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问题初探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问题初探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问题初探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问题初探

0 引言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农村土地政策改革方针。“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1] “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各地要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市场,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进场交易,规范流转。” [2]

土地作为特殊商品进入市场的核心问题就是产权的明晰和价格的确定。但目前,我国的基准地价体系是相当不完整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体系还是空白。目前关于农用地价格的评估研究较多,而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格评估研究较少,对其基准地价评估的研究更少。因此,要将集体土地推入市场,当务之急是要尽快细化各种权利,建立相应的地价体系及地价评估方法。

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内涵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3]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特点

2.1开发建设的随意性

由于政府部门法律、法规的滞后,势必导致集体土地建设的规划不统一、用途不统一、功能不统一、模式不统一,正是这“四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集体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2.2使用风险较大

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上和国有建设土地相比使用风险较大,这是由于:1、使用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依据审批权限不同分为:由国土资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拆院并院项目)。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由拆旧区和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两个部分构成,也可只安排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国土部门统

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并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 (四)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集约节约用地水平逐步提高。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 第六条各区(市)县应在开展土地资源专项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本区域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科学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并根据实施时序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未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不予批准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 第七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可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出资成立的国有公司直接投资,也可由项目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引入的社会资金投资。 第八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附件及电子文档);

集体用地评估指引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新形势下集体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需要,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健全集体土地合理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建设,制订本指引。 1.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价评估,本指引所称集体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城乡土地制度及规划管制要求,可进行市场化交易的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引中引用而构成本指引的条文。本指引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指引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3)《农用地估价规程》(GB/T 28406-2012); (4)《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5)《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4 总则 4.1 地价内涵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在符合规划用途或现状合法用途下,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当地市场条件下的正常交易价格。其权利特征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权下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交易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价格形态,包括出让价格、转让价格、租赁租金、抵押价格、联营入股价格等。估价过程中应根据不同交易方式所发生交易的权利特征、经济关系等确定价格内涵。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综述

