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一重点知识点大全

司法考试卷一重点知识点大全
司法考试卷一重点知识点大全

2014

卷一知识速记手册

独家速记精简

配套班型

秘笈功能

重点突破

嗨学网备考中心

前言 (1)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2)

知识点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2)

知识点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2)

知识点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3)

知识点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3)

法理学 (5)

知识点一:关于法的概念的两大流派 (5)

知识点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5)

知识点三:法的规范作用 (5)

知识点四:法的价值的种类及冲突解决 (6)

知识点五:法律规则的分类 (6)

知识点六: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7)

知识点七: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7)

知识点八: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8)

知识点九: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8)

知识点十:法律关系的分类 (8)

知识点十一: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条件 (9)

知识点十二:法律解释 (9)

法制史 (10)

知识点一:西周的法律制度 (10)

知识点二:秦、汉的法律制度 (10)

知识点三:唐代的法律制度 (11)

知识点四:宋代的法律制度 (12)

知识点五:明清会审制度 (13)

知识点六: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13)

知识点七:中国几部重要的法典 (13)

知识点八:大陆法系几部重要的法典 (14)

知识点九: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15)

知识点十: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6)

宪法 (17)

知识点一:我国宪法修正案 (17)

知识点二:宪法修改、宪法解释与宪法实施保障 (18)

知识点三:选举的基本原则 (18)

知识点四:选举的程序 (18)

知识点五:人大代表的辞职、罢免 (19)

知识点六: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19)

知识点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0)

知识点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对比 (21)

知识点十:有权提出议案的主体 (22)

经济法 (23)

知识点一:垄断协议 (23)

知识点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3)

知识点三:经营者集中 (23)

知识点四:不正当竞争行为 (24)

知识点五: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的求偿权 (25)

知识点六: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26)

知识点七:商业银行有关事项 (26)

知识点八:税收减免 (26)

知识点九: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27)

知识点十:劳动合同的条款 (28)

知识点十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28)

知识点十二:劳动争议解决方式比较 (30)

知识点十三:房地产法律制度 (30)

知识点十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31)

国际法 (32)

知识点一:国际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 (32)

知识点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32)

知识点三:国际法上的承认 (33)

知识点四:国际法上的继承 (34)

知识点五:国家主权豁免 (34)

知识点六:国际法律责任 (35)

知识点七:海洋法 (35)

知识点八: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36)

知识点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37)

国际私法 (39)

知识点一:冲突规范的种类 (39)

知识点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39)

知识点三: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 (40)

知识点四: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42)

知识点五:域外文书送达 (43)

知识点六: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43)

知识点七: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44)

知识点八:区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44)

国际经济法 (46)

知识点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47)

知识点三:提单法律制度 (48)

知识点四: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 (48)

知识点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49)

知识点六: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 (50)

知识点七: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50)

知识点八:我国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50)

知识点九: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51)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53)

知识点一:司法的特征 (53)

知识点二:法官的任职回避 (53)

知识点三:法官的职业道德 (53)

知识点四:律师职业道德 (55)

知识点五:公证制度 (56)

前言

司法考试各卷的分值都是平均的——150分。但大多数考生复习的顺序并不是从卷一开始的,而是选择“民刑先修”。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司法考试卷一考查的内容多为记忆性的知识点,考虑到遗忘的因素,因此选择在最后一个月突击记忆——“趁热打铁”。

基于考生复习的规划与卷一考查的特点,本书在结构设计上,避免罗列大量文字,而是采用表格和图示相结合的方式,将零散的知识点按照相关度集中到一个个的图表当中,这样就使得原本庞杂琐碎的知识点变得结构清晰,一目了然,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减轻了考生的阅读负担,也更便于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

为了进一步减轻考生的记忆负担,我们将部分知识点标注关键字、词,编成口诀,读起来琅琅上口,使得原本抽象、枯燥、生硬的知识点变得形象、生动、有内涵,使得考生能够愉快、轻松、准确地记住知识点。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天道酬勤!相信考生的所有努力,再加上科学的复习方法,都将成为我们成功之路的铺路石!

