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 3

第7章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 3
第7章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 3

课时授课计划

课次序号:20

一、课题:第七章物业管理法律制度3

二、课型:课堂讲授

三、目的要求: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香港物业管理的立法,掌握对香港物业管理的经验借鉴,熟悉我国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四、重点、难点:

重点: 香港物业管理的经验借鉴

难点: 我国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五、教学方法及手段:

课堂讲授师生互动

六、参考资料:

高富平黄武汉《房地产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符启林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符启林著《房地产法实例点评》,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房绍坤主编《房地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七、作业:

评价我国的物业管理

八、授课记录:

九、授课效果分析:

十、教学进程(教学内容、教学环节及时间分配等)

1、课前复习(5分钟)

物业管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导入课题(5分钟)

本章主要香港物业管理的法律制度和经验借鉴及我国物业管理的问题和

对策。

3、教学内容(85分钟)

第七章物业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节香港物业管理立法及经验借鉴

第八节我国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讨

4、课堂总结(3分钟)

本堂课共讲述了两个个问题:

1 香港物业管理立法及经验借鉴

2 我国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

5、布置作业(2分钟)

评价我国的物业管理

第七章物业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节香港物业管理立法及经验借鉴

一、法例的改变

(一)、业主与物管经理关系和权力的平衡

为了调节业主与管业经理长久以来的权力不平衡及改善两者的关系,香港特区政府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于 2003年5月推出咨询文件建议修改《建筑物管理条例(344章)》,放宽业主终止经理人委任的限制。在新例下,物业拥有人只需在拥有业权份数百分之二十的业主同意下,在业主大会上可以用简单大多数值的投票,解雇其公契经理人。

此方案引起业界巨大回响。支持该修订方案的团体普遍认为,现时必须以不少于百份之五十业权份数才可终止公契经理人委任的要求过于严苛,而新机制可赋予业主更大的自由度,根据经理人的表现来决定其聘用与否,间接地鼓励他们提供更佳服务;业主更认为新例是促进服务质量的最佳保证。

持反对意见的团体大多来自地产开发商及管业经理,他们认为修订方案过于宽松,在预见公契经理人被频频更换的情况下,不利于物业管理的长远规划;新措施亦会进步激化现时物业管理市场的过度竞争局面地产开发商更忧虑此方案会妨碍他们对分期发展的大型地产项目的管理,影响楼宇销售。经过数月的广泛咨询后,立法会决定暂缓通过上述修订条例,以便进一步收集更多市民及业界的意见,重新订立各方可以接受的方案。

上述事例其实反映香港物业管理长久以来的矛盾,但亦可理解为业主与经理人关系渐趋平衡的过渡现象。引用英国社会学家爱斯坦的“市民参予进展模式”香港物管行业正迈向市场化的最后阶段,即业主作为市民及消费者,最终会全面主宰物业管理权,而经理人只是行使其客户的授予权力。香港城市大学的张炳良教授在其著作《物业管理一专业价值与社会责任》中亦提出相关理论,他认为业主与经理人的关系最终由“政治管理模式”,转化为“消费者模式”及“业主全面参与模式”。

香港特区政府修订该法例的背后理念是要加速物业管理的市场化,将物业管理权归还业权人,此举有助业主成立法团管理物业及带动物管水平提高的作用。

政府有关部门在整个咨询过程担当积极角色,高度透明化;咨询覆盖面亦包括各业团体、民间组织及业主组织;各有关利益单位亦可以在理性的讨论下各自表述意见。我们期望各方在为提高香港物业水平的大前题下达成一个双赢方案,使物管行业的制度化及合理化向前迈进。

(二)、旧楼管理和维修

于2003年年初爆发的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非典型肺炎),令香港人意识到忽视大厦管理维修,可能会引致严重后果。现时不少楼字的管理和维修均需要加以改善,才能延长楼宇寿命和增加物业价值,而更重要的是藉此改善住户和邻里的卫生和居住环境。

楼宇管理及维修的基本原则是业主有责任确保楼宇整体状况良好。由于这项原则未获广泛接受,以致现时社会上保养大厦的意识薄弱。此外,缺乏有关专业知识和能力、没有持之以恒保养楼宇和对拆卸重建抱错误的期望,也是楼宇失修的原因。

多年以来,政府尝试透过立法、执法、支持业主、宣传教育,以及市区更新等,去解决业主忽视楼宇管理维修的问题。政府每年投入数以亿计的资源去进行这些士作,但成效有限。危险或违例的建筑工程不胜枚举,并对市民构成危险。另一方面,现时约有11000 幢旧大厦尚未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及并未聘用物业管理公司。我们需要谋求有效而又持续可行的方法,及早解决问题。

总括而言,香港政府处理这个问题有3个方案:

第一是继续现时的工作,但市区老化、楼宇失修及居住环境恶劣等现存问题非但不能解决,而且会不断加剧。

第二个方案是实施强制性楼宇安全检验计划,规定达到若干楼龄的大厦要定期验楼,并接验楼结果针对楼宇状况进行所需的维修。这样可及早发现和修正问题。不过,验楼计划本身属一次性,重点在于补救而非预防。研究如何将定期验楼融入持续有效的整体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效益可能更大。无论如何,验楼是业主的责任,不应由纳税人承担。

第三个方案是融合妥善维修和有效管理。持续关注楼宇管理及维修,不但可以及早发现和修正楼宇问题及损毁情况,还可以预防楼宇失修。长远来说,业主既可节省开支,同时其物业作为项重要资产亦可获保值甚至增值。此外,环境若得到改善,社会亦不再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去解决楼宇失修问题,社会和居民因而受惠。因此,将妥善楼宇管理及维修融入日常工作内,并持之以恒,相信是更具吸引力的长远解决方法。私人机构应可提供业主所需服务,从而达至妥善管理维修的目标。

现代的大厦管理维修工作除了需要不少时间和努力外,亦涉及各项专门知识。因此,政府正呼吁业界应汇聚各类专才,使其发展成为具竞争力的行业,透过提供一站式长期服务,以满足不同大厦和不同业主的需要。可以考虑的做法包括把邻近的大厦纳入同个管理维修计划,让营运开支达到最佳效益;以及提供全包合约,兼顾大厦的日常管理和长期维修。政府正鼓励业界循这些方向进一步发展。

