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零一零年三月

目 录

释义……………………………………………………………………5-2-4 引言

一、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5-2-6

二、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5-2-7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2-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5-2-12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2-13

四、发行人的设立……………………………………………………5-2-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5-2-20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5-2-2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5-2-25

八、发行人的业务……………………………………………………5-2-4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2-4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5-2-4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5-2-6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2-6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2-6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5-2-6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2-7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5-2-7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5-2-7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2-7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5-2-7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2-80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5-2-80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杜或本所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或发行人或新

都化工股份公司

指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A股 指 境内上市内资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种股票并于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司法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发起人 指 发起设立新都化工股份公司的牟嘉云、宋睿、覃琥玲、尹辉和成都市思瑞丰投资有限公司

新都化工有限公司 指 成都市新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工商局 指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应城新都化工 指 应城市新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应城复合肥 指 应城市新都化工复合肥有限公司 广盐华源 指 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

应城嘉施利 指 嘉施利(应城)化肥有限公司

眉山嘉施利 指 嘉施利(眉山)化肥有限公司

成都洋洋 指 成都市洋洋复合肥有限公司

崇州凯利丰 指 崇州市凯利丰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汉山 指 汉中汉山复合肥有限公司

成都土博士 指 成都土博士化工有限公司

天健正信会计所 指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指 天健正信会计所2010年2月5日出具的天健正信审(2010)GF字第040006号《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内控报告》 指 天健正信会计所2010年2月5日出具的天健正信审(2010)专字第040008号《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招股说明书》 指 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草案)》 指

经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改的,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编报规则十二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及《编报规则十二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引 言

一、本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本所是1993年经中国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深圳、广州、成都、重庆、西安、杭州、天津、苏州、青岛、济南、香港、日本东京、美国旧金山、纽约设有分所,业务范围包括金融与银行、证券、公司、企业并购、诉讼和仲裁、商事投资、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等。

本所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名律师为刘显律师和牟蓬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主要经历、联系方式如下:

(一)刘 显 律师

刘显律师是本所的合伙人,于2000年加入本所,律师执业证号为22222001111516,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主要从事证券、公司等方面的业务。

刘显律师先后作为公司律师直接参与了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工作,以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收购及重大资产收购业务;参与了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的增发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

联系方式如下: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1111室

邮政编码:400010

电 话:(86 23) 63715199

传 真:(86 23) 63725399

电子邮件:liuxian@https://www.360docs.net/doc/dd17160478.html,

(二)牟 蓬 律师

牟蓬律师为本所合伙人,于2000年加入本所,律师执业证号为22000074080049,四川大学法学学士、硕士。

在证券法律领域,牟律师直接参与了多个境内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项目,其中主要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青松建化股份有限公司、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配股发行并上市;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工作。此外,牟律师还为双钱股份、锦江股份等多个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045号淮海国际广场28楼

电话:(021) 24126000

传真:(021) 24126150

电子邮箱:mupeng@https://www.360docs.net/doc/dd17160478.html,

二、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

为核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合法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在此次工作中所涉及的工作范围及义务如下:

(一)协助起草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方案;

(二)就公司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草拟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草拟、审查、修改上市公司章程;

(五)审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文件;

(六)出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七)参与讨论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章节;

(八)协助公司按照《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运作;

(九)与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就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

商;

(十)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程序:

(一)了解公司的法律背景——与公司间的沟通

工作伊始,本所即向公司提交了一份调查文件清单,并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座谈,提供公司法、证券法规等方面的咨询,使之充分了解股票发行的严肃性及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后果。本所律师还向公司介绍了律师在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此间,本所律师收集、查阅了公司大量文件资料,对公司的法律背景和现状进行了全面考查和了解。

(二)查验、审阅法律文件和有关证据资料

为全面查验公司法律文件资料,本所组成专门工作组,对公司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了全面的审阅和查验,并就重大事项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验证。本所律师将较重大的合同、重要的文件资料归类成册,制作工作底稿,将其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所律师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先后向公司发出十余份备忘录。在对公司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法律处理或安排,以使其规范化、合法化。

(三)参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工作

为使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法定资格,本所律师协助公司确定公开发行方案、

起草公司的重大决议议案、《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审阅、验证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审阅承销协议、发行方案及与之有关的文件。

