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住房建设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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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7-2010)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引导和促进龙海市市房地产业“十一五”期间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龙海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1.2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1)

2、《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迎接国务院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查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06]45号)

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业“十一五”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建房[2006]52号)

5、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房[2006]58号)

6、福建省“关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稿)

7、福建省“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讨论稿)

8、《龙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9、《龙海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

10、国家和省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

第1.3条本规划以满足龙海市不同收入家庭合理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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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1.4条本规划是落实《龙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龙海市近期建设规划(2007~2010)》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对城市住房建设起着综合调控作用。

第1.5条规划区范围与龙海市近期规划范围相一致:

九龙江南港南岸:东起海澄东路,西至榜山洪厝路、南至紫云公园、北至九龙江南港,总用地约16.2平方公里。九龙江南港北岸:紫泥乌礁岛西起三十四路,东至三十三号路,南起环岛南路,北至三十五号公路,含临港紫泥修造船工业走廊。总用地约1.9平方公里。

总规划用地面积约18.1平方公里。

第1.6条规划期限为2007年至2010年。

第1.7条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应立足于龙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逐步建立符合国情和龙海市实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1.8条规划原则

1、保障和发展相结合。以保障为主线,合理确定住房建设规模和住房结构,在满足当地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逐步改善人们的居住条件。

2、统筹与集约。正确处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三者关系,根据能源、资源及环境方面的压力,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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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的住房建设规划目标,正确把握住房建设发展的长远目标与近期利益的关系,科学规划,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3、协调发展。房价水平与居民收入水平相协调;供给与需求要相协调;新增商品住房市场与存量住房市场相协调,满足多层次、多类型的住房需求。

4、可操作性。以现有政策为依据,在技术上与相关规划或计划相衔接,各相关部门的广泛参与,使规划更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第1.9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1.10条市建设部门、国土房产部门每年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1.11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

第二章住房现状分析

第2.1条龙海市区2006年现状人口16.8万人,建成区面积14.5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1586人/平方公里,现状居住用地511公顷,人均居住用地30.5平方米/人。200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00元,市区低保家庭1655户。根据现有资料测算,龙海市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为26.5平方米。

第2.2条龙海市已建设经济适用房小区一处,为锦龙小区(一期至五期),规划用地面积6公顷,住宅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总户数7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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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龙海市区近六年住房建设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1、龙海市近六年普通商品房住宅开发总量为38.81万平方米,竣工量为37.38万平方米,开发各类住房3345套。

近六年龙海市住宅开发建设情况一览表

年度住宅开发量住宅竣工量住宅套数

2001 11.74 8.62 728

2002 1.21 11.32 1072

2003 7.98 3.6 356

2004 4.42 1.89 144

2005 7.23 6.73 595

2006 6.23 5.22 450

2、存在主要问题:

2.1住宅的开发量较小,不能满足居民的居住要求,客观上也带动房价的上涨。

2.2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不足,达不到平抑房价的作用,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2.3住房套型面积结构比例不合理,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住房市场供应量不足;

2.4住宅用地开发强度普遍较高,特别是土地招拍挂制度实施以来出让的土地,开发强度普遍较高。

2.5居住项目分布不平衡,住房建设主要集中在石码片区附近,海澄、榜山片区住房建设发展缓慢,紫泥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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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展几乎为空白。

2.6随着龙海市规划区内限制村民自建房政策的逐步实施,“十一五”期间,龙海市住房需求将保持较大的需求,应加大居民住房的供应量。

第三章住房需求总量预测

第3.1条《龙海市区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及《龙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至2010年龙海市区总人口20万人。居住用地总面积569公顷,人均居住用地28.5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95%。

第 3.2 条结合以上目标,根据龙海市区居民收入水平、直管公房面积、户数及当地居民的实际需求等情况进行预测:

因人口增长产生的需求量约为96万平方米;

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带动的住房需求量约为38万平方米;

因旧房拆迁等原因产生的被动性住房需求量约为20.8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龙海市区住房建设用地总需求80公顷(含存量土地),龙海市区住房面积总需求154.8为万平方米。

第3.3条分类需求预测

根据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型住房的需求预测,保障型住房需求约17万平方米,占住房需求总量的11.0%,其中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量约3.4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需求约137.8万平方米,占住房需求总量的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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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住房建设发展目标及方针

第4.1条住房建设发展目标:

廉租住房保障双困及低保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第4.2条住房建设发展策略:

规划期内,龙海市区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当占总面积的10%以上,单套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廉租房占保障性住房比例为20%左右,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五章住房建设计划

