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代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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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代提单

关于货代提单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且收货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定境外货代的多,这并不符合FOB条款的含义。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弊端在哪里?为什么比例越来越大?出口商如何应对?

出口做FOB为何呈上升趋势?

八十年代,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的是国家统制政策,除少数三资企业外,外贸经营权局限于中央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到八十年末才扩大到市、县级外贸公司和重点生产企业。当时我国的航运市场还没有对外开放,中远开航的远洋干线船远不能适应对外运输的需要,大量出口货物必须通过香港中转。国家为保护国轮和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出口做CIF、进口做FOB,这成为当时对外贸易洽谈运输条款的准则。但也由于出口货物沿途中转环节多,往往提供给买方的二程船信息不准确,甚至二程船名一改再改,加以客户防止我方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也有坚持要做F OB指定船公司的,不过其占有率仅不过是几个百分点。

自九十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特别是上海港。外资船公司的进入,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同时三资企业的蓬勃发展,国家赋予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进出口经营权,我国已不再是专业外贸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而是形成了大经贸的格局。加之国际贸易也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出口做CIF除国有企业有一定的传统影响外,其他企业是随行就市,使出口FOB的货量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随着境外船公司进军中国航运市场,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涌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使我国出口做FOB指定代理的货量急剧上升,加之1997年以来班轮公司屡屡涨价,涨价次数频,涨价幅度大,涨价通知急都是历史上罕见,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反亏,部分外资业务人员为规避运价风险,主动做FOB。因此近几年来出口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有些外资企业几乎达到80%以上,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

FOB条件下买方应该是指定船公司,为什么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FOB贸易术语的责任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也就是卖方将货交给船公司。从目前FOB的

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按照国际商会1990年和20 0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指定境外货代应使用FCA术语,即货物承运人,其责任和费用的划分就不是以越过船舷为界,而是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虽然FCA术语已公布10年,但实际使用却寥寥无几。主要是贸易双方对FCA的认知程度,更多考虑的是使用习惯的约定,从卖方来讲使用FCA术语,仍是接受没有物权性质的货代提单。以上可能是FCA术语不能广泛应用的原因,而较长时期地使用FOB术语的变形做法。

那么在FOB术语下,买方为何要指定货运代理呢?从买方来讲无非是出于几种考虑。有的是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是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的。从上可知,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是奉买方为"上帝"。在买方市场的情势下,卖方"明知前有虎,偏向虎山行",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一旦发生无单放货,买方怎么办?

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无单放货虽然是个别心怀不轨的人所为,但其阴影却始终笼罩着发货人。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试几票,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费。这里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货代提单只能提供给卖方作结汇之用,它不是物权凭证,真正的物权凭证。船公司提单掌握在货代手里,货代凭船公司提单把货提取出来,买方则不去银行赎单,使卖方货、单两空。所以卖方遇到FOB下指定货代则是提心吊胆,不知何时会发生灭顶之灾。为防止货代骗货,各外贸企业也采取了若干预防措施,如通过邓白氏等国际咨询机构进行资信调查,投保出口信用险(该险种一般对此是除外的),要求买方配合让境外货代公司出具担保,企业内部加强审核把关,等等,但仍难以避免出现万一。

现在外经贸部通过各有关外经贸委(厅、局)向各外贸企业和货代业发出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外贸业务人员可据此向客户转达,要求不指定货代;可以向签发提单的国内货代要求出具保函。这两种都是很好的办法,前者做起来比较困难一些,因为境外货代从中作梗,买方往往不会听信卖方的。后者应该说是目前来讲最佳的办法,因为这些境外货代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必须有一家国内货代为之举荐。按理讲负责举荐的国内货代应对其资信负责,而我国现行的法规对举荐者并没有任何要求,被举荐者也并不一定通过举荐者开展代理业务。

现在外经贸部的这一通知要求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由国内货代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并向发

货人出具保函,使发货人的货权得到了保障。这也促使国内货代必须对境外货代的资质进行考查,才敢于承担此责任。与此同时,境外货代若找不到国内货代为其代理,它就承担不了被买方指定的角色,买方当然也就不会埋怨卖方不接受其指定的代理。《通知》的规定是给我国发货人的福音,能否得到实施,还得看各级政府部门对货代业的管理力度,同时交通部还应照会船公司,境外货代企业的订舱必须通过国内货代,这样才可把境外货代办事处的经营活动堵死。

