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9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增加支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工会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违章指挥和强迫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不得强令从业人员超规定工作时间、超规定劳动强度作业;不得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禁止工种作业。对拒绝实施上述行为的从业人员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解决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投入等问题,落实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第十二条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资格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二)检查本单位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三)监督本单位职业卫生以及劳动防护措施、保健措施的执行;

(四)检查本单位全员培训、持证上岗的落实;

(五)检查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安全培训机构发给相应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全员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的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全程培训,并确保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的落实。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时间,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监督各工矿商贸、建筑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学校、机构(基地)的安全生产教学、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取得项目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阶段相应的安全许可。

其他实行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凡未按国家、行业规定标准实施“三同时”的,一律不得建设、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会有权对涉及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设计审查、设施施工、竣工投入生产(使用)前验收等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十八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建设项目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输油(气)管道、尾矿库及矿山塌陷区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已建成的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拆除、搬迁、关停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重大危险源等进行安全评价,其评价结果应依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登记建档,对运行安全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

(二)定期检测、评价重大危险源有关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状态;

(三)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对运行安全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立即停止使用;

(三)制定应急预案,并确保有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评估、报告,实现有效治理。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首先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治理责任。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确保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或者未经

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从事社会公用事业和公共场所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和场所的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提取,存储资金,负有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资金的提取和存储。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缴纳保险费;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监管执法体系、应急救援体系、责任体系和考核督查体系,支持、督促各辖区、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鼓励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监督;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检查或者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

(三)设施、设备、器材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经营情况;

(七)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存储和使用情况;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使用情况;

(九)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职业危害的防治情况;

(十一)其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应当主动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监督检查部门。

第三十三条颁发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查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和咨询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依法承担与服务相关的责任、义务。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依规定立即上报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逐级上报,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将伤亡赔偿金按时、足额支付给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或者其家属。

第四章煤矿安全生产

第三十六条煤矿的安全生产除了应当遵守本条例其他章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所规定的职责分工,与国家设在省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密切配合,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产煤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职能部门依法严格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取缔非法煤矿。

产煤地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加强对违法、违规开采小煤矿关停整顿的治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煤矿的通风、通讯、防瓦斯、防突出、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煤矿必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严格执行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检查等管理制度,落实瓦斯抽放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和防突出措施,确保治理资金,控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措施,遵守水害防治工作的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构必须及时查处煤矿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认真监督管理、监察煤矿企业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实。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制度,带班人员应与当班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负有下列职责:

(一)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检查;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行为;

(三)发现危及职工安全的情况时,立即采取停产、撤人等紧急处理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煤矿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中责令停产整顿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并暂扣相关证照。

煤矿接到责令停产整顿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和安全措施。整改方案应当包括整改项目、目标、时限、作业范围、作业人数以及整改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督检查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停产整顿报告制度,严禁煤矿在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以任何理由进行生产。

第四十二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

(二)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三)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进行生产或者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五)采用鱼刺式巷道开采,存在重大通风、瓦斯隐患的;

(六)存在较大的瓦斯、火灾、水灾等隐患,又没有建立相应的防治系统的;

(七)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八)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应当关闭的其他煤矿企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本人上一年年度收入30%以上8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之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未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八条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包括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通过的;

2018辽宁省食品安全考试(从业人员)

第 1 题、[单选]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制度 A 许可 B 审查 C 管理 D协调 第 2 题、[单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适用于以下哪些行业:() A 餐饮业经营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和集体用餐配送单 位 B 无固定加工和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 C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第 3 题、[单选]餐饮服务单位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在()内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A 1小时 B 2小时 C 3小时 D 4小时 第 4 题、[单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推荐的煮沸和蒸汽消毒方法是()

A 保持90℃,10分钟以上 B 保持100℃,10分钟以上 C 保持100℃,5分钟以上 D 保持90℃,5分钟以上 第 5 题、[单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食品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是() A 18℃~1℃ B 20℃~0℃ C 20℃~1℃ D 18℃~0℃ 第 6 题、[单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下列哪种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A 患有副伤寒的人员 B 患有糖尿病的人员 C 患有感冒的人员 D 患有胆囊炎的人员 第7 题、[单选]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月。

A 3 B 6 C 8 D 10 第8 题、[单选]餐饮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人员 A 行政管理 B 服务管理 C 食品安全管理 第9 题、[单选]餐饮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 A 安全、无害 B 无刺激作用 C 无明显的不良反应 第10 题、[单选]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记录应至少保存() A 3个月 B 6个月 C 1年

中小学安全条例

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的决议 (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三号)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学校周边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以下称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设立或者明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协调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 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城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房管、水务、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校可以组织成立学生家长委员会,监督、协助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政府和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和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所需经费。 学校不得以保障安全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学校周边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设置高压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市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并符合安全规范。 学校周边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规划、土地、水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周边山体、水流状况,发现影响学校建(构)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使用安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应当在禁止游泳区域设置禁止游泳标志。水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对江河湖泊的岸线、堤防进行安全巡查和加强日常管理,在其他易发生学生溺水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在建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城管部门负责学校周边市政道路的维护管理。