第5.1条至规划期末,建设各类住房15290套,总建筑面积154.8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商品住房13070套,建筑面积137.8万平方米;建设保障性住房2200套,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其中廉租房600套,建筑面积3.4万平方米,占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的20%)。

各类住房中,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共109.27万平方米,占总量的70.6%,90平方米以上住房面积45.53万平方米,占总量的29.4%。

第5.2条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2007年,建设住宅3650套,住宅建筑总面积36.82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3100套,建筑面积32.63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550套,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含廉租住房150套,建筑面积0.85万平方米, 占保障性住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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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面积的20.2%)。保障性住房占全年住房开发总量的11.4%。

各类住房中,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共25.95万平方米,占总量的70.5%,90平方米以上住房面积10.87万平方米,占总量的29.5%。详见附表三

2008年,建设住宅4170套,住宅建筑总面积42.68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3600套,建筑面积38.38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570套,建筑面积4.3万平方米(含廉租住房150套,建筑面积0.85万平方米,占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的19.8%)。保障性住房占全年住房开发总量的10.1%。

各类住房中,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共30.3万平方米,占总量的71%,90平方米以上住房面积12.38万平方米,占总量的29%。详见附表四。

2009年,建设住宅3680套,住宅建筑总面积37.06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3130套,建筑面积32.81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550套,建筑面积4.25万平方米(含廉租住房150套,建筑面积0.85万平方米,占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的20%),保障性住房占全年住房开发总量的11.5%。

各类住房中,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共26.02万平方米,占总量的70.2%,90平方米以上住房面积11.04万平方米,占总量的29.8%。详见附表五。

2010年,建设住宅3790套,住宅建筑总面积38.24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3240套,建筑面积33.899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550套,建筑面积4.25万平方米(含廉租住房150套,建筑面积0.85万平方米,占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的20%),保障性住房占全年住房开发总量的11.1%。

各类住房中,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共27.0万平方米,占总量的70.6%,90平方米以上住房面积11.24万平方米,占总量的29.4%。详见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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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6.1条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应当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应当坚持土地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紫泥乌礁岛片区、海澄片区转移。

第6.2条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80公顷(含旧城旧村改造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69.9公顷,保障性住房用地为10.1公顷(含廉租房用地2公顷)。详见附表一。

第6.3条经济适用房供地安排

规划期内,建设经济适用房小区两处,远期在紫泥乌礁岛预留经济适用房小区一处。

1、石码经济适用房小区选址在在平宁路南延伸段与紫云路交叉口东南处,建设石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小区,总用地7.6公顷,住宅建筑面积约为12.75万平方米,分三年进行建设。

2、海澄经济适用房小区选址在海澄路与二十二号路交叉口东北侧,总用地2.5公顷,住宅建筑面积约4.25万平方米。

3、远期在南书路东侧,穿岛公路北侧预留紫泥乌礁岛经济适用房小区用地50亩,做为远期紫泥乌礁岛片区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用地。

第6.4条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实际建设规模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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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2007年,供应住宅建设用地20.8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18.3公顷;保障性住房用地2.5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2.0公顷,廉租住房0.5公顷)。

2008年,供应住宅建设用地20.2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17.6公顷;保障性住房用地2.6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2.1公顷,廉租住房0.5公顷)。

2009年,供应住宅建设用地19.6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17.1公顷;保障性住房用地2.5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2.0公顷,廉租住房0.5公顷)。

2010年,供应住宅建设用地19.4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16.9公顷;保障性住房用地2.5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2.0公顷,廉租住房0.5公顷)。

第七章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7.1条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为促进城市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应开展全市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7.2条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规划期内,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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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

第7.3条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促进存量土地利用

规划期内,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通过制定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妥善处理龙海市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加大各类问题楼盘的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

第7.4条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7.5条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落实住房建设项目套型结构比例要求

1、规划期内,应建立并完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多种市场化方式出让,逐步推进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

2、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套型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第7.6条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拓宽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

1、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2、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由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逐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多种融资方式,促进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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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3、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管理,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第7.7条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扩大廉租住房的来源

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加强廉租住房对城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的保障作用,扩大廉租住房的来源。规划期内,政府查处没收的违建住房可依法转为廉租住房。

第7.8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规划期内,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违规建设的住房,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城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规定,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有关规定,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第7.9条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

2、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积极扩大租赁管理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7.10条积极稳妥地开展旧城旧村改造

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市政府及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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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推进旧城旧村改造。

第7.11条探索旧城旧村改造的模式与方法

1、旧城改造建设引导

旧城区存在着基础设施欠帐多、建筑密度高、标准低、环境质量差等问题。规划旧城改造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优化用地结构,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1)调整旧城区用地功能。在旧城改造中保护旧城格局,挖掘传统特色,将旧城中心用地置换为以商业为主的综合商贸中心。

