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推动示范性技工院校建设,促进技工院校提升办学水平,根据《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 (人社部发 [2010]57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2]63号,我部决定将原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调整为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 包括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和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和本地技工院校办学实际出发, 综合考虑产业结构调整、技能人才结构和劳动者就业需求等, 科学统筹规划本区域三类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的数量和布局。要依照《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附件 1 、《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附件 2、《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附件 3,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开展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印发。

二、评估工作要坚持自愿原则,实行自主申报。申报院校对照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标准先进行自评, 按要求将申请报告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成由国家级或省级技工院校督导员参加的专家评估小组, 严格对照评估标准, 对申报院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提出专家评估意见;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学校申报材料和专家组评估报告要严格审核,于每年 10月 31日前将通过初评的院校的申报材料报送我部; 我部将委托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评, 提出复评意见; 对拟确定的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经公示无异议后, 由我部公布为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

三、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63号执行, 各地应及时将新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名单报送我部。此通知下发前确定的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 不需再重新申报。

附件:1.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2. 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3.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下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 1月 28日

附件 1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第一章办学方向

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科学发展观, 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培养生产、经营和服务一线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以培养中级技工为主, 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二章办学条件

第四条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洁,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科学民主、求真务实的作风,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丰富的技能人才培养经验。领导班子对学校长远发展有战略规划。

第五条培养规模应达到 3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 15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 1500人次以上。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 5.3万平方米(约 80亩 ,建筑面积不少于 4万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1.2万平方米。各种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学校办学需要。

第七条常设专业不少于 4个, 各常设专业有专业建设规划。重视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建设。

第八条拥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 设备总值不低于 1500万元。示范专业实习场所与企业工作环境接轨,主要设备设施具有先进性。

第九条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锻炼需要的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 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 6000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藏书 5万册以上,其中专业图书 50%以上,报刊杂志不少于 80种。

第十条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肓师生比不低于 1:20。兼职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 70%,其中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占 20%以上。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 40%以上。

第十一条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 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具备相关职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有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 4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 40%以上。

第十二条具备稳定可靠的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 (含生均经费等不低于当地同类同层次学校标准。

第十三条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后勤服务设施。生活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学生住宿和就餐等需要。

第十四条建有功能齐全的校园网和学校管理信息系统, 并建有数字化教学资源库、教学平台。主要教学场所配有必要的多媒体设备。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原则上具备 3年以上技工学校办学资历。

第三章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了规范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人事和劳资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饮食和卫生管理、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制度,并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教学管理规范。有较完备的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教材使用规范, 不使用盗版教材。建立了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第十八条设有教学研究机构, 重视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积极开展教学改革, 不断创新教学内容, 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制订并实施教师专业能力发展和职业素养提高计划。建立了教师业务进修制度, 保证专业课教师每人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的企业生产实践。

第二十条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突出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的培养, 重视学生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一条建立了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 实施过程性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建立了教学评价反馈体系, 重视生产实习学生管理和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 持续改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体系完善, 实行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教育和管理贯穿

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全过程。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处置突发事件及时有效,无重大人身安全或设备设施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行政管理科学, 后勤保障有力。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 资金使用合理。卫生保健和心理咨询设施和场所齐全、配有专业人员, 工作开展效果好。校舍和设备设施完好,校园环境宜人。

第四章培养模式

第二十四条实行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模式,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 探索多种有效的校企合作方式, 与企业建立了互利双赢合作机制。参与或牵头开展集团化办学,促进区域技工教育发展。

第二十五条建立了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学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在学校的发展方向、培养模式等方面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各专业建立了行业、企业专家和学校骨干教师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沟通行业、企业发展与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等信息, 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教学方法等予以有效指导。

第二十六条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主动为企业技术革新和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每个专业与 3家以上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与企业共同研究专业建设, 建立了专业调研和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 优化专业结构。建有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基地, 校企双方共同完善学生生产实习制度,共同促进学生就业。

第二十八条积极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逐步开展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 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合贯通的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

第二十九条建立了行业、企业、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方面共同参与的办学质量多元评价制度,形成对培养模式、培养过程、培养效果的全面评价机制。

第五章办学质量

第三十条学制教育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 制度, 毕业生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 95%以上。