许多保养欠佳的楼面宇根本没有正式的管理架构。政府明白单靠成立业主主案法团本身未必一定能够完满解决问题。所以现正研究法团法大厦管理上的角色,以及探讨在甚么情况下需要实施强制性大厦管理。如何确保所有业主缴付所需费用,对大厦的妥善管理和维修极为重要。政府认为不直直接干预有关费用的收取。不过,可以考虑是否加强目前追讨管理费用的办法,以及研究是否有需要推出新措施。

我们应该嘉许优质的大厦管理维修。为了鼓励业主承担责任,有建议指政府应设立自愿楼宇评级制度。屋宇署己委托顾问公司研究楼宇评级标准及计分办法,内容包括就管理维修状况草拟评审准则、就有关评审过程的投诉提出处理办法,以及探讨由独立机构推行评级计划的运作和经费事宜。顾问研究即将完成。政府会先与学术机构和业界研究各项建议,再探讨可否由非政府机构推行自愿评级制。

在业主应负责大厦管理维修的大前题下,任何以公币提供的援助,应只限于真正有需要的业主。屋宇署己设有贷款计划,向业主提供过渡性援助,以应付非经常性的大厦维修工程。目前,此计划的对象只包括个别业主。政府现正考虑放宽借款的资格,使业主立案法团亦可向基金借款,并在需要时增加该基金的注资。政府会透过适当的法律架构等措施,继续提供有利的环境,促进业主和业界合作,从而继续支持和推动大厦的妥善管理和维修。政府亦会继续采取执法工作,提高业主对大厦管理维修的意识,以及确保有关政策全面而一致。

在旧楼复修方面,香港市区重建局(市建局)己推行《自愿楼宇复修试验计划》,斥资帮助旧楼业主重修楼宇,又协助提供免费专业意见,并给予技术支持,以达到最佳复修效益。

另外,香港房屋协会(房协)亦投入资源在深水土步区设立物业管理咨询中心以协助该区旧楼业主成立立法团管理楼宇及提供修复专业意见。该计划已初见成效,房协正计划在未来一年内扩展此计划到香港其它四个旧区。

二、公共房屋管理政策

(一)公屋管理外判安排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早在10年前已开始将其辖下出租屋邸,俗称“公屋”的管理交由私人营业公司管理。自2001年开始,房委员为配合其“员工自愿离职计划”将其屋时管理外判速度加快,更鼓励离职员工自组管理公司承接房委会的管理合约,计划实施至今,已有约30万个单位外判管理。可惜,近年香港经济低迷,政府的财政状况亦不理想,导致

房屋署的员工离职计划缺乏吸引力,参加此计划的员工远比预计的少,现拥有公务员身份的房署员工仍有过万人。为了继续安排该等员工有合适的工作岗位,房屋己减慢其屋们管理外判的速度,此做法对已离职及自组管理公司的员工冲击最大。现时房署对其辖下员工的安排,及外判制度的速度及持续性仍未有定出确实的方向,物管业界在此情况下,只可将资源及注意力放在私人物管市场,形成竞争的进步激化。

(二)、政府商业楼宇管理新模式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在停止售卖居屋的影响下,备受财困压力。所以最近将其辖下所有的商业楼宇包括商场、屋邸、铺位、停车位等贵重资产以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形式注入一新成立的公司。其目的是希望脱离旧有公营机构运作模式,转为以纯市场机制运作,以提升其营运效率及资产回报。该基金最终将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以股份形式向公众发售,房会藉此舒缓其财政压力。此方法是否可以扭转以往过高的营运成本及提升物业的资产价值,将受多种因素影响,其成败可被视作为政府部门私营化的试金石。

三、物业管理行业概况

(一)、设施管理在香港的发展

设施管理是融合管理、操作、适应及改善的路向,以配合一个机构的运作及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以支持机构核心业务为主要目标的一门学问。自1993年其概念引人香港以来,设施管理在香港的发展曰趋成熟,现时很多大机构包括政府部门越来越多将它们的物业设施交由设施管理公司代管,以达到理想的成本控制及营运效益。为配合该行业的发展,香港各较大规模的私人物业管理公司已纷纷设立设施管理部门,招聘人材,以应付客户对其设施管理的需求。各大专院校及培训机构亦纷纷设立有关设施管理课程,以迎合市场需要。尽管物管行业对设施管理的定义及其服务范畴仍有争议,但基本上,其在香港的发展势头经已确定。

(二)信息科技的应用

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综合开发的最后一个环节,是一个多功能的服务。正因为其既多元化又复杂的特性,往往要借助现代化科技来提升运作效率。随着物业管理公司的规模日益扩展,要把事务繁杂、数据众多的工作有系统地管理起来,就必须使用信息科技。

·文件管理系统

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网上管理之后,逐步实现无纸办公,并节省人力资源,从而大幅度降低管理成本。IT的应用,除促进了传统意义上的物业管理变革外,也标示着新的商机,新的价值创造将同时出现。

(三)人物业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发牌制度

在某物业管理公司于2003年8月倒闭,有人建议指应加强规管这类公司。目前,《房屋经理注册条例》(第550章)为专业房屋经理设有注册制度,令业界得以自我规管。此外,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的会员共管理全港约85%的物业,该协会已为其会员制定守则。政府会仔细研究是否有需要推行发牌/注册制度,并探讨如何由有关专业团体提高会员的专业操守。与此同时,社会须考虑此等制度对大厦管理费用的影响,以及能否阻吓不法的公司。

(四)、社会和政治确认

根据香港职业训练局辖下房地产服务业培训委员会的调查报告,现时在香港从事物业管理行业人员高达三十万人。该行业对整个香港的居住环境、治安、资产维护、公共卫生、小区建设等贡献良多,尤其经去年“沙士”一役,物管行业的专业性更被市民大众认同。但自从特区政府立法会进行选举以来,房地产服务业并未被确立为“功能组别”的一份子,所以该行业人员的诉求并未在香港政治层面受到重视。为了更有效争取业界合理权益,及有能力通过立法程序改善市民居住环境,香港四个专业团体组成的“香港地产专业服务联盟”最近倡议于2008年立法会功能界别选举中为地产服务业争取一席位,以确立在社会及政治方

面的认受性。该联盟现己组成专责小组进行广泛咨询及向香港特区政府有关官员及立法会成员进行游说工作。

(五)、保持竞争力——质量+顾客服务+增值服务

香港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各物管公司以超低价争取管理合约,已经将行业推至无利可图的地步。现时竞争的战场由减价战蔓延至顾客服务范畴。为了符合国际质量标准,各物管公司纷纷进行各种质量标准认证,此包括IS02000系列,IS014001环保系列,ISO18001职安健系列,五常法等。物管公司亦名出奇谋,主动提供各式各样的增值服务,以迎合业户及创造需求,内容包括:送餐到户,代订酒席及演唱会门票,免费借用复印机及传真机,幼儿短暂托管,夜间安全护送等。上述现象是市场开放的必然结果。事实上,因行业竞争,导致价格下降,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业户亦享用到内容丰富的增值服务。展望物管市场发展趋势,因竞争剧烈,汰弱留强,最终必导致中小型物管公司相继停业,或被大公司吞并。届时,物管市场的生态会有另一番新局面。

