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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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分类

如何对行政权力进行分类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明确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类别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注:“【】”中内容为参考或对比内容。

一、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

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非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在法律规定中,它被列为“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在2014年大幅减少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彻底取消这一审批类别。】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特征:

1.决定并实施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对行政处罚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类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是:(1)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3)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行政征收的主要特征:

1、强制性。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利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征收的对象、数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无偿性。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维护其统治,必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而

创造财富。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来取得所需物质资财。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从保证国家财产开支的需要。行政征收必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报酬。

3、法定性。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这是现代行政、特别是侵益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只要没有法律根据,任何擅自决定征收的行为,都是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都为国法不容。

五、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政府通过给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给付的主要特征:

(一)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要获得相关的物质帮助,必须事先向有权实施一定给付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即使是在自然灾难等特殊条件之下的行政给付行为,一般也需要行政相对人在领取救济物资时办理一定的手续,这些手续可以视为一种补办的行政给付申请。

(二)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给付的方式逐步趋向多样化。在许多领域内,行政给付并不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而是由行政机关拨出专门的款项,支持某些社会福利组织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来实施。只要这种给付行为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它就仍然属于一种行政行为。

学界通说认为,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给与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利益,这种物质利益表现为一定的金钱、物品等实物。实际上,行政给付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它的内容主要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至于行政主体所为的给与行政相对人一定事物的行为,只是对该行政给付行为的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四)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究竟何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成为行政给付行为的对象,必须由规范性法律文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因为行政给付的基础是国家的财税收入,国家机关的一切财政收支必须依法进行,而不得随意支配。一般而言,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因为某种原因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与对国家、社会曾经作出过特殊贡献的公民,如灾民、残疾人、鳏(guān)寡孤独的老人与儿童,革命军人及其家属、革命烈士家属等。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相对人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如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等的发放。它给予相对人以物质上的帮助,可以使相对人获得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或者为相对人提供与财物有关的其他利益等,所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如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进行正常生活的公民。

行政给付是凭借国家的力量对特殊困难的人进行帮助。当然行政给付属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因为获得行政给付,对于符合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来讲是法律上的一项权利,行使还是放弃这一权利,由相对人自己决定,如果相对人要求获得给付,应向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给付的形式很多,目前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抚恤金,是公民因公或者因病致残、死亡时,由国家发给本人或者家属用以维持本人或家属日常生活的费用;(2)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国家发给低于一定水平的困难家庭,用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费用;(3)社会保险金,是公民在其年老、疾病、失业和出现法定事由时,由国家发给本人用以承担养老、医疗、维持家庭生活等必要支出的费用。】

六、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能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一方是否遵守法律和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督促检查行为。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检查权力的表现形式。】

【行政监督(检查)有时又称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它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1. 检查。检查有很多形式,综合检查、专题检查;全面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现场检查、人身检查等。如安全检查、产品质量检查、卫生检查等。2.调阅审查。如对有关文件、证件、报表、帐册等进行审查。3.调查。就调查种类而言,有一般调查、立案调查、联合调查、专题调查、现场调查等。4.查验。查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某种证件或物品进行检查、核对,以确认相应证件、物品的真伪和从中发现相关的问题,以实现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

5.检验。检验是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技术性机构对相对方的某种物品进行检查、鉴别或化验,以确定相应物品的成分、构成要素是否符合标准等。

6.鉴定。鉴定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技术性机构对相对方的某种物品或材料、证件等进行鉴别、评定,以确定真伪、优劣,或确定其性质成分等。

7.勘验。勘验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组织对行政相对方实施某种行为的场地进行实地查看,了解相应行为的现场情况,以确定有关个人、组织是否参与了相应行为以及参与者的责任情况。

8.登记。登记是指行政主体要求相对方就某特定事项向其申报、说明,由行政主体记录在册的行为。

9.统计。这是行政主体通过统计数据了解相对方情况的一种监督方法。统计监督的方法种类繁多、应用广泛,如人口统计、劳务统计、物价统计、生产统计等。】

七、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

行政确认的主要特征: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行政处罚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法定形式。还有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也是。通俗的可以理解为行政行为必须要一种方式或形式后才能实行。)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2.行政确认是羁(jī)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确认时,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行政确认的作用: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而适用于广泛的范围,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行政确认的分类:

