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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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考前常识充电:法理学专题

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什么是法理学: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产生:

法理学作为从总体上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是与法学同时产生的。但是,作为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学科的法理学是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法学本身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五)法律的价值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所以,它不是研究法的个别性问题的学科,而是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一般理论。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法理学的任务: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尤其是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主要的工具。因此法理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释这种社会实践,将这种社会实践所具有的意义呈现出来。因此,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问题就是其中的关键。第二,恰当地解决疑难案件。虽然法理学表现为对于法律现象的理性解说,但是这个学科绝非不食人间烟火的智力游戏;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项实践性的事业,它必然与个案的决定发生某种程度的关联。然而,法理学不能随意取代部门法理论对于个案的解说,只能以部门法理论的穷尽为前提。换言之,只有在部门法无法对个案提供有效的解答时,法理学才能够发挥其功能。显然,这个学科并非为解决简单案件而存在的,只有在穷尽部门法理论之后,法理学的意义与功能才会彰显。面对着疑难案件,法理学不但会为法官的决定提供正当性的说明,而且还会为此类决定本身提供一个可供依赖的解决框架。这是因为:其一,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判决行为已经不存在法律规范的基础,因此如果法理学不能够为此提供正当性说明,那么法官的行为就是任意的,民众也就丧失了遵守判决的理由。其二,除了提供正当性说明之外,法理学还会为疑难案件总结出解决框架;因为“同样对待每个人”的平等原则的存在,使得其后同种类型的案件将会按照先前的办法得到解决。简言之,法理学并不决定个案中的获胜方;但是,它决定获胜方之所以胜诉的理由。法理学本身就是

有关判决理由的学问。

刑法专题

一、刑法基本知识要点:

(一)刑法的概念、渊源

刑法的概念

一般来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地说,我国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渊源

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渊源有以下几种:第一是刑法典第二是单行刑法。第三是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4、部门法律的补充性

5、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关于犯罪

1、犯罪的一般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2、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指到达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少数犯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对于上述传统观点,不少人提出了异议,并阐述了新见解。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五)有关刑事责任的考查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具体地说,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

2、刑事责任具有法律性与社会性

3、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4、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二、主要罪名的掌握

贪污贿赂罪

1、关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2、注意贪污罪处罚中两个知识点。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应为个人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形:根据第383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行贿罪

1、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构成行贿罪。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二是对该巨大差额财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不能说明既可以是行为人不愿说明(拒不说明),也可以是故意编造合法来源但被查实否定的。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巨大的标准为30万元。隐瞒境外存款罪中以折合人民币30万元为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不同的,前者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则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仅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渎职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也依照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如果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而犯滥用职权罪、玩罪职守罪的,应当作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

徇私枉法罪

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注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两种起因即徇私和徇

情。三种行为是:一为使无罪者受追诉;二是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抢劫罪

1、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统一,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指为了能当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其他方法”应当是指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2、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构成的情形:(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3、转化型或以抢劫论的认定。这种情节在刑法典中大致有三处: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而不定抢夺罪;二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三是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

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所谓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即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诈骗罪

1、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数额方面,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以致“自愿”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财产权。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本条诈骗罪定罪处罚。

抢夺罪

1、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抢劫罪一样,取得财物都具有当场性和公然性,二者根本区别在于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人身的方法,而主要是乘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财物。

2、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情形:一是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抢劫罪;二是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侵占罪

侵占罪,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罪。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

2、敲诈勒索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何谓“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刑事诉讼法专题

一、重点提示: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诉讼与诉讼主义、刑事诉讼及其特征、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刑事诉讼程序的意义。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体系: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法

学的学习和研究的方法、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

(三)刑事诉讼基本规则:法制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原则、审判公开原则、诉讼经济原则、权利保障原则、辩护原则、利益规避原则、及时性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规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四)刑事诉讼证据:证据概念和基本属性、证据制度的类型。

(五)侦查程序:侦查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侦查主体与侦查客体、侦查模式、侦查监督、侦查的发动和终结、侦查行为

(六)起诉程序: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条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和案件移送公诉的变更、自诉的原则、自诉案件范围、自诉人及其权利义务。

(七)审判程序:审判原则、庭前审查活动、审判方式、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

(八)再审判程序:再审判程序的概念及特征、再审判程序设立的理论依据、上诉审原则、上诉审的提起及审理、生效判决再审。

(九)执行程序:节各种刑罚的执行、变更执行的程序。

二、相关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三)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四)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与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言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五)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

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刑事诉讼法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七)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送达: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八)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1、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侦查: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3、提起公诉: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九)审判:1、审判组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3、第二审程序: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4、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5、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执行: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行政法专题

行政法定义: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

①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

②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①行政组织法;

②行政行为法;

③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有:

①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

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③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

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主要有: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反之,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可能导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相对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法律关系和非对等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

(6)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关系。主要区别有:

①监督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②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其客体是行政相对方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

③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行政职权的内容主要有: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命令权;⑤行政执行权;⑥行政处罚权;⑦行政强制权;⑧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主要内容包括:①依法履行职务,②遵守权限规定,③符合法定目的和遵守法定程序等。

