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工商税务,税务稽核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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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

(____号)

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发:

(案件名称)审理纪要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主持召开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对(提请单位)提交的(案件名称) 进行了审理。会议听取了案件调查情况的报告和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发表了意见。经过充分讨论,会议作出了决定。纪要如下:

一、案件简况

……

二、议定意见

(一)

1.

2.

……

(二)

……

三、(审理委员会领导、成员单位的)保留意见或者特别声明

……

主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缺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列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 本文书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记录制作,会签成员单位并报审理委员会副主任阅批后,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2. 审理纪要分年度,按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的顺序编号。

3. “案件名称”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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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系统税务稽查岗位业务能力测试(初级)-(共80题-共100分)

2016年税务系统税务稽查岗位业务能力测试(初级) (共80题,共100分) 一. 单项选择题 (共30题,共30分) 1. 下列情形不属于税务稽查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1分 ] A 扣缴义务履行情况 B 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C 税务机关征税情况 D 纳税人接受和配合税务检查情况 正确答案 教师详解 2. 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举报稽查人员查实A 纳税人偷税50000元,决定给予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并限定在当月25号前缴纳税款及罚款。纳税人于22号缴纳30000元税款后,以税款计算不准确和罚款过重为由,向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正确的做法是( )。[1分] A 受理罚款复议请求,不受理税款复议请求 B 决定受理 C 不予受理 D 要求纳税人25号前补缴税款后再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教师详解 3. 下列选项,不属于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的过程中调查取证手段的是( )。[1分] A 复制 B 没收 C 录音 D 记录 正确答案 教师详解

4.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 处理的行政监督。“各级税务机关”的层级是指( )。[1分 ] A 县以上(不含县) B 设区市以上(不含市) C 设区市以上(含市) D 县以上(含县) 正确答案 教师详解 5. 有关信息化稽查中,相关信息的获取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有( )。[1分] A 与案源相关的信息资料可以是从第三方获取的 B 在实施检查工作前,税务检查人员应当广泛地收集与案源相关的信息资料 C 税务检查人员可以以非正当手段获取与信息化稽查对象相关的信息资料,只要这些信息资料是真实的即可。 D 与案源相关的信息资料可以是从涉税对象内部有关人员了解的相关信息 正确答案 教师详解 6. 某县税务局稽查局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终结执行,以下选项中有权做出批准决定的人是( )[1分] A 县税务局局长 B 县稽查局局长 C 所属市稽查局局长 D 所属市税务局局长 正确答案教师详解 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的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的核算 【摘要】本文具体阐述了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账簿设置及具体用法,重点介绍了视同销售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核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对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加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一、引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是所有会计科目中反映信息量最大的科目之一,用法最复杂。目前有些企业的会计人员不清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各明细科目的运用,也有部分企业的会计人员把“未交增值税”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下属科目。为让有关会计人员正确地使用这些科目,笔者在此就增值税有关各明细科目的使用作一介绍。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不设置明细账,本文所指的均为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二、一般纳税人账簿设置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和“转出未交增值税”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项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有两种设置办法:一是多栏式设置,二是设9个三级明细科目。两种办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期末结转工作量的不同,由于第二种办法期末结转工作量大,所以本文只介绍第一种。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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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 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标 签】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程序规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6-06-21 【实施时间】2016-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税收工作标准化建设,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1日 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税收执法质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根据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审理委员会),市局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市局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局其他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纳税服务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处、督察内审处、监察室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局审理委员会委员。 市局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二)制定市局审理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 (三)审查办案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 (四)指导监督本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局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受理、审核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 (二)向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汇总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四)负责市局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草拟会议纪要; (五)草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六)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归档等日常事务; (七)承办市局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广东电子税务局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财务报表报送简要操作手册 中山国税 2017年07月 1