(2)配套完善旧城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降低旧城区的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控制旧城区人口容量,引导旧城区人口向新区适度适移。

(4)改造旧城区环境,提高绿地率。

(5)制定旧城改造详细规划,在规划指导下逐步实施。

2、城中村建设引导

对于城区目前的城中村和由于快速城市化即将变为城中村的村镇,为集约使用土地,规划根据不同村庄的实际采用不同的改造措施。

(1)凡列为改造范围的“城中村”,一律停止审批自建房;对纳入近期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内经鉴定为危房的,不再批准翻建、危房户由政府按安置标准提前实施统一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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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中村改造采用“五统一”,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安置补偿政策、统一运作方式、统一配套公建、统一组织实施。

(3)城中村改造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由政府主导,主要是指政府完成前期土地开发,然后采取市场脂的招标拍卖方式。二是村民在政府指导与支持下,自筹资金,自行完成改造。三是开发商主导的开发模式。

(4)建立健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八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第8.1条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

第8.2条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

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提出的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住房用地供应指标,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具体依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8.3条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应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8.4条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

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应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监测系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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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管理机制。

第九章附则

第9.1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9.2条本规划由龙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规划相关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资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普通商品住房: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38倍以下的住房。

廉租房: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住宅建筑套密度: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

住宅面积净密度: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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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龙海市“十一五”住房建设及用地情况一览表

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合计

年度用地面积(公顷)

住宅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套数

用地面积

(公顷)

住宅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套数

廉租房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用地面积

(公顷)

住宅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套数

2007年18.3 32.62 3100 2.5 4.2 550 0.85 20.8 36.82 3650 2008年17.6 38.38 3600 2.6 4.3 570 0.85 20.2 42.68 4170 2009年17.1 32.81 3130 2.5 4.25 550 0.85 19.6 37.06 3680 2010年16.9 33.99 3240 2.5 4.25 550 0.85 19.4 38.24 3790 合计69.1 137.80 13070 10.1 17.0 2220 3.4 80.0 154.8 15290

附表二:龙海市“十一五”住房套型面积结构比例一览表

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90平方米以下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占住房总

面积比例(%)

90平方米以上

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占住房总

面积比例(%)

2007年36.8225.95 70.5 10.87 29.5

2008年42.6830.3 71.0 12.38 29.0

2009年37.0626.02 70.2 11.04 29.8

2010年38.2427.0 70.6 11.24 29.4

合计154.8109.27 70.6 45.53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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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龙海市2007年住房建设用地及规划指标一览表

地块编号位置

用地面积

(公顷)

住宅建筑

套密度

(套/hm2)

住宅面积

净密度

(万m2/hm2)

住宅建筑

面积

(万m2)

套型结构比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万m2)

建筑密

度(%)

绿地

率(%)

建设

时序

<90m290-140 m2>140 m2

07-1 造纸厂片区10.18 168.4 2.1 15.77 60 30% 10% ≤1.9 19.34 ≤32 ≥35 2007-2008 07-2 龙海酒店B地块 1.3 176.1 2.1 2.3 70 20% 10% ≤2.0 2.71 ≤32 ≥35 2007 07-3 龙海酒店A地块 1.83 333.4 3.5 5.85 70 30% —≤4.0 7.32 ≤25 ≥38 2007 07-4 锦龙小区第六期安置房 1.52 178.4 2.1 2.3 70 30% —≤1.8 2.72 ≤25.6 ≥30 2007 07-5 东市场安置小区 3.47 186.1 2.5 6.4 70 30% —≤2.16 7.51 ≤39.4 ≥32 2007

07-6 平宁路南段东侧,紫云路

南侧经济适用房小区二期

2.5 240 1.9 4.2 100 ——≤2.0 5.0 ≤30 ≥35 2007

合计20.8 36.82

注:07-6地块为经济适用房小区,含廉租房用地。

附表四:龙海市2008年住房建设用地及规划指标一览表

地块编号位置

用地面积

(公顷)

住宅建筑

套密度

(套/hm2)

住宅面积

净密度

万m2/hm2)

住宅建筑

面积

(万m2)

套型结构比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万m2)

建筑密

度(%)

绿地

率(%)

