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立法的竞合及其诉讼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立法的竞合及其诉讼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立法的竞合及其诉讼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立法的竞合及其诉讼问题

甄庆贵

引言

我姓甄,叫甄庆贵,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做法律工作已经23年(从1987到现在),前8年在国企,后15年是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今天我们讲的是“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竞合及其诉讼问题”,在讲竞合和诉讼之前,我把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的东西给大家做一个介绍,直接讲竞合和诉讼问题很难往下讲。

一、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行为”,是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经营者之间的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或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行为;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或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或行为,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祇。从本质上讲,垄断行为是从根本上排斥、限制竞争,是竞争的对立物。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是与商业活动中的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排斥、限制竞争,它是在承认并允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竞争的前提下,采取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反垄断行为可以看出,反垄断行为从根本上是排斥竞争,目的就是不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承认市场竞争的存在,只不过采取的竞争手段不符合商业道德公平的一种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都是市场竞争中的产物,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经济现象,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都具有双重的损害性,一方面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就是公共利益。也正是

因为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损害了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是干预的。古典经济学讲,市场由一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亚当?斯密认为,最好的政府应当是无为,由市场看不见的手去操作。但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经济学界、法律界也都认识到市场的自由竞争有利的一面,竞争能够使商品的价格降低,使消费者获得相应的好处,同时,自由竞争如果无序进行,没有政府的干预,那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垄断法》更主要的是一种宏观调控,不正当竞争更多的是从微观的角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从调节经营者之间的行为来考虑,反垄断法主要是从宏观层面来考虑,给经营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主体有一定的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三方主体分别是:政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与正当竞争的经营者,消费者。

反垄断法的三方主体分别是:政府、垄断主体、受害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提到,主要针对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对于合法竞争者的损害,当然最终的结果是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反垄断法限制竞争的行为导致对竞争秩序的损害,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可确定,但反垄断法行为所侵害的,经营者本身确定性比较差,因为损害的主要是市场竞争秩序,有人就提出,反垄断法不是保护经营者,而是保护市场,最后终极的结果都是消费者利益,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从立法的角度来讲,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出现在法国,1850年,法国通过适用“无正当理由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必须承担责任”的一般民法原则,推出了“不正当竞争” 的概念。《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在商业活动中导致欺诈,或者使人误解,或对此负有责任的行为,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就是说,法国没有单独的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只是在民法典里,有这么一条规定,最早是1896年德国颁布了《反不当竞争法》,这是最早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单独的特别法规范来立法的,其后,1926年波兰制定了《制止不正当竞争法》,1931年,瑞典和希腊分别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于1934年颁布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在内的所有破坏竞争的行为,如匈牙利《禁止不正当竞争法》

使用的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就是从广义上使用的。我们国家在没有制定《反垄断法》之前,1993年制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从广义的概念来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所以,才会有我们下面要讲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竞合和重叠问题。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之外的破坏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都是反竞争的行为,最早反垄断专业是放在反倾销和反补贴专业委员会里。这点可以看出,很多人对于垄断和不正当性竞争行为很难区别,从专业委员中的划分可以看出,北京律协搞第二届的律师论坛,在论坛的划分上,把竞争和反垄断专业委员会放到了反倾销、反补贴国际专业论坛里,目的律师界的人对于竞争和垄断也搞不清楚。

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使用的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就是从狭义上使用的。

从立法的角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三种立法体例,分别是:分别立法、合并立法与松散型立法。

采取分别立法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日本等多数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的国家。德国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时,另行制定《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颁布后,另行制定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韩国也是采用此种立法体例的。

采取合并立法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南斯拉夫、我国台湾省等。这些国家和地区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在一部法律内,如《加拿大竞争法》、南斯拉夫《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协议法》、台湾《公平交易法》。也就是说,加拿大、南斯拉夫、台湾省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不作区别,认为都是竞争法的范畴,刚刚我们提到了垄断的本身不希望有竞争的存在,相对竞争,而不正当竞争承认竞争的存在,只不过采用不正当的、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手段,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垄断是从宏观层面上讲的,不正当竞争是从微观层面讲的。

松散型立法主要是普通法系国家,以美国、英国为代表,这种立法介于合并立法与分别立法之间,因其法律体系本身就表现为一系列分立的单项法律法规,没有合并的可能,但彼此之间又存在必然的联系,形成了一个由众多反垄断法律、法规组成的系统。如美国反垄断法体系除核心法律《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鲁滨逊-帕特曼法》之外,

还有《韦布-波默林法》、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合并准则》以及司法部制定的《国际反托拉斯指南》以及大量的司法判例等。

美国号称反垄断法之父,是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第一部反垄断法就是《谢尔曼法》,《谢尔曼法》总共9条,规定得非常笼统,但就是这样一部非常笼统、宏观的法律规范,影响了整个世界反垄断的立法。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与联系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目的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有学者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

