及时通报集团总裁办,事后将处理结果报集团总裁办备案。 七、各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事务联系人,应报总裁办备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 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它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它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管理制度概述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公司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1、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均适用本管理制度。 2、公司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处理,包括:纠纷和解、诉讼、仲裁等。 3、公司日常经营中涉及法律事务的重要商务谈判、合同签订谈判及各类其他协议等。 4、其他公司法务部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公司法务管理机构 公司法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在公司董事长和分管总裁的领导下,负有以下职能: 1、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公司及其他业务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2、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房地产、知识产权、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的讲座和培训; 3、负责解答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日常经营工作中法律问题的咨询; 4、负责代理公司及时处理发生各类诉讼仲裁纠纷; 5、其他公司法务部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的法律事务; 6、协助办公室公司合同文本的和案件卷宗归档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或指定其他有相关知识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应及时交法务部备案。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总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参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六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八条公司所有对外签订的书面合同都需经过法律事务部的书面审核。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的,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九条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承办部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 第十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 对法人,需有具备经年检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且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对非法人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如有则需提供相应证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作者:时间:2013-04-12 川交投发〔2012〕号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高、成渝、港航、九黄机场公司,集团藏区高速办公室,集团公司各部、室:为加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妥善处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集团公司依法经营,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制定了《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集团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第15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2月24日

抄送:省国资委,集团公司领导,省政府国有企业第一监事会,总经理助理。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妥善处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集团公司依法经营,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集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及九黄机场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子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开展经营活动,在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产权转让、担保、租赁、招投标、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应当充分听取并考虑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关于法律风险的意见。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部现行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公司涉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客户起诉的电信服务纠纷案件; (三)劳动争议案件;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 (五)公司遭遇的行政处罚,以及因此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仲裁案件;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对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实行法律纠纷案件总经理负责制。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各分公司综合部协助处理本公司范围内的法律纠纷案件。 公司各单位应在接到相关的法律文书后一个工作日内转交至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主动处理或积极协助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处理法律纠纷。 第七条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处理与区公司有直接联系的法律纠纷案件; (二)受理分公司综合部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告,并及时向区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对分公司综合部报告的法律纠纷案件作出法律指导意见; (四)解答区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提出的有关纠纷的法律咨询问题; (五)负责区公司与有关司法、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 (六)负责区公司外聘代理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七)办理区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分公司总经理职责: (一)接受本公司综合部的报告,并及时做出应急处理; (二)及时向区公司总经理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按照区公司要求,听取本公司综合部意见后,做出处理决定。

公司法律管理法案

一、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划 ㈠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总体目标 1、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一整套公司规章制度及保障其有效执行的监督体系。 3、建立、健全规范员工经营管理活动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权力的责任追究制度。 4、形成事前防范、事中跟踪、事后完善的现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式,最终实现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工作的合法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5、建立公司法律风险认识、评估、管理制度,并将其融入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中。公司法律风险的有效管理须就以下事项制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1)防止违规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公司(或上市公司)遵守行业监管规定、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和遵守一般监管规定; (2)合同管理及国内和国际商业活动管理; (3)知识产权管理; (4)索赔及诉讼案件管理; (5)公司治理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 (6)环保和安全生产管理; (7)劳动法律关系管理; (8)公司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管理等。 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步骤 公司一般要根据前几年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法律事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制订具体的、循序渐进的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步骤,一般分为: 1、准备阶段:又称“基础建设阶段”和“规章制度完善阶段”,此阶段的工作重点: ⑴侧重于制订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形成合理完备科学的法务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自身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公司法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实施。 ⑵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形成一部公司内部的适时、完备、科学的规章制度汇编。 2、提高阶段:即“合同管理提高阶段”和“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 ⑴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提升在合同审查会签时,“问(合同背景)、看(合同条款)、堵(合同漏洞)、核(合同标的)”的审核效果;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提高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⑵应针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不合理、不规范、不顺畅的顽疾,主动配合各级管理层理顺关系、制定制度、完善机制、明确权责,确实把法务工作向纵深辐射;坚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专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和系列活动,提高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整体水平。 3、总结阶段:即“检查总结提高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是总结前两阶段的工作成果,按照

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纠纷案件管理,及时处理纠纷,依法维护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公司,以及投资公司。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 管理内容 4.1定义 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是指公司、所属单位与其他公司、单位、自然人、本公司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权益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争议。 当事单位是指纠纷案件的发生单位。 处理纠纷案件应贯彻“先调解,后诉讼法律”和“当事单位积极配合,公司负责统一处理”的原则。

公司成本合约部是公司处理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接受公司领导指定处理或参与处理纠纷案件; (二) 签订和履行《法律顾问合同书》或《委托代理合同》,并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 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纠纷案件的受理及处理情况; (四) 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建立各种纠纷案件的基础档案; (五)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2起诉、仲裁(含劳动仲裁)案件管理 4.2.1当事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用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纠纷的,必须及时向公司成本合约部申报,由公司成本合约部与法律顾问沟通,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当事单位起诉或申请仲裁案件法律诉讼风险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审查,审查意见必须报备公司成本合约部。 4.2.2当事单位纠纷案件法律诉讼风险审查,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 与纠纷有关的合同书或协议书以及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 证明被诉方违约、违法、侵权等证据材料; (三) 被诉方主要资产或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 (四)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五) 与纠纷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4.2.3法律顾问接到当事单位申报的证据材料后,及时组织审查,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步骤,规范处理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程序,提高法务工作的处理效率,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律事务部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范围、处理方式、处理费用、存档、处理结果执行等相关具体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处理对外法律事务时所遵循的程序和步骤。九江、成都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SG0119-2007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4、职责 4.1对外法律事务:是指涉及集团公司的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纠纷事务,主要包括:1)长期挂账逾期货款催收;2)所购商品、服务的质量或违约索赔;3)诉讼或应诉案件;4)经济合同仲裁;5)劳动纠纷:6)知识产权保护;7)行政听证、复议;8)其他与集团公司相关的对外法律事务。 4.2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工作。 4.3相关业务部门协助法律事务部开展工作。 5、工作程序 5.1逾期货款催收 5.1.1与客户已停止业务往来且逾期欠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对该货款的催收工作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监管,业务部门予以配合。欠款客户明细及金额由责任部门提供。

