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继续履行的性质与适用_李亮

合同范本之土地租赁合同代理词

土地租赁合同代理词 【篇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向法庭陈述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一,本案中讼争的焦点问题是该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否就应当必然作为无效合同处理?被告认为,这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如果简单机械的套用法律的某些规定处理案件,不仅会与立法的初衷相悖,而且也违反了活跃农村经济鼓励土地承包流转的国家政策。按照一般的理解,所谓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的民主议定原则,指的是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进行发包事项时,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村民会议的民主议定并取得村委会议的多数通过。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中的民主议定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最高法院相关解释,均先后对民主议定原则作了确认。 然而,问题又同时出现在最高法院1999年《规定(试行)》的第25条。该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2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于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该第二款又规定:“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 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以下对第二款称之为“但书”)。至此,民主议定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产生了变数,也即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并不必然无效,符合“但书”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的,仍然得以维持效力。 问题的进一步产生,是2002年8月颁布、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进一步确认了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民主议定原则,但未采纳最高法院《规定(试行)》中的“但书”内容。但是司法实践中也会碰到大量的承包合同纠纷,由于农村的现实情况,村民会议难以召集,村民会议的记录不规范,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等

合同继续履行裁判规则10条

合同继续履行裁判规则10条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1.供货方已经依约生产,合同不继续履行将使其遭受重大损失的,法院应当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华锐公司未接收的9套塔筒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凯明公司在交货期间内交付这9套塔筒,不构成违约。其在依约投入巨资生产出的塔筒若不能出售,将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华锐公司行使合同终止权的条件未成就,擅自终止合同不发生终止的效力。华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契约严守和契约公正的原则,其关于尚未交付的9套塔筒不应再交付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判令华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索引:案例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2.当事人之间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确定,但其他附随义务等未达成一致意见情形,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补救,并不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障碍——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已就合同项下房屋的位置、面积和价款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蜀都实业公司已向讯捷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讯捷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定金,虽然当事人之间在讯捷公司是否应向蜀都实业公司支付使用案涉房屋的场地占用费并承担房屋买卖的全部税费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双方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确定的情形下,上述争议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补救,故并不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障碍。而且,如前所述,在蜀都实业公司与迅捷公司之间,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故讯捷公司主张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索引:案例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3.政府公告注销了作为涉案土地不动产物权证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并未改变涉案土地的权属状况,涉及该土地流转义务的履行不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汪志国、钟长汉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00年12月28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 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 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截止2002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 1、“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2、我国法律在提到房屋权利或权利证书时,常常是同时提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在理解“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提法时,应当理解为指“房屋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特别是以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有与“房屋的产权”相近的提法,都是指包括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等。 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

继续履行合同催告函

继续履行合同催告函 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委托律师发催告函,发催告函可以保全证据作为你主张权利、延续诉讼时效的证据,那么,下面是人才给大家收集的继续履行合同催告函,供大家阅读参考。 致:孙xx先生 我司就与您的居间合同(亦称“中介合同”)纠纷事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郑重致函:因您与徐小姐已达成房产买卖合意,徐小姐作为买方,您作为卖方,我司作为中介方,于xxxx年6月13日共同签订三方协议:《二手楼买卖合同前程远扬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二手物业买卖协议书》,合同约定:您向徐小姐出售位于河源市源城区沿江东路18号恒基大厦雅江轩1704单元,约定成交价为25万元,过户费及中介费15500元由您与徐小姐共同承担。因一方原因(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等) 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除需向买卖的另一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外,还需承担5000元中介代理费。 合同签订后,您与徐小姐均依约向我司提交了房产过户的相关材料,但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过程中,因您存在双重户口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故徐小姐要求退还定金,待您注销了其中一个户口(身份证)后,徐小姐与我司多次催促要求重新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您以各种原因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拒绝重新向我司提交房产过户的相关材料,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该合同并不因您户口的注销而失去效力,并且您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依据三方合同约定,您应该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中介费、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违约责任。 请您尽快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诚望你在收到本函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我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就您的违约行为追究您相应法律责任,并就我司可能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向你追偿。 特此函告,望你慎思并妥善对待。 XXX公司 xxxx年8月19日 致:XX先生 广东xx律师事务所系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国注册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本所受XX(以下称委托人)之托,指派颜xx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处理委托人与您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宜,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郑重致函:

租赁合同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委托,指派XX担任其与被告XX 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结合相关法律和法庭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依据《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都应遵守。 二、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租义务,但是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其行为已经违约,根据《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226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支付应付租金。 三、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

额的计算方法。”双方在合同第5条中约定“如承租方逾期不能支付租金,则需按应付租金的日千分之三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金。 四、被告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护理费,并按约定的价格赔偿丢失物资的相应价款。 依据《合同法》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在租赁合同第6条中约定:租赁物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租赁物应妥善保管,扣件、顶丝使用后要清理擦油,租赁物退还时有损坏、丢失、保管不善等问题,要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赔偿或承担维修护理费。被告使用租赁物后未按约定清理擦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清理上油费;因被告保管不善导致租赁物丢失,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告应当承担租赁物的运费 双方在合同第3条中约定:交货方式为承租方自提,合同期满,承租方负责将租赁物送至出租方仓库,并按要求摆放整齐,运费杂费由承租方承担。 综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愿法庭支持! 此致

继续履行合同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YX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海淀区海淀中路15号远中悦来酒店三层3XX室邮编: 法定代表人:赵YJ电话: 13910190XXX 被申请人:盛捷XY(北京)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海淀中街15号3层0XXX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吴XJ电话: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ZGC-01032010),履行期限至2020年5月1日。 2、请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开具最近五个月房屋租金发票,发票金额545000元人民币。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2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ZGC-01032010),约定:被申请人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5号3XX室出租给申请人作为办公营业使用,申请人也可对外转租,租赁面积2557.3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五+五年,第一个五年的房屋租 赁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租金为第一年至第三年,每月租金总额人 民币100000元,第四至第五年每月租金人民币108000元。合同还约定申请人如在第一个五 年期没有违法、违约行为,第二五年期有优先续租权。另,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将两间 小屋也出租给申请人,小屋租金为每月1000元人民币。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依约履行合同,第一个五年期内没有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双方合作 平稳顺利。2015年5月1日第一个五年租赁期结束,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提出续租申请,被 申请人同意按原租金标准履行第二个五年期合同,申请人继续向被申请人缴纳租金,被申请 人继续收取租金并提供租赁房屋,2016年3月初被申请人口头通知申请人要对外出售房屋, 终止第二个五年期合同,并对申请人缴纳的租金不开具租金发票。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 买受方信息,及买受条件,以便决定是否行使优先权,被申请人拒不提供,且不同意继续履 行第二个五年租赁期,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合同被申请人对外出售房屋应当 提前6个月通知申请人,且根据“买卖不破租赁”民法规则,即便被申请人对外出售房屋,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二个五年期租赁合同仍然应当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第二个五年期合同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因为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后是 按照五+五期限装修和对外转租的,第二个五年期是申请人回收成本并产生利润的期限,且 申请人对外转租基本上也按照五+五模式操作,如果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人高昂装修费用无 法摊销,且面临第二承租人巨额索赔。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所请。 此致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_买卖合同原告的代理词范文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诉湖北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参加了原告诉被告湖北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下称“本案”)的诉讼,开庭前我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2014年X月X日的开庭,对本案事实已有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在2011年X月X日前将设备运至第三人公司(本案第三人锡林郭勒盟XXXX有限公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认定。 第一,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要求原告在2011年X 月X日前将设备运至第三人公司,如未能按时履行的,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设备真如被告所述没有按时送到目的地,那么被告缘何既没有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向原告催货,更没有提交原告设备未按时到达以及其向原告催货的证据?可见,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第二,原告提交的《XXXX运输协议》中,原告明确要求物流公司在2011年X月X日将设备送至第三人公司,并且约定了严厉的逾期送达惩罚措施,目的