行政法的作用

⑴促进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明确各行政机关的职权和任,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中之所以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制不健全,特别是行政法制不健全。因此,要通过行政立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权限,建立健全符合行政管理特点的领导体制,规定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制,使上下左右各司其职、各责。

⑵促进和加强国家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目前我国的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要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关键的一条就是通过加强行政立法,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行政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考核培训制度等,以提高行政干部队伍的素质,有效地反对和防止官僚主义,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

⑶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以更好地实现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是多方面的,行政管理又包括经济、文化、军事建设等的各个方面,范围相当广泛。

⑷加强行政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上述权利落到实处,就必须加强行政立法,建立和健全行政诉

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以及行政监督制度等,使公民能够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受理机关也能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予以处理,以切实加强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宪法专题

定义: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分类:

宪法的形式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宪法的实质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特点:

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2. 宪法的法律与普通法律不同

3. 宪法的制定、修改与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宪法关系归纳为以下几类:

1.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这类关系又可分为国家与公民全体的关系,即人民主权的关系;国家与公民团体或组织的关系,如国家确认它们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保障它们的权利和利益;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一般而言,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就是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或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团体及公民个人的关系,等等。

2.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这是指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方式、程序。

3. 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宪法规范调整这方面的关系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同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关系,如立法机关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等等。

4. 国家与全社会的关系。这是一种比较新的宪法关系。现代世界各国宪法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国家必须积极履行社会职能,而不是单纯的政治统治。

5. 国家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关系。这在传统的宪法规范中主要体现在给予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以受庇护的权利上,从而必然会因为这种庇护而间接产生一种宪法关系,即一国因国内法的规定而发生的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宪法规范所表现的主要特点

(一)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的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所决定的。在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既然在全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相对于普通法律而言,构成宪法的每一个规范自然就具有最高性的特点。所谓一般立法以宪法为根据,实际上也就是以宪法的某一个或某些个规范为根据。再者,所谓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是指不与具体的宪法规范相抵触。可见,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表现着最高性的特点。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的特点在美国宪法中表现得最为典型。

(二)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原则,其他如按劳分配的原则、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各民族平等的原则,等等。既然宪法是根本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枝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于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三)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概括性的特点同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特点有关,宪法是原则规定,故而不能让它像民事合同一样履行完了就不再适用了。宪法为人们──主要是国家──的行为提供了

一个基本的模式、标准或方向,其对象是整个国家、国家机关体系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大致范围,即是为确定工作范围而作出的规定,不是具体的或特定的工作指导;宪法规范可以时时规范国家机关的方向,而不是只把机关建立起来就了事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可以反复适用的。在概括性这方面,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但比普通法律的概括性更强。

(四)适应性

原则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使它足以在较大的限度内可以承受住因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带来的影响。例如,美国宪法制定以来已经经历了200多年,客观实际的变化当然极大,但它之所以适用至今,原因之一是其规范具有适应性;反过来,美国宪法适应变化的能力又构成了它的效力源泉之一,如美国人认为的那样,美国制宪者“制定了一个健全而又概括的文件,足以应付这个国家自此之后二百年来的大部分需要”。

(五)无具体惩罚性

一般国家的宪法本身并没有具体的惩罚性规定。我国宪法有少许禁止性规定,而且都出现在总纲中,如第1、第4、第9、第10条等,但其本身亦不作具体的制裁性规定。我国宪法除规定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其他法规应由有关机关予以撤销外,别无具体的惩罚性措施。我国现行宪法第28条虽规定对危害国家行为人的镇压和制裁以及对犯罪分子的惩办,亦只是宣布镇压、制裁和惩办为限,宪法规范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地应当怎样处罚。当然,这个特点同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不相矛盾,因为宪法可以借助于其他法律和法规来达到制裁的目的。

(六)相对稳定性

宪法规范既然规定一国根本制度的重大原则,那它就应有较高的稳定性,如美国宪法200多年来仅有27条正式的修正案。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除非国家有意着眼于改革,否则是不会轻易更改宪法规范的。即使实行改革,一般地说,亦往往会竭力避免宪法的变动,竭力以其他非根本性的措施来达到改革的要求。这是因为宪法规范的改变必然要导致其他法律甚至一系列制度上的变化,任何变化总会有一定的风险,有使国家陷于不稳定的状况或陷于这种危险的可能中。

(七)广泛性

宪法规范从总体上看,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宪法规范的总和几乎包括了国家生活的一切方面,所以宪法规范涉及问题的广泛程度是其他一般法律所不可比拟的,即使从某个单一的宪法规范来看,也往往包含着广泛的内容。

(八)灵活性

灵活性又称妥协性。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宪法必定是各个社会集团某种妥协的产物,作为妥协产物的宪法生效后,其条文和实施必然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当然,不是每一个宪法规范都具有灵活性,某些条文必须是确定性的,如法国宪法规定,“法兰西为不可分割的、非宗教的、民主的并为社会服务的共和国”(第2条),“共和体制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第89条),这些条文就是确定性的。但是,部分宪法规范,特别是一些规定基本国策、反映各种社会集团力量对比关系的规范,往往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灵活性。

(九)历史性

宪法规范一般都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对胜利成果的确认。例如德国基本法和日本现行宪法所建立的民主制度,都是对本国历史和二战前宪法制度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后得出的结论。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更多地则属于中国革命的胜利成果。

