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量刑规范化的几点思考

对量刑规范化的几点思考
对量刑规范化的几点思考

量刑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的确定。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刑事立法界乃至刑事司法界对于立法上整体的罪刑关系和司法个案本身的罪刑关系比较关注。十分强调罪与刑的均衡与相当。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定性准确和量刑适当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讲,量刑公正比定罪公正更重要,因为司法实践中个案之间量刑的不均衡,会导致涉案被告人及其亲属、被害人的不满和对立,继而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乃至法治的怀疑与动摇等等。因此,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结合量刑实践经验,总结一套相对科学的量刑规则,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一、我国的量刑现状(一)从审判实践中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队伍的构成存在着道德水准和业务技能参差不齐的状况,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的审判组织、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甚至不同的犯罪主体,判决结果是不同的。有些案件所判刑罚差别之大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无法接受,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些案件本身。正如西方一位著名哲学家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它的后果可能超过十次犯罪。实践中,相同或相似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的大量存在,使我们不得不对法律的实践理性产生了质疑。下面本文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逐一进行分析探讨。首先,认识论的原因。长期以来,审判人员对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十分重视,担心案件被发回重审,相比较而言,对量刑重视不够。这是其一。注重个案量刑的合法性,忽视不同个案的比较研究和总结,机械司法,这是其二。过分强调犯罪人的态度和表现,造成同罪异罚,有罪不罚,甚至无罪处罚的非正常现象,这是其三。其次,立法的原因。量刑作为一项司法活动,必须以立法为依据,我国刑法基本上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但是,某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的设置仍然存在偏大的问题。有学者统计,刑度在5年以上的法定刑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共有70个左右,约占法定刑总数的40%。数据表明,在现行刑法中法定刑刑度过大的矛盾已经有所缓解。⑴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法定刑刑度仍然偏大。尤其在10年以上的法定刑中,往往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这种法定刑幅度设置由于刑种较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但是,由于这样的量刑幅度跨度大、空间大、刑种多,实践中一旦出现犯罪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判决结果就有可能超出人们对减轻处罚的心理承受力,比如,某甲连杀数十人后自首,同时又具备重大立功情节。依据法律的规定就应当减轻处罚,那么,也就意味着应当对某甲在9年以下裁量刑罚。这样的判决结果恐怕连我们的司法人员都是难以接受的,更不要说被害人的亲属以及社会公众了。应该说这样的判决结果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是巨大和无形的,同时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深一层次讲,这样的判决乃至这样的立法会在顷刻间瓦解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阻滞刑事法治的进程。另外,财产刑的立法也不够科学合理。比如没收财产是没收财产的全部还是一部分;没收部分财产时是没收犯罪人财产的二分之一还是三分之一等均交给司法裁量。[!--empirenews.page--] 第三,量刑情节的量化问题。由于量刑情节是一个关乎法定刑适用的重要范畴,而它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以及我国关于量刑的一般理论的可操作性差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从理论上讲,同一案件并存两个以上的量刑情节时称为量刑情节的竟合。量刑情节的竟合有同向竟合与逆向竟合之分。前者是指案件并存两个以上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情节;后者是指案件并存从宽和从重处罚情节。怎样计算它们对量刑的作用力、影响力,对正确刑罚的正确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在理论与实务界,量刑情节的量化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课题。(二)量刑不均衡的危害“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这一刑法格言揭示了预防犯罪是刑罚适用的主要目的。通常认为,预防犯罪是我国刑罚的主要目的,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使之得到改造,将来不再犯罪,而且使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认识到犯罪的后果是痛苦的刑罚惩罚,从而受到震慑不去犯罪,以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社会功利追求,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为达到这些目的,都要以刑罚适用公平与均衡为前提。否则,(加法哲学内容)刑罚适用失当,不该判刑或不该判重刑的,无辜的被判刑或被判重刑,或者判刑“因人”、“因地”、“因人”而不同,被判刑人就会感到不公平,不但