第三十一条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全面发展, 效果显著。定期开展体育、文艺活动, 在各级各类文体竞赛中获奖。学生操行考核合格率在 95%以上。学生身体素质适应岗位要求,体质健康达标率在 95%以上。

第三十二条毕业生就业率达 95%以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反映良好,满意

率达到 85%以上。

第三十三条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率达到 90%以上。为企业提供在职职工培训和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良好效果,获得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好评。

第三十四条重视技能竞赛活动, 为社会提供技能竞赛服务, 承担过本地区技能竞赛工作。建立了技能竞赛表彰激励机制, 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 并取得突出成缋。

第三十五条教师为人师表, 从严治教, 教学改革意识和质量意识强, 学生满意率高。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取得明显成效, 经验和成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与推广。教师撰写的论文、著作和编写的教材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公开出版。教师开发的课件或软件在教学中推广应用。

第三十六条注重社会效益和师生的全面发展, 多项工作在区域同类学校中起引领和示范作用。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附件 2

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第一章办学方向

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科学发展观, 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培养生产、经营和服务一线的中、高级技能人才。

第三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以培养高级技工为主, 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二章办学条件

第四条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洁,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科学民主、求真务实的作风,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丰富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验。领导班子对学校长远发展有战略规划。

第五条培养规模应达到 5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 25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 2500人次以上。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 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量不低于 1000人次。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 8万平方米 (约 120亩 , 建筑面积不少于 6.5万平方米, 其中一体化教学与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2万平方米。各种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学校办学需要。

第七条科学规划专业建设, 专业设置与本区域技能人才需求相适应, 高级技工常设专业不少于 4个。重视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建设。

第八条按照专业设置和教学需求配有数量充足、功能齐全的多媒体教室、一体化教室、生产实习场所及产学研结合工作场。

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 常设专业主要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性, 各类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形成合理梯次, 利用率高。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达 2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锻炼需要的设施设备和运动场所, 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 1万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 图书馆藏书不少于 6万册,其中专业图书达 60%以上,报刊杂志不少于 120种。

第十条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教师素质优良,学制教育师生比 1:18以上, 兼职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

教师总数的 70%,其中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占 25%以上。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 60%以上。

第十一条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 3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中具有相关职业中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的达 6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具有相关职业高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 其中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 50%以上。

第十二条具备稳定可靠的与办学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不低于当地同类同层次学校标准,有专项建设资金。第十三条具备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的后勤服务设施。生活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学生住宿和就餐等需要。

第十四条建有开展产教结合或产学研工作的实习工厂(公司 ,并建有为企业、行业和社会提供信息、技术交流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校园网功能齐全、运行正常, 数字化教育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便捷高效。主要教学场所配有必要的多媒体设备, 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数字化教学资源丰富。

第十六条原则上具备 3年以上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资历。

第三章学院管理

第十七条内设机构设置合理, 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管理和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重视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督导工作。学校课程设置科学, 有完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使用规范, 不使用盗版教材。建立了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 教学设备设施管理规范, 完好率和使用率高。

第十九条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 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参加生产科研实践制度, 专业课教师每人每两年下企业参加生产科研实践不少于两个月。年度师资培养经费不少于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的 3%。

第二十条设有专业教学研究机构,注重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各常设专业至少有 1名在当地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重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产学研活动, 不断创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重视德育工作, 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德育工作网络齐全,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重视学生的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和健康教育。重视校园文化建设, 校风良好, 无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建立了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 实施过程性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建立了教学评价反馈体系, 重视生产实习学生管理和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 持续改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体系完善, 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重视生产实习安全管理和文明生产教育。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有效, 无重大人身安全或设备设施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行政管理科学, 后勤保障有力。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 资金使用合理。卫生保健和心理咨询设施和场所齐全、配有专业人员, 工作开展效果好。校舍和设备设施完好,校园环境宜人。

第四章培养模式

第二十六条实行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模式,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 积极探索多种有效的校企合作方式。与合作企业探索建立规范的经费保障和政策激励等机制。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健全, 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完善, 保证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建立了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学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校企