(四)法律总结——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公司本次发行进行全面的法律评价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2010年2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批准

1.2010年2月5日,发行人董事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于2010年2月27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0年2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该议案的内容为:

①发行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②发行数量不超过4,200万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额为准;

③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④发行方式为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届时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⑤发行定价为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共同协商,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询价,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或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⑥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两年内有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该议案的内容为:

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具体包括:

①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于获准发行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申请;

②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区间和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

③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④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作适当的调整,在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后具体实施本次募股资金投向;

⑤根据公司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⑥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⑦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结果对《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内部相关规章制度(草案)作进一步的完善,并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核准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⑧办理与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该议案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3)《关于公司新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该议案的内容为:

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该议案的内容为:

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60万吨硝基复合肥、10万吨硝酸钠及亚硝酸钠项目,项目总投资61,025万元,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若募集资金不足时,缺口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超过上述资金需求时,剩余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经核查发行人为召开该次股东大会发出的通知、该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该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四)经核查,该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和范围均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尚需获得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分别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系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新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设立为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川府函〔2005〕118号)批准,由新都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现持有成都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1010040002697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12,352万元。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前身新都化工有限公司于1995年8月31日注册成立,并于2005年7月18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按照新都化工有限公司净资产的评估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达3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根据公司历次验资文件及天健正信会计所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40005号《关于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验资报告的复核报告》(以下简称“《验资复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12,352万元,实收资本为12,352万元,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现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经营范围的记载为:生产复混肥料;销售化肥及化肥原料;从事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涉及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许可证经营;涉及国家专项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近三年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经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宋睿。控股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不存在支配关系。宋睿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和生产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将要履行或尚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等资料,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交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报告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近三年也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2008年11月27日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重天健川验[2008]10号)和天健正信会计所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12,352万元,在本次发行前其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拟发行不超过4,200万股的A股,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主体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独立性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3.规范运行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经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天健正信会计所出具的《内控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工商、税务、环保、土地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①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根据该条规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盈利能力,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天健正信会计所出具的《内控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正信会计所为其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天健正信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控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经核查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相关合同和会议文件,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目前正在履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亦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和2009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和2009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12,352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截止2009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中的比例不高于20%;

⑤截止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及其依据、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审计报告》,并结合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部分所述,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报文件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运用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公司系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新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设立为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川府函〔2005〕118号)批准,由新都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2004年9月20日,新都化工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21日,成都市工商局以名称变核内字[2004]第0100041021058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为“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1日,牟嘉云等五名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同意以新都化工有限公司截至2004年10月31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116,585,653.42元折股投入,其中11,658万元按1:1折为11,658万股;其余5,653.42元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该发起人协议还就拟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以及各发起人姓名、认购数额及比例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2004年12月28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04]30号),验证截至2004年10月31日,公司已收到各发起人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合计11,658万元。

2005年6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成都市新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设立为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川府函[2005]118号),同意新都化工有限公司变更设立为新都化工股份公司,新都化工股份公司

注册资本为11,658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本总额为11,658万股。

2005年6月25日,新都化工股份公司各发起人召开了公司的创立大会。

2005年7月18日,公司取得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10000182289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符合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不存在导致发行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

2004年11月10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川华信审(2004)综字301号《审计报告》,新都化工有限公司截至2004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帐面值(母公司)情况为:总资产为153,617,489.59元,负债为87,342,369.38元,净资产为66,275,120.21元。

2004年11月20日,四川川地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四川)川地(2004)(估)字第096-1号和字第096-3号《土地估价报告》,截至2004年10月31日,新都化工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范围内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评估面积为249,021.2平方米,评估价为4,772.24万元。

2004年11月21日,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川华衡评报(2004)12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04年10月31日,新都化工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范围内涉及的经评估的资产情况为:总资产评估值为20,392.80万元,负债评估值为8,734.24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11,658.57万元。