本书具有以下特色:

一、独家配套班型:卷一专题班

二、独家秘笈功能:对比记忆细小知识点

三、关键词:速记

四、功能介绍:通过表格形式,对比记忆琐碎知识,在考前1—2个月用于冲刺速记效果极佳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知识点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知识点内容详解要点or口诀

概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

系,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

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

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性质

功能

价值取向

实现途径

特征鲜明的政治性;证

课彻底的人民性;

系统的科学性;

充分的开放性。

基本内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一

党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知识点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知识点内容详解要点or口诀

三者统一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

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

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

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

的要求;

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具有鲜

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也

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者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三个至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

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

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维护党的

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的事业

人民利益

宪法法律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

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

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

度作为检验法治成效的重要标准;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

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

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

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与

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三个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知识点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知识点内容详解要点or口诀

主要理论源脉马克思、恩格斯的法

治思想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

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

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

经济基础;

2.人民民主、人民主权、人

权以及实现每个人全面自

由发展。

马恩列;

毛邓三;

科学法治中

国传;

西方资本要

借鉴。

列宁的法治思想

1.无产阶级专政;

2.关于执

政党的领导地位。

重要理论依据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理论科学发展观

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的

目标、方向和路径

习近平同志的“法治

中国”理论

1.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

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2.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依法执政共同推进;

3.坚持依法治国、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重要参照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民为邦本、法不阿贵、“以和为贵,无讼是求”。

一定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治

思想

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

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知识点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基本内涵基本要求要点or口诀

依法治国1.人民民主

2.法制完备

1.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

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

三调解

三规范

3.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4.权力制约2.重视党纪、道德、村规民约等规范的作用,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管理。

执法为民1.以人为本

2.保障人权

3.文明执法

1.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2.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切实做到便民

利民。

改善民生

便民利民

公平正义1.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

2.合理合法

3.程序正当

4.及时高效

1.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2.正确处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3.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4.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5.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

的关系

对立的名词

记住一个即

可:

公司普法实

服务大局1.把握大局

2.围绕大局

3.立足本职

1.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

大政方针。

2.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

3.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

的协调与配合。

4.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党的领导1.坚持党对社

会主义法治

的思想领导。

2.坚持党对社

会主义法治

的政治领导。

3.坚持党对社

会主义法治

的组织领导。

1.注重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

威;

2.始终坚持依法领导;

3.充分重视科学领导。

思想领导

政治领导

组织领导

法理学

知识点一:关于法的概念的两大流派

法与道德的关系主要流派主要观点

实证主义二者没有必然联

系(恶法亦法)

分析法学派

以“权威性制定”作为定义法的

概念的首要因素。

社会法学派

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法的概

念的首要因素。

非实证主义二者存在必然联

系(恶法非法)

自然法学派

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

的概念的唯一要素;

综合法学派

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和内容

的正确性,三者同时作为定义法

的概念的要素。

知识点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正式性(官方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借助于正式的形式予以公布

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具有表面上的公共性和中立性

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知识点三:法的规范作用

含义对象表现形式

指引法律作为一种行为

规范,为人们提供某

种行为模式,指引人

们可以、必须或不得

为某种行为。

自己

的行

确定的指引:通过设置法律义务,使社会成员

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不确定的指引: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

定的选择范围。

评价法律具有判断、衡量

他人行为合法与否

的评判作用。

他人

的行

专门的评价:专门的国家机关的评价,有法律

约束力。

一般的评价:一般的社会大众的评价,无法律

约束力。

预测凭借法律的存在,可

以预先估计到人们

相互之间会如何行

为。

人们

的相

互作

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预测

对方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

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借助法律,行为人可预测

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理性的

安排。

教育通过法的实施使法

律对一般人的行为

产生影响。

一般

人的

行为

示警作用: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对社会

上一般人产生警戒作用。

示范作用:通过对合法行为进行赞扬、奖励,

对社会上所有人产生示范、鼓励作用。

强制法可以通过制裁违

法犯罪行为来强制

人们遵守法律。

违法

犯罪

者的

行为

通过制裁违法犯罪直接表现出来。

作为一种威慑力量,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知识点四:法的价值的种类及冲突解决

秩序自由正义

含义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

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

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

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自由是指在没有外

在强制的情况下,能

够按照自己的意志

进行活动的能力。

人与人之间的公正

与平等。

地位基础价值最高价值评价体系

作用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必须

接受正义的规制。

自由是判断法律善

恶的标准之一。

价值评断标准,衡量

法律是“良法”还是

“恶法”。

冲突解决办法1.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同一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

3.比例原则: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而必须侵犯另外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限度。

