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2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由政府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整合范围

整合我市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进入统一平台体系。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按省上要求,逐步纳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在统一平台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非公共资源项目通过统一平台交易。

四、整合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在全市建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五、重点任务

(一)整合平台体系。

1.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拟定相关机构设置方案,报市编委会研究审定。(市编办,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按照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纳入统一平台体系交易。(市发改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市建委、市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3.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按照省上要求调整体制机制;个别确需保留的,根据区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由区县政府书面请示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定。(各区县政府,市编办、市发改委,2016年7月底前完成)

4.整合全市分散建立的电子交易系统,根据省上的部署,交易活动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子交易系统,并接入全省统一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国资委,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5.按照省上的要求,积极有序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林权、医用药品耗材及医疗器械采购、罚没物资处置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委、市卫计委、市食品药监局、市财政局,2016年底前完成)

(二)统一规则体系。

6.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在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各区县政府,市发改委、市编办、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办等市级有关部门,2016年7月底前完成)

7.依据我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服务管理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完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服务流程和标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国资委,2016年7月底前完成)8.建立健全专家选用推荐机制,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清理和整合专家资源,符合条件的推荐纳入省级专家库。(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9.凡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的活动,都要逐步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编制《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发改委,2016年7月底前完成)10.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规服务,公共资源综合管理机构依责管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监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国资委,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三)提升服务体系。

11.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国资委,2016年7月底前完成)

12.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充分利用现有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限于一个场所,由招标人自主选择。(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3.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检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监管体系。

14.市级具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执法职能的部门应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子监督系统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委,2016年7月底前完成)

15.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并接入省级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体系,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6.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市发改委,2016年7月底前完成)

17.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2016年7月底前完成)

六、实施保障

(一)统一思想。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并尽早投入运行,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牵涉内容广,特别是有的涉及相关部门职能重新界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出发,按照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积极支持配合我市统一平台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强领导。

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参加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的责任机制,确保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顺利建设、正常运行。

(三)明确责任。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卫计委、市食品药监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明确节点,倒排工期,确保按要求完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任务。

(四)严格督促落实。

切实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发改委要全面跟踪、及时通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ea9794656.html,/fg/detail2024407.html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2]22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29 【实施日期】2012.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2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新修订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9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组织程序,提高会议议事效率,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常务会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会议的组成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之外的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西安警备区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根据议题需要,相关区、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名单由议题主办单位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二、会议的任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事关市政府工作全局,或涉及单位较多,必须由市政府议决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和政府规章; (五)讨论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与执行情况; (六)讨论决定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重大请示事项; (七)听取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重要事项的情况报告; (八)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一、场地建设要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具备交易服务、信息发布、开评标、组织竞价等功能,应包括交易服务大厅、开标区、评标区、谈判区、实物展示区、拍卖竞价区、多功能交易大厅等功能区。 (一)交易服务大厅 交易服务大厅应具备咨询服务、业务受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土地及矿业权、药品采购、其他交易等)、专家抽取、信息服务(信息展示、查询等)、商务服务(打字复印、传真扫描等)等功能,办事窗口数量根据相应业务量设置还应设置一定面积的实物展示区。交易服务大厅应配备排队叫号系统、业务办理自助值机系统、广播系统、对工作人员的评价系统以及高清无死角摄像头,同时设置等待坐席,方便客户休息。 (二)开标、电子竞价室 开标室需配置会议扩音设备(音响、话筒、调音台等)、配置电脑、网络打印机、投标文件解密供开标使用;配置显示系统(拼接屏、投影机、电视机等),便于投标人员查看各个投标厂商的报价文件、身份验证文件及开标流程;应配置高清无死角摄像机及拾音器,便于监督使用。配置背景广播设备,以便播放背景音乐或通知通告;应在开标室外显着位置设置信息及使用状态发布系统。 (三)评标室 评标室与开标室的数量原则上建议按2:1比例配置。评标室应配置门禁系统;设置开评标信息显示系统(拼接屏、投影机、电视机)以及呼叫服务系统;配置计算机、网络打印机等设备,供辅助