(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依申请的,比如婚姻登记;依职权的,比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即这种行为不是他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补充。)

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的行政确认。

1、公安管理中的确认。主要由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路况以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的检验和鉴定;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当事人交通责任的认定;对行政案件的原告中自然受治安行政拘留的人员、劳教和受审人员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等。

2、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权、收养关系、亲属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公证;对身份、学历、经历、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事实的证明;对有关文件的真伪、法律效力的公证等等。

3、民政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现役军人死亡性质、伤残性的确认;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等级确认;对革命烈士的确认;对结婚、离婚条件的确认等。

3、劳动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人员伤亡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确认;对特别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等。

4、卫生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食品卫生的确认;对新药品及进口药品的鉴定;对国境卫生的鉴定;对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

5、经济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产品标准的行政认证和计量器具检定,产品质量认证;对商标和专利权的审定;对著作权属的确认;对动植物检疫的确认;对养殖水面区域的确认;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对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等。】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

1、联系。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通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

2、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已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2)、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

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或同意的行为。

(4)、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5)、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已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

(6)、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7)、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确认一般只能以证书形式出现;而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尽管以书面的形式为主,但也存在口头、默示等许可方式。】

八、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

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行政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一般为贡献突出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或者个

4、行政奖励的内容是给予奖励者某些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即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5、行政奖励的性质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利的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有:

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它是行政奖励行为的客观要件。

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行政奖励应以一定的奖励形式表现出来。

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根据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一定的奖励形式只能由一定的行政主体来授予,行政主体不能超越其权限任意决定授予受奖者某种形式的奖励。

4、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实施行政奖励,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否则将影响奖励的效力,且影响到受奖者的法定权益。

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体现在三个方面:

1.精神方面的权益,即给予受奖人某种荣誉,如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

2.物质方面的权益,即发给奖金或者各种奖品。

3.职务方面的权益,即予以晋级或者晋职。当然,这种奖励的对象具有更进一步的限定性,并且,由于牵涉到的职务、职级,往往要求有组织法上的根据。

这三种奖励形式,既可单独进行,又可合并实施。由于这三种奖励在激励、调动积极性方面各有特色,因而,实践中往往三者并行:既有精神奖励,又有物质奖励,亦重视职务方面的权益赋予。

九、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

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行使的机构不同。仲裁是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受理并由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和裁决,而行政裁决则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其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受理的根据不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其对案件管辖权的取得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授权。而行政裁决则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实施强制管辖。

3、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机构处理争议是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即在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未对有关争议作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经济贸易惯例或者行业惯例来确认责任。而行政裁决则只能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确认责任。

4、效力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5、性质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行政裁决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行政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隶属关系进行的裁决。

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共同点:1、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2、处理对象都是民事争议。3、都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

行政裁决的主要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

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

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5、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1、侵权纠纷。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犯而产生的纠纷。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害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制止和决定赔偿,行政机关就此争议作出裁决。法律明文规定行政主体在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理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依法做出强制性赔偿裁决。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

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补偿纠纷。补偿,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是“抵消损失、消耗,补足缺失、差额”,在法学词语中,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涉及到补偿的还有草原、水面、滩涂、土地征用的补偿等。

3、损害赔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通常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产生损害纠纷时,权益受到损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使其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赔偿。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4、权属纠纷。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如《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所作的处理,就是行政裁决。

5、国有资产产权。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9条

纷,应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6、专利强制许可。如《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7、经济补偿。所谓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是指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发生的纠纷。如《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⑵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⑷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8、民间纠纷。如国务院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决民间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对民间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十、其他类别:以上九类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大学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浙江电大开化学院 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汇编二〇一三年九月

校训 求知有为求实创新

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依法执教 敬业爱岗 服务学生 严谨治学 科学管理 团结协作 廉洁从教 为人师表

开电大…2013?6号 关于印发《浙江电大开化学院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处室: ?浙江电大开化学院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院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电大开化学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浙江电大开化学院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规范县级机关部门权力运行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教职工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依规科学确权,规范完善权力流程,全面公开权力信息,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逐步实现我院权力“规范运行、高效运行、阳光运行”。 三、工作内容 1、清理法定职权,规范权力运行流程。一是清理法定职权。根据职权统一和高效的原则,参照机构改革“三定”