建设

时序

<90m290-140 m2>140 m2

08-1 紫崴路北侧地块 1.83 290.8 3.4 5.5 70 30% —≤3.5 6.43 ≤25 ≥35 2008 08-2 紫光路北侧地块0.86 290..7 3.5 2.6 60 20% 20% ≤3.5 3.01 ≤30 ≥35 2008 08-3 解放南路改造 3.12 183.6 2.6 5.5 70 20% 10% ≤2.4 6.5 ≤40 ≥27 2008 08-4 山后安置房小区 3.85 173.6 2.4 5.8 70 30% ≤1.91 6.94 ≤31.9 ≥30 2008 08-5 山后片区L11地块 5.67 293.6 3.4 14.68 70 30% —≤3.2 18.14 ≤25 ≥38 2008-2009 08-6 山后片区L12地块 1.67 199.6 2.5 3.5 70 30% —≤2.4 4.0 ≤38.5 ≥32 2008 08-7 平宁西头安置小区0.6 183.6 2.0 0.8 70 30% —≤1.58 0.97 ≤32 ≥34 2008

08-8 平宁路南段东侧,紫云路

南侧经济适用房小区二期

2.6 240.6 1.9 4.3 100——≤2.0 5.2 ≤30≥352008

总计20.2 42.68

注:08-8地块为经济适用房小区,含廉租房用地。

龙海市建设局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2007.04

附表五:龙海市2009年住房建设用地及规划指标一览表

地块编号位置

用地面

(公顷)

住宅建筑

套密度

(套/hm2)

住宅面积

净密度

(万m2/hm2)

住宅建筑

面积

(万m2)

套型结构比例

容积率

总建筑

面积

(万m2)

建筑

密度

(%)

绿地

率(%)

建设

时序

<90m290-140 m2>140 m2

09-1 龙海钻石酒店东侧地块 3.4 173.6 2.6 6.71 50 50 —≤2.5 8.5 ≤32 ≥32 2009 09-2 罗锦旧村改造 3.8 173.6 2.4 6.5 70 30 —≤2.0 7.71 ≤32 ≥28 2009 09-3 经贸路东侧地块 3.8 186.3 2.4 8.0 60 40 —≤2.5 9.5 ≤32 ≥32 2009 09-4 登弟旧村改造 6.1 186.3 2.4 11.6 70 30 —≤2.2 13.67 ≤35 ≥28 2009

09-5 平宁路东侧,紫光路南侧经济

适用房小区三期

2.5 240 1.9 4.25 100 ——≤2.0 4.43 ≤30 ≥35 2009

总计19.6 37.06 注:09-5地块为经济适用房小区,含廉租房用地。

附表六:龙海市2010年住房建设用地及规划指标一览表

地块编号位置

用地面积

(公顷)

住宅建筑

套密度

(套/hm2)

住宅面积

净密度

(万m2/hm2)

住宅建筑

面积

(万m2)

套型结构比例

容积率

总建筑

面积

(万m2)

建筑密

度(%)

绿地

率(%)

建设

时序

<90m290-140 m2>140 m2

10-1 紫光路北侧(内社)安置小区 1.3 210.5 2.9 3.0 70 30 —≤2.75 3.57 ≤34.3 ≥32 2010 10-2 海澄居住小区 4.6 185.4 2.4 8.0 60 40 —≤2.3 10.58 ≤32 ≥35 2010

10-3 锦江路片区改造一期工程 5.6 189.6 2.3 10.39 60 20 20 ≤2.2 12.32 ≤25 ≥38 2010-2011 10-4 紫西路西侧商住用地 5.4 178.4 2.4 12.6 70 30 —≤2.6 14.02 ≤25 ≥38 2010-2011

