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界定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

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2.外籍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据(86)财税外字第0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明资料问题的通知》,明确如下:

一切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都应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雇主取得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证明。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应负责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3.如何确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地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有关税收规定: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同时在几处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固定在某地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4.外籍人员取得的补贴,有哪些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取得的下列补贴,凡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

(2)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中的合理部分。合理部分指:(a)提供有效凭证;(b)主要指生活必需品的邮寄、搬运费用。

(3)实报实销的探亲费:(a) 交通费凭证;(b)外籍人员在我国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c)1年内不超过2次。

(4)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的合理数额内的部分:(a)实报实销;(b)语言培训费:须提供中国境内语言培训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c) 子女教育费补贴:须提供中国境内学校相关资料,包括学校注册资料、学校章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明细清单;正式学科学费以外的非学科学费、住宿、伙食、校内外课余活动及应由个人自行承担的其它费用等不得税前扣除;只提供无明细收费凭证的,按收费凭证列明金额的50%税前扣除。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有哪些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负担的。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负担的。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财税字[1994]020号、国税函[1996]417号)

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除上述费用可以扣除外,还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在2006年1月1日以前是32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是40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末也是3200元,但总的费用扣除数却提高了800元,即4800元,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末是28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仍然是4800元,2011年9月1日开始是13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还是4800元。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居民且在国内工作的,其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越来越接近外籍人员及在国外工作的

中国公民的总费用扣除数,但还没有统一。

例1.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11年7月发放工资,给中国公民张某的应发工资数为5000元,其个人承担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下同)费用为955元,给马来西亚籍梁某的应发工资数为10000元,外籍人员不交纳五险一金。

张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955-2000)×15%-125=181.75(元)

梁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800)×20%-375=665(元)

如果本例题的工资发放日期是2011年9月,其他条件不变。则

张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955-3500)×3%=16.35(元)

梁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3500-1300)×20%-555=485(元)

如果中国居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其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达到4800元,而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总扣除数还是4800元,即不存在附加减除费用的情况下。初一看,内外籍人员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上达到了统一,但细一想,外籍人员的个税负担率高,因为外籍人员不交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住房公积金外籍人员虽说不交纳,个人承担部分不能在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时扣除,但外籍人员在国内的住房租金可以凭租赁发票按实报销,报销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相当于扣除了应纳税所得额。而社会保险金这一块,外籍人员不交纳,就无法享受到优惠,无法从工资薪金中扣除这部分个人承担的费用,以致外籍人员比中国公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多缴个人所得税,反而不公平。因此,外籍人员的附加减除费用,在中国公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的工资薪金扣除费用达到4800元及以上时,要保证一定的数额,并随着减除费用的提高,附加减除费用也要随之提高。工资薪金是刚性的,是不断提高的,个人承担

的五险一金费用也会随之不断提高。

二、股息、红利

股息是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红利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以及按

股派发的红股。

中国居民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以上通知中可以看出,外籍人员从其投资的境内企业中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2.2011年5月中国公民赵某从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股息红利48000元,新加坡籍马某从该

合资企业分得股息红利为52000元。

赵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8000×20%=9600(元)

马某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哪些问

2006-9-21 9:5【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1、临时来华人员居住时间较难掌握

这部分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提供劳务,如从事机器设备安装或独立个人劳务的人员,其逗留时间难以掌握,流动性比较大。有的名义上一个纳税年度在华工作时间不满365天,但实际上离职后并未回国,而是再转做其他工作,累计已超过365天。此时,在华工作期间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因该人已离开原单位,在无法代扣代缴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就成为必然结果。有的外籍人员不如实申报在华工作天数或工作地点,特别是出入境频繁、护照更换较快的人员;有的外籍人员转往征管较薄弱地区工作,连在我国境内直接取得的收入也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难以履行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义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一是有的短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流动性大、逗留时间短;二是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外籍人员,由于语言不通,对我国税法又不太熟悉,代扣代缴的难度较大;三是有些外籍人员在多处取得收入,对一些未达起征点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较难稽核;四是来源于我国在境外支付的部分,外籍纳税人如

不主动申报,其工作单位无法实现代扣代缴。

3、收入渠道多,支付方法隐蔽

外籍纳税人在华工作期间的收入,只要是在华企业直接支付的,基本能实现代扣代缴。而有些情况下,则很难足额征收。如有些外籍纳税人只从在华工作的企业里领取一小部分工资或不领工资,另外大部分工

资或全部工资及奖金津贴等均从境外的总公司领取,造成境外公司承担并支付的收入漏征现象较普遍。又如有些来华为进口设备或引进技术从事技术服务的外籍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基本上不从服务的企业领取任何报酬,他们的工资大多由境外公司支付,虽然明知是已隐含在企业所进口设备或技术的价款中,由于未在进口设备或技术的合同里单列工资或劳务费的条款,他们的详细工资资料很难取得,个人所得税控管难度较大,征收税款如同捉迷藏。再如,少数外籍人员利用我国有些补贴费用免税的规定,多列或虚列补

