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W T 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及中国对策

主讲人:俞斌

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

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及中国对策

●第一节补贴原理

●第二节WTO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第三节补贴分类与规范

●第四节反补贴措施与争端解决

●第五节补贴与反补贴对策

●第六节案例

第一节补贴原理

●1.1 补贴的定义

●1.2 补贴存在的经济学解释

●1.3 补贴的形式

●1.4 补贴的影响

1.1补贴的定义

● 1. 联合国编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1993年版》的定义:

●补贴是政府单位,包括非常任政府单位根据企业的生产活动水平或企业生产、

销售、进口的货物或服务的数量或价值,对企业作出的现期无偿支付,同时补贴由常住生产者或进口商领取。如果是常住生产者,补贴的目的在于影响其生产水平、产出的销售价格或从事生产的机构单位的收益。补贴对营业盈余的影响正好与生产税相反,在此意义上,补贴相当于负生产税。

●P143 WTO的ASCM对补贴的定义

1.1补贴的定义

●2.我国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对补贴的定义

(从进出口贸易角度给出的):

●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

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这个定义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定义一样。

●我国的财政补贴的定义更着重国家意图,例如对出口补贴的定义更着重于对

出口厂商的影响(其目的必须是降低出口价格或增强企业竞争力),而联合国的定义则更着重对企业或从事生产机构的收益和价格的影响方面。

●补贴相当于是负税收

1.2补贴存在的经济学解释

●1.公共产品的存在

●公共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满足社会成员公共需

要的产品。

●私人产品是指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排除了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可能性,同时

在消费者不为该产品支付费用时,可以将此类消费者排除在外的,即它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2.垄断的存在

●3.外部效应的存在

●4.信息失灵的存在

●5.收入分配不公的存在

1.3补贴的形式

●1.按补贴给予的透明度:明补和暗补

●2.按补贴的内容来分:价格补贴,亏损补贴,出口补贴,财政补贴(税前还贷)

等等

●3.按补贴的来源:中央政府补贴和地方政府补贴

1.4补贴的影响

●补贴对国民经济生产和生活往往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积极影响:1,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达到分配公平的目的;2,可以调节

和协调国民经济结构,例如对国内某些产业尤其是薄弱产业的补贴可以直接促成该产业的成长和发展。

●负面影响:1,扭曲市场信号,使得生产者不按市场规律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

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2,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甚至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本大量涌入补贴行业的局面;3,造成一些企业钻补贴政策的空子,从而使企业的精力集中在获取补贴上,而不是专心于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益上。

政府补贴预期收益表百万美元

第二节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2.1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产生

●2.2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主要特点

●2.3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定义及其基本特点

●2.4 补贴的专向性

2.1《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产生

●原因:

–一方面,补贴作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重要方式,被世界各国广泛运用,–另一方面,各国纷纷使用反补贴措施抵制补贴的侵害,维护本国企业的公平竞争地位,

●产生:

–1979年关贸总协定(GATT)东京回合中达成的《关于解释和使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第23条的协议》通常称《补贴与反补贴守则》,是GATT 在补贴与反补贴方面第一个较为系统的法律文件。为诸边协议,只有20多个缔约方参加。

–GATT乌拉圭回合在东京回合协议的基础上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ASCM)。该协议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2.2《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主要特点

●(1)不仅对补贴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而且引入了―专向性补贴‖的新概念;P144 ●(2)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三个基本类型,并

分别予以规范;P145

●(3)对于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定得比以往更为具体和详细;

●(4)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了反补贴争议解决程序的力

度;

●(5)由于乌拉圭回合的多边协定采取一揽子接受方式,该协议具有更大的普

遍适用性。

2.3《补贴与反补贴协议》A S C M

对补贴的定义及其基本特点P143

●定义:由一成员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并授予某种利益的财政资

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的支持措施。

●补贴的特点:

–第一,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仅指中央政府,而且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和国有公司等公共机构,也包括政府授权或干预下的私人行为。

–第二,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或收入或价格支持措施。

–第三,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利益‖,即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得到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

–第四,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即对产品提供方的补贴。

–第五,补贴的目的是增强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补贴形式

●补贴在形式上多种多样:

–直接资金转移(如贷款、赠予和股本注入)

–潜在的资金和债务的转移(如贷款担保)

–政府收入的减免(如税收优惠)

–以优惠价格提供或购买商品或劳务(如政府采购行为)等与财政收益有关的措施。

2.4补贴的专向性P144

●定义:指补贴是成员方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特别提供的。

这类优惠是其他企业或产业不能获得的或高于其他企业或产业所享受的待遇。

●判断标准:

2.4补贴的专向性

●判断标准:

–第一,当补贴授予当局确定或根据立法确定某项补贴只限于某些企业时,该项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第二,补贴授予当局为获取补贴或补贴的数量设置,或根据立法确定客观标准与条件,一旦符合要求就自动获得补贴,且这类标准和条件必须严格遵守而且在法律、规章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文规定,这时,补贴具有专向性。

–第三,虽然表面为非专向性补贴,但如符合下列情况仍有专向性:补贴由有限数量的特定企业使用;由特定企业优先使用;向特定企业提供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由补贴授予当局自行作出授予决定。

–第四,对限于授予当局管辖的特定地理区域内的特定企业的补贴。

–第五,所有禁止性补贴。

2.4补贴的专向性

●企业专向、行业专向、地区专向和禁止性补贴

●非专向性的补贴是非反补贴性的,

或者说,属于不可申诉补贴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节补贴分类与规范P145

●3.1 禁止性补贴

●3.2 可申诉补贴

●3.3 不可申诉补贴

3.1禁止性补贴

●定义:指成员方既不得授予也不得维持的补贴。

●成员方实施该类补贴的后果:任何受其影响的其他成员方可以直接采取反补

贴措施。

●类型:

–(l)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作为独立条件或多种条件之一向出口活动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出口补贴);

–(2)作为独立的条件或多种条件之一向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产品提供的补贴。

附件1 〈出口补贴例示清单〉

附件1〈出口补贴例示清单〉1/2

●(1)政府按出口实绩对企业或产业的直接补贴;

●(2)给予出口企业的货币留成计划或其他类似的出口奖励措施;

●(3)政府提供或授权的,使出口商品享受比国内运输更优惠的交通运输费用;

●(4)政府或其机构直接或间接通过政府指令计划的方式,对供出口货物生产

的进口或国内产品及服务提供的条件,优于供国内消费货物生产的相同或直接竞争的产品及服务的条件;

