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建发2014[88]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9月4日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城乡建委建筑管理处。

(联系人:黄刚;联系电话:63670076)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9月28日

重庆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的治理行动,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不断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大力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建设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实现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工程质量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组织机构

市城乡建委成立以程志毅主任为组长,游正焜副主任、李明副主任、余晓斌总经济师为副组长的“重庆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城乡建委建筑管理处、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市城乡建委科技教育处、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重庆市建筑综合执法总队)、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各成员单位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治理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将姓名、所属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领导小组

办公室。

报送邮箱:8220069@https://www.360docs.net/doc/e66862894.html,

联系电话:63677462,63670076

传真电话:63853300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五个主要责任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五方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授权书(示范文本详附件1),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质量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相应质量责任。

2、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一是要求在项目开工前,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示范文本详附件2),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凡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没有授权书和承诺书的,一律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各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补签授权书和承诺书,凡没有补签的,一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二是建立永久性标牌制度,在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责任主体和五个主要责任人的信息,以便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社会责任感。建设单位是永久性标牌设置的责任单位,市质量监督总站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作为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质量终身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管。三是建立以五个主要责任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保存。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准确地找到具体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3、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审批管理。在日常资格审批管理中,通过与市人力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作联动,加大对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的核查力度,确保其与现聘用企业的唯一劳动关系,进一步杜绝挂靠行为的发生;对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时,应先核实其是否在原聘用企业担任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积极完善我市执业人员注册管理及监管信息系统,通过该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企业资质、招投标、施工现场管理等各类数据的交换和共享。

4、加强对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培训考核。在建筑业从业人员考核及继续教育中,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等文件作为重点,进行强化培训、重点考核,使其熟知自己在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5、形成合力,抓好“两场联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工程项目五方主体负责人施工现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履职不到位的,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对反复出现此类问题的,从严惩处;情节恶劣的,限制或取消其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经济、诚信、执业和刑事责任。同时营造舆论氛围,既宣传正面典型,传递行业正能量,又曝光反面典型,及时向社会通报违法违规责任人。

(牵头单位:市质量监督总站,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1、准确认定、重点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的规定,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二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三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四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行为。

2、把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专项治理作为今后两年的重点工作,高度重视,全面检查。市建筑综合执法总队、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将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精神和有关要求传达至辖区内每一个在建项目,确保每个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了解专项治理的内容,尤其是自查自纠的要求。同时,对后续开工建设项目也要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确保不留死角。

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做好在建项目的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在对本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的同时,还要督促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用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和督查等方式,严查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并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3、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执法中发现存在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查处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原则:对企业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并在今年10月底前整改到位的,可以不予追究责任。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内予以整改的,可从轻处罚;限期内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严厉处罚。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开工项目一旦发现问题的,予以严厉处罚,决不手软。

4、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治理工作过程中,要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加大对被查出的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惩戒力度,将违法行为在重庆市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曝光,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牵头单位:市建筑综合执法总队,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市招标办、市质量监督总站、市安全管理总站、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不断创新监督检查方式。一是彻底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设立多个检查组采取交叉、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现场施工质量实施有效监督,以加强对施

工过程质量控制。二是建立施工进度共享制度,质量监督机构通过视频上传、监理告知等方式准确掌握施工进度的动态信息,差别化确定监督抽查的部位、频率,增强质量监督的随机性、针对性。三是加快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推动质量监督软件系统升级,规范全市质量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效率。四是认真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变形监测制度,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变形复测。五是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强化检测远程监控系统(远程视频、自动采集和报告上传)和检测报告二维码防伪标识管理,创新推进现场检测行为监管模式,加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六是加强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及成型钢筋、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严把钢筋委托外加工进场检验关,坚决杜绝钢筋瘦身;实施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提升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实行达标管理。七是建立完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淘汰、限制落后技术通告实施监督机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技术保障能力。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明确市、区县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体系,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制度。二是加强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强化市、区县联动执法,加大执法工作考核,推动和提升执法水平。三是市、区县质量监督机构要用好用足工程质量监督专项资金,充实监管力量,积极落实人员编制,保证质量监督人员数量、办公经费、办公设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常见问题治理。一是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工程质量投诉的集中问题,编制《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将渗漏、裂缝以及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方面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常见问题作为治理的重点。二是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全面推行样板间制度,通过五年时间,住宅性能明显改善,住宅质量投诉明显减少,住户满意度明显提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三是研究探索参建各单位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管理模式。严格执行现有标准规范,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规定,借助协会、专家、企业的力量,逐步建立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组织标准化管理培训和现场活动,坚持试点项目先行,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全面实施。