(六)人才需求和管理资历架构

香港现正转型为一个以知识为本的经济体系。香港须拓展本身的人力资源,并提供机会让市民通过持续进修来提升自己的能力,以应付未来的挑战。有关物业管理的专业资历数目曰增但无统的素质标准。业界对教育及培训成效和适切性存疑。因缺乏清晰的进阶途径,令学习者难以凭借过往教育及训练来取得更高资历。现时课程衔接的安排有限,令学习者不能灵活地选择不同的进阶途径。目前香港五间大学举办各种不同程度的物业管理课程多达十多个,其它培训机构举办的课程更如恒河沙数。香港教育及人力统筹局为改善现时的情况,以营造有利终身学习的环境,提供更多不同的学习机会及途径,鼓励市民不断提升技能和知识,以维持竞争力,遂推出“资历架构”制度。“资历架构”是个级别制度。它把各种资历分为不同级别,订明各级资历所要求达到的标准,提供明确的进阶途径,促进不同界别的各项资历的衔接,促进学分累积及转移。拟设立的资历架构共分七级,范围涵盖主流;职业及持续教育界别,但并不是一个强制的制度。物业管理的资历架构将会由香港学术评审局所委派的一个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拟定。该咨询委会的成员包括物管行业的雇主,雇员及专业团体如英国特许房屋经理学会(亚太分会)及香港房屋经理学会等组成,所以有广泛代表性和得到物营业的支持,以行业为主香港学术评审局将会担任资历架构的质素保证工作及会研究有关事包括:

·物管培训机构及课程有何目标和目的?

·如何制定和提供有关课程?

·由那些人负责教学和评核工作?他们是否胜任?

·所提供的教学资源是否足以达到有关目的?

日后市民将可以透过网上的资历名册,取得有关资历架构内已通过素质保证的课程,资历和培训机构的数据。雇主可取得有关资料来聘用或提升合适技能及知识的员工及有助确定雇员所欠缺的技能和他们的培训需要;有助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及对公司的价值。现有物管行业雇员己掌握的技能和知识可透过“过往资历认可机制”来获得确认,使其资历获得广泛认同及增加其可移植性;使其明确认知多元化的进阶途径及较容易进行学分累积及转移。对香港社会来说,资历架构有助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保持竞争力,教育及培训市场变动得更蓬勃。有效率及更能响应市场需要,充分启发个人潜能,推广终身学习。

第八节我国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讨物业管理在我国始于1981年由深圳特区“引进”的。经过政策的引导和法律的磨合,物业管理这个创新的管理模式,终于从1995年开始在我国城镇中普遍推广开来,并迅速形成一股发展的热潮。当前,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已由打开局面普遍推广的阶段,进入到普及与提高、发展与进步同时并重的新阶段。但是随着物业管理的快速发展和物业管理覆盖面的

不断扩大,行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也随之暴露出来。特别是最近几年,各地因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一些物业管理纠纷事件时常见诸报端,物业管理问题已成为百姓和政府都非常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面对我国物业管理的快速发展,如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全面分析我国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加快采取一些更为切实可行的措施,排除困难化解矛盾,已成为我国物业管理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现就此谈些粗浅的看法。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 1物业管理的商品消费观念淡薄,导致收费难。

1998年全国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后,广大居民拥有了房屋的产权,对房屋本身的商品属性概念已经确定,但对物业管理的商品消费观念却很淡薄。加上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限制,使很多地区普通居民住宅的物业管理长期入不敷出。一些业主希望得到最好的物业管理,但只愿意付非常少的管理费,更有一些业主对物业管理问题知之甚少,甚至不清楚自己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导致收费难成了目前物业管理公司最头痛的问题。据广州物业管理业内人士介绍,在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的缴费率不到60%,绝大多数小区都存在着欠交物业管理费的现象。广州约有20%的业主拒交管理费。再以长春市某省级优秀住宅小区为例:环卫、保安、绿化三项有偿服务的基本项目收费标准为每月每户6元,在全市同类小区标准是最低的,但收缴率仅为55%,一年下来,仅此就亏损21. 6万元,长期的亏损运营导致物业管理无法生存。据统计70%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处于亏损境地。当然业主拒绝缴费有很多原因,但最主要的是居民对物业管理的商品消费观念尚未建立。物业企业作为经营性质的公司,有偿服务是其生存的必要条件,成本投入是其专业化管理与服务的基础,完全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量入为出”的经营模式。费用收缴率低,必将使物业管理走入

恶性循环。如果不建立这种物业管理的商品消费观念,我认为即使其他问题都解决了,收费难的问题仍然存在。

1. 2职责界定不明确.衔接不好,物业管理企业成了开发商的“替罪羊”。

据统计,大约有三分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出来的,这种建管不分的体制决定了物业管理从属于、依附于、受制于房地产开发,重建设、重销售、轻管理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留下来的问题.在居民人住后逐步暴露出来,引发居民对物业管理的不满。目前,职责界定不明,已成为物业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职责界定是指发展商、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四方,在以物业为中心而发生的责任确定。由于职责界定欠明确衔接不好,往往会造成某些责任的盲点。以长春市为例有三种情况:一是许多开发商紧紧抓住了居民日益重视居住环境、重视服务质量的消费心理,把物业管理作为楼盘的新卖点,积极开展营销活动。在一些售楼广告中,开发商在物业管理上大做文章,推出许多承诺,诸如免收三年物业管理费,赠送顶层花园,一入住即有24小时热水供应等。实际上呢,这使主要靠物业管理收费生存的物业管理公司无法正常运作;而实践中如果你收了,业主会说你言而无信,他们不找开发商,只找物业管理公司;如果你没做到,业主就声称你物业管理公司违约,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不承受由开发商信口承诺而带来的住户责备。二是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配套设施、区内道路、绿化、安全等环境设施应建未建的项目,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未予补救的项目,或者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项目。如道路未铺装,绿化场未种植,屋内渗水,天棚、墙壁裂缝等等质量通病或者是有意不兑现承诺产生的一些问题。而有了问题久拖不能解决的。则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自己配备的、一个下属单位面对这些问题只能处于两难的境地。三是“债务链”带来的扯皮的问题。小区在开发建设中,都要涉及许多市政设施配套及增容问题,施工的用水用电问题。有的建设单位与开发商以种种理由赖着不给钱、少给钱。这类债务少的几百万元,多的上千万元,一旦大批居民人住小区,就会把欠费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收费绞在一起,甚至拉闸

