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配枪

关于人民警察配备和使用枪械的思考

——由“泰安1·04袭警案”引发的思考

2011年1月4日,山东省泰安市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袭警案,两名匪徒持枪向公安干警大肆行凶,光天化日之下杀害公安干警,并劫持包括警车在内的多部车辆,最终造成四名公安人员不幸牺牲、六人受伤,案件影响极其恶劣。3月14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建军死刑①。一审判决后,刘建军未提出上诉。因同案被告人刘建民提出上诉,4月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受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笔者作为刘建军的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庭审。笔者无意对案件本身进行过多的评论,仅就本案涉及人民警察配备和使用枪械的问题谈谈自己的意见。

在“泰安1·04袭警案”中,英勇的人民警察奋力追捕穷凶极恶的两名匪徒,甚至不惜以牺牲生命为代价,最终成功抓获持枪行凶的犯罪嫌疑人刘建军。令人感到沉重的是那些逝去的“泰山勇士”必竟是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可歌可泣的壮丽篇章。感动和遗憾之余,我们应当反思,反思为什么人民警察在追捕过程中未配备和使用枪械?却以血肉之躯去搏击匪徒的刀和枪?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枪械的配备和使用是“武装性质”最有力的阐释。提及人民警察,我们难免想起大沿帽、警服,更重要的是还有枪,警服和大沿帽象征正义,枪代表的是维护正义的力量。枪,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正义之剑”;枪,是警察的“第二生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均规定人民警察可以配备和使用枪械,且这是警察区别其他公务人员的重要标志之一。人民警察配备和使用枪械既是现实之必须,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但“泰安1·04袭警案”的发生,让我们清醒看到了目前公安机关在枪械配①共同持枪行凶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刘鲁民在案发过程中被刘建军枪杀。

备和使用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和隐患,为什么我们的人民警察常常在“枪到用时方恨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宏观层面的意识误区。人民警察是和谐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承担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和谐建设的重要职责,人民警察在日常工作中配备枪械将严重影响其联系群众、深入群众,容易使群众对人民警察“畏而远之”,破坏警民关系。因此,公安机关普遍认为日常工作中无须配备枪械。

2、立法层面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及全面的问责机制。无论是《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还是《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在立法用语上均使用“可以配备”、“可以使用”等笼统的规定,而没有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人民警察应当配备并使用枪械。1996年颁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有17个条文,规定笼统且不够细致,至今也未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同时,立法上细密规定了人民警察违规使用枪械的法律责任,而没有规定不合理限制或影响枪械正常使用的法律责任。现有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浙江省、河南省、广东省等,也都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械进行了严格限制。

3、有些公安机关错误的将“严格管理”执行为“零使用”。实践中,有些公安机关因人民警察配备和使用枪械可能产生的问题和麻烦,缺乏对公安干警在使用枪械方面的信任,机械执行“五条禁令”,在日常管理中普遍采用“三铁一器”、“双人又锁”等措施,并就枪械的领用设置了繁琐的审批程序,但缺乏相应的应急配备和使用机制。也有一些公安人员为避免配备和使用枪械不当造成的麻烦,而不愿在工作中配备枪械,特别是在目前这种由网络舆论非良性互动导致的“舆论暴力”屡见不鲜,公安干警为避免自己陷入“舆论漩涡”,索性就能不配就配、能不用就不用。这种“因噎废食”的枪械使用态度,严重影响了枪械在打击、威慑犯罪方面应有的作用。

4、人民警察缺乏必要的枪械使用训练。警力不足是当前公安系统存在的一个普通性问题,人民警察忙于工作、累于工作,公安干警辛劳成疾的例子不胜枚举。因此,人民警察很难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专门的枪械使用训练,这直接导致人民警察对配备和使用枪械的“疏远”。