影响改造,还会使其认为法律是非正义、非理性的。当人们对法律产生了困惑、缺乏认同感时,就难以使人们与法律处于一种合作与融合的状态,使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难以实现;所以说,公正的刑罚能够帮助公民确信法律对他们一视同仁,从而强化公民的社会规范意识,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二、对策(一)不断总结量刑实践经验,创造性的借鉴判例制度,形成一套科学量刑规则量刑需要法官的创造性,更重要的是需要法官统一的进行创造性总结,首先从量刑情节来看,在一个案件中,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应如何确立适用的先后次序以及方法。如上文所述,在刑事审判中,一案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现象大量存在,而且具体情形较为复杂。即一案中的多种情节既可能都是从宽情节,也可能都是从重情节,还可能是数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而且从宽、从重以及数个逆向量刑情节既有法定的、酌定的还有多功能的。因此,总结一种科学的量刑方法,以做的裁判有序、量刑适当,是审判实践中的棘手问题。目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个案件具有多种量刑情节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适用方法:抵消法。即在一案中既有从宽处罚情节(包括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又有从严处罚情节(包括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时,则将两种作用不同的情节相互抵消,既不从宽也不从严。这种方法的缺陷是对相互抵消的情节要求较高,一是从宽与从严的性质应当对应,即对量刑的作用力必须相当。否则抵消可以型与应当型情节时就可能会造成混乱。优势情节适用法。即在一案中具有多种量刑情节时,有的审判人员根据自己的法律价值观作出取舍,在量刑中实际只考虑其中一个优势量刑情节,在所判处的刑罚中,其他弱势情节得不到任何反映。此种方法的片面性是明显的。[!--empirenews.page--] 相加升格法。即对于一案中的作用方向相同的复数情节,不作分别裁量,而是加在一起作为另一种情节考虑。此种方法在如何相加作用方向相同的情节时会遇到技术性难题。拔高或降低刑度法。即当一个案件中具有两个以上作用方向相同当量刑情节时,就把对罪犯适用对法定刑幅度先拔高或降低一档,然后再裁量具体的刑罚。其中极端的做法是,当犯罪分子具有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时,就(先考虑)判处所犯之罪的最高刑种或最长刑期;若具有两个以上从宽处罚情节时,就(先考虑)判处相应罪的最轻刑种或最短刑期。此种方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上述几种量刑方法各有利弊,尤其在种量刑情节并存或竟合时,无法做到科学合理的裁量刑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没有规律可循,在规律被揭示之前否认它的存在不是科学的态度。理论上的分歧一方面凸现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给司法实务出了难题;导致在此问题上的刑事案件的实质处理结果存在差异:有的司法人员用一种情节来排斥另一种情节的适用,有的办案人员则将相互冲突的轻重情节进行折抵:有的用趋重情节来排斥趋轻情节,有的却反其道而行之;有的用罪中情节排斥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等等。⑵尽管目前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为数不少的探索,比如有人认为,[1][2][3]下一页在从重与从轻情节并存时,一般先考虑从重;在从重与减轻处罚情节并存时,应当先预减轻处罚;在从重处罚情节与免于处罚情节并存时,妥当的做法是对从重与免刑情节进行综合平衡,在原来的量刑幅度内决定一个较轻的刑罚;在加重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并存时,应先考虑加重情节,而且加重情节对免除处罚功能应当具有排除作用。另外,在适用多种量刑情节时,应该把握几个技术性问题,即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犯中情节优于犯前和犯后情节。⑶但是量刑不规范的现状仍未得到改观,司法操作的亟待规范要求理论上对量刑情节冲突的解决提出较为合理的方案。从世界范围看,有少数国家的刑法典对情节冲突时法定刑的选择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泰国刑法典第54条规定:量刑情节加重之比例等于或大于减轻者,得不为加减。土耳其刑法典第29条第3、4款规定:如从重或从轻情节同时具备的,则首先考虑最早的从重或从轻的理由;最后的从重或从轻理由,则在此后才考虑;如从重或从轻的理由同时需要最早考虑时,则首先列顺序:再犯加重;法律上的减轻;并合罪的加重;酌量减轻。这样规定在理论上虽然存在无法逾越的缺陷,但

