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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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形式意义)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狭义商法。(实质意义)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有关商事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商事自律性规范和商事习惯。

商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持续实施商行为,并以其为经常职业或营业的公民和组织。其本质特征在于对利润的追求,既有民事主体的共性,又有自身的个性。

商人资格:是指商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能力。

商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具有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能够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自主性和合法性等特征。

商法特征:私法公法化;集组织法与行为法于一身的法律部门;浓厚的技术性;明显的协调性;很强的国际性。

商法基本原则:指能够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点,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统辖商法的具体制度,并贯穿商法规范的共同准则。意义:是构建商法理念和商法精神的基础;是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商事纠纷的裁判准则;是构建商法理论体系与规范体系的基础。包括:1、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商事主体制度的及安全与否,不仅涉及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商事活动的繁荣,而且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体现在:(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即商法对商事主体的类型作了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事主体,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未规定的商事主体;(2)商事主体标准法定:即商法对商事主体的实质性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性条件时,才能成立相应的商事主体;(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即商法对商事主体在设立时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投资者欲成立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

2、确保营利保护营利原则: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讲究成本、重视核算、谋求投资回报、追求利润最大化,以营利为目的。商法承认和保护的营利必须是通过合法交易、正当手段,在遵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基础上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和利润。

3、促进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简便、迅捷的商事交易,就意味着交易周期的缩短、

交易成本的降低、交易次数的增多和资金利润率的提高。体现在:(1)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确认当事人的商事契约自由和方式自由,当事人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去谋求利润最大化;(2)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方式的定型化是指商法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使任何商事主体,无论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交易客体的定型化是指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和证券化;(3)短期时效主义:即规定交易行为所生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较短,而从速确定其行为效力的立法规定。

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协调商事交易活动,确定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要求。体现在:(1)平等互利原则:即各商事交易主体在法律地位上要平等,在权利和义务方面要对等,在商事交易活动中都要有利可图;(2)诚实信用原则:即商事交易主体应以诚实和信用理念为交易,以维护交易公平。

5、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即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体现在:(1)要式主义:指商法对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书,大都规定了法定必载事项和相应的格式,以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2)公示主义: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公告周知,以便利害关系人有所了解,免受损害;(3)外观主义: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4)严格责任主义: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1)从调整对象看,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法调整营利性的营业行为(平等主体间),这实为财产关系的一种。营利性营业行为仅是经济生活中的一部分。(2)商法与民法发生着天然的关系,无法独立于民法而存在。商法的总则总是蕴含在民法之中。商法着重规定财产的移转,民法特别是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事主体制度以民法的法人制度为基础;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同样适用于商法;商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也基本同一。

(3)商法独立于民法存在的社会基础在现代社会已不复存在。人人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营业权、营业自由已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4)从国外商法发展的趋势看,民商统一是一个大的趋势。

2.商法与民法的差异性:(1)民法以公平作为其最高价值取向,而商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在民法的诸项价值目标中,最基本的是公平,即当公平原则与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发生冲突与矛盾时民法首先会选择公平,在处理效益与其他民法原则的关系时采取的是公平至上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在处理效益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时其基本原则和要求是效益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2)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商法为具有一定公法因素的私法。(3)民法为国内法,而商法具有国际性。(4)商法上有些制度是民法所没有的,如商号、商业账簿、共同海损规则等。

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法律特征:1、合法性:公司类型合法,设立的标准合法,设立程序合法,资本运营行为、内部组织安排和解散清算行为合法;2、法人性:公司是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拥有独立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实体;3、营利性:营利是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存在和活动的基本动机和目的,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特性。

公司法:(狭义)即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统一公司法典或单行公司法。(广义)即实质意义的公司法,是指所有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包括公司登记条例、三资企业法、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民法、行政法甚至刑法等法律规范中涉及公司法人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的特征:1,兼具组织法和行为法的双重属性,以组织法为主;2,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以实体法为主; 3,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属性,以强制法为主; 4,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属性,以国内法为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