●(5)出口直接税,或由工业或商业企业支付或应支付的社会福利的全部或部

分豁免,或特别延期。

●(6)与出口或出口业绩相联系的特殊税收减让,其优惠超过以直接税为基础

而计算的国内消费品生产费用;

附件1〈出口补贴例示清单〉2/2

●(7)对出口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的间接税的免除程度超过对用于国内消费的相

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8)用于出口产品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前期累计间接税的免除或延期,超过

用于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生产或服务的前期累计间接税的免除或延期;

●(9)对出口产品生产中消耗的进口费用的免除或退税,超出对进口投入的免

除或退税;

●(10)政府(或由政府控制的专门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其利

率不足以弥补这类计划长期操作费用和损失的开支;

●(1l)政府(或政府控制的专门机构)所给予的出口信贷利息低于市场实际资

金利率。

3.2可申诉补贴

●定义:指成员方根据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生产者或

销售者进行的补贴。

●协议规定:任何成员不得通过使用第1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任何补贴(补

贴的定义)而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即:

–对另一成员国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使根据GATT1994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

–―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国内产业

–定义:指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指总产量构成同类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者,但是如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他们本身为自其他国家进口的补贴产品或同类产品的进口商,则―国内产业‖一词可解释为指除他们外的其他生产者。(16.1)

●损害

–定义:对一国产业的实质损害、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的建立的实质阻碍。

利益丧失或减损

●该概念在GATT中有很长的历史。

●对于补贴,典型的情况是,一成员认为,作为另一成员关税约束的结果,它

本应获得的改善的市场准入机会,因为另一成员给予补贴的影响而受到削弱。严重侵害1/3

●严重损害另一成员的利益,如何认定严重侵害:

–来自另一成员的出口产品进入补贴成员的市场时,或进入第三国市场时,被代替或受到阻碍;

–与同一市场中的另一成员同类产品的销售相比,造成大幅度削低、价格抑制或价格压低;

–补贴产品在同一市场中造成大量的销售损失;

–补贴导致补贴国家在某一初级产品的世界市场中的分额增加。

严重侵害(例外)6.72/3

●禁止或限制申诉方相同产品的出口或进入有关第三方市场;

●对特定产品实行贸易垄断或国营贸易的进口方政府由于非商业原因,决定其

进口从指控成员方转移到另一些国家或地区;

●由于自然灾害、罢工、交通破坏,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申诉方出口产品

的生产、质量、数量,或价格受到重大影响;

●存在限制申诉成员方出口的协议安排;

●申诉成员方可供出口产品的自愿减少(包括申诉成员方国内或地区内企业将

出口自动转移到新市场);

●出口产品不符合进口成员方的技术要求和其他法规要求。

严重侵害3/3

●由于证明补贴的不利贸易影响在很多情况下较为困难,因而ASCM规定,下列

情况的补贴应认定为严重损害的依据:(6.1)

–一项补贴超出产品总价值的5%;

–弥补某产业经营性亏损的补贴;

–弥补某企业经营性亏损的补贴,这种补贴既不是一次性的措施,也不是为

解决企业长期发展和避免严重社会问题而提供的补贴,而是定期和重复提供的补贴;

–直接的债务免除或授予补贴以偿付债务,即申诉成员方只需证明这一补贴存在,而给予补贴的成员方则需证明这一补贴未造成申诉成员方利益的严重损害。

3.3不可申诉补贴

●定义:成员方政府为鼓励研究活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保护环境而实施的

补贴,及其他普遍实施的非专向性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保留的原因是其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极小,且具有特殊意义而应受到鼓励,其他成员方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争端解决。

3.3不可申诉补贴

●下列补贴属于不可申诉补贴:

–(1)非专向性补贴。

–(2)对企业研究活动所进行的,或在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基础上由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进行研究活动的资助。

包括: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竞争前研发成本的50%.

–(3)按地区发展的一般规划对成员方领土内落后地区的非专向性资助落后地区:三年平均测算,人均收入不高于平均水平的85%.

或三年平均测算,失业率不低于平均水平的110% –(4)为促进现有设备适应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新的环境要求,对企业造成更大困难和财务负担给予的资助

第四节反补贴措施与争端解决

P147

●反补贴措施(Countervailing measures)指进口成员方针对出口成员方对其

产品进行ASCM不允许的补贴而对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的措施。

●4.1反补贴措施程序

●4.2反补贴争端解决

4.1反补贴措施程序P147

●4.1.1.调查的发起和程序

●4.1.2.证据

●4.1.3.协商

●4.1.4.补贴额度的计算规则

●4.1.5.对补贴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认

●4.1.6.反补贴措施

4.1.1调查的发起和程序

●立案调查的2个条件:

–根据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的书面申请来进行。

–申请书在补贴的存在及数量、损害和受补贴的进口产品与损害的因果联系方面应有充足的证据。

或:在一定的情况下,进口当局如果掌握了充分证据,可以自行立案调查。

●时限:对于反补贴的调查案应该在1年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4.1.2.证据

●1. 通知提供证据:调查当局应向有关利益成员方和所有利益方发出通知,要

求他们提供书面证据。

●2. 答复的期限:各利益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给予答复。

●3. 保密义务:对于机密性资料,调查当局有义务进行保密。

●4. 实地调查、取证:在征得当事成员方和企业的同意后,可以前往出口成员

方领土或出口企业所在地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

●5. 有关裁决:

–如果利益成员方或利益各方不予以配合,调查当局可以根据其掌握的资料作出裁决。

–在作出最终裁决前,调查当局应将形成决定的关键性事实通告利益各方,并使利益方有充足的时间来辩护。

4.1.3.协商

●在立案前或者立案后,包括在调查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应给予对方合理的机

会进行协商,以便澄清事实和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注意:协商不影响调查、初步和最终决定。

4.1.4补贴额度的计算规则

●四项规则:

–1. 政府的股权投资不应视为授予企业的利益,除非政府投资决策与该成员方境内私人投资者的通常投资做法(包括风险资本)不一致。

–2. 政府提供的贷款不应视为给予一种利益,除非企业取得该贷款向政府支付的利息与从市场上取得的商业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利益应是这两种数额之差。

–3. 政府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应视为给予一种利益,除非企业为政府担保的贷款支付的利息和为没有政府担保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利益应是这两种数额之差。

–4. 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不应视为给予一种利益,除非提供的价格低于充分的补偿,或者购买的价格高于充分的补偿。

4.1.5对补贴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认1/2

●损害的确认:

–损害确认的原则:基于事实,而不仅是判断、推测和可能性。

–步骤1. 在确定证据的基础上,客观地检查如下两项指标:

●第一,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量及补贴产品对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影响;

●第二,受补贴产品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后续冲击程度。

4.1.5.对补贴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认2/2

–步骤2:应特别考虑以下五项因素:

●第一,补贴的性质和对贸易的影响;

●第二,受补贴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高增长率,表明受补贴产品进口

实质增长的可能性;

●第三,出口商能自由处置、或生产能力的迅速增长,表明补贴出口产品

进入进口成员市场的实质增加的可能性;

●第四,受补贴商品进口后是否对国内价格有重大压低或抑制作用,并提

高进口需求;

●第五,受调查产品的库存状况。

●受补贴商品进口造成的损害被认定后,受损害成员方可申请采取反补贴措施。

4.1.6.反补贴措施

●(1)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

●(2)承诺(Undertaking)

●(3)征收反补贴税(imposing and collection of countervailing duties)

●(4)追溯力(Retroactivity)

(1)临时措施(P r o v i s i o n a l m e a s u r e s)

●何时使用:

–第一,补贴调查已发起并作出通知,而且有关利益方都已得到充分的机会来提供资料和陈述;

–第二,就补贴的存在作出了初步肯定的确认,而且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国内工业造成了损害;

–第三,为防止补贴的进口产品在调查期间继续造成损害,有关当局裁定临时措施是必要的。

●何种形式:可采用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额度:由相当于初步确定的补贴额的现金存款和债券来担保。

●时限:临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60天后才可以实施,最长不能超过4个月。

(2)承诺(U n d e r t a k i n g)

●出口方成员政府或企业为了避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自愿作出承

诺即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同意提高出口产品的价格,以取消损害后果。(3)征收反补贴税(i m p o s i n g a n d c o l l e c t i o n o f c o u n t e r v a i l i n g d u t i e s

●条件:

–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认定存在补贴和由此引起的损害,

–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并且补贴未被撤销,

–进口当局没有接受补贴产品的企业或政府的承诺,

●期限:

–反补贴税征收的期限以消除补贴所造成的损害为限度,一般不得长于5年。(4)追溯力(R e t r o a c t i v i t y)

●何时使用追溯力:在紧急情况下,由于受补贴的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进

口当局对该进口产品所造成的损害难以补救,为防止损害再度发生,进口当局可以决定对已进口的补贴产品进行追溯征税。

●时限:追溯征税的时间不能超过临时措施实施之日前的时间。

4.2反补贴争端解决P149

●4.2.1.禁止性补贴

●4.2.2.可申诉补贴

●4.2.3.不可申诉补贴

4.2.1.禁止性补贴(争端解决步骤)

●1. 协商,

●2. 协商在30天未达成协议时,提交争端解决机构(DSB),在WTO内成立

专家小组:

●3. 专家小组将就补贴是否属于禁止性补贴征询常驻专家组的意见,并在90

天内提出最终报告。

●4. 如果专家小组裁定为禁止性补贴,将建议补贴实施成员方立即撤销补贴。

●5. 除非当事人对报告提起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通过,报告于提出30

天内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

●6. 如果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未在特定时问期限内被采纳,争端解决机构将

授权申诉方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

4.2.2.可申诉补贴(争端解决步骤)

●1. 协商,

●2. 如在60天内未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请要求

成立专家小组。

●3. 提出报告:专家小组在120天内提出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在30天内通过报

告。

●4. 如果某一成员方不能在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之日起的6个月内采取适当

的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撤销补贴,或未达成补偿协议,争端解决机构可授权申诉方采取报复措施,报复的程度和性质应与确定不利影响存在的程度和性质相对应。

4.2.3.不可申诉补贴(争端解决步骤)

●条件:

–ASCM规定,只有在某一成员方认为实施补贴的成员方的行为对该成员方工业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时,

●步骤:

–1. 协商

–2.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请求WTO―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就是否造成严重不利影响进行审议,

–3. 委员会应在120天内作出结论。

–4. 如果影响确实存在,委员会将建议实施补贴方修改措施,消除影响。

–5. 如果该结论在6个月内不能得到遵守,委员会可授权请求方采取与影响的性质和程度相称的报复措施。

第5节我国补贴与反补贴问题

●一、关于我国的专向性补贴问题

●出口补贴:出口信贷、减免出口企业所得税等

●国内专向性补贴:所得税的优惠、进口税免征、固定资产快速折旧、土地使

用费优惠等

●进口替代补贴

●二、关于―市场经济‖问题

●中国几乎未受到欧美等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因为他们认为,中国

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无法划清企业资产与政府补贴的界限。

案例一:欧共体与美国关于钢材反补贴税的争端(1)

●由于美国对从欧共体(英国)的已私有化的前国有企业进口的热轧铅铋钢板

材征收反补贴税,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应欧共体请求,1999年2月17日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受理此项争端。在听取争端双方和第三方意见的基础上,1999年12月22日,专家组作出了报告。结果美国败诉。

●此案争论的焦点是:美国依据其国内有关规定根据3个年度复审的结果征收反

补贴税,是否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0条和第19条的规定。

●《协定》第10条规定:―各成员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对来自另一成员

方的任何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都符合《GATT1994》第6条及本协议的规定。

反补贴调查的发起和反补贴税的征收只能根据本协议和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

●《协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如为完成磋商而作出合理努力后一成员就补贴的

存在和金额作出最终裁定,并裁定通过补贴的影响,补贴进口产品正在造成损害,则该成员可依照本条的规定征收反补贴税,除非此项或此类补贴被撤销。‖

●《协定》第19条第4款规定:―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不得超过认定存

在的补贴的金额,该金额以补贴出口产品的单位补贴计算。‖

案例一:欧共体与美国关于钢材反补贴税的争端(2)

●欧共体提出:美国在没有确认出口产品是否受到补贴的情况下,向私有

企业征收反补贴税,这不符合《协定》的规定。

●美国提出:美国反补贴法律有一个不得反驳的前提:一次性的补贴使接

受者的产品在一段时间内受益,无需评价这些补贴在市场上的使用效果。而这样的补贴还可能随着拥有者的改变而转移。

●专家组认为:英国有关的国有钢铁公司私有化时是按照市场商业条件谈

判成交的,其资产是有偿转让的,因此,美国商务部确认的补贴前提已经不存在了。由于所有权的变化和新公司的成立,美国需要按照《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证明已私有化的新的公司是否得到了利益。但美国没有证明这些公司得到了利益,也未能证明英国向这些公司出口的产品提供了新的补贴。