合作指导委员会, 各专业建立了由合作行业、企业和学校等相关专家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制订有年度工作计划, 并定期开展工作, 研究提供行业企业发展、高技能人才需求等信息, 为学校发展、专业建设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与指导。

第二十八条每个高级技工专业与 5家以上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实行企业专家导师制度和企业专家督导教学制度。

第二十九条坚持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建立了教师下企业锻炼和学生到对口企业生产实习制度, 以及企业技能人才来校进修和交流制度。开展深层次校企合作, 校企共同开发专业, 共同建设实习基地, 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等。

第三十条各常设专业有专业建设规划。建立专业调研和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 优化专业结构。重视专业的

现代化建设, 能够根据技术、工艺、材料和装备的发展及时调整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满足企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

第三十一条积极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稳步开展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 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合贯通的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有 2个以上专业实施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第三十二条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形式完成教育培训任务。因材施教, 制定分层次培养目标,探索弹性学制、学分制等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校园文化环境能够体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体现人文底蕴、企业文化, 突出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职业行为习惯的培养, 注重学生身心健康和职业生涯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行行业、企业、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方面共同参与的办学质量多元评价制度,形成对培养模式、培养过程、培养效果的全面评价机制。第三十五条发挥骨干辐射作用,参与或牵头开展集团化办学,联合行业、企业及其他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组建技工教育集团, 优势互补, 促进区域技工教育发展。

第五章办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制教育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 制度。高级技工班学生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 95%以上。

第三十七条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全面发展, 效果显著。学生操行考核合格率在 95%以上。学生身体素质适应岗位要求,体质健康达标率在 95%以上。

第三十八条近三年毕业生就业率达到 95%以上。用人单位对学生反映良好,满意率达到 85%以上。

第三十九条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率达到 90%以上, 其中

高级技工培训, 学员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 80%以上。社会培训、技

能鉴定和技术服务等社会服务工作, 受到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界的肯定,社会满意率达到 85%以上。

第四十条重视技能竞赛活动, 能够为社会提供技能竞赛服务, 承担过市级以上的技能竞赛工作。建立了技能竞赛表彰激励机制, 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第四十一条教师为人师表, 从严治教, 教学改革意识和质量意识强, 教学水平较高,学生满意率高。近三年有 20%以上教师的教科研成果、技术改造与发明、教材开发等获得部级以上奖项,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公开出版。

第四十二条工作中努力创新创优, 注重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同类学校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近三年受到地方政府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附件 3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

第一章办学方向

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科学发展观, 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培养生产、服务和经营管理一线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以培养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面向职业院校开展师资培训。

学院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培训与研修、考核鉴定等任务, 同时为高技能人才技艺传承、交流、推广和开展技术创新等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办学条件

第四条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洁,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科学民主、求真务实的作风,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丰富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验。领导班子对学院长远发展有战略规划。

第五条培养规模达到 8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 4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 4000人次以上。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 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量不低于 1200人次。行业或大型企业集团举办的技师学院可以全部面向本行业 (企业开展职工学制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 13万平方米(约 20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 12万平方米,其中一体化教学与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3.5万平方米。各种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学院办学需要。

第七条科学规划专业建设, 专业设置与本区域技能人才需求相适应, 高级技工常设专业不少于 8个, 预备技师常设专业不少于 4个。重视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建设。

第八条实习场所符合企业工作环境要求, 布局合理, 建有满足一体化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技师研修工作区。

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 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设备总值达 7000万元以上。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具有先进性,具备承担

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的功能。

第九条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锻炼需要的设施设备和运动场所, 体育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 1.5万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

面积不少于 2000平方米,藏书不少于 8万册,其中专业图书达 60%以上, 报刊杂志不少于 150种。

第十条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教师素质优良,学制教育师生比 1:18以上, 兼职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 70%, 其中来自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占 25%以上。

第十一条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3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中具有高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的达 6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具有相关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有高级实习教师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 45%以上。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 70%以上,其中同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 40%以上。

第十二条具备稳定可靠的与办学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 (含生均经费等不低于当地同类同层次学校标准, 基本建设、设备更新、师资培训和项目研发等有专项经费投入保障。

第十三条具备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的后勤服务设施。生活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学生住宿和就餐等需要。