律制度。意义:(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的手段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目的: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制度:是指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换到其股东身上。“有限”的含义并不是针对公司而言,而是针对股东而言的。优点:(1)鼓励投资,它让普通人也有了参与冒险的权利。(2)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成为可能,由此实现专家理财和资源的优化配置。(3)促进了股票市场的发达。缺陷:可能对债权人不公正;它会引发股东和经理们的不负责任,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问题所在。评价: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是法律在两个价值即公平和效率之间所作的选择。补正:公司的法人格被否认,股东被直索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成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点:(1)股份有限公司是集中资本的一种最有利的组织形式,决策效率更高;(2)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资本证券化,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这保证了投资的流动性,但也削弱了“所有权”的道德意义;(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这种管理的专门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

有限责任公司:由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的股东依法组成,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

司债务负责的公司形式。特点:(1)其定位是中小型公司,我国依然保留了50人上限的规定。(2)具有明显的人合性,其股东自治的强度更大,章程效力强,并允许个性化设计。(3)其封闭性,股权的对外转让要受到限制,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通常无此类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股东的单一性;出资人的授权性;责任的有限性;经营的自主性;章程制定的特殊性。

个人独资企业:也称个体企业、个人业主制企业、独资商人等,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公司法》强制性规则: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3、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公司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取消了对公益金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法律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5、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出资的转移事项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法》的修改:

1,理念突破:(1)从侧重国有企业改革到方便普通投资者;(2)从防止滥设公司到鼓励公司设立(效率);(3)从强调事前规制到加强事后救济;(4).从公司管制到公司自治。

2,制度完善:(1)公司设立制度方面降低公司设立条件:普遍采用准则主义设立原则;解禁一人有限公司设立的限制;缓和了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制。(2)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大幅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部分采用分期缴纳出资制;缓和了现物出资的限制;公司回购股份的缓和;缓和了转投资的限制。(3)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健全了董事会制度;加强了监事会;充实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规定;增设股东义务;上市公司治理的特别规定。

3,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方面

4,利益相关者保护方面:(1)完善职工利益保护;(2)强化了债权人利益保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追究:

1、资格:《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绝对禁止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上任职:(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资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义务:(1)忠实义务:又称信任义务,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在执行公司业务时,应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的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职务的标准,不得将自身利益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包括:不得获得非法利益;不得损害公司资产;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自我交易限制;竞业禁止义务(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不得篡夺公司机会;不得泄露公司秘密;配合监事行使职权。(2)勤勉义务:又称善管义务或注意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具备善良管理者所应具备的谨慎品质和通常知识,在同样环境下给予合理的注意、慎重、尽责地管理公司事务。

衡量标准有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和折中标准。(3)对第三人的义务:我国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责任追究:(1)直接诉讼:指公司或者股东在自身权利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的侵害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者提起的诉讼。(2)派生诉讼:指公司合法权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损害时,股东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合伙企业:又称商合伙,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合伙:新《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入伙与退伙:

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退伙:1、申明退伙:也称任意退伙,指依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决定的退伙行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法定退伙:指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事由而当然退伙的情况。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开除退伙:指基于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将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或严重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人开除出合伙的行为。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公司的设立:指公司的创办者为取得合法的公司运营资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相关行为的过程。2005年公司法从方便社会投资,方便公司设立的角度出发,放松了原有的严格管制。2014年则更进一步。在公司设立中普遍采用准则主义。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签订合并协议,依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合并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1、合并形式:(1)吸收合并:即存续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存续公司的法律行为。(2)新设合并:即创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2、合并程序:签订合并协议;作出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及公告债权人;实施合并;办理合并登记。

3、合并的法律后果:(1)合并公司的变

化:产生公司消灭、公司变更和公司设立三种后果。(2)权力义务的概括承受:存续公司及后成立的公司对先前公司的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都要承受。(3)股东身份的变化。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1、分立形式:(1)新设分立:即解散分立,指将一个原有公司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新分立的公司依法成为新的公司法人。(2)派生分立:即存续分立,指讲一个原有公司的财产和业务分出一部分或若干部分,组成新的公司,新组成的公司依法组成新的公司法人,原公司继续存在。2、分立程序:签订分立协议;作出分立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及公告债权人;实施分立;办理分立登记。3、分立的法律后果:(1)分立公司的变化:产生公司消灭、公司变更和公司设立三种后果。(2)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公司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分立时,因分立而注销的公司,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分立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3)股东资格的变化。