2004年12月28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04]30号),验证截至2004年10月31日,公司已收到各发起人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合计11,658万元,由新都化工有限公司各股东以2004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经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后的净资产116,585,653.42元折股投入,其中11,658万元按1:1折为11,658万股。股权结构为:宋睿认购65,284,800股,占注册资本的56%,牟嘉云认购32,642,400股,占注册资本的28%,覃琥玲认购2,914,500股,占注册资本的2.5%,尹辉认购1,748,700股,占注册资本的1.5%,成都思瑞丰投资有限公司认购13,989,600股,占注册资本的12%;其余5,653.42元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评估、验资等已履行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0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各发起人就公司筹办情况、设立费用、公司设立、公司章程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时选举产生了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会成员。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所议事项及作出的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核准的业务范围为:生产复混肥料;销售化肥及化肥原料;从事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涉及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许可证经营;涉及国家专项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如后所述,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1.根据发行人历次的验资证明、设立时的资产评估等文件,发起人认缴的出资已全部缴足。

2.发行人系生产经营型企业,经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并经核查发行人有关财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审计报告》,除广盐华源正在办理的一宗探矿权权属证书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已取得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权利人的权利证书,自行购置的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已交付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利权、采矿权已取得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权利人的权利证书。

个人贷款申请书范文大全

个人贷款申请书范文大全 共1位律师回复q 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区域:北京/朝阳区/ 擅长土地房产 曹书珍律师2014-09-2317:13:07回复 你好,一般情况是写个借条之类的,合同内容如下:当事人,甲方,乙方,借款数额,还款日期,利息,担保人,权利义务等. 附带合同一份,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更改. 借款合同格式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 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 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 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 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家电网公司 二零零八年发行第一期300亿元短期融资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 财富中心A座40层 2008年1月

目 录 页次 释 义 (3) 第一节 引 言 (4) 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4) 二、金杜制作公司本次发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6) 第二节 正 文 (7) 一、发行人发行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7) 二、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 四、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10) 五、本次发行的承销 (10) 六、本次发行相关的申报材料 (10) 七、结论意见 (11)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杜金杜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公司或发行人国家电网公司 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所指的短期融资券 本次发行公司2008年发行第一期300亿元短期融资券 《审计报告》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瑞华恒信审字 [2007]第11978号《审计报告》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

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二零零八年发行第一期300亿元短期融资券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国家电网公司 金杜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融资券发行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 言 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简介 金杜律师事务所是一九九三年经中国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经司法部和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金杜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重庆、杭州、西安、青岛、日本东京、美国旧金山以及香港设有分所,其业务范围包括金融与银行、证券、公司、企业并购、诉讼和仲裁、商事投资、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领域。 公司本次发行的签名律师为王建平律师和宋彦妍律师,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联系方式如下: (一)王建平律师 王建平律师为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合伙人和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主要执业领域包括金融、证券、公司、投资等法律事务。 王律师先后参与并负责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H股A股、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H 股、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H 股、阜丰集团有限公司H股;新浪网、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NASDAQ)、香港慧聪国际资讯有限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关于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金杜”或“本所”)接受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中大股份”)的委托,就其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公司章程”);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关于本次会议通知的相关文件; 4.公司本次会议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以及 5.公司本次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会议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

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金杜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本次会议通知的相关文件、公司本次会议议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金杜核查,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金杜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人股东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的验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金杜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以外,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等。金杜认为,该等人员出席本次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并经金杜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本次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经金杜核查,本次会议的提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 导语:随着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发展,民众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法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也日益紧密。目前公众号、抖音、头条等主流自媒体平台上常常活跃者很多法律人,这些当中大多数是律师。可以说,律师行业对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起到了不小的功劳。法律网三个月发布一次的律师事务所排名已成为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品牌代表,该专栏文章的排名数据数据是根据第三方机构CIRST和Terrales的调研数据综合而来,具有比较大的参考价值。 最新一期的律师事务所排名依然从三个角度,分别是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进行,京师在规模方面领先,恒略在胜诉率和客户满意度方面领先。 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规模篇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相关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继续扩大规模,在规模化的路上不断前进,从上期的990人到这期的1050人,只用了不到一个季度的时间,京师也成为了北京乃至全国唯一一家执业人数破千的律师事务所,具体排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105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710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50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90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9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不可否认的是,越来越多的超大所的出现,公司化规模化的运营也是一种趋势,一方面这些超大所在成立时间和执业律师数量的积累给全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