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一是加大对本市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和清出力度。严格按标准核查监理企业经营、内部管理、注册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要求。二是要求监理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可能存在的工程项目监理部以包代管的现象,要求监理企业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三是制定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保证项目监理部在人员、设备、办公设施等方面按照规定达到配备标准要求,督促总监及具有签字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使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与投标文件或合同承诺相一致。四是加强对监理工作标准化建设的探索和研究,为建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指导和决策依据,制定规范统一的全市监理工作标准化管理方法,提高我市监理工作整体水平。

(牵头单位:市质量监督总站,配合单位:市安全管理总站、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大力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

1、加强政策引导。对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建筑产业化部品部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激励政策,出台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预制外墙建筑面积豁免、构部件运输支持等政策,为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实施技术推动。一是组织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和钢结构工程设计、构

件生产、施工安装和检查验收等系列地方标准。推进建筑设计标准化,组织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设计图集,推广应用构部件及节点连接、住宅户型、厨卫、楼梯阳台、收纳空间等标准图集,实现建筑与部品模数的协调一致。建设装配式结构工程定额体系。引导标准化和通用化的住宅部品、构配件、设施设备、整体厨卫的生产、应用,推广适合我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住宅技术体系和部品体系。二是建立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机制,加强市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房管、经济信息、科技、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人才培养机制。发挥建筑产业现代化联盟的作用,搭建主管部门、开发、设计、施工、构建生产、科研等单位交流与互动的平台,共同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3、强化监管保障。探索建立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要求的监管体系,创新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及应用监管模式,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过程监管,落实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总承包模式。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科技教育处,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市城乡建委建筑管理处、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质量监督总站、市安全管理总站、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五)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引导施工企业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要求施工企业建立现场从业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对未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施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完善现有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继续落实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人队伍,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培训质量,提升建筑产业工人技能水平,以适应建筑产业化现代化发展需求。要求建筑工人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通过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

3、强化和完善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一是加快推进实施“平安卡”实名制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同时,利用市级文明工地、诚信综合评价等奖惩措施,充分调动企业推进“平安卡”工作的积极性。二是督促工程项目部配备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利用“平安卡”管理系统登记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技能培训、诚信状况、工资结算等情况,规范现场劳务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科技教育处,配合单位:市岗培中心、市建管总站、市安全管理总站、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总体要求,科学组织、安排部署诚信体系建设工作。2014年11月底,完成对数据的统一梳理,参照标准查缺补漏,完成数据准备工作。从10月份开始开发接口工作,2014年11月底完成调试测试工作,上传数据,完成总承包企业的评价标准调整。2014年年底前,完成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

(牵头单位:市交易中心,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市招标办、市造价管理总站、市建筑管理总站、市质量监督总站、市安全管理总站、市建设信息中心、区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

四、行动步骤

市城乡建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和重庆市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次治理行动。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中,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市城乡建委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治理重点内容为主的重点检查和督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治理工作成效。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准备动员(2014年10月20日前)

2014年9月中旬,市城乡建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动员部署相关工作。2014年9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市政府。2014年10月上旬,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和本方案,结合实际,构建组织架构,落实相应科室和责任人,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分步实施治理,并于10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2014年10月21日~2016年6月)

1、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10月。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的情况,以及各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2、全面排查阶段:2014年11月~2016年6月,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情况,每4个月组织对辖区内治理情况开展全面排查一次,对全面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全面排查要重点关注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3、重点检查和督查阶段:2014年11月~2016年6月,市城乡建委每半年组织对工程质量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督查一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重点检查和督查主要针对三种情况:第一,群众有投诉举报的;第二,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盯住不放,对其承建的其他项目,都要进行检查;第三,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要重点跟踪检查,看是否整改到位。

(三)总结分析(2016年7月~8月)

市城乡建委将对工程质量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进行通报。于2016年9月15日前,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总结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保障措施

(一)工作制度

1、专题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组织各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有效解决问题,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

2、通报约谈制度

治理工作中,对建设工程责任单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通报制度,并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抽查中的发现的问题,提出督导意见,落实整改。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落实的责任主体,将约谈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通报约谈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和评先创优的考量因素。

3、投诉举报制度

为了在治理过程中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治理工作成效,实行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

严肃查处。主要投诉举报电话如下:

市场行为:63672141 质量问题:63672061 建筑产业现代化和从业人员:63672908

4、定期报送制度

各牵头单位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治理工作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每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包括对违法行为查处、曝光情况),每季度形成工作简报,每年进行半年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市城乡建委将汇总相关治理工作信息,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周密安排部署,有效推进实施。各单位主管领导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挂帅,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联络人员,确保有人抓总、有人负责、有人落实、有人联络,形成全市参建单位、行业协会、各级主管部门纵向联络畅通、横向衔接有序的工作格局,为全面深入开展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广泛宣传,加强教育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标语等途径,广泛宣传此次治理活动,提高思想认识,普及质量安全生产知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形成工程质量治理活动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发挥各有关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工作为契机,加强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为探索施行参建各单位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管理模式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

3、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各单位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合理统筹,科学安排,明确治理工作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要重点检查。在兼顾常规工作的同时,全面统筹抓好治理工作,将集中治理、阶段性治理和日常治理相结合,将重点检查和常规巡查相结合,逐步将治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作为工作重点,成为重要抓手,推动治理工作逐步转化为常态化、日常性工作。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建发[2010]15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01 【实施日期】2010.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 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0〕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和实体水平,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合理计取与有效投入,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技术

标准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对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06〕177号)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检查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检查的通 知 各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规划建设局,大兴路改造办、市城改办(棚改办)、纺织城发展办建设主管部门;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租赁、安装、使用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管理,确保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施工使用过程中的人员安全,现就开展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1年9月12日至10月28日。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在建工程。 三、检查重点 (一)资料方面:1、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安装使用操作规程;3、防坠装置、提升设备、控制系统的合格证书及其使用说明书;4、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自检记录; 6、附着点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安全技术交底; 8、操作人员上岗证书; 9、每次提升前后的检查记录;10、历次安装、拆除、维护、保养记录。 (二)架体结构方面:1、架体最大跨度;2、架体底

部结构;3、架体总高度;4、架体全高与跨度最大乘积; 5、架体悬臂高度; 6、主要承力构件; 7、悬挑长度; 8、竖向主框架; 9、架体结构的加强构造;10、架体宽度; 11、卸料平台;12、架体立杆连接;13、架体垂直度;14、剪刀撑。 (三)穿墙螺栓方面:螺栓位置、结构强度、螺杆规格及连接、垫块是否漏装等。 (四)安全防护方面:外侧安全网、底部防护、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及开口处防护;升降时设置警戒线。 (五)防倾及防坠装置:1、防倾装置与架体或建筑物间的连接;2、防倾约束的间距;3、防倾导向间隙;4、导轨垂直度;5、防坠装置的设置;6、防坠装置的性能; 7、防坠装置的有效期。 (六)中央控制台及其检测报告。 (七)所使用的动力、防坠、同步等专项设备是否为同一产家、同一规格型号产品。 四、实施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区县检查、市上督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9月13日至18日,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租赁、安装、使用单位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针对这次检查的重点和要求,组织进行全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市建发[2010]229号 各有关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大兴新区规划建设局、纺织城发展办建设及市政配套部,有关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规范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省住建厅制定了《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在https://www.360docs.net/doc/e66862894.html,下载),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备案证》后,须到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办理企业备案,取得由市建委颁发的《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即可在西安地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参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投标活动,不再办理单项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二、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所需资料如下: (一)《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一) (在https://www.360docs.net/doc/e66862894.html,下载) (二)前来办理企业备案的人员身份证、介绍信; (三)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四)《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备案证》原件、复印件。 三、省内市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西安地区承接业务,应直接到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办理《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一) (在https://www.360docs.net/doc/e66862894.html,下载) (二)《省内市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担项目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在https://www.360docs.net/doc/e66862894.html,下载) (三)前来办理企业备案的人员身份证、介绍信; (四)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五)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证明; (六)企业在我市承揽项目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 (七)企业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人员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资料完整,符合要求,市建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放《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 《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有效期一年,如证书有关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做好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监管工作,在办理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承接项目的审查合同前置性备案时,必须提供《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单项工程备案表》(省内市外企业不需提供)和《西安地区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证》复印件,不得违规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质量低下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应如实填写《施工图审查月报表》上报市建委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外地入渝) 操作手册 编写单位: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 2013年3月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网上备案填报流程 注意事项: 1、企业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企业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 通过退回企业,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企业信息。 在填写“在渝技术负责人”信息时,需要填写该负责人两到三年的业绩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流程 注意事项: 1、项目信息填写完成后,当选择“保存”后,可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当选择“上报”后,则不能再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2、项目信息上报后,如勘察设计处审核通过,则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如审核不通过退回,则需要重新修改上报项目信息。