10-5 海澄路北侧、二十二号路东侧

适经济用房小区一期

2.5 240 1.9 4.25 100 ——≤2.0 4.43 ≤30 ≥35 2010

总计19.4 38.24

注:10-5地块为经济适用房小区,含廉租房用地。

龙海市建设局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2007.04

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五园总体规 公示简本

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五园总体规划(2014-2020)公示简本 1.规划编制目的 为推进佛山市产业转型升级,全力支持佛山高新区进入创新突破的发展新阶段,统筹带动城市及周边地区自主创新发展;统筹、整合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五园现有资源,实现高新区一区五园社会、经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五园)总体规划》。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以及佛山市上层次规划制定。 规划范围协调范围三水园南海园禅城园高明园顺德园2.规划范围与期限 (1)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以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五个园区经国家审核公 告的四至范围为准,五个园区具体为南海园、三水园、禅城园、顺德 园、高明园。南海园规划范围面积753.79公顷。三水园规划范围面积 431公顷。禅城园规划范围面积1200公顷。顺德园规划范围850公顷。 高明园规划范围面积1339公顷。 (2)规划协调范围 为促进工业园区与周边地区的功能协调,实现产城融合,划定规 划协调范围。 南海园规划协调范围为南海中部片区,总面积约403.36平方公里; 三水园区,规划协调范围总面积约100.98平方公里;禅城园规划协调 范围扩展至南庄绿岛湖片区及张槎街道工业园区、吉利工业园区,总 面积约49.5平方公里;顺德园规划协调范围扩展至西部生态新区范围 以及五沙、容桂片区,总面积约109.13平方公里;高明园规划协调范 围拓展至荷城街道北部以及杨和工业区、明城工业区等范围,总面积 约100.75平方公里。 本规划期限为2014-2020年。3.规划目标与策略: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五园)总体发展目标是:国家 一流科技产业园。 产业发展目标:大力推进光电产业战略崛起,加快促进汽车及 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业两大支柱产业高端发展,全力推动新材料、 环保、生物医药三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力促传统优势产业转型提 升与生产性服务业耦合共进,重点发展8大产业30个细分领域,构 建佛山高新区“830”产业体系。 总体发展策略: 策略1 核心引领,打造协同创新体系 策略2 强化先进制造,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 策略3 产城融合,提升城市综合服务与公共环境品质 规划范围示意图周边协调发展分析图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9修订版) 佛山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目录 1 总则 (1)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 3 城市用地 (3) 4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 5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 6 公共设施 (21) 7 道路交通 (26) 8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0) 9 景观与环境 (36) 10 特定区域 (38) 11 附则 (39) 附录一:用词说明 (40) 附录二:名词解释 (41) 附录三:计算规则 (43)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49)

1 总则 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 施,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 术规范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 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 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总体规划的编制 2.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 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 “2+5组团”可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 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 2.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城市新区、旧 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 2.5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各级人民政府应 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我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综述

我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综述 于敬 【摘要】公共服务设施是承载公共服务的空间载体,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布局的合理和均等化发展对于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城市整体空间结构的优化调整,因此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及时对我国现有的公共设施规划研究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其中的经验,深入分析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面临的新问题,对进一步推进公共服务资源均等化,实现公共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 【关键词】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研究综述 1.基本概念与内涵 目前,在我国一般认为“公共服务设施”是由“公共”“服务”“设施”三个词语组成,或者是由“公共服务”与“设施”两个词语构成,是这些词语含义的整合1。但在《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或维基百科中,并没有“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服务”的词条,与之相关的中文词条包括“公共事业”“公共产品”“基础设施”等。与之相关的英文词条包括“public service”2以及“infrastructure”3,前者不仅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等有形的公共物品,还包括提供无形的诸如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一切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而后者则专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4。 1.1 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有着丰富的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基础,不同国家或经济组织对公共服务的界定都不相同,其概念和范围也随时代发展而变化。 1928年法国法学家Duguit在其著作中定义“公共服务”指“所有要完成的活动都应当由政府提供保障、进行安排和监督”。在法国,公共服务涵盖所有涉及大众利益的事物,因此是一项特定的法律制度。同时,公共服务也有其意识形态的内容,分为三大类:主权服务,与国家传统职能相吻合;社会和文化服务,主要包括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文化活动;经济服务,法律上成为工商公共服务(SPIC)5。公共服务运行的基本原则是连续性原则、平等原则以及公共服务满足需求或适应需求原则。 2004年5月欧共体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共同利益服务的白皮书》6,提出了欧盟促进高质量的共同利益服务的发展策略,目标关键是确保欧盟所有公民和企业都有权使用高品质的、可负担得起的共同利益的服务。“共同利益服务”已成为欧盟意义上的公共服务概念,包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新佛山城市规划(2020)

佛山城市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为适应2002年佛山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统筹城市各项建设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新编制《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第2条规划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 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 4、《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5、《佛山市城市发展概念规划》 6、《广东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构想》 7、国家、广东省、佛山市的相关规划文件 第3条城市规划区与中心城区 1、本次规划的城市规划区为佛山市行政辖区的范围,面积3848.49平方公里。 2、规划中心城区为“2+5组团”所包括的街道办或镇的行政辖区范围,面积1913平方 公里,约占全市域面积的49.7%。“2+5组团”是指:中心组团、大良容桂组团、狮山组团、西南组团、西江组团、大沥盐步组团和九江龙江组团。 第4条规划期限

