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户手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户手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户手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户手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004年12月

目录

一、信用限额5

1、什么是信用限额? (5)

2、应在何时为买家申请信用限额? (5)

3、信用期限具体是指哪一段时间? (6)

4、如何申请信用限额? (6)

5、申请信用限额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7)

6、如何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 (7)

7、应为买方申请多大的信用限额? (9)

8、申请信用限额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10)

9、批复信用限额需要多长时间? (10)

10、信用限额的有效期为多久? (10)

11、什么情况下会批复零限额? (11)

12、什么是自行掌握限额? (11)

13、我公司可以降低或撤销信用限额吗? (12)

14、什么情况下应重新申请信用限额? (13)

15、如何追加买方信用限额? (13)

16、怎样进行特殊限额申请? (14)

17、信用限额与赔付金额有什么关系? (14)

二、出口申报与缴费15

1、出口申报有什么重要意义? (15)

2、出口申报时明确信用期限应注意什么? (15)

3、出口申报的方式与时效? (15)

4、保费如何计收与缴付? (15)

5、出口申报和缴费的作用和要求? (16)

6、填写《出口申报单》有哪些要求? (16)

7、保险责任从何时开始? (17)

8、在出运前怎样核对有效限额? (17)

9、如何补办出口申报? (17)

10、怎样进行收汇跟踪? (18)

11、需要更改合同付款条件时应该怎么办? (18)

三、可损、理赔与追偿 19

1、应在何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19)

2、为什么应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19)

3、怎样填写《可能损失通知书》? (20)

4、应在何时进行索赔? (20)

5、如何填写《索赔申请书》? (21)

6、正式索赔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21)

7、何时才能获得赔款? (22)

8、您在获得赔偿后应协助我们做哪些工作? (22)

9、提交可损或获得赔偿后又收回货款应如何处理? (23)

10、出现贸易纠纷应该怎样处理? (23)

11、出现风险异动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24)

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24

1、为什么您可在银行获得融资便利? (24)

2、办理融资的程序有哪些? (25)

3、办理融资需要向银行提供哪些材料? (25)

五、保单续转或终止26

1、什么是保单续转? (26)

2、怎样终止保单? (26)

六、重要时点和时效26

1、限额申请 (26)

2、出口申报和缴费 (27)

3、可能损失通知 (27)

4、索赔申请 (27)

前言

恭喜您成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保户!

为了更好地向您提供优质服务,保证贵公司的权益,我们特别制作了《保户手册》,解释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供您参阅。

本手册仅旨在提供一般性的业务指导,不能代替保单条款,也不作为法律依据。如您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直接与我公司当地营业机构联系。

一、信用限额

1、什么是信用限额?

信用限额是我公司对贵公司向每一买方以特定付款方

式(LC、D/P、D/A、OA)出口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信用限额的作用贯穿整个保险过程,正确、及时地申请、使用和增减限额将直接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

信用限额是我们经过调查,综合考虑买家资信后提出的较为合理的该买家可承担的信用限额。建议您在此限额内与客户进行交易,可以较好地控制风险。

2、应在何时为买家申请信用限额?

保单生效后,您应立即为适保范围内现有的每一个买家申请信用限额(如您的投保范围为所有非信用证项下出口,那您应为所有放账买方申请信用限额),以免影响贵公司货物出运。

对于新买家的限额申请,当您正慎重考虑与某一新买方以适保范围内的付款方式交易时,应在与此买方洽谈合同意向时,或贵公司领导批准合同生效前,即向我公司提出申请。这是使用出口信用保险的关键所在,它有利于扩大出口,促进成交。由于收集、评估海外买家的资信颇为费时,请您预留一个合理的时间给我们处理您的申请,避免货物出运时,

因限额未能及时批复而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对于交易量较大的买家,更应注意提前调查,至少需要提前一个月。

3、信用期限具体是指哪一段时间?

信用期限是指货物出口之日起至买方应付款日止的一段期间。出口是指货物已经报关并交付给承运人或者直接交付给买方。我公司对“信用期限”的计算并不完全等同于贸易结算方式中的支付期限,请您不要按照贸易惯例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信用期限,否则将会影响到日后的限额审批、收汇提醒以及您的索赔权益。

4、如何申请信用限额?

保单生效后,您应就保单适保范围内的出口,按每一买家,分不同付款条件,尽快向我公司书面申请信用限额。

申请信用限额时,需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证与非证项下的限额申请适用格式不同的申请表)及附表一式二份,加盖贵公司印章后尽快送至我公司。

我公司批复后,会将审批单原件和对应的申请表原件挂寄回贵公司备存。您收到我公司批复的信用限额后,请认真核对信用限额的买方名称、地址是否与您申请的买家相符,并注意信用限额的金额、批复的付款方式、信用限额的到期日和附带的特别条件。

5、申请信用限额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您应按我公司现成格式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的内容,尽可能准确、详细地提供表内要求的所有信息,包括合同买方(即在合同上须负责支付货款的一方,有别于代理人或收货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等,以便我们进行资信调查。没有或确实不清楚的项目请填“无”或“不祥”(如“以往交易情况”栏等)。假如您拥有买方的最新信用资料(如近期的银行或信用调查机构的报告或买方的最新财务报告等),请在提交《信用限额申请表》时一并附上,任何附加资料均有助于我们及时、准确地批复您申请的信用限额。

6、如何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

《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及附表的内容,特别是买方名称(注册名)、地址(注册实体地址)、所属国家、买方联系人和电话等红体字部分,必须真实、准确、全面,以免误批影响您的正常出运和索赔权益。