就是确保设备能按时到达目的地。根据汽车运输一般常识,从深圳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的汽车运输时间在5到6天,从汽车发车时间来看,运输设备的汽车在2011年X月X日从深圳出发,最迟一周时间就能到达目的地,即在2011年X 月X日可到达第三人公司,这个时间与协议约定相吻合,也与调解书中要求时间相吻合。 第三,上述两份证据再结合原告提交的《发货函》、《物流结算凭证》、《物流发票》等证据来看,该五份证据形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完整证据链,虽然不能明确原告 设备具体在哪一天到达第三人公司,但足以证明原告在2011年X月X日前已将设备运送至第三人公司。被告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原告无证据证明设备在2011年X月X日前送至第三人公司,是不顾事实的狡辩,且被告也未提出任何证据来反驳。因此,原告提出以2011年X月X日作为设备抵达第三人现场的时间,并以此为依据计算18个月设备质保期,应属合情合理合法,请法庭依法采纳。 第四,退一步来讲,即便不以2011年X月X日作为设备到达的时间,那么根据庭审来看,由于被告均认可原告提交的两份《工作联系函》,如果以上述函件中列明的时间作为设备到达现场的时间(即2012年X月X日),并以此来计算18个月质保期的话,那么质保期的到期时间为2014年X月X日,此时质保期也早已过期,被告同样须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因此,无论以2011年X月X日还是以2012年X月X日作为设备到达现场的时间,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

论破产法上的合同继续履行范本

破产法上的合同继续履行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新破产法第18条在《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基础上,就合同继续履行的程序、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在实务中对破产法上合同继续履行的价值判断、履行要求、法律效果等仍值得深入研究,本文就此作一粗浅探讨,望抛砖引玉,各抒高见,以利相关实践问题的解决。 一、合同继续履行的价值判断 (一)继续履行的合同范围。“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从民商法的角度而言,包括:1、破产企业负有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的单务合同;2、破产企业未履行但对方已履行的双务合同;3、破产企业已履行但对方未履行的双务合同;4、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破产上的合同继续履行仅特指上述的第4种情形,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和他人订立的、双方均有权利义务,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一方履行完毕而另一方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的合同,均不涉及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问题,仅债务人一方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据此申报债权;仅对方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管理人可以要求清偿债务。只有在双方均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依法决定继续履行还是解除。 (二)合同继续履行的价值判断。管理人依据什么样的判断标准和价值目标,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实质是一个不同政策目标之间的权衡问题,“如何决定破产情况下合同的处理方法,首先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一方面是在破产情况下坚持一般的合同法;另一方面是有些因素表明有必要干预那些既定的合同原则,对于这两者,应如何权衡其彼此的相对重要性。有些相竞利益可能需要加以权衡,以确保在一般公共政策、破产目标和商业关系具有可预测性的必要性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①对这一问题,我国新破产法的政策是将公共政策和破产目标置于优先地位,基于此,笔者认为,管理人决定未履行完毕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必须坚持以下两大原则: 1、破产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尽可能地满足债权人最多比例的清偿要求,是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管理人最大限度的收集、聚拢债务人的财产,维护破产财产保值和增值,是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要求。管理人在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作继续履行的决定时,必须以追求破产财产的价值维持和增值为目标。不能达到这一目标,继续履行的决定不能作出,否则就违背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管理人的职责。合同继续履行对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具体标准怎样呢?笔者认为:第一,这种继续履行必须有利于破产财产的增加或者保值。如果管理人的继续履行合同决定,不仅没有增加破产财产,反而减少了,这种权利的行使就是失败的,毫无意义和价值的。第二,这种继续履行必须有利于破产财产的降低毁损、灭失的风险,这在一定意义上是保证了破产企业的安全。如破产企业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车辆、房屋保险等,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向保险公司继续支付保险费,一旦车辆被盗或被撞等,或房屋发生火灾、地震等,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否则出现意外,破产财产将受到损害。第三,这种继续履行必须有利于破产财产的损失减少,比如开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被告代理词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被告代理词 股权转让在企业股东中是非常常见的,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内容的不协调导致股权转让过程中遇到股权纠纷问题,股权的纠纷一般来说都是由于经济问题引起的,如果不好好解决的话很容易导致自己受到经济损失,遇到股权纠纷的话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被告代理词就是我们必须要写明的文件。 ▲权转让纠纷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案号:(20xx)穗x法民二初字第xxxx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和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就xxx与xxx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指派xxx律师和xxx律师办理案件的诉讼及相关事宜。开庭前,我们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进行了必要的调

