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登记知识

房地产抵押登记知识
房地产抵押登记知识

一、简介

一方面,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设立抵押权的本身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安全,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关作用,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抵押登记包括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和处分抵押房地产后的过户登记。

(1)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房地产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使签订了抵押合同,经过了抵押合同公证,也起不到担保作用。所以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即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以上地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在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因受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之后,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地向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房地产抵押权在形式上消灭。

(3)处分房地产后的过户登记。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抵押权人即可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房地产一经拍卖,即发生房地产权属变更,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

二、受理单位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鉴于我国各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体制差别很大、有多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记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抵押权是从所有权这一物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担保物权,即限制物权,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权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等处分,以避免担保悬空,所以登记机关只能从不动产的交易权属登记机关中指定,不能委托其他部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规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申办,同时也为了保证抵押登记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规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抵押登记机关;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

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登记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属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属证书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记入登记簿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四、登记程序

房地产抵押登记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权属有争议的;

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A.身份证明;

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五、变更

1、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负责归门管理全国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2)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厅):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巾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3)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2、相关主体

(1)抵押人,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抵押权人,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基本工作流程

(1)抵押期间房地产权转移或变更的,当事人应自转移变更之门起30日内,持抵押权人同意其转移变更的证明文件,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

(2)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发生变更即合同主体变更的,当事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抵押权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当事人双方对抵押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抵押房地产被处分后。原抵押当事人应自处分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5)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将其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在抵押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抵押权转让无须事先征得抵押人同意,因此,应由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

4、申报文件

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抵押权人原持有的房地产他项权利执照;

(2)抵押权入和受转让第三人的身份证明;

(3)原抵押合同;

(4)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合同;

(5)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5、补充说明

(1)《他项权利执照》遗失,抵押权人应向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有关报纸上声明作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于登报声明30日后,补发《他项权利执照》。

(2)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执照》后,不得扣押抵押人的房地产权证。

六、常见问题编辑

《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来,对房地产登记实务具有非常强的指导作用。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实践中产生了许多新问题。

1、如何区分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

抵押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由于具有诸多的优点而被广泛采用,成为目前我国最普遍、最活跃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如何进行区分?我们可以从两者的定义及本质特征来进行区分。

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指根据抵押当事人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将抵押权设立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抵押权主体(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不发生改变,只是抵押权的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例如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等),将抵押权变更登记事项记载于抵押登记簿的行为。

在登记实践中,需要办理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发生改变而发生的房地产抵押权变更,例如抵押权人公司改制、更名等情形;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抵押权内容发生改变,包括抵押权顺位变化、抵押权存续期变化、抵押范围变化等。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均存在设立、变更、转移、注销(撤销)情形。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抵押权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发生效力。所以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和抵押权的变更登记,简单地理解,两者间关系类似于所有权初始登记与所有权变更登记,是一种先后关系、从属关系,只有先办理了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才有条件发生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2、对于同一房屋上记载有先后设立的两个抵押权,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间晚于在后的抵押权,是否意味着其为后顺位。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对该抵押房屋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在同一房屋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时,一旦抵押人无法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需要实现抵押权,经拍卖、变卖抵押房屋后所得价款,首先由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按照已登记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依次受偿。这就意味着如果前一顺位抵押权人已将抵押物变卖所得价款全部受偿完毕后,后一顺位抵押权人将无法实现抵押权,遭受经济损失。所以优先受偿的顺位则是决定抵押权人能否实现抵押权的关键。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后所得的价款清偿的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这一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而在同样已登记的抵押权中,决定受偿顺序的是登记时间。登记时间则是登记机构将抵押登记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的时间。

要解决因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间晚于在后的抵押权,受偿顺序是否因此改变的问题,首先我们要确定的是,办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是否影响到抵押权的顺位,登记时间是看抵押权设立的登记时间还是抵押权变更的登记时间。