人民警察不配枪、不用枪,那么,在危急时刻,他们拿什么保护民众甚至自己的安全?拿什么去捍卫法律的尊严?拿什么去伸张社会正义?人民警察枪械

的配备和使用不到位,不但使犯罪分子更加嚣张和张狂,也使得人民警察在打击犯罪中往往不惜“舍生取义”。类似泰安的惨案,随手“百度”一下“袭警案”,便搜出1620000条相关报道,我们完全不能因为广东普宁市、河北省霸州市、河南省禹州市等出现警察用枪杀人的恶性事件发生,而“杀鸡取卵”式的严格要求“刀枪入库”,以确保人民警察不再用枪伤及无辜。然而,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公安干警的枪口指向谁?是指向无辜群众,还是指向犯罪分子,完全不是枪决定的,是人,是人的意识决定的。诚如将军因担心和顾虑战士滥用枪支,而不向上阵的战士发枪,这是一个荒唐的逻辑。“拷贝”到人民警察配枪这一问题上,必将为这个荒唐的机械逻辑付出惨重的代价。

为保障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使其更好的履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职能,希望全国人大、国务院、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如下建议:第一、立法上,系统清理现行不合理限制人民警察配备、使用枪械的规定,制定严格、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枪支配发、保管和使用规范,完善对枪械配备、使用中涣散配用和不当限制的问责机制,建立上级公安机关及纪检部门对枪械配备和使用的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机制,真正做到应配尽配、能配则配、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的枪械配备和使用原则。

第二、严格控制人民警察的入职“门槛”,不断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在人民警察招录过程中,严格依照《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选拔思想政治觉悟高、作风素质硬、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人才充实公安队伍,杜绝将歪风邪气、逞强好胜等不良风气带入公安队伍。各级政府及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人民警察的责任意识,防止警察利用枪械宣泄情绪、报复社会,切实管好“枪口”的指向。

第三、加强对枪械使用方面的业务训练。这里的训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人民警察对枪械使用技能的训练,使人民警察更加熟练的学枪、用枪、护枪;第二是枪械配备和使用法律、法规等法律知识,使人民警察在配备、使用过程中,清晰准确的判断如何正确使用,抛弃因顾虑枪支不当使用而造成的思想“包袱”。从根本上说,如果平时缺乏严格的训练,下发的枪械只是为了一时应急,那么在抓捕罪犯执行重大任务或是遭遇突发事件时,仍然难以形成实在的战斗力。

“泰安1·04袭警案”留给我们太多对逝者的追思、更多对人民警察的敬意,

痛定思痛,我们应当如何保障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又如何有效防止人民警察因枪械的不当使用而伤及无辜?回答这个问题,应超出对个案的情感纠葛,理性而冷静的进行制度的改革,废除和清理对人民警察配备和使用枪械的不合理限制,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广泛重视。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 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 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 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 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 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 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 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 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 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 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 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 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 其他职能部门。

关于警察枪支使用行为的法律分析

关于警察枪支使用行为的法律分析 2014年4月份起,一线城市的警察开始配备枪支。枪支使用本是警察的一项权力,但媒体却对警察枪支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滥用争论不已。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安全和公共秩序,合理规范枪支使用,我们应不断发现警察枪支使用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不足,及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标签:警察;枪支使用;不足;正当化 近些年,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明,犯罪的工具也越来越先进,暴力犯罪毒品犯罪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不可预计的危害。为了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暴力恐怖犯罪,有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一线城市的警察开始配备枪支。 一、现实警察枪支使用行为存在的问题 现实中警察违反职权滥用枪支行为,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警察使用枪支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在和他人发生冲突过程中滥用枪支,昆明蒙自枪案,某县公安局民警酒后开车找朋友,路上和潘某发生冲突,情急之下连开三枪,潘某抢救无效死亡。在和他人发生冲突的时候,警察作为秩序的维护者,没有起到维护秩序的作用,反而只图一时的畅快,用手里的武器造成了更加混乱的局面。他将配备枪支的职权当作了个人耀武扬威的工具,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警察枪支使用的技术不当 2014年5月30日,云南曲靖罗平县的白龙潭村。事因邻居李老六抱着一块大石头,砸坏了陈学广围栏的一角,陈学广和李老六理论。谁知浑身散发着酒气的李老六转身回家拿了刀,见此陈学广报案,在警察做笔录的过程中,在场的其他人借酒滋事,对现场的民警进行围攻、辱骂和殴打。当事人陈学广的哥哥陈学理拒不上车,并与民警杨某某发生撕扯,导致民警鸣枪示警后仍握在手中的枪支走火击中陈学理,后陈学理不治身亡。警方解释枪支击中目标是走火导致。 在案件的情形下,在场警察应该使用枪支鸣枪示警给周围人警告,维护现场的秩序,但枪支的使用技术不当,发生走火造成他人死亡,在应该使用枪支的情况下,出现了超出职责的法律责任。这反映出现实中警察枪支使用能力的两个不足的方面:一個是技术上,平常训练的比较少,配备枪支的人员使用枪支的技术没有达标;另一个是心理状态上,平时训练的很好,但是在需要使用的场合没有了平时的标准。 二、警察枪支使用出现问题的原因