知识点五:法律规则的分类

分类标准类别举例

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

规则

职权性规则有………职权

权利性规则有权……,享有……的权利,可以……

义务性

规则

命令性规则

有……义务,须得……,要……,应……,

必须……

禁止性规则

禁止……,不准……,不得……,不应当……,

严禁……,不要……

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

委任性规则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

准用性规则把规则的内容指向了其他规则,参照……

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容许更改

任意性规则允许自行选择、协商确定行为的模式

知识点六: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方式要点or口诀

法律规则明确而具体,着

眼于主体行为及

各种条件的共

性。

只适用于某

一类行为。

以“全有或全无”的方

式适用于个案当中,要

么适用,要么不适用。

明确共性一类

型,全有全无个

案中。

法律原则笼统而模糊,不

仅关注行为及条

件的共性,而且

关注他们的个

性。

适用于某一

类行为、某

一法律部门

甚至全部法

律体系。

不以全有或全无之方

式应用于个案,不同强

度甚至相互冲突的原

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

律之中。

模糊个性全体

系,可有可无共

存中。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是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穷尽规则为个案;没有理由不能办。

知识点七: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知识点内容详解要点or口诀

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须以另

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结构紧密数

量等,产发

复杂价值

分。

数量上权利与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产生和发展上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价值上权利第一性,义务第二性,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知识点八: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民法法系普通法系

含义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

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特别

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

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判

例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

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

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

的法律的总称。

范围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非洲的埃

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亚洲的日

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除了英、美两国外,其他如印度、

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

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

亚以及中国香港都属普通法系。

区别法律思维演绎型思维归纳式思维

法的渊源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

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

法的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诉讼程序纠问制对抗制

法典编纂

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

法典

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知识点九: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道德要点or口诀

区别生成方式建构性非建构性

无需死记硬背,

凭生活经验即可

判断。

行为标准确定性模糊性

存在形态一元性多元性

调整方式外在行为内在动机

运作机制程序性非程序性

强制方式外在强制内在约束

解决方式可诉性不可诉性

联系1.本质上,存在肯定说“恶法非法”与否定说“恶法亦法”。

2.内容上,浑然一体到“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3.功能上,法在社会调控中从次要地位到首要地位。

知识点十:法律关系的分类

依据分类示例要点or口诀

产生依据、执行职能、实现规范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行政

合同关系

调整保护纵

和横,单双多

向一二性。保护性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

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纵向(隶属)法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的多少和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单向法律关系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双向(多边)法律关系买卖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

律关系)

实体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

律关系)

程序法律关系

知识点十一: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条件

知识点内容详解要点or口诀

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公正原则;(3)效益

原则;(4)合理原则。

责任法定和公正,

效益原则合理性。

免责条件(1)时效免责;(2)不诉及协议免责;(3)自

首、立功免责;(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时效不诉及协议,

履行不能和自立。

知识点十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种类正式解释(具有法

律约束力)

立法解释:立法机关所作解释。

司法解释:司法机关所作解释。

行政解释:行政机关所作解释。

非正式解释(不具

有法律约束力)

学理解释:学者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

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日常的、一般的语言表述方式。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探求立法者原意。

历史解释:根据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比较解释:借鉴外国的立法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体系解释:结合上下文进行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根据“理性的目的”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的位阶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法制史

知识点一:西周的法律制度

知识点内容详解要点or口诀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民事制度契约

1.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的较短

的契券。

2.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买卖称

质剂,奴隶

牛马珍兵

器。

婚姻

1.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一夫一妻制;同

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婚姻缔结的程序要件:六礼(纳采、问

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婚姻关系解除:“七出”,即不顺父母、

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4.婚姻关系解除的限制:“三不去”即有所

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一夫一妻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

六礼

七出

三不去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诉讼制度1.刑事案件:断狱;民事案件:听讼;

2.五听:辞、色、气、耳、目;

3.三刺: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国人。

断狱—听讼

五听

三刺

知识点二:秦、汉的法律制度

朝代内容详解要点or口诀

秦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六尺五寸);

高故盗赃共

集团;累犯

教唆自首反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原则;

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累犯加重处罚;

教唆犯加重处罚;

自首减轻处罚;

诬告反坐原则。

汉上请: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的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上请恤刑匿

秋冬

恤刑: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孕妇、盲人、侏儒症

患者,在监禁时可给予优待,不加桎梏。

亲亲得相首匿: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

件的负刑责。

秋冬行刑:除非谋反、大逆等重罪,否则春夏不得执行

死刑。

知识点三:唐代的法律制度

知识点内容详解要点or口诀

法律适用原则区分公罪与

私罪

1.不求私利为公罪(从轻);

