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背诵版1)

中国法制史(背诵版1)
中国法制史(背诵版1)

《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对比总结

一、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变化

夏商时代“神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西周“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秦朝:缘法而治、严刑重法—汉朝: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原则,后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唐朝:“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元朝: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异制—明朝:重典治国、“明刑弼教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清末预备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清末修律: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北洋政府:隆礼与重刑并重—南京国民政府: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五权宪法”等理论为指导。

二、历朝刑罚原则变化

1.《吕刑》强调“明于刑之中”,提出“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惟齐非齐,有伦有要”,还规定了较为完整的赎刑制度和“上下比罪”“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的刑法原则。

2.西周: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原则。

(5)因地、因时制宜。

(6)上下比罪(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罪无正律,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具体说来“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

(7)同罪异罚一一贵族士大夫和庶人同罪异罚。

3.秦朝: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和教唆犯加重。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

(8)连坐原则。

4.汉朝:

(1)上请^一一当官贵犯罪后,可以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2)亲亲得相首匿一-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5.三国两晋南北朝:

(1)《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2)《曹魏律》八议入律。

(3)《北魏律》和《陈律》官当制度。

(4)《北齐律》重罪十条。

(5)北魏封建五刑(新五刑)初步形成:死、流、徒、杖、鞭。

6.隋朝:

(1)封建制五刑(新五刑)正式形成。《开皇律》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2)区分公罪与私罪。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3)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

(4)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一主要表现在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等特权。

7.唐朝: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3)合并论罪从重。

(4)自首减免刑罚。

(5)类推原则。

(6)老幼废疾减刑。

(7)累犯加重。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9)同居相隐不为罪。

(10)良贱相犯以身份论处。

(11)化外人有犯。

(12)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8.宋朝:

(1)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

(2)刺配刑——宋太祖时期规定了“刺配刑”。

(3)凌迟刑一^也作陵迟,俗称“千刀万剐”,至清末法制改革时才被废除。

(4)重法地法,是指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

9.元朝:

(1)确立了强奸幼女罪,强奸幼女处死。幼女年龄为10岁以下。

(2)民族间的不平等与同罪异罚。

(3)在死刑中增加了凌迟,还保留了奴隶制的劓刑、黥刑等肉刑和醢刑、剥皮等酷刑。

(4)改隋唐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共11等。

(5)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10.明朝:

(1)奸党罪律处斩。

(2)充军刑。

(3)廷杖。

(4)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定罪量刑原则。政治犯罪处罚重,礼仪风俗处罚轻。

11.清朝:

(1)发遣。

(2)文字狱。

(3)死刑分两类:斩、绞立决(一经死刑核准,决不待时)与斩、绞监候(判决后,等待秋审再行决断)。此外尚有称为极刑的凌迟刑。

三、历朝中央司法机关的变迁历代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为:

1.夏朝:大理。

2.西周:大司寇(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小司寇(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处理狱讼)。

3.秦: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审判官员,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4.三国两晋南北朝: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曹魏在廷尉之下设律博士,这一时期尚书台的司法审判权力逐步扩大。

5.唐:唐朝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中央机构。其中,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职掌案件复核权,御史台为监察机关,也是中央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活动,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6.宋: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初为强化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另立审刑院。此外宋初还增设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机构,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7.元:大宗正府为负责管理蒙古贵族事务的机构,同时又是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属中书省,职掌司法行政与审判。宣政院为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构,负责审理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

8.明清: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为明朝中央的“三法司”。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司审判。大理寺为复核机构。都察院有权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律的执行。

9.清末修律时,刑部改称法部,掌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称大理院,是专门负责中央司法审判的机关。

四、历朝婚姻制度的变迁

1.西周时期:

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来完成: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西周时期关于婚姻的解除,有“七出(去)”“三不去”的规定。

所谓“七出(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

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者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

按照周代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2.唐朝:

关于婚姻成立,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安排,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

一百”。

(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或者“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的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刑六十。又规定“男家自悔者,不坐”。

(3)对婚姻缔结有限制,规定同姓不婚,违者各徒二年,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关于婚姻解?除,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婚姻解除要件。“义绝”规定为强制离婚的条件。

所谓“义绝”是指夫妻情义已绝。犯“义绝”者,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徒一年”。唐还有“和离”的规定,即“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3.元朝:

(1)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清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

(2)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经基层官员、地方长老等保举推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府登记在册。明朝有所谓的“媒人行”,即媒妁有专门的营业住所,国家向其征税。

(3)各等人婚娶按本族习惯进行,汉族禁止“有妻更娶”,蒙古人允许一夫多妻并实行“父兄弟婚”。

4.明朝:

(1)明朝时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

(2)如果婚姻本身违法,被追究的也是家长,而非结婚当事人,“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3)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

(4)婚姻缔结要有婚书和聘礼。

(5)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

(6)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

(7)婚姻关系的解除以七出、义绝为条件。

(8)强调婚姻礼俗。

(9)“男女婚姻,各有其时”,即适龄者方可结婚。

(10)双方家长的意愿是婚姻订立的前提。

(11)订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必要双方都知道,自愿写立

婚书,依礼聘娶。

明朝的义绝(不同于唐律)包括:(1)身在远方。(2)妻子的父母将妻子改嫁他人。(3)将女婿赶出家门另招女婿。(4)纵容对方和外人通奸。(5)打伤妻子。(6)有妻子谎称无妻子或欺骗女方再娶媳妇。(7)把妻子当作小妾对待。(8)收了钱财将妻子和小妾典当或雇佣。(9)擅自做主将妻子的姐妹嫁人。

