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1、总则

1.1 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 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 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 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 本指引将根据试行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

2.1 农村地区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

2.3 新市镇

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2万人以上。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行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虽已撤销行政建制但规模较大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

2.4 新社区

农村地区镇区以外的居民点。按照规模和功能,可分为一级新社区和二级新社区两种。

2.5 一级新社区与二级新社区

一级新社区相比二级新社区,是功能更为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更为齐全的居民点,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1000~5000人左右(约300~1500户)。

二级新社区是农村地区配置最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居民点,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300~1000人左右(约100~300户)。

一级新社区一般对应于行政村,二级新社区一般对应于规划保留的自然村或特色村。

3、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3.1 分级

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按新市镇—新社区两级配置。其中,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又按照一级新社区和二级新社区两档配置。

3.1.1 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建制镇(涉农街道)全域或片区(含镇区)范围内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所提供的较为综合、全面的生活服务项目。

3.1.2 一级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本社区内1000~5000人左右以及周边若干二级新社区为服务对象,所提供的基本齐全的日常生产生活服务项目。

3.1.3 二级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本社区300~1000人左右为主要服务对象,所提供的最基本日常生产生活服务项目。

3.2 分类

3.2.1 按照使用功能,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种:(1)行政管理服务设施;(2)教育设施;(3)医疗卫生设施;(4)文化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商业金融服务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8)公共绿地。

3.2.2 按照产品的公共属性,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服务、市政公用和公共绿地等设施,需确保设置;另一类是经营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商业金融服务设施,其建设主要为市场力推动。

3.3 对于人口规模低于二级新社区的规划保留村或特色村,不纳入本指引分级分类配建范围,但可通过提高交通可达性,提高新市镇、新社区设施服务覆盖范围的方式来解决其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问题。

4、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准则

4.1 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地区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发展需求相适应,原则上要相对集中设置,合理布局。

4.2 在新市镇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需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可与新市镇公共绿地结合设置,共同形成新市镇中心,其用地及建筑规模应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4.3 宜独立设置的公共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育设施以及敬老院、卫生院等。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育设施的用地规模应符合表2的规定。

4.3.1 幼儿园按36生/千人、30人/班配建,服务人口宜为1万人左右/所。设置规模宜为12班、15班、18班、24班,新建幼儿园不宜少于12班。

4.3.2 小学按70生/千人、45人/班配建,服务人口宜为1~1.5万人/所。设置规模宜为18班、24班、30班、36班,新建小学不宜少于24班。

4.3.3 初中按36生/千人、50人/班配建。设置规模宜为24班、30班、36班,新建初中不宜少于30班。

4.3.4 敬老院床位数应按不少于200床/所设置。

4.3.5 卫生院床位数应按不少于50床/所设置。

表1 南京市农村地区新市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表2 南京市农村地区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设置标准

表3 南京市农村地区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表4 各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一览表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 ,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 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以利提高效率。 4 商业金融 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形成相应等级和规模的商业金融中心。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宜符合表 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m2) 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 2.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 3.在历史文化保护城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所经营商品对环境有污染时还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规划安全防护距离。 5 文化娱乐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0%,就近入园率90%, 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30座/千人;建筑 9.3810.32m2/座,用地1415m2/座,每班25座。 0.7 1.0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3.6%,入学率100%,并 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0座/千人;建筑 10.0811.03m2/座,用地12.7614.20m2/座,每班40座。 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100%, 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0座/千人;建筑 12.7113.82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0座。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5.4%, 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千人; 建筑10.8912.67m2/座,用地1416m2/座,每班40座。(千 人指标:建筑面积653~760m2,用地面积840~960m2) 1.2 2.4 高中学龄1618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98%,并 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19座/千人;建筑 11.4212.28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5座。 68.5 1155 12601581 1763 0.72 35 0.71 4004500.71 400450

800100035 35 203035 30401200150035 30403650120015001500180035 20300.30.9 35 0.72 86100 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20%,百名老人设置床位2.5张, 合5床/千人。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 设置。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包含不少于30张 床位的日间照料护理中心)。 35 0.71 1500200025004000残疾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5%,百名残疾人设置床位4张,合2床/千人。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140150205215 1702004000500023 0.4 1.4车位/户。含居民汽车场库0.3 1.3车位/户,社 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190220 0.72 35 225037501500250035万门/处。 普通住宅的固定电话用户线不应少于2线(即2对线)/户,每万户居民须设置容量1.52万门。 5060万m2设一处。 独立设置:10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120m2。 箱式:23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6m2。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我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综述