公司解散: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1、解散形式:(1)自愿解散:基于公司或股东的意愿而解散公司。(2)强制解散:由于法律规定或行政机关命令或司法机关裁判而解散公司。2、解散事由:(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3、解散效力:(1)须停止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所有活动均须限制在清算的范围内。(2)公司立即进入清算程序。(3)公司的清算人为对外代表人。

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后,终结已解散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并使公司法人资格最终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1、清算种类:(1)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2)破产清算与正常清算;(3)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2、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公告通知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公司

债务;公司清算结束后,有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指公司在出现清算原因后依法成立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将接管公司全部权利,对外代表公司,对内处理公司的事务。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职责:(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有关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义务责任:(1)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3)不得侵占公司财产。(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由公司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出资或认购的股本总额。意义: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的实力,但也容易产生误导作用;企业资质的衡量标准之一,银行授信时的参考标准之一。2014年改革内容:(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2)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实行由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工商部门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报告,不再限制货币出资比例。(3)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4)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5)从先证后照向先照后证转变。

注册资本规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出资形式:(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

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注册资本增加与减少:

1、增资,即注册资本的增加,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发行新股和将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以及股票增值三种方式。增资牵涉股东利益和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严格履行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依法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必要的变更登记手续。

2、减资,即注册资本的减少,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资本过剩或严重亏损的情况下,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削减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律行为。分为实质性减少和形式上减少,实质性减少指由于资本过剩而免除股东缴款义务或发还股东股款;形式上减少指由于弥补亏损而消除股份或注销股份的部分金额。主要有减少股份总数、减少每股金额和既减少股份总数又减少每股金额三种方式。法定条件为:(1)必须有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的事实存在;(2)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法定程序有:(1)制定公司减资方案;(2)作出公司减资决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4)实施减资,办理变更登记;(5)发布公告。

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包括决策、执行与监督三方面的内容。它涉及公司的各个参与者,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缺陷:(1)大股东支配,中小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境况堪忧。(2)管理层控制,架空股东会、虚化监事会。(3)外部干预大,企业的独立性差,政府主导资源配置,企业泛政治化倾向明显。(4)企业受到的制度约束和非制度约束均很薄弱,以至乱象丛生。

公司治理规则:

1、股东会规则: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董事长、董事、监事会应负责召集主持股东大会,否则,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4)股东大会表决实行一股一票,但公司自己持有的股票无表决权,也不能分红。(5)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6)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完善董事会制度:有限责任公司:(1)董事3—13人(小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任期三年,可连任;董事一人一票。(2)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1)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2)成员为5-19人,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4)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强化监事会的作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规模小的公司可不设监事会而设一至二个监事,设立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占1/3以上;任期三年,可连任;会议一年至少一次;决议须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不得少于三人,职工代表比例占1/3以上;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

股权转让规则:有限责任公司:(1)内部转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受限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但需要办理工商手续。(2)对外转让,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书面通知,30日内答复或不答复,答复中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1)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中小板与主板。(2)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各地的产权交易所、股权托管中心及司法拍卖。

公司的社会责任:指公司除了考虑自身的盈利目标外,还应适当考虑消费者、公司员工、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社区的利益。支持理由:义者利也,应将承担社会责任视为企业的一种长期投资;力量越大,责任越大;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股权结构使然。反对理由:提法本身就是在拿道德说事,道德是最高准则,一个人很难公开拒绝承担社会责任。政府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往往是因为政府没有能力来管理好自己的职责。承担社会责任可能违反经济规律。

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对外担保:1、一般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特殊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决议无效或被撤销: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3、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开除股东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

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否则其它股东以及董事、高管都将面临诉讼风险。

诉讼时效规则: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在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红与认缴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法律责任:(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3)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4)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股权代持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

同有效。

大题:

一、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指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具有程序简单的优点,其股本的筹集无需履行复杂的募股程序,可以有效地缩短公司设立的周期,减少公司的设立费用,降低公司的设立成本。是目前较流行的设立方式,仅适合规模不大的公司。

募集设立又称复杂设立或渐次设立,指发起人首先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总额的一定比例,其余的部分经一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是指向社会公开募集,向不特定的人募集或者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募集;私募是指向特定对象募集,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募集。募集设立在条件上更严格,程序上更负责,股东分次为之,发起人认股在前,其他社会上投资人认股在后,公司发行的股本逐次确定、分次到位。