5.1.2业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应收帐款移交法律事务部管理,应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往来帐、对帐单、客户资信档案等。资料不全的业务员有义务配合法律事务部补充相应资料。 5.1.3法律事务部根据每笔应收帐款的实际情况,制作催收方案,并定期将催收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领导。 5.1.4法律事务部处理应收帐款期间,业务部门原业务员须继续协助处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5.2供应商质量或违约索赔 5.2.1在出现供应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业务部门必须将情况及时通报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配合业务部门处理供应商索赔。 5.2.2法律事务部应当就索赔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 5.2.3业务部门可以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在对方有律师或法务人员参加的情况下,业务部门则必须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 5.3诉讼、仲裁案件处理 5.3.1业务部门在集团公司发生可能的诉讼、仲裁后,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前,应将该案件的相关材料交至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对材料进行初步整理,理清法律关系。 5.3.2对需要以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业务部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法律事务部按照5.1条负责处理的货款,确实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由法律事务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批。 5.3.3应诉案件、以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直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 5.4处理方式 5.4.1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法律事务部自行办理,重大、疑难或特殊案件可委托外部律师办理。 5.4.2法律事务部明确处理方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着手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5.4.3逾期货款催收案件、供应商索赔案件、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到调解、撤诉等需要由集团公司对经济利益做出让步的,根据让步金额进行处理。让步金额在十万元(包括十万元)以下的,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并请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后当

公司法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通过对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梳理,规范公司法务工作的相关程序,规避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为公司经营和项目开发提供法律支持。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如下内容范围: 1、涉公司法律、法务文件的拟订、审核工作; 2、公司所有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工作,包括:参与项目收购、法律问题咨询、出具法律意见、纠纷处理以及法律知识培训; 3、公司全部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应诉、执行工作。 第三章具体职责 第三条负责公司法律纠纷、诉讼的处理及跟踪; 第四条负责拟制公司法律文件、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核、提供合同或文件相关事实信息; 第五条负责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外商务谈判、危机事件以及公司各部门日常经营活动等提供法律支持,出具法务意见; 第六条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及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第七条参与项目公司并/收购、项目合作开发,配合各部门相关合同的草拟、修改与审核; 第八条负责审核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规范; 第九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收集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评估与衔接; 第十一条法律、法务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法律风险体系及风险管理评估。 第四章法律文件审核 第十三条原则上公司对外涉及法律文件在正式发出前,必须经公司法务部审核,但以下情况除外: 1、按照固定程序向政府部门报批报建的文件,视情况一般不需审核; 2、业务流程内一般性的文书; 3、与公司之间一般性的往来文件通常不需审核; 4、社交、礼仪性质的文书。 第十四条公司采用的规范性格式范本合同、协议以及其它书面文件,必须事先经公司法务部审核。 第十五条审核程序:一般先由经办部门拟制初稿,由部门负责人初审后,再交由公司法务部审核,后交由其他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重要文件的文稿可由公司法务部配合经办部门拟订,经办部门要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根据拟稿人要求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第十七条下列法律文件,需公司法务部审核,并视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1、土地转让、出让合同; 2、股权转让合同; 3、项目合同(包括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等及其补充协议); 4、遗留问题处理协议; 5、重大投诉处理的相关文件; 6、其它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文件。 第十八条遇特别重大或复杂情况,经办部门必须由专人提供详细情况,应避免单纯文件审核的方式。 第十九条遇有公司法务部意见与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出现,双方应采用小范围会议形式研究确定,必要时上报共同上级决策。 第二十条公司顾问律师事务所的选择: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考察,出具考察专业意见及提供顾问律师事务所信息,上报总经理批准,并由公司统一签订合同。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化解纠纷,减少或消除因法律纠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法律纠纷是指公司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需要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的纠纷。 第三条公司内各类法律纠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分管法律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分工负责,法律事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并具体实施,各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四条公司各子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或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律师作为长期法律顾问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即:公司本部聘请社会律师的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批,其他各子公司聘请社会律师的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二章法律纠纷类型及范围 第五条法律纠纷主要分三大类:经济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其类型及范围如下:(一)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与公司外部其他法人、公民、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经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及涉外纠纷,其范围如下: 1、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合同: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 页脚内容1

(3)租赁、融资租赁合同; (4)借款合同; (5)承揽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 (7)运输合同; (8)技术合同; (9)保管合同; (10)仓储合同; (11)委托合同; (12)居间合同等其他合同。 2、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3、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保护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4、投资、融资、担保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5、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6、因产品质量及产品营销发生的纠纷; 7、因安全事故发生的纠纷; 8、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纠纷; 9、因土地权属发生的纠纷; 10、因虚假广告、倾销等不正当商业竞争发生的纠纷; 11、因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发生的纠纷; 页脚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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