(1)事前区分非信用证限额申请表和信用证限额申请表。

(2)“被保险人名称”栏中应清晰填写贵公司中文名称。

(3)“买家名称及地址”栏中应详细填写买家英文名称及地址。

(4)“申请限额”栏中应准确填写与该买家交易所需额度。如为该买家第一次申请限额,请在“以往有效信用限额”中填“无”;如为该买家增加有效信用限额或更改原有限额支付方式,请填写已有有效信用限额;支付期限0-180天,超过180天的申请需我公司事前同意。

(5)超过20万美元的限额申请应同时填写限额申请表附表。

(6)“买家银行名称或地址”栏,如果是信用证付款或通过银行托收方式,必须填写,其他方式可不填。

(7)“现有合同情况”栏中贵司在填写时可以按照与买家一年的大概预计合同情况填写,需注意与申请的有效信用限额相符合。出口产品需详细填写。

(8)“以往交易情况”栏中如该买家为新买家请注明,如该买家历史上与您有成交纪录,必须详细填写此栏。尤其是买家付款情况必须照实填写,否则我公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9)“买家情况”栏中内容的完整有助于我公司快速调查买家资信,尽快批复信用限额,所以如果有该买方的信息,该栏应尽可能填写准确、完整。

(10)须在申请表及附表上注明申请日期和加盖公章。

对于申请表和附表中没有相应项目,而您认为有助于我公司对买方评估的其他信息,请在申请表及附表的其他项目中加以说明。限额申请表及附表的内容填写越完整越有利于限额的准确评估,有利于缩短限额评估周期,以免给您的出运安排带来不便。

7、应为买方申请多大的信用限额?

所需申请的信用限额可根据当年合同金额和出运计划,以一个付款周期内最高应收账款余额,即买家应付账款余额为依据测算,它约等于买方在任何时候的最高欠款额,而非手头订单的数额总和。

例如:您与海外买家B签订总值45万美元合同,付款方式为OA60天,50%货款在出运前付清;货物分3批出运,出运计划为:3月1日出运15万美元货物、4月1日出运20万美元货物、5月15日出运10万美元货物。则最高应收账款余额为17.5万美元。

8、申请信用限额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申请限额的付款如为非证方式,请以所有与该买家使用的付款方式中风险最高的方式为准。应注意与保单条款中的OA、DA、DP定义相一致,而不是仅仅按照贸易合同中的称谓。

9、批复信用限额需要多长时间?

如果我们已拥有买方的详细资料,即可在1-2天内批复信用限额。但如果我们需要向海外信用调查机构索取资料,则要视海外情况而定。有的可能只需数天,有的也可能要数星期才可获得答复。因此,您如能向我们提供所需资料会大大有助于我们批复您的限额申请。

10、信用限额的有效期为多久?

我公司批复的信用限额仅对贵公司于其生效日后的出口有效。非信用证已审批限额可以循环使用。信用证已审批信用限额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循环使用的,对于同一买家在同一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的额度可以循环;另一种是不可以循环使用的,只适用于单笔信用证的额度,该信用证使用完毕后额度即自动失效。如果您申请的限额生效后四个月内未使用,我公司将撤销此限额。

11、什么情况下会批复零限额?

我公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会批复零限额:

(1)多方渠道调查仍不能查到任何信息的买家;

(2)有过可能损失、赔偿先例等情况出现的买家;

(3)买家的财务或经营情况出现重大风险信号。

12、什么是自行掌握限额?

《保单明细表》中有一栏为“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它是为提高效率,简化手续,专门为您提供的一个便利条件,即贵公司享有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当一个付款周期内出运的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时,您不必事先申请信用限额即可直接出运,只要在出运后申报期内直接向我公司申报即可,但获得我公司提供的买方代码是享有自行掌握限额的前提条件。在获得买方代码期间如我公司发现该买家已上我公司买家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我们将提醒贵司注意风险,同时提示该买方项下的自行掌握限额失效,并不接受该买方的申报。

向未申请或已申请但本公司尚未批复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我公司按《保单明细表》所列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承担保险责任。

对已经批复限额的买方(包括批复为零的买方),贵公司在该买方项下的自行掌握限额自动失效。我公司不予批准信用限额的买方,自行掌握信用限额为零。

13、我公司可以降低或撤销信用限额吗?

对于信用限额使用不足的情况,我公司可做出降低直至撤销的调整,并将书面通知贵公司。

当我公司获知买方或其所在国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或

已向我公司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时,我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司撤销或修改特定买方、特定国家或地区所有买方的信用限额,以协助您防范和控制风险,避免损失扩大。在撤销或降低有关的信用限额前出运的货物将不受影响。

限额撤销或调整通知书将以传真的形式第一时间通知

贵公司,您收到传真后,请立即签收盖章并回传寄送我公司。限额撤销或调整通知书正本将随限额审批单一起挂寄贵司。

为了共同抵御风险,当您先于我们得知买方或其所在国的不利消息时,请及时通知我们,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14、什么情况下应重新申请信用限额?

您应在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向我公司重新申请买方信

用限额:

(1)当原有信用限额到期,您又要续签新合同时;

(2)当新订单的金额比原限额大时;

(3)当新订单的付款条件比原限额的风险高、时间长时;

(4)当贸易合同付款条件、期限发生变更时;

(5)当买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15、如何追加买方信用限额?