农村经济学现代农业科技2011年第15期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以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成为中国土地管理的一个热点问题[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但自发、隐性流转早已存在。它将成为中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资本化与市场化建设的最主要形式[2]。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概念 我国法律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迄今并没有一个确切定义。但可以肯定的是按权属看,该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而不是属于国家;按土地的用途看,它不是指农用地,也不是指未利用土地;按合法性看,它是指依法经批准的建设用地,是合法的而不是非法的建设用地[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可分为所有权流转和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是指由于国家征用,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的一种方式;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农民集体或个体农户将其使用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通过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让与他人使用的行为[3-4]。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土地权利的流转,更多地表现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又可以分为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权利转出方为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代表)的,其转移使用权称为初次流转,包括流转申请、流转审批、流转交易、流转登记4个步骤;如权利转出方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称为再次流转,包括流转交易、流转登记2个步骤[1,4-5]。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必然性和客观性 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国家每年通过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来增加土地市场的供给,但城市对土地的需求量往往远高于国家每年的征地量[6]。 来自国家土地部门2005年的数据显示,扣除交通、水利等无法进入市场流通的土地之后,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分别约为1700万hm2和700万hm2[7],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数量约相当于城市建设用地的2.5倍。城市的扩张和工业的发展使得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势在必行。 随着土地经济价值观日渐成熟,集体土地流转已成为社会商品经济和商品意识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流转发生的主观原因[8]。着眼于流转实践带来的效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它探索了一条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壮大发展的新途径;盘活了存量土地,实现了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也促进了城乡一体化的发展[9-11]。流转制度创新使潜在收入得以增加,流转制度环境变化使潜在收入分割成为可能以及流转制度安排成本在降低[12]。从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关系入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为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提供土地条件;提供了部分资金,降低了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成本;也有利于农村城镇工业的集聚和产业结构升级;与此同时,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可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13]。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运行模式 3.1流转形式 目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经涵盖了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联营、入股等多种形式[11]。具体可以概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以征、转为国有,并办理转让、出租手续,补交相关税费,实现所有权、使用权的流转;集体之间辖域调整,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应调整;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合作的方式进行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企业厂房转让、出租;乡(镇)村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形式兴办各种企业;乡镇企业合并、兼并及股份制改组中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由于企业倒闭或债权债务等原因,通过司法裁定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随农民住宅转让出租。其中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是土地使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综述 杨希越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南京210095) 摘要在回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必然性和客观性,重点综述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运行模式,包括流转的形式、流转的模式以及流转的收益分配,也对近年来学者们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建议等方面的主要内容和研究进展进行了简要梳理。以期对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发展与深化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要性;流转模式;收益分配;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1)15-0394-02 Review on Rur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Transference YANG Xi-yue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Nanjing Jiangsu210095)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reviewing concepts about the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transference,the need for transfer of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was introduced,and operation mode of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transference including transferred range,transferred mode,transferred form,and transferred profit-sharing were elaborated.At the same time,the study about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transference system of the proposal,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main content and the latest research progress were briely summarized.It′s expected to provide insights for further development and study of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transference in China. Key words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transference;necessity;transferred mode;profit-sharing;suggestion 收稿日期2011-06-27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值评估研究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值评估研究 发布时间:2016/1/22 来源:《中国资产评估》杂志 近几年来,中央和各地方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重视程度逐渐加深, 2011-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范均有不同层次的涉及 和规定,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程也在进一步加快,且在过程中日臻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价值混乱等问题。2015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为保障农民现实利益,保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产,出台相应的评估指导意见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以河北省景县2013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情况来看,流转面积大,涉及乡镇及农户范围广泛,流转已成为各乡镇普遍态势,且经营主体和流转方式多样化(见表1)。与此同时,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并没有确切的明文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入市及价值评估方面依然存在较多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明确集体农村用地流转价值构成并采取适用的价值评估方法,保障土地资源价值的实现。 一、文献综述 现阶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国内学者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值评估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研究。齐小军(2009)结合土地价值评估基础理论,深入研究了较为常用的土地估价方法并对各方法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杨杰等(2010)结合具体的评估试点工作重点分析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特点和流程,强调指出实际评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使得评估工作更加合理可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估价研究。陈立本(2009)通过概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定级估价的理论基础,归纳了影响地价的因素,分析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界定范围、价值内涵和定级估价的涵义,综合评价不同级别土地价值。 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值评估研究。张林楠(2010)调整了传统估价方法,基于价值构成、市场规则和估价原理创新性的尝试了法定补偿扩充法和准建设用地剩余法。刘金国(2011)构建了完整的土地价值体系,通过市场比较法和成本法评估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经济价值,采用条件价值法评估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生态价值。江恩赐(2013)认为土地价值构成受到集体建设用地类型、权利类型和利用现状的影响,在构建完整土地价值的基础上,综合研究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及发展权价值评估思路得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完整价值。张洲(2014)区分了集体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各自价值内涵,以防评估价值存在矛盾。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及使用权出让价值评估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或取得的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流转批准书后,按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按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程序: (一)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签订再次流转合同; (二)流转双方按再次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土地使用证、首次流转合同及流转批准书、再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再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注意事项: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次流转的情形: (一)未按首次流转合同的约定开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三)转让已设立抵押担保物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第七条农村集体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和镇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九条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及其他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出让、出租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原因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按房地产估价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在本市各区范围内,按本办法要求应纳入公开交易范围的土地交易行为,应当在各区土地交易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具体使用、分配和管理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征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阻挠。 征用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按房地产评估价进行补偿,对土地所有权人按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征用已出让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不含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价款的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由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两大类组成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由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两大类组成。 记者在市国土局了解到,投资者既可以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获得建设用地指标,也可以在农交所购买建设用地指标。 现在土地综合整治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和农户,是否参与、如何筹资、怎样建房、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都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其中涉及农民集体产权的由农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农户产权的由农户自主决定,乡镇和村只是土地综合整治的组织者。 按照规定,整治项目立项需向当地县级国土部门申请,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自己作为申报主体,持立项批复到农交所挂牌,寻求投资者,如果不在农交所挂牌,能通过其他渠道找到投资者也可以。"企业在立项的时候,就可以参与进去,跟农民签订合同约定建设用地指标的归属。"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记者了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户的集体建设用地很少,一般不作为整治项目的申报主体,大多数是整村推进,或者几个村联合申报,而且一般会委托他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申报,比如委托具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经验的社会投资人或者各县的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申报。 而如果投资者整理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比较多,用不完,就可以拿到农交所出让。得者不用,可以再转让。 指标落地必须要有项目 指标只是指标,不是土地使用权。要想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还需让指标落地。 就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整治项目的投资者,需要使用整治项目所在乡(镇)符合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程序,经批准后,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依据验收后确定的面积就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指标落地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类。首先,需要使用整治项目所在乡(镇)符合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程序,经批准后,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依据指标面积就地使用相应面积的集体建设用地。还有一种情况是,指标的异地使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规划的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持有同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鼓励非公益性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区域,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确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依法实施征收。通过使用指标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在成都市土地拍卖中心公开出让。 凡是要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用地征用为国有用地的,必须获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凡是跨县使用的建设用地指标,不管是否改变集体建设用地性质,都必须获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其余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不跨县使用建设用地指标的,只需成都市国土局批准即可。 在市国土局了解到,建设用地指标落地必须通过项目落地。 利益分配向农村倾斜