目录 1系统简介 (1) 1.1登录系统 (1) 1.2界面说明 (1) 1.2.1欢迎信息 (2) 1.2.2导航区 (2) 1.2.3工作区 (3) 1.2.4工具栏 (3) 2企业填报 (3) 2.1外地入渝企业 (3) 2.1.1入渝企业备案信息 (3) 2.1.2企业备案人员信息 (4) 2.1.3近三年在渝承接项目 (5) 2.1.4入渝企业备案登记 (5) 2.1.5在渝承揽项目备案登记 (16) 2.1.6企业良好行为 (21) 2.1.7企业不良行为 (23) 2.1.8上报审核信息 (24)

1系统简介 重庆市建委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填报管理系统。 1.1登录系统 在浏览器输入地址后,显示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 1.2界面说明 登录后台系统以后,将看到系统的首页(如下图所示):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的通知 (渝建发〔2008〕1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行为,切实改善工程建设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对原有的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新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和《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联系。 联系人:田路 联系电话:023-******** 附件: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现场文明施工标准 一、文明施工管理 建筑工地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的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文明施工组织方案,内容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责任和义务,文明施工责任体系、生活区文明公约和卫生责任制度,防治废气、废水、扬尘、噪声污染的措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防范和应急措施等。 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组织方案或措施必须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围挡 工地必须实行围挡封闭施工,围挡可采用注水式塑料围挡、轻型板式固定围挡、半通透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渝建发 [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65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03]141号)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经公示后,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联系。 联系人:杨小汝 电话(传真):63603771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0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切实做好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调动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努力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伤亡人数和较大事故“三个继续下降”,为构建和谐西安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行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范围、内容要求 (一)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区县、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和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相关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谎报、瞒报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 (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建筑安全监管指令、抗拒执法的; (7)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安全文明)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既有建筑自主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既有建筑自主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市建发[2015]8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5.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征集2016年既有建筑自主实施节能改造项目 的通知 (市建发〔2015〕83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西安延安榆林三市投资的意见》(陕政办发〔2015〕78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区困难群众生活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把节能惠民的政策让广大困难群众受益,全面推进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经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西安市财政局协商决定, 2016年度自主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将优先考虑与老旧社区改造结合

的项目,现广泛征集2016年度既有建筑自主改造项目,凡非财政拨款性质且未采取保温措施的居住建筑及办公、酒店、商场、影院、学校等公共建筑的单位,具有对建筑物的外维护结构(外墙、外门窗、屋面)三大部分进行自主实施节能改造意愿的请于12月30日前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填写《西安市既有建筑自主实施节能改造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审查同意后,将对实施自主改造的单位按照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西安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市建发〔2011〕71号文件进行奖励。 联系人:市建委科技与节能处白军荣 联系电话:88668228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 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10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水平,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保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有序开展,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要求。 自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开工工程,其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注册执业或岗位证书,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三、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要求,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置专业配套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只要求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标准》要求,其他监理人员可在后续工程开工时,根据工程规模进行补充配置。 四、工程监理企业应在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具有工程管理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备案 程序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程序承办地点:市建委办公楼二楼建设处(后宰门51号) 承办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时限:一般工程收到自经办单位完整齐备要求合格的申报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工程及小区项目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整改时间不计) 受理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建设单位以正式文件格式提出的申请10 份,内容如下: (1)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建设过程概述;工程地址、楼号、栋数,项目规划审批规模(占地及建筑面积),建成规模; (2)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包括给排水、雨水、绿化、消防、环保、邮政、停车场等,并说明给排水是否办理申报接口等手续;代征路、代征绿地是否办理移交,工程竣工档案是否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3)说明建设单位对照《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规定自查是否符合验收条件; 二、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审完退回); 三、规划、消防部门签署建审意见的总平面蓝图(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完退回); 四、勘测验线单,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缴费证明,质量监督证明,施工企业承接项目登记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五、建成项目总平面布置图1份,室外管线竣工图1份; 六、其他文件资料,如已经规划、消防部门竣工验收的合格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人:骆险峰李玉祥联系电话:87454076 87452143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国家通过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部为此于2000年4月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我市于2000年10月开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备案工程范围:本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的均应办理备案; 3、申报单位和时限:建设单位是法定的备案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必须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以下称备案办公室)备案; 4、建设单位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向备案办公室提交《西安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表内所列备案文件;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办公室提交“质量监督报告”,凡未提交“质量监督报告”的工程不予备案;质量监督报告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监督责任落实,签章齐全; 6、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7、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8、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9、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精华!西安市报建指南-市建委-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市建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受理窗口:市政务中心建委窗口 3、受理范围:城六区(不含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 4、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5、窗口电话:86785160 二、收费名称、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三、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1节 2、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 3、《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属于并联审批事项的,按并联程序办理受理和审批手续。 2、在市政务中心市建委窗口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申报资料,组织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首席代表签定审核意见,报领导签发; 4、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市建委窗口领取施工许可证。 五、申报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登记表(白皮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土地证(看原件收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看原件收复印件) 3、盖建审方章的总平面图、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 4、施工合同(原件)、施工中标通知书 5、监理合同(原件)、总监的法人委托书、监理人员名单表、总监监理证、监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造价3000万以上提供)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安全生产备案登记表 7、银行出具的资金保函或证明(证明资金到帐50%以上的证明原件,时效为近期3个月内)(原件) 8、城建费用缴纳证书、工程项目报建表 9、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区市容局办理) 10、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法人委托书、施工组织设计申请表(已经签署总监意见) 11、(1)开发项目:需提供开发处的立项批文、户型审批