公务用枪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公务用枪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摘要:枪支是公安机关维护治安,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重 要武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中要严格有效地管住配枪 资格,落实管理制度,加强警务技能培训,增强民警自我保护意识,关注民警的身心健康, 加强队伍建设,为民警依法使用枪支, 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等措施, 严格管理, 落实责任,确保公 安机关公务用枪的使用。 关键字:公务用枪管理成因对策 公务用枪是指属于法定配枪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履行特定公务所需配备的枪支。公安警务实践表明,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枪支可以有效地震慑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护国家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反之,则不仅会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精神甚至生命造成伤害,而且还可能损害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和法律权威的至上性。由此看来,公安民警严格依法使用枪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事实情况却是在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上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务用枪在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刀枪入库、马放南山,警察不能用枪,公务用枪管理过死。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严峻,犯罪暴力化倾向越来越突出,公安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治安、刑警、交警等一线民警在依法执行勤务、处置警情时,遭受嫌疑人、醉酒人围攻殴打、妨碍执行

公务甚至暴力袭警等不法侵害事件时有发生,暴力袭击造成的民警伤亡数量居高不下。2011年1月4日,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入户调查了解一起涉及重大杀人案件情况时,遭到2名犯罪嫌疑人开枪射击,造成3名民警和1名协警牺牲,另有多名民警和群众受伤。2010年7月5日深夜,广东省揭阳市交警查缉一辆无牌雷克萨斯黑色小轿车并准备将车上嫌疑人带离时,嫌疑人突然向两名民警连开数枪,两名民警因执勤时未携带枪支,未能对嫌疑人还击,壮烈殉职。配枪岗位民警没有实际配枪,极大地降低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震慑作用,削弱了对重大突发案件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严重危及一线民警的生命安全。 (二) 违法违规、公权私用,警察滥用枪支与无枪的警察、名警牺牲负伤人数增加对比鲜明的是警察违法违规滥用枪支致人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2010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一名民警酒后因索要赔偿款与叶某发生争吵,遂掏出配带的手枪,开枪将叶某和其父母打死。2010年1月,贵州安顺一名民警在处理纠纷时肆意开枪,致两名村民死亡,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在以往办结的案例中,有的民警对打架斗殴后逃跑的嫌疑人开枪,有的民警在处置工地民工群体性事件中使用枪支等等。这些滥用枪支行为发生的原因是部分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将国家和法律赋予人民警察使用枪械的公权力用于解决个人恩怨,或无视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和条件,不能正确区分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支,什么情况下绝对不能使用枪支。这些涉枪案事件的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时佩带枪支、使用枪支和事后报告以及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人民警察,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配枪民警。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枪支,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公务用枪。 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 第四条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使用枪支。 第五条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六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行为受法律保护。因合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佩带枪支 第七条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 (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 (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 (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 (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 (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 (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 (一)进入北京市区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人民警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佩带枪支:

雅思写作大作文思路 警察是否应该持枪 why police should or should not carry guns.doc

雅思写作大作文思路警察是否应该持枪 why police should or should not carry guns 今天我们雅思写作大作文思路的文章来研究下警察是否应该持枪的问题。在这方面,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英国街头的巡警一般都不携带枪支,取而代之的是电击枪或者警棍这种非致命性武器。美国警察则普遍配枪。在一个枪支普及率超高的国家,如果自己不持枪的话,很容易在与犯罪分子的斗争中陷入劣势。中国警察则是平时不配枪,在执行任务的时候临时申请。任务结束后及时上交。不配枪有不配枪的好处。这样子不容易误伤,也容易活捉犯罪分子。但配枪也有配枪的好处,可以对犯罪分子产生足够的威慑,最短时间内结束他们的犯罪行为。小编搜集了一些相关的素材和思路,以供大家参考。 警察应该持枪 why police should carry guns Many criminals use weapons 许多犯罪分子使用武器。 The threat of a gun can deter criminals 枪支的威胁可以震慑犯罪分子。 Police officers can forces a criminal to surrender 警察可以迫使犯罪分子投降。 It is easier to arrest someone and avoid physical violence 更容易抓捕某人并避免肢体冲突。 The police may shoot violent criminals in self-defense 警察可能在自卫的情况下射杀暴力的犯罪分子。 They can protect the public 他们能够保护公众。 They can shoot an escaping criminal who poses a serious danger to the public 他们可以射击对公众造成威胁的逃跑的犯罪分子。 警察不应该持枪 why police should not carry guns There is a risk of accidents and mistakes

论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的思考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 本科生学年论文 题目:对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的思考 院系:警察管理系 专业:行政管理 学生姓名:蔡永跃 学号:119031215411019 指导教师:任莉桃

对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的思考 摘要:警察使用枪械是制止和打击犯罪需要,是保护公共利益和工民合法 利益需要,但近年来警察使用枪械过程中由于使用不当等一系列原因,导致了警察在枪械使用中产生了一些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究其原因却是复杂的,这就使我们不由得不对当代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的正当性产生思考。文章主要阐述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的定义和用途,在此基础上对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出现违法性的原因加以分析,并针对分析出的原因加以思考,探究出对于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我们如何才能运用的合理,合法,从而阐述出使用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权的正当性。 关键词:警察;警械使用权;正当性;违法性 Abstract:In our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the police due to improper use in the process of using guns and other reasons, led to the police in the firearms use some illegal behavior, and even crime, investigate its reason is complex, so we couldn't help not to think about the legitimacy of the contemporary police weapons to use police implements. The paper mainly expounds the police weapons to use police implements definition and purpose, based on this to the police weapons instruments use an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of illegality and analyses the reason of the thinking, explore out the police weapons instruments use how can we use reasonable, legal, and expounds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use of police weapons to use police implements. Key words:The police; To use police implements; Legitimacy; illegality 警察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义务,警察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所以在为了公权力的实施以及警察职责的履行,赋予了警察一些特有的权力,如:武器警械使用权,使用交通工具的权利,获得社会协助的权力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定事由,即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这一规定表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合法事由有两个方面,即具体事由和根本事由。具体事由是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根本事由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其中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2015)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

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

人民警察枪支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抢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第十一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警察手枪动态战术射击