5.南京国民政府:

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该法的浓厚封建色彩。首先是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封建习惯;其次是维护夫妻间不平等;再次是维护封建家长制。如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子女从父姓,家置家长,

双方合意的买卖婚姻有效等等。

五、历朝继承制度的变化

1.西周宗法制严格确定嫡长子的继承权。

(1)各级领主的领地和身份只能由正妻(或称嫡妻)所生长子继承。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相对于嫡长子是小宗。

(2)在财产方面,其余庶子也只能由嫡长子分给,而无所谓“权”。

(3)女子无继承权,嫁妆只是出于父兄的赐予。

2.汉朝:

设立非正罪——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依律免为庶人。

3.唐朝:

(1)唐的继承分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其中前者是对祖宗血脉的延续,因而更为重要,通常采取嫡长子继承的方式。

(2)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又说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传袭。”继承权位与继承祭祀者,必须是嫡长子孙,而其他人无权参与。(3)若无子孙者,又准(令):“自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合者。”即在同宗子辈中收纳养子。

(4)在财产继承方面,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均分制,兄弟中先亡者,其子继父分,即代位继承。但生前立有遗嘱者,则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用遗嘱优先的原则。

(5)在一般情况下,女子出嫁后,不享有本家财产继承权。但据唐《丧葬令》规定:“户绝”之家,在室女可分得未婚兄弟财产之一半,作为自己的嫁妆费用。

4.宋朝:

(1)遗产兄弟均分,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2)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3)至南宋又规定了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户绝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倶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财产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出嫁女享有1/3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的1/3的财产收为国家所有。

(4)增加了“户绝资产”“死商钱物”等内容,形成了一般财产继承、遗嘱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承等比较复杂的继承制度。

5.元朝:

(1)蒙古人和色目人各依本俗法,蒙古人由幼子继承转为诸子均分。

(2)户绝之女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

(3)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就要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

至于夫家的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6.明朝:

(1)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制。

(2)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

(3)寡妻守寡不分析家产,但条件是寡妻有儿子(亲生、妾生、婢生均可);若寡妻令分析家

产,则可与诸子均分。

(4)奸生子继承权上升。所谓奸生子,即私生子,现代通称非婚生子。在元代,法律已开始正视奸生子,“奸良人子”成为法定财产继承人之一。至明代,奸生子在继承份额方面,又有提高。“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7.清朝:

(1)严格宗祧继承的法定顺序。清代继承制度分为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包括宗祧继承与封爵继承。在宗祧继承中,宗指近祖之庙,祧是远祖之庙。清代严格宗祧继承制度,确立以嫡长子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其下按嫡次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次子、庶次孙,依此继承。违反者,杖八十。

(2)规定独子兼祧制度。规定同宗独子可以实行兼祧,即一子可以继承两房宗祧。禁止乞养异姓义子,否则杖八十。立嗣关系成立之后,不得随意解除,违者,杖一百。封爵继承,也按嫡长子优先原则,其继承顺序与宗祧继承顺序相同。

(3)确立遗嘱继承的法定效力。确立遗嘱继承的法定效力,无论家长遗嘱分配是否公允,子孙必须遵从,不得表示异议。只有当家长生前没有立遗嘱时,才实行“诸子均分”的析产制度。即“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

女子一般没有继承权。只是在户绝之家,其财产由“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人官”。妇人夫

亡无子守志者,可以继承丈夫财产。但立嗣后,财产归嗣子。赘婿与养子也享有一定的继承份额。

六、历朝法律的篇数

1.《法经》共有六篇,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

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汉律六十篇的形成:叔孙通制定《傍章律》18篇、张汤制

定《越宫律》27篇、赵禹制定《朝律》6篇,加上《九章律》。

3.《曹魏律》,魏明帝时制定,共18篇。

4.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5.《北魏律》共20篇,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颁行。

6.《北齐律》形成12篇949条的法典体例。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

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7.《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

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2篇体例,制定了500条律文。

8.《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9.8.《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9.《贞观律》——-共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10《永徽律》一一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完成12篇500条。

11《唐六典》一一共三十卷。

12《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共1250条。

13.《宋刑统》一一共12篇,502条。

14《大元通制》—-使元朝法典遂至定型,共两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1.《元典章》,这是元朝江西地方政府对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共60卷,分诏令、圣

教、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类。

2.《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为构架的

格局。

3.明《大诰》共四编,B卩《御制大浩》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

4.《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

七、与“三司”类似的概念辨析

1.东汉三独坐——司隶校尉、尚书令、御史中丞。

2.(1)唐三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唐三司推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

(3)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3.(1)宋“三司”——指三大中央理财机关: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又称“计相”。

盐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度支司掌财政收支、粮食漕运;户部司掌户口、赋税和榷酒。