停水、停电,使居民生活跟着遭殃。居民对上诉问题的不满情绪最为激烈,物业公司没法解决时,就使之与住户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成为开发商的“替罪羊”。

1.3相关主体间的法律责任不清,缺少法律及相关方面的支持。

物业管理涉及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公安、居委会及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他们之间的诸多权利义务关系不清给物业管理造成许多困难,如产权关系不明确,一个住宅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业主共有,哪些维修养护费应由业主共同承担,没有明确的界定;再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偷盗等刑事案件,物业公司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如何进入和退出小区物业管理等等。尽管这些年来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些规范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但由于相关主体间的法律责任不清,缺乏大法和行政法规,致使物业管理中产生了大量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司法机关也因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及时处理。这样不但对业主的归属感造成损害,而且也影响了物业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1. 4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不规范。

一些物业公司,日常工作不能按合同、制度办事,处理问题和矛盾简单生硬,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很难使业主满意,在商品房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中,有的公司巧立名目,多收费少服务,质价不符,财务不公开,以押金、罚款等不正当手段强制业主服从管理,从而使矛盾激化。

1. 5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缓慢,竞争机制尚未形成。

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理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将物业管理企业推向市场,通过招投标聘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优胜劣汰。但目前70%以上的物业管理项目是由原房管所转制、开发企业委派或指派的物业公司,市场还处在物业管理发展的初级阶段,这种封闭的自我保护式的管理方式,不仅有碍于物业管理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而且使物业公司难以产生危机感和紧迫感,使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识很难得到体现。

1. 6管理人员素质偏低,管理服务不到位。

由于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从业人员良姜不齐。加之一些物业公司忽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使物业管理服务的观念很难到位。特别是一些转制而来的物业公司,虽然名字变了,但观念变化不大,摆不正自己的位置,业主对此意见很大。

1. 7业主委员会组建不及时,产权人、使用人参与意识差,作用发挥的不好。

目前一些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不及时,有的未按规定程序通过民主产生,有的不能代表产权人、使用人的意志。据对12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调查结果表明,有40%的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有34%的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有26%的居住者不知道本小区是否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由此可见在商品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作用发挥尚且如此.那么在普通住宅区恐怕会更差。

2.办法对策

2. 1提高认识、更新观念。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居民已习惯于福利消费住房,强调享受权利,拒绝承担义务,这种观念必须改变。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服务也是商品,也需要用货币进行交换。物业管理公司是企业,企业经营以赢利为目的,我们可以把利润率控制在最低限,但不能让企业亏本经营。如果物业管理所需经费长期不能落实,那么物业管理企业难以为继,对业主也不会有什么好处。因此只有居民提高对物业管理的商品消费观念,加之物业企业自身的努力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才能使物业企业的经营运作实现良性循环,健康、迅速的发展。

2. 2分业经营,向独立化、专业化发展。从长远来看。物业管理公司,最终将走一条规范化、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路子,国家《十五计划发展纲要》中,已经明确地提出,规范发展物业管理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管理分业经营。分业经营后,互相形成了一种制约关系,这种独立的专业化的物业公司是招投标的形式承接住宅小区的,没有开发商

的种种束缚,对开发商的前期行为进行监督,使整个物业的前期开发建设过程,为后来的物业管理,为大家的入住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这将是今后物业管理的发展方向。

2. 3建立、建全法律法规。物业管理的运行机制,要遵循市场规律、引人竞争,物业企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因此,在市场推人、行为规范、权利义务、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急需进行约束和规范,并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在行业自律方面,也要加快出台一系列的规定和管理办法,从而尽快建立起物业管理的行业性法规体系,为物业管理事业能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2. 4严格合同规范管理。据了解,目前业主投诉较多的问题之一,就是交了钱,没有得到等值的服务,这是个质价不相符的问题。现在有关房地产和物业管理收费的官司一打就是几个月,甚至是一年,一个是法律方面的原因,另一个原因就是合同问题。因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都要增强合同意识,按合同约定,该承担哪些责任,不承担哪些责任,交了多少费用,得到什么样的服务,在合同中都要写清楚。如果相互之间一旦产生了矛盾和纠纷,就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

2. 5加快培育物业管理市场,加速引进竟争机制。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的运作和发展时刻离不开竞争。只有竞争才能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才能使物业管理行业充满生机和活力。加速竞争机制的形成,应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项目招投标制度,促进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进程。通过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的建立,打破谁开发谁管理的运行模式,使开发和管理分离.使更多的物业公司不断自我壮大,独立成长,同时也为物业管理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市场,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

(2)破除行业保护主义、本位主义,为建立物业管理竞争机制创造条件。要勇于把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物业项目拿出来,推向市场实行公开、公平的竟争,只有这样,才能加速物业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3)建立规则,实现物业竞争的有序化、规范化。物业管理的竞争,客观上要它运作活动是有序的、规范的。要使物业管理竞争能正常运作和有序发展,实现物业管理竞争的规范化,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物业管理竞争规则,使我国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活动尽快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2. 6建立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物业管理是个新兴的行业,没有哪个行业的员工,能像他们那样把根扎在居民群众眼皮底下从事服务工作,这是行业特点。发达、完善的物业管理,取决于训练有素的物业管理专门人才,他们不仅要有良好的思想素质,而且要掌握现代管理科学技术,并善于运用实践。培养物业管理人才的关键,在于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而要提高素质就必须加强培训工作。

在人才培训方面上,当然最理想的办法是从正规院校培养出一批专业人才来,但有些“远水不解近渴”;目前解决人才缺乏、素质偏低的主要途径是岗位培训和社会培训。对在岗各类人员培训,采取边做、边学、边提高的办法,通过短期培训班、讲座和座谈会、讨论会、报告会以及知识竞赛等形式,培训急需的业务知识和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也是从组织措施上保证起码的合格人才。所谓社会培训,是由主管部门牵头或委托大专院校代培、或由行业组织联合办培训班,组织在职物业管理人员轮流集训的办法。理论与实践结合以实践应用为主,有计划地、有系统地培训一批专业管理人才。还可以通过组织物业管理人员到国内外考察学习,借鉴国外和其他省市物业管理的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加速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努力为人们创造更加舒适、优美、安全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