务。规模化存在的问题是律师人数较多,代理业务复杂,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关系让律所的风险评估把控的更严,很多案件自然没法代理,这给好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造成很大困惑。 二、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胜诉率篇 胜诉率是最近两年提出的一种全新的视角,调研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上面依然是领先头部的。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2.3% 北京宝成律师事务所:83.3%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创法律师事务所:79.5%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胜诉率首先意味着高水平,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能够保持较高是因为其在房产纠纷案件(包含遗产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征地拆迁案件领域的胜诉率加成,另有数据表明,刑事辩护案件的无罪判决和有效辩护也对胜诉率的贡献比较大。胜诉率排名靠前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中营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国豪律师事务所等。 除了高水平以外,胜诉率最大的帮助实际上是对案件额筛选。律师行业是需要专业技术的行业,也是一个需要社会责任心的行业。高胜诉率的律师事务所一定要坚持的原则是接受代理的案件都要评估律师参与的必要性。 三、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客户评价篇 律师行业作为服务行业,当事人的评价能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的服务水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完整版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 务所)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聘用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xx年xx月xx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北京市律师*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

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通知

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忠等申请人的律师执业申请已经司法局批准。请名单中实习转正、派驻撤回、派驻换证、军转、公职转社会和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人员先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后,再持“北京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证明”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领取执业证书。本地变更执业机构和补证的人员可直接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领取执业证书。 附件:人员名单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2012年5月22日

机构变更: 君合律师事务所王忠 中银律师事务所李瑞超姚丽波严水星修雪静华泰律师事务所毕洪珍吕西锋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彭凌燕 上海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黄文盛 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刘万新 汉韬律师事务所宋玉 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景海亮 中银律师事务所陈平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潘勇 盈科律师事务所于小坤赵姝婷周亚玲孙焕华长安律师事务所柯荆民 合川律师事务所王敏 国钦律师事务所王跃民 中创律师事务所安容 振邦律师事务所杜秀军 振邦律师事务所邢江峰 上海中建中汇(北京)律师事务所王慧 凯泰律师事务所洪伟 两高律师事务所吕明非 华炜律师事务所王昌国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张晓会 岳成律师事务所李海斌 新京律师事务所王文圣 美信律师事务所张淑丽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吴姿虹 康德律师事务所周姝 赛尔律师事务所孟德花 中银律师事务所王丽君 鼎弘律师事务所肖庆斌 直方律师事务所董欣 汉威律师事务所王君 贝邦律师事务所陈鸿艳 诺恒律师事务所王丹 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刘红梅 朗山律师事务所艾燕 中盾律师事务所张雷 高通律师事务所初洁 联德律师事务所田龙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培培 君邦律师事务所梁志刚(补照片) 京都律师事务所王演兵 京都律师事务所杨海明 天岳律师事务所王秀莉 明诚律师事务所谢蓉 庆之律师事务所孔愚 乾坤律师事务所吕言言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华控股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40层 2009年2月25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十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金杜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金杜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金杜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金杜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YF-ED-J200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聘用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xx年xx月xx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北京 市律师*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聘用合同

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下列工作: _________。(说明: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说明:如因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致使受聘方所欲从事的工作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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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青政大厦5层 12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民生大厦18层13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A座103室 1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15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座六层 1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0层 17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B-2903 18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三层 19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7层 20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 21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甲8号尚都国际中心511单元2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23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世纪游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1-02-1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已分别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11月口头提出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口头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试题目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 试题目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试题目 ? 一、案例分析题 三个案例, 第一个是公司法的案例,涉及到企业间拆借、相互投资、中外合作企业、出资不实、破产清算、债务承担等法律 问题有两个:1.分析案件中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各方的违法之处;2.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支持谁,理由。 第二个是个合同案例,涉及到委托加工合同,买卖合同,法人及股东之间的关系等法律问题。 问题也是两个,同上。 第三个也是一个合同案例,主要是关于提单的,涉及到提单的法律性质,与基础关系买卖合同之间的关系问题。 问题也同上,有两个。 二、翻译 1.英译中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到第91条。