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从而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反垄断法追求的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祇,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因此有学者成反垄断法为“反限制竞争法”。

在宏观经济层面上,一切反竞争行为都是对经济有害的,出于公共政策的原因应予以禁止;在微观经济层面上,不公平行为是对公平竞争者的一种扭曲,应当受到公平竞争者的反对。而在微观层面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在宏观层面上的反垄断法,在有些内容上是重叠的,但反垄断法在推动和保护竞争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与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有11个方面:

1.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2.行为方式

3.调整机制

4.调整方法

5.法的功能角度

6.执法特点

7.立法目的

8.调整对象

9.规制标准

10.适用范围及所遵循原则

11.行政执法体制

(一)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从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反垄断法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权利,并承担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同时承担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二)行为方式

从行为方式来看,垄断主要是经营者以共谋、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以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因此,垄断通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对于合同行为,比如说价格的垄断行为,前两年,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方便面企业联合涨价行为基本上就属于合同行为,当然这种合同并不一定表现为纸面上达成一种协议的行为,对于行为还可以表现为一种协同,或者其行为的结果推定本身行为的目的以及行为的方式,如果我们看到市场上方便面企业前后一起涨价,可以推定本身就是协同行为,当然相关的执法部门判断是否存在协同行为时,还要有其他的证据,证据的取得每个国家不一样。

(三)调整机制

从调整机制来看,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但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主要采取私法救济,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主要侵害的是私人利益,故此主要也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垄断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故此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

反垄断更多的是从行政执法角度,美国是由FTC(联邦贸易委员会)来执行反垄断。

(四)调整方法

从调整方法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在当事人已经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该行为已结束之后,才对受害人进行权利救济,是事后规制,其法

律责任以民事制裁为主,辅以行政和刑事制裁手段。反垄断法主要是事前管制,如调查市场结构、掌握和公布垄断情况及垄断企业名单、核准卡特尔等,它偏重行政手段,并辅以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手段,主要有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两种方式。

企业合并行为,我国在调整手段里,行为和结构是合在一起做的,比如说,目前有商务部经办的企业合并案件,目前大概有110多件,其中有7

件采取了以一定的合并条件,限制人通过,这里面有两个案件规定合并的一方要把其中的某一部分业务分出去,这是一种结构的方法。

(五)法的功能角度

从法的功能角度,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是竞争者具体的竞争行为,它强调对竞争者本身私权利的保护,有利于保障静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商事或经济领域的侵权法,也有人称之为“营业警察法”,旨在净化竞争秩序。反垄断法从根本上规制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实现动态的交易安全,注重的是社会的整体效益和竞争秩序。

(六)执法特点

从执法特点看,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因此反垄断法具有更多的政策性与灵活行特点。从美国的反垄断执法可以看到,最早的反垄断执法讲究本身违法原则,只要企业合并达到一定的规模,就认为是违反反垄断法的,但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美国、欧盟以及其他国家在执行反垄断法时,已经不是单纯地局限在国内竞争市场,过去美国主要局限在本国市场,随着世界分工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各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不是偏重在国内的立法层面上、经济层面上,更多是关注国际市场。

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则属于微观领域,不具有灵活型。反映在执法方面,不正当行为本身违法性原则是永恒的,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则是反复的,所体现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和不同的时期,对它的适用也不完全一致。如美国企业合并审查的“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发展。

(七)立法目的

从立法目的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基于市场竞争中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保护市场秩序、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而制定的,因此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制止具体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在总体上,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这种特殊方式,从宏观上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益。

(八)调整对象

从调整对象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一般是中小企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的经营者就是一般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反垄断法》调整的对象一般是大型垄断企业。从反垄断法第2条可以看出,只有相当规模的企业才有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一般的中小企业根本没有资金、技术实力做到这一点。

(九)规制标准

从规制标准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垄断法标准是多样化的,确认垄断或者限制竞争行为时,必须对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是否滥用权利、企业合并对市场结构影响等因素考虑,其规制的标准涉及经济、统计等技术因素,有时更是包括政治与社会文化因素。

《反垄断法》第18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无论是反垄断的司法诉讼案件还是从事反垄断商务部提出的申办案件,单纯来讲,律师从事这方面的业务有一定难度。

(十)适用范围及所遵循原则

从适用范围及所遵循原则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不适用除外制度,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受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豁免了一些本属垄断的行为,如国家垄断,自然垄断等。

《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控制,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反垄断法》第15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横向垄断协议)、第14条(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即不认定为垄断: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除外的制度为律师从事反垄断法相关案件代理过程,提供很多看不见的理由。

《反垄断法》第19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28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的,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做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十一)行政执法体制

最后一个区别是,我国对反垄断执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执行建立了不同的行政执法体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单层机构设置;反垄断法建立了一套新的专门执法机构,而且实行双层领导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局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过去一直由发改委执行,所以,这也是部门之间权利争斗,最终价格违法行为都放在发改委,企业集中合并行为归商务部管,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性行为以及行政类归工商局管。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基本的区别基本上就这11点,通过这个比较,希望大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了大概的了解。