从长远的司法效果来讲是可取的,因为法律对什么是犯罪规定得越具体详细,刑罚规定得越准确,刑法的预防效果就越可靠。边沁哲学理论的信奉者认为,法典的制定者明确规定的刑罚已经为每一个人提供了“计算方法”,每一个人都可以从法律规定的刑罚中衡量并计算出他的行为可能遇到的风险。⑷至于承担的这个风险范围是否是他所能够接受的,即是否有“罪有应得”的感受,应该是司法者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必要的调查和分析来得出一个量化的结果并以此影响立法者立法的一个重要使命。当刑罚的适用超出受刑人的预期时,所产生的后果比犯罪本身对社会的危害要大许多。[!--empirenews.page--] 此外,美国的做法也值得借鉴,美联邦于1987年制定了颇为详细的《量刑指南》,其正文译成中文有37万字。监禁刑量刑表纵轴有43个犯罪等级,横轴有6个犯罪史档次。除监禁刑量刑表外,还有罚金刑量刑表。联邦量刑指南有8章组成:第一章,导论和一般适用原则。第二章,犯罪行为。按英文字母顺序,将各种罪分为26个部分。第三章,量刑轻重的调整规则。第四章,犯罪史和犯罪常业。第五章,确定判决。第六章,量刑程序和辨诉协议。第七章,违反缓刑和受监督释放规定。第八章,对组织的量刑。量刑指南的基本特点是犯罪行为轻重和罪犯主观特性的量化。⑸这种做法其思路和目标对我国来讲是有价值和借鉴意义的。(二)加强刑事判例制度的研究,改观现行量刑制度的弊端,确保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法的稳定性决定了刑法不可能朝令夕改。在刑事审判中适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将会缓解量刑不规范的现状及由此带来的种种弊端,并且还会缓解最高法院进行大量司法解释的工作压力和对下级法院疑难案件请示答复的沉重负担。其实,典型案例已经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表明,全国法院每年作出的判决高达数百万件,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和编辑的案例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指导、影响着下级法院类似案件的审判。目前存在问题是,典型案例上升为判例缺乏法律途径。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不断地将各类典型案例进行精选、归纳后上报,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汇编、评析后下发,以便办案中参考。这些典型案例及评析,对保持审判结果相对一致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被精选典型案例的司法地位不明确的情况下援引其作为判决的依据,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可能还会受到司法在进行立法的质疑。判例法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法律渊源。当今世界,两大法系相互借鉴、相互融合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判决从不产生法律”这一传统的大陆法原则在实践中已经被突破。⑹以判例为主要历史传统的英美法系近年来也非常重视刑事法领域中的成文立法。在我国,来源于审判实践的总结和探索的典型案例,是精英法官审判智慧和专家、学者学术成果得以展示的载体。但是赋予其何种法律地位是一个难题,对此,有学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宪法解释或专门会议,赋予最高人民法院某种程度的“创制法律”的权力。⑺这一方案笔者不敢苟同,因为目前我国不具备赋予法官创制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客观条件,一是由刑法的性质决定的,刑法是国家调控社会的最后的、最极端的手段,其基本着眼点在于惩罚犯罪的主体、对犯罪主体的恶的意志进行压抑、改造甚至消灭。⑻它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为内容,适用不当极易侵犯人权,比如当死刑立即执行被错误适用时,很可能连纠错的机会都没有。二是法官的素质令人堪忧,法官素质的良莠不齐给判决带来的很大的不稳定因素。法律形式作为法律文化遗产,可以相互借鉴与继承。世界文明发展的方向是法律制度的互补共融,判例法的适用不能成为成文法国家的禁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来看,判例法原封不动的移植不太可能,务实的做法应该是创造性的汲取其有益成份并明确典型案例的法律定位。2002年8月,河南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年的试行,正式推出“先例判决制度”。⑼所谓先例判决,就是说人民法院和法官作出的正确的生效判决,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约束力,从而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一定范围内的司法统一。“先例判决制度”的基本操作办法是:由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挑选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报研究室初审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批准的发生法律效力(一审生效或二审维持原判)的典型案例,在人民法院内部公布,