1.网页申报 (3) 2.查询财务报表 (14) 3.常见问题 (14) 2

1.网页申报 1.1操作准备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必须使用IE8以上,推荐使用IE浏览器9或以上版本,首次登录前请在网站登录界面下载“IE检测下载”安装后执行一次“系统检测”及“一键配置”。若IE不符合要求的,请联系电脑技术人员升级处理。需安装使用Ad obe Read er11或以上版本。 1.2、登录:实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网址为) 1.3、点击【申报缴税】-【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国地税联合财务报送】。其中季度财务报表申报应选择【申报月份】为季度结束后次月,即1月、4月、7月、10月,年度财务报表为1-5月其中一个月份。 注:纳税人在报送财务报表之前,应首先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财务会计制度(准则)及核算软件备案,确定其3

财务报表的报送范围和报送属期。 以下为演示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报送 ,季度申报操作基本一致。选择申报月份201705,点击【填写财务报表】 4

5 1.4、核对引导页面资料,点击【下一步】。 1.5、系统出现财务报表录入界面,按系统提示录入数据或点击【下载模板】通过模板方式导入数据。采用直接 录入数据的方式应逐份表格录入完毕后方可点击【下一步】。为避免误操作导致重复录入,建议点击【下载模板】通过模板方式导入数据。 以下为通过模板导入申报方式。

6 . 1.6、点击申报界面上方的【下载模板】,将模板保存到本机。 1.7、将下载模板cwbbbsmb.rar解压,解压后选择并打开对应的财务报表(与申报界面的财务报表类型应一致) Excel模板。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级稽查模式中,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是稽查四分离的关键和核心工作,加强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出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可以有助于促进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从而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如何加强稽查审理工作,分析如下: 一、当前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一级稽查成立前,我局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的质量。当时审理人员只有两人,稽查审理工作只能进行案头审理,依据检查人员在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业务能力水平的差异,因而对案件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处理标准不一致。比如在2008年至2010年我局审理的案件中,定性为偷税的案件有3例,其他都定性为不申报,主要原因,由于对法律理解以及对问题存在的定性认识的区别,哪些行为应定性为偷税,哪些行为应定性为不申报,没有一个清晰的统一标准;哪些情形适用最轻的处罚标准,哪些情形适用从重处罚标准,没有统一尺度;这样造成在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证不了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三)审理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在具体操作中,只是用书面的初审情况记载存在的问题,要求检查人员进行补正,这些初审记录并不保留在案卷资料中,也没有使用限期补充调查。而在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最终才能形成审理报告,所以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在案卷中却难以反映。 (四)自稽查四环节分离实施以来,由于四环节的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熟悉面孔,审理人员受诸多因素的干扰,把关太严容易得罪人,因此会草草审理了结,这样内部之间很难起到监督作用,难以完全做到公正、客观,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从而大大削弱了审理功能,降低了审理质量。 (五)对政策理解不同,引起争议,难于统一。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政

应交税金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金的会计分录 1、应交增值税 (1)购物资 借:物资采购 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银行存款等 (2)接受投资转入的物资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 (3)接受应税劳务借: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 (4)进口物资 借:物资采购 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借:物资采购(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库存商品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支付的价款) 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价款) (6)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借: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银行存款 应付股利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记入出口物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

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8)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物资出口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当期出口物资应收的款项) 应收补贴款(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当期出口物资实现的营业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9)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在建工程 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xx 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的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 计科目的核算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的核算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的核算 【摘要】本文具体阐述了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账簿设置及具体用法,重 点介绍了视同销售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核算,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对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加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一、引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是所有会计科目中反映信息量最大的科目之一,用法最复杂。目前有些企业的会计人员不清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各 明细科目的运用,也有部分企业的会计人员把“未交增值税”作为“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的下属科目。为让有关会计人员正确地使用这些科目,笔者在此 就增值税有关各明细科目的使用作一介绍。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不设置明细账,本文所指的均为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二、一般纳税人账簿设置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计提、交纳、退

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 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己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 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和“转出未交增值税”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项目。“应交 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有两种设置办法:一是多栏式设置,二是设9个三级 明细科目。两种办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期末结转工作量的不同,由于第二种办法 期末结转工作量大,所以本文只介绍第一种。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 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 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 报旁的TF确编制摇供了备件 “进项税额”‘栏S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 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巳交纳的増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