贴费,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4、偷逃税现象较普遍

在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中,外籍纳税人偷逃税现象主要有:一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只申报在我国取得的收入,境外收入普遍存在不申报的现象;二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除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除费用外,又自行增加扣除费用项目,如在其本国交纳的商业保险等;三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对在华取得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能躲则躲、能拖则拖的办法,甚至逃之夭夭,根本不履行纳税义务;四是有些外籍纳税人还利用减免税政策,让其受雇的在华企业为他们多列或虚列应

属个人收入性质的住房、伙食、旅行费用等。

5、信息不畅

有的外籍教师来华讲课,所到的大专院校、中小学或幼儿园根本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对这些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时间的长短、收入的多少及报酬的支付方式等信息资料无法准确掌握。又如有些外籍演艺人员来华停留时间较短、流动性大,特别是一些比较小的演出团体在饭店等地方演出,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就无法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外籍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征管力量。一是加强软硬件建设,建立起高效快捷、开放式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平台,大力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二是加强对涉外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征管业务水平。

(二)利用多途径多渠道开展税法宣传。外籍个人由于语言方面的障碍大部分无法准确理解我国的税收政策,因此有必要在外籍人员集中的企业、学校、出入境管理部门、外汇管理局等地方设立税收宣传点,提供中英文对照的纳税提醒。

(三)加强系统内的协作。部分外籍个人登记的信息显示,其虽在某区县税务部门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但是并不领取报酬,而是在其他区县另一企业领取报酬。对于这种情况,建议由省、市地税机关牵头,建立各区县局之间的联系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落实外籍个人是否确实已在境内缴纳税款,履行了纳税义务,避免漏征漏管。

(四)加强外部联系,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一是加强部门之间协作,形成综合治税格局。建立涉税管理社会合作机制,积极与公安、商务、外办、工商、银行、海关、外汇等单位实现相关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共享,及时掌握涉外企业的注册情况、外籍人员出入境、付汇等情况,从源泉上加以控管,防止涉外企业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漏征漏管。定期与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联系,切实加强对外籍个人出入境情况的跟踪,掌握其在境内的停留时间,以准确界定其纳税义务。二是加强信息交换工作,利用“专项”和“自动”信息交换方式,向外籍人员所在国提出有针对性的税收信息查询请求,提高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能力。

(五)利用多种手段加强征管工作

1.借鉴其他地方税务局的做法,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外籍人员情况。可结合实际,要求企业一个年度内报送外籍人员信息一至两次。同时要求企业或学校等单位在雇佣外籍人员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且协助税务机关建立外籍个人档案。

2.在日常征管中管理员应多方面、多渠道收集辖区内外籍个人情况,并及时汇总,定期筛选一部分有疑问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约谈,要求纳税人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责成纳税人自查申报。

3.借鉴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工作方式,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雏形。建议以省或市税务机关为主导,分地区、分行业广泛收集数据,采集外籍人员在境内取得收入的渠道、收入水平等信息,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如,可以地级市为范围,采集辖区内台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其台湾籍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建立数据模型。这样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这类型外籍人员的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

(六)优化纳税服务。目前外籍个人的纳税申报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企业代扣代缴在本地申报,第二种是委托中介机构通过邮寄申报方式自行申报。前一种情况可以由所在企业配合下,在征收所开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凭证。第二种情况程序上比较复杂。纳税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先将税款汇入待缴税款专户,计财科确认到帐后,管理员才能去征收所代为开具通用缴款书,然后到银行下账,邮寄申报资料给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实际是自行申报,但是开具的通用缴款书显示的是“企业申报(其他)”;二是纳税人进行年收入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个税申报时,系统必须缴纳现金才能开具相关的文书,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缴纳现金非常不现实,因此只能通过其他途径申报,无法开具完税凭证。建议修改征管系统中相应模块功能,准确划分纳税情形,准确开具税收票据。此外,纳税人以个人名义申报税款时,征管系统只能打印几个英文字符,无法完整打印纳税人名称,建议修改系统设置,提供更准确、更快捷的纳税服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

(2007-08-02 16:16:30)

转载▼

分类:税收讲堂

标签:

教育杂谈

外籍个所税征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其拥有的外资企业户数相对较多,区内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也从起步到日趋完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82%之多,可见,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在税收征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不完善。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直到199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所有纳税人通用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虽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各地的纳税登记要求不一,所填内容也不相同,这给外籍人员纳税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这种征管制度不规范、法律约束性不强的登记制度,一方面给部分不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避税、逃税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给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现用的外籍人员登记表也存在此类问题,纳税人姓名、国籍、来华日期、住址、单位及含税与不含税申报等选项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劳务费、股息、红利等项所得并未列明,对兼职、董事会成员等区分不明确,造成税收登记资料信息不全。这种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给随后的“征、管、查”带来很大弊端。