三、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是4类:

1.经营性垄断行为

包括三种: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及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并且彼此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为了避免或减少竞争风险,相互达成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

《反垄断法》在第13条和第14条,分别对排除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与纵向垄断协议进行了规制。

《反垄断法》第13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这5项垄断协议里,其中,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行为归发改委的传统执法机构负责。7月份,在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四大银行统一提高跨行取款手续费,最后没有进行相关的查处,价格垄断可以从结果推定行为,假如单一的银行进行跨行取款手续费的调整,这不足为奇,因为缺少竞争,对应什么价格,只要消费者认可就可。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这些都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

对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并不是一概予以禁止,而是对本身违法的横向垄断协议和依照合理原则。

《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由于其对竞争的影响不大,因此,反垄断法只禁止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对非价格纵向垄断协议,一般不予禁止。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首先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刚才我们提到了,市场支配地位可以推定。对于滥用的行为,《反垄断法》第17条,以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分类。

《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垄断价格行为);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性定价行为);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瓶颈垄断行为与拒绝交易行为);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独家交易与强制交易行为);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搭售行为);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歧视行为);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 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这里面争议比较大的是合资公司的设立,因为合资公司的设立以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目前无论是在商务部的《关于企业合并指南》里,还是《反垄断法》里,还没有找到一个肯定的答案。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目前争议比较大是指投资范围,比如投资者对一个企业进行投资,有可能派董事,也可能不派董事,常规的方式不派董事,在合同里都会有一票否决权,这一票否决权,是不是属于对其他企业实施决定性影响,这目前有争议,因为从一票否决权的角度来讲,是从公司法角度还是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一般的决策都是3/4、2/3、1/2以上表决就通过了。

对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做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根据刚才说的概念,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

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意义的企业合并是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三种。

《反垄断法》制定之初,对于我们国家是否具备制定《反垄断法》的成熟条件,当时有争议,当时很多学生提出,目前我国市场竞争还处于初步阶段,企业规模普遍比较小,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有没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这个争议比较大,但实际上,从执法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国外的很多媒体都报道中国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外国企业,国内的企业不去做相关的限制,从目前的执法来看,这种指责并不是没有道理,国务院国资委管理国内企业最早是189家企业,目前是120几家,当时的主任提出,要把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从180多家最后减少到80——100家,目前已经合并了60几家,这些合并无论是从规模还是从金额等角度,都超过了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范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任何一个国资委的合编行为到商务部审查的案例。

2.行政性垄断行为

行政性垄断主要是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反对行政性垄断内容为中国特色。所谓行政垄断,系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予公共事务管理职权的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排除企业间竞争的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第32条主要是从部门垄断角度来规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部门垄断在2008年8月份曾经有一个案子,号称是反垄断法第一案,是关于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的案件。

地区垄断是《反垄断法》第33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反垄断法》第34条、35条分别规定:行政机关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地区的垄断性主要还是由于我国财政分税体制造成的,各地政府部门肯定从自己地方利益出发,比如说,注册地在北京的企业,那所得税肯定在北京,如果在河南进行相关的活动,河南省人民政府从财政角度拿不到什么税收,从这个角度来讲,作为地方政府肯定是希望本地企业能够在这些方面获得相关的优势,这样的话,地方政府能够得到更多税收方面的东西。其不合理性是由分税体制造成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总则”部分也规定了行政性垄断东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该规定,突破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允许提起诉讼的规定。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包括11项:

1.欺骗性交易

表现形式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危害性是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虚假广告

系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使消费者知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成份、用途、生产者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并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3.掠夺性定价

系指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行为。从《反垄断法》来看,这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低价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的是中小企业,反垄断法针对的是大型企业。中小企业一般来讲,没有那么大的实力以损害竞争对手为,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为它的资金、实力没有那么大。

4.商业贿赂

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所谓暗中给予指的是,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财务账目中反映。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表现形式为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5000元以上)以及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欺骗性交易比较多,比如说抽奖,设定一些奖项,但最后没有人拿到奖项,这就是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

表现形式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危害性是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扭曲竞争机制。

商业秘密本身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同时权利人采取相关的保护性措施。

7.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表现形式为限制转售价格、转售地区与转售客户。

8.串通招投标

表现形式为投标者串通投标的办理,共同压低报价,不进行价格竞争等。

9.公用事业单位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管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这个表现形式非常多,包括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等等。

危害性是使被指定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权益等。

10.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主要是行政性垄断性行为,前面已经讲了。

11.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条款,避免挂一漏万。

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立法的竞合

前面讲时已经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得比较早,于1993年制定,当时还没有《反垄断法》,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些经济社会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垄断行为,自然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因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行为包含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部分垄断行为。

