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各项管理制度

场长职责

1、负责猪场的生产计划制订、分解和落实工作。

2、负责猪场生产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实施考核、奖惩。保持本场内部技术员、饲养员等员工相对稳定,不允许在外兼职。

4、负责生猪饲养生产过程中饲料、兽药等物质品质的控制,不断改善饲养技术,提高防疫能力,确保生猪饲养质量。

5、负责人员调配、制定生产操作标准,做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文明生产。

6、加强员工生猪养殖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技能和素质。

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在场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场内部的生猪生产和日常管理。

2、协助场长制定年度发展规划,生产计划和财务预算等方案。

3、根据本场情况会同技术人员,科学制定全年防疫、消毒、投入品采购等计划

4、根据年初制定的规划、计划和方案,负责监督实施到位。

5、调动本场员工的积极性,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实施考核、奖罚。

6、对本场职工开展生产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7、保持本场内部技术员、饲养员等员工相对稳定,不允许在外兼职。

兽医岗位职责

1、组织实施全场的日常消毒工作。每天上、下午观察生猪动态,发现疾病及时治疗。对疑难杂症及时上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诊,尽快查明病因,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每天做好兽医免疫、诊疗器械的清洗和消毒工作。

3、在诊疗过程中,要尽早、及时,合理使用药物,应根据其临床症状,对症下药。遇到疑难病情不能诊断时,及时采血或病料送检,进行实验室确诊。

4、做好生猪的药物预防等保健工作。

5、发生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时,及时上报。扑灭传染病要按“早、快、严、小”的原则。

6、对有下列情况的病猪应放弃治疗,采取淘汰处理办法:对无经济饲养价值的猪;对病危或愈后不良的猪;对有严重肢蹄疾病的猪;对存在器质性繁殖疾病的猪;对有严重恶癖的猪。

7、指导饲养员做好对病猪的护理工作。

8、认真及时做好疾病的诊治记录,各圈舍的用药记录,猪的死亡记录,病死猪的剖检记录,疫病的监测记录,病死猪的处理记录等。

9、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积极推广应用兽医科研的新成果,新技术。

饲养员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场部规定的喂料次数、喂料量进行饲喂,注重喂料效果、减少喂料应激和饲料浪费。

2、每日必须对圈舍内外清扫一次,始终保持舍内环境清洁卫生,做到门窗清洁,房顶不留尘,卫生包干区整洁舒适。讲究职业道德,场部将不定期进行卫生和饲养情况检查,检查不合格,限期改进,屡教不改的,处以20元的罚款,经提醒警告无效者,停止其工作。

3、饲养员要经常观察生猪,及时掌握不同阶段的饮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4、服从本单位技术员的工作安排,协助做好行免疫接种、预防治疗等方面的工作。

5、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场区、器具等清洗消毒,严禁私自进入其它生猪养殖场。

6、饲养员有特殊事情,一律向管理人员请假,如未经同意,作旷工处理,每天扣款20元,饲养员临时空闲时,场内部另行安排。

免疫档案管理制度

1、免疫档案应保持其连续、完整和记载信息的真实性。

2、防疫人员每次防疫后,应及时规范填写免疫证和免疫记录。免疫记录应载明防疫品种、病种、数量、耳标号、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接种剂量、日期、免疫人员以及治疗、驱虫、消毒情况等。

3、建立疫苗出入库台账。出入库台账应载明疫苗来源、疫苗名称、生产厂商、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及出入库数量、领用人等。

4、每月向所在镇畜牧兽医站报送防疫情况月报表,自觉接受镇畜牧兽医部门的防疫指导、防疫监管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监测。

5、在免疫档案归档期,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防疫人员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并保存。

6、免疫档案保存时间为2年,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档案保存期为3年。

饲料、饲料添加剂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按照不同品种、不同生产阶段饲喂不同的饲料。

2、饲料添加剂应采购、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批准文号的新品种。

3、饲料产品应是取得《饲料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是具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按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4、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应严格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有关规定。

5、严禁采购或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饲料添加剂。

6、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饲料。

7、禁止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草料及饲料原料。

8、建立完善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采购、使用、生产记录。

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2、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

3、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4、对入库的所有疫苗要及时检查验收并填写入库记录,发现疫苗情况异常立即报告。检查验收项目包括:疫苗名称、外观、供应商名称、运输保温或冷藏措施、批号、有效期、数量、规格和保存条件等。