陕西住房城乡建设10个专家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10个专家 委员会成员名单 (排名次序不分先后) 一、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61人) 二、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55人) 三、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37人) 四、村镇建设专家委员会(33人) 五、园林市政专家委员会(47人) 六、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55人) 七、海绵城市专家委员会(35人) 八、地下工程专家委员会(42人) 九、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28人) 十、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16人)

一、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61人) 主任委员 周庆华(城乡规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城市规划设计院,教授) 副主任委员(4人) 和红星(城乡规划,教授) 刘科伟(城乡规划,西北大学,教授) 许楗(城乡规划,西安交通大学,教授) 史怀昱(城乡规划,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委员(56人) 王树声(城乡规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 蔡辉(城乡规划,长安大学,教授) 樊尚新(给排水,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李运军(建筑设计、城乡规划,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黄明华(城乡规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教授) 简红阳(城乡规划,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雷振东(城乡规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 李昊(城乡规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 郝春燕(城乡规划,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罗凯东(园林,陕西梓枫城市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任云英(城乡规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 魏博(城乡规划,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赵海春(城乡规划,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王莉莉(城乡规划,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汪建军(城乡规划,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正高级工程师) 魏峰群(城乡规划,陕西师范大学,副教授) 陈晓键(城乡规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 刘克成(城乡规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 李建伟(城乡规划,西北大学,副教授) 权东计(城乡规划,西北大学,正高级工程师) 朱海霞(城乡规划,西北大学,教授) 刘健(城乡规划,西北大学,高级规划师) 许娟(城乡规划,长安大学,副教授) 张沛(城乡规划,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 龙小凤(城乡规划,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曹恺宁(城乡规划,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尹宏程(城乡规划,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工人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及建筑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现行2006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2006概算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均应按本通知调整定额人工单价(基价)。 二、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按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乘以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进行计算。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见下表: 三、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每工日劳动生产时间为8小时。 四、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依据。 五、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原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之差部分按价差处理,不作为计取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的基数。 六、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建筑市场人工单价不同时,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合同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9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 渝建发〔2007〕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的中度高温天气;以及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强度高温天气。 二、高温补贴费用标准: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具体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金额,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上述规定标准范围内进行约定。 三、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的高温补贴费用,由施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高温补贴费用发放凭据,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按实向建设单位结算,列入按时计算费用中。 四、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无论采用定额计价、清单计价或其他计价方式,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每年5月至9月高温天气多发期间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少支高温补贴费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计取或未向劳动者发放、少支高温补贴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成品住宅建设情况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成品住宅建设情况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建发[2012]2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成品住宅建设情况的通知 (渝建发〔2012〕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为及时掌握各区县成品住宅建设情况,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建设,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1]20号)要求,我委拟对各区县成品住宅建设情况进行收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各区县成品住宅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包括主要措施、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 (二)各区县成品住宅建设数据,包括公租房、成品住宅商品房项目项目情况和相关