查取证,分析了案件中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现根据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xxx与xxx于20xx年x月xx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xxx已经按照双方于20xx年x月xx日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善意履行完毕《股份转让合同》项下义务。 (一)20xx年x月xx日《股份转让合同》约定:xxx 以人民币xx万的价格购买xxx在广州市xxx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合同就交易标的、合同履行方式与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管辖等事项达成明确约定。该合同全面表述了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图,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没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二)20xx年x月xx日《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为《股份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其目的在于便利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该补充协议使得xxx能够按约定履行20xx年x月xx日《股份转让合同》项下的转移股权的合同义务。 (三)一方面,须从《股份转让合同》与《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的签订背景、合同目的和二份合同的关系出发,从整体上判定xxx和xxx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xxx 按约履行《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项下义务,完成股权工商

催促履行合同律师函

催促履行合同律师函 以下是小编整合的《催促履行合同律师函》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致:XX先生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系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国注册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本所受XX(以下称委托人)之托,指派颜宇丹律师(执业证号:14403XX11877782)处理委托人与您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宜,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郑重致函:委托人于XX年11月10日与您签订了《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NO ),合同约定您向委托人购买位于深圳市XX区XX栋X单元XX单位房屋,房屋产权证为:深房地字第XX,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总房价为人民币 XX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您依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X万元整。 你们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买方须于XX年12月11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之外的首期款人民币X拾万元整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帐户,卖方须依买方或第三方的通知前往约定的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但据委托人所述,您和第三方至今没有通知委托人前往约定的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监管手续。虽经委托人多次催促,您仍拒绝履行该项合同义务,并于XX年12月14日正式通

知委托人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您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首期资金监管手续,否则根据你们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十二条的约定:“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违约方支付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或承担定金罚责。”委托人将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 现依据委托人的要求,请您尽快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诚望您在收到本函后的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法律手段就您的违约行为追究您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您追索。 特此函告。望您慎思并妥善对待。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宇丹 XX年12月16日 孙xx先生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_0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_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原告XX刷委托及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XX><北京>0<><运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案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XX?11号):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白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本案原告刷卡乘坐被告运营的 8路公交车时,与被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约定地点。在乘运路途中,该车辆发生两次强烈的颠簸,造成原告重伤(腰1爆裂骨折并神经元损伤),损失巨大,原告有权选择违约之诉向法院起诉。 二、关于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诉意见》40条,其它组织是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本案乘运合同约定的承运车辆是京XXX,该车辆由北京XX涪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故,北京X*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三、关于本案的责任”认定问题。 本案被告很有可能以白己无事故责任”来进行抗辩,但事故责任属侵权责任,本案原告所明确追究的是违约责任。 对侵权责任,法律上主要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对违约责任,法律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以过错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即便当事人没有过错,只要法定条件具备时,也要承担责任,这在〈〈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中就很明确。该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有关违约的一般性规定,其中并未将过错列入违约的构成要件中。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 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

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律师函范本

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律师函范本 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律师函范本 致:XX先生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系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国注册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本所受XX(以下称委托人)之托,指派颜z丹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处理委托人与您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宜,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郑重致函: 委托人于2010年11月10日与您签订了《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NO ),合同约定您向委托人购买位于深圳市XX区XX栋X单元XX单位房屋,房屋产权证为:深房地字第XX,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总房价为人民币XX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您依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X万元整。 你们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买方须于2010年12月11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之外的首期款人民币X拾万元整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帐户,卖方须依买方或第三方的通知前往约定的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但据委托人所述,您和第三方至今没有通知委托人前往约定的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监管手续。虽经委托人多次催促,您仍拒绝履行该项合同义务,并于2010年12月14日正式通知委托人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您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首期资金监管手续,否则根据你们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十二条的约定:“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违约方支付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或承担定金罚责。”委托人将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 现依据委托人的要求,请您尽快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诚望您在收到本函后的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法律手段就您的违约行为追究您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您追索。 特此函告。望您慎思并妥善对待。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颜z丹 20 年月日 感谢您的阅读!