如果我公司批复的信用限额不能满足贵公司正常的出运需要,您可在一个付款周期结束并正常收汇后,向我公司追加信用限额。追加信用限额的申请视同申请新限额,您需要重新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并提供该买家的收汇记录和其他有利于提升买家资信的相关材料。

任何附加资料均将有助于我公司及时准确地审批您申请的限额。任何信息的真实性非常重要。如有误导,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负责。未能提高信用限额可被视为一个预警信号,请您在与该买家进行较大金额交易时加倍小心。

16、怎样进行特殊限额申请?

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货运单据以买家为收货人或货权发生转移时(如空运、陆运或1/3提单直寄客户),建议您按OA方式申请限额、申报缴费,以充分保障您的保险权益(信用证自寄提单或类似结算方式下,买方拒收风险为我公司除外责任)。当结算方式为DP、CAD远期时,以及由买方指定货代时,建议您按DA或OA远期方式申请限额、申报缴费,避免因代收行或承运人擅自放货带来的损失;如果您以T/T方式成交但采取付款交单、控制货权时,可按DP方式申请限额、申报交费,以减轻您的成本支出。

17、信用限额与赔付金额有什么关系?

每个买家的信用限额为我司承担责任的最高风险限额,即我司赔付最高限额为:信用限额×赔付比例(保单明细表中所列明的赔偿比例)。当损失金额小于信用限额时,我司赔付为损失金额×赔付比例。

信用限额是我司经过调查,综合考虑买家资信后提出的较为合理的该买家可承担的信用限额。建议贵司在此限额内与客户进行交易,可以较好地控制风险。

二、出口申报与缴费

1、出口申报有什么重要意义?

出口申报是我公司在保单适保范围内对您的每一笔出口承担保险责任并计收保险费的依据,也是您应尽的义务之一。请您在出口申报时尽量做到完整性(单据要素填写完整)、真实性(有实际出运,与各相关出运单据相符)、及时性。

2、出口申报时明确信用期限应注意什么?

信用期限是指货物出口之日起至买方应付款日止的一段期间。为操作方便,出口申报时可将出口日期填为提单日期。

3、出口申报的方式与时效?

我公司接受申报有三种申报方式,每一种都有时间限制。您应根据《保单明细表》的约定进行申报。请您认真关注申报时限,以免没有按时申报影响您的索赔权益。

4、保费如何计收与缴付?

我公司按发票金额乘以《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保险费,如有预付款,则应从发票金额中剔除。

我公司将每月集中寄送贵司上月出口申报的缴费通知书。收到本公司《保险费通知》后,请在十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保险费。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将影响到贵司申报的相关出口项下的索赔权益;如拖欠保费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我公司将停止接受贵司的申报;如拖欠保费超过规定期限二个月,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单。

5、出口申报和缴费的作用和要求?

出口申报和缴费的作用:确认和决定保障权益。

出口申报和缴费的要求:

(1)同一买家项下的出口均需全部申报缴费;

(2)有限额必须申报缴费,限额为零不需申报缴费;

(3)无有效限额申报不在保障范围之列。

6、填写《出口申报单》有哪些要求?

(1)请按我公司提供的申报单格式填写,包括:被保险人名称、保险单号、买方代码、合同付款条件、运输方式、出运日期、应付款日、商品名称(中文)、商品类别代码(海关)、发票号码、货币名称和发票总值等。信用证项下的出运申报还需填写开证行名称及SWIFT码。

(2)申报单填写需要注意笔迹清晰(最好采用机打),避免辨认不清,录入错误,产生纠纷。

7、保险责任从何时开始?

我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从货物实际出口后算起(必须在有效信用限额期限内),而非申报日。

8、在出运前怎样核对有效限额?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请在出运前核对该买方是否具有有效限额,避免无限额、超限额或已发生逾期情况下出运。对每一个约定投保买方的每一票出口,不论是否超过有效信用限额,均需全部、及时、足额申报。因为您在该买家项下申报出口中任一部分发生的损失,都在本公司保障范围之列,赔偿责任以有效信用限额为限。如发生选择申报情况,将会影响到您其他已申报出口部分的索赔权益。

当您本次出运金额大大超过该买家有效信用限额余额时,请加倍小心,并及时追加信用限额,或调整发货批次和结算方式,防范和控制风险。

9、如何补办出口申报?

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请您及时向我公司补报,否则将影响您已投保部分出口的保险权益。但需注意的是,对于补报前已发生的损失或可能引起损失的风险事件已经发生,我公司对该补报部分的出口不承担保险责任。

10、怎样进行收汇跟踪?

为了加强对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服务,我公司将按月以《收汇跟踪单》的形式对贵司出口业务的收汇情况进行跟踪,请贵公司及时反馈我公司。

11、需要更改合同付款条件时应该怎么办?