第十四条建有开展产教结合或产学研工作的实习工厂(公司 ,并建有为企业、行业和社会提供信息、技术交流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校园网功能齐全、运行正常, 数字化教育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便捷高效。教学场所配备先进的多媒体教学设施设备, 常设专业数字化教学资源丰富。

第十六条原则上具备 3年以上技师学院的办学资历。

第三章学院管理

第十七条内设机构设置合理, 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管理和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重视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督导工作。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科学合理, 教材使用规范, 不使用盗版教材。建立了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教学设备设施管理规范,完好率和使用率高。

第十九条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 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参加生产科研实践制度, 专业课教师每人每两年下企业参加生产科研实践不少于两个月。年度师资培养经费不少于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的 3%。

第二十条设有专业教学研究机构,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研究成果突出。各常设专业有在当地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建有技能大师工作室,营造传承技艺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一条重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产学研活动, 不断创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重视德育工作, 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德育工作网络齐全,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重视学生的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和健康教育。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校风良好,无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建立了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 实施过程性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建立了教学评价反馈体系, 重视生产实习学生管理和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 持续改进学院的教育教学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体系完善, 实行安全责任制度, 重视生产实习安全管理和文明生产教育。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处置突发事件及时有效, 无重大人身安全或设备设施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行政管理科学, 后勤保障有力。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 资金使用合理。卫生保健和心理咨询设施和场所齐全、配有专业人员, 工作开展效果好。校舍和设备设施完好,校园环境宜人。

第四章培养模式

第二十六条实行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模式,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 积极探索多种有效的校企合作方式。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学校主动为行业企业服务、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校企合作办学的体制、机制。

第二十七条校企合作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学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 能够充分发挥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院发展方向和规划的作用。

由行业、企业和学院等专家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 能够定期开展工作, 沟通行业企业发展和高技能人才需求等信息,指导专业发展,制定专业建设规划。

第二十八条开展深层次校企合作, 与企业合作共同进行专业开发, 共同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 共同承担技能人才培养和技师、高级技师的研修、培训任务, 共同建立实训基地, 共同进行师资培养, 共同进行产品研发、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九条每个预备技师 (技师和高级技工专业与 5家以上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实行企业专家导师制度和企业专家督导教学制度。

第三十条不断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建立了专业调研和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 优化专业结构。重视专业的现代化建设, 能够根据技术、工艺、材料和装备的发展及时调整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 适应企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积极建设体现区域文化或民族文化的稀缺专业,传承和拓展传统技能技艺。

第三十一条积极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稳步开展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 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合贯通的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有 4个以上专业实施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第三十二条主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 针对职业特点、需求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 积极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在规范化培养的基础上, 探索特色鲜明的个性化培养机制,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

第三十三条釆取全日制、非全日制形式完成教育培训任务。因材施教, 制定分层次培养目标,探索弹性学制、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校园文化环境能够体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体现人文底蕴、企业文化, 突出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职业行为习惯的培养, 注重学生身心健康和职业生涯指导。

第三十五条重视国际职业标准、人才选拔机制和成长规律的研究, 积极开展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师资培训或人才培养项目合作、交流活动, 推动技能人才的培养标准、培养途径和培养机制等与国际接轨。

第三十六条实行行业、企业、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方面共同参与的办学质量多元评价制度,形成对培养模式、培养过程、培养效果的全面评价机制。第三十七条发挥骨干辐射作用,参与或牵头开展集团化办学,联合行业、企业及其他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组建技工教育集团, 优势互补, 促进区域技工教育发展。

第五章办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学制教育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 制度。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取得预备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 80%以上,

高级技工班毕业生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 95%以上。

第三十九条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全面发展, 效果显著。学生操行考核合格率在 95 %以上。学生身体素质适应岗位要求,体质健康达标率在 95%以上。

第四十条近三年毕业生就业率达 98%以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反映良好, 满意率达 85%以上。

第四十一条承担的各类职业培训合格率达 90%以上。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班学员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达 80%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学员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达 95%以上。为企业提供的在职职工培训和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的终身职业培训, 取得显著成绩, 获得企业、劳动者、当地政府的好评,社会满意率达 90%以上。

第四十二条重视技能竞赛活动, 能够为社会提供技能竞赛服务, 承担过省级以上的技能竞赛工作。建立了技能竞赛的表彰激励机制, 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缋。