评标人员使用,同时配置评标计算机(带摄像、拾音功能),具备远程异地评标功能;评标室应配置高清监控(含拾音)系统,便于监督使用;应配置能屏蔽移动通信信号的干扰设备;专家与专家之间、评标室与质询室之间应配备变声系统。 (四)谈判室 谈判室应配备显示设备(拼接屏、投影机、电视机等),用于显示洽谈资料文件等;配置计算机、网络打印机及呼叫服务系统;配置室内控制的监控系统(含拾音),便于留存查阅;应配置信息显示通知系统,及时通知洽谈人参加洽谈。 (五)现场竞价、拍卖大厅 应设置一个多功能交易大厅,具备现场竞价、拍卖、开标等功能。 (六)监督室 需配置单向接收扩音设备及显示设备便于监督开标、评标、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 (七)交易中心管理措施 1.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避免评标专家的独立评标活动受到干扰。招标人代表需与评标专家进行物理隔离,评标专家之间也应采取隔离措施。应设置评标专家通道、独立的卫生间,在评标区总入口应设置门禁系统。 2.开评标区域、专家抽取室、现场竞价区应设置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无死角覆盖,开评标区的视频图像应独立存储供查阅。 3.开标区、评标区综合布线设置内网信息点(连接陕西省电子政务外网)、外网信息点(连接互联网)和语音点,数量根据专家人

规章制度: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XX东湖新技术开发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XX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 (二)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 (四)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工作; (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信息化建设;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和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四条(工程分类)按照投资类别划分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两大类。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类型和规模大小分为工业项目(易燃易爆等特殊工业项目除外)、小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五条(适用阶段)新建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决策立项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利用自有土地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从规划设计条件获得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 第六条(环节流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环节。对于工业项目实行带方案出让制度,工业项目(特殊项目除外)设计方案免于审核。对于小型项目,减少不必要的评审评估事项,缩短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审查的时间。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用地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环节。 每一个环节审批结束后,审批部门按规定出具行政许可结果。建设单位可向各审批部门进行咨询服务,并接受各审批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在线平台)西安政务服务网作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在线平台,必须满足项目单位、审批部门、中介机构等多方共同使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1]81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0 【实施日期】2011.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进行调整。 张建政(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受市长委托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事项,负责协调市政府各副秘书长的工作。协助市长协调处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工作。担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 和红星(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市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协助分管市长协调处理市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宫蒲顺(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协助办公厅主任负责办公厅日常工作、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和保密等方面工作。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文字审核工作。负责市人大和市政协议案、提案、建议的办理及有关市人大、市政协重要事项的联系工作。分管办公厅办公室、组织人事处、会议处、信息处、机要处、离退休人员服务处、机关党委、纪委、监察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李小六(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长协调处理市旅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文物局、市政府参事室、市地方志办公室、市文史研究馆、市社会科学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西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联系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分管办公厅综合七处。 李德省(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长协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聘岗位及条件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聘岗位及条件 一、招聘岗位:综合科文字综合岗 招聘人数:1名 工作时间:8:30-18:00,双休,有加班 薪酬福利:税前4500-5000元/月,缴纳五险一金 岗位要求: 1.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中文、新闻等相关专业,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2.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综合文字能力; 3.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4.服务意识强,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岗位职责: 1. 负责中心综合文字材料的撰写; 2. 负责中心新闻稿撰写等宣传报道工作; 3. 负责中心文稿的核稿工作; 4. 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招聘岗位:管理科法务事务岗 招聘人数:1名 工作时间:8:30-18:00,双休,有加班 薪酬福利:税前4500-5000元/月,缴纳五险一金 岗位要求: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专业,年龄35周岁以内,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2.熟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 3.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综合文字能力; 4.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5.服务意识强,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岗位职责: 1.起草拟定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规则等材料; 2. 做好中心法律方面的有关事务; 3.参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传及课题调研工作; 4.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招聘岗位:信息科信息化专员岗 招聘人数:2名 工作时间:8:30-18:00,双休,有加班 薪酬福利:税前4500-5000元/月,缴纳五险一金 岗位要求: 1.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通讯工程等信息化相关专业,年龄35周岁以内,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2.掌握网络基础知识及运用,熟悉软件开发和数据库管理,可处理计算机设备、网络等故障; 3.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4.服务意识强,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岗位职责: 1.参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以及二期工程建设需求调研; 2.负责与省分中心、市县平台接口及数据的对接;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样本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以市政府第278号令颁布,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小编给大家准备的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它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

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 (二)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统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资源,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安全技术、视频语音实时交互技术等,在两个及其以上评标现场组建评标委员会完成项目评标的活动。 所需的评标评审专家应从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招标人(采购人)可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进行评标,或者行政监督部门认为需要远程异地评标的,可以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进行评标。 隔夜评标项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第五条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分主场和客场,项目进场交易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为主场,项目进场交易所在地之外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为客场。