●因此,专家组最后结论是:美国根据1994、1995、1996年的复审对英国

UES、BSplc、BSES(3家公司的英文缩写)出口的热轧铅铋钢板材征收反补贴税,违反了《协定》第10条,损害了欧共体的利益。专家组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纠正其措施,使其符合《协定》的规定。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9条第1款,专家组有权建议纠正的方法,专家组建议美国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包括修改法律,以防止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0条的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二:美国对来自欧共体的某些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案

●1999~2001年,美国商务部通过了12项调查研究,即6项原始调查研究、2项

行政审查和4项日落复审后,作出对欧共体征收或者维持的反补贴税的决定。

在12项原始调查研究和审查中,与争议事项有关的目标产品是由12项行政决定实施过程中被私有化的前国有企业生产的。

●欧共体声称,所有12项私有化交易是在正常的交易和公平市场价值条件下进

行的。美国并没有反驳这些声明。

●美国认为,在12项决定中,强制征收和维持反补贴措施是基于对私有生产者

存在着补贴,尤其是那些在私有化之前政府通过临时的财政资助给予生产者的持续的利益。

●专家组认为:一旦一个进口成员方断定一项私有化在正常的交易和公平市场

价值下完成,那么它必须作出先前的政府财政资助(或者补贴)的利益不再继续存在于私人生产者之中这样的结论。

●上诉机构认为:欧共体关于―在正常的交易和公平市场价值情形下完成的私有

化,必然会消除当先前公司还属于国家所有时由政府财政资助授予的剩余利益‖的观点是错误的,对私有化后的企业到底是否存在补贴,要看具体事实。

案例3:从加拿大复合地板反补贴案看反补贴

●一、立案:2004年10月4日,应加拿大魁北克省Uniboard Surfaces公司的申

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根据《特定进口措施法》(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SIMA)第31(1)款的规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4年10月5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就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进行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4111990.90,厚度为5.5~13毫米(其中实木厚度2毫米)。

●二、初裁:2005年2月1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

贴初裁,认定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存在倾销和补贴。2004年12月3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初裁,认定涉案产品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三、终裁

●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

●倾销幅度(%)

●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17.0

●北京克诺森华地板有限公司2.5

●V?hringer木制品有限公司(上海)9.7

●Yekalon工业公司0

●其他中国公司9.7

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作出的反补贴终裁结果

●企业名称补贴幅度(%)补贴额(元/m2)

●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5.3 1.95

●北京克诺森华地板有限公司 3.1 1.25

●福建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7 3.16

●上海Everglory进出口有限公司0.3 0.10

●上海Oceanic家装有限公司 0 0

●四川升达林产有限公司 0.3 0.12

●V?hringer木制品有限公司(上海)2.0 0.76

●Yekalon工业公司 3.8 1.37

●其他中国公司 9.2 3.54

●2005年6月16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作出了反

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认定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存在倾销和补贴,并且已经给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启示

●如果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确实是在―正常的交易和公平市场价值情形下完成

的‖,则有可能消除了原有的补贴。如上述企业股权转让价格中,能将政府补贴的2个百分点包括在内,则新的股东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将这2个百

分点的投资消化在企业的产品成本之中,从而使市场的供求关系的曲线回复到原有的位置,实现了与市场的公平竞争。

因此,关键是要看所有权转让后的企业是否仍然存在补贴因素这一事实本身,而不能一厢情愿地去预想。

●2004年,加拿大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其中1起涉及上海的出口产品

即复合地板。在这3起案例中,1起被裁定为无损害而未予征税,1起被征收

31.5%反补贴税,另1起复合地板产品被征收9.2%的反补贴税。这3起案例虽然

都针对的是外资企业,但其调查范围已涉及到我国一些重要的经济政策,例如:经济特区优惠政策、贷款优惠政策、所得税减免和返还政策、进口产品免税政策、土地使用费减免政策等。

●2005年,加拿大已经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措施,如果欧美对我发起反补贴

措施冲击,将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效仿而对我国的围攻;

●反补贴措施不仅将使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受到影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也将

受到很大程度的冲击,还可能影响到我国产业发展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对我国经济管理制度产生深层次的冲击。

C h i n a—V a l u e-A d d e d T a x o n I n t e g r a t e d C i r c u i t s

D I S P U T

E S E T T L E M E N T:D I S P U T E D S309

●On 18 March 2004, the United States requested consultations with China concerning China’s preferential value-added tax (―VAT‖) for domestically-produced or designed integrated circuits (―IC‖).

●The United States claims that, although China provides for a 17 percent VAT on ICs, enterprises in China are entitled to a partial refund of the VAT on ICs that they have produced, resulting in a lower VAT rate on their products. In the US view, China thus appears to be subjecting imported ICs to higher taxes than applied to domestically produced ICs and to be according less favourable treatment to imported ICs.

●In addition, the United States claims that China allows for a partial refund of VAT

for domestically-designed ICs that, because of technological limitations, are manufactured outside of China. In the US view, China thus appears to be providing for more favourable treatment of imports from one Member than from others, and also is discriminating against services and service suppliers of other Members.

●On 26 March 2004,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requested to join the consultations.

On 31 March 2004, Japan requested to join the consultations. On 1 April 2004, Mexico and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requested to join the consultations. On 28 April 2004, China informed the DSB that it had accepted the request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Japan and Mexico to join the consultations.

●On 14 July 2004,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notified the DSB that they had reached an agreement with respect to the matter raised by the United States in its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 According to the notification, China

agreed to amend or revoke the measures at issue to eliminate the availability of VAT refunds on ICs produced and sold in China and on on ICs designed in China but manufactured abroad by 1 November 2004 and 1 September 2004 respectively. The effective dates are 1 April 2005 and 1 October 2004 respectively.