第四十三条教师为人师表, 从严治教, 教学改革意识和质量意识强, 教学水平普遍较高,学生满意率高。近三年有 20%以上教师的教科研成果、技术改造与发明、教材开发等获得部级以上奖项,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公开出版。在参与企业的技术研究、开发、推广、服务中有明显成果或效益。

第四十四条工作中努力创新创优, 注重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同类院校中起示范和引领作用, 近三年受到地方政府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新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OHRSS) 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2008.03.11)“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其官方网站也于 同日开始运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历任领导[2008.3-- ] 部长尹蔚民2008.3--副部长季允石2008.3-- 2011.2 正部长级孙宝树2008.3-- 2012.3 李智勇2008.3-- 杨志明2008.3-- 张小建2008.3-- 2010.10.8 杨士秋2008.3-- 王晓初2008.3-- 何宪2008.3-- 胡晓义2008.3--

信长星2010.10.8-- 张建国2011.2-- 邱小平2012.3--潘立刚2013.5--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1952.7.25 --1954 09.27]主任李维汉(1896-1984)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安子文(1909-1980)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李立三(1899-196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章乃器(1897-197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钱俊瑞(1908-1985)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孙志远(1911-1966) 1953 + 1954 0927人事部(1950.9.11成立,1954.11.10撤销,1988.4成立。2008.3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安子文(1909-1980) 1950 0905 1954 0927 部长赵东宛(1926-) 1988 0412 1993 0329 部长宋德福(1946-2007) 1993 0329 2000 1228 部长张学忠(-) 2000 1228 2002 1228 部长张柏林(1942-) 2003 0317 2007 0830 部长尹蔚民(1953-) 2007 0830 2008 0317 副部长徐冰(1903-1972)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孙起孟(1911-)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李楚离(1903-2000) 1951 0903 1954 0927 副部长程连昌(1931-) 1988 0503 1993 03 副部长张志坚(1937-) 1988 0503 1998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企业、其他)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登记地 实际经营地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及联系电话 第三条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完成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时,每周休息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 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 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 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逼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 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照依法确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协商约定乙方的工资水平,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标准为。计件单价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保的通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核定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即为社会保险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五条[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六条[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提供下列信息: (一)用人单位代码、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包括: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金额和缴费期限等; (三)职工名册及变化情况、每名职工缴费基数及变化情况; (四)为职工代扣代缴明细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申报材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准确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提出改正意见,退用人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第八条[延期申报]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九条[未申报基数核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本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条[代职工申报]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十一条[个人申报]以个人身份(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下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个人也可以先通过网上申报,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二条[缴纳期限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缴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就是人社局的具体工作了 1.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负责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就业平台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组织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工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负责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 2.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3.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

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费用结算;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工作。 5.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6.市劳动保障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7.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负责全市因工及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鉴定工作。 8.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测试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测试题 一、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填写在括号内)(30分,每题1分) 1、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用工之日 B.签订合同之日 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 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时间的劳动合同。 A. 解除 B.续订 C.终止 D.中止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六十 D.百分之八十 4、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A.七日 B.十五日 C.一个月 D.三个月 5、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的用工形式。 A.四二十四 B.四二十八 C. 六二十四 D.六二十八 6、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天。 A.5 B.10 C.15 D.20 7.对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A.9 B.7 C.5 D. 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为( )。 A.2% B.3% C.4% D.6% 9、对持《》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A.失业登记证 B.低保证 C.再就业优惠证 10、集体劳动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与( )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合同 A.企业 B.企业工会 C.企业主管部门 D.劳动部门。 11、劳动合同期限期完成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12、《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A.应当 B.不得。 13、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 )确认。 A.劳动合同鉴证部门 B.劳动监察部门 C.人民法院。 14、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类型,其中有一种类型叫做( ) . A.永久期限 B.长期期限 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15、劳动者患( )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肝炎 B.肺结核 C.职业病 16、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劳动报酬的( )。 A.70% B.80% C.90% 17、元旦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的工资报酬。 A.150% B.200% C.300% 18.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为(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19.企业在进行外部人力资源供给的预测时,应侧重于( ) A.关键人员 B.一般人员 C.临时工 D.一线工人 20.生产产品的有效作业时间是指( ) A.工人的纯工作时间 B.工人从上班到下班之间的时间 C.工人的准备时间、操作时间、吃饭、休息时间 D.工人在企业逗留的全部时间 21.在劳动过程中,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主要措施是( ) A.加强福利待遇 B.改善劳动条件 C.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D.保障劳动者权益 2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 A、50万 B、100万 C、150万 D、200万 23、劳务派遣公司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上的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 A、2年 B、3年 C、4年 D、1年 24、湖南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将云南来的一批员工派遣至珠海上班,这批员工享有的报酬和条件,按照() 标准执行。 A、湖南 B 云南C珠海 2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的权利 A、同工同酬 B、试岗而定 C、同工高薪 D、同工低酬 26、劳务派遣一般在哪些岗位上实施() A、临时性 B、辅助性 C、替代性 D、唯一性 27、非全日制用工的,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 A、3小时 B、5小时 C、8小时 D、4小时 2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工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29、以下哪些情况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A、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B、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C、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D、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0、下列哪些义务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 A、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B、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C、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D、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真题