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引0408-清稿

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级别划分与基准地价评估(以下简称“定级估价”)技术行为,促进城乡公示地价体系一体化建设,制订本指引。 本指引的内容为集体建设用地在参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开展定级估价工作时,应特别关注的技术要点、技术环节和需强调的内容。 1.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估价专业行为。本指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方式符合城乡土地制度、规划管制及相关政策要求的集体土地。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引中引用而构成本指引的条文。本指引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指引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14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 18507-2014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中估协发〔2016〕18号)。 3.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9)《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 4.总则 4.1 范围和对象的界定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分析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问题分析

府,不能私自更改。另外,租赁等方式获得的收益有一半要进入社保机制,农村集体需要将其存入农村信用社,留作对居民的生活保障。 从以上可以看出广东省土地流转的《办法》在将集体建设用地推向市场的同时注意保证了居民的利益,是我国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的一次很好尝试。 四.改革建议 (一)重新明确集体土地权属,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机制确定土地的属性是其进入市场流转的基础。所谓重新确定集体土地权属即是赋予集体土地入市流转的属性。由之前的实例1可以看到,当时实行的制度使得集体土地缺乏市场属性,土地无法体现出其本有的经济价值。农村集体土地在现有的制度下,难以发展农村居民的生产方式,改善生活质量。城乡一体化在农村无法合理处理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下是不能实现的,目前的土地制度逐步趋向完善,城镇化进程稳步推进,集体土地已经越来越多地投入建设开发,然而集体土地权属问题仍然需要明确,以免引起法治纠纷和违规流转现象。要想入市流转,必然涉及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集体土地所有权仍然归于集体所有,而使用权将归于开发商或出资方。农村土地所有权经适当的经营管理可以保障农民的生活,发展农村公共服务。在城镇化的大前提下,可以将农村流转土地进行区域化管理,就是若干个村联合管理,建立相对完善的服务机构,保障村民权益。 (二)集体土地用途合理规划,严格管控。集体土地入市流转之后,在为农村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对农民的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土地使用方在投入生产之前必须上报政府土地用途。如当土地用作化工厂等对周围环境有较大影响的产业时,政府应该进行监督干涉,也须征求农民意见,保障农村集体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在规划集体土地开发方向时,相关部门也必须结合当地的自然人文条件,尊重土地不可移动的自然属性,进行合理规划,才能实现城乡统筹规划,合理发展的目标。 结语: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使用对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而相关制度的建立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还没有完善的入市流转机制和配套法律,导致农村集体用地流转无法顺利实行和不规范流转的产生。要解决相关问题,先要改进土地制度。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制度而言,其不仅受到法律的限制,还受到财政制