2.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不完善。

①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制不健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因为没有统一的管理要求而显现了较大的随意性。首先,在申报金额上,外籍人员的收入分为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两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内企业负担,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缴就较难实现;此外,外籍人员在境内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因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缺少联系而无法确定其真实收入,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其次,在申报时间上,企业推迟申报或临时离境期间不申报,有的还把数月奖金分解到各月申报等等,因而税款的及时入库较难实现。②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审批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分不清,本来应按劳务报配征税的却按工资薪金税目纳税,如有的外籍人员在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劳务报酬征税,而企业却按工:资薪金税目报税,导致税目税率混淆;另一方面,对兼职获得同一税目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征税而企业却很少合并申报。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审批程序,导致了税款的错收和漏收,影响了税款的准确、及时、足额入库。③费用扣除标准审批制度不健全。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有特殊优惠,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如探亲费、洗衣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除列举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存在很多漏洞,如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但有些企业却把相关或不相关的费用全部扣除;又如洗衣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实报实销的项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却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自行扣除,违反了实报实销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外籍人员境外保险费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根据国税发[199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为雇员负担的并直接为其支付的境外保险费,不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但该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列支。”在具体操作时

往往企业既作费用列支,个人又作费用扣除,导致国家税款双向流失。

3.外籍人员离境清税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外籍人员离境时无须在税务机关注销登记,对其应纳税款没有规定审核程序,对其在境内任职期限、薪资状况也无法全面掌握,造成国家税款的潜在流失;另一方面,缺乏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协作,外部监管制度不健全,造成“大门敞开,出入请便”的现状,给税款的征管带来负面影响。

4.税务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部分税务人员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掌握得不是很全面,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重视程度不够,业务水平亟待提高,导致一些问题没有及时发现,一些问题户逃之天天,使税款的追补极为困难。

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内部控管、完善征管制度

1.完善外籍人员登记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籍人员入境取得劳动就业许可证的30日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建立统一登记表。根据[86]财税外字第0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明资料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在填报外籍个人登记表时,要提供其派遣公司单位开具的原始工资明细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据的证明。对一

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证明资料。因此,建议要求企业报送派遣证、工资单(境内外)、护照、任职证明、兼职代表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并留存复印件作为基础档案资料,便于后期的征收及管理。根据资料内容判定其纳税税目、方法及纳税时间等。

2.做好情报交换工作。要充分认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资料在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重要作用。对在征管过程中发现有疑点的企业、个人,利用情报交换制度,及时获取协定国政府税务机构的支持,通过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境外的收人状况及纳税情况。对根据税收协定应在我国境内纳税的境外收入予以补征,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类似人员的征管,达到最有效的利用情报资料的目的。

3.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批制度。为杜绝企业在申报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目、时间、扣除费用等方面的随意行为,应尽快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批制度,对申报的税目、时间、费用等加以审核。特别是对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扣除费用,如个人负担的境外保险费等不予扣除,防止超范围扣除费用;对符合费用扣除规定的费用,如探亲费、子女教育费、洗衣费、房租费等,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给予认定,这样有利于防止税款隐形流失,也能防止企业随意将这些费用支出记入企业管理费、经营费等,减少企业所得税。4.建立外籍人员离境清税制度。在以上各项制度建立并日臻完善的基础上建立外籍人员离境清税制度。纳税人离境时要注销税务登记,并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完税情况证明,对境内外收人完税情况予以说明,并指出到离境时为止的时间内有无欠税情况,是否同意出境等。

5.对部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对申报收入不真实,拒绝提供相关收入证明资料的外籍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核定收入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建议尽快出台“对外籍人员申报所得不实或拒不申报实行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6.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税务干部人员业务水平。

7.加大稽查力度,增大处罚强度。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控管,对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实施检查,对偷漏税行为根据《征管法》的规定严肃处理,杜绝只补税、不罚款或罚款流于形式没有切肤之痛的现象发生。另外,还可通过报税大厅或新闻媒体曝光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典型偷税案件。对其他有类似问题的企业起到威慑的作用,督促其他企业自觉遵守税

法,自觉纳税。

8.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宣传解释工作是

搞好征管的另一有效办法。外籍人员由于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税法的认识有的仅限于

对其本国的税法理解,对我国税法的规定及特点并不了解。因此,加强税法宣传非常必要。

二)加强外部协作、严格出入境管理

1.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建议加强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联系.尽快出台外籍人员出

入境信息交流制度,税源监控管理办法。采取计算机联网方式对外籍人员出入境资料进行交

流。定期从网上传送在中国境内单位任职、履约、受雇、应聘的外籍人员及临时来华演出、

比赛、讲学、技术交流等人员的信息资料,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外籍人员情况,加强征

收控管。

2.加强与劳动就业部门的协作。建议尽快建立与劳动就业部门的联系,定期对已发放就业

许可证的人员名单进行交流,对已申领就业许可证而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外

籍人员,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对逾期不办理的按规定处罚。通过信息

的交流,我们可以准确、及时的掌握外籍人员来华就业的状况。减少征管漏洞。

3.加强与外汇管理局的协作。建议外籍人员付汇时仍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离境时对

其收入进行清税,开具无涉税违章证明及完税证明后方能办理离境手续。没有税务机关开具

的完税证明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外汇汇出境手续,从而建立税务、公安、外汇相

互协作的反偷逃税网络制度,筑起反偷逃税的钢铁长城

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存在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2日信息来源: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字体:【大中小】访问次数:438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来华工作、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与日俱增,到国外工作、投资创业的中国居民也越来越多。涉外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也日益显得重要,近几年,各地税务机关都在不断加强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部分地区通过实施“登记建档、评估约谈、年度结算、离境清税”等征管手段,不断提高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水平。但由于很多方面的原因,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下面,笔者就目前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目前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本文所说的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单单是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而是包括对外籍人员来华任职或提供劳务、投资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和中国居民到国外任职或提供劳务、投资取得应税所得的