成为本院的先例判决。⑽对此,有专家指出:尽管中原区法院的新措施还有值得商讨和总结完善之处,但其大方向是无可非议的。如果进展顺利,我国的审判制度就获得了一次重大的发展机遇,最终有可能重新塑造中国古已有之的成文法与判例相结合的混合法样式。⑾应该说这是对我国法律实践活动规律的进行理性思考得出的结论。因为,“一般规范因司法判决的个别化,始终是对那些尚未由一般规范所决定而且也不能完全由它所决定的因素所决定。所以,从判决内容永不能由既存实体法规范所完全决定这一意义上,法官也始终是一个立法者。”⑿[!--empirenews.page--] 三、致力于量刑规范化当务之急应该做的1、基于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现状,应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血肉隐藏在法官的具体判决中,法律的具体生命需要法官来赋予。因此,刑罚的适用是否恰当,审判人员的素质起着关键作用。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对刑罚能否恰当适用,至关重要,一些审判人员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对涉及专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熟悉、不了解,造成在量刑是否适度问题上无所适从。不可否认,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整体素质不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成人教育培训的多,正规院校培养的少;二是经验型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三是单一型的人多,复合型的人少。⒀由此导致法官群体的综合素质与法官所从事的审判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随着法官法的修改,初任法官的学历要求以本科教育为底线,并于2002年启动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修改后的《法官法》第51条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但是法官素质的整体提高还需要一个过程,目前首当其冲的是如何解决法官素质偏低与较大的刑罚自由裁量之间的矛盾,法律的抽象特性与刑事审判规律的基本要求决定了必须要给法官适当的量刑自由裁量权,量刑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法上一页[1][2][3]下一页官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比如在量刑过程中,对于法律默许的灵活性量刑情节是否适用的决定、在法定刑幅度内究竟判处何种刑罚等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是很大的。但是有些法官由于自身缺乏对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性认识和必备的人文素养及业务、理论功底,同时由于立法的原因,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存在着较大的自由空间,从而影响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效果。因此在力倡法官更为审慎的对待案件的审理的同时应该致力于合理限制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首先,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对于那些对量刑具有意义的事实、情节,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系统的整理为解决该项法律问题在诉讼中提出的各种论点,然后详细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充分说明理由,以此来减少裁量权的不正确使用甚至滥用带给量刑公正风险。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132条第1款规定“法官在法定权限内自由裁量判刑,但须附具自由裁量的正当理由”。其次,建立量刑的专门听证程序。使控辨双方专门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这对于防止量刑问题上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使量刑逐渐趋向规范化、合理化是有益的。另外,加强二审程序的功能。二审程序在给当事人提供诉讼救济的同时对一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施加必要的限制。2、加强立法、司法解释立法的技术性失误是导致量刑不均衡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为保持法的稳定性,立即修改刑法是不现实的,加强立法、司法解释是首要选择。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于一些多发的、常见的犯罪规定一个全国较为统一的具体量刑标准。目前在量刑过程中尤其对一些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严重犯罪,各地法院可采取遵循前例和与近期相似或相同案例横向比较的方法,以求使量刑尽可能的做的均衡与协调。另外,对于某些罪法定刑刑度设置不符合刑罚的梯度性要求的,“不同的刑种在严厉性上应该有轻重等级之分,呈现出鲜明的层次性;相邻的刑种在严厉性上应该上下衔接不留空档,便于适用。”⒁我国刑法中法定刑的设置基本上能够做到轻重等级分明,且刑种的上下衔接紧密,但层次性不够鲜明是显而易见的,在现行刑法典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一个量刑档次的罪名多达30多个。层次性差的刑罚布局由于其刑度过宽、弹性过大,其结果就会导致程度不同的量刑不当、量刑畸轻畸重,这样不仅会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而且还可能导致本末倒置,使刑罚成为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合法手段”。

[!--empirenews.page--] 四、结论法律是抽象的,而刑事案件是具体的、千差万别的。因此,量刑规范化必须面对的现实只能是量刑标准的规范和统一,追求量刑结果的绝对统一是一种规则完美主义:立法者具备完全理性,对于社会的规范需求具有完全的把握。因此,立法者完全有能力制定一个足以应付实践中所有疑难问题的规范体系,保证其能够自动适应个案事实。但是司法实践证明:任何法律都无法做到完美无缺。立法语言的开放性与刑事审判法官需要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的特点决定了量刑活动不可能成为一种按图索骥的机械活动。注:⑴参见周光权著:《法定刑配置研究》,第61页。⑵参见周光权著:《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90页。⑶参见黄祥青:《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与方法探讨》,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2期,第62-63页。⑷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147页。⑸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8-329页。⑹参见何慧新、张文:《中国刑事判例制度初论》,载《刑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⑺参见武树臣:《对十年间大陆法学界关于借鉴判例制度之研讨的回顾与评说》,《判例与研究》1997年第2期。⑻参见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⑼参见《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17日、20日报道。⑽参见武树臣:《判例意识的觉醒与判例机制的诞生》,载《比较法在中国》2003年卷,第355页。⑾同上注:第356页。⑿凯尔逊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⒀参见谭兵、王志胜:《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兼谈中国法官队伍的现代化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第134页。⒁参见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40-641页。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试行)——(刑事诉讼- 其他文书)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试行) 被告人:____ 案由:____ 起诉书文号:____ 被告人___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其他 故根据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___(执行方式),并处___(附加刑)。 此致 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量刑建议书的格式样本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拟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使用。拟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格式同公诉意见书样本。 二、上述格式包括首部、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主刑种类及幅度、执行方式、附加刑种类、尾部等。 (一)首部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二)法定刑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三)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四)建议的法律依据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轻伤一级量刑标准

轻伤一级量刑标准 篇一:2014最新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2014最新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核心提示:最新的轻伤鉴定标准是依据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该产生了很多亮点,其中就包括取消“脑震荡”一词;鼻骨骨折由“轻伤”的性质变为“轻微伤”,而量刑标准也发生了改变。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2014最新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 2013年8月30日,五个部门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公布的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现行使用的、和废止。 (一)新的亮点 1、取消“脑震荡”一词 2、鼻骨骨折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3、外伤性鼓膜穿孔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4、外伤性血尿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二)等级标准之界定 1、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41707f677375a417866f8f94?pn=2&x=0&y=1275&raww= 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 md5sum=3e79002fc448977e27f7e587c438fd10&sign=f98950f656&zoo m=&png=11023-&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2、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4、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5、轻微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 细则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布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4.07.01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7月1日)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