2. 7健全和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为物业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业主委员会作为辖区内产权人、使用人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发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对维护产权人、

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同物业企业一道作好物业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因为业主委员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是建立在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上的平等民事主体,体现了物业管理的专业管理与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这原则,有利于发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产权人、使用人三个积极性。同时它在物业管理企业和产权人、使用人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因此,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一定比例时,一定要在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要及时召开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大会,并严格按照民主程序从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也只有这样,业主委员会才能真正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共同管理好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人都对停放的车辆丢失、损坏,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但因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小区内的停车场管理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判决。现笔者就处理过的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纠纷情况,对小区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予以分析探讨: 一、小区停车场的权属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就目前各住宅小区的情况看,对小区内停车场的权属纠纷尤为普遍。从各国立法和学说看,停车场的权属也是区分所有权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但从我国小区停车场的实际看,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停车场权属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小区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场,开发商开发建设时已规划为停车场,并未分摊入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对于此部分停车场其所有

权归开发商;二是小区的地上停车场及临时用于停车的过道,其占用土地已分摊到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此部分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物业公司对停车场管理的性质 《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 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该规定可知,停车场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属于物业公司所进行的物业管理范围。但该管理仅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小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小区配套设施所进行维修、清扫等维护、养护管理,并不涉及业主私人车辆的管理。如该管理中包含对车辆本身的管理或保管,则对小区内没有车辆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从而也可以确定,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停放,并不是属于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测试题及答案(1)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测试题(二) 出题人:李门隆答题时间:120分钟阅卷人: 姓名:时间:地点: 一、单项选择题:(共10分) 1、目前,狭义的物业管理法律是指()。 A.物业管理条例 B.物权法 C. 民法通则 D.合同法 2、《物业管理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A.业主 B. 物业服务企业 C.业主和使用人 D.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是()。 A.平等的法律主体关系 B.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C.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D.法人与法人的关系 4、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占大多数。 A.刑事 B.民事 C.人事 D.行政 5、业主是指() A.物业使用人 B.物业所有权人 C.占有人 D.管理人 6、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经营性收益属于()所有。 A.全体业主 B.物业服务企业 C.开发建设单位 D. 居民委员会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A.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C.小区管理办公室 D.物业管理协会 8、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 A.委托协议书 B.临时委托合同 C.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D.临时管理委托合同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 A.住户 B.租户 C.业主 D.物业服务企业 10、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来源于()。 A.业主大会的授权 B.管理规约 C.业主委员会章程 D.政府授权 二、多项选择题:(共20分) 1、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是()。 A.物业合同关系 B.物业财产关系 C.物业管理民事关系 D.物业管理行政关系 2、业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为()。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相邻权 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A.按照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B.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与设施发生伤人事故法律责任分析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及设施发生伤人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设施发生伤人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受害人既可能是小区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也可能是小区外来的其他人员,其中涉及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受害人、物业管理企业与业委会等多重法律关系。本文试图探讨物业管理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应对伤人事故承担责任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如何通过日常工作尽量减少事故责任风险。 一、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范围 要分析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设施发生伤人事故发生的法律责任,就要首先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哪些属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只有确定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才能依照合同约定认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尽到了相关的管理义务。 建设部在一九九八年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目前它仍是维修基金的筹集和运用方面最重要的法律规定。在其第三条用列举法给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下了定义,“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人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

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权属问题在学术界还有争议:有的认为属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所有;有的认为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也有的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建设费用已分摊进人住房销售价格就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是由公用事业单位出资兴建就属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所有。但无论产权归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都应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所以公用事业单位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法定管理者。这一规定非常符合实际情况,物业管理企业绝对没有实力对这些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靠现有低标准的物业收费也根本无法承担如此之大的事故责任风险。 所以,建设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将“已分摊进人住房销售价格中的供电线路、暖气线路、煤气线路”列为共用设施,其维修必然需要动用维修基金,这部分内容与其后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即物业管理企业不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如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的管线和设施设备发生伤人事故,应由相关公用事业单位负责赔偿。

怎样正确处理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与纠纷1

怎样正确处理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与纠纷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服务的有偿活动。 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己经发展成为市场化、企业化经营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的一种新型的服务业,并被视为现代城市中的朝阳行业。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形象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在纷繁复杂的日常生活中,物业管理服务纠纷也呈现出更加复杂化、多样化、当事人群体化、敏感程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矛盾纠纷的类别也从单一化、同质化向多元化、多质化等演进。产生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因也越来越复杂。 一、业主定义、权利、义务 (一)业主定义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实际生活中分为自然人业主和非自然人业主。自然人业主是指拥有房屋的个人,非自然人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以外的主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公司、工厂、企事业单位等。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如何正确处理业主之间矛盾与纠纷 (一)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 业主缺乏自律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 1.业主缺乏自律管理意识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对话与思考

关于物业治理法律关系的对话与考虑 近年来,物业治理行业发生了许多有阻碍的事件,如小区内业主伤亡、汽车盗失、家庭财产盗损、邻里物业纠纷、公共设施权益纠纷、物业治理权纠纷等,对物业治理立法乃至整个行业的进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迫使人们更深入、全面、客观、科学地研讨物业治理法律关系问题。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与人之间构成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有多种,如法律关系、道德关系、政治关系、宗教关系、经济关系、军事关系、艺术关系等。物业治理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时是综合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各种要素而形成。

物业治理事业的进展有赖于全社会法制建设的完善与深入,建设一个科学合理的物业治理法律体系不仅仅是立法部门和政府的情况,还需要全社会各阶层对物业治理关系的正确认识和深入了解。物业治理不仅是物业治理企业与消费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情况,而且是各个相关主体(包括政府、开发商、物业治理企业、业主、使用人、相关部门)之间的共同事务,甚至还有赖于整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进展、都市建设、政府效率、司法公正,乃至全民族素养的提高。 一般来讲,物业治理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并无二致,是由法律系的主体(政府、企业、个人、团体等)、客体(物业、行为、智力成果)、内容(权利、义务)所构成,也存在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规范及法律事实的存在)、变更与消灭(如合同终止或物业的灭失等)。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不是从一般意义上确认上述关系,也不是强调物业治理法律关系的本身特征(如主体的广泛性与多元化,权属的基础性与服务商品化,国家的干预性

