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存款保险制度首先在大危机时的美国建立。作为防范银行风险的一种制度创新,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本文通过论述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和完善,结合其国际比较,并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缺陷完善比较建议

Abstract: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was first set up in America in the Great Depression.As a kind of bank risk prevention system innovation, increasing by all the attention.The defect, perf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are analyzed in the paper. With the constant increase of financial risk in our country,and puts some Suggestions to establish suitable for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Keywords: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defect perfect contrast suggest

目录

1.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2)

1.1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起源及发展 (2)

1.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其他各项制度改革的有效配合 (3)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需要其他各项制度改革的有效配合 (4)

2.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因分析 (5)

2.1国际原因 (5)

2.2国内原因 (5)

3.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发展 (7)

3.1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 (7)

3.2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发展经验 (8)

3.2.1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成功经验 (8)

3.2.2 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失败教训 (9)

4.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措施 (9)

4.1关于存款制度的目标定位 (10)

4.2存款保险组织机构设置 (10)

4.2.1体制设置 (10)

4.2.2机构设置 (11)

4.2.3职能设置 (12)

4.3.存款保险范围定位 (12)

4.4存款保险基金 (14)

4.4.1基金来源 (14)

4.4.2基金规模 (14)

总结 (15)

前言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始创于美国,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研究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制度尚不完善的我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国在加入WTO后面临来自国际金融市场的巨大挑战。为繁荣市场经济并履行在WTO下的金融市场开放义务,我国的银行业必须进行市场化改革,由所有银行平等地进行市场竞争。其次,为了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我国也必须切实落实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至少用以保护众多小额存款人利益,免除他们监督和评估银行状况的困难性,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第三,为了促进各银行间的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的行业效率,使我国的银行业更加健康,更加完善的发展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提高其他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竞争的公平性,使我国人民能以更小的成本获得更好的金融服务。第四,我国的金融体制发展刚刚起步,为了促进金融法制的建设和完善,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我国缺乏完善的银行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规,致使我国银行长期普遍存在大量不良资产、全行业低效,一些腐败分子则更是利用权力劫掠银行财产。因此存款保险制度会使立法者和政府为避免上述不利局面而更多地关注银行的稳健,积极进行金融立法和执法活动。最后,对于经济发展还很落后的我国,减轻政府负担也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个现实意义。

1.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1.1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起源及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捷克斯洛伐克是世界上第一个创立全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该国于1924年成立了全国信用和存款保险系统,但1938年该存款保险制度即停止运作。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1934年1月1日正式实

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金融危机,这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经验,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以完善金融安全网。尤其是近年来,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获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6年6月,全球已有9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显性存款保险体系已经成为专家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出的金融结构改革建议的一个主要内容,而且国家层面上的强制性保险已成为一种主流。几乎所有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而且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采取强制存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形式的越来越多并成为主流形式。

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到今天已经走过了70多个春秋。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中国经济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金融领域也积聚了巨大的风险。随着我国加入WTO 后银行业的竞争不断加剧,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金融市场全面开放的日期也日益迫近,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更是不容忽视。因此,在我国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当务之急,也是我国现阶段的理性选择。

1.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其他各项制度改革的有效配合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运用市场约束机制, 由参与银行业市场竞争的经营机构共同化解因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这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作法。但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我做出了如下分析: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尚不充分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的做法, 一国应在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已经建立, 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较为规范和完善, 银行系统或大多数银行已经完成重组, 其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呈现良性循环, 整个金融体系趋于稳定的情况下建方存款保险制度这时建立存款保险体系所需的成本最低, 运行的效果也最好,对照这些条件, 似乎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充分条件。

自1998年中国第一个金融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被关闭和1999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施破产以来, 中国已经有近300多家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先后被关闭、破产或兼并, 所涉及的自然人债务金额就超过1700亿,近期所发生的德隆债务链危机问题, 又将给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等十五家银行造成近200亿不良贷款的损失。从目前中国经济宏观调控在金融市场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来看, 中国的金融体系危机四伏, 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专业化程度和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问题各类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并没有通过提高经营水平而降低, 其大规模不良资产的减少还主要是靠国

家出资解决。中央银行为解救濒临破产关闭的金融机构而不断提供再贷款的情况并没有减少。目前, 我国银行业正在进行大规模的改制和重组, 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都存在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巨额债务问题。在银行业风险水平较高、金融体系脆弱、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和信用体系的时候,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用有限的存款保险取代全额的隐形国家担保, 这对金融系统的稳定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另一方面, 因疲于应付可能破产关闭的金融机构, 存款保险基金规模能否适应需要也是一个问题在各银行上缴保费额度有限的情况下, 仍然需要财政和央行拿出大笔资金来确保债务支付和维护金融稳定, 这有可能使新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形同虚设, 难以正常发挥作用,这就需要其他各项制度的有效配合来在我国建立一个真正能发挥作用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需要其他各项制度改革的有效配合

当然, 国际上也不乏在经济环境尚不具备的情况下让存款保险制度“临危受命”并且运作较为成功的国家。如欧盟的立陶宛和波兰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意让市场调控和约束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 但其代价是可能诱发严重的道德风险, 同时因缺少资金而无法保证银行免于破产。最后, 为维护金融稳定仍不得不采取“全额承保”的措施。

应该明确,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构筑国家金融安全网,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和维持金融系统稳定的一个重要举措。同时, 它也是转轨经济国家建立市场约束机制, 提高银行业整体经营素质, 从全额担保向有限担保转变的一个质的跨越。但是不应把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建立起的存款保险制度当作政府出资解决金融体系系统性危机的替代物, 因为这样做将不利于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 在制度建立的初期, 应考虑存保基金运行中的有限承保与国家的全额承保相结合, 以确保过渡期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为了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减少不必要的成本, 从国际上类似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成功的范例来看, 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 除应根据当时金融体系的实际状况, 确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规模和存款保险的初期目标外, 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 财务制度、监管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还应不断配套和完善。

2.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因分析

2.1国际原因

从世界范围看,建立存款保险已成为一种趋势,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到今天已经走过了70多个春秋。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该制度作为一种国际规则在各国广泛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全世界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及众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已普遍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尽管这些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操作主体不同,实施方式不同,但是它们都已认识到建立该制度对发展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树立存款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保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等有重要意义。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发展促使我国金融机构趋向国际化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的到2006年底全面放开金融业,使我国金融机构不仅面临国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而且面临来自国际金融机构的巨大挑战,这种现实情况客观上要求我国参照国际规则和惯例,改革现有金融制度,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高我国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的能力和地位,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而且,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主要国际化组织的共同主张。1997年出台的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巴塞尔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Basle 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Supervision)附加条款中,也表明了存款保险机制可以防止一家银行的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确保金融业稳定的观点。因此,考虑到我国与国际金融组织制度相协调、加强金融监管及拯救的国际合作的需要,应当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2.2国内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原有的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发展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而且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强,市场竞争也逐渐公开公平。