比较:(1)制定公司章程:发起设立的,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即可,由于发起人一般较少,发起人经过充分协商不难取得共识,如在协商中发生矛盾,不同意章程内容的人可以退出设立活动;募集设立的,先由发起人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制订公司章程,此时的章程仅仅设计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框架,形成公司设立前期的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募集的股款缴足之后30日内举行的创立大会上,对前期制订的公司章程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才形成对公司包括全体股东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

(2)缴纳出资:发起设立的,缴纳出资的程序较为简单,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募集设立的,缴纳出资的程序较为复杂,首先,发起人认足法定数量或者比例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次,发起人募足其余股份。(3)验资机构进行验资: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缴纳出资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发起人和认股人缴纳出资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4)召开发起人大会:发起设立的,发起人缴纳全部认购的股份,进行

验资之后,即应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在募足全部股份,收足全部股款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且为了保证创立大会的顺利召开,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5)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募集方式设立的,应当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股票与债券:

共同点:股票与公司债券都是公司筹集资金的形式,都向社会公众发行。

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2)发行主体不同;(3)发行条件不同;(4)持有人享有的权利不同;(5)持有人投资收益不同。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点: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2、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立。

3、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

不同点:1、人合还是资合。有限责任公司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其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性,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关系较密切,具有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2、股东数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的股东依法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3、注册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人民币500万元。4、股本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不必划分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5、筹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资,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上市交易。6、股权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签发的股票。7、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需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设立程度复杂,须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对比较透明。

四、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

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律特征:一人公司:(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不允许分期缴纳。(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一种法律推定,它使举证责任倒置,要求一人股东举证自己清白。

个人独资企业:(1)独资企业由一人组成,投资者仅限于自然人。独资企业存在的价值就在于简单的结构,简单的关系,所以各国均规定投资者仅限于自然人。(2)在财产、主体意思和责任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均合而为一。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人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证明,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避免公司中的双重征税问题,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1、回购股份请求权—退股。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东代表(派生)诉讼。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侵害公司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以上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诉讼。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5、股东解散公司之诉。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知情权与知情权诉讼。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7、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以及征集委托投票权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则更为复杂。

8、累积投票权制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证券法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证券法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证券原理 1.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33,单)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 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 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 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考点】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 【解析】先明晰两个概念: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公司法》第153条第1款:“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股票和债券都是企业的筹资手段,股票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但是债券二者都可以发行。故A项错误。 一般而言,股票的流通性要强于债券的流通性,但是股票的风险性要大于债券,故B、C项错误。 股票和债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不同,股票是持有人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如分享利润等而公司债券仅具有收取本金和利益的权利,不具有股票的权利。故D项正确。 2.某证券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些违反《证券法》规定?(2009/3/78,多)

A.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 B.为其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 C.对其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承诺 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客户决定证券买卖的种类与数量 【考点】证券公司行为禁止 【解析】《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由此可知A选项应选。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此可知B选项不应选。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由此可知D选项应选。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由此可知C选项应选。 证券发行 1.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2,单) 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 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考点】证券发行 【解析】《证券法》第10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含义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包含如下内涵: 1.公司是社团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以商法或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和登记,进行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含义 实质意义:亦称广义的公司法,指规范各种公司在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亦称狭义的公司法,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法律。 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既包括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 法人含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独立的法律人格: 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营利社团法人。公法人: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 私法人: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如企业。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设立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社员(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结合而组成。 财团法人: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根据捐助人的意志而从事某种事业。公益社团法人:以公益为目的,强调公司设立与存续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如学校、托儿所。 营利社团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强调法人的设立与经营的唯一目的在于获取利润。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商法考点整理