在《通知》尚未实施之前出现境外货代无单放货的唯一处置办法,就是向法院起诉,同时严格关注境外货代办事处的动向。往往这些货代一旦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即使法院裁决胜诉,也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但通常卖方遇到此种情况首先是向买方追索,而法律界人士告诫,若向买方追索中法律用语不当,或者买方虚情假意地订出还款计划以此拖延时日,再去法院起诉,其结果可能是败诉而不是胜诉。

境外货代收费是否合理,货主能否拒付?

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装船前的操作都是由卖方委托货代办理,费用标准各港口都不统一,或者有一个包干费率。FOB指定境外货代,名义上境外货代是不能经营的,实际上都在变相经营,即通过国内货代企业开出货代统一发票,收费金额普遍高于正常的收费标准,如若拒付则不签发提单。此时此刻的卖方,索取提单去银行结汇心切,只有忍痛赎单求个平安,要解决此问题,须仰仗货代协会对会员单位作出规定,不准借权经营、代开发票,或者规定境外货代办事处"上船前"的操作由发货人委托国内货代业办理,以避免过多的费用支出。

如何区分货代单与船东单

作货代这个行业常常会遇到“货代单”与“船东单”这两个名词,网上也有很多解释,但前辈告诉我很多解释是不对的,我先用一句话概括:“货代单即无船承运人提单”. 在我们要搞清楚“船东单”与“货代单”之前,首先弄清一个词:“承运人" “承认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人”——《海商法》,《UCP500》都这样定义. 接下来又有一个词:“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认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 ——《海商法》,《汉堡规则》 《UCP500》规定,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发(暂不论船长单) 注意,这里是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表签发,而没有要求“实际承运人” 这就有一处玄机:当“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 与“真正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即承运人不是实际承运人时),提单该由谁签呢? 看了上段的你当然会说:“当然是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签了,因为《UCP500》规定,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发(暂不论船长单)嘛” 妙就在这里。这里,货代可以有一个选择权,选择让自己变成“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人”,或是选择让自己变成仅仅是“托运人的代理,代表托运人于船公司订立合同”。 如果他选择当前者,那么,他就是承运人,他就必须签发自己的提单,这个提单的标志是:“【自己公司名】+AS CARRIER”―――这一句话可能在签章处加注,也可能在提单抬头处本来就印有,还可能盖的章本身就有这句话。 在这个情况下,货代是承运人,但,是“无船承运人” 如果他选择当后者,那么,他就是“托运人的代理人”=“货主的代理人”——货代这两个字的真正原始含义,就是货主的代理人,简称货代。这时,货代会要求船公司出船公司的提单,这个提单的标志是:“【船公司名】+AS CARRIER”―――这一句话可能在签章处加注,也可能在提单抬头处本来就印有,还可能盖的章本身就有这句话。 这两种提单,就是我们常说的货代单与船东单 你可以看到他们都是【XXX公司名】+AS CARRIER,问题是,在不是自己定舱的情况下,你拿到一份提单,你怎么知道提单上面这个【XXX公司名】是货代的公司名,还是船公司的公司名? 这也就是无数的从业者坚持“根本没必要区分货代单与船东单”的原因. 下面列举一些常见错误: 1,“货代单即是B/L上写着:XXX AS AGENT FOR CARRIER” -------这个词句只是说XXX 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使用这个称谓签发提单的,可以是无船承运人(货代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也可以是船公司代理,绝对不能说这是货代单。――不要告诉我说这家船代公司同时也挂另一块货代的牌,至少在签发提单是,他是船代身份。 2,“XXX LINE / XXX SHIPPING AS CARRIER”是船代,“XXX FORWARDING AS CARRIER”是货代。这本是个方法,但难保万一,因为业内确实有例外,我就不举例了。 3,“当提单抬头与签章名称不一样,就是货代单”,严重缺乏业务知识,船东单中船代签章,分公司具名代表签章,都可能是提单抬头与签章名称不一样