成本法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几个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210642554.html, 成本法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几个问题作者:王梅中 来源:《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02期 一、上海市集体建设用地的评估方法 就估价方法而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土地)与其他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一样,通常可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等进行评估,然而集体土地在现行法律下还不允许与国有土地一样进入土地一、二级市场进行出让或转让,上海市试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以合作、入股、联营、置换等方式而不是直接以买卖方式流转,所以在对集体土地评估时,难以获得市场交易案例,也就难以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大部分为工业企业用地,由于多种原因,一般不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因此,成本法就成为集体土地评估的最主要、最常用的方法。 二、成本法的基本公式及内涵 在运用成本法对集体土地评估时,其一般公式为:土地价值=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土地增值收益。其基本公式的内涵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土地取得费用 1.耕地开垦费 按上海市物价局等四局委发布的《关于制定耕地开垦费等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所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即为37. 5元/平方米(每亩2. 5万元)。计算了这笔费用后,原来政府规定的垦复基金、耕地有偿置换费就不再重复计算。 2.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如果估价对象为经批准占用蔬菜保护区、蔬菜非保护区或蔬菜园艺场土地的,评估时要计算“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分别为每亩4. 5万元、3. 3万元和7. 5万元,如果估价对象是这些区、场内属于非耕农用地的,则其计费标准分别为每亩3万元、1. 8万元和6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评估中如计算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就不再计算耕地开垦费。 3.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按照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的规定,只要区分、判断准确估价对象是常年蔬菜地还是其他耕地即可。在计算上述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时,我们还必须注意估价时点的问题,因为在不同的时点上,取费标准可能不一样。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流转协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流转协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流转协议 甲方:(企业或个人) 乙方:(集体经济组织) 为早日恢复农民生产、生活秩序,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乙方受委托,与甲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及住房重建 第一条为帮助乙方灾后重建,甲方在镇村组实施(1、建设用地增减挂钩;2、拆院并院;3、零星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初步确定参与整理的农户有户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面积约亩(经国土部门审定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其中农民安置拟占地亩(占地面积按执行),可节约集体建设用地面积约亩(实际面积以国土部门正式的竣工验收认定面积为准)。 第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重建方式为(1、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35㎡的统规统建,2、统规自建)。项目投资总额约为万元。项目涉及由甲方承担的费用有项;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有项。(1、立项费用;2、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3、安置房规划设计费;4、安置房建设费;5、原宅基地复垦费;6、房屋及附着物补偿;7、综合验收费) 项目涉及对自愿参与农户的相关补助补贴标准按: 执行;基础设施配套标准按: 执行。但不得低于都江堰市土地整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土地综合整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都土整办【2007】19号)文规定的建房、风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第四条项目实施期限:2008年月日至2009年月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半,即18个月。 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定,项目立项和验收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安置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原宅基地复垦及道路沟渠工程由(1、甲方;2、乙方)负责实施。 第六条项目工程质量要求 (一)土地平整(复垦)。应按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和农业部门的技术要求,有效耕作层厚度不得小于40厘米,建成地面平整、田(地)坎、沟(渠)完善、便于耕作的耕地。 (二)田间道路和农田水利设施。应按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并分别符合交通、水务部门的技术要求,合理布局,便于群众生产和生活。 (三)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中心村、聚居点),应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依照《关于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管理确保社区建设质量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390号)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设计;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新建农村居住点的道路、供水、雨(污)水排放管网、化粪(沼气)池、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和绿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的探讨

关于上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的探讨 文章来源:上海万隆资产评估公司杨静文章发布: 上海市资产评估行业质量技术指导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6-18 20:59:03 我国地域辽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国土地按所有权分类可分为国家所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两种;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的规定,我国土地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本文将探讨的是上述土地分类中的上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问题。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目前,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另根据《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意见》[沪府办(2001)54号]中的规定,“允许采用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入股、联营、置换等流转方式,参与兴办除商品房开发以外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等经营性项目的建设。土地流转的收益可以一次性或分期取得,流转地价应充分体现土地的用途级差和地区级差。”由此可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流转上是存在较大差别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不得出让、转让等限制条件,这就决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之间存在区别。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方法的选择 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在流转上受到限制,而其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故在评估方法上一般多采用成本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下面着重探讨成本法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思路。 三、采用成本法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方案