On 5 October 2005,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formed the DSB that they were in agreement that the terms of the agreement had been successfully implemented, and thus they had agreed that a mutually satisfactory solution had been reached to the matter raised by the United States.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目录 [] ? ? ? ? ? ? ? ? ? ? ? ? [] 概述

[]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补贴的定义 1、为本协议之目的,以下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 (a)(1)在某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统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 (i)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投股)、资金或潜在的转移(如贷款担保); (ii)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舞);

(iii)政府不是提供一般基础设施而是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收购产品; (iv)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后者行使上述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不,或 (2)存在1994年第十六条规定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收支或价格支持,和 (b)由此而给予的某种利益。 2、上述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分条款的规定,假如该项补贴依照第二条规定是属于专向性的,则仅遵守第3部分或第5部分规定。 第二条专向性 1、判定上述第一条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是否属于授予当局专向性地给予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的专向往,应适用以下原则:

(a)假如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以执行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假如补贴授予当局据已执行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同时一旦符合资格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c)假如虽按上述(a)项和(a)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在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补贴打算,要紧由特定企业支配使用的补贴,向特定企业提供按比例讲是过分大的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做出授予补贴的决定。在引用本项规定时应考虑到补贴授予当局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多样化的程序,以及已在实施的补贴打算的时刻跨度。 2、仅仅给予补贴授予当局管辖权范围内指定地区的特定企业的补贴是专向性的。不言而喻,由各级政府的税收部门对普遍通用加以制定或改变不应被视为是一种专向性的补贴。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发布时间:2011-10-24 11:30:54 翻译:李莉校对:廖纷,陈茜茜复审:薛婷婷 Anti-dumping, Subsidies, Safeguards,Contingencies, etc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 英文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e0241817.html,/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agrm8_e.htm Binding tariffs, and applying them equally to all trading partners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or MFN) are key to the smooth flow of trade in goods. 约束关税及将其在全体贸易成员国之间平等地适用(即最惠国待遇,简称MFN)是保证商 品交易过程畅通的关键。 The WTO agreementsuphold the principles, but they also allow exceptions — in some circumstances. Three of these issues are: 世贸协议秉持着这些原则,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以下三种情况: actions taken against dumping (selling at an unfairly low price) 1.反倾销(以不公平的低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措施; subsidies and special “countervailing” duties to offset the subsidies 1.贸易补贴以及为抵消贸易补贴而征收的“反补贴”关税; emergency measures to limit imports temporarily, designed to “safeguard” domestic industries. 1.为暂时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Anti-dumping actions 反倾销措施 If a company exports a product at a price lower than the price it normally charges on its own home m arket, it is said to be “dumping” the product. 如果某一公司以低于其在国内市场正常出售的价格出口某一产品,我们就称其“倾销”该产品。Is this unfair competition? Opinions differ, but many governments take action against dumping in order to defend their domestic industries. 这是否为不公平竞争?各人意见不同。然而很多成员国政府采取措施抵制倾销以保护他们的国内产业。 The WTO agreement does not pass judgment. 世贸组织的协议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 Its focus is on how governments can or cannot react to dumping — it disciplines anti-dumping actions, and it is often called the “Anti-Dumping Agreement”. (This focus only on the reaction to dumping contrasts with the approach of the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greement.) 协议把重点放在了政府能否对倾销行为予以反击——它规范了反倾销的手段,并被通称为《反倾销协定》(此协定的重点在于对倾销行为的回击,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不同)。The legal definitions are more precise, but broadly speaking the WTO agreement allows governments to act against dumping where there is genuine (“material”) injury to the

我国WTO补贴和反补贴应对措施

我国WTO补贴和反补贴应对措施 【摘要】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怎么将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有利环境利用起来,如何从贸易发展的困难中找到适合中国发展的契机,如何利用WTO有效的制度来规避自己的风险,这对于中国政府、中国企业、贸易服务的各个方面来说都是一个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WTO 反补贴措施 作为WTO 成员中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国内各地区的发展很不平衡,因此补贴措施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至少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是如此) 。如果在补贴措施问题上处理得当,我国不但能够继续有效地实施必要的补贴措施,而且也能够有效地制约别国针对我国的反补贴措施,从而能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我国的经济和贸易的合法利益。 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于2001年11月26日开始施行,并于2004年3 月31日进行了修订。该法的施行一方面可以阻止外国补贴商品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和对我国民族工业的损害;另一方面,也可为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国外反补贴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该条例自身还存在若干不足之处。 首先,从法理学角度衡量,调整某一社会关系的立法应有其相应的位阶才足以最大限度地完成法本身所负担的社会功能。反补贴法调整的是国家间的国际贸易关系,而调整这一关系的《反补贴条例》仅仅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层次则只是外经贸部的部门法规,这就难以做到协调保护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有效地进行反补贴调查和采取反补贴措施。如果由全国人大以立法形式加以公布,则这些由《反补贴条例》立法层次的先天不足带来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其次,在当今的国际贸易进程中,补贴和反补贴措施早已被各国广泛接受和使用,由此《反补贴条例》的制度价值不仅在于防范、应对国外的反补贴,更在于为促进和规制本国对补贴措施的运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后者正是我国《反补贴条例》的缺失之处。我国的《反补贴条例》几乎全盘移植了《SCM 协定》,但对于专向性补贴的范围规定得过宽,并未就补贴做出类似的分类,而且立法角度是站在纯进口国的立场上,未能站在出口国的角度上对本国的补贴做出规范,这样也就无从发挥反补贴法应有的促进、规制功能,未能起到立法应有的作用。更何况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相当突出的问题不是外国的补贴产品,而是国内基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出台的种种补贴极易招致国外反补贴措施对华的适用。据此,我国应根据《SCM协定》在《反补贴条例》中明确区分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为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反补贴措施有哪些类型

反补贴措施有哪些类型 核心内容:反补贴措施有哪些类型?临时措施、承诺、反补贴税。当反补贴调查结果有补贴、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从临时措施、承诺和反补贴税中选择使用。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调查当局的调查结果显示存在补贴及损害事实,并且补贴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调查当局可以对补贴进口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反补贴协议》规定的反补贴措施有以下几种: 1、临时措施 《反补贴协议》第17条规定,调查当局只能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临时措施: (1)已正式立案并已公告,且所有利害关系方已得到充分提供信息和发表意见的机会; (2)经初步审查已肯定存在补贴并因此补贴造成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3)调查当局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于防止调查期间损害的扩大是必要的。 临时措施的形式是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具体形式包括交付现金或存款保证书,其数额应与临时估计的补贴数额相等。临时措施应自发起调查之日起方可采取,实施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 2、承诺 根据《反补贴协议》第18条规定,在调查当局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决之后,出口成员方政府或企业为了避免征收反补贴税可以自愿承诺取消或限制补贴,或提高价格以消除损害