(十)纲领性

某些国家的部分宪法规范具有纲领性,即它不是固定已经取得的成果,而是对于尚未实现的目标作为国家的任务载入宪法。

商法专题

一、重点提示:

(一)商法基本知识点:商事主体、商行为、商业登记、商业名称、商业账簿。

(二)公司法:公司法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三)证券法:证券法概述、证券发行与上市、证券市场主体、证券交易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四)票据法:汇票、本票与支票。

(五)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业务主体。

(六)破产法:破产程序法、破产实体法。

(七)海商法:船舶与船员、海事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

二、相关内容:

(一)公司法专题: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3、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证券法专题:

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1、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2、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3、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4、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5、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6、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7、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8、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三)票据法专题:

本票: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2、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3、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4、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5、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6、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财产保险合同:1、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3、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4、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4、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5、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6、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7、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1、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6、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7、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8、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五)企业破产法专题

债务人财产: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4、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6、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8、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船舶:1、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4、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上保险合同:1、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海上2、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保险人名称;(2)被保险人名称;(3)保险标的;(4)保险价值;(5)保险金额;(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7)保险期间;(8)保险费。3、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1)船舶;(2)货物;(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4)货物预期利润;(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6)对第三人的责任;(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4、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5、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6、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民事诉讼法专题

一、重点提示:

(一)民事诉讼概述:诉的种类、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尤其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部分容易考察考生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分理解。

(二)诉讼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和重要部分,又兼具其内容丰富,类别繁多,实践性较强,故历来是律师资格考试的重点所在。在诉讼管辖中,相对来说,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与级别管辖的结合考察、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是重点所在。

(三)诉讼参加入:诉讼参加入制度一块和管辖一样,整个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部分,是律师资格考试考察的重点所在。其中当事人的种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共同诉讼的概念、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种类、诉讼第三人的种类、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应用是重点所在。

(四)民事诉讼证据: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与待证事实、举证责任。

(五)几项民事诉讼制度:期间、送达方式、调解制度、财产保全的种类、范围和程序以及先予执行制度。

(六)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所在,故从简易程序、一二审普通程序到审判监督程序整个都是考察重点,要求考生不仅能完全熟悉程序的运行过程,而且更加注重考生对这些程序制度的理解,能加以实际运用以解决问题。另外,在这其中,第二审程序与抗诉主体的资格以及抗诉的条件问题是近几年出现频率较高的部分之一。

(七)非讼程序:督促程序的运用、有关支付令的效力问题、公示催告程序的运用、破产程序是重点所在。

(八)民事裁判与执行:执行程序的运用与执行过程中间题的解决,如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的条件,执行异议等。

(九)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与运用、涉外财产保全是重点所在。

二、相关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4、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五)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六)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期间: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七)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

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八)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当事人依照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九)民事诉讼中的仲裁: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法专题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体现:

(1)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2)社会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含义包括:

A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B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C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物权

概念: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分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

2.主物权和从物权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所有权

特征:1.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2.是一种绝对权。

3.具有强烈的独占性和排他性。

4.具有永久性。

债权

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的义务为债务。

特征:主要表现在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上。

(1)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所有权是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债则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

(2)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只是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所有的其他人,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性的权利,是对世权.

(3)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

(4)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所有人则可直接支配其财产,其权利不需要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

(5)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关系一般只能通过合法行为而产生。

债发生的根据与债的履行

(1)债发生的根据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有以下几类:A合同B侵权行为C不当得利D无因管理

(2)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行为。债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确立债的关系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债的内容是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债的内容得到实现,当事人也就达到了其经济目的。

(3)债的履行应遵循实际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

A实际履行原则,指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不能任意地用其他标的来代替,只有在按债的标的履行成为不能时,才可以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B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债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这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通常所提出的要求、交易习惯履行债。

债的变更与终止

(1)债的变更指债的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即债权债务的转移和增减。债的变更主要发生在合同之债中。

(2)债的终止也称债的消灭,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在。

债终止的原因:履行、抵消、提存、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混同、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

代理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分类: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2.显名代理、隐名代理 3.本代理、复代理4.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时效

概念: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如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

(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种类:(1)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2)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诉讼时效

概念: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法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除有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外,一般难于胜诉。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并且义务人不得以巳过时效而请求返还。

(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均属无效行为。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两者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障碍,即同一个时效中的暂时停止进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的障碍,时效中断后变为新时效,时效期间又重新进行。

财产所有权

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1)自权性;(2)完全性(3)恒久性

(4)弹力性(5)基础性(6)独占性、排他性。

种类:(1)按所有权是否是单一主体的标准;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2)按所有权主体性质标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体所有权等;

(3)按所有权客体的标准;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内容:A占有权。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财产的权能。

B使用权。使用权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

C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生产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D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

经济法专题

(一)经济与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指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意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国民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中的协调关系;社会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中重要概念:

1.商品: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2.商品经济:指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总和,是以交换为目的而进行生产的经济形式。

3.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一是社会分工;二是生产资料和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

4.商品经济的类型:分为小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三种类型。

5.商品的使用价值:指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

6.商品的价值: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就是商品的价值。

7.商品的价值量:指商品价值的大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来决定。

8.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各个商品生产者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9.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就是劳动者的生产效率。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10.一般等价物:一般等价物就是从其他商品中分离出来,可以和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并表现其他一切商品价值的商品。