个人所得税征管两个方面。

对外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首先需要确定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因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取得境内外所得全部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取得境内所得部分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对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同时采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在实际征管中,外籍人员由于随时入境,随时离境,统计其在华停留时间很不容易。特别是非境内企业雇佣的外籍人员,目前税务机关还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其税收动向。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对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现行征管手段的限制,税务机关还很难及时准确的掌握外籍临时来华人员入境、离境、往返的时间和停留天数。所以在判定其是否构成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而由于停留时间难以确定也就更无法准确确定其纳税义务了。

其次,税务部门对于外籍人员的应税收入也难以掌握。外籍临时来华人员的收入比较复杂,有些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有些是由境外派遣单位支付,还有些则是在华工作期间无收入或自行取得收入,特别是境外支付的收入和自行取得的收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税务机关,都很难准确掌握其收入金额和收入时间。这也使纳税义务的判定和税款计算上产生困难。目前税收征管对外籍人员境外收入的监控主要是采取境外工资证明的形式。由于境外支付部分在境内企业帐面不体现,管理上不易确定其境外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以及确切的收入数额。

再则,外籍人员避税现象严重。一是利用各种免税补贴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了外籍个人的一些免税补贴范围及享受条件,但税务机关在实际审核确认时存在难以了解补贴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发生次数、难以确定补贴的合理标准、难以界定免税补贴涉及的具体细目等困难。二是通过企业提供福利设施进行避税。某些

外籍个人要求企业为其提供福利,如由企业提供和安排医疗福利,提供使用车辆,使用企业提供的住房、附属设备和设施,使用企业聘用的临时工等等,从而取得了可以避税的实际个人所得,而且现行的政策对此也规定可以不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三是多地分别扣除费用从而少缴税款。部分外籍人员在境内、境外多处任职或取得收入,但由于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在其他地区的收入情况,从而导致其多次扣除费用。四是利用外籍人员从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避税。部分企业由外籍人员个人投资兴办,他们平时不领取工资薪金,只在年终利润分配时取得收入。由于该部分收入免税无需办理任何手续,税务机关对这部分收入用途基本无法监控。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境内“假外资企业”盛行的情况下,很多中国居民也利用这一政策来避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都征税,因此中国居民从境外取得的收入也需要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居民到境外任职或提供劳务,主要是由国内企业派遣、或者由出国劳务中介机构组织外出,其个人所得税主要采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方式。但随着国际经济往来的日益频繁,自行出国任职或提供劳务、投资取得的中国居民也越来越多,在中国居民的涉外个人所得的征税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还是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中国居民在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个人自行到境外任职、提供劳务或者投资,国内主管税务机关根本无法掌握其收入情况。近几年,出现最多的就是中国居民在香港等境外避税港投资设立企业,再通过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将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转移至境外,从而使得境内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在境外企业的利润分配情况,更无从掌握其收入的去向。

现行的征管措施中,情报交换是涉外税收征管中最主要的控管手段。但从目前的情报交换情况来看,情报交换效能很低,作用发挥不明显。一是情报交换所提供的境外收入证明一般是两年前的收入。由于大部分外籍人员任职时间短,情报交换资料所涉及到的许多外籍人员已离境或离职,这给核查及补税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二是部分情报所提供的资料较为含糊,不够明确,未明确具体的收入项目,对于应在中国境内纳税

及不应在中国境内纳税的收入也未进行区分,给核查工作带来不便;三是受到情报交换有关保密制度的制约,在对申报情况与情报交换资料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所能采取的措施有限,核查工作的开展与企业配合程度密切相关,给核查工作带来较大的被动性;四是主动请求情报的回复时间太长,有些甚至是到下一年度才予回复,有的更是遥遥无期。

正是由于上面谈到的一些原因与困难,涉外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一直都存在盲区和漏洞。

二、加强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由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涉外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任务也会越来越重。所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成为我们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当务之急。为此,我们应该在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增强协调和培养队伍等方面上下工夫。

(一)进一步完善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一是明确外籍人员免税补贴的标准和尺度。例如外籍个人取得的住房、伙食费、洗衣费,由于在把握“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尺度上不易掌握,所以应该规定具体额度或比例,只有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基层税务机关才能更有效的执行,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外籍个人免税补贴的政策顺利贯彻,也才能体现国家制定免税补贴政策的初衷。或者,也可以进一步提高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取消一些难以掌握的免税补贴政策,规范和统一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也简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征管。二是调整外籍人员从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一政策出台的目的应是鼓励外籍人员在华投资和消费,我们可以通过采取股息、红利再投资享受退税政策的措施来促进其在华投资,对于直接转往境外的股息、红利应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可以尝试建立外籍来华人员和中国居民出入境时的税收申报登记制度。通过把好出入境登记第一