方案,对各处室、岗位的职责和权力进行认真清理,力求做到家底清、权责清。二是编制职权目录。在清理规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行政事权的基础上,编制?部门行政职权目录?,以制度形式固化职权清单。三是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决策、执行、监督适度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分管领导、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形成适当分工、相互制约又协作配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四是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以规范运行、提高效能、简明清晰、便民利民为准则,进一步优化各项业务流程,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学员办事,接受学员监督。五是要健全权力民主运行机制。遵循权力运行制度化、民主化、程序化原则,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及财物、人事、工程、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实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做到依法行政、发主决策、严防专权。 2、推行“三个不直接直接分管”,建立科学合理分权机制。通过对权力和适当分解和下放,形成互相制衡与分权机制,明确“一把手”主要职责是行使决策决断权、领导监督权,副职主要职责是行使管理权和落实权,以防止个人专断、权力滥用。认真落实领导分工负责制,在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推行部门主要领导对人事、财务、项

新安中学校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新安中学校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根据屏教体文广办〔2015〕31号屏山县教育体育和文化广电局 关于转发《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法制工作8项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和宜教体发〔2015〕30号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法制工作8项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法制建设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明确职权,各司其责,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科室岗位权力清单。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五授权不可为原则,依法清理、精简和下放行政权力,完善和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并建立健全各科室岗位权力清单,把行政权力职权分解表落到各工作岗位。 岗位名称职责权利职权依据权利类型 承办人 员 办公室1、综合协调办理学校各项行政事务,安排 会议,接听电话,文件上传下达、档案管理、 文印、公务接待 2、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教职工职工 进行考勤、值班安排 3、学校计划、总结的起草,各科室周工作 计划收缴管理、月度工作简报; 4、计生、党风廉政建设、工会 5、师资队伍管理、职称评定、年度考核、 评先评优 6、信访稳定; 7、各种证明的开据、学生医保、教师办公 室卫生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新安中学处室人员工作制 度》 《新安中学教职工请销假制 度》 《新安中学党务工作工作制 度》 《新安中学行政值班制度》 执行权牟建屏

教导处1、各年级常规教学; 2、教科研工作; 3、课堂教学改革、赛课、周考、月考、考 试安排,优质课评选及向上推荐,教师和学 生的评价; 4、新教育实验和读书沙龙活动; 5、中招信息采集、初三复习、体育、理化 生实验考试训练安排、特长生考前培训; 6、学籍、图书、教师教材的管理、教师工 作量统计与公示、班班通使用指导及其他临 时性工作; 7、各年级教师的聘任、调配,按国家和地 方课程的设置要求,开启开足课程; 8、各功能室的管理; 9、规范办学行为; 《新安中学教学常规要求》 《新安中学学生学习规范》 《新安中学教学改革方案》 《新安中学处室人员工作制 度》 《新安中学教师量化积分细 则》 《新安中学集体备课要求》 《新安中学教学常规管理办 法》 《新安中学各功能室管理员 职责与管理制度》 执行权杨涛 政教处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学校安全工 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校园环境卫生、周边环境治理、保卫科 工作、学生重大违纪处理; 3、校园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演练、签订安 全目标责任书、平安校园创建; 4、德育工作计划制定及落实,班主任培训 及管理,班级文化建设; 5、升旗、班会、宣传、礼仪教育、长跑活 动、行为习惯培养、两操等常规德育工作; 6、阳光体育活动、运动会、艺术节、体音 美兴趣小组活动、传染病防控; 7、团委建设工作、学生会、校园广播; 8、综合素质评定、学生评优表彰; 9、各项临时性工作;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新安中学处室人员工作制 度》 《新安中学德育工作制度》 《新安中学卫生制度》 《新安中学安全制度》 《新安中学消防制度》 《新安中学综合治理制度》 《新安中学体音美工作制 度》 《新安中学保卫科制度》 执行权牟建 总务处1、安全排查(食品安全、线路安全、校舍 安全、围墙安全、周边环境安全); 2、班级财产登记; 3、校园工程预算、决算; 4、校园文化建设具体落实; 5、学校财务报销、物品采购; 6、仓库保管、维修、花草管理; 7、学生奶发放; 《新安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新安中学物品采买制度》 《新安中学班级财产管理量 化积分细则》 执行权刘翠华