11.货币: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货币的本质就是一般等价物。

12.货币的五种职能:货币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种职能。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就是以货币作为尺度来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价值的大小。

13.价格、商品流通、流通手段

(1)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是价格的基础。

(2)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叫做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商品——货币——商品。

(3)货币充当商品交换媒介的职能,叫做流通手段。

14.纸币:纸币是由国家发行的、强制使用的货币符号。

15.纸币流通公式、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

(1)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商品价格总额货币流通次数

(2)纸币的发行量超过流通中所需要的数量,从而引起纸币贬值,物价上涨,叫做通货膨胀。

(3)通货紧缩是指物价水平持续下降和市场需求持续疲软的一种经济现象。

16.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17.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18.价值规律的作用

(1)价值规律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生产部门的分配。

(2)价值规律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

(3)价值规律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优胜劣汰。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

长期以来,不论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中,一直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实行社会主义就必然

是计划经济,实行市场经济就是搞资本主义。我国从1978年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遇到的就是这种传统观念的制约和束缚。邓小平在深刻分析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和我国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论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新思想。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经济形式。它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必然产物。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取代自然经济成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形式,各种主要经济活动包括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都通过市场来进行,市场机制的作用就覆盖全社会,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这时,商品经济就发展成为市场经济。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必须认真抓好以下五个重要环节:(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建立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3)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4)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5)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五个环节的有机结合,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四)国民收入及其分配

在社会总产值中,扣除已消耗的生产资料,余下的那部分净产品,用货币表示就是净产值,称作国民收入。国民收入是劳动者新创造的社会财富,它标志着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扩大再生产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能力。

国民收入经过复杂的分配过程,按其最终用途,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积累,一部分用于消费。

国民收入中用于积累的部分,包括用于扩大再生产、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和社会物资储备三方面内容。国民收入中用于消费的部分,包括个人消费和公共消费两方面内容,其中,个人消费,就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的消费;公共消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和国防支出、社会救济和劳动保险方面的支出等。公共消费是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提高劳动者素质,以及保证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所必需的。

在国民收入的分配中,必须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首先,在生产发展、国民收入增加的基础上,积累和消费部分都应当有所增长;其次,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必须同国民收入的物质构成相一致。一方面,积累基金必须同社会增加的生产资料相一致;另一方面,消费基金必须同全社会的消费资料数量相一致。

此外,社会主义国民收入分配还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分配中兼顾三者利益。

(五)财政及其作用

财政是国家的收入和支出,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进行的社会产品分配,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国家财政是通过预算实现的。预算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它是国家财政的主要环节。预算包括财政收入和支出,这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两个方面,财政收入表现为组织收入、筹集资金的过程。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集中起来的资金就是财政收入。包括税、利、债、费四种形式。财政支出是国家对集中起来的财政资金进行分配的过程,国家预算支出的财政资金就是财政支出。财政支出规定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也可以反映

政府的政策,按其用途,可分为经济建设支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支出,行政管理和国防支出,债务支出和其他支出。财政收支平衡是指当年国家财政收入等于支出或收入大于支出,略有节余;财政赤字是指当年财政收入小于支出,出现差额的经济现象。

财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国家通过财政可以有效地调节资源配置;第二,国家通过财政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第三,财政可以有力地促进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四,财政有利于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第五,财政是巩固国家政权的物质保证。

财政的作用如此重要,为了使其得到充分发挥,关键是大力增加财政收入,要增加财政收入,必须努力发展经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

(六)税收的作用及其与公民的关系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无偿性要求它具有强制性,强制性和无偿性又决定了它必须具有固定性。三者缺一不可,统一于税法。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凭借国家政权赋予的权力,对欠税、骗税、抗税者不仅要追缴税款,处以罚金,有的还要交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

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税收是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第二,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第三,税收是国家实现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

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同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人。在我国,主要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关税。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与此同时,还应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纳税人权利。

(七)我国的银行体系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我国现阶段的银行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三类。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它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我国政府的组成部分。它被称为银行的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领导力量,具有极其重要的职能:第一,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第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第三,管理国库;此外,还具有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蓄、黄金储备的职能。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银行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企业法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大国家级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为确保国家大型基本建设和大宗进出口贸易的顺利完成而设立,并向这些项目提供国家政策性专项贷款的专业银行。其目的是建立健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有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

(八)公民投资的种类以及各自的特征和作用

公民投资除可购买股票外还可投资储蓄、债券和保险。

公民个人的储蓄,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在国家的经济生活和人民生活中起着重大的作用:第一,为国家积累资金;第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第三,有利于培养科学合理的生活习惯,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债券是一种债务证书,即筹资者给投资者的债务证据,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约定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与股票有许多相似之处,它们都是集资手段,都是能获得一定收益的金

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导读】华图河北省公务员考试网同步河北华图发布: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北华图微信公众号(bdhuatu),答疑微信号dbhuatu521。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1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别行政区具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没有防务权和外交权。 1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18.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19.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务员考试行测必考常识汇总