试论警察手枪动态战术射击训练 摘要:我国公安执法实践证明,警察队伍手枪实用射击水平对整个警察队伍综合执法素质的提高以及警察自身伤亡的减少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我国传统的警用手枪射击训练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警察手枪实战的需求。因此,改革传统的警用手枪教训模式,探索出科学规范、训练效果理想的教训模式是当务之急。笔者就我院开展国际警用手枪动态战术射击训练的实践,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国际警用手枪战术射击训练 1 近年来,随着涉枪案件的增多,警察开枪射击制止犯罪遭遇突发性枪战的机率也日趋增多。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我公安民警必须练就一身过硬的射击本领,更好地保存自身,打击犯罪。 如果警察不具备过硬的射击技能,不但不能很好的打击犯罪,甚至还会给保护对象和自身带来不利。2002年5月31日,一位母亲抱着一名4岁的男童,在菲律宾帕西市的一个公共汽车总站等车,突然,一名看似精神有问题的男子手持冰凿上前将男童抢走。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和记者也随即赶到。一名电视台记者自告奋勇上前去和歹徒谈判,电视台摄像机追踪着眼前发生的一切。凶犯先后要求与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长及公共汽车一公司经理见面,均遭到拒绝。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被激怒的凶犯突然用冰凿狂刺男童背部。整个过程被全部摄入镜头,并直播出去。 现场的警察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情况束手无策,迟迟才开枪击毙歹徒。身受重伤的男童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但法医在验尸时惊愕地发现,男童身上除了5处刀伤外,身体内还有至少4粒弹头,其中一颗居然命中心脏,警察果然“枪法如神”。 事件结束后,警察局长当即被撤职,10名参与行动的警察受到了杀人罪的指控。菲律宾国家警察部队随即做出决定:命令部署在首都马尼拉地区的所有警察分批分期地参加一系列综合培训,避免男童被杀的惨剧再度发生。 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总统阿罗约6月3日向国民承诺,依法严惩开枪射中男孩的警察。 无独有偶,1999年5月10日四川省自贡市进行了一起人质解救战,案犯持刀窜入居民楼劫持幼儿逼迫其母到银行提款,其母亲趁提款之机报警,自贡警方初步拟定方案为,让其母从正门为案犯送钱,派精干警力从阳台潜入伺机捕歼案犯。刑警队长一声令下,行动按原计划进行,人质母亲在打开房门正准备给案犯送钱时,从阳台潜入的警察趁案犯注意力被分散之机果断开枪将案犯击毙,随即一民警迅速抱着被劫幼儿往屋外冲去,奔往医院。案犯被就地阵法,幼童也离开了人世。后经医生验尸,幼童身上有圆形致命孔洞,经鉴定系枪弹所致。这一起不成功的人质解救案就成为了建国以来首例因公安机关人质解救行动失败而导致公安机关负有15.1万赔偿责任的典型。 由此可见,警察手枪实践射击不但要善于抓住战机,敢打;更应具有较高精确度,善打。据有关资料显示,警枪在执行任务时,遭遇突发性枪战具有危险性大、时间短促、双方射击距离短等特点。战时周围情况复杂,对抗双方均处于一种互动的状态下进行射击。置身于这种情况的警察往往因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处于劣势,而犯罪分子是无所顾忌的,所以加大了警察使用武器的难度。那么如何提高警察在实战中进行动态射击的能力是