首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降低我国政府金融调控成本的必要条件。

我国商业银行自有资本金不足且流动性较差,多数银行主要靠负债经营且普遍存在大量不良资产,金融机构还没有真正地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金融风险已经大量积聚。从1996年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被接管开始,中国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海南城市信用社的支付危机、海南发展银行的被接管、广东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显示我国金融风险已经到了相当高的程度,长期以来在金融领域聚积的风险已经开始在个别机构、个别地区释放出来,这极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造成经济波动和社会动荡。届时,在隐性政府担保制度下,政府、存款人与商业银行股东会成为主要受害人。政府如果放任金融风险蔓延,存款人就会将金融挤兑延伸到各个金融机构,加剧金融风险、造成经济动荡从而酿成巨大的社会危害,因此政府为稳定或保护国家经济,会对金融危机进行干预,但这种经济调控成本非常高。如果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会通过保护存款来化解金融挤兑危机,政府进行经济金融

调控的成本会大大降低。

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深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促进银行业改革,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不平等竞争的状态,形成更加合理的存款金融机构体系。

由于我国实行的实际是政府隐性担保,因此国家扶持的对象倾向于国有银行,这种扶持增加了存款人对国有银行的信心,使存款人更倾向于将资金存入国有银行,导致国有银行和私营银行之间的竞争缺乏平等性。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金融业必须对外资银行开放,因此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起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商业银行体系,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形成竞争格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是可以创造一个平等的金融竞争环境,使存款人不会以金融机构的国有或非国有性质而是以银行的经营状况作为选择存款银行的标准,这保证了非国有银行不会因其性质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有助于提高竞争质量;二是金融业竞争的加强迫使国有银行增强风险意识,提升经营能力,改进服务水平,以适应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还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即存款保险机构以保险人身份对投保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并规范其行为,在非国有商业银行破产倒闭时对其存款人利益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再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央银行职能改革的前提条件。

中央银行应独立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目标,而不应在政府指导下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援助,因为中央银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主要方式,是向问题金融机构提供额外补偿,这部分额外的货币会使正常货币流通遭受破坏。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险机构承担起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任务,并把中央银行从中解脱出来去更独立、更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另外,中央银行对问题金融机构的保护没有确定的标准,是否帮助以及帮助程度均取决于政府对银行清偿力的判断和稳定社会经济的考虑,而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的保护是法定的,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就会得到赔偿。

最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中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需要。

我国现行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并没有明确地建立起来,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对陷入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关闭,实际上是由政府承担了损失,这就是上文提到的隐性政府担保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做法。这种处理方法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风险处置的最后接管者,不仅要实施包括市场退出在内的监管措施,而且要进行危机救助,甚至要解决破产银行清偿的资金需求,负担较重。此外,我国处理失败银行比较常用的做法是让经营状况较好的银行去合并,这样会加重经营状况较好银行的负担。海南发展银行的倒闭就是例证。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运作实践,吸取我国已倒闭银行教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确有必要,这样可以为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从而稳定金融秩序、提高金融运行效率,而且存款保险机构能分担中国人民银行一部分监管职能,确保经济的高效稳健运行。

3.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发展

3.1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

自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国外理论界对存款保险的研究就没有停止过。既有众多赞同者,反对者也大有人在。正是由于这两种不同声音的争辩,存款保险理论研究才越来越成熟。

Diamond(1983、1984)、Dybvig(1983、1993)是支持存款保险制度的代表人物。他们认为,银行的脆弱性使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尤为重要。存款者的行为取决于他对其他存款者行为的预期,而银行业的独特性在于通过其流动性负债为流动性资产融资,这种部分准备金制度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致使银行容易遭受存款者挤兑冲击。同时由于挤兑具有传染性,不仅遭受挤兑的银行抵挡不住,而且严重的金融恐慌会波及整个银行业,使其他正常经营的银行也遭受挤兑,从而导致整个银行业面临破产的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存款者相信其他存款者不会发生挤兑行为,则自己也不会去银行挤兑,挤兑均衡便不会出现,因此存款保险制度提供的可信承诺还未付诸实践便能防范挤兑现象的出现。同时,由于银行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小额存款者对银行进行监管的成本非常高,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保护这部分存款者利益,使之不会成为银行破产的牺牲者。

不仅如此,支持者还对存款保险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们认为,政府具有私人机构所无法替代的权威性,只有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险才能树立起存款者的信心,而私人保险机构资金来源有限,缺乏强有力的流动性保证,会导致存款者的信心不强,进而引发挤兑风险,而且私人存款保险机构极有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

关闭流动性差但尚有清偿能力的银行,造成金融业的损失。这些研究是随着西方金融业实践的飞速发展而不断演化深入的。支持者以博弈论为理论指导,从存款保险制度实行的必要性入手进行探讨,认为挤兑问题的存在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根本原因,此制度是维护金融业稳定所必需的制度安排。他们建立了很多挤兑模型用以探讨解决挤兑问题的思路,并设计出多种存款保险制度运作模式,但是缺少支持此制度存在必要性的实证分析,与实践结合程度不够深。此外,他们没有深入探讨制度绩效,仅看到存款保险有利的一面,却未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发挥效用的前提。

当然,对存款保险制度是否真正具有稳定金融机构运作等功能持怀疑态度的也大有人在。他们认为存款保险并不能减弱银行系统性风险,且在金融业未达到充分市场化的条件下,存款保险极有可能加剧金融风险。

Sangkyun Park(1992)认为导致银行恐慌甚至金融危机的传染性效应与信息不对称密切相关,阻止这种传染性效应的有效手段就是提供更多银行特有信息,而以保证流动性为主要措施的存款保险制度并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Dowd(1993)认为,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银行才能更有效率地运行,竞争可以使银行家在保护存款人和投资收益之间找到最优均衡,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险只能弱化银行竞争能力并导致其更易失败。

Matutes和Vives(1996、2000)认为,在市场规模均衡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存款者期望会导致个人或系统风险,而且存款者保护会激励更激烈的争夺存款的竞争,进而增加银行风险,同时为经济造成更大损失。在进一步研究中,他们还怀疑存款保险会促使银行制定更吸引存款者的利率来争夺存款,从而增大了银行系统性风险。

