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令

第371号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4年4月4日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碳排放权管理活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省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省碳排放权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总量控制、配额管理、交易、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等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资、统计、物价、质监、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由省政府确定。

第七条第三方核查机构是对企业碳排放量进行核对、审查的法人机构,由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建立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于管理碳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变更、缴还、注销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录入,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从事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减排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碳排放权管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认真听取并采纳企业对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合理意见、建议,定期评估碳排放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

第十一条在碳排放约束性目标范围内,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等因素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在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起草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企业、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等因素核定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企业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第十五条政府预留配额一般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其中,用于价格发现的不超过政府预留配额的30%。

价格发现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竞价收益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第十六条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和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实行无偿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企业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及产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以上的,应当

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用于抵消企业碳排放量: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

(二)在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用于缴还时,抵消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一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

第十九条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缴还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数量的配额和(或者)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第二十条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在注册登记系统将企业缴还的配额、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未经交易的剩余配额以及预留的剩余配额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每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企业配额缴还信息。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抵销或者注销有异议的,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章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三条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鼓励探索创新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

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指定的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等市场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系统。交易参与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

第二十八条交易参与方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监管机制,避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和发生系统性市场风险。

第三十条禁止通过操纵供求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标准、方法学的研究,探索建立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第四章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

第三十二条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明确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等,并在每年9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监测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每年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在每年4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二)具有至少8名核查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近3年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相关业务的工作经历。

第三十七条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十九条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

收到审查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复查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五章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条省政府设立碳排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碳减排企业申报国家、省节能减排相关项目和政策扶持。

第四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搭建投融资平台,提供绿色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碳减排技术研发和创新,探索碳排放权抵押、质押等金融产品,实现银企互利共赢。

第四十三条建立碳排放黑名单制度。主管部门将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纳入本省相关信用记录,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通报所属国资监管机构。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碳减排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五条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其申报的有关国家和省节能减排项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对差额部分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并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中予以双倍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履行报告义务,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导致无法进行有效核查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接受核查。逾期未接受核查的,对其下一年度的配额按上一年度的配额减半核定。

第四十九条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第三方核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是指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满足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

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在指定交易机构,对依据碳排放权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的公开买卖活动。

第五十三条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取得的项目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格发现,是指主管部门在交易初始阶段向市场投放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形成初始交易价格,目的是为市场各方提供价格预期。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组织边界,是指企业拥有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生产业务范围。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湖北省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以下简称军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军人运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军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军运会知识产权,是指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和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享有的与军运会相关的特殊标志、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具体包括: (一)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的名称、会徽、格言; (二)世界军人运动会的名称、会旗; (三)军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会歌、火炬、奖牌、奖杯、纪念品、推广曲、口号、宣传语及其有关的设计方案; (四)军运会申办机构的名称、申办标志、申办口号; (五)执委会申请登记的域名、特殊标志等; (六)执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举办的艺术表演、拍摄的影视宣传片、策划的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计算机软件和创作的其他形式的作品、宣传品等; (七)《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章程》和《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承办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军运会知识产权。 前款所称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及其缩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军运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是指除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和执委会之外的对军运会知识产权客体享有权利的主体。 第五条军运会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应当遵循维护世界军人运动尊严、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军运会知识产权。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军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军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本单位发生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管理原则:知识产权工作实行一级管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进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项目的直接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体系: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下属单位设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 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技术的领导兼任,副组长由技术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是:研发中心、企管部、宣传部、财务部、人事部的负责人。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 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 3、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单位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 二、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方针、政策、工作计划、规划。 2、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 3、办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管理本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事宜。 4、会同单位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处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诉讼(或调处)事务。 5、监视国内外涉及本单位业务的知识产权动向,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专题综述?当代石油石化 PETROLEUM&PETROCHEMICALTODAYV01.17No.12Dec.2009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孟宪玲安福何祚云 (中国石化咨询公司,北京100029) 摘要:介绍了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背景和分类,以及世界主要的碳交易体系,分析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趋势建议世界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进程,联合国于1992年5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将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到1990年水平;而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标志着人们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类活动的时代已经开始。 鉴于不同国家的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难易程度等的差异,《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作出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3种非常灵活的履行义务机制。即: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约(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IET)。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机制就促成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 1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及分类 1.1碳交易的基本概念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其实现对《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对本国企业实行CO:排放额度控制的同时允许其进行交易。一个公司如果排放了少于预期的CO:,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而那些排放量超出限额的公司,则必须购买额外的许可额度,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从而实现国家对CO,排放的总量控制。 1.2碳交易市场分类 全球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实现减排目标。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出发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减排。 配额碳交易又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即在“碳总量与贸易机制”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例如:《京都议定书》下发达国家相互转让的分配数量单位,或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下各成员国所拥有的欧盟配额。二是基于项目的典型交易,即以《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为基础的交易形式。全球碳交易市场分类见图1。 2国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发展比较成熟的有欧盟CO,排放量交易体系、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 2.1欧洲CO: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 为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欧盟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交易体系范围涵盖27个欧盟成员国,其概况如下:①欧盟现行的碳排放贸易体系可以概括为“配额一贸易”体系。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制定了国家分配方案,明确规定成员国每年的CO,许可排放量(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一致),各国政府根据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配额。如果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用完配额,则可以出售;若企业排放量 收稿日期:2009—11—26。 作者简介:孟宪玲,高级工程师,1998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化工专业,主要从事石油化工规划、咨询、项目评估等工作。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一、中国“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要求及目标 国务院于2011年12月1日,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该方案中确立了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推进新的产业革命的重大机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开展低碳实验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和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形成。通过低碳试验试点,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低碳省区和城