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属于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内容之一。根据前述对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理解,它并不对抵押权的主体产生改变,只是抵押的客体和内容的变化,并不影响到抵押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抵押权设立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又是一种先后的、从属的关系。笔者认为抵押权的效力是在抵押权设立登记开始时便产生的,而抵押权变更登记并没有改变抵押权的效力。所以因债权数额减少的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对抵押权的顺位产生影响,抵押权顺位的登记时间应以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时间为准。

但需注意的是,《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也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的顺位。所以,因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顺位所办理的抵押权变更登记当然对抵押权的顺位产生了改变。

3、私立学校、医院等单位所有的房地产能否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关于房地产抵押的范围,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均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其中,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做出了禁止抵押的规定。如何正确理解这一规定并应用于房地产抵押登记实务中非常重要。

首先我们对《担保法》、《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这一规定要理解透彻。笔者认为,要满足这一规定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房产必须是以公益性为目的;二是房产属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三是这些房产必须是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则符合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抵押范围。所以,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显然是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抵押的范围。但是随着我国教育体制和医疗体制的改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办学校和医院,这种新型的教育、医疗单位由于自身的特点经常会出现融资需求,而以自身的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无疑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那么在登记实践中遇到这类抵押需求,登记机构能否为其办理抵押登记?笔者认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我们应当认清民办学校、私立医院的本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民办教育事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由此可以看出,以个人、社会组织名义开办的学校、幼儿园等,同样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设立,同样属于公益性事业,他们所有的教育设施(例如教学楼、实验楼等)是实现办学目的的根本保障。同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因此,私立医院同样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因此,学校和医院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均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范围。同样属于禁止抵押的范围还包括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例如公共图书馆、科学技术馆、工人文化宫、敬老院等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设施。

其次,我们还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这解释了例外的允许抵押情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满足抵押物为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二是满足抵押目的是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身的债务设定抵押。

七、注销登记

如果上家也有贷款并没有还清,需要先给上家还清贷款,才能进行过户交易。若有上家贷款没还清的情况,则须在上述过户流程第二步前完成贷款,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1、步骤

(1)申请提前还贷(如果上家还贷满一年,一般都可以申请提前还贷;如果没有还满一年,则根据上家贷款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根本不能还贷)

(2)如果还贷满一年,则可以提前还贷。

(3)贷款后3—5工作日内至银行领取注销抵押登记所需的资料。

(4)到银行领取的注销抵押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2、到银行领取的资料一般为

(1)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他证)

(2)注销抵押登记的申请书

(3)银行给出的委托书

(4)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客户已还清贷款的证明

(6)保险单正本

3、到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所需的资料

(1)银行取出的注销抵押登记所需要的资料

(2)注销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3)需要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注:卢湾区、普陀区交易中心要提供房屋产权证

若上家委托本公司人员替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需要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1)上家的委托书

(2)受委托的本公司人员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办理房产抵押授权委托书范文_委托书_1

办理房产抵押授权委托书范文_委托书 【办理房产抵押授权委托书范文一】 委托人: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_支行: 委托人_______是坐落于_______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_______号)的产权人,根据受托人借款需要,本人同意将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向_______支行申请借款,同意受托人与_______支行签署《抵押合同》。由于本人无法前往现场办理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故委托_______作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本人处理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上述房地产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代为签署抵押合同及其他抵押相关文件,申请办理及领取给房产抵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二、代为查询并打印个人征信报告及相关信息。 三、委托期限: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受托人_______在其授权范围及代理期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领取的相关房地产资料及支付的款项,本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办理房产抵押授权委托书范文二】 委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 委托内容如下: 本人因工作较忙,没有时间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手续,特全权委托_______全权代表我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小额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办理并领取相关他项权利证书手续)和利益及本金的追偿。 受托人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字我均予以认可。 委托期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基础知识大全(DOC)