3.2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发展经验

3.2.1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成功经验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到今天,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以下就是值得我国的借鉴的外国发展成功经验:

一,存款保险机构应是独立型的。国外许多国家的保险机构都是独立型的,如美国,德国。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制定货币政策和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职能,因此不宜再承担其它的金融业务。因此,中国也应采取单独设立存款保险机构的模式。

二,存款保险的形式应是渐进型的。存款保险的保险范围应是先中小银行逐渐扩大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的利

益和兼顾防止银行危机,因此,应对所有存款机构实行强制性保险。如果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会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起到重大作用。但是,由于目前中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金融组织体系需要逐步完善,以及考虑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有国家财政的支持和其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一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收取保费对其收益影响较大等因素,暂时不将其纳入存款保险体系。根据以上情况,中国可先建立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到全部金融机构。

三,存款保险费率应从统一费率向差别费率过渡。由于中国银行业正处于体制转换时期,其资产分类和管理的改革也正在逐步探索,因此,目前宜采用统一的保费率,同时可规定存款保险机构有调整保费率的权力,并逐步向差别费率过渡。四,存款保险的保护程度可以采用有限责任保险的方式。采用有限的保险责任的方式,即根据存款的期限和数额,对一部分存款人的存款进行保险和制定保险额度。同时通过非明确储蓄保障制度,即主要通过政府对储蓄者的保障措施,救助银行和保护所有存款人的利益。

五,政府部门应在立法、政策、资金上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支持和保障。在组建存款保险公司的同时,应尽快对存款保险进行立法,确立其法律地位,增强存款保险公司开展工作的权威性。国家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应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国家财政可先对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投入一定数额的资本金,以后视情况发展再追加投入。存款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责任,如资金出现困难,应可向财政部、中央银行申请批准特别融资。鉴于存款保险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国家应给予免征一切税费的优惠政策,以加快保险基金的积累,保证其正常运营

3.2.2 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失败教训

不可否认,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浪潮中,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发生了严重的银行危机,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着自身的缺陷,某些旧的配套制度和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或者开始束缚现代经济的发展。这就需要我们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某些理论和模式进行深入分析,防止因为体制原因而产生的危机。

4.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措施

经济全球化带来了金融风险的全球化,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的竞争不断加剧,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金融市场全面开放的日期也日益迫近,我国银行的倒闭将成为可能。1996年中国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被关闭,1997中国

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被清盘,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广东国际信托公司相继被关闭,这些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社会上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恐慌,严重影响了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也说明了保护我国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所以,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当务之急。诚然,我国的条件还不够完全具备,但国内的需求和国际的经济环境要求使然。我们可以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然后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4.1关于存款制度的目标定位

建立存款保险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是为了保护广大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如果是为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就会多考虑银行的生存问题。如果是为了存款人的利益,我们就有可能在设立保险费率、确定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置方式上不再过多地考虑银行的意愿和要求,而主要考虑怎样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我们还有其他的方式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例如加强银行的监管,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把目标定在保护广大中小存款人的利益上。其实保护广大中小存款人也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根本目的,二者是一致的。

4.2存款保险组织机构设置

目前主要有 3 种组织形式:一是由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如美国、英国、加拿大;二是由民间建立的以协会形式存在的保险机构,如德国、法国、意大利;三是由官方和民间共同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由政府出资创办并管理的存款保险机构,其优点是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但政府独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会进一步加重国家的财政压力,也不利于调动各大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如果存款保险机构完全由银行业自行出资创办,虽然有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但不利于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宏观调控能力,如果政府与银行共同出资合办,既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又可以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笔者认为在创建初期可以采用官方独资的方式,以增加它的可信度,在之后的运行过程中可逐步吸收金融机构的资金,实行官民共建。

4.2.1体制设置

立法先行,保证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性。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金融发展史上尚属新鲜事物。因此,在推出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应该让公众了解和理解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他们的存款风险意识。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首先需要通过制定

相关的法律,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今后的实践活动有法可依。

健全的法律规范是存款保险制度良好运行的有力保障。各种法律条文是维护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是处理各种经济问题的依据。专门的存款保险法规和相关配套的法律规范必将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架与运营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也会增强公众的信心,使存款保险真正发挥出其作用。因此,加强立法工作,强化执法力度,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必要的法律环境是存款保险制度良好运行所必需的。

强有力的金融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存款保险对市场纪律的损害。实际上,金融监管是通过替代存款人对银行经营行为施加市场纪律的一种方式,它通过审慎监管措施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严密的监控,掌握其风险程度,一旦发现其风险超过警戒线,就立即采取相应的对策,这能大大防止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在金融监管松弛的情况下运行存款保险制度,会出现诸如美国80年代存款保险危机的结果,所以,实行存款保险并不是就可以不要金融监管,相反,应该加强金融监管才能使存款保险更有效地运行。

4.2.2机构设置

我国当前财政资金紧张,由政府、央行共同出资建立不太现实;由行业自行建立权威性差,也不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力度;较为现实的选择是由政府、央行、商业银行共同出资组建一个国家性的存款保险公司。政府以财政拨款方式注入资金,央行和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以认购股份的形式注入资金,存款保险公司可以暂定位在人民银行领导下的法人实体,但最终目标应是独立的法人机构。

在我国,吸收存款的主要是国有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性质差别不是太大,可以设置单一的保险机构,这样有利于保险力量的集中,而我国存款保险的性质应该属于以非盈利性为原则的政策性保险。

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关系。这主要是考虑存款保险机构与中央银行和与银监会的关系。如何处理存款保险机构同中央银行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我国目前体制下,如果二者各自完全独立,则可能导致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复检查,即使法律规定了两者的职能界线,但两者的职责部分难免有重叠,不可能完全划分开来。所以,其政策和决策难以协调一致。如果存款保险机构隶属于中央银行,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督和管理,那么存款保险机构可能会形同虚设,独立性难以实现。在处理有关保险事故时,又可能造成两者之间不正常的资金关系,迫使中央银行为存款保险牺牲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目标。与银监会的关系主要考虑是否赋予它监管职能。如果赋予其监管职能,则二者在人员分配、监管职能上必须有所分工,如果没有分工,结果只能是社会上又一个新机构的建立,对

金融业没有任何建设性的意义。如果不赋予其监管职能只是起到保险基金的作用,这样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意义就要大打折扣。当然,这个问题还需要等存款保险机构建立起来之后,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协调解决。