合同签订后,如出现下述需要更改合同付款条件的情况时,请您立即通知我们并必须得到我司的书面同意,否则我司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1)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

(2)付款交单(D/P)方式改为承兑交单(D/A)方式或赊账(OA)方式;

(3)展延付款期限。

变更支付方式或延长付款期限视同申请新限额,需要贵司重新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如买家名称和(或)地址变更,应及时来函说明和申请变更。

此外,您必须缴纳与更改后的付款方式相对应的保险费。

三、可损、理赔与追偿

1、应在何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当您获悉保单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事故已经发生,致使您的出口收汇损失可能或已经发生,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公司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1)对以非证方式出口业务的买方拖欠,应在应付款日后60天内报损;

(2)对以信用证方式出口业务的开证行拖欠,应在开证行拖欠后15个工作日内报损;

(3)不论何种支付条件,凡获悉保单所列政治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买方和开证行已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已拒绝接受货物及付款等情况,应在获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损。

建议您在知晓保单条款列明的任一风险已经发生时,立即通知可损。如未按时报损,将直接影响到您的索赔权益。

2、为什么应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可能损失通知书》旨在把您获悉的风险信号通知我公司,双方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密切关注,携手减少损失,避免损失扩大。我们在接到《可能损失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后会马上与您取得联系,了解该事件详情,协助催收货款,并经常与您接触,关注事件发展情况。另外,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有助于我们做好理赔工作,在等待期满后尽快赔付。提交可损通知并不代表向我公司索赔。

填报可损仅作为风险预处理,我们将在您的配合下进行调查追讨。及时报告可损有利于货款的催收及索赔,有利于我司调查案情,可以更好保护您的利益。如遇买方提出降价需得到我公司同意后,方可降价。

3、怎样填写《可能损失通知书》?

《可能损失通知书》的内容必须填写完整,特别是出运日期、应付款日、可损金额、案情说明、报损日期、申报日期等部分,必须真实、准确。如填写不完整,将被退回,影响您的报损时效。当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项下的出口

损失已经确定,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及全套索赔材料。

4、应在何时进行索赔?

对非证方式项下的出口损失,请您在提交可损通知后四个月内向本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和单证;对信用证方式项下的出口损失,请在提交可损通知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和单证。如超过上述时间仍未提交索赔申请,将视同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5、如何填写《索赔申请书》?

您必须填妥《索赔申请书》以向我们索取赔偿。请提供所有申请表内要求的详情及有关文件。索赔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填写完整。特别是出运日期、应付款日、索赔金额、致损原因、索赔日期、申报日期等部分,必须真实、准确。如填写不完整,将被退回,影响您的索赔时效。文件不全将严重阻碍我们处理您的赔案。

6、正式索赔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为便于我公司迅速准确地处理您的索赔案,请您在责任确认后及时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和证明文件,包括: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指南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指南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指南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何谓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保障企业收汇安全而开设的政策性保险,中国信保是我国唯一经营此项业务的专业机构。在出口货物、技术、服务以及海外投资等相关外经贸活动中,出口企业或相关银行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信保出具保险单(或签订保险协议);当国外债务人所在国家发生政治风险或国外债务人发生商业风险,导致出口企业或相关银行(被保险人)的应收帐款难以安全收回时,中国信保(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或保险协议)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按照信用期限长短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信用期限在180天以内(可扩展为360以内)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以及信用证项下的出口。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产品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产品有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和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一)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和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出口货物或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其特点是既承保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收汇风险,也承保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收汇风险,保险金额高,承保范围大,保险费率低。 (二)统保保险 统保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出口货物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1991.09.26 【实施日期】199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1991年9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 第一条总公司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的范围。 分公司在接到下列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时,须报总公司审批: 一、除本条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外,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下同)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包括不同被保险人向当地分公司申请的同一买方的总数达到或超过20万美元的限额申请; 二、被保险人第一次交易的新客户,DP5万美元以上,DA、OA2.5万美元以上的限额申请; 三、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或买方为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联号公司时,50万美元

以上的限额申请; 四、其它情况下分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总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后审批的信用限额申请; 五、经总公司特别批准的分公司在其审批权限以外的信用限额申请。 第二条分公司向总公司送审买方信用限额时应做的工作。 一、指导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地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报总公司),以下项目是必填的: 1.保单代码; 2.买方名称、地址、买方代码(新客户除外); 3.出口商品; 4.合同金额; 5.出运计划:包括发运批次、间隔,首末批出运时间,最高一次出运金额等尽可能详细的情况; 6.支付条件,包括支付方式和信用期限; 7.申请金额。 “限额申请/审批单”必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盖章。 二、对尚无买方代码的新客户,须同时填报、国外客户资信卡”,其中买方名称、地址必须用英文字母填报,保单代码和填卡日期也是必填项目。 三、填报“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 此表用于分公司向总公司补充和明确一些有关买方、被保险人及其交易的情况,如买方是否是被保险人的新客户,是否是被保险人的外派机构,是否承保过,是否有拖欠,市场行情等。分公司应就表内所有问题向保户了解后填写清楚,并填明分公司的审批意见。

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

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相互交叉的一个重要经济领域。作为一种支持本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出口信用保险一直被世界各国政府所重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起步较晚,并且从2001年开始才进入专门化的阶段,因此在政府监管,经营体制和出口企业的投保意识等方面都与国外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环境都有了较大变化,比如出口退税和关税体制改革、外汇储备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币汇率长期升值等。故如何在新的贸易环境中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有效的政策工具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第一部分为绪论,在第二部分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了概述,然后依次介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经营原则以及各国成功的经营模式,随后将出口信用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出口保理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三部分阐述了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和现状。第四部分与第五部分分别是出口信用保险在宏微观两个层面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并在其中将出口信用保险额与我国出口贸易总额之间做了实证分析。第六部分与第七部分分别是存在于我国出口贸易保险中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和建议。第八部分为结论。【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出口贸易实证分析比较研究建议【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1【分类号】:F752.62;F842;F224【目录】:摘要6- 7ABSTRACT7-101、绪论10-141.1选题背景10-111.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思路11-141.2.1国内研究现状11-121.2.2国外研究现状12-131.2.3本文的研究思路13-141.2.4本文的研究方法142.出口信用保险的概述14-212.1出口信用保险概述14-192.1.1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14-162.1.2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原则162.1.3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16-192.2出口信用保险的比较研究19-212.2.1出口信用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的比较19-202.2.2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保理的比较 20-213.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以及现状21-273.1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21-223.1.1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试办阶段21-223.1.2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入多格局时代223.1.3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入专业化阶段223.2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22-273.2.1出口信用保险将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作为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知识交流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出口信用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它的主要特点是: l、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 出口信用保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政府的支持下,各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均开诚布公地宣称其经营目标是保护本国出口商的利益,为出口商扩大出口提供安全保障。以实现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要求。但是,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并不意味着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不讲究经济效益。相反,出口信用活动中的高风险要求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严格控