房地产基础知识 房地产 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以及附带的各种权益。从房地产存在的自然形态上来看,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房产和地产)。所谓“不可分离”,是指不能分离或虽能分离但分离后会破坏房地产的功能或完整性 房产可归私人所有,但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业主只有一定年期的使用权。因此,业主购房后,所拥有的是房产的所有权及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 房地产的特性 ?不可移动性;?独一无二性; ?寿命长久性;?数量有限性; ?用途多样性;?相互影响性; ?易受限制性;?价值高大性; ?难以变现性;?保值增值性。 房地产的特性 难以变现性;?保值增值性。 房地地产的类型 按建设程度划分: 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现房(含土地) 按程度划分 生地:是指不具有城市基础设施的土地,如荒地、农地; 毛地:是指具有一定城市基础设施,但地上有待拆迁安置的房屋的土地; 熟地:指具有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土地平整、能直接在上面进行房屋建设的土地; 在建工程:是指地上建筑物尚未建成、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房地产,该房地产不一定正在建设,也可能停工了多年; 现房(含土地):指地上建筑物已建成、可直接使用的房地产,它可能是新的,也可能是旧的)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分类: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农业建筑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通常又被称为民用建筑 按建筑结构的主要建材分类: 建筑结构,是指建筑物中由承重构件(基础、墙、柱、梁、屋架、支撑、屋面板等)组成的体系 ?木结构?钢筋砼结构 ?钢结构?混合结构 ?钢与砼组合结构?塑料结构 ?薄膜充气结构 按建筑结构的主要结构形式分类: ?墙体结构?框架结构 ?框剪结构?拱结构 ?网架结构?空间薄壁 ?钢索结构?舱体结构 ?深梁结构 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类: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

2019_法务_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V1.0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建设部 文号:建设部令第98号 颁布日期:2001-08-15 执行日期:2001-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章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五章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第六章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专业知识培训(基础)

房地产专业知识培训 一、房地产基础专业知识 1、房地产:指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又称不动产)。 2、房地产的三种存在形态: 单纯的土地、单纯的房屋、土地房屋的综合体 3、房地产的特征: a、房地产位置的固定性(土地不可移,房屋也不可动); b、房地产地域的差别性(每宗房地产的价值都不同); c、房地产的高值、耐久性(价格贵、土地永久的); d、房地产的保值、增值性(货币贬值、房产保值、货币增值、房产增值); 4、房产:是房屋及其权利的总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5、房屋分类: a、功能用途:居住用房(小区、高品住宅)、工业用房(厂房、仓 库)、商业用房(门面、商场)、办公用房(写字楼)、行政用房(军事、 学校等单位用房及城市); b、建筑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和其他;

c、所有权归属:公房(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等)和私房; 6、地产:是土地及其权利的总称(使用、收益、转让等权利)。 7、土地分类: a、开发利用:生地和熟地; b、建筑功能:建筑用地和非建筑用地; c、用途:居住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共 设施用地、交通用地、绿化用地、特殊用地等; 8、房地产业:指从事房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包括: a、土地开发; b、房屋建设、维修、管理; c、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划拔、转让; d、房屋所有权的买卖、租赁; e、房地产抵押贷款; f、房地产市场; 9、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所有者根据土地分类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 利(指依法对土地经营、利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公有制采取了两种形式: 即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a)农村土地采用了集体所有制,属于农民集 体所有;b)城市土地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属于全民所有;任何个人不 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使用获得的方式: 划拔:无偿使用,如学校、医院、军事用地、机场等市政建设工程;

房地产基础知识大全

房地产基础知识大全 房地产业是指;是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是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带动性和风险性的产业。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房地产基础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房地产基础知识 1、房地产市场 一级市场,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地产经营者与使用者的交易市场; 二级市场,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束,由房地产经营者投资开发后,从事房屋出售、出租、土地转让、抵押等房地产交易的市场; 三级市场,是指在二级市场的基础上再转让或出租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国土局 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者职权,以及对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行业管理的一个政府部门。 3、商品房 是指开发商以市场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并经过国土局批准在市场上流通的房地产。它是可领独立房产证并可转让、出租、继承、抵押、赠与、交换的房地产。 4、开发商

