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

办法

(2001年3月19日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城镇私营企业等。

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的职工包括本市及外埠城镇劳动者、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下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中方职工;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内地职工。

三、《规定》第十条“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以本人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病休前的当年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三)被派到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不含临时派出)工作的人员,按派出前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四)企业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和下岗人员,以在原企业领取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这些人员在非本企业取得的劳务收入可与本企业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的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使用非本单位的人员时,应按月为其提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企业缴纳

部分的资金,并在签订劳务协议时予以明确。职工个人应将劳务收入所得向本企业备案。职工以非本企业取得的收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须包含企业缴费部分,由本人向本企业缴费,企业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

上述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规定》执行。

五、2001年4月1日以前已退休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满25年,女满 20 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上述年限的,由本人按照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规定》实施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他单位的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规定》实施后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七、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须持《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表样附后),到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经核准后,再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

八、2001年3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其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及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下岗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

十、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参保职工不计为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金暂不划入。未按时足额缴费之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结算期计算并按规定支付;未按时足额缴费之月及以后,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予支付,待单位按规定补齐欠费后,按规定补记个人帐户,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十一、根据《规定》第二十一条,对达到35周岁、45周岁、70周岁的参保

人员,从满35周岁、45周岁、70周岁的次月起按1%、2%、4.8%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按4.3%的比例划入其个人帐户。

十二、职工被征义务兵、考入中等专业以上院校(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存储额予以封存并继续计息,再就业时继续使用。

十三、职工被招收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十四、参保人员在被判刑、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存储额予以封存并继续计息,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再就业或恢复退休待遇时,个人帐户启封,存储额继续使用。

十五、个人帐户金额不足支付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时,不允许透支。

十六、企业已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余额可以转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十七、《规定》实施后,为参加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大病医疗费统筹的企业2001年4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个人帐户划入一次性补助金。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统筹的,一次性补助金为200元;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统筹的,一次性补助金为100元。一次性补助金由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

十八、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在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当年为1300元,650元。

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起付标准的50%确定。

十九、根据《规定》第三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当年为5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所支付的最高数额。

二十、《规定》第三十六条“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

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是指在每个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之后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第二个结算期及以后的每个结算期的费用,与前几个结算期的费用,不连续累加计算。

二十一、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超过9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超过180天的视为第三次住院,超过270天的视为第四次住院。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需长期做肾透析治疗的患者、肾移植手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的患者及患有精神病确需长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每180天为一个结算期。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起付标准的50%确定,转入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起付标准执行。

二十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结算期,全年连续计算。

二十三、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当年和次年分别累加计算,当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累计到该年支付的医疗费用中。

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到次年累计支付的医疗费总额中,其住院次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与上年住院次数连续计算,医疗费用分段支付的比例不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上年、次年分别计算。本次出院后或结算期满后,当年再次住院或进入下一个结算期,按第一次住院计算起付标准。

二十四、参保人员连续住院并转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分别计算。

二十五、女职工生育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其他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在原渠道列支。

参保人员按照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手术费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十六、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因公负伤治疗的医疗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治疗公伤的医疗费用,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

二十七、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职工因公外出、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经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由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标准,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金由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比例将应划入个人帐户的数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个人。属于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由本人负担;在当地乡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经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标准,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的占地农转工退休时,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补缴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十一、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临时工,其医疗保险待遇仍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二、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用人单位参加保险之月起开始收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从次月起开始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

三十三、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已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参保人员,应结清参保之月以前的医疗费用。参保以前已经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因病情需要暂时不能转院的,须经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批准。

三十四、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十五、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六、(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现下发执行。此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未超过实行年限的企业,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报注册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六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第七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八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免费下载】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京人社专技发10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 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 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 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 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市人力资源和

京劳社资发印发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印发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 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现下发执行。此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未超过实行年限的企业,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报注册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六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第七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近年来,我市各级人事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知识分子办实事,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全心全意在首都经济建设中骨干作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市专业技术干部的家庭困难,稳定干部队伍,促进首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决定今年在继续严格控制首都人口迁移性增长的同时,把有限的进京指标重点用于解决我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 解决的范围是: 一、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二、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 三、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经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考核,确属各单位业务骨干者,可不受各单位进京指标限制,由区、县、局(总公司)报市人事局审批。