主场和客场负责做好本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制定和发布相关制度和标准。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地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指导和推进工作。 第七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全程监督工作,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不断健全远程异地评标内控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和应急管理等制度,做好运行服务和电子系统保障工作。 第九条招标人(采购人)应合理确定主场专家和客场专家数量,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进行补抽。 主场评标专家数量较少或者无相应专业评标专家的,可采用评标专家全部在客场评标的方式。 第十条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应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监管系统,对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全流程、全方位、全覆盖的在线监管。 第十一条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监管、谁处理”的原则进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10-08-18 10:40:18主题分类:文秘工作 索引号:0750218682/2010-87053关键字:通知,文号:市政发〔201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2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用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用电容量在100kV 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和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新建住宅实行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直抄到户、收费到户。 第八条新建住宅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均应遵守导则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供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图纸和文件资料,供电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配电方案。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办理供配电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并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供配电设施的楼内布线建设,竣工后由供电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实施前,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 需要提供临时接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供电部门应当与新建住宅建设开发单位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的选型、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及工程完成时限。 供电部门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和按时供电,以保证新建住宅项目按期顺利交付。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厅领导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厅 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0]68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13 【实施日期】2010.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领导工作分工调整如下:毋晖(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协调处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工作。担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工作。 宫蒲顺(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协助办公厅主任负责办公厅日常工作、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和保密等方面工作。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文字审核工作。负责市人大和市政协议案、提案、建议的办理及有关市人大、市政协重要事项的联系工作。

分管办公厅办公室、组织人事处、会议处、信息处、机要处、离退休人员服务处、机关党委、纪委、监察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张建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市信访接待中心主任):协助分管市长协调处理信访工作。主持市信访局、市信访接待中心工作。 李小六(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市长协调处理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文物局、市政府参事室、市地方志办公室、市文史研究馆、市社会科学院、市地震局、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联系市气象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分管办公厅综合七处、综合九处。 李德省(市政府副秘书长):协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证书申请指南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证书申请指南 一、业务说明 数字证书是保证现代网络安全的最佳途径之一,为加强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的安全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要求相关企业需申请贵州省电子证书有限公司(简称GZCA)颁发的数字证书应用于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申请数字证书用户类型包括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二、证书类型 1、机构证书 2、机构业务证书 3、职位证书 一个单位只能申请一个机构证书,机构业务证书和职位证书可根据需要申请一个或多个,机构证书和机构业务证书有从属关系,企业必须先申请机构证书才能申请机构业务证书。企业需申请的证书类型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 三、数字证书收费标准 1、机构证书首次办理开户费:500元,电子印章:200元,合计700元; 2、机构业务证书首次办理开户费:400元,电子印章:200元,电子印章根据业务需要申 请; 3、职位证书首次办理开户费:300元,电子印章:200元,电子印章根据业务需要申请; 4、数字证书补发:介质费用,100元/个。 提示:用户可选择一次性缴纳两年或三年的服务年费,免去每年续费的不便之处。 四、证书申办流程 1、用户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a9794656.html,)或者贵州省电子证书有限 公司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a9794656.html,)下载机构或机构(业务)数字证书申请表,按要求填写; 2、按照申请表中用户须知的提示,准备好各项申请材料; 3、用户提交申请材料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大厅数字证书办理点窗口(15、16号窗), 在受理点缴纳费用、领取数字证书并激活应用服务。 温馨提示: 用户在申办数字证书前须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进行会员信息注册。 用户现场申请数字证书,贵州CA 将实行现场制证,如未能现场出证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服务年费有效期自证书签发日生效。 五、缴费方式

茂名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承办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区、县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区、县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分平台,业务上由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垂直管理,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管理。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干预业主单位正常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受让人(以下统称投标人)参加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 第八条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资委),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议事机构,主要负责领导、组织、监管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对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职责情况,参与交易各方主体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九条市公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资办),设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资办要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全面、统筹和系统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要研判分析各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监管新措施新办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其主要职责: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1〕6号 ?【颁布时间】2011-1-7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沣渭新区、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区、大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市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民政、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应配置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室外健身设施等公建配套设施。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用地规划时,应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在已建成区新供应土地编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询价采购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询价采购操作规程 为规范询价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中心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编制询价通知书 文件编制处经办人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并编制询价公告和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作为询价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询价公告、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方式、评定成交的标准、合同条款等。询价通知书由文件审核处审核并经采购人确认确认后,流转至项目执行处执行。 第三条发布询价公告和询价通知书 项目执行处处长根据处内工作情况,确定项目执行处经办