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其中该方案关于“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有以下描述:①建立自愿减排交易体制。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确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监管办法,建立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活动。②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形势发展并结合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定相应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逐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③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制定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方案。研究制定减排量核算方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认证准则。加强碳排放交易机构和第三方核查认证机构资质审核,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在试点地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和监管核证制度。充实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才。逐步建立统一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系统。 二、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简介 基于以上要求,中国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国家发改委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通知中要求各试点地区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主要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doc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7-28 执行日期:1995-7-28 生效日期:2001-5-3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本省乡(镇)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名称的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资产。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于该组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计、监督集体资产的使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情况; (三)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评估;

(四)负责管理、培训和考核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评定农民会计技术职称; (五)调查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集体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林业、水利、农业、水产等部门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

著作权管理制度

著作权管理制度 2014--03--01发布 2014--03--01实施宁波南方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发布 1 目的 为规范企业著作权管理,保护企业著作权专用权,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办公室职责 (1)办公室负责著作权的登记及管理;

(2)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制度; (3)办公室负责著作权台账的管理; (4)办公室负责当著作权侵权及著作权纠纷案的解决。 3.2 财务部 负责著作权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3.3 总经理 负责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的批准。 3.4 知识产权部 (1)负责审查著作权的内容; (2)负责本公司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的审核及办理; (3)向本公司有关人员提供著作权专业知识咨询与培训; (4)指导或参与解决本公司著作权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 (5)指导和监督本公司各部门著作权使用工作。 4 管理细则 4.1 著作权的登记 4.1.1著作权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等作品所拥有的专有权益。 4.1.2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著作,员工可以拥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公司所有。 4.1.3 著作权的登记由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部负责审查需登记的著作权的内容,经知识产权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4.2著作权的使用 4.2.1著作权的使用应事先报知识产权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2.2知识产权部负责对著作权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形成有效的使用记录。 4.2.3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不许以任何方式使用公司著作权,一经发现,由知识产权部对其行为造成的影响程度,按规定予以处罚。 4.3 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我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公司著作权。 4.3.1任何其他公司使用我公司著作须经我公司许可并签订许可合同方可使用,由知识产权部处理对外著作权许可的具体事宜,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4.3.2我公司转让著作权给其他公司,需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其具体事项由知识产权部负责完成,由最高管理者批准方可转让。 4.4 著作权保护 4.4.1我公司依法保护本公司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公司员工发现侵害公司著作权行为或现象时,应及时向办公室和知识产权部报告。