大连市金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大连市金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本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七十号令 2002.6.29颁布 (二)行政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002.1.26颁布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 2004.1.13颁布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006.1.21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 1984.1.6 颁布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2003.6.1 颁布 (三)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省七届人大 1993.1.13颁布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1994.9.25颁布1997.11.29修正 3、《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1995.10.14颁布(四)部门规章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 2003.7.1颁布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2004.5.17颁布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2004.5.17颁布4、《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9.1颁布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 2005.1.1颁布 6、《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2005.2.1颁布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2005.2.1颁布 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2005.9.1颁布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2006.3.1颁布 10、《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2004.11.3颁布 11、《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 2004.10.1颁布 1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2005.9.1颁布 13、《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2006.5.1颁布 1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9号2003.5.1颁布 15、《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 2004.11.1颁布 (五)政府规章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2006.2.1颁布 (六)规范性文件 1、《大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5.2.23颁布 2、《大连市水泥机立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3.10.28颁布 3、《大连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2003.3.22颁布 4、《大连市海产品捕捞潜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04.2.26颁布 5、《辽宁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2004.10.19颁布 6、《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试行)》 2002.12.29颁布

安全培训记录2021

xx项目 安 全 专 题 培 训 记 录 施工单位:

目录 一、《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培训 二、吊篮作业安全培训 (13) 三、吊装作业安全培训 (16) 四、高空作业安全培训 (20) 五、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作业安全培训 (22) 六、门卫、更夫值班安全培训 (25) 七、模板安装与拆除作业安全培训 (27) 八、升降机安装作业安全培训 (30) 九、升降机司机安全培训 (33) 十、升降机加节、附着安装作业安全培训 (35) 十一、塑钢窗安装作业安全培训 (37) 十二、塔吊安装作业安全培训 (39) 十三、塔吊顶升作业安全培训 (41) 十四、塔吊司机安全培训 (44) 十五、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6) 十六、司索信号工操作规程培训 (49) 十七、用电作业安全培训 (51) 十八、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53)

专题安全培训记录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技术、管理、咨询等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安全生产服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九条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针对行业特点,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以下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三)如实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及时妥当处置突发事件、参加抢险救护;(五)研究、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先进经验;(六)依法应当予以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和管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 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7]10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24 【实施日期】2017.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0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4日 2017年大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落实“四个最严”,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等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积极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就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力推动落实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和标准(2017版)的通知》(食安办〔2016〕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管理与评价办法和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辽食安办发〔2017〕4号)、《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17〕17号)要求,进一步细化我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分工表,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完善工作措施,加强评估和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突出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切实推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做好迎接国家、省对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标准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各项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配套管理制度等。(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法制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

《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校是培养人的场所,是社会知识和智慧的中心,是国家发展的希望所在,然而学校的不安全隐患比比皆是,近年来,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更是频频发生,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了无可挽回的痛苦和损失,而由此引起的纠纷更是纠缠不清,往往给学校管理带来巨大困扰,甚至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如何保证学生在学校的安全是家长最关心的问题,造成这些事故的原因很多,想创造一个绝对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可以预测这些不安全因素,及早作好预防的准备,防止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因此学校要将安全事故的预防放在首位,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方针。适时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排除,建立相对有效的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最快处理突发的安全事故并对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展开调查,进行研究,以积累安全事故预防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保障师生的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适时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安全事故预防最有效的途径。要想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首先要了解学生安全事故的特点和造成原因。学生在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很大区别,在校安全事故的主体都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身心发展角度来看,这一年龄段的学生特别顽皮、好动,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对未尝试过的事情跃跃欲试。活动范围大,喜欢去一些成年人不注意的"神秘"场所。本身又不具备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胆子很大,容易受到伤害而不计后果。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大程度在于学生,学生的注意品质、认知、情绪、判断能力、安全态

关于近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通报

关于近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5月,全国建筑业连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13起,共造成51人死亡,同比分别上升18.2%和34.2%。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有:18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坊新村一座二层楼房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墙体倒塌,造成6人死亡;19日,辽宁省大连市的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教学楼中厅工地,在浇注混凝土过程中发生高支模板坍塌,造成24名作业人员随模板跌落,其中6人死亡,18人受伤;21日,江苏省苏州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浦江改造A标工程污水井施工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2名施工人员下井昏倒,另3名施工人员施救过程中也中毒窒息,共造成5人死亡;2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在建的消防大队指挥中心工地发生墙体突然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 经对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主要原因:一是建设工程各方的主体安全责任不落实。二是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问题突出。三是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四是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一些建设工程游离于主管部门监管范围之外。五是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近期发生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通报各地务必加强建设工地安