4.2.3职能设置

存款保险制度的首要职能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从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情况看,其职能有从单一走向复合的趋势,除了保护存款人利益外,还有救助和金融监管等职能。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除保护存款人利益外,也应该具有救助职能,包括向发生清偿能力困难的金融机构提供紧急清偿能力援助,向愿意兼并或收购破产金融机构者提供资金支持,对破产金融机构的财产债务进行清算处理等。如果不对危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援助,而任由其破产倒闭,存款保险机构的理赔损失有可能会超过进行援助所花费的资金数量,并且一家金融机构的倒闭可能会动摇社会公众对整个金融业的信心,从而引发金融机构大面积倒闭的连锁反应。因此,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应包括提供金融援助。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还可以会同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和残值处理,组织有能力的投保机构竞价收购,剥离并收购不良资产后予以拍卖等。通过破产处置,消除不良影响、减少损失、重组机构。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金融监管职能,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资源稀缺,存款保险机构不应有独立的金融监管权力。但存款保险机构应具有风险监控的权利,以便有效地对投保金融机构进行约束,这需要协调好存款保险机构与银监会的关系,在银行经营状况等信息方面进行密切的沟通。

4.3.存款保险范围定位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按“领土论”原则确定保险对象,我国的存款保险也应把国内银行在海外的分支结构排除在外,因为这些机构受所在国的影响较大,国内监管部门难以对其风险进行有限控制,并且有些海外分支结构还参加了东道国的存款保险,没有必要再参加国内的保险;而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应暂时不纳入我国的存款保险范围之内。所以,我国存款保险的对象应限于国内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等。

至于存款保险的种类,我国的存款保险应只保本币存款,不保外币存款,而本币存款中投资性质较强的存款也排除在外。目前,居民储蓄存款占我国银行全部存款的70%以上,所以我国存款保险范围暂时可定为居民各种定期、活期储蓄存款,其次是企业存款,这两部分存款有了保障就可以减轻银行的压力。随着我

国进一步开放在华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这部分人民币存款在不远的将来也应成为保险对象。

实行部分保险是我国的必然选择,其中重要的是存款保护限额的确定,其依据是以本国人均GDP的比重为参考设计,亚洲的这一比值为人均GDP的4倍,这一比值的全球平均数为3倍,即在金融机构倒闭时,对每个存款人的赔付最高值相当于人均GDP的3倍。参照国际通行的确定方法,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我国将存款保险的赔付标准确定为4万元为宜。因为从人均GDP的比值来看,我国2003年的GDP为116694亿元,人均9030元,按亚洲平均水平4倍计算存款保险的赔付标准为3.6万元。这一标准应该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通货膨胀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我国的保险理赔的方式可借鉴英国的经验,把比例赔偿和最高限额结合起来,即除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外,同时又有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这样由存款人承担部分损失,既可保护广大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又可强化大存款人对银行的选择和制约。

国际经验表明,强制要求储蓄机构参加存款保险是保证存款保险体系成功的关键。从国际实践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绝大多数实行强制型存款保险,即使采取自愿参加的投保方式,由于存在行业自律指导,绝大多数金融机构也都加入了存款保险体系。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国家对个人存款实行全额偿付的隐性政府担保制度,在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过程中,如果不采用强制型存款保险,很可能产生较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如果采取自愿加入方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极有可能不加入此体系,上文已经阐述了四大行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因而应强制四大行加入,以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此外,由于我国金融体系尚处于改革阶段,金融市场尚未完善,监管力度还远未达到发达国家的监管水平,而且长时间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隐性政府担保的存在使公众对银行经营风险的认识不够,甚至银行不会倒闭的思想仍在大范围内存在,因此有必要采取强制性手段,将吸收居民存款的主要金融机构都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来。而且,实行强制投保方式可避免自愿投保方式下可能引发的银行体系内部存款大规模转移的问题,即在无意外情况发生时,存款由投保银行转移到未投保银行;在银行出现问题时,由未投保银行转移到投保银行。

因此,从维护系统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应当实行强制加入的形式,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纳入存款保险体系。可以借鉴国外将投保机构的投保申请与其投保资格严格审查相结合的办法,由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将审查和监管结合起来,重点对投保机构的资产结构、风险状况、经营业绩等进行审查。对未达标准的金融机构暂时不予承保,待其达到标准后再行考虑。

4.4存款保险基金

4.4.1基金来源

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应该由建立存款保险基金来筹集,除了向投保机构收取的存款保险费外,还应包括自有资本金、存款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必要时在法定借款额度内还可向政府财政借款,央行在紧急状况下可给予再贷款支持。自有资本金应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和发行证券、募集股份的收益。存款保险机构的股份可要求央行及各商业银行按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出资购买。

由于存款保险业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因此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不能纯粹以营利为目的,不能投资从事高风险业务,而应以安全性和独立性为目标。在存款保险的费率制的选择上,尽管目前大多数国家目前仍实行单一固定费率制,但差别费率制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也应借鉴其经验。但引入基于风险等级的差别费率制需要建立在较成熟的金融制度之上,考虑到我国的金融体制现状,现阶段我们可实行存款保险的“有限浮动费率制”。

目前我国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等级存在着系统性的差别,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之间的风险等级表现出层次性的差别。国有商业银行尽管也有相当比例的呆坏帐,但以其规模之大、运营相对规范以及政府信誉为后盾,其风险等级显然较规模小和规范不足的其他金融机构为低。从经营环境看,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受地域的限制,风险承受能力也较全国性的国有商业银行为低。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保费计收以基准费率为准,而对中小商业银行的保费计收则可适当上浮。

一般来说,如果一国金融越稳定,则存款保险费率就越低,反之则越高。世界各国对于保险基准费率的核定一般是按储蓄余额为基数的。目前国际平均保险基准费率水平为0.5%,考虑到我国银行风险资产较高,企业潜亏大、银行自有资金少的情况,以及我国银行在较长的时期内仍难以摆脱硬负债、软资产、高风险局面,我国存款保险基准费率至少应考虑定为0.5%。我国利率政策规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其利率可按国家同档利率上浮10%—20%,而从实际客户群体来看,这些中小企业大都是中小银行的贷款对象。因此,我国实行与现行利率政策相同的“有限浮动费率制”具有合理性。

4.4.2基金规模

国外存款保险机构的融资渠道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由国家财政拨款、中央银行出资和投保金融机构参股形成的资本金;二是投保金融机构交纳的保费收