(2)宋“四司”(路的长官)——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使、提举常平使。

帅司(经略安抚使),提点刑狱司、转运使和仓司四个部门,分掌军政、司法监察、财赋和边防。

4.(1)明朝三司——省是明代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设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为一省行政长官。另有提刑按察使司,

掌一省法律监察事务。都指挥使司的都指挥使为一省最高军事长官。三者又俗称为“藩司”“臬司”和“都司”,合称为“三司”。

(2)明朝三法司——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

《贞观律》——-共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10.《永徽律》一一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完成12篇500条。

11.《唐六典》一一共三十卷。

12.《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共1250条。

13.《宋刑统》一一共12篇,502条。

14.《大元通制》—-使元朝法典遂至定型,共两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

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15.《元典章》,这是元朝江西地方政府对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共60卷,分诏令、圣教、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类。

16.《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17.明《大诰》共四编,B卩《御制大浩》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

18.《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

七、与“三司”类似的概念辨析

1.东汉三独坐——司隶校尉、尚书令、御史中丞。

2.(1)唐三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唐三司推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

(3)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3.(1)宋“三司”——指三大中央理财机关: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又称“计相”。

盐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度支司掌财政收支、粮食漕运;户部司掌户口、赋税和榷酒。

(2)宋“四司”(路的长官)——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使、提举常平使。

帅司(经略安抚使),提点刑狱司、转运使和仓司四个部门,分掌军政、司法监察、财赋和边防。

4.(1)明朝三司——省是明代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设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为一省行政长官。另有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法律监察事务。都指挥使司的都指挥使为一省最高军事长官。三者又俗称为“藩司”“臬司”和“都司”,合称为“三司”。

(2)明朝三法司——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八、历朝死刑变化

1.大辟一-是死刑的总称。商代末期的纣王时,死刑有斩、戮、炮烙、醢、脯等酷刑。

2.秦朝:

死刑——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镬烹、囊扑、定杀等。

3.三国两晋南北朝:

(1)封建五刑(新五刑)初步形成,死刑主要有绞、斩。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即死刑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准执行。曹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南朝宋武帝诏令:“其罪应重辟者,皆如旧先须上报,有司严加听察,犯者以杀人论。”北朝北魏太武帝时也明确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报奏谳,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无疑问或无冤屈时才可执行。

4.隋朝:

《开皇律》确立死刑为绞、斩两种。唐朝继承。

5.唐朝:死刑复奏制度。

(1)死刑三复奏——即对刑杀之人,死前一天可以允许复奏两次,执行死刑当日仍可复奏一次。

(2)死刑五复奏一唐太宗时改为“五复奏”,即决前一天两复奏,决日当天三复奏。各地死刑

案件仍行三复奏,只有在京的死刑案件实行“五复奏”。而犯有“恶逆”以上罪者,以及身为贱民的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者,则实行一复奏后,就可动用死刑。

6.宋朝:

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施凌迟刑o

I.元朝:

在死刑中增加了凌迟,还保留了奴隶制的劓刑、黥刑等肉刑和醢刑、剥皮等酷刑。

8.清朝:

(1)死刑分两类:斩、绞立决(一经死刑核准,决不待时)与斩、绞监候(判决后,等待秋审再行决断)。此外尚有称为极刑的凌迟刑。

(2)对所谓“江洋大盗”、爬城行劫、粮船水手行劫又有枭首之刑,至太平天国革命之时,一度又有“就地正法”的死刑执行制度。

(3)戮尸是对凌迟和枭首的补充,凡被判处凌迟和枭首的罪犯在执行之前已经死亡的,对其尸体施以此刑。

9.《大清现行刑律》:

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缘坐制度,改笞、杖刑为罚金、苦役,并停止刑讯。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五种。

10.《大清新刑律》:

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II.《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死刑适用较多,一般情况下须经苏区政府批准,一律枪决执行。

12.工农民主政权:

死刑复核。不论被告是否上诉,一律报请上级审判机关复核批准。须上诉期满,被告、原告未上诉与抗诉,上级审判机关批准,原死刑判决方生效。

13.抗日民主政权:

死刑——只对汉奸、盗匪、敌特及破坏边区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判处死刑。宣判死刑,要向

群众公布,行刑有检察员临场监验。一律枪决。

九、近代审制的变化

(1)清末诉讼审判制度改革后,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2)北洋政府实行普通法院四级三审制度。

(3)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前沿用北洋政府四级三审制,后改为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

(4)工农民主政权时期,苏区实行四级二审制。

(5)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基本上实行二级终审制,曾改为三级三审制。

(6)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改为三级终审制。

十、五过、五听、六赃、唐朝四善、宋朝四善

1.“五过”——西周对司法官渎职的规定:

(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

(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

(3)“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

(5)“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2.“五听”又称“五声”,是西周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伪的方式。西周的五听:

(1)“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2)“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3)“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4)“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5)“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吒然”,即观察当事人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3.唐朝规定的六赃为: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类,

均称为六赃罪,除前五种外的所有赃罪均可归入坐赃,其中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及坐赃,用于惩治贪赃官吏。

4.唐朝四善四善”一国家对各级官吏从品行操守方面提出的四项共同要求,为: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有一项合格者为有一善,四项全合格者为四善,皆不合格则无善。