与治理自治化,以及法律关系的复合性与域界的区分化等),而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对物业治理诸要素的种种误解或误导,不澄清这些误解或误导,则不能正确建立科学合理的物业治理法律关系,不能使物业治理事业健康快速进展。 问题之一进展商是是物业治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依旧物业治理的旁观者或协助者? 某小区,一个小孩从楼顶天台掉下死亡,家属起诉进展商和物业治理公司,索赔150万元人民币,理由是开发商应对楼宇设计建筑的安全性负责,而物业治理公司也应负疏于治理之责。 关于进展商与物业治理的关系真是扯不断、理还乱。但能够确信的是,当前物业治理中存在的许多重大问题,差不多上进展商早期行为所造成,因此有的是历史客观缘故,有的是主观缘故。 正方:进展商是物业治理法律关系的要紧主体之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法律责任风险规避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法律责任风险规避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对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服务过程中业主人身、财产损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它实际上是对物业管理公司切实履行好物业管理合同并规避保安服务中的治安责任的一个“预警”,这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规范发展是有好处的。可以说,这一规定是立法机关在很好地衡量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的。但由于其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因此给人们留下了一些争论的空间,并且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还存在着一个法官针对具体案件的自由量裁与利益衡量问题。对此,笔者从法律的角度简要地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第一,物业保安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治安。 在物业管理中,保安服务是基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维护物业管理相关区域内的秩序而产生的,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讲,物业保安服务是指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通过值班、看守、巡逻等方式所进行的为业主提供保卫安全的相关服务,包括防火、防盗、防事故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服务内容。虽然物业保安服务包括了一些防盗、防犯罪等治安案件的内容,但其安全防范的义务主要来源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双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属于私法范畴。而治安是指社会的秩序安宁的维护,属于公法范畴。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保卫的法定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法定职责。2002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已明确指出:保安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在非警务工作中维持公共秩序。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具有公安机关依职权打击违法犯罪的基础职能,所以也不当然保障和完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人身安全。 第二,物业管理公司未尽保安服务之责的法律责任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而导致业主的人身受损,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都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保安服务的内容,物业管理公司据此对业主负有人身保护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的这种人身保护义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保证业主不因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的不安全隐患(如火灾、爆炸等)受到人身损害;保证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遭受外来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如抢劫、盗窃等)。 那么,在业主遭受外来第三人的不法人身侵害时,如何判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呢?我想主要应从三方面进行:首先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符合其资质等级和收费标准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施设备;其次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完备、合理的保安规章制度;再次看物业保安人员是否切实利用了有关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切实遵守了保安规章制度。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做到了这三方面的要求,也就表明了物业管理公司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就算切实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即使业主的人身遭受了损害(通常刑事犯罪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隐蔽性等特点,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难以彻底防范)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反之,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根据具体的失职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责任一般仅限于民事经济赔偿范围内,通常也不可能对人身损害进行全额赔偿。按照《合同法》113条规定的可预见性标准,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应超出它对合同风险的理解,即不应超出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害。而这个理解在实际案件中取决于法官依法对具体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衡量以及自由量裁权。但一般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及可得收

物业管理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谈物业管理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 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出现,在物业产权人(又称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的受托管理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如何对物业管理业进行行业管理的新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的纠纷随之出现,并呈现纠纷数量上升、新类型案件多的特点。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这两份部门规章外,我国尚无统一的或专门调整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使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难等问题。本文试就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管见。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 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该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 1.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 1990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更是超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以下简称为住宅小区和商厦),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起诉。以海口市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1995年开始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5件,至1996年上升为

物业管理法规往年试题

物业管理法规往年试题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判断题 1、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时间效力范围两个方面。(错)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自然人、法人方可成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错) 3、收受合同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 4、开除是物业管理行政处罚的一种。(错) 5、在物业管理民事诉讼中,原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对) 6、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以因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错) 7、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对) 8、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定金将归合同另一方所有,不得要求返还。(错) 9、物业权属登记主要有确认、公示等功能。(对) 10、在物业管理行政诉讼中允许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错) 11、物业权属登记请于物业管理法中带有民事性质的规范调整的范畴。(错) 12、占用主业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主业共有。(对) 13、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的基础是委托授权和合同约定。(对) 14、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

15、在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自然人不仅可以依法享有物业所有权,而且还可以通过等平等协商与物业公司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对) 16、法律权利的结构是指权利的内部构成要素和形成过程。(错) 17、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内的最高决策机构。(错) 18、业主公约是指由全体业主承诺的,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物业使用、维修及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对) 19、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不需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错) 20、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通过,其中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对) 21、业主不能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错) 22、收受合同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 23、物业管理民事纠纷具有易发性和普遍性。(对) 24、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制定各层级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错) 25、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 26、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的基础是委托授权和合同约定。(对) 27、物业管理服务必须遵循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对) 28、业主手册是指由全体业主承诺的,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物业使用、维修及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等方面的行为规范。(错)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策略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策略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势头强劲.为了更好的发挥建筑的使用功能,管理建筑物周围的基础设施以及优化建筑物周围的环境,物业服务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为了更好的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及时解决和处理物业服务纠纷,开展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对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是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 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建设都已经趋于完善.物业管理由于是近些年才兴起的产业,是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兴产业、朝阳产业,因此,我国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还不完备,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法律制度监督体系,对于因为物业管理产生的纠纷我们处理起来还有很大的压力.为了更好的适应依法治国的社会发展趋势,加强对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对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有助于促进我国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物业管理在我国可以称作是一项朝阳产业、新兴产业.物业管

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以及居民的生活质量. 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竞争的不断增强,物业管理水平也需要不断的提升.但是由于物业管理所涉及的问题较多,所管理的区域也越来越大,物业管理所涉及的法律管野也越来越复杂,需要处理好业主、开发公司、物业服务企业、政府之间的关系,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不行的.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使物业管理有法可依,避免物业管理纠纷的产生,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加强对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有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当前,因为物业服务水平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在与日俱增,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我们的法院在处理这些纠纷案件的时候压力也比较大.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对于有效的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很必要的.也可以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必要的帮助.所以说,我们必须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研究. 二、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研究 (一)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概述 1.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含义 所谓物业管理法律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物业管理行为,并逐渐形成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 2.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 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我们首先要明确物业