碳排放权交易的中国现状及湖北现状

碳排放权交易 1.引言 严重依赖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以及重工业在经济结构中占主导地位,导致中国目前面临诸多严峻的环境问题,包括空气质量急剧下降,近期极易遭受气候变化的影响,水污染和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无一例外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比如,据世界银行2012年估计,污染导致的死亡率和发病率上升造成的全年经济损失估计在1000亿美元到3000亿美元之间。 中国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方面正发挥着领导作用。过去十年,中国在能源节约、能源安全、清洁空气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设立了一系列目标。在发展排放权交易市场方面,中国也处于主导地位。“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性纲领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肯定了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个手段来整合多项国家政策目标,如能源效率、低碳能源以及PM2.5浓度等。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为一部分企业设置了碳排放上限,允许企业选择最经济的方法实现排放量目标,并允许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实现强制性的碳排放目标。 2.中国碳排放交易现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1 年 10 月 29 日发布了第2601号文,宣布实施碳交易试点项目,以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 截至2015年7月31日,五个试点地区的首个完整履约期结束。78 结果显示,深圳和上海100%履约,而天津、北京和广东的履约率从96.5%至98.9% 不等。79 第二年的初步履约情况是:深圳(99.7%),上海(100%),北京(100%),广东(99.5%)和湖北(100%)。

3.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趋势 中国准备在试点后推出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虽然最终形式尚未确定,但官方的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会具备以下趋势: (1)重点放在八大行业,即电力和供暖、冶金,有色、化工、造纸、建材,国内航空及交通。 (2)排放上限为30-40亿吨。 (3)市场规模为每年96-640亿元人民币。 (4)政府表示项目可能在2017年之前启动,第一次履约可能定于2017年或2018年,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 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2011年10月,湖北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纳入碳排放

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经营报告-鹰眼通

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经营报告

本报告生成日期:2020年6月10日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止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鹰眼通数据快照。 1、公司背景 1.1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注册号: 420100000048449 统一信用代码: 91420100300246301H 法定代表人:尹冰琳 组织机构代码: 30024630-1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 经营状态:开业 注册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时间: 1997-06-26 注册地址: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航天路9号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咨询服务;安防网络、智能楼宇及通信工程相关产品的开发、设计、施工、销售;计算机硬件与网络设备、通信设备销售及租赁;信息服务业务(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短信息服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农产品、农资产品(不含农药、农膜、种子)的销售;粮油零售(仅限持证的分支机构);与农村电商相关的信息技术服务;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代理、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登记机关: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股东信息(2条) 序号姓名持股比例出资金额 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51.00% 2550万元 2 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49.00% 2450万元1.3主要成员(8条) 序号姓名职位 1 宛青监事 2 吕永前监事 3 何锦明监事 4 石三平董事 5 王洪威董事 6 舒慧林董事 7 尹冰琳董事兼总经理 8 刘志勇董事长

1.4招投标业绩(448条) 序号项目标题发布日期项目分类 1 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服务部 分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0-06-09 17:01:35 中标公告 2 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物资采 购部分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0-06-09 16:49:35 中标公告 3 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运维体系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 公示 2020-06-09 16:31:17 中标公告 4 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公安厅公安信息专网扩容项 目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2020-06-08 16:52:41 采购公告 5 新洲区智慧水务二期项目2020-06-05 10:40:24 中标公告 6 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ITSS云计算服务能力资质年审采购 项目 2020-06-05 10:04:29 采购公告 7 中国电信长治分公司2020年长治学院网上迎新系统升级服务采购项 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2020-06-03 10:44:02 采购公告 8 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江堤段视频监控工程比选项目中 选人公示 2020-06-03 08:34:12 中标公告 9 大悟县夏店镇“雪亮工程”项目建设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020-06-02 17:44:04 中标公告 10 紫贞派出所信息化项目服务合同2020-06-02 17:08:14 其他公告 11 大悟县夏店镇“雪亮工程”项目建设2020-06-02 07:34:37 中标公告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引言(或绪论) (1)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1)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念 (1)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产生原因 (2) (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 (3) 1.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 (3) 2.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务 (3)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3)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 (4) 1.类型划分种类 (4) (1)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 (4) (2)官方型;半官方半民间型;民间型组织 (4) (3)垄断性的和非垄断性的组织 (4) 2.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 (5)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 (6) 1.权利来源 (6) 2.权利范围 (6) (1)自愿许可下的权利范围 (6) (2)法定许可下的权利范围 (7)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关系分析 (8)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8) (1)不同关系说 (8) (2)二者关系定性为信托 (9)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9) 3.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10)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立法建议 (11) (一)案例:《丁香花》版权纠纷事件始末 (11) (二)从《丁香花》版权事件探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保护 (12) 1.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限范围 (12) (1)尊重合同自治和私法自治 (12) (2)维护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间的良好信托关系 (13) 2.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定位 (13) (1)引入市场机制,重新定位政府角色 (13) (2)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监督 (14) 3.关于作品使用费的收取标准问题 (14)