2.追求私利为私罪(从重)。

公私自首推

外人自首

原则

1.犯罪未被举发而交待罪行的,叫做自

首,已被举发而交代叫自新。

2.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

偿还。

3.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

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类推

原则

1.出罪举重以明轻;

2.入罪举轻以明重。

化外人

原则

1.国籍相同采属人主义;

2.国籍不同采属地主义。

刑罚制度六杀

1.谋杀:事前有预谋的杀人;

2.故杀: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

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

死;

4.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谋斗故;戏过

六赃

1.受财枉法: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

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

法裁判的行为。

3.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

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

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

收受财物的行为。

受财枉不枉;

监临强窃赃。保辜

1.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

担杀人的刑责;

限内死,杀人

刑;限外死,

2.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

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伤人刑。

刑讯制度1.不得超过三次,总数不过两百,被拷讯

者不招认反拷告状人。

2.禁止对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和老幼废疾

之人使用刑讯。

超三过二均

违法;不招反

拷告状人;老

幼废疾特权

禁。

知识点四:宋代的法律制度

知识点内容详解要点or口诀

契约制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借使用,贷

消费;租房

宅,雇车马;

买卖分为绝

活赊。

借贷契约 1.借指使用借贷;2.贷指消费借贷。

租赁契约

1.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

2.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婚姻制度结婚

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十五十三听

婚嫁,五服

以内禁结

婚,州官百

姓通婚禁,

三五年来无

音讯,准妻

改嫁或离婚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

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

婚。

离婚

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音讯,准妻

改嫁或者离婚。

继承制度绝户财产继

承办法

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妻在立;俱

亡命;四三

四一两继

承。

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

继子与绝户

之女均享有

继承权

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

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

产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

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

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知识点五: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

名称审理对象审判组织要点or口诀

圆审1.皇帝交办的案件

2.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

不服之案

六部尚书、通政使司的通政使,

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

大明会审大

圆朝;帝交

翻供重囚

犯;六部九

卿司礼监

朝审重案囚犯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吏部尚书主持

大审司礼监

2.清代会审

名称审理对象审理结果要点or口诀

秋审全国上报的斩、

绞监候案件

1.情实:即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则奏

请执行。

2.缓决: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减为流

放、或充军、或再押监候。

3.可矜:免于死刑,减为徒、流刑。

4.留养承嗣:即案情属实、罪名恰当、

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留养条件者按

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大清会审秋

朝热;全国

刑京斩绞

笞;情实缓

决和可矜;

留养承嗣皇

帝决。

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

热审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知识点六: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知识点内容详解要点or口诀

司法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刑法寺院审

检合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实行审检合署。

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

四三证据保

公诉;公开回

避考监狱

刑事案件公诉、证据、保释制度。

审判公开、回避制度。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知识点七:中国几部重要的法典

法典名称内容详解要点or口诀

《法经》1.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

《杂法》、《具法》;

2.《具法》相当于刑法中的总则部分。

盗贼网捕杂具

《魏律》 1.共18篇;魏律十八篇;

2.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3.“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刑名置律首;八议入法典。

《晋律》1.又称《泰始律》,共20篇;

2.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又名张杜律,

3.刑名后增加法例,丰富了总则内容。

张杜泰始20篇;

刑名之后加法例。

《北齐律》1.共12篇;

2.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

3.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刑名法例二合一;

重罪十条十二篇。

《大清律例》1.结构: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

律、工律七部分;

2.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3.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吏户礼兵刑工名,

最后一部集大成。

《大清民律草案》1.结构: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2.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3.没有正式颁布和实施。

总则债物亲属继,

中学西用未颁施。

《大清新刑律》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2.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

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

容,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

章程》;

3.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

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专门刑法总分程,

罪刑法定和缓刑。

知识点八:大陆法系几部重要的法典

法典名称内容详解要点or口诀

《十二表法》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某些规定虽然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

要目的还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及其统治秩序;

3.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私法为主程优实;

罗马成文第一部

《国法大全》1.由《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

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

四部法典组成;

2.《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

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法典总论汇新律;

国法大全最完备

法国1791年宪法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标志着资产阶级君

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九一宪法君主立

法国1875年宪法1.由《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

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三个宪法性文件组

成;