入;三是存款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在部分国家,为提高存款保险资金的利用效率,相关法规允许存款保险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前提下,购买信用较高的国库券、地方债券等,以获取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四是倒闭投保机构的清算收入;五是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向国家财政或中央银行贷款、或向社会发行由财政担保的金融债券进行融资。此外,根据国外存款保险制度运作过程中的经验,存款保险机构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情况,如当金融体系面临严重风险或己处于系统危机状态,或是出现个别时期的巨额理赔导致存款保险资金大量减少甚至出现赤字的不利局面(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在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银行倒闭数量的增加导致存款保险资金入不敷出并出现赤字)。为解决这些特殊情况,维护存款保险管理机构的信誉,许多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授予存款保险机构在特别时期向国家财政借款、中央银行贷款或向社会发行由财政提供担保的金融债券进行融资的权利,待金融体系恢复稳定后,再将救助损失逐步分摊到各个投保机构。

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赖于筹集到足够多的保险资金,资金不足将会加大金融机构的破产成本,妨碍存款保险运行效果。从我国实际情况看,首先,由于目前我国中央财政负担比较重,因此能为存款保险基金提供的资金十分有限;其次,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历史包袱比较重、盈利水平不高,存款保险费率厘定不能过高并且保费只能逐年提取,因此保费的累积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再次,只有在存款保险资金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才能有稳定的资金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第四,倒闭投保机构的清算收入对于存款保险机构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为应对商业银行当前面临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可考虑由中央银行先行用再贷款垫付(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以后逐年由保费收入偿还。

总结

在我国加入WTO,面临国际金融市场巨大的挑战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是势在必行。本文通过论述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以及缺陷和完善,结合其国际现行的发展状况,简述了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及失败教训,并阐述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国内原因,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要汲取哪些成功经验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对制度模式设计进行了初步探讨,对存款保险机构组织模式、存款保险范围设计以及资金来源提出了建议。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一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只有建立完备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立于不败之地。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论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分析论文 摘要:金融业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金融体系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基本要素之一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近年来也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本文首先对我国目前的存款保险现状及其负面效应进行了分析,然后在对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经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如何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设想方案。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存款人利益 随着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中国银行业多元化竞争格局的形成,金融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在不断增加,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现象(“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打破了银行不会破产的神话,给我们的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了较大危害。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明确指出,将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国家金融体制中设有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凡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强制或自愿地以缴纳存款保险金的方式投保,当投保银行出现信用危机,特别是发生挤兑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该破产机构在约定的限度内向存款者支付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是一种事前危机防范的手段,而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补充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不足,可把银行倒闭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 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金融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基本目标却是相同的:(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2)设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或面临倒闭的银行的合理处置程序;(3)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稳定。

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向中低速转变,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加快,银行业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是银行业改革的一大关键,这不紧影响着各大银行未来的经营策略,还关系着我国公民基本财富的保障程度,以及整个银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所处现状进行阐述,并就相应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以期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推出,有效发挥其在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解决方法问题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 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安排,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 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早在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便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去年

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同时在年底便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费由各存款类机构交纳,并按照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同时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方法 (一)实行存款保险额度动态调整 存款保险的限额偿付其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以防在银行发生挤兑或倒闭时受到影响。同时,存款保险额度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如果保额过低,则起不到保护存款的效用。而保额过高,则不能很好地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易产生道德风险。 在上世纪30年代,美国出现严重金融危机,在该背景下美联储出台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并实行存款限额赔偿,规定限额内存款可以获得全部赔偿,限额以上的存款只能得到部分赔偿。随着通货膨胀、国际货币体制变化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美国的存款保险限额也在不断进行调整。从最初设置的2500美元调整至5000美元,随后通过多次调整,在2006

我国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浅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介绍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自身发生危机时(如兑付风险、破产等),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主要是以下四点: 1.存款保险主体之间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有偿性指投保银行需要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互助性指存款保险是由众多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 2.时期的有限性。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3.结果的损益性。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 4.机构的垄断性。存款保险机构的经营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一般具有垄断性。 (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 1、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在目前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史最具代表性。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就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为已投保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人提供保护,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这是自大萧条以来美国通过的最重要的金融改革立法。 2、美国存款保险的保费征收和退还 按多德弗兰克法规定,存款保险准备金率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 1.5%的上限。同时也取消了在准备金率高于 1.35%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向银行派发红利的要求。 在保费的征收方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负债(总资产-有形权益资本)来收取。这利于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从2007年开始,银行的保费按季缴纳。 美国实行差额保险费率。在1991年以前,美国的银行保费是按照固定费率收取的,目前采用的是根据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风险越低费率越低,可减少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和经营良好银行的保险费用负担。 fdic实行净保费返还制度,将保险费收入按照约定比例返还参保银行。fdic目前为大多数存款账户提供10万美元全额保险,部分退休账户达到25万美元,超出限额的按比例赔付。 3、其它国家情况

【国际经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经验研究

【国际经验】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经验研究编者语 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设计直接关系到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其 保障和稳定的功能。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也存在差异。本文介绍了国际上主要的几种存款保险制度的类型及其作用,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提供参考。 文/魏加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巡视员、研究员)、孙彬、朱太辉、段希文、振佳、高培亮、赵伟欣(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存款保险制度课题组) — 存款保险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出现银行挤提,存款保险对于当前具有显而易见的必要性和极大裨益;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制度设计不当(如实行全额保障),又有可能弱化市场约束,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给未来带来更大的潜在风险。因此,对于决策者来说,科学的制度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 国外存款保险的制度主要功能类别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银行体系不同、金融安全网的组织架构不同,因此,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也不尽相同。如果按照功能划分,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分为付款箱、成本最小化(或称中间型)及风险最小化三种类型;如果按照性质划分,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划分为公营、私营及公私合营三种形态;如果按照参保方式划分,存款保险机构又可分为自愿型、强制型及结合型(自愿+强制)三种。以下主要按照功能划分来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类型,以便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提供参考。 按照存款保险机构的功能划分,大体上有三种类型。一个极端是付款箱型,其基本功能只有一个,就是在银行破产时向存款人进行理赔,这种类型以英国为典型代表。另一个极端是风险最小化型,除了对存款人进行理赔之外,存款保险机构还具有广泛的其他功能,如现场检查、破产处置等,这种类型以美国为代表;介于二者之间的是成本最小化型,也称中间型,其功能比付款箱型要多,如附加了银行破产处置职能等;但是比风险最小化型又要少一些,如没有检查监督职能,这一类型以日本为代表。 1付款箱型付款箱型存款保险制度多为基金形式,就是当银行破产时,存款保险基金只拥有向存款人进行理赔付款这一单一功能,而收取保费、资金运用等职能不过是理赔付款功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学年论文 论文题目对存款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姓名符一洋 学号 1010911101 所在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 专业班级 10金融1班 指导教师王进 日期2013年6月24日

