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

建设部《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
建设部《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建〔20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

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2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部建设管控提质增效工作方案

工程建设部建设管控提质增效工作方案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工程建设部建设管控提质增效工作方案 为落实集团公司“提质增效”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司工程建设管控能力,切实规范公司工程建设管控运行机制,有效解决工程管理薄弱环节,实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将提升管理、开源节流、稳步增效的理念贯穿至全员、全过程,工程建设部特制定出以下实施方案。 1)?定期修订、完善、优化工程建设部已下发和执行中的各项管理制度、管控体系、审批流程和检查监督标准。通过实际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整,使各项制度更加合理和有操作性;?? 2)?加强项目现场管理控制,按照标准化管理措施和精细化管理要求,提升工程管理质量。促进落实样板引路、实测实量、交付及后评估等管理手段; 3)?加大现场监督检查管理,定期开展月度检查、交叉检查、工程建设优秀做法经验展示与交流活动,强化集团公司对各区域各项目的管控力度; 4)?严格落实甲供物资的采购、入库、使用、报废流程,做到物材去向明,尽其用。一要严格执行采购计划,从采购的源头对质量、性能、价格进行把关,实现质优价廉,杜绝临时性采购和无计划采购行为,二要严格物资领用手续,控制发放量、控制库存; 5)?加强项目现场节能降耗管理,加强用水、用电管理,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6)?做好现场签证索赔等计量工作,准确核算,提高计量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减少误差;?? 7)?控制安全指标达到国家要求,细化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加强安全管控,加强现场的安全监督、安全培训工作。 工程建设部安全生产提质增效工作方案 为落实集团公司“提质增效”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控能力,切实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控运行机制,有效解决安全生产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5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 第 8 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部 部长 姜伟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工作总结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工作总结 工程建设部在公司领导、关心、指导下,各相关单位、部(室)、各供电所的大力协助下,全体员工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多项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结(决)算审计等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各项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员工自身素质,增强部门综合能力 只有不断加强员工的业务技能培训与学习,才能增强部门的综合能力,适应工作的需要。 2xXX年度,一方面认真组织学习云南电网公司、曲靖供电局以及公司关于农网工程建设与改造方面的各种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精神,使每一位员工在思想上就有所准备,明确当年的农网工程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以及本部门的努力方向;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农网工作新需要,组织了本部门员工和供电所、施工单位有关农网工程的工作人员,由工程专责、技经专责带领,全面学习了农网工程《v3.0版技术标准》、《2x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及《2x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工程安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专业知识的学习。

通过业务技能培训与学习,进一步拓宽每一个员工的知识面,提高了员工自身业务素质,同时也增强了部门的综合能力,适应实际工作需求。 二、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工程项目设计任务完成情况 2xXX年,工程建设部组织本部门人员圆满在上级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设计任务上报审查工作。 1、共完成3批10kV及以下电网工程设计任务,分别为:2xXX 年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投资3852万元)、2x10年中西部农网完善项目(投资819万元)、2x10年农网升级改造项目(投资1998万元)。 以上三批项目总投资累计投资6669万元,工程共涉及全县2x 个乡镇、119个行政村、222个自然村,共计307个工程项目,两批工程计划建设10kV线路274.45km,400V/22xV线路329.69km,变压器274台,容量27785kVA,“一户一表”6892户。 (二)、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为了圆满完成今年的电网建设任务,工程前期,工程建设部人员分组下到各乡镇,会同各供电所管理人员,就农网工程建设与改造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建[2012]7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7.20 【实施日期】2012.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建[2012]70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2〕4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抓好落实。各市(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制

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突出重点、细化分工,迅速抓好迎检工作。 二、认真开展排查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地)要对检查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在此基础上迎接国家检查。我厅将于8月末结合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第二次督查,对各地的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动态监管,做好自查工作总结。各市(地)要切实履行好建筑市场监管职责,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等,并于9月15日前将排查方案、排查报告(包括1、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集中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情况,招投标监管、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诚信信息平台建设等情况;2、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情况;3、排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和排查项目一览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2、排查项目一览表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2 排查项目一览表 表1.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2012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 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建设部 文号:建市〔2004〕200号 发文日期:2004年11月16日 施行日期:2004年12月01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委托方式]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合作管理]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建建[2000]151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建〔2000〕151号2000年7月12日)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1984年《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我国从八十年代中期逐步建立起了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各地、各部门相继成立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十几年来,这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某些方面需要进行改革和调整。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改革,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深化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8,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当

2011.1.2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二十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建设部建筑施工合同正式版

建设部建筑施工合同正式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0160

建设部建筑施工合同正式版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地点: (二)工程内容:具体详见附件一改造项目工程表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二条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第三条合同工期 1.双方商定总工期30天。

开工日期:20xx年05月20日,竣工日期:20xx年06月20日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可以顺延。 ①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火灾、地震)等造成的停工。 ②因设计图纸修改,增加了工程量,而受影响时。 ③因停水、停电等情况达六小时以上时。 ④甲方因财力不足或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受影响时。 ⑤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在开工前五天,交出施工场地和接通施工水源、电源时。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一)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 (二)工程保修按建设有关规定执行,保修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算, (三)属乙方施工范围的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给予免费修补。