乡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助推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495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基本国策,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建设用地资源,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齐抓共管的原则。(三)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四)村、组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三、工作目标 完成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申报20000亩,新增耕地面积5000亩。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年8月20日前) 召开县、乡镇、村、组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全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二)项目选址、申报(年8-11月)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相关政策规定,完成复垦地块清查、统计,组织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完善相关资料后向县土地整理中心提出项目申请。 1.申报条件 (1)土地权利人自愿。 (2)实施区域相对集中,项目可以村或组为单位实施。一个项目可由不超过2个片区组成,但不得突破同一乡镇2个行政村的范围;一个片区可由不超过20个片块组成,但不得突破一个行政村的范围;一个片块可由不超过相对集中的10个点(图斑)组成,但不得突破一个组的范围。 (3)复垦后具备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4)复垦片块能确保实施,实施期限与项目实施方案同步,最长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2.申请复垦地块主要类型 (1)已废弃宅基地和一户双宅的须复垦宅基地; (2)废弃公路和废弃仓库、晒坝; (3)废弃的乡镇(村)企业用地、砖(瓦)窑、矿山等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估价中疑难问题的探讨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集体建设用地估价中疑难问题的探讨 集体建设用地是我国独有的特殊用地形式,正因为这种独有和特殊性,才决定它在市场运作上没有模式可寻。从而影响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产的正常估价,造成估价结果的不合理性,多家估价的局面。出现难以规范,甚至出现多头政策、制约了一些地区经济正常发展,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查找和分析出现疑难原因及表现形式入手,来寻求解决方法。以此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产估价市场,使其为 经济发展服务。一、集体建设用地估价中疑难问题的形成? (一)法规、政策的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除了我国的宪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有法律规范外,很少有专业性法律、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使用、规划、开发建设、转让、出租、抵押)做出明确的规范,往往是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已 经成批的进行了,政府管理部门还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政策出台。 (二)开发建设的随意性 由于政府部门法律、法规的滞后,势必导致集体土地建设的规划不统一、用途不统一、功能不统一、模式不统一,正是这“四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集体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变现能力差(三、法规的不健全,规划使用集体土地在市场上的变现能力差具体表现在:1、集、集体建设用地一般都处在城乡结合部距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段;3不合理;2、交易量小造成市场窄体土地没有参与市场流通,人们对它的了解程度较差;4 、存在一定的违法风险。小没有可参照的依据;5 使用风险较大(四)、使用权的1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上和国有土地相比风险较大,这是由于:、面对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且在土地的2取得没有法律、法规的充分保护;、有些集体土地上的建设不符合土地总体3使用上可能有违规违法行 为的存在;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国有土地在权利上的差别(五、面对1就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状况看,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存在本质差别。)镇集体建设用地面对的所有者是乡(的所有权主体不同。国有土地所有者是国家,、法律、政府或村农民集体。换句话说,就是所有权的差别和使用权的差别,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在诸多法律法规的保护政策的支持程度不同。下,按照严格的程序来完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取得过程是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基本上按照双方的意愿来完成,这种使用权的形成人为因素太大,反映在土地、规划条件不使用权价格上具有不确定性。其实这就是法律赋予权利的差别;3同。国有土地是在符合如下条件下进行。第一、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第二、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第三、符合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集体土地使用权大都位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办法。部将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为切实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贯彻落实,日前出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为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坚持严格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农业和农村各类用地手续。 《意见》要求,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要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二要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三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 《意见》强调,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一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二是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分析、配置效应及政策选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分析、配置效应及政策 选择? 张梦琳,陈利根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95) E-mail:zmllxb@https://www.360docs.net/doc/e210642554.html, 摘要: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取向已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处于失效状态。而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可以改变了资源配置方式、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缓解了供需紧张、减少建设占用耕地的潜在威胁;实现了帕雷托改进、增进社会福利。基于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与管理力度以消除市场失灵。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公共政策重新定位的关键在于政府职能的成功转变。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分析,配置效应,政策选择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我国法律政策一直持限制甚或禁止的态度。这是在我国过去计划经济下以及市场经济条件欠完善,土地管理效能不能适应对放开集体土地使用约束的需要等各种社会发展背景和人们对土地权利的认识没有形成共识下产生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土地资产价值意识的提高,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不能满足经济建设对用地数量的需求、征地制度彰显对农民权益重视不足的背景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逐步由“隐形市场”,向“公开”、“合法”之势开始流转且呈扩大势头。 公共政策的制定要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农民这一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群体来说,土地无疑承载着更多的功能。农民也理应从土地上收获更多的福利。而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将是对保障农民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一个很好诠释,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然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并未得到国家立法层面的承认与保护,现实中也存在因缺乏可行的公共政策体系,不能对流转进行有效规制而导致损害农民利益、破坏耕地资源的现象。因此,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探讨制定有效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取向,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解读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或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使土地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准出让、转让、出租。已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亦不得进入流转程序。现行《物权法》第151条规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仍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可见,国家立法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持谨慎和有保留的态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 ?本课题得到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项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资源配置效应与调控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007030702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要模式、驱动机制与公共政策选择”(项目批准号:70673037)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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