5.宋朝四善:对地方州县官以“四善三最”的标准考核。四善是: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非懈。三最是治事之最、劝课之最、抚养之最。

十一、中国法制史上的历次“第一”

1.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2.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法经》。

3.第一次改法为律: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此次变法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要一笔,史称“商鞅变法”。

4.第一次废除肉刑:西汉时,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直接起因于“缇萦上书”。

5.第一次“八议”入律: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6.第一次“官当”入律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7.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8.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进行刑罚制度改革,在历史上第一次废除了宫刑制度。

9.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

10.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11.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能力,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12.第一次规定“十恶”:隋朝《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13.第一次建立法官的回避制度。《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14.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是《宋刑统》,其全称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刑统》是一部具有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15.第一次以六部体例的定律:明太祖朱元璋编修并颁行天下的《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名为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终明之世通行不改。

16.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维护专制统治。

17.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拋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唯一内容,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但该法并未真正施行。

18.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1904年1月颁行。

19.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20.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北洋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宪法。另附:

(I)赎刑最早出现于夏。

(2)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最早的一条军法见于《甘誓》(夏启)。

(3)我国最早的劳役刑规定也是最早的强制劳动改造出现在西周。

(4)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5)《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创编纂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

(6)《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

(7)《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8)最早颁布令的是商軟(分户令)。

(9)法律儒家化始于汉朝;秋冬行刑、春秋决狱、录囚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始于汉代。

(1.0)《曹魏律》首次将“八议”入律。

(II)《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近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目置于律首。

(12)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

(13)《晋律》(《泰始律》《张杜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14)西晋首设“登闻鼓”直诉。

(15)西晋政权首次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的名称。(另有说法:西汉末/东汉)

(16)《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人律;元朝开始废用“官当”。

(17)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

(18)北魏政权首创杖刑。

(19)《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式;格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东魏《麟趾格》。

(20)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

(21)《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

(22)《北齐律》首创以“名例律”命名刑法典总则,并沿用至清末,确定12篇结构。

(23)《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24)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5)《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新五刑)制度化。

(26)《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

(27)《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

(28)唐律首创疏议;《永徽律疏》(《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首次对自

首、共同犯罪、比附、化外人相犯、六赃、七杀等作出完整规定。

(29)《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

(30)两宋最频繁(最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是编敕。^

(31)《大中刑律统类》首创“刑统”的法典编纂方式。

(32)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时期,但属法外刑;宋代确立为法定刑;《大明律》首次使凌迟正式入律。

(33)《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34)宋代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宋刑统》对动产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

(35)宋朝首创刺配刑。

(36)元代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37)《元典章》首创附载“五服图”先例;《元典章》是地方官吏自行编辑,后由朝廷颁布施行。

(38)元朝首次明确规定“嫁娶礼书(婚书)”制度。

(39)首创行省制度的是元朝。

(40)元朝首次明确以刑部作为中国古代的中央主审机关。

(41)《大明律》首创六部分篇的法典编纂方式。

(42)《大明律》首创附载“六赃图”先例。

(43)明朝首创奸党罪;明朝首创充军刑(劳役刑);明朝首创枷号刑(耻辱刑);朱元璋首用廷杖。

(44)明《大诰》是中国历史上的最为空前普及的法规,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刑事单行法规、判例和训导的汇编。

(45)《大明律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创立律例合编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

(46)明朝首次以“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名称。

(47)《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入关后第一部成文法典。

(48)《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49)《康熙会典》是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

(50)外国在华最早取得领事裁判权: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条约》。领事裁判权被废除是在1943年。

(51)1904年清政府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

(52)《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文件。

(53)第一次正式肯定律师活动的合法性的法律文件是1910年的《法院编制法》。

(54)《十九信条》是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第二部宪法文件。

(55)《大清现行刑律》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56)清朝始创发遣刑。

(57)《大清新刑律》是我国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58)《大清民律草案》是我国第一部民法草案。

(59)《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

(60)《钦定大清商律》是我国第一部商法。

(61)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国家制度为蓝本的文件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62)《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约法;唯一一部反映资产阶级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法律明确规定司法独立原则。

(63)《天坛宪草》是第一部由国会起草的宪法草案。

(64)《中华民国宪法》(1923)(“贿选宪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以“宪法”命名的法典,也是第一部民主共和制的宪法。

(65)中国最早的行政救济制度确定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66)第一部民法草案是《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9)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第一部海商法于1929年颁布,以德国海商法为蓝本,

第一部保险法于1929年颁布,但未公布生效时间。

(6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法律。

(68)《井冈山土地法》是革命根据地政权颁布的第一部土地法。

(69)在新民主主义宪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司法独立主张的法律文件是《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70)管制刑最早在解放战争时期出现。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第一讲夏朝商朝的法律制度fashuo.doc

第一讲:(一)导论(二)夏朝的法律制度(三)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导论对象论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规律性的专门学科。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在时间跨度上为4000多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现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2、目的论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为建设有中国特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通过对比学习,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部门法课程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常识。3、方法论(1)具体的方法要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要掌握每个历史阶段下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要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革演变关系;要在掌握一定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理