2018年公务员考试行测必考常识汇总 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法律常识是必考考点之一,本文小编汇总了2018年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知识点(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考生在备考期间有必要多多了解法律基本常识,争取考试时不丢分。 宪法知识点汇总 1.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2.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3.政体 政体,亦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些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4.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我国国籍是成为我国公民的唯一资格条件。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监督权;(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5.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类: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知识点汇总

高考《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精编版 一、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1、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和民事违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跟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民法对诉讼时效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 2、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隐私权:公民享有隐私权,侵害隐私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依法行使财产权 1、所用权: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享有其利益。 ①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 ③机动车、航空器、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由于价值较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条件:第三人不知情;价格合理;不是赃物或遗失物) 2、用益物权: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一类财产权,就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四)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1、著作权 (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分为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表演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电影权、放映权能等。著作权人对上述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并获得报酬,还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 (2)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只有一次;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永久保护。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著作权是法人,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保护期一旦届满,则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2、专利权 (1)专利法规定,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其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 (2)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3)专利规定了专利的保护期:发明专利20年,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均从申请日开始起算。 3、商标权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国民、国旗、国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等不能用作商标。 (2)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总解析四十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总解析四十 笔者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公务员公共基础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于知识点较多,每篇文章只对几个知识点进行讲解。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笔者系列文章。愿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在每一年的事业单位笔试中,法律都是必考的科目,这其中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几乎每年都会有题目出现,是刑法科目学习的重点内容,其中犯罪中止是个易混淆知识点,所以接下来我们一起细细探讨一下犯罪中止的相关知识。 【真题再现】甲与乙有仇,于是携带匕首去乙家杀乙,路上因心存不忍放弃了杀人念头,甲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既遂 【答案】B。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三个特征:①自动性,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②及时性,行为人要在犯罪既遂之前放弃犯罪,可以是在犯罪准备阶段,也可以是在犯罪着手之后;③有效性,行为人需要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该题中乙是在去杀人的路上

心存不忍,自愿放弃了犯罪,行为停止在准备阶段,构成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为B。 【真题再现】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 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 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答案】B。解析:该题考察故意犯罪的三种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包含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状态的犯罪结果均未发生。《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是否着手,二者和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是否为自动放弃犯罪。A选项无法判断属于未遂还是中止,B选项属于犯罪中止,C选项属于犯罪未遂,D选项属于犯罪预备。故本题答案为B。 点评: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做该类题目的关键在于把握好犯罪中止的特征,就能很好的找出该类题目的正确答案。

公务员考试科技常识常识部分

知识点睛与解题技巧 1.科学 科学有若干种解释,每一种解释都反映出科学某一方面的本质特征,而且科学本身也在发展,人们对它的认识不断深化,给科学下一个永恒不变的定义就是难以做到的。我们把众多的科学定义加以概括,指出为多数人可以接受的共同概念,那就就是科学知识、科学研究活动、科学社会建制的统一体。 2.技术 技术就是人类运用知识、经验与技能,并借助物质手段以达到利用、控制与改造自然的目的的完整系统。它就是人们的知识与能力同物质手段相结合,对自然界进行改造的过程。 3.科学精神及特征 科学精神就是人们在长期的科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共同信念、价值标准与行为规范的总称。它一方面约束科学家的行为,就是科学家在科学领域内取得成功的保证;另一方面,又逐渐地渗入大众的意识深层。科学精神应包括12个方面的特征: (1)执着的探索精神。根据已有知识、经验的启示或预见,科学家在自己的活动中总就是既有方向与信心,又有锲而不舍的意志。 (2)创新、改革精神。这就是科学的生命,科学活动的灵魂。 (3)虚心接受科学遗产的精神。科学活动有如阶梯式递进的攀登,科学成就在本质上就是积累的结果,科学就是继承性最强的文化形态之一。 (4)理性精神。科学活动须从经验认识层次上升到理论认识层次,或者说,有个科学抽象的过程。为此,必须坚持理性原则。 (5)求实精神。科学须正确反映客观现实,实事求就是,克服主观臆断。 (6)求真精神。在严格确定的科学事实面前。科学家勇于维护真理,反对独断、虚伪与谬误。 (7)实证精神。科学的实践活动就是检验科学理论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8)严格精确的分析精神。科学不停留在定性描述层面上,确定性或精确性就是科学的显著特征之一。 (9)协作精神。由于现代科学研究项目规模的扩大,须依靠多学科与社会多方面的协作与支持,才能有效地完成任务。 (10)民主精神。科学从不迷信权威,并敢于向权威挑战。 (11)开放精神。科学无国界,科学就是开放的体系,它不承认终极真理。 (12)功利精神。科学就是生产力,科学的社会功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应当为人类社会谋福利。 4.科学方法及特点 科学方法就是人类所有认识方法中比较高级、比较复杂的一种方法。它具有以下特点:(1)鲜明的主体性,科学方法体现了科学认识主体的主动性、认识主体的创造性以及具有明显的目的性;(2)充分的合乎规律性,就是以合乎理论规律为主体的科学知识程序化;(3)高度的保真性,就是以观察与实验以及她们与数学方法的有机结合对研究对象进行量的考察,保证所获得的实验事实的客观性与可靠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4、《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 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