数据等(见附表1、2、3)。 (三)各县区成品住宅建设工作分管领导、联系处室及联络人相关信息(见附表4)。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应高度重视报送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报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报送的及时性,市城乡建委将适时汇总报送情况并予以通报。 (二)各区县应形成常态统计和报送机制,做好日常数据收集、统计工作。工作推进情况纸质文件(附电子文档)及相关附表应每季度报送一次,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首次报送时间为2012年4月10日前)。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城乡建委科教处尚玉东 电话:63672908 传真:63603771 邮箱:2389689430@https://www.360docs.net/doc/e66862894.html, 附表1:区县(自治县)成品住宅建设情况年度汇总表 附表2:区县(自治县)成品住宅建设情况季度汇总表 附表3:区县(自治县)成品住宅建设项目统计表 附表4:区县(自治县)成品住宅建设工作联系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表1 区县(自治县)成品住宅建设情况年度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电话:填报时间:年月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章和证书使用的通知渝建发[2006]76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章和证书使用的通知 渝建发[2006]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勘察设计单位(含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适应工程勘察设计及审查工作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现对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文件签字,用章和证书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和审查文件签字的规定 (一)勘察设计文件 1、勘察报告、设计说明书 均须具备扉页即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签字页。当设计说明书和投资概算说明书或预算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扉页须包括企业法人、总建筑师(限建筑工程)、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审定人和各专业设计负责人的名字、职称、注册情况,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 2、图纸 工程设计图纸均须具备图签。图签须包括设计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单体名称、图纸名称、设计号、图别、图号、日期、项目负责、工种负责、设计人等栏目,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 勘察报告勘探点平面位置图等图纸图签参照上条执行。 (二)施工图审查文件 施工图审查记录等文书和表格的签字按照重庆市建委制定的格式文书和表格上的要求办理。 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文件用章的规定 (一)工程勘察文件

1、勘察报告封面加盖工程勘察单位行政章; 2、勘察报告扉页加盖勘察设计文件图说专用章(以下简称图说专用章); 3、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加盖单位行政章和图说专用章。 (二)工程设计文件 1、设计文件封面加盖工程设计单位行政章。当设计说明书、投资概算书(或预算书)、设计图纸分别装订时,均须分别加盖; 2、设计文件扉页加盖图说专用章; 3、总平面布置图,综合管网图加盖相应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限建筑工程)、单位行政章和图说专用章; 4、各专业图纸目录加盖图说专用章,建筑专业图纸目录加盖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结构专业图纸目录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已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其他专业图纸目录加盖相应专业注册师执业专用章。 各阶段设计文件蓝图、提供审查机构审查用的施工图白图和二底图均应按以上要求盖章。 (三)施工图审查文件用章 1、施工图审查文书和表格的用章按照市建委制定的格式文书和表格上的要求办理。 2、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设计文件封面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单位行政章、审查专用章。当设计说明书、设计预算书、设计图纸、设计回复分别装订时,均须分别加盖。 (2)总平面布置图,综合管网图加盖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建筑和结构专业审查人员资格章(限建筑工程); 其他各专业设计图纸加盖相应各专业审查人员资格章。 以上图章均加盖在经审查并修改合格的施工图二底图上。 3、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墙饰面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市建发【2011】163号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墙饰面材料使用管理的 通知 市建发【2011】163号 各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城改办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生产企业: 为加强民用建筑外墙饰面材料的管理,提高外墙饰面材料应用品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规以及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工程外墙饰面材料的设计、使用要遵循安全、美观、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应优先采用外墙质感涂料、柔性面砖、臻石漆以及装饰一体化等轻质材料进行外墙饰面,并合理搭配,与城市规划要求协调一致,体现多样化的建筑风格。 二、自2011年9月1日起,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参照国家建筑标准图集《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10J121),凡建筑外墙采用粘贴保温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者,禁止设计、使用瓷质面砖进行外墙饰面,3层以下(含3层)或裙房除外。 三、凡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各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招标文件不予备案,节能专项验收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予备案。 四、凡进入本市建筑工地的各类外墙质感涂料、柔性面砖、臻石漆以

及装饰一体化等轻质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由市建委(建筑节能与材料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和在市建委政务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66862894.html,)上公告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印发),未经备案登记和公告的产品和材料,不得在本市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 五、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主体应加强管理,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外墙饰面材料和产品严格把关,按照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抽样送检及质量监督检查,并严格施工操作规程。各类建筑外墙饰面工程完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规程进行验收,确保外墙饰面工程质量。 六、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将建筑外墙饰面工程施工质量纳入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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