海运单和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Sea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能性单据,海支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海运单的正面积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在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以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 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海运提单及如何填制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

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 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 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 Tiansit to ××”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声

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的不同操作

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的不同操作 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船公司对货代,货代对客户,所以,如果大家注意一下,应该可以发现从国外进口过来的货物客户手里拿到的通常会是分单。这样客户就只会流转在货代之间,而在船公司那里流转的是货代的信息,大家可以看我在3 楼留言中的链接部分的流程图。这也可以说是货代出分单的一个好处,出分单还有以下一些好处: 1. 对于FOB 条款,运费到付的业务,通常货代都需要把主单的收货人打给其目的港的代理,然后货代出分单给客户,将来代理会为其从收货人那里收取运费。船公司一方面在做运费到付上有一定限制,另外船公司的价格和报给客户的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如果只出主单,也不是很好处理。而代理却可以非常方面地处理掉这个问题。 2. 对于DDU,DDP 的业务,船公司只会负责把货运到目的港,如果发货人要求货代做一条龙服务,这时货代就需要出分单,主单出给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由代理负责目的港清关、送货甚至代垫税金。这就是目前流行的门到门服务,只要客户告诉我们你的货物在哪里,我们将从发货人的门提货直到送到收货人的门。 3. 对于运往北非或南美的空运业务,由于航空公司和航班的限制,另外从成本角度考虑,通常货代会选择在DUBAI 和MIAMI 做中转港,即安排一程先把货物先运到这DUBAI 和MIAMI,然后由货代在DUBAI 和MIAMI 的代 理安排把货物运抵北非或南美。这时就需要把主单CONSING 给货代在这两 个港的代理,而货代会出分单给客户。大家可以看到,正是货代之间紧密的国际合作,使得业务可以分段操作,而对于客户确实全程的效果。 4. 对于三角贸易的业务,国内货代会要求船公司出全程主单给自己,然后

怎样制作货代提单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怎样制作货代提单 1、有关定舱(订舱): ①有的公司:客户(出口厂、进出口公司)向Forwarder 订舱时填写Booking Note(有的叫Booking Form、Booking sheet)。通常称客户向Forwarder 的订舱单为“落货纸”,但偶尔也有人将尚未拿到Carrier 的订舱确认之S/O 称 作“落货纸” ②有的货代公司,若客户欲订舱、不另把Booking Note 给他,而直接 将Carrier 印制之S/O 传给他 ③通常Forwarder 向Carrier 订舱时,使用Carrier 印发之Shipping Order(S/O)。若Carrier 确认订舱,则会回传S/O,于S/O 上写上S/O No.(有 了此No.即意味着得到其确认)有部分船公司不另给放柜纸,而将放柜信息(CNTR.NO.、吉柜存放地点、吉柜柜场联系方式)打于S/O 确认单上 ④对散货而言Carrier 回传S/O 后Forwarder 于此S/O 上写明散货应送 达之仓库的地点。这样,此份S/O 即具“散货进仓图”功能,可当“散货进仓图(地图)”使用。因此有人称散货之S/O 为散货进仓图(也叫进仓地图) ⑤当S/O 兼具放柜纸功能时,Forwarder 将S/O(Carrier 回传的)再Fax 给拖车行。上面的内容有:订舱号、船公司名、柜型、柜号、数量(几只柜) 装货工厂名址、联系人etc.当重柜返场时,返场当日叫拖车行回传确认。 ⑥放柜纸:有的书叫空箱提交单(Equipment Dispatch order)或货柜发放/ 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或货柜发放通知单(Ctnr. Release order).它为Carrier 指示货柜堆场(柜场)将吉柜或其他设备交与本单持有人(bearer 或holder)之书面凭证。 2、订舱单制作过程: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海运提单的填制方法

海运提单的填制方法

海运提单的填制方法: (一)托运人(Shipper/Consignor) 托运人是指委托运输的人,在贸易中是合同的卖方。一般在填写海运提单Shipper栏目时,如信用证无特殊的规定,都填写卖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许多制单人是直接把公司的公章盖在这一栏目中。 托收方式下的提单托运人栏:应按合同规定的出口商作为托运人人(二)收货人(Consignee) 与托运单“收货人”栏目的填写完全一致。根据信用证在:记名收货人、凭指示和记名指示中选择一个: 例如,信用证或合同对提单要求如下: ①“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记名收货人 ②“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to order 凭指示,即“空白抬头” ③“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记名指示 (注:Applicant:指信用证业务中的开证申请人,也就是买方) ④“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记名指示(our指开证行XYZ银行)