制风险,加强管理,力求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 2、风险高,控制难度大。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是出口商的 收汇风险。造成出口商不能安全收汇的风险主要是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政治风险一般包括买方所在国实 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汇兑;买方所在国实行进口管制,买方的许可证被撤销;买方所在国或有关的第三国发生颁布延期支付命令;买方国战争、骚乱、暴动或其他非常事件等。 商业风险通常包括买方无力偿还 债务或买方破产;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

货物出运后买方违约拒绝收货或拒绝 付款等。除了上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以外,由于出口商所在国与买方所在国分属不同的国家,彼此在政治、经济、外交、法律,以及经营作风、贸易习俗等方面相差甚大,由此造成买方违约的原因非常复杂。正因为如此,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仅出险的概率大,而且很难控制。 3、政府参与的程度高。 由以上两个特点所决定,出口信用保险是由政府支持和参与的一项政策 性很强的险种。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和参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务上鼎力相助。为了充分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国家出口的促进 作用,各国政府通过贷款、设立赔款准备金、票据贴现和再保险等方式,向出口信用保险注入大量的资金。 第二,规范经营和管理。许多国家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办伊始或办理 过程中,颁布专门的法律或有关政令,对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目标和方针政策、财务核算办法、机构、人员的设置及归属等都有明确规定,以便使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符合本国利益,达到支持出口的目的。 第三,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许多国家政府专门设立由有关政府部门,如外交、工业、贸易、中央银行、财政等官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一、贸易风险与出口信用保险 贸易保险是参加交易的各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回避交易标的可能 发生的风险而进行的先期预防行为。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贸易保险发祥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参加贸易的商人自发组织起来,共同投资保险活动,对早期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这类保险的形式主要有: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等自然险。而本文中所要讨论的是与传统贸易保险所完全不同的信用保险范畴。信用保险最常见的是出口信用保险,世界各国为鼓励出口,专为出口企业提供贸易收汇风险保障而开办了该险种,旨在保证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机能。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风险: 1.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主要指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并非当事人责任,而是由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风险。例如进口国发生国内战争、政治动乱、进口限制或者禁止、关税上调、外汇交易限制或者禁止等当事人无法控制或影响的国家或政府行为,由于进口国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出口国无法出口、不能回收货款,以及海外投资中购买的股票及投资实体等被强制没收等都属于此类。

2.商业信用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进口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危险。例如:由于进口方破产、亏损等经营方面的理由而使货款未能收回,接受买方信贷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以及在订立合同并加工制造以后出口之前进口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出口中断等所造成的出口风险和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是与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担保并列的三大官方出口支持手段之一,用于帮助企业防范出口贸易过程中的意外和信用风险。投保企业一旦遭遇上述危险,并带来了实际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支付保险赔偿金,以补偿企业损失。 1919年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英国。目前在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程度差异较大。日本目前的承保贸易额大约相当于贸易总额的25%左右,最高时接近30%,在发达国家中属于比较高的水平;发达国家平均大约在20%上下,世界平均水平是12%左右。而我国仅仅停留在1%的低水平上,甚至远低于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二、日本对外贸易保险体系发展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日本在战后确立了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对贸易保险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加以保障,并通过对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断改进来促使其运作的高效和顺畅。所以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成果显著。1950年3月,日本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

出口信用保险风险防范及理赔须知

出口信用保险风险防范及理赔须知 随着我司信用保险工作的投保深度及广度的不断提高,对信用保险的了解也越来越重要。虽然我司接触信用保险应该在江苏省外贸系统中比较早的,但是现在很多同志对信用保险还是不太熟悉,在日常工作中仍然发现了不少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司的权益,现将相关的重点和时效提醒如下: 一、完善合同条款。 在我们向信用保险公司提交的索赔单据中最有争议的是销售合同和往来函电。信用保险公司多次提出我们提交的索赔单据中缺乏“有效”的合同,即正式合同或框架合同,这对于追讨极为不利。我们公司的合同多为传真件和电子邮件形式,也有用形式发票和定单来代替合同,而合同中明显缺少事后争议的处理条款,如“物权保留条款”;“争议解决与仲裁条款”;“第三方检验条款”“利息条款”“适用法律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应该努力完善这些贸易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关系,充分保障债权,特别是与中间商签定的合同中还要注明中间商和最终收货人的关系。而往来函电是索赔的最重要依据,特别是发生在应收汇日期后的函电能帮助确定债务关系。应该尽量让客户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给予书面答复。在“拒收,拒付”的案件中还应该收集船公司关于货物状况的说明。 二、支付方式的界定: 在信用保险中,非证方式被划分为D/P,D/A,O/A三种,但是这三种方式与我们贸易中的方式是有区别的。首先,D/P,D/A中的空运方式和出具“收货凭证”的海运方式,由于空运提单和收货凭证为非物权凭证(即货物所有权直接转让给客户)而被划入O/A中;其次OA方式中的自控提单(凭提单传真件付款等)被视为D/P。再则就是保险的天数一律从提单之日起算收汇日期,因此不可能出现“0”天,我们贸易中的AT SIGHT应该归入30天的范畴。把握好这一点,不仅可以把应有的风险都纳入保险中,还可以有效的节省保费。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委托代理文件填写指南