影响。对于这种自愿承诺,调查当局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当局认为不能接受承诺,应向出口商提出其认为的理由、并为出口商提供修改承诺内容的机会。如果是调查当局主动提出要求出口商作出此类承诺,应获得其所属出口成员方的同意。 调查当局与出口成员方或出口商之间一旦达成有关承诺的协议,调查应当终止。调查当局可以要求出口成员方或出口商提供履行承诺的情况,如果一旦发现其违反承诺,调查当局可以立即适用临时措施,并且其适用可追溯至采取临时措施之前90天的有关产品进口。 3、反补贴税 《反补贴协议》第19条规定,在调查最终结果表明存在补贴、损害及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由调查当局自主决定。如果决定征收反补贴税,所征数额应与补贴数额相等或比之更少。反补贴税的征收应对所有被发现有补贴及造成损害的进口产品征收,不得对任何一方有歧视。 《反补贴协议》第20条规定,如果最终确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临时反补贴税,差额部分不再征收;如果低于,已征收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如果是对一项严重损害威胁适用反补贴税(此时没有任何实际损害发生),则只能从最终决定之日起征收,不能采取临时措施,已运用临时措施的应当返还。如果最终决定是否定的,则适用临时措施所征收的现金等应立即返还。 《反补贴协议》第21条规定,反补贴税适用的期限应以足以抵销补贴造成的损害为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在期满前经审查发现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与损害的继续或重新发生者除外。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 国贸0402 张志豪指导老师:张毅 一、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概述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倡导自由贸易,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竞争日趋激烈。WTO组织并不禁止各国的贸易保护,但为了使得国际贸易尽可能的公平、积极、顺利的发展,WTO组织还是在其法律框架下设置了一些例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便是这些例外的主要部分,它们为保护各国的民族工业及当地产品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维护国际贸易正常、平等的竞争秩序,WTO组织允许成员国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情况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一)反倾销措施含义及其特点 按《反倾销守则》规定,“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的倾销现象采取的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征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对某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有三个必要条件:①倾销存在。②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重要阻碍。③倾销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国只有经过充分调查,确定某项进口商品符合上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方可征收反倾销税。 针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是反倾销的最终解决措施。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含义及其特点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们的启示 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 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 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我对美年输出球轴承金额不足美国轴承市场总金额的4%。因此,没有对美国轴承协会成员造成损害的可能。

WTO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重点笔记解析

第一章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 1.关贸总协定成立的时间与历史地位是什么? GATT从1948年诞生,WTO 1995年诞生。 1)GATT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取消一半数量限制以及对非关税壁垒进行控制,促进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继而推动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 2)GATT通过自身不断完善,强化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则,力图为世贸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础。 通过磋商和争端解决,较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贸易领域的纠纷和争端,避免贸易战争。 4)通过“特殊和差别待遇”,重视发展中国家利益。 2.关贸总协定经历了哪几个回合的谈判? 1-5前五轮谈判仅涉及关税减让。 6肯尼迪回合谈判首次涉及反倾销措施。 7东京回合谈判开始涉及非关税措施与框架协议。 8乌拉圭回合谈判则广泛涉及规则、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等15项议题。 目标: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维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目标;建立一个更开放更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3.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历史意义是什么? 1.意味着一个强大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将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挥主导作用。 2.标志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3.推动了世界贸易的巨大增长,并未各成员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投资机会和更高的福利水平。 4.突破了只注重于货物贸易的局限性,覆盖并完善了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4.WTO 建立以来取得了哪些成就? 1.落实乌拉圭会和协议与推进新协议谈判 2.管理范围与成员方数目不断增加 3.争端解决机制日益受到信任 4.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积极发挥监督作用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试题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试题 第一小组 一、单选题 1、在薄壁矩形钢管案终裁中,倾销税率是249.12%~264.64%,补贴税率是 2.17%~200.58%,请问合并税率是多少() A、251.29%~266.81% B、251.29%~465.22% C、266.81% ~465.22% D、449.7%~465.22% 答案:【B】 解析:合并税率就是倾销税率和补贴税率相加。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倾销措施的是(D) A、临时措施 B、价格承诺 C、征收反倾销税 D、保障措施 3、( A )的特征是以低于国内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垄断的目的。待击败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之后,再利用垄断力量抬高价格,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A.长期性倾销 B.偶然性倾销 C.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 D.技术性倾销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C) A.补贴不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提供 C.接收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5、下面哪一项措施不是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反倾销措施?(D) A、临时反倾销措施 B、价格承诺 C、反倾销税 D、进口配额 6、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 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 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 答案:B 7、反倾销协议规定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协议规定的条件 (C ) A. 一国的产品低于正常价值出口 B. 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严重损害 C. 产品低价出口是出口国政府鼓励的 D. 损害是由产品低价出口造成

WTO 补贴与反补贴要求措施协议详情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补贴的定义 1、为本协议之目的,以下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 (a)(1)在某一成员的领土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统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 (i)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贷款、投股)、资金或债务潜在的转移(如贷款担保); (ii)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 (iii)政府不是提供一般基础设施而是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收购产品; (iv)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后者行使上述所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或 (2)存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规定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收支或价格支持,和 (b)由此而给予的某种利益。 2、上述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分条款的规定,如果该项补贴根据第二条规定是属于专向性的,则仅遵守第3部分或第5部分规定。 第二条专向性 1、判定上述第一条第1款所定义的补贴是否属于授予当局专向性地给予管辖围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的专向往,应适用以下原则: (a)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该当局以执行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据已执行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资格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有关的标准或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其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c)如果虽按上述(a)项和(a)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在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补贴计划,主要由特定企业支配使用的补贴,向特定企业提供按比例说是过分大的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做出授予补贴的决定。在引用本项规定时应考虑到补贴授予当局管辖围经济活动多样化的程序,以及已在实施的补贴计划的时间跨度。