关,来加强涉外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从源头上控制涉外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建议国家出台政策规定,要求外籍来华人员入境时和中国居民出境时应首先向有关部门说明出入境的目的,对于可能涉及纳税事宜的,应要求其在税务机关或相应的代理机构税收申报登记后方可进行其他业务活动,外籍人员在离境前和中国居民在入境时应办理纳税结算事宜方可办理出入境手续。税务部门应建立“一人一档”的电子档案,并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和审核,便于进行跟踪管理。

(三)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是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条件。不同的政府部门对纳税主体在不同方面进行监督,互通信息与加强协作,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纳税人遵守税法的自觉性。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外籍人员税务信息交流制度,加强税源监控管理,采取计算机联网方式对外籍人员出入境资料进行交流。定期从网上传送在中国境内单位任职、受雇、履约、应聘的外籍人员及临时来华演出、讲学、技术交流等人员的信息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将把有关外籍人员的资料进行整理并下发给各基层税务主管部门,并要求其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实的情况上报。建立外籍人员征管联络员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可以在外企、学校、社区、派出所等有协税护税义务的单位和部门,聘请一些懂财会和税收知识的人员为联络员,负责对外籍个人的情况进行收集,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加强国际间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要充分认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资料在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重要作用。对征管中发现有疑点的外籍纳税人,利用情报交换制度,及时获取协定国政府税务机构的支持,通过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境外的收入状况及纳税情况。根据税收协定应在我国境内纳税的境外收入予以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类似人员的征管,达到最有效的利用情报资料的目的。可以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情报交换措施,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专员负责反避税情况信息的收集、分类、储存,建立国际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

(五)要培养技术精、思想好、作风硬的涉外税务管理干部队伍。征收外籍个人所得税,既是保护国家经济利益,更是捍卫祖国尊严,涉外税收征管工作光荣而艰巨。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培养一支符合现行涉外税收征管要求的税务干部队伍。要强化培训,针对跨国纳税人的各种避税手法,更新干部知识以适应新情况。应适当吸纳具有一定外语水平及计算机水平的专业人才,逐步提高涉外税务征管专业水平,使从事涉外征管工作的同志既懂经济,又懂法律,既掌握我国税法,又熟悉外国税制,从而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无往而不胜。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附件二: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 (一)计税依据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三)劳务报酬所得税计算 税率表如下(表1): 1.表中的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计算纳税,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按表1进行)(1)一次收入在4 000元及其以下的(800以下免税): 应交个人所得税= (劳务收入- 800)* 20% (2)一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 应交个人所得税= 劳务收入* (1 - 20%)* 20% = 劳务收入*16% (3)一次收入在25000元以上的62500元以下的: 应交个人所得税= 劳务收入* (1 - 20%)* 20% *(1+50%)-2000 = 劳务收入*24%-2000 (4)一次收入在62500元以上的: 应交个人所得税= 劳务收入* (1 - 20%)* 20% *(1+100%)-7000 = 劳务收入*32%-7000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定,要考虑外籍人员在华天数、境内外支付、境内外所得以及是否为高层管理人员等问题,而具体计算则更显复杂。在此,对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有关政策进行整理归纳,列出有关计算公式,供参考。 一、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主要依据 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纳税义务的确定、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居住天数、工作天数的界定问题以及境内、境外雇主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款计算问题等做了明确。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主要依据这几个文件来确定纳税义务,进行具体计算。 二、关于非高层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非高层管理人员,其是否负有纳税义务,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按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的不同,以所得来源来区分,详见下表:

注:①打“√”者为负有纳税义务;打“×”者为不负有纳税义务。 ②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一条:境内所得指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境外所得指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而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无论在境内居住多少天,应纳税所得额均是指当月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包括由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数额),减除准予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即 1、工资薪金按月计算的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全月工资薪金所得-4,800 (公式Ⅰ) 2、工资薪金按日计算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当月累计日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天数÷当月实际工作天数-4,800 (公式Ⅱ)(二)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 1、不超过90天(协定国183天)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1、我国税法将纳税人分为负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纳税人和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 人2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士,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全球范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被视为税收意义上的中国居民(即居民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外籍人士,可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而对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申报纳税。 3、外籍人士在华居住5年以上、1年~5年、90天(或183天)~1年、90天(或183天)以下这4个不同时间范围内,国家依此免除了外籍人士的部分纳税义务,其税负有较大差异。因此,外籍人士应该把握好这些时间界限,通过合理安排自己的居住时间,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4、对长期在华居住的外籍人士,应尽量避免自己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时间,在连续5年时间内的某一年度内要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就可以使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境外财产转让、租赁收入等其他境外收入免予在境内纳税。如果外籍人士确因工作需要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以上,也应在这以后的任意一个年度内(最好在第5年)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以终止这个5年期限,使其在当年及以后连续5年时间内,只就其来自于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5、对短期来华的外籍人士,应尽量将自己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控制在90天(或183天)之内,使自己在中国境内期间由外国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在境内纳税。 6、我国税法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予征税,并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来源地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因任职、受雇等而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同时,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对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相关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

个税常见问题及解答(客户端)