最新整理税务局联合稽查实施方案.docx

最新整理税务局联合稽查实施方案为提高县域内税务稽查工作质效,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避免重复税务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特制定土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努力开展“一案一户”式稽查,按照“制度简明、程序简化、操作简便”的要求,构建“稽查管理联动、协作机制联动、资源共享联动”的“三联动”联合稽查模式。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稽查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联合稽查的基本出发点,以提高稽查质效和减轻纳税人负担为最终目的,相互学习、协同配合,形成优势互补,促使双方的稽查工作质效、稽查队伍素质、稽查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 在县国税、地税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领导小组,为联合稽查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和领导保障。一是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地税联合稽查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协作事项、职责分工与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实行轮值制,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分年度轮流担任,成员国、地税稽查局人员担任;二是成立重大涉税案件联合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案件的集体审理工作,在案件定性、定量上应统筹考虑联合稽查成果,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确定移送责任单位;三是在国、地税稽查局设立联合办案办公室,具体负责案件的部署和实施、一般案件的审理、信息交换工作,加强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规范管理,降低联合办案工作的成本。办公室分年度设在县国税局稽查局、县地税局稽查局,办公室主任分年度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县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担任(与领导小组组长任期一致),轮流牵头负责联合稽查日常工作的联络、沟通和协调。 三、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为确保联合稽查切实有效开展,国、地税稽查局在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互相协作。双方应分别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事件处理。

税务-第六章 税务稽查案件执行 精品

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税务处理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方法。 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流程如图6-1所示。 图6-1 稽查执行实施流程图 第一节稽查执行实施 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包括案件执行的受理、税务处

理文书的送达、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 稽查执行是案件查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增强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力度,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成果的真正实现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稽查执行由各级稽查局专门负责案件执行的部门组织实施。 一、案件执行的受理 案件执行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在涉税案件处理完毕后,将税务处理文书(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等)移交给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对移交的税务处理文书及其他材料进行核实签收,并进行登记的活动。 (一)受理范围 案件执行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审理部门已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2.稽查局局长决定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受理审核 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对文书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将处理文书退回审理部门。 (三)受理手续 有关部门将案件执行资料移交执行部门时,应填写移交清

单。移送和接收双方应认真核对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对有关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登记《案件执行登记台账》,进入待执行阶段。 (四)确定人员 执行部门必须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负责案件的执行。执行部门负责人有根据认为执行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执行实施的,应及时调整执行人员。执行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二、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 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当事人。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力,以及稽查成果的实现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方法与其他税务稽查文书基本相同。因此,稽查选案、稽查实施和稽查审理环节税务稽查文书的送达,可参照本节的内容和要求办理。 (一)税务处理文书送达的方式 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处理文书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执行人员将应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直接送达

房产企业预缴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

2、本月销售收到预收款 105万,确认预缴增值税 按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负债”的规定 企业月末负有预交税款的纳税义务,则应确认一项负债,通过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交税款)核算, 在确认负债时,同时确认一项资产,通过预付账款—预交增值税核算。 确认资产的理由,确认负债缴纳税款后,缴纳的税款形成企业可抵顶后期应缴增值税的一项权利,由企业拥有和控制,减少企业后期现金的流出(即导致了企业间接的流入)借:预付账款—预交增值税 3万 105/(1+5%)*3%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交税款)3万 3、按城建税的规定,确定应缴城建税 企业在确认预缴增值税的当期,考虑在后期预缴增值税抵扣增值税应缴税额后,能否有应缴增值税,存在不确定性,即在后期抵减增值税后,如果应缴增值税—未交增值税=0,则不存在应按实际缴款的增值税计提缴纳城建税的可能, 因此,在确认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缴税款)的当期,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费用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审理

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 本章要紧阐述税务稽查审理(以下简称稽查审理)的程序、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稽查审理的差不多程序和工作内容,掌握证据的审查推断方法,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和具体运用。 税务稽查审理的工作流程:

图5-1 稽查审理流程图 第一节稽查审理的实施 稽查审理是指税务机关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关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审理受理 稽查审理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 (一)条件审核 稽查实施部门在将案卷移交审理部门时,应填写《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审理部门在接到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时,首先应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进行审核: 1.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对调查尚未查结、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

门均不予受理。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 2.审核涉税案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审核是否符合不立案的标准,对达到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应敦促稽查实施部门补办立案手续后再提请审理。 (二)案卷审核 审理部门在同意案件时,要对稽查实施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案卷内容是否与提请审理的内容相一致,税务稽查案卷是否差不多通过整理、归纳,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加以审核。对不符合提请审理要求的案件,审理部门应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正后再送审。 (三)受理手续 稽查实施部门送审的案件全部符合审理要求,审理部门必须受理。稽查实施部门送审时应填写交接单;送审、接收双方人员

归纳全部应交税金的会计分录大全

应交税金分录 1、应交增值税 (1)国内采购物资 借:材料采购 原材料 库存商品 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应付内部单位款 银行存款等 (2)接受投资转入的物资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3)接受应税劳务 借:油气生产成本 生产成本 辅助生产 油气辅助生产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委托加工物资 销售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应付内部单位款 银行存款 (4)进口物资 借:材料采购 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 (5)购进免税农产品 借:材料采购(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库存商品等(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购入农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 (6)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费(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借: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应收内部单位款 应付股利等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公司,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8)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公司物资出口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当期出口物资的应收款项) 其他应收款(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 主营业务成本(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当期出口物资实现的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9)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作为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在建工程 地质勘探支出 油气开发支出 长期股权投资 营业外支出 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 应收内部单位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应交增值税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转入有关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本月上缴本月的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未交增值税 (1)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本月上缴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应交消费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的会计处理 一、基本规定 税收政策规定 1、如何预缴税款?国税总局2016年18号公告明确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并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如何抵减税款?国税总局2016年18公告规定房开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应以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从上述规定来看,目前的税收政策对房开企业预缴税款的抵减是允许不同项目混合抵减的,另外从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方面来看,也是支持混合抵减的。 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科目。 简易计税的项目根据财会【2016】22文的规定,“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为此简易计税项目的预缴增值税需通过“简易计税”科目来反映,这个要与一般计税项目的预缴增值税通过“预交增值税”科目来反映相区别。 从上述规定来看,财会【2016】22号文对房开企业预缴税款的抵减是按照项目对应抵减的思路来的。这就和税收政策不一致,产生了税会差异,对于该问题笔者将在下文通过三个案例进行详述。 二、案例讲解 案例1:明大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有A、B 两个开发项目,均备案成老项目。 2016年5月份,A项目预售取得房款2100万元,B项目未满足预售条件。 A项目预售取得房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只需要预缴增值税,由于房开企业是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才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为此5月份的账务处理不需要反映预缴增值税的处理,仅需做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2100 贷:预收账款2100 2016年6月份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申报后,A项

全国税务规范1.1审理管理测试题一

第四章审理管理测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5题,每题5分,共计25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A.1 B.2 C.3 D.5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版)》P138,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审理人员小张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理意见,下列关于审理时间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A.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间内 B.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C.向省局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间内 D.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版)》P154,审理实施岗接收案件后,应当实施审理,并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出具《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但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以及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应当在审理到期日前填制《延长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时限审批表》,经审理部门领导岗与稽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3.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 )听证。 A.审理科组织 B.政策法规科组织 C.税务局组织 D.稽查局组织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版)》P154,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稽查局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分别是指:集体审理意见不涉及拟处罚事项的,稽查局集体审理结束为内部审理程序终结;集体审理意见涉及拟处罚事项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以履行完陈述申辩意见复核程序或者听证程序为内部审理程序终结。