2.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共和制政体;

3.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

七五宪法三文件;

共和政体时间长

《法国民法典》1.确立了四个基本原则:

(1)民事权利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2)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3)契约自由的原则;

(4)过失责任原则。

2.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

系的核心和基础。

主体地位要平等;

私有财产不可侵;

契约自由过失责

《德国民法典》1.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原

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

2.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

人制度的民法典;

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逻辑体系严密、概念

科学、用语精确。

私财契约过失责;

全面法人第一部;

封建残余保留多;

体系严密用语精。

知识点九: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知识点内容详解要点or口诀

人法自然人

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

构成。明确法人身

份权;夫权婚

姻有和无

法人

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

人制度。

家庭法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物法物权不仅包括有形物,也包括无形物。

有形与无形;

合法与违法;

遗嘱优法定;

概括后限定。继承

1.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

继承。

2.早期采取“概括继承”原则,后来采取“限

定继承”原则。

债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合法原因和违法原因。

知识点十: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知识点内容详解要点or口诀

特点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判例体系封建少;

种族歧视色彩浓法律体系庞杂。

封建因素较少。

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历史地位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第一资成双轨制;

率先缓刑反垄断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

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

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规。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2020司法考试易错知识点精选

2020司法考试易错知识点精选 2017司法考试易错知识点精选 【问题1】请问法律上周岁的计算是什么样的,虚岁周岁分不清,法律上有无严格界定? 【回复】虚岁只和过年有关,周岁只和生日有关出生时1虚岁, 0周岁过完春节长一虚岁,过完生日长一周岁虚岁=今年-出生年+1 周岁=今年-出生年(已过生日)(未过生日还要-1)虚岁,周岁传统都 用农历计算在过年到生日期间虚岁-周岁=2(即虚两岁)在生日到过年 期间虚岁-周岁=1(即虚一岁)实例:出生年月:1983年5月20日农历:四月初八农历生日:2007年5月24日周岁算法:2007- 1983=24(过完生日)2007-1983-1=23(未过完生日)虚岁算法:2007-1983+1=25。 法律上的只是有关于周岁的界定,一般认为过完生日就是一个周岁。即出生时为0周岁,出生第二年的公历生日那天过完,即生日 的第二天零时起,就开始为1周岁,以此类推。 【问题2】甲丧偶,一日失踪。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乙。 1、在2年后,其父母丙宣告其失踪。请问:在宣告失踪前,宣 告失踪后未宣告死亡前,乙的监护权是谁(若没有其他的近亲属)? 2、若甲乙没有近亲属,甲的债务人申请其失踪,请问:在宣告 失踪前,宣告失踪后未宣告死亡前,乙的监护权是谁? 【回复】1.应由甲的父母担任监护人。 2.这里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问题3】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 【回复】是两个罪名。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017司考刑诉81个核心知识点汇总

2017年司考刑诉81个知识点 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庭前审查处理结果: 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5条2到6 1)属于亲告罪,应退回检院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院; 3)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检院3日补送; 4)符合15条法定不诉条件的(时特告死),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检院;5)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院。 2.公诉一审期限:2+1+3+X 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民的案件以及交集流广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特殊情况,报最高院批准。 3.A.自诉案件审限: 1)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一审期限; 2)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宣判。 B.侦查羁押仅2月,上一级批准延1月。交流广集,重大复杂,省检决定,再延2月。2+1+2+2(10年以上,省检决定) C.二审期限:2+2+X (2个月审结,死附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省级法院批延长2月。) 4.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新证补侦和回避,跑了病了要中止,时特告死要终止(结束)。

