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45号-推荐word版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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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辉(化名陈景信),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为(略),经常居住地为(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细伙(绰号“肥仔”),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为(略),经常居住地为(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水平(绰号“平仔”、“阿平”),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金发(绰号“阿一”),男,1972年5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温玉镜(绰号“阿镜”),男,1983年7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辉、成细伙、黄金发、刘水平、温玉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X年5月29日作出(201X)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易辉、成细伙、刘水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201X年8月份,被告人易辉、成细伙、黄金发商议盗窃柴油,后被告人成细伙、黄金发还先后邀集梁介炳(在逃)及被告人刘水平共同参与。同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易辉、成细伙、黄金发、刘水平、梁介炳驾驶已改装的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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