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材发放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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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第三十二中学安全教材发放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

平顶山市第三十二中学安全教材发放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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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使用登记表

2018年秋季教材使用登记表 (任课老师报领的教材必须和该门课程学生上课使用的教材保持一致)学院系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逐栏填写,字迹清楚,教材(实验讲义)名称写全。 本表一式两份请于2018年6月15日前交教研与教材科。教学秘书:系主任签字:联系电话: 学院意见:已经学院(课部)审核,同意上报。院长签字(盖章):

填报教材使用登记表的说明 1.根据我校各专业教学计划所开设的课程,凡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必须选用。某些课程确因教学需要而需选用其他教材的,须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提出申请说明,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学院领导同意。 2.教师及学院(课部)引进教材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理工科专业及其所在学院(课部)引进教材需经校内外两位本学科专业领域正高职称的专家签署推荐意见,并经所在学院(课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研与教材科备案。哲学社会科学专业引进教材须由所在学院(课部)教材工作小组对引进的教材进行审读把关,并将审读情况报学校党委统一审查、批准后方可选用。 3.请各院系老师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填写每门课程所需的教材、实习(实验)指导书等。教材要写清楚书名的全称、编著者、出版社名称和版次及出版时间。校内胶印教材要在版别一栏注明“胶印”字样。 4. 任课老师报领的教材必须和该门课程学生上课使用的教材保持一致,且每位老师原则上限领主讲教材1本。使用班级和学生班级人数信息要具体,不能为空。不与学生同步的教材,不再单独为老师订购。 5.此表填写好后,须由系主任和学院(课部)主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方能生效。另外,请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签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如遇教材购买不到等问题,我们将与任课老师或教学秘书联系,商量解决办法。 6.此表填写一式两份,请按正面要求的时间提交教务处教研与教材科。 7. 联系电话:67885006(教研教材科);67885146(教材发行中心) 教务处教研与教材科

辅导班学生情况登记表

辅导班学生情况登记表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优学教育学生信息情况建档登记表 家长须知 尊敬的家长:您好! 首先衷心的感谢您对优学教育辅导学校的信任和选择,我们十分理解家长把孩子送到优学教育辅导学校来的美好愿望和强烈期盼。肩负您的重托,我们深感责任重大。我们愿以最大的努力,用最好的教育,惠益学生,回报家长。 为了让您的孩子学好,为了让您的孩子养成一个良好的学习习惯,为了让您的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请您配合好我们做好以下工作: 一、家长应配合学校提前15分钟送孩子到校,不得迟到,以便老师对学生学习情况的了解、抽查; 二、请监督、帮助您的孩子准备好上课所需的课本、水壶、练习册、文具、作业本、彩色笔等; 三、请每天督促、辅导您的孩子预习、复习、完成作业,观看与教材配套的学习视频,抽空了解、抽查您的孩子的学习情况,加强与老师、学校的交流; 四、建议您按时接送孩子,如家长由于自己的原因无法按时接送孩子,本校概不对学生上课时间以外的安全问题负责; 五、如您的孩子生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校上课,请您提前向学校请假,利于老师安排补课。若学生无故迟到或缺课,老师不负责补课。对于长期迟到或缺课的学生,老师不对其学习成绩负责; 六、请配合老师教育您的孩子自觉遵守学校卫生环境,保证校区的清洁环境,爱护教学用具及周围的环境,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请引导监督您的孩子在家正确使用电脑网络,不得让您的孩子进入网吧等禁止未成年人出入的场所。 八、请妥善保管收据,如遇特殊原因孩子暂不能继续学习,所缴学费可以保留一年,恕不退还。 九、请积极与教师沟通,反映学生在家里的学习情况,每月关注教师对学生的评语,时刻关注学生的学习热情,积极参加学校举办各类活动。积极鼓励学生报名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社会学习活动、大赛、夏令营、冬令营,培养孩子的社会参与意识、团体合作意识和独立性。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容载体形式。 第三条图书出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全国图书出版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图书出版单位依法从事图书的编辑、出版等活动。 图书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 第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发展、繁荣我国图书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图书出版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并评选奖励优秀图书。 第七条图书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图书由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取得图书出版可证。 本规定所称图书出版单位,是指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图书出版法人实体。 第九条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三)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关于图书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中央在京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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