关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对话与思考

关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对话与思考 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发生了许多有影响的事件,如小区内业主伤亡、汽车盗失、家庭财产盗损、邻里物业纠纷、公共设施权益纠纷、物业管理权纠纷等,对物业管理立法乃至整个行业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迫使人们更深入、全面、客观、科学地研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问题。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与人之间构成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有多种,如法律关系、道德关系、政治关系、宗教关系、经济关系、军事关系、艺术关系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并且是综合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各种要素而形成。 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全社会法制建设的完善与深入,建设一个科学合理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不仅仅是立法部门和政府的事情,还需要全社会各阶层对物业管理关系的正确认识和深入了解。物业管理不仅是物业管理企业与消费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事情,而且是各个相关主体(包括政府、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使用人、相关部门)之间的共同事务,甚至还有赖于整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政府效率、司法公正,乃至全民族素质的提高。 一般来讲,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并无二致,是由法

律系的主体(政府、企业、个人、团体等)、客体(物业、行为、智力成果)、内容(权利、义务)所构成,也存在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规范及法律事实的存在)、变更与消灭(如合同终止或物业的灭失等)。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不是从一般意义上确认上述关系,也不是强调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本身特征(如主体的广泛性与多元化,权属的基础性与服务商品化,国家的干预性与管理自治化,以及法律关系的复合性与域界的区分化等),而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对物业管理诸要素的种种误解或误导,不澄清这些误解或误导,则不能正确建立科学合理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不能使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问题之一发展商是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还是物业管理的旁观者或协助者? 某小区,一个小孩从楼顶天台掉下死亡,家属起诉发展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索赔150万元人民币,理由是开发商应对楼宇设计建造的安全性负责,而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负疏于管理之责。 关于发展商与物业管理的关系真是扯不断、理还乱。但可以肯定的是,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重大问题,都是发展商早期行为所造成,当然有的是历史客观原因,有的是主观原因。

物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解读

物业法律法规知识 物业法律法规知识 授课讲师:刘玉颜(物业半岛分公司经理) 标准课时:7小时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物业管理条例与物权法 1、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2、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部分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1、业主 2、业主大会 3、业主委员会 第三部分前期物业管理与承接验收 1、前期物业管理 2、承接验收 第四部分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办法 1、物业服务费的构成 2、物业服务的定价制度 3、物业服务费的公示制度 4、物业服务的收费制度 5、物业服务费的酬金制 6、物业服务费的缴费责任 7、物业日常费用的收费制度 第五部分物业室内装修装饰管理 1、总则 2、主管部门 3、一般规定 4、建筑主体与承重结构

物业法律法规知识 5、装修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6、申报递交的资料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8、物业服务的装修规约 9、装饰装修的委托与承接 10、装修装饰活动的环境影响 11、室内环境质量 12、室内装修的竣工验收 13、室内装修的保修 14、保修项目及期限 15、保修责任的例外 16、一些行为规约的处理规定 17、白蚁防治合同

前言相关的法律法规类型 1、《物业管理条例》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6、《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8、《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9、《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0、《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1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1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3、《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1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2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物业管理条例与物权法 1、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1.1主体: (1) (2) (3) (4)

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服务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物业公司及开发商方面 1、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 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是产生物业服务纠纷的主要原因。对业主提出的问题,物业公司不及时解决或不解决,直接导致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不满,业主得不到满意的服务从而拒付物业费用,或者业主在维权不能的情况下也往往采取不支付物业费以自保。同时大部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简单模糊,物业公司操作空间大,而业主则很被动,导致业主不满意,从而产生矛盾。 2、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互相推诿 开发商为了达到销售出商品房的目的,在宣传上可谓用心良苦,业主在购房的喜悦中通常只会注意房屋的价款、交付时间等与房屋有直接关系的合同条款,不会注意到物业合同这类小事情。并且交房手续是在开发商处办理,而交钥匙往往是在物业公司处进行,房屋交付手续和钥匙交付手续分开进行,换句话讲,房屋交付手续办理完毕后,不签订物业合同就拿不到钥匙,并且物业服务合同也是物业公司单独拟定的不容业主选择。业主交纳下一年度物业费后,发现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达不到开发商承诺的服务标准,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尽到了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开发商的承诺与其无关,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互相推诿,使得业主的利益无人保护。 3、开发商建房遗留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通常是两种关系。一种是物业服务企业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下属机构或子公司,其与开发商是从属关系,目前这种关系在住宅小区占有一定比重。另一种是房地产开发商招聘的物业公司。在这两种关系中房地产开发商的地位总是能指导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地位把设计规划和建筑质量等问题留给了物业公司,或者没有给物业公司提供进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发展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常发生许多矛盾和纠纷,给物业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究其原因,大多数矛盾或纠纷的产生是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或发展商对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不清楚,许多业主不明确自己拥有的权力,应承担的责任。 物业管理中有着哪些法律关系 要想把物业管理工作搞好,首先应当理顺物业管理中心的法律关系。只有理顺了关系,才能够知道臬直辖市各方面的关系。物业管理工作中几个主要方面有: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连的行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 1、发展商早期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发展商将物业建成,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经过房产交易将产权转移给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这里的法律关系的变化是发展商由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到转移给了新的产权所有人。对于一处新的住宅区,包括公寓或别墅,发展商在竣工前,一般是先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介入新建物业的管理工作。有时发展商也自己充当物业管理的角色。不论发展商是自己来管理物业或是委托其他管理公司来管理新建的物业,都是在为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对于新建物业来说,由于发生了产权交易行为,发展商的角色变了,位置也变了。发展商由原先对物业的拥有,变为部分对物业的拥有或完全不拥有。

发展商先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新建物业或自己自行管理物业的行为只能是一种临时的安排,因为在新建物业初期,广大新的产权所有人或是没有到位,或是即使到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尚无能力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发展商只是临时代理已有的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这一时期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一般由发展商支付或预先垫付,因为这一时期物业管理公司在这一新的物业管理中尚无收益。由于交易行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介入,发展商对新建物业的作用逐渐退居二线。如发展商直接聘请管理公司,发展商应当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临时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一般订为一年较为合适。因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有可能在一年后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2、房屋产权所有人(业主) 由于购买了物业,购房人成了新建物业的产权所有人,合法地拥有所购物业。房屋产权所有人对物业拥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由于发展商在销售物业之前,已临时安排物业管理公司对所购物业进行管理,购房人在此时只能暂时放弃自己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认同发展商的安排。当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50%或50%以上时,发展商应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召开房屋产权所有人大会(或称业主大会)。 3、房屋产权所有人大会(业主大会) 房屋产权所有人大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议,由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召集此会议。因为产权所有人来自不同蝗地方,互不相识,不可能有效地组织起来召开此大会,所以召集、组织业主大会的责任就落在发展商