2012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第二部分理论知识 (26~125题,共100道题,满分为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26~85题,每题1分,共6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最恰当的答案,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答案的相应字母涂黑) 26、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追求的目标是( )。 (A)利润最大化 (B)差额最小化 (C)效用最大化 (D)差额最大化 27、( )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服务按价格计算的货币价值总量。 (A)总需求 (B)国民净收入 (C)总供给 (D)国内生产总值 28、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直接决定了( )的性质。 (A)劳动法律事实 (B)劳动法律制度 (C)劳动法律事件 (D)劳动法律关系 29、( )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A)宪法(B)劳动法律 (C)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D)劳动规章 30、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态是( )。 (A)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B)劳动合同关系 (C)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D)集体合同关系 31、在市场营销学中,市场是( )购买者需求的总和。 (A)显性和隐性 (B)男性和女性 (C)城市和农村 (D)现实和潜在 32、影响产业购买者购买决定的主要因素不包括( )。 (A)社会因素 (B)环境因素 (C)组织因素 (D)人际因素 33、( )包括行为者所处的各种环境和机遇,所从事的工作的特点和难度,以及工作与人的相互作用,他人对行为者的强制或约束、鼓励的作用等。

(A)知觉 (B)内因 (C)外因 (D)归因 34、在亨利·明茨伯格提出的经理角色理论中,管理者的角色不包括( )。 (A)决策类角色 (B)人际关系类角色 (C)信息类角色 (D)沟通协调类角色 35、基于“经济人”假说的管理是运用( )来调动人的积极性。 (A)物质刺激 (B)满足社会需要 (C)内部激励 (D)搞好人际关系 36、人力资源的( )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根本。 (A)技能开发 (B)创新能力 (C)培训开发 (D)管理能力 37、( )是岗位调查、岗位分析、岗位评价与岗位分类分级等项活动的总称。 (A)岗位研究 (B)工作研究 (C)工作分折 (D)定岗定员 38、被称为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纽带的是( )。 (A) 制度规划 (B) 人力资源规划 (C) 战略规划 (D) 工作岗位分析 39、以下不属于人力资源规划中费用规划内容的是( )。 (A)人力资源费用预算 (B)人力资源费用控制 (C)人力资源费用监督(D)人力资源费用结算 40、以下关于工作说明书和岗位规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工作说明书内容可繁可简 (B)岗位规范与工作说明书的一些内容有交叉 (C)岗位规范应从实际出发,设计出单位特色 (D)工作说明书是以岗位的“事”和“物”为中心 41、以下不属于企业定员的内部环境的是( )。 (A)考勤制度 (B)退职退休制度 (C)奖惩制度 (D)企业与员工具有双向选择权 42、采用按岗位定员的方法时,应考虑的内容不包括( )。 (A)看管岗位的负荷量 (B)生产班次及倒班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八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号令(2010.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7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废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2.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附件1: 废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废止理由 1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组 织及工作规则 劳部发 〔1993〕301号 1993.11.5 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 动争议处理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代替。 2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处罚办法 劳部发 〔1994〕532号 1995.1.1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 替。 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 若干规定 劳动部令 第1号 1996.10.1 已被《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 规代替。 4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考 核暂行规定 人核发 〔1994〕4号 1994.3.8 已被2007年1月4日颁布施行的《公 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代替。 5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 务任免暂行规 人核培发 〔1995〕37号 1995.3.31 已被2008年2月29日颁布施行的《公 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 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 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 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社保考试必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D )负责对聘任的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员的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 A.