解中国通史;要学会使用工具书。(2)抽象的方法辩证唯物主义方法历史的方法主观主义与历史研究4、阶段论(1)划分的依据: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为依据(2)阶段划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A.奴隶制发展时期B.封建社会发展时期C.半封建半殖民地发展时期D.社会主义发展时期思考题:试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2、试述为什么要学习中国法制史。(二)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公元前21世纪,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大禹的儿子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从启开始,我国便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标志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2、夏朝的法律制度(1)这个法律起源于夏朝(2)夏朝的法律制度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为“禹刑”。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知识点汇总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汇总 1.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 2.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最早的一条军法见于《甘誓》(夏启) 3.商朝晚期最早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4.我国最早的劳役刑规定也是最早的强制劳动改造出现在西周; 5.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6.《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创编纂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 7.《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 8.《法经》是最早规定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 9.《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10.最早颁布的令是商鞅的《分户令》; 11.监察制度来源于战国(御史),创建于秦朝(御史大夫),确立于西汉(御史台)。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为宪台,西晋政权首次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12.法律儒家化始于汉朝;《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成文法典; 13.录囚制度、“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始于汉朝; 14.《曹魏律》(《新律》)首次将“八议”入律; 15.《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后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目置于律首; 16. 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 17.《晋律》(《泰始律》|《张杜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18.西晋首设“登闻鼓”直诉; 19.《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元朝开始废用“官当”; 20.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 21.北魏政权首创杖刑; 22.西魏《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式;格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东魏《麟趾格》; 23.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北齐时最终废除宫刑; 24.《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 25.《北齐律》首创以“名例律”命名刑法典总则,并沿用至清末,确定12篇结构; 26.《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27.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8.《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 29.《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 30.《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大业律》内容上删除了“十恶”条款; 31.《贞观律》增设加役流;《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2.唐律首创疏议; 33.《唐律疏议》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34.《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在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35.唐律首次对自首、共同犯罪、比附、化外人相犯、六赃、六杀等作出完整规定; 36.《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封建行政法典; 37.两宋最频繁(最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是编敕; 38.《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颁) 首创“刑统”的法典编篡方式; 39.《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40.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时期,但属法外刑;宋代确立为法定刑(《庆元条法事类》);《大明律》首次使凌迟正式入律;至清末废除(《大清现行刑律》); 41.宋朝首创刺配刑; 42.宋朝首创条法事类;至今只保留下一部宁宗朝编订的《庆元条法事类》; 43.宋代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宋刑统》对动产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 44.宋朝宋慈编纂的《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 45.宋朝首创“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考试方法和规则; 46.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宋神宗颁行《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47.元代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中国法制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 复习大纲 一、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 二、本次期末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三种: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知识点比较多,这次期 末考试,范围是课件前五讲的内容,也就是说包括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到“晚清法制改革”共五讲的内容,第六讲“民国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法制”不作为考试的范围。 四、从考试内容上讲,我们的课件讲义已是《中国法制史》基本内容 的浓缩,因而要求全面学习和掌握。这次复习和考试也主要以课件讲义和指定教材为依据。就本次期末考试而言,以教材每一章后“同步测练”中的知识点为重点,大家可以自己梳理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练习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题: 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父死子继。× 2、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刑不上大夫”意味着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 4、西周“五听”之法的出现,表明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5、我国奴隶制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7、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叫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员致仕年龄为七十岁。 8、《晋律》的注由张斐、杜预所作,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开皇律》中提出来的。× 10、科举取士制度创立于唐朝。√ 11、隋朝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负责研究法律和协助审判工作。× 12、唐朝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13、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14、宋代编敕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15、宋代的监察官拥有风闻弹奏之权。√ 16、《大明律》共七篇460条。× 17、明代充军刑中“永远”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18、明代规定,化外人犯罪,一律按明律审理处断。√ 19、清代为防范臣下结党而创设了奸党罪。√ 20、清朝建立之后,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法令,严重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1、清朝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治外法权。× 22、清末司法改革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B )”。 A、禹刑 B、九刑 C、汤刑 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3、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拘役的刑罚是( B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4、《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C )。 A、《具法》 B、《杂法》 C、《盗法》 5、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B )。 A、公罪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6、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C )。 A、大理 B、大理寺卿 C、廷尉 7、汉代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者,构成( C )。 A、阿党罪 B、出界罪 C、左官罪 8、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C )。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原心定罪 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B )。 A、汉律 B、曹魏新律 C、北齐律 10、《北齐律》共( C )。 A、十八篇 B、二十篇 C、十二篇 11、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C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客人 C、前朝国君的后代 12、唐朝编订的( C ),成为后世《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中国法制史第1次任务_0010

一、填空题(共 )。 ) ) )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矣。 )。 )和()。 )、再到()的演变与发展过程。 二、单项选择题(共 A. B. C. D. A.