对存款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作为一个转轨型的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体系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国有四大银行的资产业务风险较高,大量的呆坏账,不良债权在银行信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危机银行经营安全,也大大削弱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使其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和加入世贸组织,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将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大量缺乏竞争的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破产倒闭,退出市场的危险。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如何在转轨时期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有限赔付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如何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银行信用制度稳定,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同时,国际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并且将国家的隐性担保变为显性担保,有助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因此,显示条件和客观情况都要求银行系统尽快着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第一、介绍银行存款制度的意义,特征,作用以及发展史。第二、国外存款制度的发展及成功经验。第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因。第四、我国建立银行存款制度的必要性。第五、我国建立银行存款制度的可行性。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国外经验必要性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China's financial markets, as a transitional continuously open typ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China's financial system has many insufficiencies and defects of state-owned assets, four bank business, large higher risk of non-performing loans, bad credits in bank credit occupies a large proportion of the elite, security and bank crisis weakened th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financial institution in the financial markets, and makes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disadvantaged. Open locked and the WTO, foreign Banks will make the influx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more competitive before a lack of competition of the small and medium s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ill face went bankrupt and exit the market risk. Our long-term practice of im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and shows its limitations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in China, how to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班级:金融六班 学号:2015520805 姓名:郭俊龙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市场的行业竞争愈发强烈,金融企业的经营风险与日俱增,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尤为重要。在2015年5月1日政府正式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对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国产生的影响的研究是极有必要的。 关键词: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中国是要存款保险制度。国有银行是由国家投资主办的,由于没有明确地建立对经营不善的银行投入国家资金的最后援助等制度,所以国家扶持的对象倾向于国有银行,这种情况增加了存款人对国有银行的信心。国有银行依靠国家力量,这种体制可以导致存款人宁愿从其他商业银行里提款而增加国有银行存款额的现象。这样一来民间商业银行和国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国有银行之间的竞争就显得缺乏

平等的地位。根据中国入世时的承诺,金融业方面也必须对外资银行开放。但是笔者认为,现在中国采用的制度对外资银行来说透明度不高并且平等竞争的地位也没有保障。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和外资银行的增加,中国没有制定存款保险制度而由国家来扶持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的金融安全网体系是缺乏公平竞争因素的,会受到国际上的批评。 正如中国银行的高利润广受大众批评,为此中国的金融改革一方面启动了利率市场化,即由金融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另一方面放开了民营资本筹办银行的步伐,以引入竞争避免垄断。但这些改革会引入一些新问题,就是激进的银行会一旦破产,储户的存款面临损失问题。过去,中国的储户存款由政府隐性担保,绝无兑付之忧。但这种兜底机制鼓励了风控不严的银行,尤其是民营银行加入后,由财政资金替民营资本兜底更不合理。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这种机制奖优罚劣,在储户利益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下,由中小型银行和民营银行风险自担,更符合市场化改革的规则。 那么综上所述,以及近些年来中国金融发展的报道,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对银行方面有以下的影响: 一、主要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增强、经营水平提升,为筹集存款保险 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占据70%储蓄存款份额的4家国有商业银 行,以及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近年来的经营中不断得到各 方支持,竞争力水平提升,经营能力提高,不良贷款率和不良 贷款余额呈下降趋势,资本充足率上升,如中行资本充足率达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模板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 利弊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兴起及其传播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 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 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 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 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 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 维护银行信用, 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 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 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 美国国会在 1933 年经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 以避免挤兑, 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当前, 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 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 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 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 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M.)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

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①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以来, 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 金融风险明显上升, 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 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当前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隐性(implicit)存款保险和显性(explicit)存款保险两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 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 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 但在银行倒闭时, 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 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专业化机构, 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理有问题银行, 节约处理成本; (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 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理银行; (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 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 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 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 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 结合本国实际, 着手建立或改进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近年来, 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获得了快速发展( 见图1) 。全球共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

存款保险制度大全范文4篇

存款保险制度大全范文4篇 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范文1 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该摘要由财秘智能技术提供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保护存款人权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 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d10683971.html, 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作者:付莹 来源:《商情》2015年第27期 [摘要]:从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律制度研究、风险分析、定价问题等角度对相应文献进行综述,以期为国内学者们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一、引言 今年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国内学术界也曾掀起关于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的热潮,有关研究文献也十分丰富。笔者对此进行总结和梳理,以期为未来的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提供更多的参考。 二、我国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汪冬华(2007)等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以及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从存款保险组织机构的形式选择与存款保险范围及方式的确定;存款保险最高限额的确定以及存款保险费率的设定等方面探讨了选择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存款保险制度模式遥。张文路(2009)则是通过一个动态博弈模型的分析,印证了一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该国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必要性;而从准公共物品理论出发,能够证明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然性;在我国现有国情下,实行明示存款保险制度既十分必要又非常迫切。俞清卿(2012)则认为与其他国家从无到有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不同,我国本身就存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当银行濒临倒闭或倒闭时,政府会对其提供救助,并向存款人提供全额的存款保护。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本质上是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化。李倩(2008)认为目前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已经基本成熟,相关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之中,为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保护中小存款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必要建立一种新的机制来辅助中央银行实现稳定金融的目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可行的。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制度研究 王海志(2005)通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存款保险体制、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投保机构、投保方式、存款保险标的、存款保险最高限额、存款保险费率、存款保险基金的筹集运作九个方面比较了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模式,并总结了各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朱玉(2007)则通过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宏观一般性问题分析和微观基础理论探索,在充分借鉴国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现实条件,提出建构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安排。廖坚熏(2014)则主要通过对美国存款保险法律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现存问题分析与思考(初稿)讲解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现存问题分析与思考 摘要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经济利益,有利于建立银行的退出机制。我国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监管水平和能力提高,银行的内控能力加强,存款人风险意识提高等条件表明我国具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充分必要条件。本文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建设我国存款保险问题提出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对策及建议。包括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采用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融资模式,存款保险覆盖范围遵循属地主义原则,保费限额采取全额赔付到限额保险的过度方案,保费费率采取单一费率到差别费率的设定一个过渡期,存款保险监管手段采取完善法治法规和银行内部监管并行的方式。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模式;金融体系 Abstract Our country set up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s beneficial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is conducive to protect the economic interests of depositors, is conducive to the exit mechanism in the bank.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mprove supervision level and ability, strengthen the bank's internal control ability, depositors risk consciousness to improve conditions show that are the necessary and sufficient conditions of establishing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foreign countries as a reference model in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puts forward the problems of construction of China's deposit insurance pattern countermeasure and suggestion of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Including set up special deposit insurance agencies, jointly funded by the government and the bank of deposit insurance financing, deposit insurance coverage,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territorialism premium quota, the plan of excessive pay in full to the limit of insurance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出台背景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微观审慎监管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正进入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银行业发展增速放缓,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民营银行试点等重大改革全面推进,正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中国银行业是我国金融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银行业也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过程。根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4年12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72.3万亿元人民币,同期的负债总额为160.0万亿元。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早期的数千亿元量级,到百万亿元量级,只用了不到三十年时间。为了使这么庞大的金融资产更加安全、稳定,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于是我国推出酝酿22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我国的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3、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4、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5、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6、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1、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 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在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运行机制、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可以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通过加强存款保险与央行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管理以及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共同提高我国金融安全网整体效能。通过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促使银行审慎稳健经营。即使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处置平台,也可以灵活运用收购、承接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快速、高效的处置,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尽可能减少处置成本的同时,保持金融服务不中断,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2、有利于各类银行的公平竞争、促进均衡发展