新时期基层治安管理工作中警民关系不信任问题初探

新时期基层治安管理工作中警民关系不信任问题初探 2014年宁波市新任警察训练大队六区队四班 摘要:相互信任的警民关系是群众工作的核心,是做好基层治安工作的重要保证。社会治安秩序差、执法不公正、警察形象差等问题是警民关系不信任的主要因素,只有认真解决群众对良好治安秩序的关切,用赤诚之心为群众排忧解难,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重建群众对警察的信任。同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机制上要维护警察的权威,保障警察的安全权益,使警察切实成为人民群众安全的保护神。关键词:治安管理基层工作警民关系信任关系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的一项基本职能。长期以来,人民警察在警力少、待遇低、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敢于直接面对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在执法环境恶劣的情况下,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怕苦累、甘于奉献,为社会稳定、群众安居乐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在基层治安管理工作中,群众对民警的整体评价不高,部分群众甚至敌视、仇视公安民警;基层民警也普遍存在缺乏职业自豪感、荣誉感,感觉不受群众尊重,不被群众理解。这种现状的直接结果就是警民关系不信任,这对基层治安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产生了阻力,应该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一、警民关系不信任的突出表现 警民关系应该是保护与被保护的鱼水关系,但新时期警民关系普遍的不信任,是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不和谐,突出表现在: 从公安民警层面来讲: 一是职业荣誉感、自豪感降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之前,警察是一个多么光辉的职业,他的出现代表的是正义与威严,让处于危难的人们就像见到救星,见到了光明和希望,多的是几分信服和感恩,让处于违法的人就象见到克星,战战兢兢,忙的是躲避,检讨自己,悔恨不已。”当前阶段,非因工作需要,基层治安民警大多不愿着警服外出,怕惹麻烦是一方面,另外也确实是不受群众待见。基层治安民警工作非常辛苦、付出非常大,但得不到群众认可,内心感到很苦闷,这种累更突出地表现为一种心累。 二是职业吸引力下降。从招警条件变化来看,学历要求有的从本科降到大专,年龄要求从25周岁放宽到30周岁。从军转干部就业选择来看,以前“脱下军装,穿上警服”,成为大多数优秀军转干部的不二选择,现在军转干部首选其他职业,选择警察职业更多的是为了有一个公务员身份的无奈。 三是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警察在面对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团伙作案的不法分子时,会受到人身威胁、家庭威胁,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敢管的问题。另外警察执法时,法律依据不清晰、不明确,很多时候靠警察自己去把握和领悟,周围遍布地雷,多干事多犯错,不干事不犯错,基层民警不愿主动作为的问题比较突出。由于不愿管、不敢管,加上现有体制问题,警察激励机制缺乏,干好干坏一个样,警察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质,不会管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从群众角度来看: 一是治安民警素质差、形象差。一些基层治安民警大腹便便,平时不看书,精神萎靡不振,按群众的话说就是“打又打不过,跑又跑不过,说又说不过”。另外不善于与群众沟通,走访群众更多的是为了完成任务,没有用心去体察群众的疾苦、关切和诉求,在心理上没有与群众交融到一起,没有真正走进群众心坎里去。个别治安民警执法办案能力差、执法粗暴,对犯罪分子奈何不了,害怕犯罪分子打击报复,却对弱势老百姓耀武扬威。 二是社会治安问题突出,治安民警不能有效作为。当前社会治安情况整体不好,基层派出所接处警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都是盗窃案件。面对群众对治安问题的关切,公安机关有警必接做到了,但更多的是一种形式,没有结果。治安民警破案率低,不能有效挽回群众财产利益的损失,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

警察手枪射击实战技能构成的基本要素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f6325300.html, 警察手枪射击实战技能构成的基本要素 作者:罗卫东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8期 [摘要]手枪射击实战技能是人民警察警务实战技能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结分析警察枪战特点和构成警察手枪射击实战技能的基本要素和特点,对于公安院校手枪射击实战技能训练以及在训练内容、项目设置、训练方式方法的选择上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警察手枪射击技能特点要素 作者简介:罗卫东,男,副教授,江西公安专科学校警察体育训练部,主要研究方向:警察战术教学训练。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持枪抢劫、劫持人质、武装走私、贩毒、爆炸、自制和贩卖枪支弹药等暴力犯罪案件明显上升,警察在执法中和犯罪分子发生战斗的可能性也越来越高了。手枪作为人民警察在执法战斗中,特别是在同持械、持枪、爆炸物和劫持人质等暴力犯罪分子的斗争以及警察突然遭遇犯罪嫌疑人的袭击战斗中进行威慑、打击犯罪分子和自卫最有效的武器之一,是其他警用器具所无法替代的。也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战训练的重要科目之一。因此,手枪射击实战技能的高低是警察在执法战斗中能否制止犯罪、制服犯罪分子,赢得战斗的最后胜利,达到保护国家、社会、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失,减少自身在战斗中伤亡的关键。 二、警察执法战斗中槍战的主要特点 警察执法战斗,是警察在执行和维护国家法律过程中与各种对抗法律的违法、犯罪活动行为进行的武装冲突或武力搏斗。警察在执法战斗中的枪战是警察与犯罪嫌疑人对抗双方在近距离内使用枪支进行的战斗。从这些年来警察在执法战斗中和犯罪分子发生枪战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警察执法战斗中枪战的主要特点有: (一)危险性大 1.涉枪案件逐年增加,抢夺、盗窃枪支,黑枪制造、贩卖等案件日益增加