国际公法概念:rules and norms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states is calle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法律渊源概念:Legal source Definition : sources in legal sense refer to something (such as a constitution, treaty, statute, or custom )that provide authority for legislation and for judicial decisions. 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关系: 发起人Promoters are people who bring a corporation into being, the one who sign on the initial constitution of the corporation 权利义务成立过程中的责任: The legal liability法律责任of Promoters: ? Liability to the other Promoters: the promoters assume joint liability each other to the total cost and debt in

incorporating process. ? Liability to the Corporation: Fiduciary duty to the corporation: the duties of full disclosure, good faith and absolute honesty to the corporation ?Liability to the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Merger merger by amalgamation(吸收合并) (when a corporation has another corporation amalgamated with it, it is merger by amalgamation, and the amalgamated corporation shall be dissolved) merger by new establishment(新设合并) (when two or more corporations merge to establish a new corporation, it is merger for new establishment, and all parties being merged shall be dissolved) ? when corporations merge, the claims and debts债权债务 of all the parties to the merger shall be succeeded to by the corporation that continues to exist after the merger or by the newly established corporation. 股权equity债权debt区别:股票债券的区别 ??? 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hareholders assume limited liability to corporation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 有限合伙P58 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业务; 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 ③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④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⑤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子公司P75 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 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P92 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 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 商业判断原则P124 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 good faith)情况下做出的。 不可抗力P297 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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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商法重点汇总

?一、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 ?2、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辅助商”; ?3、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生产商”; ? 4、仅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服务商”; ?二、商法的特征 1、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具有复合性和兼容性。 4、商法具有国际性。 ?三、关于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差别 ?(1)从主体上看,民事关系大多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商事关系则以商法人为基本主体。 ?(2)从客体上看,民事关系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商事关系的客体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金融产品的定型化、标准化则更是与传统商品的特征 相异。 ?(3)从目的性上看,民事关系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而商事关系则以营利即资本增值为目的。 ? (4)从对价关系上看,民事关系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对价关系基本上由价值决定;而商事关系完全受市场的操纵,其对价关系主要受供求关 系决定。 (5)从交易形式上看,民事交易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而商事交易则 表现为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 ?(6)从交易方式上看,民事交易均是现货交易;商事交易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还有其他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 ?(7)从交易种类上看,民事交易仅有简单的买卖、租赁、借贷等几种;商事交易的种类繁多,从买卖商发展到投资商、服务商,从制造商发展到 经纪商、运输商、保险商、证券商、广告商、管理商等。 ?(8)从功能上看,民事交易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商事交易则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的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 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 ?四、商法的原则 ?(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2、商主体内容法定 ?3、商主体登记法定 ?(二)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 ?1、事实揭示义务 ?2、禁止欺诈和不正当交易 ?(三)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 ?1、市场准入;2、商事分解; ?3、风险分散;4、市场退出; ?(四)提高交易效益原则

商法重难点分析(1)