人(以下简称项目经办人)。项目经办人根据采购计划实际情况选取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进行集中询价,并将询价评审时间、项目经办人、负责人等信息填写至询价公告和询价通知书相应位置,转至项目执行处处长审核后发布。 第四条询价评审前准备工作 一、抽取评审专家。项目经办人应于询价开始前半个工作日,根据采购项目评审需求,网上提报抽取评审专家类别和数量,并按网上操作规程流转审批。 二、项目经办人组织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签到,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询价现场。 三、项目经办人做好评审相关准备工作。 第六条询价工作程序 一、身份核实确认 (一)评审专家。项目经办人依据评审专家抽取记录逐一核实评审专家信息及身份,并请专家出具身份证明文件;依据采购单位出具的《授权函》核实进入磋商小组的采购人代表身份。如出现:①评审专家需要当场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项目经办人应记录并按规定逐级汇报后申请补充专家。②评审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取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以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SJ招标投 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笫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 笫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 (二)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 (四)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工作; (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信息化建设;

2020年度陕西省省级单位车辆租赁定点服务供应商公开征集公开招标公告

2020年度陕西省省级单位车辆租赁定点服务供应商公开征集公开招标公告 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受省财政厅机关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2020年度陕西省省级单位车辆租赁定点服务供应商公开征集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2020年度陕西省省级单位车辆租赁定点服务供应商公开征集 二、采购项目编号:SJ-2020-000012- 4 三、采购人名称:省财政厅机关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冰窖巷6号 联系人:柴老师 电话(略)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李老师杨老师 电话(略) 电话(略) 五、采购内容和需求: 2020年度陕西省省级单位车辆租赁定点服务供应商公开征集1项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2020年度陕西省省级单位车辆租赁定点服务供应商公开征集 项目用途:本次入围由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公开征集,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提供社会化车辆租赁服务,用于集中出行、公务出差、考察调研、会议培训、公务接待、应急公务和临时租赁等。(适用于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以下车辆租赁采购项目) 采购预算: 0.00元 六、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有效存续的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征集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自2019年1月1日以来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税收缴纳证明:自2019年1月1日以来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5、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加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招标文件中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7、九座以上应具备车辆运输经营许可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2、《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5、《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八、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1、发售时间:2020-04-23 08:00:00至2020-05-13 21:0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供应商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可直接下载2020年度陕西省省级单位车辆租赁定点服务采购供应商公开征集文件。 3、文件售价: 每套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注:供应商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本项目公告下可直接下载2020年度陕西省省级单位车辆租赁定点服务采购供应商公开征集文件。 九、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1、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05-14 09:30:00 2、投标地点: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

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8]37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市政发[2008]37号)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1.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1.1 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1.2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1.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更新和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1.4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由政府办公厅、法制、监察、信息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1.5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2.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1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西安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情况

西安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情况市长董军 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常务副市长岳华峰 分管的工作: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和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机构编制、民族宗教、政法、维稳、信访、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处置、外事侨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的部门(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接待办、市应急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部开发办公室)、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信访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西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市法院、市检察院、西安警备区、预备役师、驻市部队、武警部队、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副市长韩松 分管的工作:商务、物流产业、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的部门(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市供销合作联社、市物资总公司。联系市烟草专卖局、航空部门、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副市长段先念 分管的工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文物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的部门(单位):市旅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文物局、市政府参事室、市地方志办公室、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西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文史研究馆、市社会科学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副市长钱引安 分管的工作: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市政公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容园林、城管执法、旧城改造等方面的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行服务管理规范 第2部分:场所与设施管理 编制说明-陕西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服务管理规范第2部分:场所与设施管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 二〇二〇年三月

一、任务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第二条“各地方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的要求和《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关于优化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的任务,通过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服务管理规范第2部分:场所与设施管理》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场所与设施管理》),发挥标准化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服务管理中规范和引领作用,提高公共服务效能。该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并牵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共同起草完成。截止2020年3月,经过调研、论证、分析等,完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目的意义 为指导全省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的顺利开展和实施,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交易场所与设施设置要求,满足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需求,迫切需要在全省层面上制定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设施管理的地方标准。本部分标准明确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公共服务区、交易实

施区、评标(评审)区的功能划分和配置要求,以及交易场所标识标牌、监控系统、环境、安全设施设备配置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等方面具体要求,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场所设施与建设提供统一的标准和依据,为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见证提供硬件保障,同时也避免了平台建设超标和重复浪费,对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标准制定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 《场所与设施管理》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范性要求。 (二)适用性原则 《场所与设施管理》是为使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服务优质而制定的管理规范,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现状和电子化交易需求等对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区、交易实施区、评标(评审)区、标识标牌、监控系统、环境、安全设施设备配置要求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 (三)先进性原则 《场所与设施管理》起草组制定时充分考虑我省工作的需求并结合四川、安徽、山东、河北、广东等国内先进省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服务地方标准工作的先进经验,具有前瞻性和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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