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5、代理商 经政府批准成立,从事房地产的咨询、经纪、评估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代办房地产的出售、购买、出租、承租及物业咨询评估报告、销售策划等业务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 6、土地类型 按其使用性质划分为居住、商业、工业、仓储、综合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及自由集资、微利房用地。 7、土地使用年限 是指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该综土地用途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权可申请续用(经批准并补清地价后继续使用),如果不符合则该综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现政府对土地使用年限规定如下: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8、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按规定每年支付给予政府的费用。 9、房地产产权 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为不动产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房屋在发生转让等产权变更时,必然是房地一体进行的,不可能将房屋与土地分割开来处分。在具体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开发商拥有房屋、车库等的产权并独立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流程

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流程 1、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物清单; (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共有的房屋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 (6)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含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备注: 1.若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一起按政策规定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同时以预售商品房贷款的,应提供《商品预售许可证》和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2.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具备以下证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2)《商品预售许可证》以及证明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相关资料 (3)提供设计图纸原件(平面图、立面图) (4)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进度、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质量等证明原件(此项证明材料由工程监理单位出具)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流程 对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流程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申请 申请人填写《市房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见办证须知) 终审前申请人可撤回登记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初审 (1-2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人员收件出具收件清单,收取费用 收件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输入权属登记信息签署初审意见. 如有必要还须进行现场查勘。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复审 (1-2个工作日) 复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退回, 一次性告知补齐 不符合规定,出具不予登记、暂缓登记决定通知申请人(7日内)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终审 (1-2个工作日) 终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终审意见。

房地产专业基础知识(全面)

1.房地产 房地产又称不动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房产总是和地产联结为一体的,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房产:是指房屋经济形态,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在不同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可以进行出租、出售或作其它用途的房屋。 地产:是指土地财产,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地产包括含地面及其上下空间,地产和土地的根本区别在也就是有无权属关系。 2.房地产业 是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3.房地产开发 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使用性质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活动。 4.地产开发 是将“生地”开发成可供使用的土地(“熟地”)。 5.房地产产权 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具体内容是指产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土地类型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 ——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20年; 7.三通一平 是指地皮在发展基础上的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 8.七通一平 是指上下水通、电通、路通、排污通、通讯通、煤气通、热力通,场地平整。 9.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 ·协议出让 ·招标出让 ·拍卖出让 ·行政划拨 使用权有权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转让。有偿出让的地块可以是生地也可以是熟地,还可以是连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出让的土地。 ·生地:待开发的土地 ·熟地:完成市政设施的土地 10.房地产市场

成都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流程

一、填写以下登记表格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房管局标准表格) 2、价值确认书(自备) 3、房地产抵押合同(房管局标准表格) 4、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或者是借款协议书) 二、准备以下资料 1、第一条内所包含的所有文件 2、中众和公司办事人员的介绍信(开两份,一份在办理登记时窗口收取, 第二份在领取证时窗口收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盖章)。 3、抵押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房产共有人身份 证原件、复印件(如果抵押人是单位,则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原件,股东会决议)。 4、中众和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抵押物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5、准备人民币80元整(取证时要先缴费) 三、到成都市房管局二楼大厅(西华门街) 1、有专门的一个房产抵押咨询台处,对所提交资料进行预审及发放窗口排 号。 2、如资料无问题,拿到排号后,即可在窗口进行办理登记,拿到房管局抵 押缴费通知单和房管局抵押受理单。 3、按照房管局抵押受理单的要求,一般是登记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中午以 后,即可进行缴费,在一楼总咨询台排号,再到一楼86-107号窗口缴纳费用。缴纳费用成功后,即可在一楼27-40号窗口领取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1)到车辆管理所车辆服务大厅或区(市)县交警大队车辆服务大厅 (2)领取《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3)按要求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4)领取排队号 (5)提交《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注销抵押为还款证明) (6)领取《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 (7)到银行指定窗口缴费(注销抵押无此步骤) (8)持缴款凭证(注销抵押不需要)和《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凭证》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房地产抵押登记流程步骤