建设部87号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9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

工程建设部工作总结

工程建设部工作总结 2009年来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我部依照公司的统1布署和要求,牢牢围绕以**小区如期完工为目标,在工程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积极配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但是以上事迹的获得离不开公司领导的支持和帮助,离不开公司各部门的大力帮助,更离不开我工程部全部员工的辛苦努力。在获得成绩是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差距和不足。所和时的总结工程建设的有益和缺点的地方,对以后的工作展开都有侧重要的意义。 现将2009年度工程部工作总结以下: 1、项目扼要概述 本项目由地上8幢15⑵9层高层、地下4个地下车库及2个自行车库组成,地上计划面积92340平米,实际地上竣工实测面积92897.92平方米,超越计划面积567.64平米。工程总投资约3.7亿,09年度工程实现投资约1.2个亿。到目前为止,全部小区已到达了85%的交房率,应当说在全部业内也是到达了相当高交房率。我部高标准的完成了公司制定的目标,并且得到了广大业主的1致好评,特别是在小区绿化、外围效果及施工材料的质量上更是得到了业主的**称赞。 2、做好**项目的施工工作 以年初**小区的工程现场状态来讲,当时土建项目基本完成了建筑施工但仍有大部份的细节施工未完成,安装项目大部份电线电缆未穿,景观绿化及室外配套工程全面进入施工阶段,全部项目的施工进度是严重滞后。由其是景观绿化及室外配套工程全面进入后给全部现场的施工带来了严重影响,当时由于为我项目景观绿化施工的单位为外地企业,与在杭的各个如电力、自来水及电信等配套单位未有

合作的经验,因此在施工进程中调和困难造成常常性的工序打架相互影响工程的进度。特别是由于电力公司进行了内部改革,小区电力施工队伍有原来的电托施工改成统1由电力公司进行施工队伍的招标。虽然在本钱上给我司节省了约 100万元的造价,但所招的队伍为非本地单位,因此在施工送电等环节上给我项目在施工及后续验收上带来了电梯没法使用、各个系统没法调试等诸多不便,严重打乱全部项目的进度时间计划。但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我们工程部人员坚定信心,排除各种不利因素针对当时的现场状态,根据工程部人员的特性适时调剂了各工程人员的岗位职责,让各工程人员积极参与各施工单位的调和沟通在其中穿针引线尽可能使各配套单位能相互配合让项目得以进展顺利。通过我工程部人员的努力,**项目终究在09年7月初全部完成了施工项目,为后续的综合竣工验收铺平了道路。 3、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 自**项目在7月份完成现场的各项施工后,项目也正式进入了综合竣工验收阶段。因此我工程部针对公司无项目前期部并且新老员工调剂较大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部人员的原有工作安排结合竣工验收及办证资料作业指引的验收内容进行了内外分工的适当调剂。由于我司为外来单位也是在**的第1个项目,因此在质监竣工验收、电力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计划验收、交警验收及房管测绘等验收是困难重重。特别像计划验收上我项目因在面积上超越了计划面积的1%规定,按现**市现有文件规定对超越计划面积1%的项目将进行停工处罚并重新报**市建委作项目审批手续,如按此规定我项目的交付可以说是遥遥无期。为此我工程部人员与计划、测绘的相干人员多方沟通,并于设计及测绘人员屡次实测计算提出了撤除1#2#楼顶层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结算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工程建设部前期专职岗位描述

本部-工程建设部-前期专职 工作汇报对象 工程建设部综合主管。 岗位设置目的 负责市区供电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的前期审照工作,确保工程按期开工。 职责内容 1.编制合理的前期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检查基层对口部门的工作,撰写阶段工作总结,对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 3.在项建书批复下达后,负责收集计划发展部移交的完整的资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好输变 电工程方案送审工作。 4.在主管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基建程序和国家有关法规,在市计委可研批复下达后,70个工作 日内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种定界、复线工作,15个工作日完成电缆管线执照。 5.配合技经专职编制工程前期费用。 6.负责组织督促供电分公司做好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工作,确保工程正常开工。 7.工程竣工后,负责消防、环保、规划、档案资料的验收并配合档案室做好上海市城建 档案馆资料的移交。 8.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工作。 主要绩效领域 1.对所承担的前期工作的期限负责。 2.对前期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岗位权限

1.有权要求计划发展部移交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及规范性或有权拒绝项目移交。 2.在审照过程中,遇到与规划有矛盾时,有权要求计划发展部解释。 3.对基层对口部门的工作绩效有考核建议权。 任职条件 1.上岗资格要求 1.1.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1.2.具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3.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初级或办公自动化证书。 1.4.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工程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2.专业知识要求 2.1.了解建筑学的基本知识。 2.2.熟悉输变电工程的建设过程。 2.3.熟悉土地法、合同法、企业法、消防法、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2.4.熟悉消防﹑环保﹑卫生防疫﹑规划﹑房地局等部门对输变电工程的要求及条款。 3.技能要求 3.1.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实际经验,能正确理解各级文件精神,对本专业的业务水平中的关 键问题能做出正确分析。 3.2.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撰写业务文件、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文字材料。 3.3.有编写基层专职人员培训计划的能力。 相关组织结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