个人税收管理 1.个税客户端申报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时,提示无税种资格认定。 解决方式: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检查税种认定时,是否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认定为自行申报,应为代扣代缴。 2.新办的机关事业单位纯扣缴义务人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 解决方式:分以下几步进行操作。1、登陆金三系统,“管理服务—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管理—纯扣缴义务人登记”,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登记;2、“管理服务—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管理—扣缴税款登记”,对需要扣缴的税种进行登记;3、“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进行扣缴的税种认定。完成上述三个步骤,即可进行申报。 3.本地的单位,财务人员在外地,需同时申报两个省份的个人所得税,如何避免出错问题? 解决方式:登陆不同省份的客户端下载地址,下载不同的客户端,分别进行申报(哪个省的企业,登陆哪个省的客户端操作,不要弄混)。 4.纳税人采用介质申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导入时提示征收品目不正确。

解决方式:由于纳税人无网络,则在第一次登录时未能下载基础设置,造成此错误。解决办法是,纳税人到办税厅,请办税厅工作人员将自己企业的初始化文件导出到U盘,纳税人在个税客户端的“基础设置-信息获取-介质导入”功能里导入初始化文件,将已经做好的报表先导出,并“清空数据”,再导入先前导出的申报表,或“清空数据”后重新制作申报表,然后进行申报缴款。 5.税务机关局操作人员如何对纳税人客户端重置密码? 解决方式:操作路径为“个人税收管理”-“申报”-“代扣代缴申报”-“个税代扣代缴申报密码发放”。 6.申报个税工资薪金税费种认定有哪些要求? 解决方式:管理服务——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需要检查的有以下几个:①征收代理方式必须是“代扣代缴”,不能是“自行申报”或者“代收代缴”②征收项目为“个人所得税”③认定有效期起止为税款所属期,因此至少要比当前月份早一个月(提前时间过长也不可行,会产生欠税记录)。比如当前月份为2015年11月,有效期起至少是2015年10月之前;认定有效期止,必须大于当前月份。④征收品目:默认已经认定了工资薪金所得。如果要申报软件中包含其他所得项目,则需要分别进行认定⑤如需进行更正申报,则需要确认税费种认定的有效期起是否早于需要更正的月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版)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处理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处理 来华的外籍人员,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有的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 有的是一般员工,有的是高层管理人员;有的停留时间较长,有的很短;有的所得来源于境 内但在境外支付,等等。现将几个重点事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阐述如下: 一、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通常情况下,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场所包括两种:一种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 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等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长期”机构、场所;另一种是 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建筑安装等活动,依照中国税法或中外税收协定的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这里主要介绍对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机构、场所中的 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一)判定的纳税义务的一般原则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 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 人所得税。因此,在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属于在华有固定工作 的常驻人员,其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还是 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还是中国境外企业支付,均属 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来说,对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两种办法:1)对按实征收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由于其帐目清楚,列支的人员收入情 况一目了然,可按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采取核实征收即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核实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或者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于其帐簿不实,对在该机构、场所中任职的雇员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在该机构、场所会计帐簿中是否有记载,均应视为由该机构场所支付或负担,并就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确定 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确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在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日数;境外工作期间是指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在核实个人所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其在境外任职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2)不在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其受派到中国工作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休假日。 (三)境内、境外取得的工薪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国税收(1994)148 号明确: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 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收入,由中国境内还 不论是 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 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同的情况下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 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 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

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及纳税申报方法

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及纳税申报方法 个人所得税简介 定义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征收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

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5、经营所得 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扣缴义务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全称。 3.“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表内各栏 1.第2列“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

2.第3列“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名称。中国公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护照等。 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按照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该任职受雇单位截至当月可享受的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扣除总额,填写至“累计情况(工资薪金)”中第25~29列相应栏,本月情况中则无须填写。

(1)“收入额计算”:包含“收入”“费用”“免税收入”。 具体计算公式为:收入额=收入-费用-免税收入。 ①第8列“收入”:填写当月(次)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所得的总额。 ②第9列“费用”:仅限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4)第16~21列“其他扣除”:分别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界定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 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2.外籍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据(86)财税外字第0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明资料问题的通知》,明确如下: 一切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都应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雇主取得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证明。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应负责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3.如何确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地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有关税收规定: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同时在几处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固定在某地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4.外籍人员取得的补贴,有哪些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取得的下列补贴,凡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 (2)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中的合理部分。合理部分指:(a)提供有效凭证;(b)主要指生活必需品的邮寄、搬运费用。 (3)实报实销的探亲费:(a) 交通费凭证;(b)外籍人员在我国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c)1年内不超过2次。 (4)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的合理数额内的部分:(a)实报实销;(b)语言培训费:须提供中国境内语言培训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c) 子女教育费补贴:须提供中国境内学校相关资料,包括学校注册资料、学校章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明细清单;正式学科学费以外的非学科学费、住宿、伙食、校内外课余活动及应由个人自行承担的其它费用等不得税前扣除;只提供无明细收费凭证的,按收费凭证列明金额的50%税前扣除。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有哪些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个税申报流程