⑤“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shipper与to order没有区别:凭托运人指示 托收方式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填写 (三)被通知人(Notify party,Notify,Addressed to)如果第(二)栏中的Consignee做成了“记名”式的,即 在收货人栏中填上了买方的单位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则在该栏中填【买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填上:“THE SAME AS CONSIGNEE” 如果第(二)栏中的Consignee做成了“凭指示”式的,则该栏目中填写货物到达目的港(地)船公司需要通知的人,一般情况下,该栏目填写的内容与托运单内容相同,即【买方或进口商在目的港的代理人的单位名称;×××货运代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 (四)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 如果货物需转运,在这一栏目中填写第一程船的名称; 如果货物不需转运,空白这一栏目。但驳船用“Lighter”字样填入此栏目。 (五)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

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的区别

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的区别 船东提单即指船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Master B/L,又叫主单,海单,简称M单),可以签发给直接货主(此时货代不出提单),也可签发给货代(此时,货代出货代提单给直接货主)。 货代提单(House B/L,又叫分提单,简称H 单),严格意义上应该称为无船承运人(一级货代,中国从2002年开始相关资格认证,货代要在交通部指定的银行交付押金才能被批准)提单,是经交通部批准并备案取得NVOCC(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资格的货代所签发的提单,一般是签发给直接货主;有时也有同行套用提单,此时提单签发给该同行,而该同行会签发其自己的提单给其直接货主。现在出口一般都是HOUSE单比较多,特别是去欧美的地方。 对于出口商而言,两种提单都可以作为议付单据使用,银行都会接受。 异地换单:在装运港出了提单后,再在别处更换成另一份提单,主要是更改提单的收/发货人或通知方· 这常用于三方贸易,中间商要求这样做,为的是免将供应方及需求方资料互相泄露. 比如说吧.买家是日本的,卖家是韩国的,而生产厂家是中国的.那么韩国的公司就会要求中国生产厂家在发货港发货以后,把提单在韩国转换一下.这样,日本的客户看到的发货人就是韩国的了.客户要求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买方和生产厂家之间取得直接联系,从而甩了他,直接做贸易. 例如: 原提单: 发货人: 供应商 收货人: 中间商 通知方: 中间商 转换成: 发货人: 中间商 收货人: 需求方 通知方: 需求方 (或需求方代理) 两者的区别为: 1.提单上SHIPPER 和CONSIGNEE 栏目填写内容不同。货代提单的SHIPPER托运人是实际出口商(直接货主),CONSIGNEE收货人一般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填写托运单同栏目内容,通常为 TO order ; 而M 单在签发给实际出口商时,SHIPPER托运人填出口商, CONSIGNEE收货人按照托运单内容填

海运提单填制说明

海运提单填制说明项目内容要点提示 1、提单的号码 (B/L NO.)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承运人接受托运货物的先后次序或按舱位入货的位置编排的号码 2、托运人(Shipper)即发货人,全称 和地址 ①信用证下通常为信用证受益人 ②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第三者为托运人必须按 信用证的要求予以缮制 ③托收项下为合同卖方 3、收货人或指示(Consignee or Order)即提单的抬头①信用证项下应在记名收货人、凭指示和记名 指示中选择一个; ②托收项下填“to order”或“to order shipper” 4、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承运人在货物 到港后通知的 对象,一般为收 货人的代理人, 其全称及详细 地址 ①信用证项下应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②若信用证未作规定,为确保单证一致,此栏 可留空,但提交给船公司的副本必须详细记载 申请人全称、地址和电话等; ③托收项下可填合同的买方。 5、前程运输 Pre-carriage by 第一程船名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本栏留空6、收货地点收货的港口如果货物不需转运,本栏留空