2、中译英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三、如何处理与合伙人的关系 你的合伙人让你在一天内替他写一份针对客户的演讲稿。你实在想不出怎么写,不得不去问合伙人。请问,你会问那些问题 四、英文写作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2020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 导语:作为律师行业质量的把守者,律师事务所服务水平直接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调研机构分别从三个方面分别对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分别是: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好评率排名。 近日,第三方机构尚普合CIRST依据北京市范围内2020年年初存续的2718家律师事务所和32613名在册的执业律师为调查样本,结合裁判文书网、审判信息网,以及对诉讼参与人的随机调研,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有效筛选,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对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 一、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司法局和律协的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当仁不让的排名第一,在规模化的路上走在了前面,以下为具体排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99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94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45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88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1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执业律师人数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总共9家律师事务所的人数达到了300人以上。 规模化的优势是团队分工明确,能够处理更大的案件量,服务于更多的当事人,这点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数量也有体现。存在风险是律师人数较多,水平层次不同,给当事人选择律师造成较大的困惑。

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整合资源,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解决了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 从代理诉讼案件的胜诉率来看,从相关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方面拔得头筹,达到了90%以上。 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是唯一一家胜诉率超过90的律师事务所,另外达到70%以上的还有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3.6%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78.0%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73.2%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通过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涉及的上万件公开裁判文书抽样研究发现,提高该所胜诉率案件主要方向集中在遗产继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征地拆迁案件,另外数据也显示,刑事诉讼的无罪率和轻罪率也对该所胜诉率的提高加成很大。 另外,结合大数据统计结果和司法局公布的数据对比显示,胜诉率排名较高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对案件的筛选比较严格外,其所聘用的执业律师普遍执业年限也比较长。以上面的几个所为例,平均律师执业年限普遍在5年以上,而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限平均值更是达到了13年以上。具体统计数据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13.7年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8年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7.6年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6.3年

吉林大学法学院详细介绍

吉林大学法学院详细介绍 学院简介 吉林大学法学院建院于1988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法学院之一。其前身是吉林大学法律系,是"十年浩劫"中我国仅存的未停办的两所大学的法律系之一。其办学历史则始于1948年创建的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现已成为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良好声誉、重要地位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基地。现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约1270人、硕士研究生500余人、法律硕士研究生600余人、博士生330人、函授本科和专科生260人,以及来自美国、日本、俄罗斯、韩国等国的留学生约20人 学科设置 学院现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全国仅有11所高校),可在法学10个二级学科自主设立博士点。现已设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7个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有与经济学院联合培养的法经济学博士学位专业,以及与行政学院联合培养的法政治学博士学位专业,有东北地区唯一的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其中法学理论、刑法学为国家重点学科,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民商法学为吉林省省级重点学科,是学院具有多年学术积淀和特色的优势学科,拥有一批发展潜力大、在国内较有影响的专家和中青年学者。此外,国际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也是学院深具发展潜力的学科。学院设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法学、国际法学和法律硕士10个学位授权专业,此外法学院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教育部批准于2007年设立了军事法学硕士点,成为全国非军队院校中仅有的两所拥有军事法学硕士的法学院校之一(另一所为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还拥有全国法学理论领域唯一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2009年学科评估中,吉林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名列全国高校第五名。 科研机构 学院现设六个教研部、《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社以及英美法律研究中心、欧盟法律研究中心、东亚法律研究中心、德国民商法研究中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研究中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研究中心、WTO与中国法制研究中心等七个研究机构。 教职员工 学院有教职工126人,其中教授30人(博士生导师27名)、副教授27名。已取得博士学位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67%。学院荟萃了一大批学识渊博、治学严谨的法学专家学者。著名法学家、原吉林大学党委书记张文显教授于2003年6月3日被聘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在瑞典伦德大学召开的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第21届世界大会上,张文显教授当选为协会新一届执委会的唯一的中国执委。在国家教育部首次评选的100名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教师中,姚建宗教授被评为教育部教学名师奖。以蜚声中外的学者邓正来先生(08年底已到复旦)为代表的众多专家教授成为法学院开拓进取的中坚力量。 科研成果 学院教师科研成果丰硕,迄今共编写系列教材3套80多种。1980年以来,学院教师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教材近400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近3000篇,其中50多部著作、教材和200多篇论文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百余项。其中有近40项成果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00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闻律意字(2009)第9101-1号 致:广西五洲交通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受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岳秋莎、张继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二00八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09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相关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如期于2009年5月21日(星期四)上午8时30分南宁市金湖