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 4.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累犯、前科、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

关于精准量刑建议的思考

关于精准量刑建议的思考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周维勇郭素雯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10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33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鼓励其主动、全面交代犯罪事实,便于公检法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也有利于化“对抗性司法”为“恢复性司法”,促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而后与国家、被害人和解,但实施精准量刑切不可急于求成求多,应不断探索,稳步推进。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实施精准量刑,容易产生四种不利后果: 一是与以审判为中心原则相悖。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两个“一般应当”的规定,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没有刑诉法第201条规定的但书情节或建议并无明显不当,则此时法院应当按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的刑罚,有先定后审侵犯审判权之嫌,与刑诉法第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相悖,弱化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削弱了审判人员的办案积极性。 二是不利于个案平衡。一方面,被告人认罚的真实性难于判断。部分被告人虽认罪但并不认罚,但为取得从宽处理而具结认罪认罚书的情形。表现为法院考量其认罪认罚后在其认罚幅度内给予较轻刑罚,被告人却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企图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通过二审得到更轻处罚。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不规范。因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标准不够明确,检察院机关对一些案件的量刑建议较为随意,仅以某个已判决案件作为量刑参照标准,未考虑个案具体情况,且检察机关的各个办案人员因对法律的理解差异导致量刑建议存在差异,不利于实现个案平衡。 三是容易出现检察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不利于实现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按照我国刑事构造来看,检察机关是我国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充当着“裁判员”的角色;但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明显又充当着“运动员”的角色,不利于实现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 四是影响司法效率,可能导致法检矛盾增加。根据新刑诉法第2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或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司法实践中,在法院审判阶段有许多刑事案件存在退赃、退赔或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等情况,此时,检察机关出具的精准量刑建议明显会不合理,这就增加了法院与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工作的压力,从而影响司法效率。而对于有些不合理的量刑建议,如果法院未采纳,容易引起检察机关的抗诉,导致法院、检察院之间的矛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9年8月)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审判实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适用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推动繁简分流,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的整个过程,原则上没有案件适用范围的限制,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2.适用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坦白从宽的法律规定、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各个程序。 3.不适用情形。下列情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其他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4."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的实质,是"认事",即如实供述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自愿认罪等,具体认定应当依照自首、坦白的刑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

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 【内容提要】当前量刑改革存在“中间线论”与“基准刑论”两种方案:前者认为法定刑中间线是从重与从轻处罚的分界线,是量刑公正的生命线;后者主张从重与从轻处罚的分界线是偏离中间线另行确定的基准刑,基准刑是量刑公正的根本保证。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支点,虚拟徒刑是依法构建量刑标尺的关键,理性评价量刑情节是计算罪责程度的科学方法,积分刻度两相对应是开启量刑公正的钥匙。“基准刑”不但是主观臆断的产物,而且是量刑偏差的源泉。“中间线”具有恒定性、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公平性,且操作简便,能够适用于我国一切地区、一切时期、一切罪行和一切犯罪人的量刑,不失为成本最低的量刑改革方案。 【关键词】量刑量刑改革法定刑中间线量刑精确制导量刑基准 我国《刑法》第5条关于“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既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又是量刑活动的指导方针。这条规定给量刑活动提出了三个带根本性问题:一是怎样计算刑罚轻重,二是怎样计算罪责大小,三是怎样使罪责程度转换为刑罚程度。谁能科学地回答这三个问题,谁就能发现量刑公正的支点,把握构建量刑标尺的关键,找到开启量刑公正的钥匙,破解困扰全球刑法学界240多年的世界难题,实现量刑精确制导。 量刑的任务是实现量刑公正,完成这项任务有赖于科学的量刑方法。科学方法是人们获得科学认识的规则和手段系统,在科学认识中处丁?核心地位。科学方法与科学认识是同步发展的,两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从这种意义上说,科学方法是潜在的科学知识,科学知识则是实现了的科学方法。关于任务与方法的关系,毛泽东早在70多年前就曾深入浅出地指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和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⑴量刑活动也是如此。只要我们敢于跨越“雷池”,转换思维定式,尊重科学,大胆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就能找到实现量刑公正的最佳途径。 一、法定刑中间线是量刑公正的支点 罪责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简称,泛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是主观恶性与客观损害或者现实威胁的统一,表现为定罪情节和部分量刑情节;人身危险性即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只能表现为量刑情节,并对罪刑关系起调节作用。定罪情节是充足犯罪构成起码要求的主客观事实情况。量刑情节是定罪情节以外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它由两大部分组成: 一是定罪情节以外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二是表明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严格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禁止将定罪情节重复评价为量刑情节是量刑公正的理论基础之一。行为的社会危害轻重与行