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及问题分析

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及问题分析 摘要:低碳经济席卷全球,人们已经普遍意识到环境问题在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存和安全,而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企业将如何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本文旨在研究企业碳排放权交易问题进行核算,并通过对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对环境会计需求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核算需求分析 一、引言 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仍然在味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并没有意识到对自然资源过度开发是种无节制的浪费。虽然人们本身已经对环境问题有了保护意识,但是对于企业仍然只为了自身眼前的利益而不顾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我国的温室效应问题日渐明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并且煤炭的使用效率也很低的原因。 二、碳排放权交易面临的问题 (一)环境会计的不确定性 环境会计作为会计的新兴分支,学科自身具有不确定性。虽然国际环境会计报告中指出了环境会计以传统会计模式 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并给环境会计的各个概念,如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等做出了定义,同时也在实务指南

给出了环境信息披露的框架,但是,目前,国内外仍然没有关于环境会计这方面的专门的规范与准则。 (二)碳排放权交易自身的不确定性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 项新兴交易,相关方面的交易规定、核算准则等都有待颁布,尤其是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给交易的核算带来困难。 (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 1.相关的会计准则不明确。会计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才得以逐渐有现在的完善,作为碳排放权交易核算基础的环境会计,本身也是门新兴学科,相关的会计准则目前只是个别学者的构想,国际上并没有明确颁布相关交易的准则。 2.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环境会计这方面几乎是空白的,因此不能为实务操作更好地提供依据。 三、碳排放权交易对环境会计的需求分析及核算设计 (一)碳排放权交易对环境会计的需求分析 1.碳排放权交易对会计要素的需求。 环境会计是在传统会计基础上,加以考虑了环境因素等的影响而发展起来的种会计,因此在会计要素的划分上和传统会计大致相同,但是在具体内容上,两者又存在着一些差异。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微小客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区域内微小客户贷款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对微小客户的金融服务,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依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小客户,是指总资产500万元(含)以内,在农信社贷款余额5万元(不含)以上至100万元(含)以内的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等;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农信社微小客户贷款实行“四只眼睛”管理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坚持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双人贷后管理。 第五条农信社微小客户贷款管理要做到“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 第六条经济组织微小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 (二)产权明晰,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

金; (三)在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有稳定连续的现金流; (四)原则上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 (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实标控制人品行好,无违法行为; (七)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 (八)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微小客户贷款的准入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件; (三)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在承贷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五)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农信社应重点支持下列微小客户: (一)抵(质)押物价值稳定,容易变现处置或保证人代偿能力强的微小客户; (二)自偿性现金流量充沛的微小客户; (三)为优质大型龙头企业配套生产、服务,被其授予特许经营或指定为供应、销售商的微小客户;(四)从事种、养、加规模经营的微小客户; (五)经营稳健、业绩波动小、发展前景好的微小客户; (六)其他偿债能力强的优质微小客户。 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小客户,不得发放贷款: (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无稳定、连续的现金流; (二)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料和信息;

著作权修订草案第一稿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 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三章相关权 第一节出版者 第二节表演者 第三节录音制作者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四章权利的限制 第五章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 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第七章权利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追续权、实用艺术作品、版式设计、本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适用对等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碳排放管理及交易分析整理2018

碳排放管理及交易分析报告 一碳排放交易的实现方式与交易形式 碳交易的实现方式为:所有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都将在上一年度获得政府发放的一定量的配额,如果企业的配额大于实际排放量,则企业多余的配额可以拿到碳市场上去出售;反之,企业就需要从碳市场上购买配额。 碳交易的两种形式分别是CCER交易与碳配额交易。 CCER即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来自于光伏、风电、生物质等项目,在试点碳市场可用于抵消控排企业的碳排放量。 碳配额即按照企业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状况,根据相应的配额分配方法(如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等)计算企业的配额量。配额是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个配额代表持有的重点排放单位被允许向大气中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的权利。一般情况,政府通过免费发放及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形式向企业发放配额。 碳交易的原理如下图所示。