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试题

第一部分 1、沙漠中生长的植物其叶子都比较小,而根却极深,其原因主要是()。 A、沙漠中降雨量少,气候干旱,叶小是为了减少蒸发,根深利于吸收水分 B、沙漠中生长的植物品种都是那种叶小根深的 C、叶小有利减少日晒面积,不会被晒死 D、根深不会被风吹倒 2、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基础上,电子商务正在悄然兴起,但差不多所有的电子商务网站都在亏损,这主要原因是因为()。 A、顾客太少,没有人上网购物 B、初期投资巨大,短期难以实现盈利 C、商品过于便宜,低于成本 D、税务负担沉重,增加了成本 3、在冰箱产业中,无氟冰箱似乎正成为主流产品,厂家纷纷上马无氟冰箱生产线,消费者对无氟冰箱也很青睐,其主要原因是()。 A、无氟冰箱的功能更先进 B、无氟冰箱的技术含量高 C、由于氟对保护人类免受紫外线伤害的臭氧层有很大的破坏作用,而我国的公众与产业界的环保意识日益增强 D、生产无氟冰箱比较低,因而销售价值也比较低 4、冬天人们用煤炉取暖,而且窗户紧闭时有时会发生煤气中毒,其原因是()。 A、煤燃烧用去了大部公的氧气,产生的二氧化碳使人窒息 B、由于各种原因,煤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会阻止人的血液与氧的结合 C、煤炭中会含有少量的硫等矿物质,其燃烧后产生的气体有剧毒 D、有些人对煤燃烧后的气体过敏 5、近几年,电信业对电话等通信费用不断下调,这样做的原因是()。 A、电信行为为人民利益着想 B、电信部门在中国有巨大垄断利益,这种不合理现象招致全国范围的不满,同时通信费用下调幅度不足危及其自身利益和地位 C、电信业属国家所有 D、中外合资合作的结果 6、在晴朗的夜晚,偶尔抬头仰望星空,我们可能发现星星在“眨眼睛”,星星为会什么会眨眼睛呢?() A、星星在不同时刻释放的能量不同 B、亮度不同的星星的光线相互影响的结果 C、人们的眼睛要不停的眨,所以看起来星星是在眨眼睛了 D、星星穿过大气层时产生折射的结果

公务员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

客观性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5分) 1.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是()。 A.国家政策 B.国家法律 C.社会道德 D.组织纪律 1.B. [解析]根据定义,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所以正确选项是B选项。 2.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 A.假定条件部分 B.法律原则部分 C.纪律规则部分 D.法律后果部分 2.A. [解析]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所以正确选项是A选项。 3.行政主体不能成为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纠纷的裁决者的规定,体现了()。 A.依法行政的原则 B.正当程序的原则

C.讲求效率的原则 D.执法合理的原则 3.B. [解析]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正当程序的内容包括:第一、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说明理由;第三、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所以正确选项是B选项。 5.在我国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思想的是()。 A.1988年《宪法修订案》 B.1993年《宪法修订案》 C.1999年《宪法修订案》 D.2004年《宪法修订案》 5.D. [解析]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增加“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思想。所以正确选项是D选项。 8.在我国,可以对河流拥有所有权的是()。 A.某渔民 B.某航运公司 C.某合伙企业 D.国家 8.D. [解析]依据《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所以正确选项是D选项。 15.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属于当事人的是()。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法律基础知识点汇总 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①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促进、保障、制约作用。 ②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①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②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公务员考试常识大全

公务员考试常识大全 而立之年是:30岁 惑之年是:40岁 古稀指的是:70岁 热带有几个季节? 2个 火星有几颗卫星:2颗 内蒙古草原上的芨芨草最高可达:2米 华盛顿担任了几届总统?2届 约翰·克里斯朵夫有几卷?5卷 夏启死后,出现了几子争权斗争?5子 1969年到1972年阿波罗登月成功几次?6次 长江流经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个 我国的邻国共有几个?12个 古玛雅人流传于世的水晶头骨共有?13块 光速约为:30万公里每秒 中国气象部门以多长时间内的降水量来区分雨的大小?24小时芒种是在阳历的几月?6月 我国海洋气温最高值出现在:8月 从攻占巴士底狱到处死路易十六相差几年?4年 一般说来,安静环境的噪声标准小于:50分贝 马可·波罗以各种身份服务忽必烈多长时间?17年 非洲的沙漠面积约占整个非洲面积的:1/3 我国第一大河长江有多长:5900公里

大约再过多少时间,月亮绕地球一周正好是地球上的一天?50亿年 在中国,重庆市巫山县发现的“巫山人”化石,距今有多少万年?200万年第一次探索月球的阿波罗号总重量为多少?3200吨 第一次探索月球的阿波罗号总长度约为多高?110米 在俄罗斯一共有多少种语言呢?122种 银河系大约有多少颗恒星?1000多亿 世界上昏迷时间最长的人,大约昏迷了多长时间?37年 香港的面积大约为:1061.8平方公里 亚洲大陆海岸线约长:7万公里 大气层厚度约为?3000公里 太阳表面温度大约多少?6000度 我国的海岸线有多少公里?18000公里 俄国十月革命发生在几月几号?11月7日 “火把节”在每年农历的什么时间举行?6月24日 美国发表《独立宣言》是在:1776年 拿破仑死于哪一年?1821年 国际奥委会成立于哪一年?1894年 义和团运动在哪一年爆发?1900年 清朝皇帝退位是在:1912年 大陆漂移假说的提出的时间?1912年 卡通人物米老鼠诞生是在哪年?1928 人们什么时候发现原子核反应?1938年 珍珠港事件”发生在哪一年?1941年