浅析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

浅析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转载点击数:373 更新时间:2007-9-19 人民警察在和平时期担负着国家安危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为维护社会的稳定、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的安居乐业保驾护航。《人民警察法》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他们共同筑起了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堤。在许多人的眼里,警察职业是一种荣耀,是权力的象征,是国家的代表,是神圣的,也是不容被侵犯的。所谓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就是指人民警察在执勤当中,如何正确运用好法律法规、掌握好本职业务技能、发挥好自身体能素质,积极主动地完成好上级交付的工作任务,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到不法侵犯。据统计,2005年度全国共有49名民警被授予一、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48个集体荣立一等功;还有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在取得这些政绩的同时,却是409名民警因公牺牲,4078名民警光荣负伤的残酷事实。尤其是近年来,一线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受到推搡、殴打、辱骂、刁难、诬陷等袭警、扰警、诽警事件经常发生。在上述问题中,除有的违法人员被依法处理外,大部分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之下只能忍气吞声,感叹当前执法之艰难。据调查资料中显示中国警察人数仅占总人口数的万分之七左右,多的地方超不过万分之十,少的地方则达不到万分之五,警力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若按此比例计算,假如一个警察倒下了,岂不就等于把1000甚至2000个公民置于危险之中吗?每牺牲一位民警,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引起人民群众的深切缅怀,但是,并没有因此有效遏制民警在正当执法时遭遇侵害受伤甚至牺牲的势头。一个民警牺牲了,再隆重的追悼,再深切的缅怀,也挽不回警察的生命,毕竟社会的稳定、百姓的平安需要更多活着的人民警察。警察是人民的警察,保护人民警察,其实就是保护公民自己。分析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及其产生的根源,主要表现:其一:法治建设的“滞后”、行政权力的“干预”: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在袭警、扰警、诽警现象,它们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转型期心态。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更多地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了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现象产生的背景,他认为这是社会转型期多种矛盾集中,很多人的心态不够平和的表现。社会法治环境和公民法治心态的不完善。个人权利意识增长过快,拒不服从管理,围攻殴打暴力威胁伤害警察,这是对公共权利的一种蔑视。其产生的主要根源还是政府滥用警力,激起民愤。维护社会秩序、保持治安稳定,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天职,但前

论中国警察持枪问题

论中国警察持枪问题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使通讯变得越发便捷,我国对犯罪团伙枪支的管理也比以 前更加困难。犯罪团伙与警察持枪对峙的现象时有发生。警察抓捕逃跑犯人一般都是大规模出动,这样不仅劳民伤财,而且破案率比较低。而且警察站在与罪犯斗争的第一线,和罪犯经常进行直接对抗。由于我国警察不配枪,不敢开枪,使罪犯不再畏惧警察甚至直接威胁警察与人民群众的安全。针对以上公安工作中的问题,本文认真剖析了中国警察持枪问题并通过借鉴其他发达国家解决警察持枪问题的做法对我国警察持枪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警察持枪问题法律危险性法律法规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king communication more convenient, our country is more difficult to manage gun control in criminal gangs than in the past. Criminal gangs have been confronted by police with guns. The police capture and escape are typically large Numbers of people, not only for the poor, but also for the lower case. And the police are on the front lines of the criminal struggle, and often confront criminals directly. Because the police in our country are unworthy of the gun, they dare not shoot, so that the criminals no longer fear the police and even directly threaten the security of the police and the people. In view of the above problems in public security work, this paper carefully analyzes the Chinese police gun problem and by reference to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approach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police armed police gun problems provide some Suggestions to our country. Key words: police a gun problem risk laws and regulations 警察是一个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特殊职业。在21世纪的新形势下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存在的社会矛盾愈发激烈,违法犯罪行为与恐怖袭击活动进入高发时期,身为人民警察,身上肩负着维护社会安全。保卫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任,日常工作都是与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行为作斗争的第一线,随时都有暴力威胁和生命危险,正因为如此,警察的持枪问题需要我们特别的关注,如果工作中的矛盾处理不当,那么会引发更严重的警民矛盾。如果警察不能妥善保管枪支,导致枪支丢失,不但会对自身、家人、工作和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安全威胁,而且还可能导致警察的威望下降,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信任程度降低,不利于警察日后的办案,给警察形象抹黑,给人民群众造成恐慌与伤害。 一、当前中国警察配枪的问题及原因