最高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失衡,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刑事审判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量刑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 第三条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应当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被告人的罪行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基准刑是指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处的刑罚。 第五条量刑要素的提取、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个别刑罚适用原则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刑罚适用时,应遵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遵守相关量刑平衡机制,努力实现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基本平衡 第七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关案件量刑时,应当遵循本意见确定的规则。 第八条裁判文书应阐明量刑理由,以增加量刑的透明性,促进审判公开,《意见》作为内部规定,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引用。 第九条死刑、财产刑的适用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依照上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门司法解释及相关意见执行。 第十条本意见如与上级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上级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故意伤害罪 第十一条量刑基准的确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该文为枣庄首届律师论文比赛获奖作品欢迎提宝贵意见) 2009-11-07 17:18:21| 分类:默认分类|字号大中小订阅 论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建议 内容摘要:量刑建议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新事物,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一经推出,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笔者以律师眼光,客观公正的介绍和阐述量刑建议的定义、法律依据、量刑建议在我国的发展、量刑建议的作用及担忧、量刑建议对律师业务的影响及律师应对措施等内容,希望律师同仁能够积极应对,促进刑事业务更好发展。 关键词:量刑建议作用和担忧应对措施 笔者在办理一起团伙抢劫案件中,某区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量刑建议书,(见下表)考虑到量刑建议在刑事诉讼中为新鲜事物,对律师办理刑事业务实践中影响较大,有研究和讨论的价值,特作以下浅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山东省枣庄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一览表 被告人:杜某 案由:抢劫 序 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备注 号

1 抢劫7次基准刑12年 2 未成年犯罪7--8年 3 三人以上结伙8--9年 4 有预谋作案8.5-9.5年 5 作用相对较小8-9年 如实供述部分同 6 7.5-8.5年 种余罪 揭发同案犯共同 7 7—8年 犯罪事实 初犯、认罪态度 8 6.5- 7.5年 较好 9 赔偿损失 5.5-6.5年 一、关于量刑建议的定义 法学界这样给予定义:公诉人在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 二、关于量刑建议权的依据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这被公诉机关系统内认为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也有相当业内人士认为量刑建议权是基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著名的刑诉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陈瑞华认为,完整的公诉权应该包括定罪的申请权和量刑的建议权。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重点知识点

【壹】基本概述 1.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或者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认罚一般是指犯 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给出的刑罚明确表示接受,主要是接受检察院提 出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没有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 限定。 2.从宽包括两种: (1)实体法上的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具有实体法上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前提下,给予 其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2)程序法上的从宽: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 度更轻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诉 累的诉讼程序。 3.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 均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1)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告知的义务。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其认罪认 罚的自愿性。 (2)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在开庭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 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 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 5.认罪认罚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 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 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6.特别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 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 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量刑规范化计算方法

量刑规范化计算方法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量刑规范 “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用数学方法表示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此公式中的情节为累犯、自首等罪前、罪后情节。 “部分连乘”的方法用数学方法表示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1-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此公式中的情节为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特殊犯罪主体的量刑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形态的量刑情节;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决定被告人犯罪地位、作用的量刑情节。此公式中没有罪前、罪后情节。 “部分连乘与‘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后连乘相结合”的方法用数学方法表示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1-单个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1-单个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此公式【】中的情节为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特殊犯罪主体的量刑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形态的量刑情节;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决定被告人犯罪地位、作用的量刑情节。()中的情节是罪前情节调节比例、罪后情节调节比例。 举例说明 被告人王某如果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 起点刑:三年六个月(42个月),此时。三年六个月既是起点刑,也是基准刑,同时也是宣告刑。 如果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还致二人轻伤则基准刑:54个月(42个月+6个月+6个月)(其中致一人轻伤加重六个月、致二人轻伤,加重两个六月),即四年六个月。此时,54个月就是起点刑,另外两个“六个月”就是因为轻伤而增加的刑罚量。此时,四年六个月既基准刑,也是宣告刑。 如果王某还仅是未成年人,从犯,无其他法定情节,则宣告刑:个月【54个月×(1-30%)×(1-25%)】(其中54个月为基准刑,30%是指未成年人犯的减少比例;25%是指从犯的减少比例),四舍五入,28个月,即二年四个月。这可以是宣告刑,如果合议庭认为还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可以自行上下调节10%以下,这样就可以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河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豫高法〔2017〕272号 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2015年以来,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院对2014年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4〕22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