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e72200227.html, 房地产抵押登记流程步骤 项目名称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应缴证件及收费标准 项目类别服务类 办理依据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申请各类房地产抵押登记应缴证件: 一、个人房产抵押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与银行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 3、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4、评估报告书。

5、抵押人、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抵押人与借款人不同时须提交具结公证书)。 二、单位房地产抵押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2、全民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 集体企业:职代会通过的同意抵押的文件。 股份制企业:股东大会通过同意抵押的文件。 三资企业:董事会议通过同意抵押的文件。 责任公司:董事会议通过同意抵押的文件,含有国有股权的要国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 3、与银行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 4、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抵押人与借款人不同时须提交具结公证书)。 6、评估报告书。 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1、在建工程抵押申报审批表壹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情况申报表。 5、全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 集体企业:职代会通过抵押的文件。 股份制企业:股东大会通过同意抵押的文件。

三资企业:董事会同意抵押的文件。 责任公司:董事会议通过同意抵押的文件,含有国有股权的要国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承诺书。 8、与银行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 9、评估报告书。 10、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1、规划总平图。 四、个人购房贷款抵押登记 1、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基础知识试题

房地产基础知识试题 房地产基础知识试题,帮助读者轻松过考,下面由为你分享房地产基础知识试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 房地产基础知识试题: 一、填空题 1、1 亩约等于( )平方米。【填空题】 667 2、1 公顷等于( )平方米,约等于15 亩。 10000 3、现在最常用的付款方式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三 种。按揭贷款 4、按用途房地产的类型可划分为以下 5 种:居住房地产、商业房地产、旅游房地产,工业房地产,农业房地产 5、七通一平:是指暖气通,水通,排污通,通讯通,路通,电通,天然气通,场地平整。 6、房地产又称不动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两者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包括土地,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房地产附带的各种权利。 7、商品房五证包含: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商品房两书包含: 商品房质量说明书; 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9、客户首次购房,首付需付几成? 20% |2 成|两成 10 、做销售,一个中心是:;二个能力是:应变能力、协调能力; 以客户为中心 11 、客户买房三个重要原因:认可地段;认可( );认可价格。 产品 12 、介绍产品着重:地段环境交通配套设施价格/ 价值 房 屋设计主要建材。 二、判断题 1、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 阳台建筑面积。( ) 2、净高是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 ) 3、一级市场是指房地产发展商根据土地使用合同的要求将建好的房屋连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单位或个人的市场。( ) 4、三通一平时指水通、电通、路通、道路平整( )

房地产行业基础知识大全

一、房地产基础专业知识 1、房地产:指房产与地产的总称(又称不动产)。 2、房地产的三种存在形态: 单纯的土地、单纯的房屋、土地房屋的综合体 3、房地产的特征: a、房地产位置的固定性(土地不可移,房屋也不可动); b、房地产地域的差别性(每宗房地产的价值都不同); c、房地产的高值、耐久性(价格贵、土地永久的); d、房地产的保值、增值性(货币贬值、房产保值、货币增值、房产增值); 4、房产:就是房屋及其权利的总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5、房屋分类: a、功能用途:居住用房(小区、高品住宅)、工业用房(厂房、仓库)、商业用房(门面、商场)、办公用房(写字楼)、行政用房(军事、学校等单位用房及城市); b、建筑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与其她; c、所有权归属:公房(直管公房与自管公房等)与私房; 6、地产:就是土地及其权利的总称(使用、收益、转让等权利)。 7、土地分类: a、开发利用:生地与熟地; b、建筑功能:建筑用地与非建筑用地; c、用途:居住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交通用地、绿化用地、特殊用地等; 8、房地产业:指从事房产开发、经营、管理与服务的行业。包括: a、土地开发; b、房屋建设、维修、管理; c、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划拔、转让; d、房屋所有权的买卖、租赁; e、房地产抵押贷款; f、房地产市场; 9、土地使用权:就就是土地所有者根据土地分类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指依法对土地经营、利用与收益的权利)。土地公有制采取了两种形式:即集体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a)农村土地采用了集体所有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b)城市土地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属于全民所有;任何个人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使用获得的方式: 划拔:无偿使用,如学校、医院、军事用地、机场等市政建设工程;