行政权力清单工作总结

行政权力清单工作总结 篇一:责任清单工作总结 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的目的和意义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工作任务,从而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职责权限,做到“清单之外无责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有权必有责”。二是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重点工作安排,同时对权力运行流程,政府职能转变,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本部门责任清单编制情况 县水利局共编制完成行政许可22项、行政处罚114项、行政强制14项、行政征收8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奖励7项、其他行政权力69项,总共232项。 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防汛抗旱费用补偿或救助)。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1.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

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 2.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 3.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4.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改变 5.权限内护堤、护岸林木砍伐)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1.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奖励。2.对水土 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3.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4.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5.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6.对在全县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7.对向县水利局举报非法河道采砂行为的奖励)注:其他权力清单包括:备案、其他审批权、审核转报、行政监督检查、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政策标准制定、其他、共性管理。 篇二: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推进情况 县(市、区)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推进情况表

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七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创建“六权治本” 新机制,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全面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 机制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行政权 力和责任清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流程优化、廉洁高效、透明公开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营造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社会环境,让我局“法无授权不可为” ,为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县新局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依法确定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确定我局行政职权,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保障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简政放权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 力放开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促进职能加快转变,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三)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为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四)权力监督原则。坚持用制度管权,合力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全过程、 全方位监督,形成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行 政权力应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 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六)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梳理、明晰、确认部门行 政职权的同时,要明确其对应承担的责任,严惩滥用权力,对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行为,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范围 局机关、具有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食品药品稽查队和各乡镇食药监站。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梳理单位职权。 本次开展梳理、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实施的,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概括为9+x)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 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制定政策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政 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及其内部管理权力等不列入权力清单。 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现实施的行政权力全面摸清底数,做到不漏 项、不缺项,逐条逐项登记,列出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等,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形成 本部门权力目录。我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行使的行政权力都要进行清理,并列入我 局的权力清单上报。 (二)大力简政放权,缩减权力事项。 在梳理部门行政职权、初步编制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的要求, 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规范,提出取消、下放、整合和严管等意见,确定保留实施的行政职权。

上海市行政权力清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上海市行政权力清单 篇一:市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不含行政审批事项) 附件2 市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送审稿) 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6— —7— —8— —9— —10— 篇二:权力清单 这些关于权力清单概念的表述普遍较为简单、浅显和笼统。透过权力清单基本定义的表象,进一步围绕其特点及制定主体、制定原则、制定依据、目标任务等基本问题,作出更加全面详实且系统深度地解构。 狭义上的政府权力清单。依 法就权力清单作出的一系列规范称之为权力清单制度,其主

要内容包括全面梳理现有行政权力、清权确权、编制权力清单、优化运行流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激发和释放市场与社会的内在活力,最终以市场、社会的生机与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中的瓶 颈问题。所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法为政府行政权力匡定合理边界,使之回归到理性范围并不断调整优化其中内容,乃是“权力清单制度” 一、权力清单的法律依据 有学者认为,权力清单来源于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清理,还涉及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废止和解释,同时,由于奉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念,权力清单在一定程度上驱逐了法律,以权力清单作为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权力清单获得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属性。因此,应该定义为一种立法或者准立法活动。取消、冻结、下放等处置方式是对行政权力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原来法律的变更问题。 如果真如以上学者所言,会引起权力清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人为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例如,某项行政权力原来是通过 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但在进行权力清单清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现实的需要,进行了清理。如果严格按照“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解,那么遵守了权力清

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1 2020年4月19日

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七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创立“六权治本”新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全面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全面创立“六权治本”新机制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流程优化、廉洁高效、透明公开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营造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社会环境,让我局“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县新局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依法确定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我局行政职权,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保障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简政放权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开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促进职能加快转变,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2 2020年4月19日

(三)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四)权力监督原则。坚持用制度管权,合力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形成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行政权力应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六)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梳理、明晰、确认部门行政职权的同时,要明确其对应承担的责任,严惩滥用权力,对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施范围 局机关、具有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食品药品稽查队和各乡镇食药监站。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梳理单位职权。 本次开展梳理、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概括为9+x),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3 2020年4月19日