Place of Receipt 名称或地点 7、海运船只、航次 Ocean Vessel Voy. No.实际货运船 名、航次 如货物需转运,填第二程的船名 8、装运港(Port of Lading)货物的实际装 船的港口名称 如货物需转运,填货物中转港口名称 9、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一般是目的港 10、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即最终目的 地 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卸货港,此栏留 空 11、唛头(Marks and Nos.) ①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 ②应与发票等单据内容相同; ③如无唛头规定时可填注“NO MARKS”(N/M) 12、集装箱箱数或包装件数(No. of container or pkgs) 13、包装种类和件数,货名(Number ①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 ②货物描述可用货物统称

h提单和m提单的区别 (1)

H B/L 和M B/L的区别 抬头是船公司的就是M B/L,是货代公司的就是H B/L, 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船公司对货代,货代对客户,所以,如果大家注意一下,应该可以发现从国外进口过来的货物客户手里拿到的通常会是分单。这样客户就只会流转在货代之间,而在船公司那里流转的是货代的信息,大家可以看我在3楼留言中的链接部分的流程图。这也可以说是货代出分单的一个好处,出分单还有以下一些好处: 1. 对于FOB条款,运费到付的业务,通常货代都需要把主单的收货人打给其目的港的代理,然后货代出分单给客户,将来代理会为其从收货人那里收取运费。船公司一方面在做运费到付上有一定限制,另外船公司的价格和报给客户的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如果只出主单,也不是很好处理。而代理却可以非常方面地处理掉这个问题。 2. 对于DDU,DDP的业务,船公司只会负责把货运到目的港,如果发货人要求货代做一条龙服务,这时货代就需要出分单,主单出给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由代理负责目的港清关、送货甚至代垫税金。这就是目前流行的门到门服务,只要客户告诉我们你的货物在哪里,我们将从发货人的门提货直到送到收货人的门。 3. 对于运往北非或南美的空运业务,由于航空公司和航班的限制,另外从成本角度考虑,通常货代会选择在DUBAI和MIAMI做中转港,即安排一程先把货物先运到这DUBAI和MIAMI,然后由货代在DUBAI和MIAMI的代理安排把货物运抵北非或南美。这时就需要把主单CONSING 给货代在这两个港的代理,而货代会出分单给客户。大家可以看到,正是货代之间紧密的国际合作,使得业务可以分段操作,而对于客户确实全程的效果。 4. 对于三角贸易的业务,国内货代会要求船公司出全程主单给自己,然后出一套发货人是供应商,收货人是中间商的分单;然后在中间商所在地做SWITCH BILL OF LADING,即提单的发货人是中间商,收货人是实际目的港的收货人的提单。 5. 对于几个客户的小货合起来拼一个集装箱到同一个目的港,这时货代会采取一主挂多分的做法,即把主单的收货人CONSIGN给目的港的代理,然后出几个分单给每个客户,分单号编为001A,001B,001C...,将来目的港的代理会把这个集装箱提出来,客户在目的港凭借分单清关完毕去提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货物。 1. 货代提单跟船公司提单在单据表面上有什么区分呢? 我以前写过这个帖子,现在觉得最直接、简单的区别是看提单右上方的公司名称,这样需要你自己多积累、关注常用的船公司的名称。如果你需要船公司提单,尤其是在L/C中有此规定,一定要向货代声明只接受船公司提单,而不接受货代签发的提单。 2. 货代提单可以用作银行议付时的单据吗? 可以的。当然是否绝对,本人不好肯定。例如是否只有NVOCC(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无船承运人)资格的货代签发的提单才有效等问题,本人能力有限,就不再做探讨了。需要注意一点,到美国的提单,是需要在美国FMC(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联邦海事委员会)注册备案的,这个货代应该清楚。 3. 为什么要接受货代提单呢?出货人如果只接受船公司提单不是省了很多麻烦吗? 其实出货代提单在国际上是很通用的,在我接触到国外货代发到中国的海运进口业务,无论预付还是到付,很多是出货代提单给SHIPPER的。 我想出分单也是根据需求产生的,它的用处除了我在第1页介绍的,例如FOB条款下的运费到付业务、拼箱货等情况;还有一个原因,在流程图中,你可以看到出货代单时,船公司提单的SHIPPER和CONSIGNEE是货代,这样就可以避免把客户的信息透漏给船公司。 4. 做货代是不是在国外都必须有自己的代理呢? 为了给客户提供安全、优质、全方位的服务,货代不断加强国际间的合作,通过完善的国际网络,完成一系列例如FOB条款下指定货代业务、门到门服务、共同开发双方市场策略、利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doc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 【导读】随着海运业和EDI贸易方式的飞速发展,提单的流程遇到了严峻挑战,尤其是近洋运输,货等单的问题给买方及港口都造成了不便,负担甚至损失。在此情况下,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被广泛使用。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虽极... 【导读】随着海运业和EDI贸易方式的飞速发展,提单的流程遇到了严峻挑战,尤其是近洋运输,货等单的问题给买方及港口都造成了不便,负担甚至损失。在此情况下,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被广泛使用。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虽极具相同点,但也有所差异。本文通过对二者的分析比较,得出结论:中国应放弃电放提单的使用,转而推广使用海运单。 关键词:提单电放提单海运单 一、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根源是提单危机。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提单自1500年问世以来,一直是国际海运中的重要媒凭,在运输单据中具有显赫地位。但近些年来,其优势却频频遭到冲击,危机重重。 首先是由于海运业飞速发展而带来的危机。近些年尤其是80年代以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广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海运时间大大缩短。这对提单流程提出了挑战:在提单流程中,收货人必须凭提单正本提货,而正本提单往往被卖方所控制,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未对汇票承兑,付款而得不到提单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单的问题,由此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尤其是近洋运输。如从中国青岛港到韩国仁川一般航程为14小时,如采用提单,正本提单到达买方一般需一个星期左右,这样货物就要滞港至少5 6天,既给港口带来了压力,也给买方带来不便或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如担保提货的资金占用和仓储费等。在此情况下,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便应运而生。 其次是EDI贸易方式给提单带来的危机。在有纸贸易中,提单有三种法律性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EDI被运用于国际贸易以后,租船订舱由电子计算机自动进行。提单即表现为储存于电子计算