5、所有疫苗必须按说明书要求的保存条件分类保存。

6、每周检查一次疫苗的库存情况,疫苗等兽用生物制品出库应进行质量检查,遵循“先进先出”和按批号,先生产先使用的原则使用并填写出库使用记录。

7、每天上下午对冰箱等储存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温度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对相关设备进行养护,确保疫苗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8、发现停电或设备出现异常要及时报告,同时考虑长期停电的补救措施。停电后对所有存放冻干生物制品的冰箱和存放油乳剂灭活苗的冷藏柜的门不得开启,若停电时间达12--24小时,要放置冰块进行降温、保温;停电24小时以上或储藏设备出现异常时,所有疫苗等生物制品要设法转移到其他冰箱和冷藏柜中保存。

9、对废弃库存疫苗必须无害化处理(焚烧、高压灭菌、煮沸灭菌等)。

10、无关人员严禁开启冰箱等疫苗储存设备,疫苗储存设备中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12、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13、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14、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15、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16、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17、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消毒制度

一、环境消毒

1.全场环境每月第1周和第3周用消毒液喷雾消毒1次。

2.猪场出入口的车辆消毒池、猪场舍出入口脚踏消毒池和洗手消毒盆,每周一和周四更换药水,保证消毒药的有效浓度,如遇大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更换。

二、人员消毒

1.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更衣、换鞋,并在更衣消毒室内消毒15分钟以上,换下的衣服、鞋子放在消毒间消毒。

2.饲养员不得串舍,进入猪舍必须脚踏消毒池或消毒垫,手在消毒盆清洗消毒。

3.外来人员原则上不许进入生产区,有特殊需要必须进入生产区时,必需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在更衣消毒室内消毒15分钟以上,入场时应按指定路线进入。

三、猪舍消毒

1.饲养管理员每天负责清扫猪舍,清除排泄物;料槽、水槽和用具等保持清洁,做到勤洗、勤换、勤消毒。

2.猪舍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消毒(夏季每周消毒二次),栏内及猪体用可带畜禽消毒的消毒药;舍内猪出现疫病时,应每日消毒一次。

3.每批生猪调出后,应彻底打扫空舍顶棚、墙壁、地面,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消毒。

四、用具消毒

1.饲养员每月应对保温箱、料槽、饲料车、料箱等进行一次消毒。

2.防疫、治疗用的器械每次使用前后都应严格消毒。

五、带猪禽消毒

用可带猪消毒的消毒药每周对猪体表进行一次喷雾消毒,可与猪舍消毒同步进行;猪群转入新的猪舍前需要经过全身消毒后方可转入。

六、车辆和销售通道消毒

进出猪场的运输车辆,特别是猪运输车辆,应严格全面消毒后方可进入;每售一批猪销售后应对销售通道、场地、磅秤及周围环境进行彻底消毒。

七、其他消毒

工作服、工作鞋等由专人管理,每周清洗、消毒一次;生活区的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周围环境每月进行一次大消毒。

八、落实专人做好消毒记录。

生猪免疫制度

为保证免疫效果,特制订以下制度:

(1)各类疫苗要有专人采购和专人保管,以确保疫苗的质量。

(2)各类疫苗在运输、保存过程要注意不要受热,活疫苗必须低温冷冻保存,灭活疫苗要求在4℃~8℃条件下保存。

(3)疫苗的使用按免疫程序有计划地进行,接种疫苗必须由技术人员操作、其他人员协助。

(4)疫苗使用前要逐瓶检查,观察疫苗瓶有否破损,封口是否严密,瓶签是否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剂量记载是否清楚,稀释液是否清晰等,并记下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等,以便备案。

(5)疫苗接种前,应检查猪群的健康情况,病猪应暂缓接种,接种疫苗用的器械(如注射器、针头、镊子等)都要事先消毒好。根据猪场情况,一猪换一个注射针头或一圈换一个注射针头。

(6)接种疫苗时,不能同时使用抗血清。

(7)免疫接种过程,必须注意消毒剂不要与疫苗接触。

(8)疫苗一旦启封使用,必须当日用完,不能隔日再用。

(9)在免疫接种过程,疫苗不要放置日光下暴晒,应置于阴凉处。

(10)对仔猪进行免疫接种前,要特别注意防止母源抗体对免疫效果的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