近期为2005-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远景为2021年以后。 第5条规划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路线,使佛山市由“快速城市化”向“健康城市化”的方式转变,由注重“数量的增长”到关注“质量的提升”。 2、贯彻“五个统筹”的原则,结合佛山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市域内 不同类型地区的统一规划;统筹区域发展,协调好佛山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城市间的关系,在区域协调中准确把握佛山自身的定位;统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按照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要求,规划好产业发展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划定并严格控制区域绿地,加强土地、水、能源的节约与综合、有效利用,降低工业污染,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城市;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通过合理布局,在对外招商引资的同时,鼓励民营企业的成长。 第二章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6条城市发展目标 1、第一阶段,到2010年左右,全面协同地推进佛山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工作,在 保持发展活力的前提下调整体制结构,努力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加强区域协作,构建广佛都市区的基本构架。 2、第二阶段,到2020年左右,力争全面实现现代化,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富裕、环境 优美、城乡协调、体制完善、社会文明的小康社会;与珠江三角洲其他城市一起,确立具有独自特色的国际大都市区的地位。 第7条区域协调发展策略 1、以区域协作为城市发展的基本前提,遵循区域化与市场化的一般规律,科学判断与合 理制定城市的发展路径、功能定位与发展选择,城市用地功能布局应充分考虑对于跨界地区的影响。 2、注重区域内各城市与地区间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协调。 3、注重区域内各城市与地区间在交通、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方面的协调。 第8条社会发展策略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全民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推进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稳定劳动力的供给,引导流动人口逐步本地化,实现劳动力的稳定储备。 2、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建立与就业岗位相关的土地供应机制,加大职业培训与教育的投 入,增强劳动力的可就业能力,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适应产业发展对人才结构的需求。 3、完善城乡统筹规划,促进人口向中心城区的集聚,全面改善村镇地区在社会基础服务 设施方面的配套建设。各级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设施应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在全市逐步建立起“市-区-街办(镇)-村” 多级与多层次的社会服务设施体系。 4、加强城镇化进程中的“镇改街、村改居”和城市新建小区的“社区建设”,增强市民 的地方认同感。 5、加快建设信息社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建设“数字佛山”。

公共服务设施体系规划说明书

目录 前言-------------------------------------------------- 1 一、规划编制背景----------------------------------------- 1 二、规划编制对象----------------------------------------- 1 三、规划编制目的----------------------------------------- 1 四、规划期限、规模及范围--------------------------------- 2 第一部分武汉文化设施布局规划-------------------------- 3 一、发展背景--------------------------------------------- 3 二、现状分析与总结--------------------------------------- 3 (一)现状用地-------------------------------------------------- 3(二)现状设施-------------------------------------------------- 4(三)现状评述-------------------------------------------------- 4(四)上轮总规实施回顾------------------------------------------ 5三、规划目标及原则--------------------------------------- 6 (一)规划目标-------------------------------------------------- 6(二)规划原则-------------------------------------------------- 6四、文化设施体系规划------------------------------------- 6 (一)规模测算-------------------------------------------------- 6(二)文化设施布局体系------------------------------------------ 7五、专项设施规划---------------------------------------- 11 (一)博物馆艺术馆(博物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规划----------- 11 (二)音乐厅、剧院规划----------------------------------------- 13 (三)群众艺术艺馆(含文化馆(站)、青少年宫)规划-------------- 14 (四)图书馆规划----------------------------------------------- 15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1、总则 1.1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

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本指引将根据试行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 2.1农村地区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 2.3新市镇 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 2 万人以上。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行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虽已撤销行政建制但规模较大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 2.4新社区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精编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修订版)

目录 1总则 (1)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 3城乡用地 (3) 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 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 6公共设施 (22) 7道路交通 (27) 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3) 9景观与环境 (44) 10特定区域 (46) 11附则 (47) 附录一:用词说明 (48) 附录二:名词解释 (49) 附录三:计算规则 (51)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61) 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 (66)

1总则 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 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 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 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 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 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 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总体规划的编制 2.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 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 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 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 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 2.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 制计划。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 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 2.5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 编制。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 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前言 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12) 5.1设置要求 (12) 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 附表一: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26)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27)

1 总则 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建成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实行差别配置,确保配套设施达到标准、服务体现水平。 1.0.3 (设置原则)公共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1.0.4 (设施分级)城市级公共设施指为城市(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指为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等服务的城市区域性公共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户数(户)10000—16000 5000—7000 1500—2000 人口(人)30000—50000 15000—20000 4500—6000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居住区—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类型。 1.0.5 (设施分类)城市级、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1.0.6(设施属性区分)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1.0.7 (指标分类)公共设施的指标控制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指导性指标。 1.0.8 (规划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在规划管理单元中落实。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0.9公共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10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佛山市顺德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佛山市顺德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佛山市顺德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规划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根据顺德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佛山市顺德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适用范围为佛山市顺德中心城区(含大良街道办、容桂街道办、伦教街道办),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条的规定,按本规划执行(正文中字体如此标识的部分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原《顺德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1995-2010年)》等有关规划与本规划冲突之处,均应以本规划为准。 规划期限 本次佛山市顺德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远期)为2020年,其中近期建设规划为2005年;2020年以后为远景规划。 规划指导思想 1. 本规划依据珠江三角洲区域整体协调发展的要求,从构建珠江三角洲城市群、广佛都市区的角度出发,注重研究顺德与区域其它城市之间的协调统筹,尤其是顺德中心城区和广州的番禺、南沙以及中山、江门等之间的关系。