最新房地产基础知识及专业名词解释

房地产基础知识及专业名词解释 一、房地产基础知识 1、房地产; 房地产又称不动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房产总是与地产联贯为一体的,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2、房地产市场; 一级市场,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房地产经营者与使用者的交易市场 二级市场,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由房地产经营者投资开发后,从事房屋出售、出租、土地转让、抵押等房地产交易 三级市场,是指在二级市场的基础上再转让或出租的房地产交易3、国土局; 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者职权以及对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行业管理的一个政府部门 4、商品房; 指开发商以市场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并经过国土局批准在市场上流通的房地产,它是可领独立房地产证并可转让、出租、继承、抵押、赠与、交换的房地产 5、发展商; 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6、代理商; 经政府批准成立,从事房地产的咨询、经纪、评估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房地产的出售、购买、出租、承租及物业咨询评估报告、销售策划等业务提供有偿服务 7、土地类型; 按其使用性质划分力居住、商业、工业、仓储、综合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及自由集资、微利房用地 8、土地权使用年限; 是指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命名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使用者,土地命名用权期满后,如该主地用途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续用,经批准并补清地价后继续使

用,如果不符合则该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现政府规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 9、房地产产权; 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命名用权,具体内容是指产权人在法津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外分的权利,简单的说就是拥有使用该房屋或出租该房屋获取租金收入,出售该房屋获取增值,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融资或贷款等权利,房屋作为不动产,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房屋在发生转让等产权变更时,必然是房地一体进行的,不可能将房屋与土地分割开来处分,在具体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中,房屋,开发商拥有产权交独立出售,出租的车库等有产权,但像属于小区绿地等部分的土地及公建,对购房者而言,就不具备产权的概念。 10 、如何办理产权; 每套商品房产权证的办理必须在开发商取得该套房屋所在整幢楼的大房屋产权证后才能进行分割,买卖双方必须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明、企业相关资料文件等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契税手续后,办理过户手续,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由开发商代办。 11 、房地产产权登记; 指凡在规定范围内的房地产权,不论归谁所有,都必须按照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房地产产权证》。产权登记是房地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只有通过产权登记,才能对各类房地产权实施有效管理,并确定房地产权利,房地产登记时要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等级、坐落、形状等进行记载,登记机关设置房地产登记册,按编号对房地产登主事项作全面记载 12 、国土局产权登记处; 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继承、赠与等手续的部门 13 、公证处; 是一个国家的证明机关,是法津公证的机构 14 、房地产证; 是房屋土地权属认证二合为一,是房地产权的法津凭证 15 、房地产公证;