全监管。为遏制建筑业重大事故频发的势头,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建设部与我局联合召开的全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安全综合监管,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建设工程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职责。要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辖区内铁道、公路、水利、电力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易发生坍塌、高处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事故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要督促工程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各方主体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了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总体目标和各项措施。目前,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电监会已制定了实施方案,并进行了部署。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隐患,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

无损检测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条经理安全职责 1.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并组织贯彻和实施。 3、负责建立健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建立QHSE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内审和管理评审。 4.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重视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培养,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5.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主持并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计划,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6.负责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7.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管理“四不放过”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事故到上级公司汇报和重大事故行政追究制度。 8.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总经理安全工作计划,并逐条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第二条副经理安全职责 1.副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负责领导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运行不符合、事故、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管理和控制,主管本公司的事故调查处理和向上级报告。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三同时”和“五同时”原则。 4.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检查管辖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

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组织制(修)订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8.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副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第三条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对保证员工享有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会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负责对职工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的改善进行监督,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职工会议的议案,并监督有关部门执行。 4.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参加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制订,参与企业QHSE文化建设工作,并起监督作用。 5.组织员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总经理关于安全工作的奖惩,协助做好员工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6.按照上述安全职责,制订年度工会主席安全工作计划,并逐条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第四条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职责 技术负责人对企业生产中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质量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问题负责。其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管理,采用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和本质安全型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组织研究落实重大隐患整改方案; 2.审查单位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制定、审批施工技术方案;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以及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 (二)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道路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较大危险行业)的; (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组成及其职责的规定。 本《条例》吸收国际通用做法,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除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外,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设上,还规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本条正是结合上海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明确了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一)本条规定,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这种做法在国际上都较普遍。如加拿大安大略省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5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如日本在劳动安全卫生法中规定,在行业和规模均符合政令规定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委员会。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生产经营单位非常设的议事机构,本条规定,安委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特别强调了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利于他们代表全体从业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除外)。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业态类别包括: (一)普通小餐饮; (二)中小学生校外托餐。 第六条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 (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糕点类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四)自制饮品制售。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八条许可审查部门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如发现其不属于小餐饮范围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重新予以审核、核准和发证。 第九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相关程序,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负责人、业态类别、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由CY(“餐饮”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别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知识竞赛题库

5.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 。 6.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 和。 7.学校安全工作坚持、,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8.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 、、的原则。

1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13.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和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16.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17.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18.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或。 19.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 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23.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4.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25.学校应当开设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26.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和,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

工业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编号:AQ-BH-02843 ( 应急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工业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Emergency plan for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 in industrial zone

工业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备注:应急预案明确了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当发生超过应急能力的重大事故时,便于与应急部门的协调,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管委会和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2.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3— 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 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区管委会应急办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1.2.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建筑施工行业一直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行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仅供参考。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篇1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和住建部近期一系列要求,总结和汲取潍坊峡山坍塌事故教训,部署下一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任务。刚才,宋瑞乾局长通报了4月30日潍坊市峡山区模板坍塌事故情况,潍坊市住建局李广东局长作了发言。下面,根据厅里研究的意见,讲七个方面的意见: 一、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潍坊峡山模板坍塌事故教训 峡山模板坍塌事故教训极其深刻,令人十分痛心。事故发生后,郭树清省长、于晓明副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抓紧启动事故原因调查,一定要反思和警醒,真正付诸行动、见到实效。住建部高度关注,对事故救援和查处提出明确要求,实施挂牌督办,要求两个月内上报查处情况。我们一定要深刻汲取这次事故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重新审视我们的工作,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这份沉甸甸的职责。各级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开发、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要把“零死亡”作为最重要的 目标,算清事故代价账、安全生产经济账,切实做到不安全不施工、施工必须确保安全。人命关天,生命无价,建设领域广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特别是一线作业人员,一定要强化“零死亡”的强烈意识,时时、处处、事事绷紧安全弦,遵章守纪,敢于拒绝违章指挥,决不干冒险施工的傻事,牢牢把握生命安全主动权。各级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责任人员,要把保障“零死亡”作为刚性要求,切实做好全天候监督,全覆盖防控,持续开展无疏漏、无缝隙的排查整治,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宁走十步远,不走一步险,为“零死亡”全力 奋斗。 二、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管行业发展,必须要管生产安全。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监管,特别当前形势比较严峻,要经常反省工作,不断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各地住建部门的同志们,尤其是负责同志,要经常反思和检查:第一,是否在思想认识上真正树立了安全发展理念,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了突出位置?第二,是否全面了解掌握了本地建筑安全生产的薄弱 环节和突出问题?第三,是否真正找到了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第四,各项措施是否 真正落实到位了、效果到底怎么样、监管措施是否需要调整?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重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 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辽食安委发[2011]7号 各市、绥中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了《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为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工作责任制。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一)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全过程无缝隙监督管理。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依法确定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 (五)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六)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规划及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七)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九)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 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应按照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做好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加省食品安全委、食品安全办会议,落实会议议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三)按要求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向省食品安全办反馈工作意见。 (四)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通报、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信息和材料。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七)各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共同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立法,在新的法规出台前各部门要按照既往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法规出台后各部门按法定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履行的职责 (一)各部门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要求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卫生部门进行通报。