2. 本规划从建设、完善大佛山的角度出发,全面贯彻发展和建设多级格局组团城市(即“2+5”组团模式)的理念,特别是要着力将顺德中心城区(即大良容桂组团)打造为大佛山两个百万人口以上的中心城区之一。 3. 本规划从顺德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区域和城市发展的可能性,合理确定顺德中心城区的城市性质、发展空间和发展规模。研究在不同阶段的顺德中心城区动态发展,确定规划远期与近期的城市合理规模和城市形态。 4. 本规划注重经济和产业的变化对城市发展的作用,树立工业立区的经济发展指导思想,大力发展第二产业;同时积极发展商贸流通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合理调整现有中心城区内的各项产业布局,确定合理的城市功能分区和用地布局,为发展各项产业提供支持。做好大良、容桂、伦教现有的空间形态的整合,做到优势互补,整体效益最优。 5. 本规划充分利用顺德中心城区的地理位置和山水环境等自然条件,突出城区特色和风貌,正确处理好城区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关系,融城区于自然环境之中,建造具有优美的人居环境的滨水花园式城市。 规划编制重点 1. 根据大佛山市区划调整和区域综合交通条件的变化,结合珠江三角 洲良好的发展机遇,明确顺德中心城区的城市性质及在珠江三角洲城市群内和大佛山市域内的定位和职能;进一步明确顺德中心城区的大良、容桂、伦教等三街区各自的职能。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市规发〔2006〕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 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文本 1 总则 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7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佛山市规划

目录 1. 项目影响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2. 项目影响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3. 交通运输现状 4. 交通运输发展趋势 第三章项目影响区经济现状及发展

5. 项目影响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5.1 佛山市 佛山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腹地,全境位于东经112°23'~113°23'、北纬220°38'~~230°34'之间、佛山东连广州、东莞,南靠中山、江门,北通花都、清远,西接肇庆。距广州、中山、江门、珠海、肇庆、东莞、清远等工商业城市均在50km以内,离澳门、香港也在200km以内。全年日照1800小时左右,无霜期350天以内,年平均降雨量1600~2000mm,年平均气温22. 1℃~S22.2℃。 佛山是历史文化名城,素有“武术之乡”、“田径之乡”、“美食之乡”之称,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始建于北宋元丰年间、集古代陶瓷、木雕、铸造和建筑艺术于一体的“东西民间艺术之宫”—祖庙;有名人南海康有为故居、黄飞鸿狮艺武术馆:有南国园林艺术特点的广东“四大名园”之称的佛山梁园和顺德清晖园;有广东“三大名山”之一的南海西樵山:有南海南国桃园、三水森林公园、高明狩猎场等;佛山秋色艺术、石湾陶瓷、顺德龙舟、南海醒狮等富有地方特色的岭南艺术和水乡风情,令人流连忘返;佛山盲公饼、柱候鸡、酝猪蹄、顺德大良炒牛奶、顶骨鳝,南海里水霸王鸭、西樵大饼,高明合水西瓜、杨梅山桔等风味小吃和土特产叫人回味无穷。 佛山市在大地构造单元上属于华南褶皱带一部分。加里东构造层广泛的分布于广州一佛山一九江一线以东,由各种麻岩、石英岩、片岩、浅变质砂岩等构成。海西印之构造层主要分布于广州一佛山一九江一线以北地区,由砂页岩、石灰岩等构成。顺德城区附近由砾岩、砂岩及火山碎屑岩体分布,属燕山构造层。喜马拉雅复杂的构造作用和火山活动,形成以三水盆地为主的断陷盆地和零星分布在西樵山、大珠岗的粗面岩;走马营、王借岗一带的玄武岩以及华涌一带的凝灰岩等。区内主要地质构造大体可分为五组:呈北北东向的三水禾生坑复式向斜;呈北东东向的高明复式向斜;近东西走向的三水断裂、朗石断裂、顺德容奇附近的东西向断裂;呈北东向的罗客断裂、盐步断裂、鹤城一金鸡断裂、雷岗断裂(广一从断裂):呈北西向的三洲一西樵山断裂、炭步一大沥断裂。本区地势大致西北高、东南低。高明皂幕山主峰海拔805m,为市内最高点;三水大朗涡地势低洼,高程一1.7m,为全市最低点;西、北江在三水思贤窖连通,为西北江三角洲的顶点。占全市总面积约2/3的是几经沧海桑田的西、北江三角洲平原及其支流的河谷冲积平原,几乎遍布顺德区和南海区南大部及高明东北部,三角洲自西北向东南推进,形成除零星残丘外均为地势平坦、河涌纵横的冲积平原,海拔多在0.7~2.5m之间,此外,区内星散分布的粗面岩山丘、玄武岩石柱群、石灰岩溶洞、砾岩切割而成的峰林以及因地壳抬升而成5000年前的古海岸线遗迹都构成独特的地貌景