商法重难点分析(1) 一、票据抗辩及其种类和限制 1.知识点: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的限制 2.参考答案: 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权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的种类 (1)物的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 (2)人的抗辩 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 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3)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4)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3.常见错误: (1) 定义不全或不准确 (2)不能正确区分物的抗辩与人的抗辩 (3)不清楚票据抗辩的限制的例外情况 二、案例题分析 (一)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人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将来工作方便,从市工商局请一位副局长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自己兼任,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出任,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如果你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 分析:1.知识点: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公司监事会的构成。 2.参考答案: (1)工商局长是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董事。 (2)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组成。 (3)股份公司的监事有资格限制,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兼任监事。 3.常见错误: (1)分析不够全面、准确 (2)表述缺乏条例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不够熟悉。 (二)倒淌河大酒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1年3月2日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提出如下给付请求: 1.某女土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 3.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课件 一、商法是什么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立法与司法解释 5.商事自治规则 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 二、商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三、商事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法大版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 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 三、商主体的分类 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小商人。----《德国商法典》的分类 ①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②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③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④小商人(非完全商人) 2、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 3.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或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为 ①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注册商人②拟制商人③表见商人—四要件 4.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①商个人(商自然人)②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③商合伙 中国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2)一人公司: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国有独资公司: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表见商人须具备四个条件 (1)企业已经造成它是一个完全商人的法律表象; (2)法律表象与企业的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 (3)第三人基于法律表象而善意的相信企业为商人。 (4)法律表象必须是造成第三人行为的根本原因。 四、商个人 一、商个人的概念 定义: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商事法律责任的个体(自然人)。在我国,商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商法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依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原则:维护企业自由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法的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确认企业维持原则;交易迅捷,安全保障;组织法与行为法监管法相结合;公法性;国际性;。 ·变更登记: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注销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地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破产别除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商号的法律特征:商号仅是一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分的外在标志;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盈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特征: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组织;社团性,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法人性,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的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股份性;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发起设立:(有限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重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发起人的责任: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有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不成立的场合,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和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 ·清算人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认定债务人已具备破产事由,并宣告其破产的司法行为。 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或通过其他形式依照法律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浙江工业大学 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1.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 of nations resolved issues between two or more states, 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and among states. 2.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s that govern conduct between people and corporations from different states. 3.Diplomacy: the process of reconciling the parties to a disagreement by negotiation, mediation, or inquiry. 4.Mediation: Mediation involves the use of a third party who transmits and interprets the proposals of the principle parties and sometimes advances independent proposals. 5.Inquiry: a process used to determine a disputed fact or facts. 6.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 corporation owned by members that does not issue negotiable share certificates and is subject to minimal public disclosure laws. 7.Silent partnership: A secret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 one of whom carries on a business in his name alone without reveal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other who has 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8.Business trust:A business arrangement in which the owners of a property(the beneficiaries) transfer legal title to that property to a trustee who then manages it for them. 9.joint stock company:A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hose ownership interests are represented by transferable shares. The shareholders have un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10.Patent: A statutory privilege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inventors, and to others deriving their rights from the inventor, for a fixed period of years, to exclude other persons from manufacturing, using, or selling a patented product or from utilizing a patented method or process. 11.Copyright:A copyright is title to certain pecuniary rights and, in most countries, certain moral rights for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12.Preferred stock: Preferred stock entitles owners to a guaranteed divided, a priority at the time of liquidation, or some other preference over ordinary shareholders. 13.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the second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that appears in GATT.Once foreign trade good goods were imported into one contracting state from another,the foreign goods had to be treated the same way as domestic goods. 14.A Himalaya Clause: The clause that extends liability limits of the conventions to carriers’ employees, agents, and even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It entitles them to claim the protection of the Hague or the Hague-Visby Rules. 15.Offer: A proposal addressed to specific persons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by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to the sale or purchase of particular goods for a price. 16.Acceptance: A statement or conduct by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hat is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 17.A bill of lading: An instrument issued by an ocean carrier to a shipper with whom the carrier ha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1.Th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38(1) of the Statute of the ICJ lists the sources: (a)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The carriers’ duties under a bill of lading: (a) Making the ship seaworthy (b) properly manning, equipping, and supplying the ship (c) Making the holds,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商法重点总结

第二节商事法的性质及特点 一、商事法的性质 对商事法性质的界定,主要是考察它在一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商事法是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域 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商事法的独立性: 1、商事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一种法律规范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看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商事法不仅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而且有自己独特的调节机制——营利调节机制。商事法的制度虽然庞大繁杂,但维护商人的的营利则是其最重要的宗旨。这种营利机制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具备的。当然,商事法的营利调节机制并不是保证每一个商事主体都能够获利,而只是向所有依法经营的商事主体提供公平获利并将其合理分配到投资者手中的一般性条件。 2、商事法是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法治国家的法律规范往往有很多种类,但以其属性而言不外乎公法与私法之分。而商事法乃属于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 其一,作为商事法对象的企业,或是公司、合作社,或是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从性质上看,要么属于法人,要属于自然人或自然人的联合体,法人和自然人无疑都是私法的主体,而同时他们又是商事法的主体,因而,商事法的对象和主体与私法具有同一性; 其二,商事法调整的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个人间的关系。这里所指的“个人”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而并非单指自然人。商事关系的建立是商事主体这种个人为营利动机所驱使,围绕企业经营而与他人发生的财产关系。因此,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实质上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正好也是私法调整对象的必要组成部分。 其三,商事法规定的权利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该权利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企业经营自由,其本质则是保证企业营利动机的实现。为了使企业能实现其权利,就必须确保企业的意思自治,确保主体意思自治,恰好是私法一项重要任务。 3、商事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公法因素渗入私法领域是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到来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一方面向人们表明,民法和商事法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等规则,如被商人出于不良动机利用,则可能会使民商法所意欲维护的竞争秩序受到践踏;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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