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

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校是培养人的场所,是社会知识和智慧的中心,是国家发展的希望所在,然而学校的不安全隐患比比皆是,近年来,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更是频频发生,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了无可挽回的痛苦和损失,而由此引起的纠纷更是纠缠不清,往往给学校管理带来巨大困扰,甚至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如何保证学生在学校的安全是家长最关心的问题,造成这些事故的原因很多,想创造一个绝对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可以预测这些不安全因素,及早作好预防的准备,防止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因此学校要将安全事故的预防放在首位,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方针。适时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排除,建立相对有效的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最快处理突发的安全事故并对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展开调查,进行研究,以积累安全事故预防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保障师生的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适时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安全事故预防最有效的途径。要想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首先要了解学生安全事故的特点和造成原因。学生在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很大区别,在校安全事故的主体都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身心发展角度来看,这一年龄段的学生特别顽皮、好动,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对未尝试过的事情跃跃欲试。活动范围大,喜欢去一些成年人不注意的"神秘"场所。本身又不具备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胆子很大,容易受到伤害而不计后果。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大程度在于学生,学生的注意品质、认知、情绪、判断能力、安全态度、性格倾向等多种心理因素上的缺陷,都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而对于这些心理缺陷是可以通过安全教育纠正的,安全教育对事故预防是明显有效的,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安全教育是与学生最密切相关的安全对策,

管理干部安全培训试题教学提纲

中车大连电力牵引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2017年中层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试题 姓名部门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3 分,共 60 分) 1.公司推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搞好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保障,其国家标准代号是GB/T28001-2011 ,国际标准代号是OHSAS18001:2007,在这个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领导的作用是关键,是核心。 2.杜邦的理念是“领导的行为是指导安全工作的最低标准”。 3 、领导对安全工作的定位决定了其所管辖范围安全工作所能达到的一个最高高度。 4 、在安全工作方面,一定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 、各级领导要关注安全工作,并将安全工作作为自己最主要的工作之一。 6 、领导核心作用中最重要的是领导的示范作用。 7 、领导不能泛泛谈安全,要在行动上投入。 8 、重大作业,公司领导要到现场去看,要亲自去做;职能部室领导、车间主任要经常去作业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要和员工沟通。 9 、领导强调一百次不如亲自做一次。所以,领导的示范作用很重要。 10 、领导的核心作用就是领导以自己的行为,于细微之处维护公司安全工作理念、政策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所设定的标准,真正起到引领、指导的核心作用。 11 、优秀的中层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并且很好地去履行。 12 、如果把企业比喻成一座房子,那么决策层就是房梁和屋檐,决定高度和方向 ;普通员工是地基和砖瓦,撑起和分解房屋的重量,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

成效;管理层则是一根根支起屋顶、连接地基和砖瓦的立柱,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的进程和对其不断进行修正。 13 、事实证明,许多事故就是由于交接不到位、部门间安全责任推诿、部门抵触或沟通不畅造成的。 15 、对于管理者来说,只有“懂安全”,才能管好安全。 16 、违章指挥和管理缺失,是管理人员在不懂安全的情况下最容易犯的错误。 17 、企业中层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应该同时扮演两个重要角色,一是管理者,另一个就是“教练”。 18 、很多时候,员工都会以上司的言行、思想和态度来修正自己的行为,他们会下意识地认为“领导是对的”。 19 、管理层更应该不断吸取知识,才能使自己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并以此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20 、完善制度和指导下属,是企业中层必须履行的安全责任,而不断进行“自我完善”是责任能够很好履行的必要条件。 21 、细节之道,安全管理之要。如果说安全管理的一般法则是科学,那么在安全管理中的细节就是艺术。 22 、想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预见性,必须在前瞻思考上多下功夫,在周密制定计划、时刻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上多花精力,在发现未遂先兆和事故隐患的过程控制上多做预案。这就是取得安全生产主动权最关键的一环。 23 、实践证明,任何真正成熟有效的管理,都是在对细节精确把握的基础上制定规则和标准来运行的。 24 、所谓机制并不是有制度和规则就行了,而是管理制度和规则标准的长期坚持、有效运作,变理念为行动,从而控制一切不该发生的问题发生。 25 、违章就是不良习惯对管理制度、标准、程序的背叛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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