二相关政策及发展现状 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湖北、重庆、天津7个碳交易试点;2013年6月深圳碳市场运行并交易,其他试点也陆续启动。各试点都支持CCER抵消机制,比如深圳试点规定:“一份核证自愿减排量等同于一份配额,最高抵消比例不高于管控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百分之十”。 国家发改委在2016年1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工作的通知》,明确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第一阶段的交易范围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参与主体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doc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次修 正)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5-31 执行日期:2001-5-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本省乡(镇)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名称的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资产。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于该组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计、监督集体资产的使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情况; (三)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评估; (四)调查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集体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县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培训和考核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评定农民会计技术职称。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林业、水利、农业、水产等部门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版权-管理著作权登记手续的法律规定

管理著作权登记手续的法律规定 我国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可以依法进行登记,获得有效保护,那么国家机关哪个管著作权登记手续的,关于管著作权登记手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提交下列文件: 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综合以上介绍,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问题;对策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气候问题的 环境治理措施,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应用。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一直在为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缓解气候变化做着不懈的努力。 目前,我国七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运行平稳效应初显。但是,相比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很多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阻碍了我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目标的实现。所以,分析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对策建议,逐步推进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是我国当前的主要任务。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前,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以一级市场为主,二级市场交易少,企业间交易参与度低,成交价

格偏低。当前,我国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以政府确定控排企业,控排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不允许参与碳排放交易,虽然,包括深圳、广州等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允许投资机构等不属于控排范围的企业、个人投资者参与到碳排放交易,但许多企业以及个人担心如果现在减少排放,等实施总量控制的时候,自己所能分配到的排放量可能会很少,所以,目前仍没有出现控排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活跃,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有市场无交易”问题。我国碳交易市场没有自己的定价机制,交易价格一般是依据国外的定价机制来定价,成交价格偏低,不能反映出交易标的的真实价值。 (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各试点以及全国范围内制定了政策法规,然而这些规章政策大部分都没实施,有的甚至都没有运用过,缺乏实用性,经常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工作分离开,再加上统计、报告以及监测系统不完备,并且管理者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而忽视了市场的作用,一些政策缺乏实用性和连续性,并且制定的激励措施也起不到激励的效果等,造成很多的政策都是摆设,无法发挥作用。并且,随着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之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要求。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同

关于标准的著作权

关于标准的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权司[1999]50号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收到你庭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标准的性质 关于标准的性质,我们同意你庭的意见: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二、标准著作权的归属 根据来函中A出版社提供的情况,本案诉争图书涉及的标准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包括提出计划、批准起草计划、组织起草工作、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审定草案、审查批准报批稿、正式发布实施、实施监督检查等。制定标准的费用也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支付。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关于法人作品规定的精神,从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发,如果A出版社的上述介绍属实,应认为上述标准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的著作权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 三、著作权与行政特许 正如你庭认为的,标准由国家指定的出版部门出版,"是一种经营资格的确认,排除了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我们理解,这种出版资格是一种类似特许性质的行政权,是权力,而不是著作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出版社基于这种行政特许开展出版业务并取得经济利益,并不等于说,出版社的经济利益来自于行政权。带给出版社经济利益的是出版社从作者取得的出版权,即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一部分。国家授予出版社行政特许是为了国家便于领导、监督出版事业,并不是让出版社将行政特许直接转化为经济利益。这是我国的特有情况,严格地说,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制度。如果不是这样,就等于承认,权力转化为金钱是合法的,卖书号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样的结论显然是荒唐的。行政权产生的基础必然是行政法,例如出版管理条例,而不是著作权法一类的民事法律。行政法的执法部门也不同于著作权法的执法部门,两者是有区别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来函 国家版权局: X X市高级人民法院就X X市X X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A出版社诉B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向我院请示。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1984年11月5日,文化部、国家标准局发布了《关于出版发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凡属国家标准局审批发布的国家标准,均由A出版社统一出版"。1989年3月3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出的《关于当前标准制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标准从4月1日起,由A出版社印刷、出版"。1991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家标准,由A出版社出版","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应当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同意"。1997年8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标准出版管

著作权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0 【实施日期】201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2月10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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