我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

我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一个部分,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要素。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时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维护金融体系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提出我国在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差别保险费率;保险限额 我国市场经济建立之初,银行业以国家信用作为基础,几乎不存在银行倒闭的风险。但是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以及市场环境的瞬息变化。因银行经营不普或外部环境巨变,银行破产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2007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在波及本国金融业,导致18家银行倒闭的同时。通过蝴蝶效应对全球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出了挑战,在此背景下。作为仍采用国家信誉担保机制维护本国银行业生存和发展的中国来说,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被日益提上议程。 1 我国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海外模式借鉴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一项基本制度,已在全

世界范围内普遍采用。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多年的实践证明。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信心、形成有效市场退出机制、减轻政府负担、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方式如表1所示。 可以看出。世界各国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投保方式、费率制度、承保存款价值、资金来源和与监管部门的隶属关系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别。各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通常考虑的因素主要有组织形式、投保方式、费率制度、承保存款限额等。在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时,我们也从这几个方面考虑。 2 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构想 组织形式 目前,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体制结构尽管存在诸多差异,但是在中央或联邦级高度集中统一的实行存款保险制度这一点上是完全一致的,这是由金融存款保险制度业务广泛深入的渗透性和金融风险的全国性决定的。另外这种形式还可以集中财力、节省开支、增强社会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因此,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也必须高度集中统一,权利集中于中央,范围覆盖全国,统一组织,统一操作,即全国只设单一的、高度集中的和面向所有金融机构的存

浅析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Financial View | 金融视线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86 浅析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严冬黎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401520 摘要:本文从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运用入手,分析了该制度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正面和负面影响,最后针对商业银行如何快速适应这一新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和对策。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对策 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大萧条时期,由于公众对银行失去信心而挤兑造成银行的倒闭,而银行倒闭又对整个经济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所以美国在1993年率先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个人存款账户提供1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照一定的存款比例向该机构缴纳保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机构成员发生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存款人不需要以任何形式交纳保费。目前,全球已经有111多个国家建立和实施了此项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及运用 我国经过长达22年时间的酝酿,存款保险制度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各银行向保险机构统一缴纳保险费,一旦银行出现经营危机,保险机构将对存款人提供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赔付金额。 (一)最高赔付限额50万人民币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最高赔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总计在5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全额偿付;超出5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对于现行“最高赔付限额50万”的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存款结构变化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99.7%账户直接“全额赔付” 目前在我国的存款账户中,50万以下的账户大约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9.70%,也就意味着,一旦银行发生经营危机,大约 99.7%的存款人可以享受 “全额赔付”,从这个数据上来看,我国绝大部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得到了保障。从国际对比来看,我国99.70%的全额保障账户比例也是处于较高水平的。 (三)存款机构的费率区间为0.01%-0.02% 根据《条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采取“基础费率+风险差别费率”的方式,这也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基础保费每个银行的缴费比率都一样,风险差别费率就根据银行的风险水平不一样进行差别费率的收取。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目前我国的考虑是以低费率起步。综合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的费率水平大约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远低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费率水平。 二、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1、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银行挤兑现象的出现。虽然银行倒闭的概率低,但由于存款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一旦倒闭,会引起极大的社会负面效应。所以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储户一旦受一些负面消息的影响就很有可能发生挤兑,并且这样的挤兑现象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会蔓延到其他银行甚至引起整个国家金融系统的崩溃,危害国家的金融安全。有了存款保险制度以后,99.7%的存款人都可以获得这一制度下的全额保障,就大大的降低出现银行挤兑现象的可能,很好的维护了国家的金融安全与稳定。 2、营造了银行间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没有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之前,老百姓普遍都会认为工、农、中、建、交这五大行的存款最安全,道理很简单,国家信用是这五大行的隐性保险。所以,就算中小型商业银行能够比五大行利率上浮更多,客户都会基于存款安全性的考虑而宁愿将钱存在利率相对较低的五大行,造成了银行间在揽储过程中的不公平竞争,这在无形中就增加了中小银行的揽储困难,而存款作为银行的立行之本,缺少了存款资源必然会使中小银行在激烈的经营竞争中失去优势。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后,除部分外资银行在境内开立的分支机构外,境内的各大商业银行都是强制参保,这就意味着只要客户低于50万的存款都会获得全额保障,我国99.7%的存款人可以享受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全额赔付”,存款人不会担心除五大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的存款安全性问题,而更多的会依据银行能够给客户支付的利率来选择存款银行,营造了银行间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更加有利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 3、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风险差别费率就决定了风险高的银行多交保费,风险低的银行少交保费,这个很好理解,就像我们给机动车买车险,出险次数多的车辆次年的保费肯定会上涨,一次都未出险的车辆次年的保费就会有折扣,这样就更能实现正向激励,银行为了降低自身的经营成本,就必须严格控制风险,力争交纳更低的风险差别费率,无形中就推动了银行主动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 (二)负面影响 1、经营成本上升。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都必须强制参保并缴纳保费,如果按照万分之一的费率,截至2016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业存款余额为大约为226.3万亿,以此计算,商业银行将缴纳保费226.3亿。保费的缴纳,在短期内肯定会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降低银行的利润水平。我国实行的是“基础费率+风险差别费率”的保费交纳结构,所以对于那些经营规模小、经营业绩较差、资产质量较低的中小银行来说,风险差别费率必然会高于大型的商业银行,经营成本的上升就更为显著。 2、存款在各银行间“搬家”。如果存款搬家是客户基于风险和收益的考虑,那就应该是一个正面的事情,就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客户选择银行,给银行带来竞争的压力和改进的动机,促进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后的存款搬家却不是出于客户的自由选择,而仅仅是因为赔付的最高限额是50万,那些在同一家银行有超过50万大额存款的客户就会将自己的存款按照不高于50万的限额分布在各大银行进行存款,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存款安全,而不是基于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必然会导致银行的部分存款大户因为这项制度的原因而分散流失到其它银行,不利于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3、容易滋生银行的道德风险。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要求银行强制投保,这样不管客户将钱存在哪家银行都有了保障,就会导致客户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3.推出存款保险的发展背景: 一、2003 年,为了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困境,我国开启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成功改革,为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扫清了障碍。 二.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加速,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将会不断收窄,现有以存贷款业务为主体的经营模式将受到冲击,经营风险将明显加大。因此,需要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相关金融风险 三.近些年来,我国中小型金融机构迅速发展。根据银监会统计,2012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747家,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小型金融机构。只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有效保护众多中小金融机构。 四.我国巨量的存款余额。2012 年末,全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91.7 万亿元,使得以财政救助和无限责任的隐性存款保险机制难以为继,需要建立以有效责任和多方分担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存款保证保险制由隐性到显现的转变: 1、中国的存款保证保险从隐性到显性 随着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中国建立了真正意义上显性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与主要发达国家存款保险“从无到有”不同,我国存款保险“由暗转明”一个发发展途径:一直以来,我国事实上执行着一种“零费率”、“全额偿付”的隐性保障机制。 我们称之为隐性的存款保险。所谓的隐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当银行破产时,政府往往会以国家信用和财政收入为代价,对存款人的全部存款给予事实上的全额保护。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多存在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国家体系中。中国就是一个典型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的存款保险: 显性的存款保险就是银行缴纳保费的形式,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在银行经营出现时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赔偿明确各方的责任。事先进行基金积累,用以赔偿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增强银行的体系市场约束、明确倒闭银行各方责任。 存款准备金制度vs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很多人可能会将我国的银行存款保险与现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混淆。因为两者看起来都是需要银行拿钱出来,都有稳定银行业经营的作用。但是两者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 存款准备金是为了应对存款人日常的提现需求和金融机构间的结算需求而存入中央银行的资金是银行的负债。(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存款保证保险则是银行出现经营偿付问题时由保险公司保障存款人利益,相应的保费则是银行的经营的成本支出。(两者的缴纳功能会有一定的重叠性。对于银行来说最大的而区别就是存款准备金还是属于银行的资金,而存款保险保费则是经营的成本支出,都会对银行的经营进行一定的约束) 2、存款保证保险的主客体 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受益人;银行投保直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保障内容: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强制实施规定:

存款保险制度“保”的是什么

存款保险制度“保”的是什么 存款保险制度“保”的是什么 国务院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将于5月1 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 融机构都应参加存款保险。 从1993年着手研究算起,存款保险制度酝酿了近22年。在全球的国家和地区中,中国是第114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这与改革 开放以来中国各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速度相比,显然慎重得多。 这是因为存款保险制度是具有强制性的制度,涉及银行、保险机构、广大储户的利益调整,还涉及对金融在国家经济中所起作用的基本 评估。在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背后,是对社会财富如何分配使用的 判断,以及未来经济发展的布局。以此为切入点,才能就存款保险 制度的演进过程、对各方利益的影响和预期目标,得出较完整的清 晰结论。 背景资料 演进中认知市场 存款保险制度20多年的酝酿过程,与对市场经济的认知过程相 一致。1993年开始研究的背景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中国 进入改革开放加速期,金融领域如何改革开放,是当时重要的研究 课目。但当时,市场经济刚刚孵化,政治和经济资源主要掌握在政 府手中,还没有选择性地向市场和社会让渡。中国也没有加入世界 经济的分工体系,对国际惯例缺乏接轨的迫切性。具体到金融领域,如何放开更是全新课题。商业银行其实是功能有所区分的官办银行,政府实际上是存款的隐性担保人。 政府担保模式能避免银行倒闭却不能保证银行不发生阶段性系统风险。过去,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在银行呆坏账居高不下之中,并 迫使政府通过分类处置银行资产的方式进行减免,也就是全体纳税

人为银行买单。随着经济规模的急剧扩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银行的风险敞口也在扩大,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因素越来越多,政府 担保已不能适用于金融产品定价和防范新型金融风险的要求。 市场经济需要市场化的金融格局。基于这种认识,近年来政府加快了从银行隐性担保人角色中抽离、打破金融垄断的步伐。基本取 消贷款上下限和存款下限的管制就是其中的组成部分,但利率管制 的核心部分存款利率上限仍未放开,金融改革只差“最后一公里”。这“最后一公里”的弊端在近年越发凸现。一方面,存款利率没有 市场化,银行靠吃存贷款利率差即可生存发展,对市场需求缺乏创 新意识,大量资金要么沉淀要么错配,据有关调查,规模以下的中 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缺乏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政府为存款利率定价,大量民间资本缺少进入市场与大银行竞争的 勇气,使得大量民间资本以民间借贷或炒作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形式 谋利,增加了金融、房地产等市场的动荡性。 这几年温州等一些地方出现的市场风波,要求政府将对银行的隐性担保权和对利率的定价权转让出去。存款保险制度,正是这一转 让过程中必经的一道程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才能建立起市场担 当存款安全的显性担保人机制,避免金融体系改革支付金融市场动 荡的高昂成本。实际上,这也是划清权力与金融市场边界的重要步骤。 利益账如何计算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都会产生一定的“蝴蝶效应”。那么,该怎么算清不同的利益账? 首先,从银行利益角度看,存款保险费用由银行支付。据国际经验和国内机构预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率可能在0.05%左右。截至2014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117.4万亿,以此 计算,存款机构将缴纳保费近600亿元。在银行资产中所占比例约 为0.05%,由于银行缴纳存款保险金与存款准备金有部分重叠,还 可能适度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以保证银行的正常业务。存款保险费 用负担,还可能迫使银行加大发展中间业务,从收费产品的创新中 获取新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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