比如说,“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本条规定的就是反垄断法规定的具有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此条规定针对的是“行政垄断行为”,包括部门垄断与地区封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了禁止低价销售(即前面提到的“掠夺性定价”);第12条规定禁止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的“搭售行为”);第15条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制(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

从前面的介绍可以看出,我国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的反垄断的规定,是初步的、零散的。

2007年颁布,2008年实行的《反垄断法》调整的行为则是专门针对垄断行为。从立法技术和逻辑结构上讲,更加完善和独立,自成体系,体现立法的科学性。

五、反垄断与反不正竞争案件的诉讼技巧

(一)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经常是商标侵权(注册商标)与不正当竞争同时提起,因为侵犯商标权就是搭便车行为,必然也是不正当竞争案件,但对于知名的非注册商标,则应当选择不正当竞争案由,因为商标法保护的是注册商标,对于非注册驰名商标,在商标法中也只是申请人提起了与他人拥有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行政部门不予注册。

对于非注册的知名或驰名商标,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条款予以保护。

我在2006年代理的中粮葡萄酒商标侵权案件,这个案子就是驰名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合在一起的,为了增加案件的胜算率,作为原告律师,在这个案件中,都会加一个“不正当竞争”,实际上是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结合问题。

目前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360与腾讯QQ不正当竞争案件,腾讯公司已经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案件。

有关资料显示,360开发的“扣扣保镖”,以劫持和外挂技术,干涉QQ 的正常运行,并诋毁QQ,涉嫌虚假宣传,同时以QQ升级方式,使QQ用户误点并升级“扣扣保镖”,有搭便车之嫌,且“扣扣”与“QQ”读音相同,也涉嫌商标侵权。

但QQ与金山等的联合抵制、不兼容,又涉嫌垄断协议行为。如果联合行为持续下去,最终的效果是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因为消费者失去了选择的权利。

(二)反垄断民事案件的提起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意见稿,首先对管辖问题做了规范。

级别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

适格原、被告:实施四种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及部门为被告;受害的经营者为原告。比如说行政垄断,原告应当是行政垄断被侵害的对象,因行政垄断,造成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原告进行诉讼,可以把实施行政垄断的行为有关过机关作为被告。

行业协会与团体原告。比如说刚才我们提到的360和QQ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或者说涉嫌垄断案件,消费者协会是可以作为原告的。

直接诉讼, 与某类滥用行政权力被指定经营者为被告,在被认定滥用行政权力后的后续诉讼。

关于原告的竞争责任问题,这是我们重点要提出意见来的,尤其是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这一块,按照《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占1/2,两个经营者占2/3,可以制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其中一个经营者不到1/10,不认定占市场支配地位。从原告角度来讲,是微观层面的经营者,到底能够从什么样的渠道来证明某一个经营者在这个市场上占有份额,数据从哪儿获得?我们提出的意见是:原告只需初步证据,被告负有否定的义务,否则推定成立支配地位。

作为反垄断案件,非常宏观层面的东西,让原告先拿出来,理出证据,然后法院认为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很大,所以采取相应措施,本身来讲,法院认定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很大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难度,刚才我提到,相关市场怎么去划分,如果市场划得很细的话,被告占的份额就很大,如果市场划得很宽泛,占的份额就很少,本身就有很强的经济因素东西,所以一开始不可能通过原告就认为原告胜诉很大,法院不可能承担这个风险,所以只能从举证责任分担角度来做,才有可能增加原告胜诉的可能性。

初步证据包括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自认信息、合法调查机构的报告与统计信息。这样可以规范相关的市场,有利于促进市场。

对于价格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是否必须由前置程序?这在最高院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但有一个清晰的意见,他们认为应该向证券市场内部交易一样,首先由证券管理部门做一个行政性的裁决,有内部交易了,有这个案件之后作为初步证据,其他的受害人就提取相关的赔偿诉讼,对于交易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是不是应该由发改委先认定违法,或者由工商局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有一个行政裁决,这之后,其他人才能够提起有关诉讼。如果把这个作为前置程序的话,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受垄断之害的经营者就没有诉权了。

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从我们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角度,实行填平补偿原则,美国是三倍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里提到,采用的是二倍赔偿原则,但这个二倍赔偿原则是合法侵犯的,因为侵权的是一种填平补偿。

1.案例:百度竞价排名

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宣判原告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案件,驳回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这个案件主要涉及到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对百度降低了竞价投入,也就是说,被告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结果中进行全面屏蔽,从而导致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认为被告利用中国搜索引擎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原告网站进行屏蔽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排名交易的行为,所以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并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被告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减少收入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网站存在大量的垃圾链接,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处置,但该项措施针对的仅是百度搜索中自然排名结果和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投入没有关系,也不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这个案件涉及到前面谈到的相关市场怎么认定问题,第二,被告是否在相关市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从原告的举证责任来看,原告拿出了有关的新闻报道,我认为原告的第一步举证已经完成。如果按照现有竞争责任分担的话,不会有人提起相关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因为很难胜诉,实际上等于堵住了原告采取民事诉讼救济措施的渠道。