委托代理协议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适用
委托人: XX 公司(贵公司企业名称) 受托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第一条 委托事项 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保单号为 SCH012345 )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同意将 立案号 xxxxxxxxxx 项下的应收账款(以下称为“委托债务”),委托受托人或受托人转委托的第 三方(如追账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等追偿渠道,以下称为“追偿渠道”),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有付款 责任的买方/开证行(以下称为“债务人”)追偿,委托事项的具体信息见附件《委托事项明细表》。 第二条 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保证在委托受托人后,不再就上述委托事项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追偿;如委托 人在委托受托人之前已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追偿,委托人有义务在委托受托人之前告知受托人并 向受托人提供已撤销原委托的书面证明及原受托人的书面确认。 2、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能够充分证明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提单、装箱单、报关单、商品质量检验证书、买卖双方/ 银行间主要往来函电及案情说明等。委托人保证提供给受托人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保证根据受托人追偿需要及时补充文件或提供其他必要协助。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签发作为本 协议必要附件的英文授权书《COLLECTION TRUST DEED》一份以及《委托事项明细表》一份,并在 必要时根据受托人指示提供直接授权追偿渠道的相关文件。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就委托事项主动与债务人联系或 与其达成任何形式的和解协议,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委托事项所涉及之货物;如债务人就委托事 项主动与委托人联系协商,委托人保证及时告知受托人,并向债务人书面声明本协议项下之委托 事项。 4、委托人同意债务人将追回款直接汇至受托人指定账户。若债务人直接将还款汇至委托人账 户,委托人保证在收到款项的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人,并向受托人提供其收到还款的书面证明 文件。委托人保证在收到受托人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托人应得部分款项汇至受托人指定 账户。 第三条 受托人义务 1、受托人应对委托事项单独建档,并指派专人负责。本协议生效后,受托人应结合其专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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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doc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2.0版 本保单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单》(以下简称“本保单”,编号见《保险单明细表》),由《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批单》、《国家(地区)分类表》、《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索赔单证明细表》及其它相关单证组成。本保单的黑体字部分见名词解释。 1.适保业务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 (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国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信用期限在360天以内; (二)被保险人对已获得保险人批复限额,且限额金额不为零的买方的出口。 (三)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保险责任 2.1可保风险 第二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货款。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出口信用保险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180天至5年或8年之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 出口信用保险的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险有什么作用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 --买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侵吞货款; --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债务; --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 --因买方国家市场制度不健全,有关单证与货物。 同时,发生贸易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成本也较高。一旦发生无法收汇的情况,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企业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赔偿比率大多低于百分之百。 事先投保原则: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 哪些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以下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险: 1、发货前或在劳务提供前,价款全部预付的出口合同; 2、金额和付款期限不确定的出口合同; 3、不以货币结算的贸易合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 ---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 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 承保风险 ---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 ---政治风险——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损失赔偿比例 ---由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它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80%。 产品功能 把握贸易机会,扩大业务规模。 提升信用等级,增加融资渠道。 强化信用管理,减少呆坏账款。 利用补偿功能,确保持续发展。 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信用证和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出口货物后,或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直接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适保范围 货物、技术或服务从中国出口或转口; 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等; 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至360天; 有明确、规范的出口贸易合同。 承保风险 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政治风险指买方所在国家(地区)相关的国家风险,包括: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开证银行被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汇兑货款; ?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造成货款迟付; ?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开证银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费率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2.0版)费率表 、基础费率表 二、标准批注费率调整系数 结合实际业务经验,设定各标准批注对应的费率调整系数如下: (一)A1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使用信用证支付且仅承保开证行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5-1可根据开证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A2同一商务合同项下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承保买 方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在合同项下部分款项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对于信用证支付部分仅承保开证行风险时,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5-1 可根据开证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A3 附加成本损失风险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损失同时对未确立债权部分加保成本损失,对应费率调整系数: 1.0-4.0 可根据买方所在国及附加成本损失的风险敞口进行相应调整。 (四)A4 仅承保政治风险仅承保买方项目所在国政治风险,不承保买方商业风险的情况下,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2-1 可根据买方所在国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B1、B2 担保在担保作为我公司承保前提的情况下,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6-1 可根据担保方实力进行相应调整。 (六)C1、C2、C3通过境外关联公司、一般代理出口、共同卖方 上述三个批注均为承保模式项下对应的批注,不涉及风 险变化,因此不涉及费率调整 (七)D1、D4 仅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工程承包及成套设备适用) 该批注承保预付款保函被索回的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 1.05 (八)D2、D5 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工程承包及成套设备适用) 该批注承保预付款保函被索回的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 1.1 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损失,在A3 批注费率的基础上调整系数:0.4-