5.中止审理情形:疾病脱逃不可抗拒 例外:鉴定人不能抗拒原因未到,延期 6.公诉和解:民间纠纷四五3,7年以下过失犯,5年故意渎职难。 刑法分则四五章,3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故意犯罪的,渎职犯罪不适用。 犯罪记录封存:不满18就犯罪,5年以下给机会。 对不起诉决定,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对附条件不起诉,需要等起诉期满后如果不起诉,再封存记录。 7.审判期间现新罪,建议补充或变更。 简易程序可简化,讯问发问可简省。 8.管缓假外(监外执行),社区矫正。3月以下,看守代执。 9.管3拘1有35,数罪最高25年。(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1年,有期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数罪并罚不能超25年) 10.违法侦查的救济(二级申控): 不放人,不退钱,乱扣乱用不解除 11.拘传:公检法都能定,且都能执行 取保和监居:公检法都能定,只能公安执行 (刑事)拘留:公检可决定,法不行,公安执行 逮捕:检法可决定,公不行,公安执行 12.指定居所监居条件:没有家,国恐特,碍侦查,经批准。 指定居所监居24小时通知,仅无法通知例外。 会见通信:会见最难国恐特,侦查机关先许可。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 一、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 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绝对事件 ②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意思通知 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③行为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一)支配权 1.定义。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 1.定义。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有四种: 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 34、35 条) 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1. 简述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在一般意义上非法人团体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征: (1)团体之人合性:非法人团体是稳定的人合组织; (2)地位之主体性:非法人团体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责任之特殊性:非法人团体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3. 什么是有限合伙?它有哪些特征? 概念:是指由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 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特征: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相结合;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 民事权利以其作用可以划分为几类? 依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1)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请求权有可以分为渡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 (3)形成权:形成权为依照权利人单方的以斯表示即可是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 变动的权利。 (4)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的反对权,其目的在于永 久地或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实施或使请求权减弱。 5. 什么是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 请求权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会产生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的并存,当事人可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但不能同时行使。 请求权的聚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引起多个请求权,其要求给付的内容各不相同,并且可以同时主张。 6.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情况? 综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以下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并非纯获利益的行为; (2)代理权欠缺的行为; (3)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2020年最新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延期审理 (一)概念 延期审理,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无法在既定日期开庭或正在进行的庭审无法继续,因而审理日期顺延的制度。 (二)具体事由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注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有正当理由一般指因为不可抗力,如出了车祸、遇到地震、交通瘫痪等。一般性堵车不算不可抗力。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临时是指在开庭前三日内或开庭当日突然提出回避申请,法院来不及处理,而影响开庭进程。当事人当庭提出回避申请的,除审判长当庭能处理的外,必须先休庭,三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处理。理由成立的,更换审判人员重新审理,理由不成立的继续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一般来说,经过庭前准备阶段,双方证据已经固定,一次开庭就能完成庭审。但在庭审过程中,难免出现需要查证的其他事实,导致庭审无法完结,因此要再次安排庭审。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 1.程序 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出具延期审理决定书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2.法律效果 审理时间延长,但审理期限不变。

诉讼中止 (一)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继续进行,因而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在于诉讼中止是程序的暂停,恢复审理日期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而延期审理只是程序的暂缓,继续开庭的日期基本是确定的。 (二)具体事由 1.因当事人主体灭失导致的中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因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受限导致的中止 (1)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2)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3.为避免审判冲突而中止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注意】此处是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并非发生了其他的案件就一并中止。 判断:张某因孙某欠款纠纷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对于欠款纠纷案,法院应决定诉讼中止?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 1.程序 中止事由出现后,法院应出具裁定书中止程序。中止事由消失需恢复执行的,无需再次出具裁定书,通知或准许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即可。 2.法律效果

司法考试通过经验总结超级详细

一、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二、经验分享总论部分 问题一: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

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这是一个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的。平均通过率为10%,也就是说,100个人中是有90个人过不了的。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的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围的不确定性太强的一门考试。“一鼓作气”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总方针,要么万事俱备,全力以赴,要么趁早放弃。 就好像某老师说的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的游戏。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降临,要么默默的把自己锤炼到最好。司法考试的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的的不可预测,不可拿捏。只要你能够做足准备,那么你自己掌控自己考试命运的可能性将十分的大。 问题二:关于复习司法考试要不要报班 报班的好处:首先,报班的好处就是气氛,你看着几百号人都在那里没命的复习,再看看每年的通过率,你也会不经意的开始不要命的复习起来。其次,只要你有不懂,基本上就会立即会有人把你教懂,因为有老师和辅导老师。再有,材料齐全,你不用为了什么书或者什么材料奔波。 报班的不足:课时十分的紧张,无论你之前学的有没有搞懂,你都不得不去听下一节课的内容。没有时间及时的复习巩固。每一科目的老师层次不齐,你无法选择老师,只能听安排的老师上课,没有选择的余地。 自己复习的好处:复习进度自由,可以自己安排复习科目,进度,时间,不懂了,就停下来弄懂了再继续。可以听自己喜欢的老师上课,这个不喜欢可以换一个,这个教得不好可以换一个教,不用一棵树上吊死。不用住在外面,家里有好吃的好喝的。 问题三:用什么书复习? 我司法考试用书一直秉承一个观念,不在于资料多,而在于你把一份资料看透。所以我的书不是很多。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 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的确定