2.案例:上海盛大网络案件

2009年12月3日,上海市一中院针对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也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的纠纷是由网络小说《星辰变》引发,作者笔名叫“我吃西红柿”,《星辰变》在起点中文网发表之后,深受广大网友喜爱,作品传上以后,书生电子公司于2008年5月开始委托寇彬(笔名“不吃西红柿”)创作作品

《星辰变后传》,并在读吧网上陆续发表。因笔名相似,也用《星辰变》中的人物情节环境等要素,盛大网络要求寇彬、李亚鹏停止为读吧网创作,并在中文起点网发表致歉信,寇彬等人也这样做了。书生电子公司起诉盛大网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要求确认盛大网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焦点在盛大网络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这里面也涉及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如果一个竞争者在相关市场持份额达到1/2以上,可以推定他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读吧网的代理人孙颖在开庭审理时指出,盛大网络的官方网站数据显示盛大旗下网站以占到中国网络市场份额20%以上,盛大网络行为构成市场垄断;被告辩护辩护律师游闽键抗辩说,盛大网络专注于网络游戏业务,与读吧网的市场经营范围不一致,非同一市场,对起点中文网的有关新闻也不知情,与本案无关。

判决书显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盛大网络的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于被告要求寇彬等人停止相似笔名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作出了认定。

这牵涉到两个问题,第一是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市场支配地位怎么去认定,第二为是否滥用市场地位。从市场支配地位角度来讲,我个人认为原告从被告自己网站上提交证据,因为被告自认在这一块的相关市场占有80%的份额,应当说,原告的进一步举证都已经完成了,第二步应该由被告举证。

即使法院能够按照原告的举证,认为第一步举证完成了,第二步要求被告进行反证。如果侵权人没有途径接触《星辰变》作品,《星辰变后传》的可能性也不大,所以我认为,即使盛大网络本身在相关市场占有地位,但说滥用也是比较难的。

3.案例:中国移动月租费案件

2009年12月3日,周泽起诉中国移动垄断,最后被告给周泽一定的补偿,周泽诉讼请求这样写道:判令中国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行原告每月收取月租费的行为,在移动中心服务收费上,对原告有其他同等交易条件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的做法,返还1000元的费用。他的理由是:《反垄断法》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搭配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及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这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两家公司占通讯市场70%,这两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点没有什么疑问。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川某甲厂生产的“不倒翁”牌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不倒翁”名称。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醉翁”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不倒翁”商标,乙厂使用的是“醉翁”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2)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乙厂辩称的理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乙厂生产的“醉翁”牌酒的外观设计及商标的颜色均与甲厂的“不倒翁”特有外观及包装相同,且“不倒翁”酒已经在西南农村根深蒂固。在偏远的农村,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及认知能力较低,人们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去判断事物的真伪,所以“醉翁”酒已经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效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 某厂生产的白酒一直知名度不高,为打开销路,该厂在2000年6月18日举办了“G牌”白酒新闻发布会。省内有关负责人及各界人士对“G牌”和另两种著名品牌白酒进行品尝评级,还请了市公证处在现场监督审查。事后,该厂大肆宣传其所生产的“G牌”白酒名列第一。但事实是该评比人员并无评比并授予名次的资格,参评的产品之采样也无合法监督程序,评委中很多人是该厂经销商和关系单位人员,该厂又为其提供了价格昂贵的纪念品。 问题: 1.该厂的行为构成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厂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大重点条款的历史与现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大重点条款的历史与现在 2017年11月4日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实践中出现一些关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此次通过的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很好地回应了这些变化,进一步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 从法律条文的变动情况看,原《反不正当竞争法》共33条,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计32条,其中保留原条款3条,删除12条,修改19条,新增10条,变动不小。 从法律条文的修订内容看,具有“辞旧迎新”的特征。所谓“辞旧”主要指删除了旧法中关于规制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条款,将包括公用事业单位排除竞争、行政垄断、企业以排挤竞争者为目的的低价倾销、捆绑销售以及串通投标等行为交由反垄断法或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制,同时为了与新的广告法、新的商标法等法律衔接,对虚假宣传、混淆行为等的规定也进行了处理,其他法律已经做了规定,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不再做规定了。 这有助于理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避免法律之间的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保持了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同时为企业的合规提高了确定性。 所谓“迎新”主要指新增了若干有亮点的条款,如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互联网专条,以概括加列举的形式对互联网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由于考虑到互联网技术及商业模式发展迅速,还增加了兜底条款以适应实践发展之需。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

章节练习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 行业协会促成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C. 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D. 经营者之间串通投标,情节严重 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 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 B. 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C. 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须以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相关垄断行为违法为前提 D.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说明,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 3.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界定相关市场基本标准的是()。 A. 商品的销售渠道 B. 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C. 商品间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