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关键操作流程

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关键操作流程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指信用保险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 以出口贸易中投保人的债权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 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或地区)方面的政治风险发生而遭受的债权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 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开证行拖欠;开证行拒绝承兑。 政治风险 外汇管制:汇兑限制;贸易管制:禁止进口;撤消进口许可证;颁布延期付款令; 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其他事件(保险人认定; 造成不能够履约) 特别提示 知险后出运(拖欠日后30天后的出口)不承担保险责任 信用限额申请 出运前申请!尽量在出运前15-30天申请限额 通过信保通提交《信用限额申请表》,注意填写买家地址及电话 对于非信用证限额: >=50万且<200万《信用限额申请附表》 >200万《200万美元以上非信用证限额申请附表》 首次申请>=2000万,提交销售合同备案 信用限额的有效性 申请日后三个月内无申报自动撤销 限额撤销后一个月内有出运并申报,可申请限额恢复;一个月内未有出运,下次 出运前申请 信用限额的追加 贸易量增加,限额追加 一般申请流程和申请时间(信保调取银行额度或买方资信报告,进行授信)预计一个月后有出运计划 该买家项下无限额或额度不足 出运申报 月申报:每月十日前特别提示:迟申报将影响赔付比例 收汇跟踪 应收汇后15日内,通过信保通提交 不做收汇跟踪: 风险控制信息不对称 再对买家申请限额、追加限额难以及时、足额批复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知识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知识储备 目录 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概述............................ 错误!未指定书签。 1.1 定义...............................................................................................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 适用范围....................................................................................... 错误!未指定书签。 1.3 基本法律关系............................................................................... 错误!未指定书签。 1.4 内贸险的功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内贸险产生的背景及发展现状......................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 内贸险产生的背景.......................................................................... 错误!未指定书签。 2.2 内贸险发展现状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操作流程——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例.........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风险评估...................................................................................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投保...........................................................................................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保单鉴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交纳保费...................................................................................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销售申报...................................................................................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损失报告...................................................................................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索赔/赔款.................................................................................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以平安保险公司为例错误!未指定书签。 4.1概念....................................................................................................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 操作模式........................................................................................... 错误!未指定书签。 4.3 业务流程:....................................................................................... 错误!未指定书签。 4.4 内贸险项下融资业务契约关系分析.............................................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附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一:《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二:《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的通知》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三:关于中小商贸企业内贸信用险补助政策若干问题的解释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可能损失通知书》.............................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五:《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索赔单证明细表》............................. 错误!未指定书签。

打破常规-创新举措-提高效率-中国信保不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学习资料

打破常规创新举措提高效率中国信保不断扩大出口 信用保险覆盖面 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仍在持续加深和蔓延,在对外贸易领域,一方面表现为国际市场需求萎缩,造成“订单减少”,另一方面信用环境恶化,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收汇风险加大,导致部分出口企业有订单不敢接,交易严重下滑,中国对外贸易的不确定和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增加。出口信用保险作为符合世贸组织(WTO)规则的贸易促进措施,是保障中国企业收汇安全、促进出口成交的重要政策工具,在“稳外贸、促增长、保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努力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时,明确要求“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2009年5月2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把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作为稳定外需的6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一,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安排。即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2009年安排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840亿美元;降低保险费率,建立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机制;落实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资金安排。 由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把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作为

当前中国进一步稳定外需政策措施首先安排,这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史上的第一次,也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策性职能的突出体现。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由于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市场严重萎缩,经济景气与信心指数迅速走低,国际经济特别是贸易市场,出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低迷状态。国际贸易量也大幅度下降,一些国家。行业和企业流动性不足,经营困难,企业破产、倒闭急剧增加,严重影响着中国出口企业的生存与安全。与此同时,世界大多数商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调低了主要贸易国的主权评级。提高信用风险级别,收紧信用交易额度,提高保险费率,压缩了国际贸易的信用空间,而各国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纷纷加大了对本国出口贸易的支持力度。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作为中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机构,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要求,为保障中国企业的出口收汇安全,保持和扩大企业出口能力,提高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应对能力。果断作出了“抓住机遇,积极应对”的决定,迅速调整了业务策略,制定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强了对国际贸易市场的监测、跟踪和评估,定期为中国企业发布风险预警,强化对出口企业的信用风险服务,并向社会郑重承诺。实行积极的承保政策,不收缩信用限额,不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不提高保险基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流程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流程 投保手续:出口企业首先填写《投保单》和《客户信息表》;中国信保接受投保后,将制成一整套投保材料给出口企业,投保材料包括:《保险单明细表》、《费率表》、《国家地区分类表》等。 办理完投保手续后,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分为三个阶段: 1、限额申请 (1)投保企业对每个投保的海外买家填《信用限额申请表》,并交中国信保。 (2)中国信保对这些买家进行调查资信和信用评估,通常约14个工作日;根据评估情况批复信用限额,并将《信用限额审批单》交投保企业。 2、出运申报 (1)投保企业在有效信用限额下向海外买家发货,每一票货出运填《出口申报单》,并向中国信保申报;中国信保盖章确认回传《出口申报单》,并承担此票货的保险责任。申报时间:对亚洲地区的出口,于货物出运后3个工作日(其中对港澳地区的出口,于货物出运后24小时)内申报;对其他地区的出口,于货物出运后3个工作日内申报。 (2)中国信保按月(一般每月20日截止)汇总投保企业的《出口申报单》,发出《客户对账单》,请投保企业确认. (3)开出《应收保费通知书》;投保企业收到后,通过银行划帐缴纳保费;中国信保邮寄《保费发票》。 (4)中国信保根据限额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定期地向投保企业做收汇跟踪,以便限额不被占用,并可循环使用以满足投保企业出货的要求。 * 整个过程非常简单,基本可以通过传真、快件、电邮等形式完成。 3、索赔 (1)投保企业在获悉发生或可能发生保单项下的损失时,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交中国信保。 填报时间:政治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和买方拒绝收货等情况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买方拖欠货款二个月内。 (2)一旦损失确定,投保企业填写《索赔申请书》向中国信保提出索赔申请。