B. 叔向 C. 商鞅 D. 子产 满分:3 得分:3 3. 晋国的“常法”是()制定的 A. 邓析 B. 赵盾 C. 赵鞅 D. 子产 满分:3 得分:3 4. 竹刑的作者是春秋郑国的()。 A. 邓析 B. 叔向 C. 商鞅 D. 子产 满分:3 得分:3 5. 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 A. 夏台 B. 均台 C. 囹圄 D. 圜土 满分:3 得分:3 6. 西周时期,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为()。 A. 遂士 B. 士师 C. 大司寇

D. 小司寇 满分:3 得分:3 7. 西周的拘役来于( )。 A. 女徒顾山 B. 龙凤合挥 C. 坐嘉石 D. 田里不鬻 满分:3 得分:3 8. 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己恶而掠美为( )”。 A. 昏 B. 墨 C. 贼 D. 杀 满分:3 得分:3 9. 《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 )”。 A. 囹圄 B. 夏台 C. 均台 D. 圜土 满分:3 得分:3 10. 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即()。 A. 诰 B. 礼 C. 遗训 D. 殷彝 满分:3 得分:3 三、多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西周缔结婚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B. 娶妻不娶同姓 C. 男子三十而娶 D. 女子二十而嫁 满分:3 得分:3 2. 楚国在楚文王和楚庄王时两次制定法律,分别称作()。 A. 仆区法 B. 刑书 C. 茆门之法 D. 竹刑 满分:3 得分:3 3. 西周的监狱叫做()。 A. 夏台 B. 均台 C. 圜土 D. 囹圄 满分:3 得分:3 4.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 夏朝的王位继承实行禅让制 B. 夏朝全国共分为九个地区 C. 夏朝中央有职事官六卿 D. 圜土和夏台都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满分:3 得分:3 5. 西周处死一般平民的方法有()。 A. 绞 B. 腰斩

2019年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单选题 1.”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B.杀)”。 2.西周时吕刑制定了赎刑和有关刑法原则的内容.吕刑的作者是( B.吕侯)。 3.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B.鼎上)。 4.汉代对利率曾有明确规定,超过法定利率这叫做(A.取息过率)。 5.明律规定,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处刑要加重(B.二等)。 6.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 A.(曹) 魏律)。 7.《唐律疏议》第二篇的篇名是( B.卫禁)。 8.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叫做(D.禁榷制度) 9.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10.鸦片战争后清朝的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机关是(C.法部)。 11.夏朝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 C. 启). 12.我国古代赎刑最早出现在( A. 夏朝)。 13.春秋时期在晋国铸刑鼎的是( A. 赵鞅). 14.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 法经)。 15.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井用的刑罚是( D. 具五刑). 16.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的是( C. 察律)。 17.清朝每年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司法制度叫做( A.秋申). 18.《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19.担任《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债权和物权三篇起草的外国法学家是( D.日本人). 20.《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C.九刑)。 21.在我国,首次以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是( B.汉朝)。 22.宋代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叫做( A.红契)。 23.中国法制史上,确立”十恶”罪名的法典是(C 《开皇律》)。 24.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 A.《大唐六典》)。 2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26.《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是( A.君上大权)。 27.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8.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是( C 立法院)。 29.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指示,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这个指示即为( C”五四指示)。 30.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 A.神权法)。 31.春秋时期叔向反对郑国铸刑书于鼎,铸刑鼎的人是( D.子产)。 32.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法经)。 33.秦朝有—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 D.具五刑)。 34.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 D. 比)。 35.《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36.太平天国早期的革命纲领是( A.《天朝田亩制度》)。 37.北京政府主管行政诉讼的司法机关是( D.平政院)。 38.西周出现了契约关系,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39.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此法律形式为( C. 科)。 40.“重罪十条”始于( D.北齐律)。 41.在中国历史上,将典卖制度化的朝代不是( A.西周)。 42.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及行政立法总汇的法典不包括( D.《崇德会典》)。 4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是( B.《钦定宪法大纲》)。 44. 夏启作为夏朝第一个帝王,打破了传统的掸让制,确立了( A.王位世袭制)。 45.辛亥革命发生后,清政府用了三天便制订和通过了( B.《十九信条》)。 46.西固有一种刑罚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这种刑罚叫做( C. 脯). 47.春秋时期,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 C. 子产)。 48. 战国时期,在秦国进行二次变法改革的人物是( B. 商殃)。49.首次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下来的法律是( C. 汉律). 50.晋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将儒家的( C. 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51. 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 D.七十岁)。 52.宋朝将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正式纳入法典,即( C. 凌迟刑). 53.明代刑罚除死刑外,以( D. 充军)为最重。 54.史书上记载:”吕命穆王,训夏( D. 赎刑)。” 55.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叫( C. 廷尉)。 56.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的是( B.北齐律)。 57.首次{最早规定规} 定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 A.开皇律)。 58.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 B. 《唐律》)。 59.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D. 《宋刑统》)。 60.清朝主管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A. 刑部)。 61.太平天阔的结婚证书叫( A. 合挥)。 62.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 A.21 )条。 63. (在中国历史上)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制定,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64.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B.三公九卿制)。 65.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是( C. 唐律疏议)。 66.正式确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A. 开皇律)。 67.采用”重典治乱世”的开国皇帝是( D.朱元璋)。 68.《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称为( A. 君上大权)。 69.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 D.杀)。 70.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 C. 嫡长继承)。 71.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72.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 B.廷行事)。 73.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是( C. 儒家思想)。 74.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 A.魏律)。 75.典卖制度法律化的完备始于( C. 宋朝)。 76.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 C. 《大明律》)。 77.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 A.魏律)。 78.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 D.《开皇律》)。 79.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C.断例)。 80.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 A.重典治吏 )。 81.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 B.鸦片战争后清朝 )。 82.在太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 B.《资政新篇》)。 8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 B.工农兵代表大会)。 85.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 D.圜土)。 86.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人律典的封建制法典是( B.晋律)。 87.宋朝将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 C.申明) 。 88.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 B.《资政新篇)。 8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B.责任内阁制)。 70.朱元璋将重典治乱世的重点放在( A.重典治吏)。 71.《史记.殷本记》说”纣囚西伯( B.羑里)” 72.春秋时期对晋国铸刑鼎提出反对意见是( D.孔子)。 73.秦朝强制男犯白天修筑城的徒刑叫做( A.城旦)。 74.“重罪十条”是”十恶”的基础,确立“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C.北齐律)。 75.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B.《开皇律》)。 76.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刑罚当属( D.凌迟)。 77.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 C.赎刑)。 78.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诉讼费,形式为( B.束矢)。 79.《法经》共(C.六篇)。 80.《中华民国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1.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生殖机能的刑罚是( D.宫刑)。 8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A.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83.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 A.鞠狱)。 84.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法规是( A.《中华苏维埃共 .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法典创造期- 一、法史的概念 法制史:顾名思义,法律与制度的历史。 法史学的课题:研究过往、历史演变对法的持续影响,是法史学的课题。 法史学的方法:法史学运用历史学的方法。 法史学的意义:人的过往(个人经历、社会、社会参与)造成人的一部份,并具有持续性与可变性。 法史学研究的对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法史学虽说是从历史角度来观察法的规范,与现实彼此间尚有关联。 法史学家想了解过往的法秩序如何形成,固然必须解脱其所处时代的观念及法概念的限制,但也必须利用当身时代的经验去理解材料(史学素材,也是法学素材)。因此法史学重视的是经验,将过去的经验以今日的角度进行分析理解,作为现代法学工作者的借镜。 Holmes: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王夫之读资治通鉴:设身于古之时势,为己所躬逢;研虑于古之谋为,为己之所身任。 二、如何理解中国法制史? 中国有律学传统,但近代的“法制史”是清末民初中西合并的产物。日本首先开设了法制史的课程。 1903年,清颁行《大学堂章程》,规定在法政科法学门中开设“中国历代刑律考”和“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课程,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 (一)断代分述的传统 断代史讲授的方式是便于有基础历史知识者理解。缺点是法律脉络容易被朝代的更替所遮掩,因此历来能够流畅、完整通讲主题的通常是大家。 (二)体现了儒家主导的法思想(礼法合一,或曰以礼为尊) 礼制:礼,源于祭祀。 禮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即表示一个盛有双玉,奉事神和人的器皿。奉神之 事,即祭祀。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就成了奉神祈福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含义越来越广。因祭祀时需有分工,部落首领的地位与权威也就因此得到确认。 《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刑起于兵:兵刑合一。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最早称为刑,战争则称为兵。刑与兵的关系也就是法律与战争的关系。 《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轸(钻凿);