叶文波律师个人简介

叶文波律师个人简介 叶文波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北京铭轩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北京市方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后加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获取资格:叶文波律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概算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中顾网首席推荐律师,找法网、法律快车首席特约“嘉宾律师,”凤凰卫视中文台特邀嘉宾,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京华时报、新京报等多家媒体特约点评嘉宾律师。 曾供职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公司法律顾问、浙江杭州灵锐地产机构法律顾问、上海健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中视联媒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北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等。 执业经验:叶文波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并具有多年大型国有通信、法律行业从业背景及同公、检、法、司、政府等沟通协调经验。深谙公、检、法、司机关办案流程及政府办事规则,并积累了良好的司法、政府资源。投身律师行业后,以企业高管、金融、经济和律师的多重观察视角和立体化的思维方式剖析个案。 复合的专业背景及特殊的社会阅历,使其在办理各种大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更具社会能力和专业优势。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特别在刑事辩护、再审案件、房产、拆迁纠纷、公司法务、、投融资并购、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是国内少有的复合型实力派专家律师。执业期间提出了尽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努力提高案件法律效果的服务理念,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曾经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多次应邀就与企业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讲座。曾参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海外上市的部分工作。在担任浙江杭州灵锐地产机构法律顾问期间,帮助该公司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出具了专门的法律意见书,就股权分配、并购等方面提供了法律意见。在担任中国电信有限公司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帮助上述公司完善了劳动人事制度,并就如何贯彻《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了法律意见,提供了法律咨询,并参与了数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外,叶文波律师还为北京雨枫书馆签约北京新世界购物中心提供了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民事、经济诉讼及仲裁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已为多家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出具了中英文版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执业领域:叶文波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再审案件、公司法律顾问、私人律师、房地产、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领域的研究,并兼顾合同纠纷、金融信贷、债务追讨、交通与物流、特许经营、劳动争议、人身伤害赔偿、疑难复杂的大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仲裁等,另外在公司并购重组、私募股权、海外上市等非诉业务亦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部分代表案例:(可部分披露) 刑事案例: 1、××省建国以来最大贩毒案成功辩护(该案被告人有死刑后改判15年)。 2、齐某跨国贩卖毒品案成功辩护。 3、乔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成功辩护(减轻处罚)。

金杜律师事务所介绍

金杜律师事务所 破产与重组业务简介 二零零八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天津 成都 重庆 杭州 西安 青岛 苏州 香港 东京 硅谷

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金杜成立…………………………………………………………………………………… 2、金杜分支机构……………………………………………………………………………… 3、金杜业务机构……………………………………………………………………………… 4、社会评价…………………………………………………………………………………… 二、破产与重组业务 …………………………………………………………………………… 1、破产清算及和解业务方面………………………………………………………………… 2、破产重整业务方面……………………………………………………………………… 3、金融机构重组业务方面…………………………………………………………………… 4、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业务方面……………………………………………………………… 5、上市公司托管及债务重组业务方面……………………………………………………… 6、理论研究方面……………………………………………………………………………… 三、金杜提供的法律服务 ……………………………………………………………………… 1、破产清算与和解…………………………………………………………………………… 2、破产重整…………………………………………………………………………………… 3、金融机构风险处置………………………………………………………………………… 4、证券公司特别清理………………………………………………………………………… 四、相关经验……………………………………………………………………………………… 1、上市公司破产和解、重整………………………………………………………………… 2、其它公司破产、重整……………………………………………………………………… 3、金融机构改制重组及债务重组…………………………………………………………… 4、金融机构停业整顿及清算………………………………………………………………… 5、证券公司清理整顿、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 6、上市公司托管及债务重组………………………………………………………………… 五、金杜资源与服务理念 ………………………………………………………………………… 3 3 3 3 3 5 5 5 5 5 6 6 7 7 8 9 9 11 目 录 11 12 14 14 15 15 16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北京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 天津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上海 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重庆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 河北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山西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 辽宁 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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