一、客户端软件的下载、安装及登录 联网→双击IE→地址栏输入或→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输入用户名和用密码,登录系统→个税管理→个税软件(全员管理扣缴单位端)下载→[选择第二块]个人所得税简易报税软件版(下载)→保存,选择路径(比如桌面位置),关闭→回到桌面,找到保存的路径,找到文件,双击→下一步→我同意以上条款→下一步→浏览前框内输入D:\→下一步→下一步→完成→记事本→关闭。 此时桌面上产生一个”个税网络系统在线报税”快捷方式指向D:\文件夹中的文件。安装成功后删除原安装文件,防止以后无意卸载或重新安装时丢失本单位的数据,源程序文件一直存在网税系统中,可随时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软件时,为防止病毒引起C 盘数据丢失或人为的误删,不要安装在C盘或桌面上,建议安装在D盘或E盘。 二、第一次登录 双击桌面上”个税网络系统在线报税”快捷方式→网络在线自动升级→初始化向导→下一步→根据自己单位情况选择电信宽带用户或网通宽带用户→输入网税系统用户名、用户密码→联网测试,成功→点击自动获取单位的下列信息,取数成功后,可对框内的黑色字体进行进行修改,数据正确后→下一步→职工参保情况设置→操作员设置→新建→输入登录名如001,姓名操作人真实姓名,密码如111111,如增加多人操作可再次点击新建→工资表项目设置,分必选项和可选项,原打上启用标记的为必选项,未打勾的为可选项,查看必选项项目,如需增加工资表项目,在可选项项目行的项目名称中修改应发自定义1,2…..,然后在启用标记栏打上勾;增加应扣的项目,相同的操作→保存,下一步→员工信息录入方式,可选择两种方式,一是手工录入;二是文件导入(适用本单位已有相关的电子人事档案的单位)→员工信息输入(导入)完毕,保存,完成整个初始化工作。 1、手工录入:→登记,录入本单位员工的基本信息,录入中白色字段为必录项目,淡黄色字段为非必录项目,必录项目录入不全不能保存,每录入结束一人,保存,然后再重新登记全部录入员工信息。本模块还可对员工进行修改、注销、撤销注销,操作结束保存,另外有排序检索功能。 2006-08-012008/08/01这四种格式系统均可转化。(4)员工信息导入时,“证照类型”不建对应关系时系统默认为“10 身份证”;“国籍”不建对应关系时系统默认为“156

劳务个税的计算方法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处理(一)概念: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的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二)应缴纳的税金及缴纳手续: 个人劳务收入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具体应拿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去地税局开具。自行缴纳应交税费,拿发票来公司,公司按发票票面金额付款。 (三)个税计算规则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表参见表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万元的20 0 2 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30 2 000 3 超过5万元的部分40 7 000 劳务报酬应纳税额(4 000元以内)=(劳务报酬-800)×20% 劳务报酬应纳税额(超过4 000元)=劳务报酬×(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事项: 1、公司有董事会通过的具体明确的提成文件支撑; 2、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及相关过程的台帐;

3、工资构成明确为业务提成。 4、自然人非相关提成涉及合作单位的员工(如果是就定性为回扣了) 二、公司职员业务提成应合并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不用开具发票。

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0个人所得税政策 1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所得确认:该文件明确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入计价:该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实现:该文件明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申报期限:该文件要求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期缴纳:该文件特别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该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征管问题 一、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自行申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余额纳税:该公告第四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其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分期缴纳:该公告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 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备案管理:该公告规定分期缴纳实行备案管理。 违章处罚: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3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28 号)。 二、主要内容 该公告的主要内容隐含于附件中。 附件 1 与此前相比,此次申报表修改将按当期数填报的方式调整为按当年累计数填报的方式,使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状况更加

个税申报流程

个税申报流程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一、客户端软件的下载、安装及登录 联网→双击IE→地址栏输入或→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输入用户名和用密码,登录系统→个税管理→个税软件(全员管理扣缴单位端)下载→[选择第二块]个人所得税简易报税软件版(下载)→保存,选择路径(比如桌面位置),关闭→回到桌面,找到保存的路径,找到文件,双击→下一步→我同意以上条款→下一步→浏览前框内输入D:\→下一步→下一步→完成→记事本→关闭。 此时桌面上产生一个”个税网络系统在线报税”快捷方式指向D:\文件夹中的文件。安装成功后删除原安装文件,防止以后无意卸载或重新安装时丢失本单位的数据,源程序文件一直存在网税系统中,可随时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软件时,为防止病毒引起C盘数据丢失或人为的误删,不要安装在C盘或桌面上,建议安装在D盘或E盘。 二、第一次登录 双击桌面上”个税网络系统在线报税”快捷方式→网络在线自动升级→初始化向导→下一步→根据自己单位情况选择电信宽带用户或网通宽带用户→输入网税系统用户名、用户密码→联网测试,成功→点击自动获取单位的下列信息,取数成功后,可对框内的黑色字体进行进行修改,数据正确后→下一步→职工参保情况设置→操作员设置→新建→输入登录名如001,姓名操作人真实姓名,密码如111111,如增加多人操作可再次点击新建→工资表项目设置,分必选项和可选项,原打上启用标记的为必选项,未打勾的为可选项,查看必选项项目,如需增加工资表项目,在可选项项目行的项目名称中修改应发自定义1,2…..,然后在启用标记栏打上勾;增加应扣的项目,相同的操作→保存,下一步→员工信息录入方式,可选择两种方式,一是手工录入;二是文件导入(适用本单位已有相关的电子人事档案的单位)→员工信息输入(导入)完毕,保存,完成整个初始化工作。 1、手工录入:→登记,录入本单位员工的基本信息,录入中白色字段为必录项目,淡黄色字段为非必录项目,必录项目录入不全不能保存,每录入结束一人,保存,然后再重新登记全部录入员工信息。本模块还可对员工进行修改、注销、撤销注销,操作结束保存,另外有排序检索功能。 2006-08-012008/08/01这四种格式系统均可转化。(4)员工信息导入时,“证照类型”不建对应关系时系统默认为“10 身份证”;“国籍”不建对应关系时系统默认为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及计算举例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及计算举例 一、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调高为2000元)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计算方法(2008年3月1日生效)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表(一)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元的50