合同继续履行的法律意义

合同继续履行的法律意义 合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特定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为违约救济的方式之一,一直为我国合同法律所确认。合同继续履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继续履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合同法》第107条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是在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义务时,由法律强制其继续履行该义务,因而为法的强制,属于责任的范畴。(2)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其适用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而不需要以其他违约责任是否能够适用为前提条件。 2.合同继续履行的内容是强制违约方交付按照合同约定本应交付的标的。 3.合同继续履行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或者延伸。在《合同法》的履行原则中,常常强调实际履行原则,即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权利义务,而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合同的实际履行。实际履行,首先是当为意义上的正常履行,即当事人自觉地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使合同目的得到正常实现。合同的正常履行固然是常态,而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现象也在所难免.在合同目的不能得到正常实现时,强制实际履行不失为一项对实际履行原则的补救或者补充,是实际履行原则的一种延伸。 4.合同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罚则并用,但不

能与解除合同并用。《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适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作为解除合同,就是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也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是完全对立的补救方法,两者不能并用。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 经过法庭质证、调查以及法庭辩论,本承办律师兰霄就本案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一、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先履行通知解除合同的义务才能提出解除合同,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定。 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并结合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藉此“通知”应当作为合同解除之诉的前置条件。而本案中,不论被上诉人(张秋文等)是否具备合同法中规定的约定或法定解除权,即使该解除权业已成就,解除权人(即被上诉人)都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合法有效的方式送达上诉人(农新建、四明公司)。但是通过法庭调查,截至一审起诉前被上诉人始终未曾有过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被上诉人诉请解除合同不合法。 二、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该权利的行使应受三个月除斥期间的限制,逾期则解除权消灭。 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前述“合理期限”代理人认为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予以裁判适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2、结合本案,第二次《补充协议书》约定的最后还款付息的期限为2013年6月30日,但是该在期日之后上诉人(农新建)已经明确表明了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并且愿意承担利息,被上诉人(张汉文)也多次和上诉人一起吃饭谈事,但直至一审起诉前被上诉人均未明确表达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由此可推知被上诉人以其事实行为表示了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综上,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时已经超过三个月的除斥期间,解除权消灭,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三、案涉合同约定之解除条件不明确且有歧义,应当视为未约定,被上诉人当然不具备合同约定解除权。 我方认为根据第二次《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如果到期乙方不能支付欠款及利息,甲方有权收回房地产”。按照该条款的表述,极易产生歧义,容易理解为“到期既不支付欠款也不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即欠款、利息两者都不予以支付),甲方有权收回房地产”。上诉人正是对该条款作此理解并结合被上诉人的事实行为表现,有理由认为只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承担了支付利息的义务,则甲方不会解除合同收回案涉房地产。藉此,我方认为该条款约定之合同解除条件不明确,当然不能成就合同解除条件。 四、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合同解除条件并

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范文.docx

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xxx恒衍达律师事务所接受xxx某机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韵律师担任xxx 某机电公司诉xxx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我在查阅案件的相关证据及听取了庭审的情况后,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您参考: 9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有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烤灯,合同价款为444000元,交货日期为 11月15日。但原告依被告要求制作出合同标的物后,被告既不接受货物也不支付货款,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毫无诚信可言。下面我针对本案庭审中所归纳的2个焦点问题发表几点代理意见。 一、本案系争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 (一)系争合同已经依法成立。理由:原被告是以xxx方式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该份合同共有十七条,包含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所规定合同的一般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可知,本合同虽然是xxx合同,但也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被告在庭审中亦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 系争合同不仅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条款,同时对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清楚明确的约定,如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系争合同清楚明确地约定了合同标的物为顶置式移动烤灯8台、落地式移动烤灯