我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综述 于敬 【摘要】公共服务设施是承载公共服务的空间载体,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布局的合理和均等化发展对于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城市整体空间结构的优化调整,因此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及时对我国现有的公共设施规划研究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其中的经验,深入分析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面临的新问题,对进一步推进公共服务资源均等化,实现公共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 【关键词】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研究综述 1.基本概念与内涵 目前,在我国一般认为“公共服务设施”是由“公共”“服务”“设施”三个词语组成,或者是由“公共服务”与“设施”两个词语构成,是这些词语含义的整合1。但在《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或维基百科中,并没有“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服务”的词条,与之相关的中文词条包括“公共事业”“公共产品”“基础设施”等。与之相关的英文词条包括“public service”2以及“infrastructure”3,前者不仅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等有形的公共物品,还包括提供无形的诸如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一切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而后者则专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4。 1.1 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有着丰富的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基础,不同国家或经济组织对公共服务的界定都不相同,其概念和范围也随时代发展而变化。 1928年法国法学家Duguit在其著作中定义“公共服务”指“所有要完成的活动都应当由政府提供保障、进行安排和监督”。在法国,公共服务涵盖所有涉及大众利益的事物,因此是一项特定的法律制度。同时,公共服务也有其意识形态的内容,分为三大类:主权服务,与国家传统职能相吻合;社会和文化服务,主要包括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文化活动;经济服务,法律上成为工商公共服务(SPIC)5。公共服务运行的基本原则是连续性原则、平等原则以及公共服务满足需求或适应需求原则。 2004年5月欧共体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共同利益服务的白皮书》6,提出了欧盟促进高质量的共同利益服务的发展策略,目标关键是确保欧盟所有公民和企业都有权使用高品质的、可负担得起的共同利益的服务。“共同利益服务”已成为欧盟意义上的公共服务概念,包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无锡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计标准 (征询意见稿) 无锡市规划局 2007年11月

1.总则 1.1 为使无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更切合当前实际,适应未来发展需求,满足居 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全面提升无锡的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 化、规范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参照相关标准与指标,按 照以人为本、分级配套、分级落实、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 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标准是无锡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技术标准,江阴和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1.3 标准适用于市(区)级以下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配置要求。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4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地情况、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配置标准可作适当调整;新建地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老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项目依据本标准,各项设施的配置水平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1.5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无锡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 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2.1.1对应社区的管理体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配置,控制规模及对应行政、规划管理应符合附表2-1的规定。 附表2-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行政规划管理一览表 2.1.2街道社区由交通干道和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对应行政管理中街道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控规编制单元的管理。 2.1.3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1~1.5万人;对应行政管理中居委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街坊的管理。 2.2分类与控制要求 2.2.1按照使用功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

公共服务设施体系规划说明书

目录 前言-------------------------------------------------- 1 一、规划编制背景----------------------------------------- 1 二、规划编制对象----------------------------------------- 1 三、规划编制目的----------------------------------------- 1 四、规划期限、规模及范围--------------------------------- 2 第一部分武汉文化设施布局规划-------------------------- 3 一、发展背景--------------------------------------------- 3 二、现状分析与总结--------------------------------------- 3 (一)现状用地-------------------------------------------------- 3(二)现状设施-------------------------------------------------- 4(三)现状评述-------------------------------------------------- 4(四)上轮总规实施回顾------------------------------------------ 5三、规划目标及原则--------------------------------------- 6 (一)规划目标-------------------------------------------------- 6(二)规划原则-------------------------------------------------- 6四、文化设施体系规划------------------------------------- 6 (一)规模测算-------------------------------------------------- 6(二)文化设施布局体系------------------------------------------ 7五、专项设施规划---------------------------------------- 11 (一)博物馆艺术馆(博物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规划----------- 11 (二)音乐厅、剧院规划----------------------------------------- 13 (三)群众艺术艺馆(含文化馆(站)、青少年宫)规划-------------- 14 (四)图书馆规划----------------------------------------------- 15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1、总则 1.1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

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本指引将根据试行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 2.1农村地区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 2.3新市镇 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 2 万人以上。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行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虽已撤销行政建制但规模较大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 2.4新社区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前言 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12) 5.1设置要求 (12) 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 附表一: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26)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27)