2500—2000的部分1025 32000—5000的部分15125 45000—20000的部分20375 520000—40000的部分251375 640000—60000的部分303375 760000—80000的部分356375 880000—100000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的部分451537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以每月 收入额减除费用 2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表(二)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0元的50 25000—10000的部分10250 310000—30000的部分201250 430000—50000的部分304250 5超过50000的部分356750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所得,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后的余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以每一纳 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练习题

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解读 一、单选题 1、新《个人所得税法》费用减除基数为()元。 A、3000 B、3500 C、4800 D、5000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正确] 【答案解析】新《个人所得税法》费用减除基数为5000元。 2、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子女教育扣除的分摊比例为50%或100%,但是已经确定的()年内不得变更。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A[正确] 【答案解析】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子女教育扣除的分摊比例为50%或100%,但是已经确定的1年内不得变更。 3、境内住房贷款利息的个人扣除金额标准为()元。 A、500元 B、1000元 C、1100元 D、1200元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正确] 【答案解析】境内住房贷款利息的个人扣除金额标准为1000元。 4、李某和其妻子钱某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和钱某均可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B、李某和钱某每月均可扣除的额度是1000元

C、李某和钱某可以由其中一人扣除,每月扣除额度是1000元 D、李某、钱某所购买住房如果在北上广深等城市,扣除的标准要高于1000元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正确] 【答案解析】个税专项扣除中的首套房贷款夫妻共同可扣除额度为每月1000元。 5、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A、5% B、10% C、15% D、20%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正确] 【答案解析】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6、子女教育个税扣除的范围为子女年满()周岁直至博士研究生毕业(全日制)。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正确] 【答案解析】子女教育个税扣除的范围为子女年满3周岁直至博士研究生毕业(全日制)。 7、下列情况中纳税人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费用扣除的是()。 A、纳税人8岁的女儿放暑假了 B、纳税人儿子大学期间因服兵役而休学 C、纳税人24岁的儿子在海外留学 D、纳税人的18岁的儿子辍学打工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D[正确] 【答案解析】年满3周岁的子女接受学历教育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寒暑假等父母可以享受专项费用扣除,但因主观原因导致的不包括在内。

个税申报及信息更新问题

个税申报及信息更新问题 1.如何修改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 答:点击扣缴客户端软件左侧菜单【系统设置】→【申报管理】→【申报安全设置】→输入“原申报密码”→再输入“新申报密码”和“确认新申报密码”,即可完成申报密码的修改。 2.扣缴客户端如何更新办税信息? 答:点击扣缴客户端软件左侧【系统设置】→【申报管理】→【办税信息更新】→【下载】按钮,提示信息获取成功即可。 3.扣缴客户端中,导入模板时提示:如下系统必导项尚未关联您选择文件的表格列。请问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导入的模板里没有所提示的这一列。请先下载标准模板,然后将刚才导入的表格中的信息复制到标准模板对应列中,再重新导入即可。提醒注意:下载模板时建议重命名,避免覆盖原来的文件。 4.扣缴客户端中,发送申报表时提示:姓名中间不允许有空格,请修改。请问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提示是由于人员姓名中存在空格导致。

请点击软件左侧【人员信息采集】,找到提示中的报错人员并双击,再修改姓名并报送,然后点击申报表报送即可。 5.扣缴客户端中,税延养老保险附表中的年度保费该如何填写? 答:税延养老保险附表中的年度保费是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及特定行业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填写,据实填写《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载明的年度保费金额即可。 6.扣缴客户端中,税延养老保险附表中的月度保费如何填写? 答:税延养老保险附表中的月度保费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特定行业除外)的个人填写,填写《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载明的月度保费金额,一次性缴费的保单填写月平均保费金额。 7.纳税人通过电子模版方式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打印下来让纳税人签字? 答:需要打印签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

实习生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公司未签正式劳动合同的实习生应按此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对人才的需要,很多企业由于特殊的业务性质,需要一些非全日制员工,在这样的情况下,兼职人员再聘任的情况大大增加,那么他们因为付出劳动而取得报酬,应该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所得项目。本文对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做一些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够增加纳税人对这一项目的了解。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

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所得。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所述的“同一项目”,国税发[1994]89号予以明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例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2、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税函[1996]6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