工作心得: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应关注三个问题(最新)

工作心得: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应关注三个问题(最新) 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能够真正实现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检察机关如何提出精准、确定的量刑建议是必须加以回应的问题。笔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生成应当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生成量刑建议的参照标准问题;二是生成量刑建议的信息来源问题;三是生成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问题。 关于量刑建议的参照标准问题。应该说,量刑建议的参照标准是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精准量刑建议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笔者主张,积极探索量刑建议规范指引,具体可考虑以下方案:一是及时出台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结合量刑实践经验,法检应共同制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范化量刑指引;二是发布量刑指导性案例。对于具有参考价值、典型性的量刑案例,通过发布量刑指导性案例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指引;三是借助大数据量刑平台,在有效提取影响量刑结果因子的基础上,基于个案的特殊性进行量刑建议的调整修正,从而实现量刑建议的数据化、精准化和透明化。

关于量刑建议的信息来源问题。笔者认为,单方面收集证据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完整性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拓宽量刑信息的来源渠道:第一,侦查机关应加强对量刑信息的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是其所侦查案件全部事实的调查责任主体,要切实转变“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的问题;第二,检察机关应强化对量刑信息的调查取证。对于侦查机关侦查不力、检察机关又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量刑事实,不可一味退回补充侦查,要强化检察机关对量刑证据的自行补充侦查;第三,认真听取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意见,可考虑设立被追诉人量刑意见自白制度,并强化辩护律师的量刑信息调查取证权;第四,在合理的范围内吸收被害人的量刑意见,对于获取被害人谅解的,应当适当增加量刑建议的幅度,对被害人不予谅解的,应综合考虑,不可一概不从宽;第五,探索建立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针对的是被追诉人的量刑材料,其具备进入量刑领域的证据要件。相较于控辩双方的调查取证,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调查的中立超然性。 关于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问题。从传统的公诉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大多是概括性的量刑建议,采取的语言表达方式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模糊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几点思考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几点思考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沿革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同年11月,两高三部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重庆、厦门、福州、青岛、长沙等十八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2017年 2 月,北京市公安局等单位出台了适用该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安机关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经过两年的试点,2018 年 10 月26日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试点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并在第15条中确立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此外,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的规定,也体现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正式出台《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的意义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侦查阶段)或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起诉阶段)或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审判阶段)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适用阶段上来看,它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从适用案件范围,不受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制,包括重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都可适用;从量刑情节上看,它可能涉及所有法定、酌定的从宽情节以及规范化量刑;从程序上看,它适用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在多层次的诉讼体系中均有所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独立于自首、坦白、刑事和解等其他认罪从宽制度的一项新型刑事诉讼制度。 《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与条件、从宽幅度、审前程序、量刑建议、审判程序、律师参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就公、检、法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作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严格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要求,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这项制度有利于化解社

被害人法律意见书

被害人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被害人法律意见书,供大家参考! 被害人法律意见书范文篇一 xx县人民检察院、尊敬的检察官: 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x亲属的委托,指定我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辩护人非常感谢检察官认真办案的态度,辩护人对本案犯罪事实及盗窃罪名无异议,但同时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有以下两点建议向贵院提起,希望能采纳其中之一:一、建议做出不起诉决定;二、如果本案提起公诉,建议在量刑时公诉机关能建议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以上法律意见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首先,犯罪嫌疑人xx犯罪情节轻微。 1、盗窃数额低,数额过量刑起点不多。此次盗窃行为的被盗物品为一辆半新的摩托车,价值不高。 2、被盗物品已追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 3、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参与实际的盗窃行为,他的最初目的也只是参与销赃,而且最终也未完成销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盗窃公私财务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此解释的此款规定。 二、其次,犯罪嫌疑人xx有以下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 1、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坦白的比较彻底。 2、xx协助办案机关抓住了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其行为

刑罚知识概述

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制裁方法。 1.刑罚的目的 我国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首先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惩罚是刑罚的基本特征。但是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并不在于或并不仅仅在于惩罚,而是为了改造他们。其次,通过适用刑罚,可以对社会上企图进行破坏活动的不稳定分子,起到震慑和警戒的作用,促使他们消除犯罪的念头。再次,通过适用刑罚,还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警惕性和法制观念,鼓励他们同犯罪作斗争。总而言之,适用刑罚最终还是为了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 2.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可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它们各自又有多种类别。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五种: ①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 ②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③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④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从事生产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⑤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有三种: ①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②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③没收财产,是指把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3.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量刑是指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什么刑的一种审判活动。 (2)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是自首。 (4)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