田家寨学校权力清单制度

田家寨学校权力清单制度 一、制度概述 所谓权力清单,就是把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的列表清单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清单制度即将学校各部门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的列表清单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它着眼于依法优化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致力于形成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监督有效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以切实有效地解决权力运行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相互推诿、监管缺位、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突出问题。 二、制度关键 清理 强调清理,是因为各级政府所掌握的权力种类繁多、数量庞大。中央一再推动简政放权,就是要将地方政府手中不必要的权力削减掉。政府不是万能的,不能包办一切事务。 透明 没有透明度,权力就会处在混沌状态,对权力的监督也无从谈起。权力的公开当为普遍原则,不公开应是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公共权力,理应都在强制公开之列,接受民众监督。 执行 当权力清单制度逐步建立,当权力运行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逐渐规范,这个时候,就应该强调可执行、可问责。执行到位与否,关乎权力清单制度最终的成效。 二、制度意义

权力清单有利于推进法治建设,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清单对各项权力的边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权力越界行为有了规范、制约、监督、查办、惩处的标准,有效减少了各种权力越界行为,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也给各种社会行为留下了足够活动空间,权力清单以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强调行政权力配置的科学性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规范性,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与效率。 权力清单可以对各职能部门和不同岗位的职权与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对政务流程进行合理的标准化,有助于构建权责统一、清晰具体、密切协同且无交叉的权责体系和程序化、法制化的权力运行流程,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与效率。 权力清单致力于制度性授权,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权力清单是一种制度性授权,对事务的办理流程、相关的法律依据、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岗位的权责范围以及奖惩措施等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可以改变我国政府部门内部管理财政控制加权威影响的粗放式模式,加强对实际工作的规划和指导,促使公职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政府工作效能产生质的飞跃。 权力清单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遏制滥用职权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抽象化、不具体,使制度机制形同虚设,相关的监督主体无处着力。推出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将会使监督主体有了明确的监督方向与具体内容,确保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如何对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分类解读

如何对行政权力进行分类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明确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类别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注:“【】”中内容为参考或对比内容。 一、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

权力清单梳理

行政权力事项共160项,其中省发改委6项、省教育厅24项、省民族事务委员会7项、省国土厅10项、省交通厅36项、省商务厅16项、省体育局8项、省工商局9项、省食药监局30项、省物价局7项 发改委:6项 行政许可: 1.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2.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确认: 3.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限额及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其他: 5.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6.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教育厅:24项 行政许可: 1.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2.设立民办助学高等学校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3.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核准与审定 4.实施专科层次教育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5.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核(审核转报) 6.省属高等学校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审核(审核转报) 行政确认: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 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条件的确认 9.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 10.普通高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核准 11.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的确认 12.示范性幼儿园评审认定 13.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初审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审核 行政奖励: 14.特级教师评选 15.教学成果奖 16.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17.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18.全省大中小学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19.黑龙江省高校文明单位(权力清单为“校园”) 其他: 20.高等学校设置函授站(点)备案. 21.中等职业学校设立专业备案. 22.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及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批

县政府办行政权力清单

县政府办行政权力清单 县政府办行政权力清单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是否涉密 部门意见 备注 1 县政府办(法制办) 审计纠纷裁决(报县政府决定)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保留 2 县政府办(法制办) 县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办理(报县政府决定)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学习手册

政府权力清理规范相关事项说明 一、行政权力清理的类别范围 行政权力的特征: 1.强制性。行政权力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 2.不可处分性。行政权力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 3.与责任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权力必须履行责任。行政权力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权力项目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行政权力的类别: 这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10 类。权力清单是“正面清单”,即政府可以行使哪些权力,清单以外的权力,政府不能行使,应由市场调节和社会自律管理。这与市场经济对法治国家的要求是一致

的,政府应当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因此,我们在清理行政权力时,要注意权力的内外之分,对外的行政权力不管是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还是“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设定,都要纳入清理的范围;对内的权力,如本单位内部的人事、财务、党务等,不纳入清理的范围。狭义的行政服务类项目不具有行政权力的强制性、不可处分性与责任的统一性等特征,不纳入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范围。 三、权力事项的名称规范及梳理口径 1.行政审批。 这次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六政〔2013〕67 号、六政〔2014〕68 号等文件确定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省政府新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1)行政许可。系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特许、核准、登记等。 梳理口径:行政许可由《行政许可法》规范,其特征有:①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②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④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⑤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如许可证和执照)。经清理后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其权

密云区教委权力清单(其他类事项14项)