货代与船公司提单

货代提单和船公司提单操作流程 货代提单又叫HOUSE B/L 船东提单又叫MASTER B/L 操作流程: 1. SHIPPER 把托运单传给FORWARDER,写明整箱还是拼箱。 2. FORWARDER 向船公司定舱,船ON BOARD后。船公司签发MBL给FORWARDER。MBL的SHIPPER 是起运港的FORWARDER,CNEE一般是FORWARDER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 3. FOWARDER签HBL给SHIPPER。HBL的SHIPPER 是真正的货主。CNEE一般做信用证的是TO ORDER。 4. CARRIER 在船开后将货物运达目的港。 5. FORWARDER 将MBL通过DHL/UPS/TNT等寄往目的港分公司。(INCLUDING:CUSTOM CLEARANCE DOCS)

6. SHIPPER拿到提单后,在交单期之内向国内义付行交单,结汇。如果做T/TSHPPER直接寄单据给国外客人。 7. 义付行把全套单据向开证行结汇。 8. CNEE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9. FORWARDER 拿着MBL向船公司换单提货,清关。 https://www.360docs.net/doc/ed4082891.html,EE拿着HBL向FORWARDER提货。 这是国际货代一般做法。 几点解释:

MBL如果是到付一般不给,船公司要控制货物,但是预付可以给发货人 船务公司有的是客人直接指定的. 3.HBL的抬头一般是客人指定的货代的抬头,签字也是货代公司的 MBL的抬头是船务公司的抬头,比如:走YANGMING,他的抬头就 是YANGMING LING.......,签字也是YANGMING的 4.在提货时,要用HBL来换MBL才能提到货物 几点提醒: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形式。海运单的正面及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 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 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海运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进口方作为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出口方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变更收货人,则原收货人无诉讼权。 《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收货人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注明。”这项规定既明确了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也具有法律契约关系,也终止了托运人在原收货人提货前变更收货人的权利。 2、对出口托运人来说,海运单据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付货款、出口方就会有货、款两失的危险。为避免此类情况,可以考虑以银行作为收货人,使货权掌握在银行手中,直到进口方付清货款。 海运单将会作为海运提单的替代单据,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了解海运单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倒签提单卖方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在我们大量的进出口贸易的实践中,倒签提单现象对我们每个外销员来说似乎并不陌生,特别是在近洋贸易运输实践中,正确把握好签单日期,是保证结汇安全十分重要的一环。衷心希望大家从其所造成的严重的法律后果上给予充分的认识。 案例: 1999年3月20日,某外国公司(卖方)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签订一项货物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证,之后卖方擅自变更为托收形式付款。买方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载往中国大连港,并注明合约号和信用证号。6月14日买方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11日。为此,买方以外方违约为由拒绝提货并绝付款,同时提出合同作废。外方(卖方)不服,双方协调无效,外方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那么,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中方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以什么事实为由才能使其合法权益获得保障?