2012各省份公务员考试常识合集(省考常识汇总)

2012省考常识必背 2012省考常识,全面提高! 1. 被称为中国古代第一个监狱的凌里城位于现在的:安阳 2. 下列起义取得胜利的是:武昌起义 3. “海的女儿”是哪个城市的城徽?哥本哈根 4. 被称为“老人国”的星系是哪一星系?椭圆星系 5. 妙应寺白塔始建于元朝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由当时哪国的工艺家阿尼哥奉敕主持修建?尼伯尔 6. 妙应寺白塔的刹座呈须弥座式,座上竖立着下大上小十三重相轮,即所谓的:“十三天” 7. 以下哪座塔是元大都保留至今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大的一座藏式佛塔。妙应寺白塔 8. 称为“数学之神”的科学家是:阿基米德 9. “薛涛笺”产生于哪个朝代?唐 10. 产生海水潮汐的主要原因是:月球引力 11. 天文学是研究什么的科学?天体 12. 以下哪项不是天文学主要研究对象?气象 13. 天文学家把全天空的星星按区域划分成多少个星座?88个 14. 领土面积居世界前四位的国家是:俄罗斯、加拿大、中国、美国 15. 加拿大的领土面积在世界上排第几?第2 16. 我国最东边的城市是黑龙江的哪一个城市?虎林市17.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的时间:1789年7月14日 18. 面临江上大风大雨时,吴六奇唱的是哪一出戏?《沉江》 19. 吴六奇死于何人之手?归钟 20. 非洲产量和储量都占世界第一位的矿产是:黄金、金刚石 21. 尼日尔河位于:非洲 22. 非洲的沙漠面积约占整个非洲面积的:1/3 23. 非洲石油产量最多的国家是:尼日利亚 24. 非洲热带草原上最典型的动物是:斑马、长颈鹿 25. 非洲的第一大河是:尼罗河 26. 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分布最广的气候是:热带草原气候 27. 埃及地处非洲的:东北部 28. 下列关于人种的叙述,正确的是:撒哈拉以南的非洲被称为黑人的故乡 29. 第一批黑人从非洲运往海地,发生在:16世纪 30. 岛屿数量最少的洲是哪个洲?非洲 31. 非洲英雄马赫迪是哪个国家的?苏丹 32. “杀龟大会”的“龟”是指:吴三桂 33. 吴三桂在清朝初期在哪里宣布独立?云南 34. 太阳在那一天离地球最远?夏至

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全真模拟试卷()

法院、检察院招录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全真模拟试卷(10) 满分:100 分时限:120 分钟 题号一二三四五总分核分人 得分 第一部分客观题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在机读答题卡上将你认为 正确的答案的字母涂黑,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共30 题,每题1 分,共30 分。) 1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 )责任。 A .有限 B .无限 C .无限连带 D .按份 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元的,为不正当销 售行为。 A .2000 B .3000 C .4000 D .500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并将每年( )定 为全国统一的“植树节”。 A .3 月6 日 B .3 月12 日 C .3 月20 日 D .4 月12 日 4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 .14 B .15 C .16 D .18 5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 年,自( )起计算。 A .发明创造完成之日 B .申请之日 C .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申请之日 D .专利管理机关核准申请之日 6 .在代理制度中,无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如果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将导致( )终止。 A .委托代理 B .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C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D .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 7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为( )。 A .6 个月 B .1 年 C .2 年 D .4 年 8 .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是( )。 A .合伙企业 B .国有独资公司 C .有限责任公司 D .股份有限公司 9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的下列做法中不正确的是( )。 A .当事人一方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 B .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C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 .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 .在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是( )。 A .季节性降价 B .因清偿债务降价销售商品 C .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 D .为与对手竞争、扩大销售、占领市场而降价销售 11 .由我国《公司法》规范的企业是( )。 A .合伙企业 B .外国公司 C .个人独资企业 D .有限责任公司