密云区教委权力清单(其他类事项14项) 【职权名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管理(学生宏志奖学金的组织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第二条建立普 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按照“加大财政投 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 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 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 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 【流程】由学校报名推荐、审核决定、确定名单、全校公示、上报市教委。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69042401 【职权名称】中小学学籍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残骛楼諍锩瀨 濟溆塹籟。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条:本市依法保障适龄 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学生学籍 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 体制。第三条第三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 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 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 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 【流程】提交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区教委小教科/中教科备案。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69042401 【职权名称】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 报审批机关备案。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实施主体】北京市密云区教育委员会

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

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 单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须水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权责清单 一、总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部门责权清晰,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党工委、办事处依法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街道安委会和安监办依法对全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全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办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切实承担起指导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二、党工委、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总责 ⒈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工委、办事处日常工作和年庋重要考核目标,一同研究、一同部暑,制定、实施本辖区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 ⒉研究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 ⒊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和舆论引导。 ⒋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⒌组织配合和协调辖区上级主管和执法机构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带领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⒍组织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⒎建立本辖区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各类演练,提升街道应急出动和救援能力。 三、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⒈按照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⒉联系街道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并协调督促有关工作。 ⒊督促检查各村、各单位贯彻落实街道安委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并向街道安委会报告。 ⒋积极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⒌组织全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检查各单位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⒍定期汇总全街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街道安委会报告。 ⒎倡导安全文化,推动全街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⒏承办街道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街道安全生产监督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安监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行政审批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样式

行政审批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样式 一、行政审批共3项 (一)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子项:(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2、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4)《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

学校内部控制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内部控制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要求,通过清理职权、优化流程、预防凤险,努力形成制度确权、科学分权、公开亮权、实时监控的学校枫力运行机制,为深入实施科研兴教战略,大力推进研究性教学,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自我检视、主动防控、持续改进的廉政建设内生机制,最终实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目的。 2.具体目标 1)达到六个到位:行政职权清理到位;风险源(点)查找到位;防范措施制定到位;防范责任落实到位;内控长效机制建立到位;行政效能提高到位。 (2)形成六种内控机制:目标控制(干部队伍不出事,违纪违法案件零发生);横向控制(形成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约束有力的岗位责任体系,对热点岗位和重要权力进行适度分解与制衡);纵向控制(形成内部垂直监控体系);流程控制(权力运行环节之间形成制约关系对权力运行的高风险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形成有监控力的制度体系);预警控制(定期

进行警示教育,对行政风险进行事前预警);审计控制。 三、工作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建立内控机构,深入宣传发动 1.建立内控机构。为内控机制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2.深入开展宣传发动,以每个党员干部都理解内控、熟悉内控参与内控为目标,深入开展内控机制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3.制订内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方案制订时认真吸纳建言献策活动中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方案制订后,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完善方案。 (二)清理行政职权,优化权力运行流程。 1.清理行政职权,编制职权清单。 根据学校实际,行政职权清理的范围包括:(1)各项内部管理权,包括组织人事管理(干部选任、新教师招聘、教师调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财务管理(公务接待、资金使用、工程建设等),资产管理(物品采购、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重要决策(政策制定、项目立项、资产处置、评估确认、行政奖惩等);(2)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权和内部事务管理权。 2.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健全组织规则和程序制度。要以合乎法度简单明了、方便群众、便于监督为基本原则,优化权力运行路径,提内控效率。保证环节之间、人员之间互相

权力清单制度模板

权力清单制度: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制度的笼子 李强 2014年02月19日08:28 来源:《求是》 面对浙江民营经济早发先发、资源要素禀赋先天不足的状况,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是摆在历届省委、省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坚持政府自身改革先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激情与创新活力,既是浙江的成功经验,也是浙江一以贯之的自觉追求。在实践探索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是简单的“放”与“收”的问题,根本的是要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行政权力与其他权力一样,天然具有扩张性,在运行中一旦偏离设置权力的本来目的,就会出现权力滥用、权力寻租、权力腐败等异化现象,导致政府职能履行不到位、行政效率低下、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决定,就是为了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制度的笼子,使之科学有效运行。这个笼子以法律法规为材质,置于阳光下接受监督。 依法制权是权力清单制度的根本理念。从本质上讲,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力是人民让渡给行政机关代为行使的那部分权力。因此,一切行政权力必须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现实中却在行使的行政权力,概属违法。明确权力清单,就是明确非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最大限度防止政府的越位、缺位与错位。而对于市场来说,则要明确负面清单,也就是明确非禁止即准入的原则,最大限度