8台,且约定了烤灯功率为3.3kw带温控。由此可知,该份合同完全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故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该份《工业品买卖合同》自盖章之日起已经依法成立。 (二)系争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当然生效。该份合同的第十六条载明:本合同自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合同附件《采购技术要求书》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明确约定,该附件第一项总述明确约定:本规格书……,作为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的技术依据。我认为合同附件作为合同成立后双方履行的依据虽然没有被告的盖章但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被告故意在附件上不盖章拖延合同履行的时间且不付预付款的行为实际都是在主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的违约行为,被告在庭审中以附件没有盖章而否认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事实上该《采购技术要求书》是被告处采购部员工孙某通过xxx 和xxx在线传输的形式发给原告的,原告在被告发来的采购技术要求书上盖章后回传给孙某,显然双方已经对烘烤器的技术要求达成一致,之后被告还发给原告xxx省xxx市中兴汽车厂修补室断面图供原告参考并制作烘烤器。开庭时被告否认上述事实很显然是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法庭可以找被告处员工孙某调查核实,如果孙某有虚假陈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烤灯,原被告在合作中形成了特有的当事人交易习惯。原告与被告还签订过2份类似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均为烤灯,合同附件烘烤器采购技术要求书均是被告处采购部员工孙某xxx给原告的,而被告从未在合同附件上盖章,也未要求原告盖章。采购技术要求书在格式、条款上均与系争合同附件一致。被告在这2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从未先行支付预付款,付款方式都是在原被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做了实际变更,即在交货后一次性支付

房屋买卖合同代理词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们接受原告常彬的委托,就原告常彬诉被告茂锡企业有限公司、浩腾企业有限公司、盛茂企业有限公司、金绩发展有限公司、实盈投资有限公司、万采有限公司、佳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被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担任原告的代理人。现综合本案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以下简称“《定金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定金协议》的约定履行。原告积极合理履行《定金协议》,不存在违约情形。而七被告存在违约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2011年7月27日,在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方”)的撮合下,七被告代理人吴海城持委托书与原告签订了《定金协议》。七被告代理人持有委托书,且代理签约行为在委托期限内,故其代理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七被告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另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定金协议》的内容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金协议》有效。 《定金协议》第8条约定:“定金200万元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由原告直接支付给经纪方,剩余150万元整在七被告办理完成出售房屋委托公证及董事会决议书后,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当日支付给经纪方”;第9条约定:“如因七被告原因导致未签约,七被告应赔偿原告双倍定金”。原告已依约支付了200万元定金。现七被告至今未办理完成出售房屋委托公证及董事会决议书的工作,系明显对《定金协议》的违反,该行为直接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故原告要求七被告赔偿原告双倍定金的诉请并无不当。 二、原告至今未收到七被告的出售房屋委托公证及董事会决议书,该事实应当得到法庭的采信。 作为本次交易的经纪方,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全程参与了《定金协议》的签订及履行。由于交易标的额巨大,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采取经纪方资金监管的方式进行资金交付。同时,就重大通知及协调事项,也均系经纪方出面牵头完成。鉴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对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的规定,《定金协议》中七被告的违约行为,经纪方也向原告及时进行了报告,但因七被告恶意拖延,协商无果。 至于原告未收到七被告的出售房屋委托公证及董事会决议书的事实,由于原告在本案中不可能也没有能力至全国的公证机关、快递机关调取全部的七被告是否进行过出售房屋委托公证事项、及董事会决议书的快递送达事项。而七被告是否进行过公证委托,在哪个公证处进行过委托;是否送达过董事会决议书,在哪家快递公司办理的送达手续,则应当是一清二楚。由于七被告是否办理完成出售房屋委托公证及董事会决议书,是否存在违约情形,是决定本案事实的关键,而原告对此存在客观举证能力的问题,七被告可以及其容易地完成此事实的举证。因此我们认为,应当适用《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由七被告举证证明。恳请法官适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三、针对七被告向原告发送的《终止交易通知书》,原告认可交易终止,但不认可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范本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范本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内容应该包括:原告、住址、委托代理人、被告、案由。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XX元人民币。3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合同签订之后,并不意味着这个合同就能顺利的进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违约情形,在这样的情形下,没有违约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那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起诉状该怎么写?今天,小编给大家写了一个范本,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民事起诉状 原告:于XX 女汉族19X年X月X日生XXXXX生物科技发展以公司 住址:XX区XX北里X楼XX居室 委托代理人:李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65

被告:胡XX 男19XX年X月X日生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经理电话:139XXXX 住址:X楼15X室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21260元人民币 3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通过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日签订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私有房产一套。合同约定:房产位于XX区XX大街15号楼X栋XX 室;建筑面积70.70平方米;房屋成交价为400000元人民币,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房屋无抵押(事实上有抵押);如发生争议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另,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月4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并由北京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见证。协议约定:由原告在2008年1月份自行支付给被告部分房款152000元用于被告办理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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