中国法制史第1阶段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以下不属于夏商时期法律形式的是() A.律B.誓C.训D.诰 2. 西周时土地不得买卖和转让的法律规定是() A.田里不鬻 B.定立契券 C.封守 D.立质剂 3. 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一种观察方式称为()。 A.五刑 B.五听 C.五行 D.五过 4.《尚书·康诰》记载周公对康叔的告诫中明确表现了一项法律原则:“人有小罪,非眚,惟终自作不典┉┉乃不可不杀。”这里的“非眚”和“惟终”的含义分别是() A.故意,惯犯; B.过失,偶犯; C.惯犯,故意; D.偈犯,过失 5.秦代的“廷行事”是()。 A.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B.判案成例,是秦代的重要法律形式 C.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D.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 6. 秦代中央九卿中负责皇室警卫的机构是() A.郎中令 B.卫尉 C.廷尉 D.太仆 7.秦律规定,凡是被征发服役而逃亡不到的行为构成() A. 乏徭罪B. 逋事罪C.匿户罪D.不直罪 8. 将“亲亲得相首匿”作为刑法原则是在()时期 A.汉宣帝B.汉文帝C.汉景帝D.汉武帝 9. 首次规定“刑名”律,并将其列入律首的法典是() A.《法经》 B.《九章律》 C.《新律》 D.《晋律》 10. 汉律六十篇中,张汤主持制定的《越宫律》共有() A.27篇B.30篇C.18篇D.9篇 11.汉惠帝时期规定,女子超过()岁还不出嫁者,要缴纳五倍的人口税。 A.15 B.18 C.20 D.22 12. 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死刑复奏制度”确立于()。 A.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B.隋唐时期C.秦汉时期D.西周时期13. 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不包括以下罪名() A.大逆B.不睦C.恶逆D.反逆 14.我国最早的手工业生产标准化的规定出现在()。 A.西周B.秦代C.汉代D.春秋 15. 最早确立“八议”制度的封建法典为()。 A、《九章律》 B、《新律》 C、《北齐律》 D、《晋律》 二、多项选择题(本题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 1.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包括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 B.具有礼治、德治、人治的宗法伦理道德特点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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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军法)。 2、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吕刑》)。 3、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廷理。 4、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 5、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大量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是在1975年发现的。 6、汉代规定:“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了三省制,作为中央中枢机构。 8、唐朝给授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均田法。 9、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习惯法,而无成文法。 10、元朝设置行中书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11、明朝简化税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12、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科道”,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13、《资政新篇》是洪仁玕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 14、1906年,清政府制度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就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 1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16、北洋政府奉行特别法应先于普通法原则。 17、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在形式上实行三级立法体制。 18、1934年1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最主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地联合”的内容。 19、抗日民主政权保障人权条例规定,除_公安司法机关以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进行逮捕、审问、死刑。 20、解放战争后期,人民审判机构的体制不断完善,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人民法院。 二、单项选择题 1、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B )A、圜土 B、夏台 C、畿内 D、社 2、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审讯方法被称为(B ) A、五刑 B、五听 C、五行 D、九刑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B ) A、竹刑 B、《法经》 C、《宪令》 D、《大府之宪》 4、秦统一天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的是( C ) A、商鞅的思想 B、李斯的思想 C、韩非的思想 D、李悝的思想 5、为了限制士族对清议的操纵,南朝法律中设有( B ) A、重罪十条 B、清议禁锢之科 C、八议 D、准五服以制罪 6、唐律中的“谋危社稷”是指( B ) A、谋大逆 B、谋反 C、恶逆 D、谋叛 7、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 A )A、宋 B、清 C、唐 D、明 8、元朝由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C ) A、《大元通制》 B、《泰和律》 C、《元典章》 D、《至正条格》 9、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B ) A、《名例律》 B、《吏律》 C、《礼律》 D、《刑律》 10、清代以“四格”为标准考核官吏,其中品德操行方面的内容称为(A)A、守 11、清末设立的咨议局,依其章程规定,其性质是( B ) A、地方立法议会 B、各省采取舆论之所 C、督抚的咨询机构 D、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12、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制颁一系列法令,其中意义最为深远的是(B ) A、禁止买卖人口令 B、权利平等令 C、禁烟法令 D、禁赌法令 1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的是( B ) A、立法院 B、司法院 C、最高法院 D、行政院 14、中国宪政运动史上劳动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B )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日救国十纲大纲领》 15、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确立于( C )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战争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 D、建国后 三、多项选择题 1、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后,反对者有(CE )A、邓析 B、子产 C、孔子 D、赵鞅 E、叔向 2、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即( ABCE )A、律 B、令 C、格 D、比 E、式 3、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要件是(ABCD)A、经官给据 B、先问亲邻 C、印契税契 D、过割赋税 4、《资政新篇》在社会改革方面提出的措施有( ABCDE ) A、革除迷信 B、禁吸鸦片 C、禁止溺杀子女 D、兴建医院 E、禁骄奢之习 5、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有(ABE ) A、禁烟令 B、禁赌令 C、权利平等令 D、慎重农事令 E、改革称呼旧制法令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禹刑: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复习题 1.名词解释 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 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狭义是指商朝的刑罚手段。 九刑: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分为九篇。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九章律:又称《汉律九章》,是汉高祖建立汉朝之后颁布的法典,由当时的相国萧何为适应新形势依照秦法编纂的,《九章律》分九篇,分别是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曹魏《新律》: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曹魏》、《曹魏律》。三国时期,吴、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曹魏的《新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晋律: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始了。当时司马昭命贾充、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北齐律:北齐的主要法律。