D. 商品的使用期限和季节性 4.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 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 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5.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是()。 A. 立案 B. 调查 C. 侦查 D. 处理 6. 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涉嫌垄断行为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的是()。 A. 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B.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C.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D.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7.根据反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的是()。 A. 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信息作出的

最新反垄断法律术语

反垄断法律术语

A Abuse of monopoly power 滥用垄断支配力 Abuse theory 滥用理论 Abusive conduct 滥用行为 Acquired firm 被收购的企业,被收购方 Acquiring firm 收购企业,收购方 Acquisition of asset 资产的收购 Act of state doctrine 国家行为理论 Actual damage 实际损失 Additional suit 附加诉讼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行政裁决 Administrative process 行政诉讼程序 Adverse competitive effect 反竞争影响,反竞争效果 Affirmative duty 积极的义务 Aftermarket 下游市场 Aggravating circumstance 从重处罚情节 Aggressive pricing 超高定价 Agreement to divide market 分割市场的协议 Agreement with mixed competitive consequence 带有混合竞争后果的协议Allocate market geographically 从地域方面分割市场 Allocative efficiency 资源配置效率 Amicus brief 为协助法庭而对案情所提出的意见书,法庭之友意见概要

Ancillary restraint/ partial restraint 附属的/部分的限制 Annual sale 年销售额 Anti-competitive effect 反竞争效果 Anticompetitive stock acquisition 反竞争性的股份收购 Anticompetitive 限制竞争的,反竞争的 Anti-merger 合并控制 Antitrust 反垄断,反托拉斯 Antitrust Enforcement Guidelines for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 国际经营的反垄断执法指南 Antitrust felony 反垄断重罪 Antitrust immunity 反垄断法的除外 Antitrust litigation 反垄断诉讼 Antitrust procedures and penalties act of 1974 反垄断程序和处罚法 Antitrust scrutiny 反垄断审查 Assign customer 划分客户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 美国联邦司法部长助理 Assured source of supply 稳定的供货渠道 Attempt to monopolize 企图独占 Attempted monopolization 企图独占 Attenuating circumstance 从轻处罚情节 Attorney General 司法部部长 Automatic adjustment mechanism 自动调节机制

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四编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框架 第一节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 (一)地域范围(多次考查) (三)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注意】国有垄断企业国有垄断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其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受《反垄断法》调整。 【例题·多选题(2017)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选项A正确、B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C错误、D正确。 【例题·单选题】(2014A)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在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所应考虑的因素的是()。 A.商品的功能及用途 B.商品间的价格差异 C.消费者的消费偏好 D.其他经营者的转产成本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以行政执法为主、民事诉讼为重要补充的“双轨制”模式。 (一)反垄断法律责任★★★(14考查)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 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案例1】 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 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