(11)兽医做好免疫计划并监督免疫实施情况及免疫效果,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免疫记录。

动物标识使用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动物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67号令),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动物免疫证、免疫记录、养殖档案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

三、养殖场兽医负责生猪标识的管理工作, 对生猪标识信息数据进行监管和审核,做好生猪标识的领取、保管、使用、登记工作。

四、不得向动物防疫部门以外的企业购买使用生猪标识。

五、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免疫标识:新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标识,在左耳中部加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动物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在免疫加施标识的同时,填写免疫证或养殖档案。

六、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七、不销售、购入、运输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生猪。

诊疗制度

1、及时掌握本地区疫情动态,流行病的发生发展规律等相关信息,制订本场疫病的综合防治措施。

2、防治人员平时应注意观察生猪群健康情况,做好生猪群健康状况巡查记录;发现病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做好病猪诊疗记录;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可疑疫情,及时向镇畜牧兽医站报告。

3、饲养员发现猪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向兽医人员报告,对污染过的栏舍、场地及时消毒。

4、兽医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病猪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并合理治疗。如测量体温、观察食欲、精神状态和排泄物的变化等,合理用药;有并发症、继发症的要采取综合治疗措施;僵猪,久治不愈或无治疗价值的病猪应及时淘汰。

5、兽医人员要熟练掌握肌注、静注、腹腔补液、手术、难产等兽医操作技术,治疗时对病生猪采取相应保定措施。

6、兽医人员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用药,给药途径、剂量、用法要准确无误;有毒副作用的药品要慎用,注意配伍禁忌;用药后,注意观察猪群反应,出现异常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质量问题或过期失效的药品一律禁用。按时提出药品、疫苗的采购计划,并注意了解新药品,掌握新技术。

7、不能确诊的病例,要采集病料送检;病死猪按照本场无害化处理操作手册进行处理。

8、在疾病诊疗的全过程严格遵守消毒制度,规范各个环节消毒。

9、猪场有关疫情、诊疗资料、防治新措施等技术性资料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兽药使用制度

1、严格依照兽医处方笺(签)所载事项使用兽用处方药,不得盲目、随意用药,或是超期、超量用药。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品。

2、不得网购兽用处方药,不得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做好记录;兽医处方笺(签)保存2年以

4、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5、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4、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5、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6、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时,应符合NY/T 5033的规定。

7、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8、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9、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0、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1、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2、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出售生猪时在须提前2—3天向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须填写申报表,注明出栏数量、用途和到达地点等内容;

2、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和养殖档案,确认猪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提供完整的养殖档案,生猪标识佩戴齐全,且有记录;

4、提供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按照出栏生猪数5%抽查,抗体合格率须达江苏省标准:大等于80%);

5、提供瘦肉精检测报告(莱克多巴胺、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100%呈阴性);

6、由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合格后,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再出栏,不得出售未经检疫的生猪。

7、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8、运输生猪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

9、落实专人规范填写生猪产地检疫申报记录

免疫应急处理制度

1、防疫人员应根据免疫方案,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等疫病的免疫工作,并及时做好免疫档案的登记工作,如有免疫副反应,应仔细观察,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2、及时预防不良免疫反应:

(1)保持圈舍适宜的温度、湿度,光照、通风良好,并做好消毒;

(2)免疫接种前的生猪要避免受到寒冷、转群、脱水、突然换料、噪音、惊吓等应激反应。

(3)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选用优质、适宜的疫苗;

(4)免疫前对猪只进行健康检查,掌握健康状况。凡有病的、体弱幼小的、年老及母猪怀孕后期都应暂缓接种;

(5)认真检查疫苗质量、保存条件、保存期,必要时先做小群猪接种试验,然后再大群使用;

(6)做好在免疫过程中发生免疫副反应的常规急救药物的准备工作。

3、免疫接种后,在疫苗反应期间,要注意观察免疫猪群的饮食、精神状况等。猪在接种疫苗后出现的短时间精神不振或食欲稍减等症状,此类反应一般可自行消退,不需作任何处理。局部出现的炎症反应,可进行消炎、消肿、止痒等;对神经、肌肉、血管造成损伤的,应采用理疗、药物治疗和手术方法处理;