出口信保现况及发展策略

出口信保现况及发展策略 一、云南出口信用保险展开现状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个国家为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和支持本国企业对外经济合作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它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在英国和德国萌芽,已有逾100年的发展历史,作为符合国际规则和通行做法的间接支持出口和投资的贸易举措,是世界各国促动外经贸发展的重要政策,是各国公共财政职能的延伸。当前,通过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贸易占了世界整体出口贸易的15%;欧洲国家的平均比例是20%~25%,个别国家甚至达到了40%。出口信用保险也是我国《对外贸易法》确定的发展外贸的三大政策之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运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信保云南分公司)于2004年12月15日揭牌运营,在云南经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云南、支持云南的窗口和平台,全面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口信用保险、担保、理赔、国际商账追收等业务。 亿美元;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达6465万美元;配合银行支持企业融资累计达80多亿元人民币;协助云南企业调查海内外买家资信累计达5835户,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充分发挥促动云南外经贸发展的政策性作用。2010年云南分公司承保出口贸易及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风险金额达17.5亿美元,同比增长42%,其中:承保一般贸易出口的风险金额达11.34亿美元,支持云南实施海外投资重大项目的风险金额达5.88亿美元,增强了企业展开出口贸易及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信心和水平;受理出口贸易可能损失案件37件,向企业支持赔款及正在处理向国外追讨货款1367万美元;积极搭建融资促动平台,大力支持企业融资,协助企业获取银行融资25.2亿元人民币,其中,协助企业获取出口贸易项下无担保、无抵押物、不占用原有授信额度的银行融资5.9亿元人民币,增强企业承接订单的水平,协助企业获取银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条款 修订版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保险类别: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条款版本:短期/主险/综合保险3.0修订版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 (一)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一般应包括合同主体、货物种类、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及付款条件等主要内容; (二)以信用证或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信用期限不超过三百六十天;其中,信用证应为按照约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后,或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货款; 3.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网上业务客户服务协议(2017版)

编号: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网上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了更好地为甲方提供金融保险及相关服务,乙方特开办网上客户服务业务(以下称“信保通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信保通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信保通业务”指乙方利用“信保通”系统,通过互联网为甲方提供的业务交互、信息共享、统计分析、在线销售和风险管理等服务。 (二)“信保通”系统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电子商务系统的总称。“信保通”系统由业务操作系统、信息服务系统、EDI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在线销售系统、统计分析系统等若干子系统构成。 (三)“电子业务指令”指甲方用户以注册号或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登录“信保通”系统,通过网络向乙方发出的申请、申报、查询等要求及乙方通过“信保通”系统,向甲方发出的业务处理结果。 (四)“融资业务”是乙方利用“信保通”系统,为甲方及甲方的融资银行提供的有关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交互、信息共享、统计分析等相关服务。 (五)“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甲方或乙方身份标识,并对甲方或乙方发送的特定电子业务指令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数字证书中载明的证书主体是认定电子签名业务中签名人身份的唯一依据。数字证书的认证服务由发放证书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提供。 (六)“电子签名”指甲方或乙方通过“信保通”系统使用数字证书对特定电子业务指令做签名。签名文件是指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电子数据,签名文件中的图章仅用于可视化展示。 (七)“EDI在线服务”是指利用互联网和电子技术,实现乙方“信保通”系统与甲方的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在线传输业务数据的服务形式。 (八)“中小企业网上服务”指乙方利用“中小企业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为投保中小企业保险产品的甲方提供业务交互、信息共享、统计分析和风险管理等服务。 (九)“中小企业网上服务平台”是“信保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专为投保中小企业保险产品的甲方提供在线保险服务的平台。 (十)“第三方平台”指由第三方机构建立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可实现甲乙双方电子业务指令交互的平台网站。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的信保通业务。经乙方同意后,甲方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办理信保通业务的变更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18个分支机构统一调整更名(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18个分支机构统一调整更名 新华网北京6月7日电(记者毛晓梅)经财政部、保监会批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最近对现有18个分支营业机构统一实施调整更名。 这次调整将原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福州、青岛、宁波、厦门、广州、深圳营业管理部分别调整更名为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宁波、厦门、广东、深圳分公司;将总公司营业部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重庆、西安业务处对应调整为总公司直属的营业管理部。 此次机构调整更名是适应当前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外贸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以此为标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从组建布局阶段转向全面发展阶段。 作为我国惟一一家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自2001年12月挂牌运营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性公司、商业化运作”的定位,积极完善服务功能,扩大业务规模,2003年实现保险金额57.1亿美元,同比增长107.6%,为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次分支机构的调整更名,是在该公司营业网络布局基本完成、业务基础初步奠定之后进行的,旨在进一步实现业务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的支持功能,建立符合大型企业发展要求的组织机构和业务平台。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唐若昕表示,这次机构调整更名后,公司实行的扁平化经营管理模式不变,风险集中管理模式不变,但分支机构的功能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分支机构将不再仅仅是销售终端,它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将日益多样化,部分分支机构还将逐步视市场需要承担原来集中于公司总部的部分低风险业务的承保及理赔职能。”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而采取的通行做法,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外经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已日益显现出来,成为我国外经贸促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18个分支机构统一调整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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