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制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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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讲课课件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

我是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非常荣幸来学校与大家交流涉及未成年人法律方面的话题。在此,感谢学校的领导对这次讲课的支持,给我坐在这里讲课的机会。我今天主要为大家讲授我国《刑法》、《治安处罚法》、《侵权责任法》有关未成年的法律问题,希望通过今天的授课,对大家以后的生活能起到一些启发,远离犯罪,遇事沉着冷静,尽量通过法律解决问题。

一、学会区分违法与犯罪

违法与犯罪是不是同一概念?

违法:指违反一切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包括民事违法、刑事违法、行政违法,但现实生活中所称的违法通常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例如: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

犯罪: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分为以下几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家国防利益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未成年人犯

罪主要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上,以上三类罪是未成年犯罪的重灾区。)

所以,违法不等同于犯罪,其二者不是同一概念,但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即违法行为包含犯罪行为。

二、未成年违法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思考:

1、未成年违反法律的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吗?

2、是否是所有的未成年违法都不会受到处罚?

3、如果是未成年违法同样要受到处罚,那应该受到怎么样的处罚呢?

许多人未成年认为只要不犯罪,违反一般的法律法规法律并不能对未成年进行处罚,顶多只是被口头教育一下就算了,其实不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未成年一般分为两个年龄阶段:

1、14周岁以下。

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一般认为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完全的认知,所以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就算违法,法律一般也不予以处罚。但是可以要求父母(监护人)到场进行教育、严加管教,当然学校也可能会给予相应的处分。

2、14周岁至18周岁。

对于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法律一般认为他们已经具有相应的辨认能力,对于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可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对14周岁至16周岁和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拘留的执行上略有不同。

通过以上可知,未成年人的违法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就以具体的案例大家讲述未成年人对违法行为是如何的承担责任的。

未成年王某(15岁)与张某(16岁)均为某初中二年级学生,王某与张某在篮球场上打球时因身体摩擦发生矛盾,并记恨于心,2014年的10月4日(国庆节期间)王某看到张某在某露天体育馆打球,遂打电话给其好友罗某(15岁)、李某(15岁)过来张某打球的体育馆,罗某、李某到达后,三人经过协商,一起对张某进行殴打,致使张某身体受伤,经医院鉴定,张某构成轻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1、王某、罗某、李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所以,王某、罗某、李某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张某的医药费等费用应如何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张某的医药费等费用依法应由王某、罗某、李某连带承担。本案中,

王某、罗某、李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所以,张某的医药费等费用依法应由王某、罗某、李某的监护人承担。

综上,本案是因王某与张某篮球场上的一点小摩擦,引发了王某纠结好友对张某进行殴打,进而造成张某构成轻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现在看来是十分不值得的,不明智的,王某、罗某、李某既要受到管辖公安机关派出所的拘留和罚款,他们的监护人还要为他们埋单(赔偿张某医药费等损失),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通过这样一个案例,是告诫同学们,同学之间的一点小摩擦,斗斗嘴也就过了,没必要大动干戈,要学会克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

三、未成年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

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多少岁?

未成年人构成犯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未成年人受到刑事处罚后对其今后的生活、工作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首先,认识未成年犯罪应从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入手,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

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

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由于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

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

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

所以,在我国,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刑法规定的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对其他的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对刑法规定的一切危害行为均要承担刑事责任。

刚才已经向大家讲述了我国刑法对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下面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讲解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犯罪,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008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1993年9月出生)应朋友陈某的请求来到某附属中学,二人在学校门口遇到梁某某等十余人,后被带到某一小区里。被害人梁某某坐在花坛边,让被告人王某某蹲下,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从,被害人梁某某首先动手打了王某某,王某某随后持刀将被害人扎伤,致其腹部开放性刀刺伤、肝破裂,面部及腰背部多处刀刺伤,经鉴定为重伤。被告人王某某左额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当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是发生在学生之间的人身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为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结合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是未成年人,并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

听到这里,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王某、罗某、李某殴打张某,并致张某轻伤的案例与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梁某某一案有相似之处,即都同为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但最终受到的处罚却有这么大的区别?

两个案件对比,共同之处为侵权人的年龄都在14周岁至16周岁之间,不同之处是他们给侵害对象的身体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所以,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处罚;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那么,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其他的犯罪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2011年10月15日13时许,未成年李某(15岁,在校高中生)、卢某(15岁)、罗某(15岁)共同协商,到深圳市宝安区某房间行窃,并按事先分工进行,罗某某负责在外面望风,李某、卢某进入房间盗窃。李某、卢某进入房间后,顺利窃得被害人曾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000元),正准备离开之际,遇到被害人曾某突然回家,被害人曾某欲将李某、卢某扭送公安机关,并夺回笔记本电

脑,李某、卢某见状,分别拿起曾某屋内的酒瓶对曾某进行殴打,随后抱着电脑夺门而逃。后3人将上述物品销赃并平分了赃款。

李某、罗某、卢某是否对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本案,同学们会说李某、罗某、卢某均不构成犯罪,对盗窃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李某、卢某、罗某三人均为15周岁,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且盗窃行为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8种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之一。

同学们的这种理解是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李某、卢某构成抢劫罪,罗某不构成犯罪。结合本案,李某、罗某、卢某三人原本的意图是进行盗窃,若三人的盗窃顺利进行,无受害人回家的一幕,则三人均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然而遗憾的是,被害人的突然回家,遇上李某、卢某盗窃,并想要对李某、卢某进行抓捕,抓捕的过程中遭到李某、卢某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李某、卢某的行为已经向抢劫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李某、卢某构成抢劫罪,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

毒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负刑事责任。

四、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的报告制度

思考:

未成年人受到刑事处罚后,是否对从事的任何事情都应当如实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呢?

答案是应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所以,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入伍、就业时的报告是曾受过刑事处罚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大家可能通过电视和身边的人得知,许多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入伍、就业时是相当困难的,四处碰壁,对人生的发展极为不利,许许多多的招聘企业一听到你曾经受过刑事处罚,大多数都会随便找个借口就将你拒之门外,那时,你连生活都成问题,还谈什么发展?

综上,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的报告制度是针对于所有犯罪人的,并不因你犯罪实是未成年人而免除,一旦受过刑事处罚,你的当兵梦、白领梦都将可能成为泡影。

五、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是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记录均应予以封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记录的封存制度是国家对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一种特殊的保护制度,仅针对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对其的相关犯罪记录依旧不适用封存制度。

同学们!守法与违法在一瞬间,违法与犯罪也是在一瞬间,但是一旦踏出,可能会让自己遗憾终身,给自己的父母及整个家庭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也可能给受害人及受害人的家庭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为此,我们应紧守道德底线,绝不向违法、犯罪靠近。努力做一个遵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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