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3、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4、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 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 (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7、有独三和无独三区别 8、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1)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民法疑难相关知识点比较物权

民法疑难相关知识点比较 ——物权 9、地役权与相邻权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非常密切,二者很容易相混淆,可以通过比较分析来加以区别。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间,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因而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下称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对地役权未作规定。虽然二者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互毗邻或临近的不动产之经济效益,因不动产的利用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在产生原因方面,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的区别,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是约定权利,如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产生,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此外,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其次,在调节范围方面,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并且能够运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的不足,从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向对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制度。 再次,在存在条件方面,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例如,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修建水渠,该行为受制于水源地而无需要求需役地与供役地相邻。

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受贿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你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你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六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177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196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369条增加了一款。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多个罪名,主要涉及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的一些个罪及渎职罪方面的内容。这是在08年刑法中应当高度注意的一个变化。 4、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的掌握。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228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294条“黑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Ⅰ.国际法(11分) 一、导论 (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 (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 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 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 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 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 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 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 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 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 (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 (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 (4)主权(不可缺失); 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 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 (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 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引渡:无条约,则无义务。双重犯罪原则,在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 (4)普遍性管辖权(在别国领域范围内、没有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内犯罪); 针对战争、海盗等国际罪行。 2. 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知识点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得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1)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

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司考重点辅导之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每年的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重复率是很高的,这也印证了“重者恒重”这句话,刑法当然也不例外。如果想在司法考试中取得高分,那么一定要牢固理解和掌握这些考点。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来源:考{试大}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7、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8、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保险公司

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概述 1.保险公司定义 保险公司是指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经营保险业而设立的,专营保险业务的公司。 2.设立保险公司的特别条件 保险公司本质上为公司,其设立条件与普通公司设立条件大体相似,仅在注册资本、股东及审批方面有所有不同。 (1)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注意】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组织的变更是指保险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变化。《保险法》第82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变更名称;②变更注册资本;③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④调整业务范围;⑤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⑥修改公司章程;⑦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2.保险公司的终止 保险组织的终止是指保险公司的消灭。保险公司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1)解散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应当指出,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2)撤销 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破产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 十、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合法性,合法性不是指指引起法律关系的原因只能是合法的。合法性的含义是社会关系的建立有法律依据。只要是有法律依据,都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类型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的关系叫基本法律关系。由宪法以外的变通法律确认的关系叫普通法律关系。由诉讼法所确定的关系叫诉讼法律关系。 平权性或隶属性关系。 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则是平权性法律关系,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则是隶属性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民法上,物权法的关系是绝对权。而债权法的关系是相对权。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合法因素引起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是违法因素引起的。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如果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这是单向法律的关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双向法的关系,是双方都赋有权利和义务。多边法律关系,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项法律关系,又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例如,甲向乙买了10台空调,后甲把这10台空调放到了丙的仓库进行储藏。后来甲委托丁运输公司把10台空调运回家。其中甲、乙是买卖法律关系,甲、丙之间是仓储法律关系,甲、丁之间是运输法律关系,是多边法的关系。 主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法考与司法考试自然人重点知识点

监护 I「监护人的权利与职责J 1?监护权 教育、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进行诉讼。 2?监护职责的履行 (1)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注意】“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原则上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处分被监护人的货币(占有即所有)除外。在法考考试中,题干里出现了 "货币",大概率在考“占有即所有”。 【注意】监护人捐献被监护人器官的行为无效;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不构成无因管理; (2)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 3.法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贵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山监护人赔偿。 4,审理程序 (1)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普通程序审理。 (2)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特别程序审理。 (3)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乂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法定监护」 1?法定监护基本内容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的个人或组织且需经被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 【注意】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按上述顺序确定监护人。 (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的监护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的监护权;

司考宪法重点知识点

宪法记忆重点 全国人大会议的临时召集: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2、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全国人大的预备会议: 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一届的第一次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会议目的:1、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2、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它事项的决定。 全国人大会议:召集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时间――本届选举完成后的 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经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它组成人员(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行政区域的建制和区域化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2、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 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宪法的修改: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2、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它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法律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紧急状态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消、合并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汇总

20XX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汇总 根据近几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20XX年唯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 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 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战争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 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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