人社部门纪检监察机构B.人社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C.人社部门人事管理机构D.仲裁委员会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B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 3.劳动争议由(D )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A.企业注册地B.劳动者户籍地 C.劳动者住宿地D.劳动合同履行地 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C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A.5日B.10日C.15日D.30日 5.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 D )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A.全体职工B.职工代表大会C.工会D.企业负责人 6.仲裁庭应当在开庭(C )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A.3日、5日B.5日、7日C.5日、3日D.7日、5日 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D )内结束。 A.7日B.15日C.30日D.45日 8.调解人事争议,应自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C )内完成调解。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A.10日B.15日C.30日D.60日 9.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B )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A.30日B.15日C.10日D.5日 10.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C )为共同当事人。 A.劳动者和用工单位B.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 位 C.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D.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 1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D )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A.30日B.15日C.10日D.5日 12.仲裁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C )。 A.60日B.30日C.15日D.10日 13.劳动争议案件的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C )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A.5日B.7日C.10日D.20日 1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C)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A.1名B.2名C.3名D.5名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电脑硬件维修高级工程师培训项目项目背景: 2010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是《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倡导的“十大重点人才工程”之一。“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目标是:“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加强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到2020年,在全国建成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120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养100万名高级技师。” 同时,着眼贯彻国家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根据社科院《2009年社会蓝皮书》的统计,2008年毕业的大学生,未就业人数至少还有100万。 2009年应届大学生611万,未就业的达80万。

2010年应届大学生630万,未就业的达60万 2010年有960万下岗再就业农民工。 伴随着全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和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企业优胜劣汰、兼并重组将越来越多。这些,都将对劳动力供给的数量和结构、劳动关系调整产生深刻影响。城镇下岗职工、农村富余劳动力与高校毕业生“三股洪流”汇聚,更加大了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难度。曾经的“天之骄子”,如今路在何方? 截止到2006年,全国肢体残疾人有2641万人,绝大部分残疾人都没有就业,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一下,他们头脑聪明,上进心强,但是缺乏一项可以立身的技术。 因此,为了推进国家职业创新,增加大中专毕业生、待业青年、下岗工人、农民工、残疾人等“草根层”的就业机会,创业机会及创业能力,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简称:CETTIC)推出硬件维修高级工程师培训及认证项目,此项目由北京东维网科技开发中心组织实施,设立国家硬件维修高级工程师项目管理办公室。 电脑硬件维修高级工程师证目前暂分为电脑硬件维修高级工程师证(电脑产品),电脑硬件维修高级工程师证(办公设备),电脑硬件维修高级工程师证(数码产品),都是综合认证。此种证件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的唯一一个芯片级高级工程师认证,是求职、任职、单位任用的主要依据。实行国际双边及多边互认。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介绍: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试题