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一、补贴的定义及其基本特点 补贴的定义 补贴:成员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的支持措施。补贴的条件 ?一、是由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 ?二、提供了财政资助或者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三、使企业或者产业得到了利益 补贴的基本特点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 3.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 4.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利益” 5.补贴的目的是增强国内竞争者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 二、补贴的分类 (一)根据补贴的范围不同:一般补贴和出口补贴 一般补贴:政府为某一产品的生产而给予国内生产者的补偿; 出口补贴:政府为了刺激出口而给予出口生产者的产品补贴。 (二)根据补贴的方式不同: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 直接补贴:政府为鼓励国内某种产品的生产而给予本国生产者的现金补贴; 间接补贴:政府通过给予国内生产者在贷款、技术、税收等各种优惠条件和特权措施而资助国内生产者。 (三)根据补贴对国际贸易的扭曲程度: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述补贴 1.禁止性补贴:不允许成员方政府实施的补贴,一旦实施,任何受其影响的成员方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特点: ?很明确的专门用于影响贸易的补贴 ?对其他成员方最可能受到损害 ?直接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 ?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属于红色补贴。 2.可申述补贴:成员方政府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等发展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可对国内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补贴,若这种补贴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和防碍,其他成员方可以进行申述并诉诸多边争端解决。 ?特点: ?其存在具有合理性,WTO允许其存在。 ?如果运用不当,将造成损害 ?受害方进行申诉并诉诸多边贸易争端解决 ?属于黄色补贴 3.不可申述补贴:其他成员方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多边争端解决的补贴。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资料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 摘要: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加拿大是第一个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而且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数量仅次于美国对中国发起的调查。事实上,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加拿大也是中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加拿大频频对中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可能将中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加拿大是除美国之外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并且每起都伴随着反倾销调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大多数案件做出肯定性损害终裁,并征收反补贴税及反倾销税,可见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志在必得的决心。 关键词:反补贴;反倾销;加拿大;贸易摩擦;WTO 一、引言 (一)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与贸易逐渐备受各国关注,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国际金融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贸易摩擦。特别是我国与加拿大的对外贸易交流中,问题频出,尤其是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的3起反补贴调查,不仅意味着反补贴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也标志着贸易摩擦出现了新形势。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反补贴本来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手段,但是却被一些国家用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13年,两国双边贸易总额超过730亿加元占加拿大贸易总额的7.7%。截至2013年年底,加拿大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总额达49亿加元,是10年前的近6倍。随着两国贸易的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日渐频繁。从2004年开始,加拿大频频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将我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在最近十年里,加拿大已对我国发起了多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和并调查。本文通过对几起加拿大对中国的反补贴案例的分析,找到中国频遭反补贴调查的原因所在,并探讨关于应对反补贴调查中国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希望以后中国在对外贸易中更加注重贸易摩擦方面的问题,适时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使中国的发展道路更加平稳,发展更加迅速。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1.国内的研究状况 黄文旭(2009),通过对加拿大对华半导体冷热箱反倾销与反补贴税案的介绍,分析加拿大对华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新发展,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策略[2]。 李炼(2006),研究了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的启示,着重研究中国的应对策略选择方面,分析了WTO对反补贴的导向问题,提出对于任何补贴,只要企业不将其用于谋取价格竞争优势和大幅度地提升市场份额,就不大可能引发反补贴诉讼[3]。 方茜(2006),采取比较法学和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对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反补贴立法和使用情况进行横向比较,总结归纳各国国内补贴立法的特点和优缺点[4]。 张斌(2009),从美国和加拿大的立法和实践角度,采用比较分析法研究了对华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得出一个规律:是否使用外部基准取决于各自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或在同一产品反倾销调查中的市场导向产业认定[5]。 甘英(2007),全面分析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法律框架,对WTO补贴与反补贴法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国际经济与贸易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问题研究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专向性标准是补贴与反补贴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A)是第一部将专向性标准纳入到国际规范中的法律文件,这对于规范和引导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实践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深入研究SCMA中的专向性标准问题,既对我国补贴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我国充分发挥补贴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对我国反补贴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为我国未来可能采取的反补贴措施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补贴与反补贴专向性标准是判断一项补贴是否由成员方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或特殊地区提供,这类优惠是否是其它企业或产业或地区不能获得的或高于其它企业或产业或地区所享受的待遇,并且,是否因此具有了特定性而给予了特定产业以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对经济产生了扭曲影响的准则。同时,按照这一标准的成立与否决定是否采取反补贴措施。专向性标准是SCMA 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是判断补贴是否应受反补贴措施制裁的前提条件,在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实践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SCMA中专向性标准的确立对国际补贴与反补贴实践意义重大。一方面,既承认了补贴在成员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通过这一标准将那些具有经济扭曲效应的补贴予以排除,避免成员国补贴措施的滥用。另一方面,通过这一标准,SCMA对成员国的反补贴行为做出合理规制,只允许针对具有专向性特征的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避免作为贸易救济措施之一的反补贴行为沦为新的贸易保护工具,对促进公正有序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做出了贡献。本文提出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有:SCMA中专向性标准还存在某些不足,在补贴与反补贴实践中还可能引起争议,这需要WTO在今后的实践中予以完善。对我国而言,应该比照SCMA 中专向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我国补贴制度中的补贴予以调整,放弃或改变那些

补贴与反补贴之专向性问题研究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之专向性问题探究 摘要:补贴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然而补贴即是促进本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政策性工具,又是一种非关税壁垒,会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对反补贴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其中专向性标准对补贴措施是否合理进行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重要前提条件。本文在对SCM协议中补贴专向性进行界定之后,深入分析了其一般原则和产业认定、主观故意等基本问题,最后对我国反补贴制度中的专向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SCM协议;补贴与反补贴;专向性 一、SCM协定中补贴专向性的界定及价值分析 (一)补贴专向性的界定 SCM协定中的补贴专向性标准来自于美国的发补贴实践,美国《关税法》认为,可诉补贴必须为“向特定企业或产业或企业群或产业群提供的”,这是专向性标准的最早起源。GATT1947和1979年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并没有对补贴的专向性作出明确的规定,直到1994年《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才正式在国际法层面确立补贴的专向性立法。 补贴的专向性是指,补贴是成员方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或某些特殊地区特别提供的1。这类优惠是其他企业或产业或其他地区不能获得的或高于其他企业或产业或其他地区所享受的待遇。也就是说,如果授予补贴的政府机关或该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某个企业、某个产业某个企业集团或产业集团或某特定地区可以获得补贴,则该补贴就是专向性补贴;而如果授予补贴的政府机关或该机关依据的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标准或条件,且是中性的,不特别优惠某个企业或地区,并且是纯经济性的,平等实行,只要符合这些标准或条件的企业都能自动获得补贴,则这些补贴就不是专向性的。 另外,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也就是SCM中规定的禁止性补贴,也是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根据《SCM协定》第2条“专向性”的规定,补贴的专向性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地区专向性和拟制专向性。 1李本《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7页

补贴与反补贴的理论综述

补贴与反补贴的理论综述 2.1 补贴与反补贴的由来 “补贴”力一词由来已久,早在自由资本主义贸易初期,政府为了支持本国出口商占领国际市场而给予出口商以扶持和奖励。世纪一世纪中叶的欧洲,西欧各国如英国、法国等国,均实行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在当时的重商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金银被看成是一国财富的主要标志,因而各国通过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地获得金银。获得金银的重要手段就是把本国的商品卖给别国的居民。各国政府为了能够扩大出口,给予本国出口商品以补贴,以换取最能代表国家财富的金银币。斯密在论及英国奖励出口政策时指出“其实政府或行会的这种出口补贴无异于付钱给外国人以购买英国货物。”到了世纪,各国政府逐渐取消公开、直接的出口补贴政策,而由制造商和出口商常对出口进行补贴。正如斯密描述“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荷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定货物的输出,这种方策施行得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但却仍然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的货物的价格高一倍以上。”随着时间的发展,补贴越来越流行,越普遍了。各国政府大都为了扩大出口,采取了出口补贴的政策。 一国政府有权采取它认为适当的任何政策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一国的主权所在,也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其他国家本来是无权干涉的。然而,一国对国内工业的补贴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对外贸易,影响了给予补贴国与他国的经济交往,则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业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扭曲贸易和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就引起了一些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出台,乌拉圭会合谈判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eounter vailing measures)即(SCM》协议就是为了完善和严格补贴和反补贴的法律制度,通过一揽子协议的方式通过的,对于所有的成员过有约束力。 2.2 补贴及其特征 2.2.1 补贴定义