房地产基础知识

房地产专业基础知识 房地产基础知识及常用名词 1、房地产: 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统称,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房地产与建筑物密不可分。 上述定义中的地上定着物,是指不能分离或虽能分离但分离后会破坏房地产的功能或完整性,地上定着物包括为提高房地产的使用价 值而种植在土地上的花草、树木或人工建造的庭院、花园、假山,为 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而安装在建筑物上的水、暖、电、卫生、通 风、通讯、电梯、消防等设备。 2、土地的所有权种类: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 3、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 征用、划拨、出让。 其中,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目前已经实行?°招拍挂?±的方式 进行,即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协议出让已经停止。 4、生地与熟地: 熟地是指已经拆迁完毕,达到?°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的土地。 生地则是相对应熟地而言的,是指尚未具备上述施工条件的土地。 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 七通一平: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燃气通、通讯通、供热 通,场地平整。 5、房地产按用途划分的类型: a.居住房地产(普通住宅,高级公寓,别墅等); b.商业房地产(写字楼,旅馆,商店,影剧院等) c.旅游房地产(公园,风景名胜,历史古迹,沙滩等) d.工业房地产(厂房,仓库,) e.农业房地产(农场,林场,牧场,果园) f.特殊房地产(学校,教堂,政府机关办公楼等) 6、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使用年限: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7、拆迁补偿的方式: 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回迁、搬迁)。 目前较多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8号公布)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房产变更登记”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七、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 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本) (1997年5月12日建设部令第56发布 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令第98号发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基础知识总结版

培训知识总结 公司口号:我们因专业而强大 我们因严谨而尊严 我们因解决问题而信誉 房地产:房地产是由土地,建筑物和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分离的部分和所产生的权益。 建筑物产生的过程:立项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 地形:是指地球表面上的地物和地貌的总称。 地形图:将某地区地形状况按一定比例绘制成图。 红线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一般红笔圈在图纸上具有法律效应。 开间:一间房屋的面宽。 进深:一间房屋的深度。 层高:地面到上一个楼板的高度(包括楼板厚度)。 净高:房间内地面到顶棚。 建筑层数:室内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为一层,以上顺次排列向下为地下一层,地下二层,层高低于2.2m的楼层,屋顶水箱、电梯机房、装饰性建筑均不算楼层数。 标高:(1)绝对标高:以青岛海平面的高度平均值为零点的高度。 (2)相对标高:以项目的某一特定点为零点,其他各处相对于他的高度。 风向频率玫瑰图:简称风玫瑰图,表示某地常年风向频率的数值的分布,用八到十六个方位表示。 建设用地面积:红线面积。 总建面:按分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建筑物基底面积:建筑物底面与地面接触的面。 物业类型: 1.低层建筑(1-3层) 2.多层建筑(4-7层)小于1 3.小高层(8-18层)1.5-2 4.高层(19-33层)小于2 5.超高层(100米以上)大于2.5 用地性质:指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宗具体用地所规定的用途,分为 1.住宅用地(70年) 2.商业用地(40年、影剧院、酒店、旅游等) 3.工业用地(50年) 4.综合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 房地产三级市场:一级市场为土地交易市场,二级市场为商品房买卖市场,三级市场为二手; 房租赁市场

最全房地产基础知识

最全房地产基础知识 房地产的知识有哪些?房地产市场的基本知识有哪些?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最全房地产基础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房地产基础知识 常用词语的解释 1、房地产产权: 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内容是指产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 2、土地类型: 土地按其性质划分为:居住、商住、工业、仓储、综合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及自由集资,微利房地产。 3、三通一平: 是指地皮在发展基础上的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 4、七通一平: 是指上、下水通、排污通、路通、通讯通、煤气通、电通、热力通、场地平整。 5、土地使用权年限: 是指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该土地用途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续用,经批准补清地价后继续

使用,如果不符和则该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基本参数 复式: 区别于跃层,受跃层启发,经济型跃层结构(上下不一样高); 错层: 户内楼板面高度不一样,错开出有楼梯连接,但未分成两层,适合大面积住宅; 进深: 一幢建筑物(房子)从前墙皮到后墙皮的距离(长度); 开间: 住宅的宽度,一间房屋内一面墙皮到另一面墙皮的长度(3m~3.9m较舒适); 层高: 房屋一层的高度,指下层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的高度(2.9m); 净高: 一间房屋内楼板面与屋顶的高度(2.7m);

西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细则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

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房地产设定抵押时,以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 第四条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依法设定并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县级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抵押,应当登记: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房屋;