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验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朝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大明律:《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大清律例:是清朝的法典,《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大清新刑律:于1908年编纂完成,1911年颁布施行。《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注: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二者不矛盾) 民国“六法全书”: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汇编。目前学界有不同说法,主要观点有两种,民国初立法采用“民商分立”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说;1929年之后,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原则,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之说,后者为学界主流观点。 爰书:中国古代的一种司法文书。秦汉时通行。分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爰书,包括检举笔录、试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财产报告、追捕犯人报告等。“爰书”是在封建诉讼制

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第一讲夏朝.商朝的法律制

中国法制史授课纲要第一讲夏朝.商朝的法律制 第一讲:(一)导论(二)夏朝的法律制度(三)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导论对象论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规律性的专门学科。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在时间跨度上为4000多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现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 历史时期的司法。2、目的论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为建设有中国特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通过对比学习,提 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部门法课程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常识。3、方法论(1)具体的 方法要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要掌握每个历史阶段下不同类 型法律制度的特点;要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革演变关系;要在掌握一定部 门法知识的基础上,理解中国通史;要学会使用工具书。(2)抽象的方法辩 证唯物主义方法历史的方法主观主义与历史研究4、阶段论(1)划分的依据: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为依据(2)阶段划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A.奴隶制发展时期B.封建社会发展时期C.半封建半殖民地发展时期D.社会主义发展时期思考题:试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2、试述为什幺要学习中国法制史。(二)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公元前21世纪,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大禹的儿子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从启开始,我国便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 标志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2、夏朝的法律制度(1)这个法律起源于夏朝(2)夏朝的法律制度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为“禹刑”。罪名: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名:赎刑。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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