对于干部因家庭困难要求调京问题,按照市十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严格控制户籍人口迁移增长”的要求,将继续坚持总量控制,有进有出,实行指标控制的办法。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需要调京干部的材料和人事档案以及在京一方专业技术干部的有关考核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北京市人事局 1995年5月5日 审批项目名称:干部调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RSOO7-1-2002(北京行审A类人事007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国发〔1989〕8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京人社工发(2012)2号-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2〕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1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20元,二级伤残300元,三级伤残280元,四级伤残26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2011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调整。 (四)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1——4级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及5、6级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 (2018-2020年)实施方案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实施3年来,北京地区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按照统一部署,积极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以创新举措不断提升北京地区患者满意度,切实增强了北京地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2020年,进一步巩固改善医疗服务的有效举措,将其固化为医院工作制度,不断落实深化。进一步应用新理念、新技术,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新需求。利用3年时间,努力使诊疗更加安全、就诊更加便利、沟通更加有效、体验更加舒适,逐步形成区域协同、信息共享、服务一体、- 4 -

多学科联合的新时代医疗服务格局,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基层医疗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巩固切实有效举措,形成医院工作制度 在总结2015-2017年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经验成效的基础上,自2018年起,医疗机构要建立预约诊疗制度、远程医疗制度、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等。 (一)预约诊疗制度。三级医院进一步增加预约诊疗服务比例,大力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和集中预约检查检验,分时段预约诊疗精确到30分钟;二级综合医院分时段预约诊疗精确到1小时。三级医院优先向医联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预约诊疗号源。对于预约患者和预约转诊患者实行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引导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有条件的医院逐步完善住院床位、日间手术预约服务,探索提供预约停车等延伸服务。 责任部门:委医政医管处、基层卫生处,市中医局 (二)远程医疗制度。到2020年底前,我市各综合医联体 - 5 -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行为,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指在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_《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新成立及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城镇职工、农民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为简化办理手续,强化管理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由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超过5年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 二、对于《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工龄审定表》)有涂改,但涂改后信息与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信息均一致的,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查原始档案等相关材料,核实无误的,可以直接在涂改处签字盖章确认,不再重新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手续。 三、对于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工龄审定表》记载的连续工龄不一致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龄审定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四、对于《工龄审定表》丢失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核。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由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补办,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负责填写缴费记录并盖章。 六、符合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查,核查无误的,报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 七、《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的军人,其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及待安置时间作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退役军人办理参保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安置单位或存档部门应携带本人的《军人入伍登记表》、《军人转业、退役登记表》、养老保险转移凭证和汇款凭证等原始档案材料,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八、自2014年2月1日,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手续,启用新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表》。 九、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及更正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审核责任制,实行专人专岗负责,严格把关;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要及时为职工办理连续工龄审定及更正,并提供完整的原始档案信息。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定期开展工龄审定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背面) 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表 2014年1月16日

北京-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7元/小时提高到9.6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元/小时提高到22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

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六、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颁布日期:2008-6-30 执行日期:2008-7-1

事业单位招聘:2015北京开放大学招聘10人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2015北京开放大学招聘10人公告 事业单位:2015北京开放大学招聘10人公告,报名截止日期至4月23日,请参加本次招聘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填写简历,现公告如下:了解更多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请点击事业单位考试网。 北京开放大学是由北京市政府举办,北京市教委主管,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面向成人开展远程开放教育的新型高等学校。其前身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创办于1960年,2012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北京开放大学(学校代码为51160)。 根据北京开放大学建设和发展需要,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1]6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247 号),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一、招聘岗位、数量、职责及要求 招聘岗位4个,招聘人数共10人。具体岗位、数量、职责及要求,详见附件。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素质高、品行良好; (二)热爱教育教学工作、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专业、能力及素质要求;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五)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应符合北京市引进条件,社会在职人员需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人事档案关系在北京。 三、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应聘报名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请登录北京开放大学网上招聘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ef11316694.html,,在线注册并填写简历信息,申报相应岗位。报名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23日。 (二)简历筛选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要求,保护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三农”问题非常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二、当前要重点抓好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首先要从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重点突破。先行抓好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是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的要求,是近期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5号)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这也是当前外地农民工非常关心并希望及早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为招用的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使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有关待遇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级领导要抓好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加大对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对侵害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做好对用人单位和外地农民工的服务工作。 附件:1.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2.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门诊就诊须知