1 总则 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建成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实行差别配置,确保配套设施达到标准、服务体现水平。 1.0.3 (设置原则)公共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1.0.4 (设施分级)城市级公共设施指为城市(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指为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等服务的城市区域性公共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户数(户)10000—16000 5000—7000 1500—2000 人口(人)30000—50000 15000—20000 4500—6000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居住区—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类型。 1.0.5 (设施分类)城市级、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1.0.6(设施属性区分)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1.0.7 (指标分类)公共设施的指标控制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指导性指标。 1.0.8 (规划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在规划管理单元中落实。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0.9公共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10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市规发〔2006〕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 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文本 1 总则 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7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新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探讨

新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探讨 摘要:公共服务设施是一个地区开展经济、文化等公共活动的中心,同时也是地区公共活动最频繁、最集中的场所,它为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提供了便捷的条件,对一个城市的发展,尤其是新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 前言: 为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体现土地经济价值,国内一些大中城市纷纷开展了新城建设活动。但在新城建设过程中,目前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即缺乏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由此带来的人气不足、摆动人口较多给城市造成的交通压力等问题。从国外新城规划和发展的经验来看,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往往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而备受关注,一方面,新城以高品质的公共服务和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现其时代发展特征和综合生活质量,并以此作为吸引人口和产业入驻的重要前提条件,另一方面,通过提供各类收入、年龄、种族、宗教都能支付和享用的公共服务设施,促进新城群体的社会融合和凝聚力,从而可以推动新城健康快速地发展。 一、新城建设过程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研究的意义 首先,市场经济下政府迫切需要加强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尤其发挥规划职能,重点保障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这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其次,国内外新城建设的实践显示,公共服务设施导向的开发模

式(sod,service oriented development)是政府常用开发引导模式。需要在新城开发中充分发挥其导向性作用,引导新区功能和用地开发的有序拓展,并积极推动城区功能和空间资源的重组与整合,促进新城城市职能和形象品质的全面提升; 最后,从规划学科的发展来说,当前城市社会发展和结构分异的趋势对公共设施的供给模式和内容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无视社会个体特征的规划方法已难以满足社会需求,需要对相关规划方法进行深入探讨和有效改进。 二、许昌新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 为“人”服务是对规划的基本要求。规划要创造人性化的服务环境,满足人们需求。 (2)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规划强化公共设施的生产服务、生活服务职能,突出公益性服务设施供给的开放共享和便利性,激发城市活力、打造城市凝聚力、强化城市辐射力。 (3) 发挥综合效益 规划突出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发挥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效益,保障城市协调、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许昌新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体系 新加坡新镇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示意图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贝 y

目录 编制说明 总则 .....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概要

一填空题 1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服务于本居民区居民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基础需要。 2教育设施分为: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等 3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主要体现在配建项目和规模两个方面。 4配建项目和面积与其服务的人口规模相对应时,才能方便居民的使用和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 5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受社区管理模式,消费水平,服务水平,生活习惯等多种因素影响 6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布置一般与居民区的规划结构相适应,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7居民区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商业,文娱和管理服务类建筑,相互之间一般影响不大8布置方式:沿街布置,成片布置,混合布置, 9当道路的宽度和交通量不大时,可采用双侧布置 10沿街布置可分为:沿街双侧布置,沿街单侧布置,商业步行街 11沿街布置公共服务设施,除要考虑步行街与车行的关系,还要注意解决车辆停放和人流集散的问题 12成片布置就是选择合适的独立地段,将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在一起, 13居住小区级和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居民日常必需的,通称为基层公共服务设施。 14成片布置可以形成相对独立的步行区。 15 16 17 18 19 20 二判断题: 1教育设施: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图书馆等(错) 2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主要体现在配建项目。(错) 3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村镇地区的公共建筑。(对) 4公共服务设施的性质可分为公共产品和非公共产品两种基本类型。(对) 5社会服务中心不包括助残,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错) 6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防控地下室等,(对)7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 8城市公共设施的控制指标主要有:千人指标,建筑指标,用地规模。(对) 9在城市规划中市政设施配套属于工程技术方面的范畴。(对) 10分类加和法是各类用水总体进行预测(错) 11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居民运动场,居民健身设施和卫生站组成(错) 11社会服务设施只包括便民利民设施。(错) 12社区居委会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错) 13沿街布置的形式可分为三种,主要来自于机动车辆的影响(对) 14沿街布置公共服务设施,只要考虑车辆停放和人流集散室外问题(错) 15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布置一般与居住区的规划结构相适应,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分级进行配置。(对)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