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现状调查表

馆陶县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所需资料清单 1、最新版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及实施情况 2、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基本思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3、《馆陶县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4、《馆陶县医疗卫生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5、《馆陶县文化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6、《馆陶县体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7、《馆陶县宗教、福利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8、上一轮总体规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宗教、福利实施情况。 9、全县个社区居委员会。全县面积平方公里,户籍人口约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万人,另有流动人口约万人。服务于上述空间范围内的人口,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情况如下: 教育设施利用现状 现状幼儿园所,共班,占地公顷, 小学所,共班,占地公顷,在校学生人。 初中所,共班,占地公顷,在校学生人; 普通高中所,共班,占地公顷,在校学生人。 2013年城区幼儿园现状情况调查表 序号学校名称地址性质(公 办/私立) 教师人数 (人) 幼儿人数 (人)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013年城区小学现状情况调查表 序号学校 名称 地址 性质(公 办/私立) 班级数 (班) 教师人数 (人) 学生人数 (人)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013年城区初中现状情况调查表 序号学校 名称 地址 性质(公 办/私立) 班级数 (班) 教师人数 (人) 学生人数 (人)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013年城区高中现状情况调查表 序号学校 名称 地址 性质(公 办/私立) 班级数 (班) 教师人数 (人) 学生人数 (人)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佛山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62035)》041019151003

《佛山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6-2035)》 征求意见稿 一、规划背景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是指导我市城市更新推进及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上版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佛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修编及动态调整项目(2012-2015)》已于2015年底到期,需要编制新一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我市城市更新工作。 同时,我市现状建设强度已高达38.2%,城市更新和减量规划是我市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需要逐步搭建科学合理的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管理体系、政策体系,通过高品质的城市更新,实现城市形态提升、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公共配套完善,着力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因此,我局组织制定了《佛山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16-2035)》。 二、目标与基本原则 1.远期目标: 通过多元化的城市更新,逐步改善和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结构,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和用地高效利用,全面改善旧城镇、旧村居的人居环境,均衡化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完成一批具有示范性的城市更新项目,为把佛山建设成为“先进制造基地、产业服务中心、岭南文化名城、美丽幸福家园”提供空间保障。 2.近期目标: (1)2016至2020年间,全市应完成城市更新规模约为30km2,

其中,拆除重建规模为15km2。在拆除重建规模中应提供3km2的居住用地、5.25km2的工业用地、3km2的商业服务业用地、以及3.75km2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其他用地。 (2)2016至2020年间,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拆迁费用和直接投资)预计约2500亿元,拉动国民生产总值累计约4500亿元。 (3)全面启动中心城区旧村居改造;基本完成“1+2+5”组团内主要片区的旧村居配套设施完善、环境综合整治;稳步推进旧城镇生活环境质量提升,初步实现宜居城市建设目标。 (4)力争完成3-5个重点产业片区改造,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腾挪空间,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园区产业竞争力。 (5)完成2-3条成片岭南建筑的风貌街区;借助历史街区的文化符号、内涵和集体记忆,规划引导公共文化综合体建设,促进文化相关和物质空间的有效保护,提升城市形象品质。 三、城市更新规模 本次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在标图建库的基础上,在综合分析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现状容积率、建筑质量、建设年代、设施水平等因素的背景下,全面梳理了佛山城市更新图斑,总规模约为586KM2,约占现状建设用地比例的41.5%。 其中,已经纳入标图建库的图斑规模约为367.61 KM2,标图建库之外图斑规模约为218.42 KM2。具体详见下表: 佛山市更新对象规模一览表(ha) 图斑类型禅城南海顺德高明三水市域旧厂房3536.2 13011.7 4389.3 1163 963.1 23063.3 旧厂房旧厂房 299.1 3783.4 3847.1 2310 3558.1 13797.7 (库外) 旧城镇1239.4 2890.1 880.3 1106.9 499.8 6616.6 旧城镇旧城镇 240.6 1829.8 3239.5 552.7 718.1 6580.7 (库外) 旧村居982.4 4347.5 1209.7 211.8 330 7081.4 旧村居旧村居 408.6 376.4 679.4 0 0 1464.3 (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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