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综合基础知识套题(省人事厅版)答案部分1-4

2008综合基础知识套题(省人事厅版)答案部分1-4

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客观题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D 4.C 5.D 6.D 7.C 8,A9.C 10.C 11.D

12.B 13.C 14.B 15.B 16.C 17.C 18。D 19.D 20.C

21.D 22;A23.A24.C 25.D 26.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BD 4.AB 5.ABC 6.ABC 7.AB 8.AC 9.ACD 10.AC 11.ABCD 12.ABCD 13.AC 14.ACD 15.ABC 16.ABC 17.AD 18.ACD 19.ABD 20.ABC 21.BCD 22.AC 23.ABCD 24.ABCD

三、判断正误

1.√ 2.X 3.√ 4.X 5.X 6.√ 7.X 8.X 9.X

10.√ 11.X 12.X 13.√ 14.X 15.X 16.√ 17。√

18.√ 19.√ 20.√ 21.√ 22.X 23.√ 24.√

第二部分主观题

四、案例分析题

1.在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胁从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甲提议盗窃,并分派乙、丁进行犯罪预备,甲同乙、丁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后,甲又让乙找丙销赃,最后平分赃款。可见,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是胁从犯”。案中乙、丁积极参加这起共同犯罪,但又不是造意犯和组织者,比起主犯甲来说,乙、丁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丙参加了犯罪的预谋,但仅表示同意,未参加盗窃,事后销赃是在乙的胁迫下,无奈实施的,参加了平分赃款。丙参与了事先通谋,事后销赃,应属共同犯罪,但丙销赃行为,是在乙胁迫下实施的,因此,他是胁从犯。

2.①侯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2 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1996 年7 月2 日,从这一天算起二年内侯某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②侯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

首先,本案它,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19 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

机关。”本案中,作出一审判决的是县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是县人民检察院,因此他们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其次,侯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国家赔偿法第10 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县人民法院对侯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③侯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我国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侯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予支持。④关于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 条和第30 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二,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3 条第(1)、(2)项、第15 条第(1)、(2)、(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案中,应采用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并为侯某恢复名誉的赔偿方式。

五、公文改错

①“机密后应加注“*”号;②“吉政发(1995)003 号之(1995)”应为“[1995]”③标题摆放不规范④注释位置不当⑤作者与日期位置错误⑥附件缺少序号⑦主题词稍多⑧附件位置不当

六、论述题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反映是一个能动的复杂的过程,有其自身独特的发展规律;即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社会意识发展变化与社会存在发展变化的不完全同步性,社会意识的发展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社会意识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社会意识的各种形式相互作用性,最突出的表现是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巨大的反作用,先进的社会意识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并预见未来;落后的社会意识则阻碍社会的发展。李洪志为首领的“法轮功”组织的那一套歪理邪说蛊惑人心,腐蚀人们的思想,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十分严重。他们宣扬唯心主义、有神论,否定马克思主义和一切科学真理;侵蚀我们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涣散党的凝聚力,削弱党的战斗力,破坏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他们大肆宣扬迷信,扰乱了人们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是非认识,同我们党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他们宣扬世界末日即将来临,人类面临毁灭,为实现其政治野心制造舆论,严重挑战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我们党同“法轮功”组织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关系到我们共产党人的根本信仰,关系到我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根本思想基础,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通过批判“法轮功”的斗争,进一步深刻认识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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