(完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 (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 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不分,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 第四,经济活动的界限不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是以法律作为界限的。只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企业、个人、政府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发挥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法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则是以计划作为经济活动的界限,任何违反计划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实行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商品活动的价值规律,从而实现对社会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而价值规律的实现是离不开竞争机制的。价值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6年与2017年新旧对比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一)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是指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从事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资料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07-5-10 0:19:00 阅读次数:112 一、微软违反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经过数月的调查,向微软发起反垄断(托拉斯)诉讼。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Thomas Jackson)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 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舍曼法》 2000年1月14日,微软公司原CEO比尔?盖茨让位于巴尔默 2000年4月4日,联邦法官杰克逊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把捆绑销售作为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 2000年6月8日,微软被裁定一份为二。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 E浏览器等。 2000年7月27日,微软上诉最高法庭,认为微软案不该由最高法院审理,并同时提出对杰克逊法官审案公正性的质疑。 2000年9月27日,最高法院支持微软公司向低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11月28日,微软向上诉法庭提出辩护,称从来没有违反过反垄断法。2001年1月15日,美国司法部和19州坚持拆分微软。 2001年6月28日,上诉法庭推翻杰克逊法官的判决,由另一个法官重新审理此案。 2001年9月7日,美国司法部表示不再要求对微软进行拆分。 2001年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达成过渡性协议。 二、审理的第一阶段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其调查报告摘录如下: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以至于如果该公司想在价格方面发挥其影响力,即可能以显著高于市场竞争行情的价格销售Windows。再者,微软可以长期这么做,而不会流失大量的生意给竞争对手,换句话说:微软享有相关市场的独占力。有关裁决书中判定微软有垄断行为:1,操作系统独占很高份额的市场。2,其他企业很难进入市场。3,没有可以替代Windows的商业操作系统。 对于这个裁决,原告方美国司法部认为是美国消费者和美国经济的重大胜利,并且坚持上诉。被告方,微软公司表示对法官杰克逊的裁决表示失望,始终坚持认为微软是公平竞争。 媒介和大众舆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反应: 网景公司在总部举办派对庆祝。同行纷纷表示对这个裁定予以赞同。 微软公司的股票在当天暴跌6%,但是其竞争对手红帽子公司,苹果公司 太阳公司股票均有上涨。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题网络培训班考试试题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题网络培训班考试试题 单选: 1、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C)种。 A、1 B、2 C、3 D、4 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D) A、对外地商品收取歧视性费用 B、对本地商品流出本地市场设置关卡 C、对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 D、对不冋商品规定不冋的技术要求 3、国际上反垄断法律制度始于1890年(D )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A、英国 B、德国 C、欧盟 D、美国 4、关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中“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错误的是:(B) A、企业名称包括字号 B、企业名称应当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C、企业名称应当具有一定知名度 D、姓名包括笔名和艺名 5、《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总局出台了5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其中包括(B )个程序规章。 A、1 B 、2 C、3 D、4 6、、在市交通局的组织协调下,某市两家主要长途客运公司就运输路线、车票定价等达成了垄断协议。对交通局和客运公司,工商机关应该适用哪部规章规定的程序?(A) A、对交通局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竟争行为程序规定》,对客运公司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B、对交通局和客运公司都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竟争行为程序规定》 C、对交通局和客运公司都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D、对交通局和客运公司既可以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竟争行为程序规定》,也可以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不享有的职权是:(A) A、行政处分权 B、复制权 C、检查财物权 D、询问权 8、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B) A、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 B、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9、下列关于商品可替代性的分析中,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两个产品具有的物理性能相差很大,以至于它们实际上不具有相同的使用目的,那么就不能被视为彼此具有可替代性。 B、如果同一市场上的两种商品是相互可替代的,一种商品的价格变化势不会影响另一种商品的价格。 C、需求的交叉弹性越髙就越容易显示供应者处于支配地位。 D、消费者的个人偏好对于商品可替代性分析没有影响。 10、行政机关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依法进行。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B)。 A、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关招标信息 B、对外地投标人设定高于本地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与2018年版比较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 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 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 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 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

反垄断诉讼举证 “自认垄断”有效

反垄断诉讼举证“自认垄断”有效 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研究 作者: 许浩发布: 周勇2012年05月12日15:25 来源: 中国经营报我要评论(0) 访问次数1531 本文分数 1 输入分数1- 加分理由(需要选择): 独家报道,很及时 知识性强,写得好 观点鲜明,受启发 趣味性强,我喜欢 输入分数1- 减分理由(需要选择): 似曾相识,是抄袭 自卖自夸,我讨厌 无理攻击,不支持 说不清楚,不爱读 5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反垄断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从6月1日起开始施行。 曾经参与该司法解释的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魏士廪认为,正式公布的内容与征求意见稿在表述上有较大的调整,但核心内容基本保留,只是表达方式、行文逻辑和顺序作了调整。 这是反垄断审判领域第一部司法解释,最核心的内容是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举证难、胜诉率极低的现状,在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方面作了解释和细化,其中有很多重大突破。 尴尬的“观赏法” 《反垄断法》是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法学界称其为“经济宪法”。 这部曾被寄予厚望的法律,实施四年以来,实际应用效果却不甚理想,甚至被舆论称之为是一部“观赏性法律”。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法)的数据显示,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坦陈,纵观三年多来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原告在垄断纠纷案件中胜诉率较低,在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我见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我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订,对维护市场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国内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该法概括的11种行为,已经难以涵盖现在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应通过进一步修缮法律条文,赋予执法机关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制执行权、强制措施权等方面,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职能,弥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与法律适用滞后的现状,改变职能分散的局面,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构建成法理得当、条文清晰、便于操作、科学统一的维护公平交易、保障诚信经营的专门法律。该法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也需及时修改,主要为: 一、主体不够明确,执法效果不佳。 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雷世钧代表曾经指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赋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唯一执法主体,造成执法主体多元,在实际工作中常常致使有法难依。该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重大障碍,违反了市场经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虽然市场经济的其他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有所规范,但对其法律责任应归咎于一个执法主体,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常常导致执法者案子很难调查、很难判定。如制造假冒伪劣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局、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都有执法权;涉及专利保密等案件,科委还有管辖权……“婆婆”太多,反而造成打击力度削弱。 二、与其他法律有冲突,内容滞后。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抵触,有的内容明显滞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存在着某些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如“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的条文,两个法律都有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前者处罚额度为“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而后者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很多条款一般都要计算违法所得。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经营者账目的不全或拒不提供,难以认定违法所得,或因违法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仅承认极小的违法所得额,使一些违法情节十分恶劣、违法事实严重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而在查处利用广告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商标侵权行为、电信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被指定的经营者单纯的滥收费用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贿赂行为等案件中,由于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管辖权除外条款的规定,使该法的许多内容已明显滞后于现行法律,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许多条文形同虚设。 三、执法手段薄弱,行政措施不力。