当前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级稽查模式中,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是稽查四分离的关键和核心工作,加强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出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可以有助于促进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从而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如何加强稽查审理工作,分析如下: 一、当前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一级稽查成立前,我局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的质量。当时审理人员只有两人,稽查审理工作只能进行案头审理,依据检查人员在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业务能力水平的差异,因而对案件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处理标准不一致。比如在2008年至2010年我局审理的案件中,定性为偷税的案件有3例,其他都定性为不申报,主要原因,由于对法律理解以及对问题存在的定性认识的区别,哪些行为应定性为偷税,哪些行为应定性为不申报,没有一个清晰的统一标准;哪些情形适用最轻的处罚标准,哪些情形适用从重处罚标准,没有统一尺度;这样造成在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证不了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三)审理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在具体操作中,只是用书面的初审情况记载存在的问题,要求检查人员进行补正,这些初审记录并不保留在案卷资料中,也没有使用限期补充调查。而在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最终才能形成审理报告,所以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在案卷中却难以反映。 (四)自稽查四环节分离实施以来,由于四环节的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熟悉面孔,审理人员受诸多因素的干扰,把关太严容易得罪人,因此会草草审理了结,这样内部之间很难起到监督作用,难以完全做到公正、客观,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从而大大削弱了审理功能,降低了审理质量。 (五)对政策理解不同,引起争议,难于统一。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政策边缘性的问题,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检查和审理人员各方认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政策不统一,各说其词,难于统一,主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不同、内容冲突;二是许多法规、政策的制定,对于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难以面面俱到予以规范;三是审理人员与检查人员存在着对政策法规个体理解差异,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意见难于统一。这些问题到底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和判断,没办法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时有发生,制约的审理工作的效率,影响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实效。 二、加强稽查审理工作的对策 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也深刻认识到不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审理工作难于有效进行,也难于将稽查审理工作的质量全面提高,必将影响稽查整体工作的有效开展,如何进行改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各级税务局对具有重大影响、案情较为复杂或涉及金额较大的税务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工作要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各级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和要求,积极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技术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五条(保守秘密)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并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章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审委会组成)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稽查、督察内审、监察部门。各级税务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

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审委会职责)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审理委员会的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设置)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办公室职责)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包括:审核、分发案件材料,协调、汇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意见,组织召开审理委员会会议等; (三)提出初审意见,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第5章税务稽查案件审理

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审理(以下简称稽查审理)的程序、 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等内容。 通过本章 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稽查审理的基本程序和工作内容, 掌握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和具体 运用。 税务稽查审理的工作流程: 图5-1 稽查审理流程图 税务行政 处罚听证 归档 制作 税务决定文书 ----------L 局长 审批 信息 反馈 制 作 审 理 报 告 补充稽查 审 理 受 理 落 实 任 务 4 税务 行政处罚告知 移送税务稽查执行

第一节稽查审理的实施 稽查审理是指税务机关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审理受理稽查审理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 (一)条件审核 稽查实施部门在将案卷移交审理部门时,应填写《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审理部门在接到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时,首先应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进行审核: 1.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对调查尚未查结、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门均不予受理。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 2.审核涉税案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审核是否符合不立案的标准,对达到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

补税会计分录

一、如果是本年度正常的补缴增值税,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二、如果是以前年度查账补交,查补增值税会计分录 1、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查补转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补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结转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444.40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6646.79 应交税费-城建税465.28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199.40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132.93 同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444.4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444.40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6646.79 应交税费-城建税465.28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199.40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132.93 营业外支出-罚款424.34 贷:银行存款 滞纳金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分税种。 如果补交后是盈利,还应该同时补交所得税,分录同上,贷方科目换成“应交税费-所得税”。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直接计入本年利润相关科目。如,上述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罚款还是计入营业外支出。+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 同时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上调整期初数 2、交纳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体现在报表期末数里就可以

预缴税金的账务处理

项目在2007年预缴,2008年结转收入,从预缴税金到结转收入计提税金的这个过程的账务处理,涉及税率变动的。如果项目经营不善,导致结转收入时,实际的利润率低于预缴时的预计利润率了,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 怎么转回?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一般核算方法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计算缴纳所得税。预缴时,可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2007年末,企业应按条例规定:对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所得税反 映在应交税费栏,用负数表示。

2008年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项目经过决算计算出的所得税,因为预计利润率的变动作为“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直接调整2008年度所得税费用即可,多缴的,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所得税费用”,少缴的,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对于您提到的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 期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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