物业管理纠纷起诉书

物业管理纠纷起诉书 原告:委托人: 委托人电话: 被告: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澳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整改完善不合格的消防设施(包括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并经过消防部门的检查后,公示检查结果。 2.请求判令被告完善13号楼所处园区的安全保障设施。 3.要求判令被告在没有达标消防安全和园区安全之前,不得收取1.5元/平米/月的物业费。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我们号楼,消防安全设施多处违规。列举如下: (一)、消防栓系统内,没有灭火器。如果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二)、安全疏散设施内,物业没有做到安全通道的敞开、开放、照明。多处消防门是上锁封闭状态,楼道内感应灯也是不亮的。 (三)、我们13号楼东侧一幼儿园将它们的围墙直接与我们楼相连。并没有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而隔离相应距离。 (四)、电梯维护维修不及时。到目前为止,电梯检查合格证已经过期,但还没有粘贴新的合格证。 二、13号楼所处园区的安全保障设施不合格。列举如下: (一)澳海澜庭小区有南北两个园区。我们号楼所处北侧园区。我们园区内有施工工地。闲杂人等随意出入,给我们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而物业方面并没有为此做出任何改进措施和方案,业主经常丢失物品,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以及精神上的不安。 (二)13号楼下的园区照明设施时好时坏,质量低下。路灯经常不亮。导致夜晚回家的道路一片漆黑,经常造成老幼妇孺的摔伤。上报物业这个情况,他们却不予理睬。 三、物业张贴公告,即将采取电梯刷卡制度。也就是说,变相用物业费换取自家楼层的电梯卡。我们业主强烈反对。理由如下: (一)在业主不知情不赞同的情况下,物业私自安装这种限制业主回家自由的设施,我们强烈反对。(二)电梯在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如果电梯发生自由坠落事件,最好的自救方法就是立即摁下所有楼层的电梯按键,来恢复电梯的正常运作。但是,刷卡制度只能刷自己家的那层电梯,如若出现事故,自救方法完全失效。所以,我们不同意安装刷卡器。 此致。 抚顺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12月8 日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题库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题库 第一部分<物业管理条例> 1.国务院修订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 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二条) 3.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条) 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5.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第六条) 6.业主享有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权利。(第六 条第8款) 7.业主需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 七条第4、5款) 8.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9.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九条第1款) 10.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产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 11.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 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第十二条第1款)。 12.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第十二条第2款) 13.业主大会决定(1)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2)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二条第3款) 14.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第4款) 15.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二条第5款) 16.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三条) 17.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第十四条第1款) 18.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第十五条) 19.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第1款) 20.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七条第3款) 2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 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测试习题及答案

欢迎阅读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测试题(二) 出题人:李门隆答题时间:120分钟阅卷人: 姓名:时间:地点: 一、 单项选择题:(共10分) 1、目前,狭义的物业管理法律是指()。 A.物业使用人 B.物业所有权人 C.占有人 D.管理人 6、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经营性收益属于()所有。 A.全体业主 B.物业服务企业 C.开发建设单位 D.居民委员会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A.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B.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C.小区管理办公室 D.物业管理协会 8、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 A.委托协议书 B.临时委托合同 A.按照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B.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C.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D.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业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所应承担的义务为()。 A.按照本来用途和使用目的使用专有部分 B.维护建筑物的安全和外观美观 C.不得随意变更通过专有部分的用于维持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各种管线 9、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 A.协商 B.调解 C.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D.仲裁、诉讼 10、物业承接查验的主要内容()。 A.移交物业资料 B.查验物业共用部位 C.查验物业公用设施设备 D.物业专有部位

三、选择题:(共10分) 1、《物权法》的颁布使我国有了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物业管理法。() 2、在我国,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构成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物业管理行为其实就是一种提供物业公共性服务商品的行为() 4、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有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 2、业主;(3分) 3、物业服务合同;(4分) 五、简答题:(共20分) 1、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5分) 2、《物业管理条例》中的基本制度有哪些?(5分)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的法律责任与风险规避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的法律责任与风险规避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的法律责任与风险规避作者:佚名 时间:2008-8-10 浏览量: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对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服务过程中业主人身、财产损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它实际上是对物业管理公司切实履行好物业管理合同并规避保安服务中的治安责任的一个“预警”,这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规范发展是有好处的。可以说,这一规定是立法机关在很好地衡量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的。但由于其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因此给人们留下了一些争论的空间,并且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还存在着一个法官针对具体案件的自由量裁与利益衡量问题。对此,笔者从法律的角度简要地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第一,物业保安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治安。 在物业管理中,保安服务是基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维护物业管理相关区域内的秩序而产生的,是物业管理

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讲,物业保安服务是指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通过值班、看守、巡逻等方式所进行的为业主提供保卫安全的相关服务,包括防火、防盗、防事故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服务内容。虽然物业保安服务包括了一些防盗、防犯罪等治安案件的内容,但其安全防范的义务主要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双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属于私法范畴。而治安是指社会的秩序安宁的维护,属于公法范畴。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保卫的法定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法定职责。2002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已明确指出:保安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在非警务工作中维持公共秩序。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具有公安机关依职权打击违法犯罪的基础职能,所以也不当然保障和完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人身安全。 第二,物业管理公司未尽保安服务之责的法律责任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而导致业主的人身受损,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都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保安服务的内容,物业管理公司据此对业主负有人

物业管理法规问答题

一、名词解释 1、物业管理法规: 2、物业管理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对物业管理中某一类具体关系或某一具体活动进行调整的行为规范。 3、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是指由国家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在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中主体相互之间形成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4、物业管理法律责任: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民事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自己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行为应该承担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和不利性的法律后果。 5、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酬金制: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7、包干制: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有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8、管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10、物业管理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相互之间在物业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活动中,因对同一项与物业有关或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有相互矛盾(对立、对抗)的主张和请求,而发生的争执。 二、简答: 1.什么是物业管理法规?其调整对象有哪些? 2.请说出10个你熟知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1、《宪法》 2、《民法通则》 3、《物权法》 4、《物业管理条例》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6、《城市异产毗连房地产屋管理规定》 7、《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8、《住宅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9、《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0、《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6.试述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结构。 (1)假定——物业管理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 (2)处理——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核心。 ( 3 ) 制裁——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保证。 9.简述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其主体有哪些?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者缺一不可,故称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业主(2)非业主使用人(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4)开发商(5)物业服务企业(6)物业管理协会(7)行政管理部门(8)其他相关机构 13.物业管理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素有哪些? (1)存在法律责任主体(2)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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