常见罪名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的规范化研究

常见罪名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的规范化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项目。最高法、最高检先后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量刑建议工作的规范化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民最期待改进的司法公正问题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规范化改革工作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已历时二年有余,但在全国各地仍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有:一是量刑建议的提出尚无明确细化的标准。二是量刑情节收集的主体还不明确。侦查机关按照原有的办案模式只收集定罪证据,就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关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等由谁依法收集尚无定论。三是量刑建议提出的方式和时间尚不统一,有的是在起诉书中明确量刑建议,有的是在移送法院起诉的同时附上量刑建议书,有的是在公诉意见书中阐述量刑建议,有的是在第二轮法庭辩论时提出量刑意见。四是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时的说理解释机制尚未完全贯彻。实践中,有些法官不仅对认定事实、运用证据、适用法律,缺乏详细的论证、通透的说理,对量刑问题的说理尤其是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就更是难能可贵。五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审判机关采纳的标准尚未统一规范。六是如何有效监督制约公诉承办人行使量刑建议权尚待商榷。如何确保检察机关提出准确具体的量刑建议,确保量刑建议的质量尚未有成熟的做法。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从完善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积极参与、研究设计正确有效的量刑建议工作机制作为改革路径,从制度上规范量刑建议工作。本文试图从量刑建议制度的域外考察和国内现实出发,从纵向运行机制、横向运行机制和质量保障机制入手,着力打造规范化的量刑建议工作机制,使量刑建议结果具有相对的确定性和可检验性,从而确保量刑建议工作的正确、有效、顺利开展,以期能对量刑建议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所裨益。 二、解读: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的域外考察 “量刑建议”源于西方,我们有必要对西方法治国家量刑建议的制度经验进行理性剖析和借鉴,使量刑建议机制更好地本土化。 1、国外的量刑建议机制之特点 ①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例 第一,量刑指南细化量刑标准。英国和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展了对量刑偏差的深度研究,并通过颁布“量刑指南”来细化量刑标准。1987年美国量刑委员会颁布了第一个联邦量刑指南,该指南包含了100多个部分,长达200多页,确立了目前美国量刑指南的基本框架,其中包括量刑九步曲程序、犯罪行为级别、对犯罪行为量刑的历史刻度、258网格量刑表。美国的量刑指南实际上是以犯罪量刑基准为起始量刑点的,对于有从重量刑情节的案件,则在量刑基准之上确定刑罚,对有从情量刑情节的案件,则在量刑基准之下确定刑罚。在随后的15年里,美

辽宁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辽宁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准确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并依法确定宣告刑。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把握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即为拟宣告刑。 (3)对于同时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

刑事调研报告4篇

刑事调研报告4篇 XX年10月31日,**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全省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正式文件。对此规定,我院认真组织了学习、研究,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结合个案情况予以正确把握执行。 一、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现状 从XX年1月至XX年8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批捕案件308件443人,经过审查,批捕262件385人,不捕46件58人,其中,我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据《规定》,对故意伤害5件5人适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对不捕的决定,公诉部门共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318件456人,经过审查,提起公诉262件368人,不诉23件40人,对其中18件18人适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对不诉处理,其中交通肇事案6件6人,盗窃案3件3人,故意伤害案7件7人,非法拘禁案2件2人。 二、开展刑事和解的做法 省院的《规定》对刑事和解的涵义、原则以及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条件、审查内容、处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院在认真学习《规定》的基础上,着重采取以下举措,确保刑事和解工作顺利开展。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院要求干警认真学习领会省院的《规定》,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丰富内涵,更新执法理念,更主要的是通过轻缓化、人性化地适用法律,立足促进社会和谐来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平与正义的期望。 (二)掌握原则,正确适用刑事和解 我院严格按照《规定》,掌握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真正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一是可捕可不捕的则不捕。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批准逮捕。已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改变强制措施。如赵**故意伤害案:XX年3月5日零时许,赵**听到其胞兄被人打后,怪罪于事发现场的夜宵摊老板张贻权,并对张贻权拳打脚踢,将张贻权殴打成轻伤。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依法对赵**不批准逮捕。 二是可诉可不诉的则不诉。如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且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案件,要按照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的原则,积极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处理,依法决定不起诉。如周**交通肇事案:XX年10月21日晚9时30分,未取得驾驶证的周**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湘n11860号跃进牌货车从前后停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审)〔2014〕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为全面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上海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10年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目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并经高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现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予以印发,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院有关部门联系。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量刑的指导原则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第二节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原则上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从而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 4.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的方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