海运提单73答案

分类: 制海运提单 题号: DZ0073 说明: 装船出运 基本要求: 根据下列要求,填写海运提单 相关说明: NANJING FORGIGN TRADE IMP. AND EXP. CORP. 向英国EAST AGENT COMPANY , 126Rome street, anterweip, Belgium 出口LADIES LYCRA LONG PANT 共2400件,每件20美元CI F 伦敦,纸箱包装,每箱12件。箱件尺寸为50cm×20cm ×30cm ,毛重为10千克/箱,运输标志(唛头)为: CBD/LONDON/NOS1-200 该货物于2004年10月20日在南京装E002航次“DAFENG”号轮运往伦敦。 请根据上列条件填制“清洁、已装船、空白抬头”的提单,要求通知EAST AGENT COMPANY ,并注明“运费预付”,提单为3份。 相关附件: 无 正确答案: Shipper NANJING FORGIGN TRADE IMP. AND EXP. CORP. B/L NO. PACIFIC INTERNATION LINES (PTE) LTD (Incorporated in Singapore)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except as otherwise noted the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 or other packages or units enumerated below f or transportation f rom the place of receipt to the place of delivery subject to the terms hereof . One of the signed Bills of Lading must be surrendered duly endorsed in exchange f or the Goods or delivery order. On presentation of this document (duly) Endorsed to the Carrier by or on behalf of the Holder, 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aris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hereof shall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rule of common law or statute rendering them binding on the Merchant) become binding in all respects between the Carrier and the Holder as though the contract evidenced hereby had been made between them. SEE TERMS ON ORIGINAL B/L Consignee TO ORDER Notif y Party EAST AGEN T COMPANY 126ROOM STREET,AN TERWEIP, BELGIUM Vessel and Voyage Number DAFENG E002 Port of Loading NANJING Port of Discharge LONDON Place of Receipt Place of Delivery LONDON Number of Original Bs/L THREE PARTICULARS AS DECLARED BY SHIPPER – CARRIER NOT RESPONSIBLE Container Nos/Seal Nos. Marks and/Numbers No. of Container / Packages / Description of Goods Gross Weight (Kilos) Measurement (cu-metres)

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区别

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区别 1. 对于FOB 条款,运费到付的业务,通常货代都需要把主单的收货人打给其目的港的代理,然后货代出分单给客户,将来代理会为其从收货人那 里收取运费。船公司一方面在做运费到付上有一定限制,另外船公司的价格 和报给客户的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如果只出主单,也不是很好处理。而代 理却可以非常方面地处理掉这个问题。 2. 对于DDU,DDP 的业务,船公司只会负责把货运到目的港,如果发货人要求货代做一条龙服务,这时货代就需要出分单,主单出给自己在目 的港的代理,由代理负责目的港清关、送货甚至代垫税金。这就是目前流行 的门到门服务,只要客户告诉我们你的货物在哪里,我们将从发货人的门提 货直到送到收货人的门。 3. 对于运往北非或南美的空运业务,由于航空公司和航班的限制,另外从成本角度考虑,通常货代会选择在DUBAI 和MIAMI 做中转港,即安排 一程先把货物先运到这DUBAI 和MIAMI,然后由货代在DUBAI 和MIAMI 的代理安排把货物运抵北非或南美。这时就需要把主单CONSING 给货代在 这两个港的代理,而货代会出分单给客户。大家可以看到,正是货代之间紧 密的国际合作,使得业务可以分段操作,而对于客户确实全程的效果。 4. 对于三角贸易的业务,国内货代会要求船公司出全程主单给自己,然后出一套发货人是供应商,收货人是中间商的分单;然后在中间商所在地做SWITCH BILL OF LADING,即提单的发货人是中间商,收货人是实际目的港的收货人的提单。 5. 对于几个客户的小货合起来拼一个集装箱到同一个目的港,这时货代会采取一主挂多分的做法,即把主单的收货人CONSIGN 给目的港的代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样本及中文解释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1 / 4 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 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2 / 4 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 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 Tiansit to ××”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声明栏或唛头下方空白处加列。尤其我国只负责到卸货港而不负责转运者,不能在卸货港后加填,以说明卖方只负责到卸货港,以后再转运到何地由买方负责。另外,对美国和加拿大O.C.P(Over1and Common Points)地区出口时,卸货港名后常加注“O. C. P ××”。例如L/C规定:“Los Angeles O. C. P Chicago”,可在提单目的港填制:Los AngeIes O. C. P;如果要求注明装运最后城市名称时,可在提单的空白处和唛头下加注“O. C. P. Chicago”,以便转运公司办理转运至“Chicago”。 7、唛头(shipping Marks /Marks &Nos.)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按信用证缮打;信用证