房地产抵押登记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e72200227.html, 房地产抵押登记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叶俊锋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 《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来,对房地产登记实务具有非常强的指导作用。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实践中产生了许多新问题,笔者根据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及登记实践,对其中的一些问题浅析如下。 一、如何区分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 抵押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由于具有诸多的优点而被广泛采用,成为目前我国最普遍、最活跃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如何进行区分?我们可以从两者的定义及本质特征来进行区分。 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指根据抵押当事人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将抵押权设立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抵押权主体(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不发生改变,只是抵押权的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例如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等),将抵押权变更登记事项记载于抵押登记簿的行为。 在登记实践中,需要办理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发生改变而发生的房地产抵押权变更,例如抵押权人公司改制、更名等情形;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抵押权内容发生改变,包括抵押权顺位变化、抵押权存续期变化、抵押范围变化等。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均存在设立、变更、转移、注销(撤销)情形。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抵押权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发生效力。所以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和抵押权的变更登记,简单地理解,两者间关系类似于所有权初始登记与所有权变更登记,是一种先后关系、从属关系,只有先办理了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才有条件发生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二、对于同一房屋上记载有先后设立的两个抵押权,在先的抵押权办理了债权数额减少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间晚干在后的抵押权,是否意味着其为后顺位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对该抵押房屋享有的重

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抵押 一、概述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有房地产抵押,都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在进行房地产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1、房地产抵押的性质 (1)具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 (2)具有附属性 (3)抵押权设定的相对独立性 【法律法规】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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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础知识 1、房产:房屋产权的简称。 2、地产:是指土地财产。 3、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 4、房地产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5、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使用性质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活动。 6、土地开发:是将“生地”开发成可供使用的土地。 7、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8、征用土地: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9、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10、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指国家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所有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赠与和继承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12、地籍、产籍:是对在房地产调查登记过程产生的各种图表、证件等登记资料,经过整理、加工、分类而形成的图、档、卡、册等资料的总称。 13、生地: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

14、熟地:指已完成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 15、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单元,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 16、宗地图:是土地使用合同书附图及房地产登记卡附图。它反映一宗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宗地权属界线、界址点位置、宗地内建筑位置与性质、与相邻宗地的关系等。 17、证书附图:即房地产后面的附图,主要反映房地产情况及房地产所在宗地情况。 18、物业管理:泛指一切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租赁及售后服务。 19、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是代表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20、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 21、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 22、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 23、房地产交易形式:主要有两种:地产交易形式与房产交易形式。 24、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而成的房屋和构筑物,如墙体、楼地层、楼梯、门窗基础。 25、构筑物:是指建筑物中除房屋以外的东西,人们一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如烟囱、水井、道路、桥梁等。 26、期房: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不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 27、期房的介定:房地产开发商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或竣工验收合格可以直接入住使用)为止。

房地产抵押登记及变更登记注意事项

房地产抵押登记及变更登记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房地产抵押登记 (2)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 (4) 三、房地产抵押登记要件 (5) 四、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 (5) 1.抵押登记申请 (5) 2.受理申请 (6) 3.审核 (6) 4.登记 (7) 5.收费发证 (8) 6.立卷归档 (8) 五、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变更 (8) (一)行政主管部门 (8) (二)相关主体 (9) (三)基本工作流程 (9)

(四)申报文件 (10) 六、房地产抵押登记中的几个问题 (10) 一、什么是房地产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一方面,抵押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交易安全。设立抵押权的本身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安全,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关作用,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

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抵押登记包括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和处分抵押房地产后的过户登记。(1)房地产抵押设定登记。房地产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使签订了抵押合同,经过了抵押合同公证,也起不到担保作用。所以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即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以上地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2)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在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因受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之后,房地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地向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房地产抵押权在形式上消灭。(3)处分房地产后的过户登记。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抵押权人即可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房地产一经拍卖,即发生房地产权属变更,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和抵押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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