(竞争策略)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立法的竞合及其诉讼问题最全版

(竞争策略)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立法的竞合及其 诉讼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的竞合及其诉讼问题 甄庆贵引言 我姓甄,叫甄庆贵,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做法律工作已经23年(从1987到当下),前8年在国企,后15年是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今天我们讲的是“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竞合及其诉讼问题”,在讲竞合和诉讼之前,我把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的东西给大家做壹个介绍,直接讲竞合和诉讼问题很难往下讲。 壹、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行为”,是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运营者之间的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壹致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运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或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行为;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或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或行为,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和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祇。从本质上讲,垄断行为是从根本上排斥、限制竞争,是竞争的对立物。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运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是和商业活动中的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不排斥、限制竞争,它是在承认且允许其他竞争对手参和竞争的前提下,采取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从事运营活动。 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反垄断行为能够见出,反垄断行为从根本上是排斥竞争,目的就是不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承认市场竞争的存在,只不过采取的竞争手段不符合商业道德公平的壹种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都是市场竞争中的产物,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壹个经济现象,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都具有双重的损害性,壹方面损害合法运营者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就是公共利益。也正是因为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损害了运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政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是干预的。古典经济学讲,市场由壹只见不见的手来调节,亚当?斯密认为,最好的政府应当是无为,由市场见不见的手去操作。但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经济学界、法律界也都认识到市场的自由竞争有利的壹面,竞争能够使商品的价格降低,使消费者获得相应的好处,同时,自由竞争如果无序进行,没有政府的干预,那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垄断法》更主要的是壹种宏观调控,不正当竞争更多的是从微观的角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从调节运营者之间的行为来考虑,反垄断法主要是从宏观层面来考虑,给运营者创造壹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主体有壹定的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三方主体分别是:政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和正当竞争的运营者,消费者。

2019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2019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常议亮点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白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的淳 出使用白己的商业标识,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 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的。 傍名牌”的处罚规定 送审稿规定,傍名牌”的经营者,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现行法律中,此类行为最高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的管辖权 据悉,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有法条交叉重复现象,且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并不统一。送审稿对此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般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力度弱、震慑力不强等情况,送审稿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 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

同时,送审稿还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送审稿指出,对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非因法定事由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况,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他们曾是被告——垄断反垄断案例

他们曾经是被告——各国反垄断法经典案例回 顾 黄沙上传时间:2010-1-9 浏览次数:1277 字体大小:大中小 在过去的一百年时间里,各国反垄断组织和垄断企业进行了艰苦卓绝地斗争,反垄断法在世界各国的经济法正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它们的过去对于即将迎来《反垄断法》的中国显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其地位凌驾于其他所有经济法规之上。但即便在已经实施反垄断法的全球100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它也是不同观念的争论焦点,已有的各国法律规则和实践相差之大,远超过其他法律部门。从一百年前诞生至今,反垄断法的精神、实质也发生了很大改变,研究发达国家的反垄断历程对我们了解中国《反垄断法》显然将会有所裨益。 一般认为,美国1890年颁布的《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因最初是由参议院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议案,故称《谢尔曼法》,由于当时企业兼并多是通过“托拉斯”的形式进行,所以这部法律也叫《反托拉斯法》。 利用《谢尔曼法》,美国政府曾成功地肢解了标准石油公司、美国烟草公司和AT&T(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这三个最有名的托拉斯。 在欧盟成立后,竞争法也成为其体系中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建立欧共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等三个基础条约及相关文件,其法律效力凌驾于成员国的竞争法之上,后者不得与欧盟竞争法相抵触。 在亚洲,日本政府为了赶超英美德等发达国家,集中财产参与国际竞争,先是鼓励和保护垄断。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凭借美国政府的干预,日本依照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于1947年4月颁布了严厉的反垄断法《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成功地肢解了三井、三菱、住友和安田4大财阀,并在以后多次对该法律进行了修改。除此以外,日本政府还为该法律的执行特别设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 从第一步真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出台到现在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尽管因国情不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存在着差异,但因为反垄断法基于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习题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该行为的是( A.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 B.拒绝交易 C.搭售 D.固定价格 2.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该行为的是( )。 A.划分市场B.联合抵制 C.固定转售价格D.不当技术联合 3.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许可制度中规定的实体条件之一是( )。 A.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B.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C.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D.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4.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主管机关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一定日期内进行初步审查,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否则进行进一步审查。该日期为( )天。 A.20 B.30 C 60 D.90 5.根据我国《反垄断法》中,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性垄断的是( A.行政性强制交易 B行政性限制市场准人的规定, C.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D.限定转售最低价格 6.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处罚。该罚款的金额范围是( )。A.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 B.50万元以下 C 20万元以下 D.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7.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和单位予以罚款处罚。’该罚款的金额范围分别是( )。 A.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100万元 B.2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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