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在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如关税减让、禁止数量限制、非关税壁垒规则等,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有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在加入WTO多边贸易体制以后,如果因为这个国家履行了入世时开放市场和减让关税的承诺,造成某一种产品大量进口会冲击国内的相关产业的话,这个国家可以利用WTO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有关国际规则紧急限制外国的这种产品进口,以有效保护国内受冲击的弱势产业。从保护国内产业角度来看,3个规则实施的目的都是一样的,但是在保护性质、保护范围、法律规则、条件差异、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我们可以归纳如下表所示。 项目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保障措施制度 一、实施目的 反倾销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反补贴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保障措施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二、保护性质 反倾销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 反补贴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 保障措施制度:针对公平贸易,客观上限制了公平竞争 三、依据的国际规则 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O《反倾销协议》 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 四、主体和行为方式 反倾销制度:主体是出口商,方式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 反补贴制度: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方式是给予企业特殊的经济或者财政上的补助。 保障措施制度:主体是国内产业,方式是对数量限制或维持关税配额 五、实施的前提条件 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制度:倾销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反补贴制度:补贴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制度:进口激增、产业损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六、损害判断 反倾销制度: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 反补贴制度:严重性损害和实质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 保障措施制度:对国内工业产生严重损害和严重威胁 七。因果关系 反倾销制度:倾销是损害或威协的原因之一 反补贴制度:补贴是损害或威胁原因之一 保障措施制度:短期内进口激增造成国内工业的严重威害 八。发起调查 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第十八条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wto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复习题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规则:属于制度的范畴,是制度的表现与体现,它规范、约束和指导着人们的行 为。(第一章) 2、非正式规则:指社会认可的能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惯例或标准行为。(第一章) 3、正式规则: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正式规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 规则和契约等。(第一章) 4、习惯:习惯指所有在正式规则无定义的场合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的惯例或标 准行为(多数人或年长的人的榜样式行为)。一种行为若能成功地应付反复出现的环境,就可能被人类理性因素固定下来成为习惯。(第一章) 5、实施机制:指正式规则得以存在和有限运作的保障系统,带有强制性。它与规则 之间存在着依存关系。是正式规则有约束力的基本前提。是判断正式规则效能高低的重要标准。(第一章) 6、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指一成员方在实施某种 限制和制裁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它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第二章) 7、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处理成员方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WTO的核心原则,指 任何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二成员方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须同时、同样地给予第三成员方,即一视同仁。(第二章) 8、国民待遇原则:指成员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 内享有不低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的待遇。(第二章) 9、透明度原则:指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开,以使 其他成员有一定时间来了解和熟悉它。由于透明度原则主要针对贸易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修订和废止,须及时公布,一视同仁,不搞暗箱操作,目的在于防止不公开贸易。(第二章) 10、关税:是一国根据本国政治和经济的需要,依照国家的税则、税例,以进出口 货物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按一定关税税率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第四章) 11、绿箱措施:是指对贸易没有扭曲作用或扭曲作用很小的国内支持措施。如所提 供的支持是通过公共基金建立的政府计划来提供的,而不涉及消费者的转让;或有关支持不属于对生产者提供的价格支持。(第五章) 12、蓝箱措施:是指根据限制产量的计划给予的直接支付,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该支持是根据指定地区和产量给予的;该支持数额限于限制产量产品生产总值的85%或以下;对牲畜的直接支持是按限定的头数给予的。(第五章) 13、微量支持:当对农业生产上的国内支持不超过该产品当年生产总值的5%时, 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这一比例为10%,可以不计入国内支持货币总量并不承担削减义务。(第五章) 14、规避行为:是指成员方以转运、变更航线、谎报原产国或原产地和伪造正式文 件以及谎报纤维成分、数量、货品名称或商品归类等手段,阻挠纺织品、服装部门纳入关贸总协定的一体化进程的行为。(第六章) 15、货物的原产地:也被称为货物的“经济国籍”,实际指的是某一特定货物的原 产国或原产地区,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根据各国的原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及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在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如关税减让、禁止数量限制、非关税壁垒规则等,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有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在加入WTO多边贸易体制以后,如果因为这个国家履行了入世时开放市场和减让关税的承诺,造成某一种产品大量进口会冲击国内的相关产业的话,这个国家可发利用WTO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有关国际规则紧急限制外国的这种产品进口,以有效保护国内受冲击的弱势产业。从保护国内产业角度来看,3个规则实施的目的都是一样的,但是在保护性质、保护范围、法律规则、条件差异、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我们可以归纳如下表所示。 项目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保障措施制度 一、实施目的 反倾销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反补贴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保障措施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二、保护性质 反倾销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 反补贴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 保障措施制度:针对公平贸易,客观上限制了公平竞争 三、依据的国际规则 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O《反倾销协议》 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 四、主体和行为方式 反倾销制度:主体是出口商,方式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 反补贴制度: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方式是给予企业特殊的经济或者财政上的补助。 保障措施制度:主体是国内产业,方式是对数量限制或维持关税配额 五、实施的前提条件 反倾销制度:倾销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反补贴制度:补贴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制度:进口激增、产业损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六、损害判断 反倾销制度: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 反补贴制度:严重性损害和实质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 保障措施制度:对国内工业产生严重损害和严重威胁 七。因果关系 反倾销制度:倾销是损害或威协的原因之一 反补贴制度:补贴是损害或威胁原因之一 保障措施制度:短期内进口激增造成国内工业的严重威害 八。发起调查 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 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 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九。实施范围 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 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

1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专向性补贴分为(,)类别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15.《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专向性 补贴分为(,)类别 篇一:根据我国的《反补贴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总题库 东财《wto法律制度》在线作业总题库 备注:由于试题是随机的,所以考生必须下载此题库。再通过word的搜索功能,根据关键词,才能查询到试题的答案。 1、在乌拉圭回合货物贸易谈判中,发达国家(主要是美欧之间)之间谈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是 a、农产品问题 b、纺织品与服装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