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采购安装合同模板2017
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
Zhejiang TUFF Boiler Co.,Ltd
锅炉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嘉兴海宁市农发区启潮路36号合同评审通过鉴证日期: 2017年月日签约时间: 2017- 注:本栏内容由卖方合同管理部门填写买方(甲方):卖方(乙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一、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品牌及产地数量
出厂单
价(含税)
总价(含
税)
备注
1
2
3
4
5
价格合计人民币元整(¥)
二、质量要求:
2.1乙方蒸汽锅炉按国家《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按《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导热油炉按《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常压和真空热水机组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及其它相关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制造。
2.2本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自安装调试合格12个月,但不超过货到工地15个月(先到者为准)
三、交(提)货地点: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
交货期:预付款到后(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90天
四、运输方式:□铁路√公路用户单位:
运到地址:联系人:电话:
费用负担:卖方承担运费,由买方自愿投保并承担相应费用。
五、包装标准:按乙方通用标准的包装物由乙方提供不收回。
六、货物的验收方式:
提货时,甲方根据装箱清单、产品合格书和随机文件、技术规范的数量和质量标准验收。如发现与合同不符,甲方应在到货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核对无误后予以调整;甲方逾期提出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七、付款方式:
7.1合同签订后7日内预付款30%,款清发货。
八、知识产权
8.1知识产权权利保证:本协议双方在签署此协议的同时,乙方向甲方保证对所提供的合同产品享有独立、完整、合法的知识产权。若因使用乙方所提供的知识产权引起第三方对于甲方的指控,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尽甲方最大努力将损失/赔偿责任降到最低,并允许乙方在协商谈判中处于主导地位,处理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的承诺、和解协议、生效裁判等)均应取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若甲方未尽前述义务,乙方有权拒绝承担责任。以下情形,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甲方将产品与其它产品结合,且如果不是这种结合的话,产品不会侵权;(2)产品根据甲方的指示或原设计完成,且这种指示或原设计导致了侵权;(3)非乙方作出的或未经乙方授权而对产品进行的修改,该修改导致了侵权;(4) 乙方遵从甲方之规格、指示,将甲方提供或指定的软、硬件加入或采用到产品上;(5)甲方违反约定将产品销往国外的;(6)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侵权。
8.2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可能掌握的另一方的技术及商业秘密如未经书面许可,无论在合同履行过程和合同履行之后都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九、违约责任:
9.1合同签订后,甲、乙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
9.2除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须向另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价款的20 %;
十、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 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合同法》规定执行。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因未配置节能器所造成的无法验收问题,将由甲方自行解决。
买方(甲方)卖方(乙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浙江特富锅炉有限公司
地址:地址:浙江省海宁对外综合开发区海杭路电话:电话:0573-********
传真:传真:0573-********
邮编:邮编:314422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宁市长安支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1204085109042019875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91330481746342832U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上述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为乙方唯一指定收款帐户.除非乙方另行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