4、生猪在免疫接种后如产生严重不良反应,应采取抗休克、抗过敏、抗炎症、抗感染、强心补液、镇静解痉等急救措施,常采用注射肾上腺素等药物进行治疗,对合并感染的病例用抗生素治疗,同时对确实出现不良反应造成死亡的,弄清反应的基本情况,如症状、病变、反应面、数量、反应率、死亡率、疫苗种类、生产厂家、批号等,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

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必须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采取焚毁、化制、掩埋等方法进行处理。

一、生猪饲养场的场主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场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发现病死猪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记录。

二、病死猪的处理。尸体运送前,所有参加人员均应穿戴好工作服、口罩、胶鞋及乳胶手套,病死猪装入不漏水的口袋内运送。可置沼气池;也可进行深埋处理,选在地势高燥的空地,挖坑,长度和宽度以能容纳侧卧的尸体即可,从坑沿到尸体表面不得少于1.5-2米。尸体入坑前在坑底撒一层消毒药,尸体入坑后覆土前,再撒上一层消毒药,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对病害猪污染过的地方、运送过尸体的用具、车辆彻底消毒,工作人员被污染的手套、衣物、胶鞋等要用消毒液进行严格消毒。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的饲料、垫料等运送到蓄粪池堆积、密封发酵后还田。死亡猪生前圈舍、活动场地先清扫、冲刷干净,再用消毒液进行完全彻底地喷洒消毒。

四、生产污水和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出还田;沉淀在化粪池中的固体粪渣每3—5个月要疏通清掏一次,确保化粪池正常运转。

五、认真做好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

六、本场生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场长负责制。

一、驻场兽医在怀疑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二、临时性措施:

1.将患病猪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患病猪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严格消毒。

3.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不许食用。

4.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禁止猪进出养殖场。

5.限制人员流动。

三、疫情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猪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联系电话:0514-********

1、设立专职免疫、检疫、消毒、生产信息统计员,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2、信息统计员负责每月产仔、转栏、存、活、出栏、购入等生产信息的统计。

3、信息统计员负责每月免疫、检疫、消毒、发病、死亡、治疗、灭鼠、灭蝇等防疫情况的统计。

4、各类信息每天向分管场长报告,每周向场长报告,每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5、各类生产信息必须及时、准确,不得瞒报、谎报。

6、每年底必须对当年的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一份防疫生产信息分析报告。

隔离饲养制度

1、商品猪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每批生猪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2、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消毒。

3、饲养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疫病高发季节饲养员不得随意出入生产区。

4、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

5、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引进检疫合格的猪。引进后,应在隔离舍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6、患病猪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7、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疫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时,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人员管理制度

1、凡入场的人员,无论是进入生产区或生活区,一律从指定通道严格消毒后入内。

2、外来人员禁止进入生产区,谢绝参观。若生产或业务必需,须经场长同意,并参照生产人员入场时的消毒程序消毒后方可入场。

3、所有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并做好上下班交接工作。饲养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准窜舍,工具不得互相借用。

4、任何人不准带饭入场,更不能将生肉及含肉制品的食物带入场内,场内职工和食堂均不得从市场购进生肉。

5、饲养员和技术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相关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饲养管理工作。

6、场内兽医技术人员不准对外从事诊疗活动,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配种工作。

7、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每日的工作任务并做好相应记录。

粪污无害化处理制度

1、采用合理的饲料配方,提供理想蛋白质体系,以提高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氮的排放量和粪的生产量。

2、清粪工艺:使用干清粪工艺,饲养员要及时将粪单独清出,不与污水混合排出,运至贮粪场。

3、粪便的处理:饲养员要及时将粪运送到贮粪场地,贮粪场要位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贮粪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渗工艺,以防止粪便污染地下水。粪便的处理一是销售给有机肥料厂生产有机肥,二是采用堆积发酵的方法,以杀死病原菌和蛔虫卵,实现无害化。

4、猪场排水系统要建有雨水和污水两套排水系统,以减少排污的压力。

5、所产生的污水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必须经过污水沉淀、过滤,接近排污标准后方可排放。

6、要尽量减少水的用量,减小排污压力,节约水源。

7、要有与养殖量相配套的农田消纳或协议消纳。

8、落实责任人,认真及时做好粪污无害化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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