破除市场壁垒,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明确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是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一环。 阳光行政是权力清单制度的最大特点。既然一切权力都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什么还要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呢?这个制度安排的关键就在“清单”二字,就在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是第一步,还要把它放到阳光下,置于群众的视线里。一方面,告诉群众政府拥有权力的数量、规模和边界。另一方面,告诉群众政府行使每一项权力的依据、流程和时限。这样就杜绝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权力异化空间,便于群众监督行政权力运行。 权责一致是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原则。权力意味着责任,行政权力应当授之有据、行之有规、错之有责。公布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也就同时公布了其责任清单。为保证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性,还要建立对违规用权的监督问责机制,以防止行政权力肆意膨胀、为所欲为,出现异化。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要做实以下几个环节。 开展政府部门职责清理。2013年,浙江省政府着眼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积极推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选择性放权、形放实不放、明放暗收等问题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是在广度上做文章,就是全面梳理、评估、确定政府部门现有行政权力,做到不留死角;二是在深度上做文章,就是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法制化、长效化,走出行政权力膨胀—压缩—再膨胀的怪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开展政府部门职责清理,就是做好这两篇文章的有力抓手。通过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行减政放权,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

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融合工作方案

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融合工作方案 一、推进权责清单融合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的实施方案》(国办发〔X〕9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X 年X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实施方案》(X政〔X〕14号)部署,以及省审改办《关于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融合工作的实施方案》(X审改办〔X〕201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X市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融合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X 政办〔X〕208号)要求,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融合,化繁为简,以统一清单形式列明各级各部门的权责事项,推进行政权责依法公开,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既有利于进一步梳理规范政府部门的权责体系,便利清单管理和实行动态调整;也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加快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编制的主要原则 (一)进一步依法依规明确权责事项。坚持权责法定,依法依规明确部门权责事项,依据不足的,予以取消。设定依据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和省政府规章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家部委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本单位的“三定”规定。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权责体系。将依法应当承担的所有行政权力、责任事项和其他有关权责事项进行整合,逐项明确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及追责情形,确保不遗漏。 (三)进一步推进权责事项公开。各有关单位权责清单要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除外),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整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事项形成“权责清单”。权责清单按照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内部审批(审核)事项、其他权责事项等类别,依法依规分类,科学合理整合,列明权责事项名称(包括子项)、设定依据、事项类型、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等内容。 (二)突出内部审批(审核)事项编制梳理。这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融合,权责事项在原有13个类别基础上增加了内部审批(审核)事项,突出内部审批(审核)事项的编制梳理,确保行政权力事项全覆盖;其他权责事项的梳理要突出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起草、指导协调等事项,以确保权责事项的完整。 (三)大力推进减权放权。一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规定由区级行使的行政职权,原则上予以保留。二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决定等未明确由区级单独行使,而是省、市、区三级或者市、区两级共同行使的,除确需保留外,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三

行政权力清单工作制度

伊金霍洛旗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行政权力清单工作制度 一、全面摸清底数,梳理单位职权。 本次开展梳理、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等。制定政策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及其内部管理权力等不列入权力清单。 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现实施的行政权力全面摸清底数,做到不漏项、不缺项,逐条逐项登记,列出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等,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形成本部门权力目录。我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行使的行政权力都要进行清理,并列入我局的权力清单上报。 二、大力简政放权,缩减权力事项。 在梳理部门行政职权、初步编制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规范,提出取消、下放、整合和严管等意见,确定保留实施的行政职权。 1、职权取消。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原则上全

部取消。以部门自行发布“红头文件”设定的行政职权,一律取消。对变相实施审批的事项一律依法取消。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暂时列入清单,根据国务院清理非行政许可项目情况进行调整。加大对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等重点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削减力度,为企业松绑,激发市场活力。 2、职权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或者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3、职权整合。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职权交叉、管理分散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5、职权保留。有法律依据,确需保留的职责。 6、职权建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属于上级部门的行政职权,研究提请上级政府取消、下放、整合、加强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围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重点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资源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加强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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