雅思8分范文:警察配枪

雅思8分范文:警察配枪 不像其他国家,英国警察是不带枪的!有人觉得这样无法保护市民,也有人认为这样可以减少英国社会的总体暴力,谈谈你的看法. Unlike other countries, police in UK does not carry guns. Some think it leaves citizen unprotected. Others think it reduces the overall violence in UK society. Discuss. 正文关于警察配枪的八分作文! This should be a familiar scene in a Hollywood detective movie: an American police officer, armed with a pistol in case of a sudden strke from a misty corner, patrols a dark alley in search of the criminal element.In the meantime, his UK counterparts has to do the same job with merely a short baton in ha12 He is like a fearless knight fighting for honour against enemies armed with guns with only his lance. Naturally, the ending will always be unfavourable to him. Or the ending will always not be to the delight of the spectators.Police, as protectors of his people , should do what they can, and use whatever means they can, to keep people out of harm's way. But in the UK, police are on duty without carying a gun, which is a very bad idea. They are handicapping themselves.

现基层公安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

对基层公安工作的反思 ——社会学二区队杨水平通过本人在基层派出所的工作,使我充分认识到了公安工作的艰辛,也使我初步了解到公安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是值得我们共同研究和探讨的。面对现今形势下,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的日益兴盛,各方面的工作都迎接着新的挑战。基层公安工作更加如此:新情况和新问题的不断突显,尤其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随之而来的人口流动性增大,各种社会矛盾突显,客观上要求公安机关从多方面提供安全服务和安全保障,坚定的做好防范与宣传,要充分行使管理和监察的职能作用,推动和谐社会的深层次建设。而目前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实际与客观形势的要求很不适应,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体制与其承担的责任和任务不相称。目前公安派出所的领导关系是受上级公安机关和所在地街道(乡、镇)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然而在《行政法》上,派出所被称为派出机构,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体制上以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一般来说,在城市公安派出所直接受市局和分局的领导,与当地街道党委、办事处能够相互摆正位置,理顺关系;但是在农村这种双重的领导关系则带来了较多问题,其中主要是农村乡镇党委、政府把公安派出所混同于一般职能部门,派公安干警去做一些其工作职能范围以外的事情。一则牵扯了原本就很紧张的警民关系,影响了本职工作;

二则把公安干警推到群众的对立面,去充当当地政府的打手,以警察的身份和权力来解决农民群众落后的思想认识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很难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而且也不利于公安工作的开展,反之更会加深群众与政府间的矛盾。派出所一方面在当地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之下,许多问题要靠当地政府解决,难以推脱,处于比较矛盾的境地,让公安工作陷入被动之中。在实习中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如在2010年9月,蒲田村的村民聚集到镇政府闹事,政府部门对民众反映的情况久久不予解决,一出事,责任就都落到了派出所的头上。群众闹事,派出所固然有责任,但如果政府提前解决了群众的问题,就不需要一出事就到派出所找“帮手”。 二、业务管理范围与职责权力不统一。在基层派出所的实际工作之中,矛盾比较突出的是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按照公安派出所的工作条例规定,对发生的刑事案件,派出所只能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破案。公安部门《关于刑事案件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由发案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侦查”。实际上,近些年来,由于刑事案件的逐年增多,专靠刑侦部门根本无法胜任,派出所侦破的刑事案件占公安机关全部破案量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应当明确派出所有直接侦破刑事案件的权力,也不至于存在权力上的真空、工作上的一些不作为,切实的落实工作责任制。第二、内保工作的指导权。由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类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人私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大大增多,冲破了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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