最新-中考政治必考100个考点--(一)法律常识部分

中考政治必考100个考点 (一)法律常识部分 1.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2.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3.法律最主要的特征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青少年要(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增强法制观念。 6.社会公共生活要有共同的准则——法律。 7.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8.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10.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 13.违法和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般违法发展下去就是犯罪) 14.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母法),其他专门法律为子法。 15.刑法的作用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惩治犯罪。 16.谈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由。 答:我国自然资源总量大,种类多,但人均占有量少,开发难度大,资源利用率不高;我国环境形势依然相当严峻,不容乐观。 17.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8.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肯定违法(违反的是刑法) 19.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之间的联系:两者都是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 20.犯罪要受到的惩罚:刑罚 21.刑罚的目的――预防和减少犯罪 2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3.(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 24.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25.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制度)――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6.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 28.我国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9.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0.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有――受教育和劳动。(体现的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31.新时期推进现代化建设,需要大力倡导和发扬艰苦创业精神(艰苦奋斗) 32.对青少年的成长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33.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4.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35.【青少年时期】是成才的最佳时期,要立志成才 36. 现阶段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建设富强(经济)、民主(政治)、文明(文化)、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37.当今世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各国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教育】的竞争,【人才】的竞争。 38. .发展教育和科学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切实地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39. .当代中国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 40.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孝敬父母、依法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41.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42.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依法继承权等。 43.公民应依法自觉纳税。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具有(强制性),不按章纳税是违法行为。 4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45.公民依法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46 谈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由。 答:我国自然资源总量大,种类多,但人均占有量少,开发难度大,资源利用率不高;我国环境形势依然相当严峻,不容乐观。 47 (1)列举社会生活中还有哪些不安全因素。(至少两种现象) 答:校外小商贩泛滥;食品安全和交通安全令人担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缺乏;校外勒索;校园暴力等。(答到2条即可) (2)请你设计两条校园安全的警示语。 答:a“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b“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健康”、 c“关爱生命,远离危险”、 D“让人就是让己,害人就是害己”、“利人就是利己、亏人就是亏己”等。 (3)为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你有哪些好的建议?(不少于三点) 答:①国家加强法制建设,为校园安全提供条件和保障。②社会确保学校各类设施的质量,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③学校开设安全教育课,加强与家庭教育的配合,完善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④每个学生应不断掌握安全自救的知识和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勇于同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作斗争。(答3条即可) 49.我国公民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是广泛的、真实的,其原则是(或公民行使权力的原则)―--―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50.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即: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公民意识的重要表现(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相互依存) 67.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68.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

公务员考试常识必背部分

公务员考试常识必背部分 1.属于国家一类保护动物的是——天鹅, 2.举重时运动员为什么搓白粉——吸取手上的汗,成分:硫酸镁, 3.非洲国家边界按什么划分的最多——经线或纬线, 4.举重比赛的级别是按——按体重划分, 5.仓储超市与其它超市最大的不同点是——储售场地合一, 6.18世纪德国贵族热衷于收集并定制各种树木做的“木头书”,以木头做成的盒子,盒面用树皮制作,盒子里面都用来装——树叶、果实等, 7.鸵鸟受到惊吓或敌害时可能会——将头低垂到与地面平行,羽毛竖起, 8.最早制造香水瓶所用的原料是——石膏(公元前4000年古埃及人), 9.持有哪种“伤残证书”可在乘坐火车时享受购票减价待遇——革命伤残军人证, 10.最早的四冲程内燃机(吸气冲程、压缩冲程、做功冲程、排气冲程)用的是什么燃料——煤气, 11.下面哪一种熨烫衣服的方法是不正确的?->尽可能长时间地熨, 12.冻疮是由于皮肤哪一部分受损而引起的?->毛细血管, 13.1978年10月国家标准局制定颁布的5吨以上集装箱标准有:(多选)->30吨,20吨,10吨,5吨, 14.世界上最大的宫殿是:->故宫, 15.我国曲艺中的相声是:->北方曲种, 16.世界上最靠北的首都是:->雷克亚未克, 17.反映波兰作曲家肖邦生平的美国影片是:->《一曲难忘》, 18.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 19.国际奥委会为感谢萨马兰奇对奥林匹克运动的贡献,发行了一枚名为《感谢主席先生》的: ->纪念封, 20.古代女子成年行什么礼?->笄礼, 21.给折枝山茶花保鲜应该用什么?->淡盐水, 樟脑丸的主要成分是:->萘, 22.《义勇军进行曲》聂耳同谁所作的抗日歌曲?->田漢、聂耳 , 23.下列行星中哪两个行星没有自己的天然卫星?(多选)->金星,水星,

公务员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真题

公务员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5分) 1.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是()。 a.国家政策 b.国家法律 c.社会道德 d.组织纪律 1.b. [解析]根据定义,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所以正确选项是b选项。 2.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 a.假定条件部分 b.法律原则部分 c.纪律规则部分 d.法律后果部分 2.a. [解析]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所以正确选项是a选项。 3.行政主体不能成为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纠纷的裁决者的规定,体现了()。 a.依法行政的原则 b.正当程序的原则 c.讲求效率的原则 d.执法合理的原则 3.b. [解析]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正当程序的内容包括:第一、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说明理由;第三、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所以正确选项是b选项。 5.在我国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思想的是()。 a.1988年《宪法修订案》 b.1993年《宪法修订案》 c.1999年《宪法修订案》 d.2004年《宪法修订案》 5.d. [解析]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引下”,增加“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思想。所以正确选项是d选项。 8.在我国,可以对河流拥有所有权的是()。 a.某渔民 b.某航运公司 c.某合伙企业 d.国家 8.d. [解析]依据《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所以正确选项是d选项。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物的是()。 a.土地 b.毒品 c.军事设施 d.粮食 9.d.

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法律法规在历年教师招聘考试中的考法主要有两种: 1.考察对“数字”的识记 2.考察归责问题 第一种考察方式大部分以选择判断为主,只需要大家汇总识记即可,第二种方式可能会涉及到材料分析题,需要大家理解把握。 1、数字类识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3)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4)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6)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1991年9月4日公布;2006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8)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1)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13)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特别提示——1999版原文表述: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 (14)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15)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6)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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