(流程管理)货代提单和船公司提单操作流程

操作流程: 1.SHIPPER把托运单传给FORWARDER,写明整箱仍是拼箱。 2.FORWARDER向船公司定舱,船ONBOARD后。船公司签发MBL给FORWARDER。MBL的SHIPPER是起运港的FORWARDER,CNEE壹般是FORWARDER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 3.FOWARDER签HBL给SHIPPER。HBL的SHIPPER是真正的货主。CNEE壹般做信用证的是TOORDER。 4.CARRIER于船开后将货物运达目的港。 5.FORWARDER将MBL通过DHL/UPS/TNT等寄往目的港分公司。(INCLUDING:CUSTOMCLEARANCEDOCS) 6.SHIPPER拿到提单后,于交单期之内向国内义付行交单,结汇。如果做T/TSHPPER直接寄单据给国外客人。 7.义付行把全套单据向开证行结汇。 https://www.360docs.net/doc/ed4082891.html,EE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9.FORWARDER拿着MBL向船公司换单提货,清关。 https://www.360docs.net/doc/ed4082891.html,EE拿着HBL向FORWARDER提货。 这是国际货代壹般做法。 几点解释: HBL是HOUSE/FORWARDERBILLOFLADING(货代提单):是指由货代签发的提单,当下大部分船公司不接受货代提单提货,出货代提单的大部分是凭船公司电放放货。 MBL是MASTER/OCEANBILLOFLADING(船东提单):提单最好选择船东提单,

而不是货代提单。因为船东提单是严格按照装运实际情况出具给发货人的,而货代提单则存于倒签装船日期、提单上船名和实际船名不符这样的情况,这会给将来的索赔取证工作带来麻烦。 它们的区别是: 1.HBL是货代签发的提单,不能依此来提货 MBL是船东签发的提单,能够依此来提货 2.HBL不管是到付仍是预付,均能够给发货人 MBL如果是到付壹般不给,船公司要控制货物,可是预付能够给发货人 船务公司有的是客人直接指定的. 3.HBL的抬头壹般是客人指定的货代的抬头,签字也是货代公司的 MBL的抬头是船务公司的抬头,比如:走YANGMING,他的抬头就 是YANGMINGLING.......,签字也是YANGMING的 4.于提货时,要用HBL来换MBL才能提到货物 几点提醒: 船公司的提单相对来说最保险.货代单其实就见指定货代的信誉了。货代单是货代出具给你的提货凭证,而这票货物对应的船公司提单则是船公司给货代出具的提货凭证。所以于船公司那里货物的物权是货代的.合作前肯定要先了解其资质,有条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仍要提供。 关于货代提单,出口商是有过不少教训的,曾闻上海某公司接受了壹张客户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其中包括了这样俩个条件:(1)指定提交某货代提单;(2)要求客检证正本,由客户手签,签名必须和客户于银行的留底壹致。该公司制妥所有单据,赶于提单日后的第21天向议付行交单。按理说这套单据经过严格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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