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办法》

《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办法》
《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办法》

鄂质监监…2007?92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持续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现将省质监局制定的《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

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后续监管(以下简称证后监管),规范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获证产品和获证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含食品及其相关产品)。

第三条省局统一管理证后监管工作,各市州局受省局委托,负责年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局负责受理、审核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和日常监管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证后监管包括建档管理、年度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证后监管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原则进行。

第二章建档管理

第六条对生产许可证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制度。

第七条各地要按照省局统一布臵,建立获证企业文本和电子质量安全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监督审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八条各市州局负责辖区内企业建档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向省局上报本年度更新后的获证企业档案台账和证后监管工作总结。

第三章年度监督审查

第九条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质监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接受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条企业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监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

质监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准,同时按不低于10%进行实地核查抽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十一条年审采取企业自查申报,质监部门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县(市、区)局受理企业年审材料,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对照产品《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抽查,形成核准意见向市州局上报;

(三)市州局根据县(市、区)局核准意见,按1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核查抽查后,做出年审合格和不合格核准结论,并在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或不合格印章;

(四)市州局应将完成年审企业的材料上报一份省局备案。

第十三条获证企业应向登记注册所在县(市、区)局提交以下年审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

(二)《自查报告》3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

(四)涉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如卫生、安全生产、环保)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复印件3份。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县(市、区)局收到企业书面年审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年审材料书面核准、实地核查和材料上报工作。市州局根据县(市、区)局核准意见,按比例对企业进行核查抽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列入实地核查抽查对象:

(一)企业年审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周期内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五条实地核查工作除有明确举报获证企业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应当于实地核查的2日前向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后续实地核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年审实地核查应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天,实地核查依据为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办法)及企业《自查报告》,检查重点是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安全生产、出厂检验手段等情况。实地核查中发现企业产品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的同时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第十七条实地核查和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要有文字记录,经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审判定不合格。

(一)经查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或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二)企业已经停产或转产的;

(三)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四)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

(五)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名称变更的(包括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获证产品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产品升级、增生产基地)以及委托加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委托加工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六)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七)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九)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在实地核查中获证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十一)不按规定报送或者虚报年审材料的,拒绝接受年审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对核准年审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一律由各县(市、区)局暂扣其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总局令第93号)的规定要求,逐级上报依法撤回、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

(四)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五)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六)依法应当撤回、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省局根据《生产许可证年审汇总表》中的年审核准意见,对市州局年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一条在作出年审结论后,生产许可证副本应及时发还给企业,对年审不合格的,各县(市、区)局应立即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企业应按规定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区)局提交整改报告。各县(市、区)局应及时将企业整改验收情况上报市州局。市州局根据整改情况,作出年审复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在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复查合格印章或复查不合格印章。

第二十二条对建议撤回、撤销、吊销生产许可证和年审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市州局应及时向省局上报企业名单及理由,省局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工作由市州局负责,县级局具体实施。日常监管包括巡查、回访、定期监督检查以及对发证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巡查是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巡回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巡查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获证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二)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三)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获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五)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质量安全状况,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和巡查频次。获证企业每个季度至少要巡查一次;对质量问题较多的行业、存在质量问题

的企业应当加大巡查频次;对获得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的企业应适当减少巡查频次。

第二十五条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视具体情况对企业采取帮扶、限期改正、抽样检验、停产整顿、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不同措施。

第二十六条回访是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回访应主要针对巡查、年审、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实施。回访中发现获证企业原问题仍存在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按照年审不合格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定期监督检查是质监部门每年对获证企业定期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获证产品进行的强制检验(包括省市级定期监督检查、省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证后监管工作实行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各市州局应于每年元月十五日向省局上报上年度证后监管有关信息包括:

(一)证后监管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年度审查情况、巡查回访情况、定期监督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处理情况等;

(二)质量安全档案更新汇总表;

(三)企业年审《自查报告》一份和《生产许可证年审汇总表》

第三十条省局根据各地上报材料,对各地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对企业实地抽查,最后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一条对在年审、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二条对证后监管工作不力的,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十月九日起施行。

附件:1. 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 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核查通知书

3. 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

4. 生产许可证年审汇总表

5. 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

6. 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7. 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汇总表

8. 生产许可证暂扣决定书

附件1:

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00 年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年月日

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印制

填表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申请书一律用钢笔或电脑打印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企业名称要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一致;

4、产品名称按《实施细则》规定的名称填写;

5、填写附表时如空间不够,可自行附页;

6、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7、该表一式三份(企业公章复印无效)。

企业承诺

我代表申请单位郑重承诺:

1.提供的年审材料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诚信生产。

法人代表签名(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核查通知书

( )质监年核字[ ] 第号

年审□日常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06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第66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从事

获证产品的生产条件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核查。

具体通知如下:

一、时间:

二、方式:

1、对从事生产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检查;

2、对生产条件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3、必要时对获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请予配合。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印章)

年月日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获证企业,一份存档。

附件3:

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报告

( )质监检字[ ] 第号

年审□日常监督检查□巡查□

现场检查人员签名:企业负责人签名:

附件4:

生产许可证年审汇总表

()质监年总字[ ]第号上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附件5:

生产许可证年审不合格通知书

()质监年不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06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66条的规定,经年度监督审查,你单位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理由如下:

1、

2、

3、

你单位应及时完成不合格项整改,并在30日内提出年审复查申请。对年审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局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传真或寄送文本)。逾期将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印章

年月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获证企业,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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