宜春市人社系统岗位练兵学习复习资料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十九大的主题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2.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我们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十二五”规划胜利完成,“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党和国家事业全面开创新局面。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_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4.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 5.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6.2018年全市人社工作“六大工程”具体内容是:就业创业质量提升工程、社保体系建设工程、人才服务工程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程、人事管理规范工程、强作风提素质工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9.特殊工时指的是不定时工时、综合工时。 10.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 以内,最多不超过20% . 11.市人社局机关办公场所张贴的局训是:为民、务实、清廉、高效。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40分) 1.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C)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 A、“团结—批评” B、“批评—团结” C、“团结—批评—团结” D、“批评—团结—批评”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认的专业资格证书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认的专业资格证书详见:http://www.e23.me/html/86/669.htm 一、全国统考职业(每年5、11月第三个周末考试,考前40天报名截止,分别为3、9月) 人力资源管理师(三、二级)、营销师(二、一级)、心理咨询师(三、二级)、秘书及涉外秘书(二级) 二、全国统考下放职业(每年5、11月第三个周末考试,考前40天报名截止,分别为3、9月) 营销师(五、四、三级)、秘书及涉外秘书(五、四、三级) 三、省艺术类统考职业(每年5、11月第三个周末考试,考前40天报名截止,分别为3、9月) 广告设计师、平面设计师、室内设计师、服装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动画设计师、商品展示设计师等。 四、省非统考职业(每月第三个周末考试,考前25天报名截止,以下仅列举部分职业,可来电咨询) 1、物流师、电子商务师、企业培训师、职业指导师、职业信息分析师、物业管理师、理财规划师、职业经理人、房地产策划师、企业文化师、企业信息管理师、商务策划师、会展策划师、模具设计师、黄金投资分析师、保安员、营业员、收银员、公共营养师、化妆师、美容师、美发师、美甲师、形象设计师、摄影师、照明师、录音师、剪辑师、美工师、置景师、道具师、采购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鉴定估价师、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茶艺师、育婴师、保育员、家政服务员、保洁员等; 2、玩具设计师、首饰设计师、建筑模型设计制作员、家具设计师、动画绘制员、家用纺织品设计师、陶瓷产品设计师、陶瓷工艺师、地毯设计师、皮具设计师、网络编辑员、制图员、速录师、收发员、打字员、话务员、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计算机操作员、通信网络管理员、出版物发行员、服装模特、收购员、拍卖师、保管员、理货员、商品养护员、保鲜员、冷藏工、营养配餐员、配膳员、餐厅服务员、插花员、眼镜验光员、商品检验员、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洗衣师、染色师、修脚师等; 3、花卉园艺工、花卉工、绿化工、眼镜修理工、盆景工、假山工、锅炉操作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农艺工、实验动物饲养工、钻探工、钻井工、采样工、工程测量工、井下采矿工、采油工、采气工、井下作业工、贵金属冶炼工、制冷工、纺织工、车工、数控车工、铣工、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电焊工、气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冷作工、钣金工、仪器仪表元件制造工、装配钳工、钳工、工具钳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锅炉设备装配工、锅炉装配工、电机装配工、仪器仪表元器件装调工、电子仪器仪表装调工、机修钳工、汽车驾驶员、汽车模型工、汽车修理工、汽车维修检验工、汽车检测工、汽车起重机操作工、汽车钣金工、汽车钣金工、汽车装调工、汽车检测设备维修工、汽车起重机操作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无线电调试工、糕点/面包烘焙工、中/西式糕点制作工、木工、造纸工、装饰美工、爆破工、石工、机械设备安装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水环境监测工、废水处理工、废气处理工、化学检验工、水处理工、着色工、整修工、开山工、铸排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计算机软件工、试验工、电子测量工、水质处理工、炉前工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教人[2010]44号 关于做好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人社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276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蚌人社【2010】135号)精神,现就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教研员;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工读学校教师等。 二、事业单位实行按岗申报 各县(区)、学校要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在《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结

合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为了与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衔接,今年仍然在核定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评审,原则上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三、申报条件 今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要求仍按照原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5]6号)文件执行。 四、申报材料 1、表格和证书 (一)驻蚌单位所属学校,须出具市人社局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一份。各县区所属学校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还须提交经市人社局审批的“评审计划审批表”(见附件) 县(区)教育局、局属单位报送《申报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单位汇总表),高、中、初级分别填写,各报一份,并将此表内容输入软盘(Excel电子表格)一并报送(见附件1),输入软盘的内容报送之前要认真校对。 (二)《中小学、中专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中学高级、中级须提交一式两份;初级一份。 (三)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须填写《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材料鉴定表》(一式两份);申报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填写《蚌埠市学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简明登记表》,中级一式两份,初级一份(见附件2、附件3)。 (四)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校长岗位培训和校长提高班有关证书、获奖证书等均提交原件。 (五)凡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写专题报告,报市人社局批准并出具《破格评审通知书》后,方可将评审材料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办理典型课例教学和答辩有关手续,合格后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2、教育教学方面材料 (一)申报中学高级须根据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教育叙事一篇。 (二)申报中学一级、小学高级须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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