门诊就诊须知一、东院就诊流程图 二、西院就诊流程图

初诊患者复诊患者(到一层门诊大厅“建卡处”办理京医通卡或做社保卡关联) 预约者未预约者 取预约号挂号 交费 分诊 候诊 就诊 检查 取药 三、门诊类别 专家门诊专科门诊普通门诊特需门诊 四、挂号须知 (一)挂号形式 1、预约挂号:①电话预约:114 ②网络预约 ③现场预约挂号:医护工作站、挂号窗口(仅限东院一楼挂号窗口)。 2、窗口挂号 (二)挂号时间及地点:每天7:00 — 16:00在一楼挂号窗口,16:00停止挂号或额满即停止;(三)取预约号时间和地点:

东院:取预约号时间和地点:周一至周五每天7:00开始在二、三楼挂号收费通柜窗口;周一至周五每天8:00以后各个收费、挂号窗口,均可以取预约号。周末只开一楼窗口。 西院:周一至周五每天7:00-8:00在一层挂号收费窗口取预约号;8:00以后一层、二层、三层收费挂号窗口均可取预约号。 (四)挂号注意事项 1.遵照“实名制”挂号要求,初诊病人请携带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港澳证原件),到门诊大厅建卡处办理“京医通卡”或持社保卡进行卡关联后方可挂号(挂号同时需购买门诊医疗手册) 2.“京医通卡”押金十元,如有丢失,可到收费窗口办理挂失。 3.一位患者同时间段、只能挂∕预约同一科的一个号。 4.挂号窗口可以挂门诊当天号,上下午号同时挂;也可挂次日之后的非产科号。 5.就诊顺序:以挂号顺序为准,不以到达时间为准;遵循预约优先的原则。 (六)就诊时间 8:00~12:00,13:00~16:30,挂号之后,限本时段就诊有效。 五、门诊科室设置、简介 产科简介(门诊设在东院门诊楼一层) 产科是北京妇产医院最早成立的支柱科室,是经北京市卫生局批准的市级重点建设学科及全国重点科室,有雄厚的技术力量。自2006年以来,年分娩量持续在10000~12000例以上,其中危重病例、有各种合并症的病例占到20%左右;我院产科是北京市六家产前诊断中心之一,已开展产前诊断工作数年;设有营养咨询门诊、产后盆底检测、康复训练等特色门诊。数十年来已形成完整的高危妊娠管理模式,不仅有完善的门诊服务,还设有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糖尿病高危病房;分娩室还设有独立产房,提供全程陪产、分娩镇痛等特色医疗服务;是北京市高危孕产妇抢救及转会诊中心。产科曾获国家、部委、市级科研成果奖100余项,并承担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多项,部分科研及临床医疗工作在北京乃至全国居领先位置。 儿科简介(门诊设在东院门诊楼三层) 儿科是我院的重点科室之一,全面负责我院新生儿的管理、听力筛查、保健随访及训练工作。不仅负责患儿的诊治,还提供一系列保健服务,如婴儿的体检、功能训练、生长发育及营养、视觉、听觉评估等,还负责高危新生儿的长期随访、早期教育及功能干预训练。

京人社专技发〔2019〕

附件1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在北京地区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

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中医、预防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对2012年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参加中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

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已废止颁布时间:1993.12.14 依据京劳社法发[2004]168号,于2004年11月24日停止 执行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按京政发〔1986〕127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农民合同 制工人,因工作需要在同一单位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以后,其缴费年限可以从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时算起。 1.单位应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上 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统计年鉴为准,下同)为基数,暂按18%的比例补缴退休统筹基金;个人也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补缴其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上述费用向所在区、县统筹机构一次缴清,并记载 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二、城镇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用工单

位和临时工人个人未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规定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必须按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的18%,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3%,补齐当临时工期间的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而后,其缴费年限才可以从当临时工时算起。 三、在同一单位先当临时工,后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最后又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凡按上述办法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以前后相加。 四、上述职工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由本单位办理退休。

津人社局发〔2013〕78号附件

第四条房屋租赁费计算 每天每平方米的价格×3平方米×(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8)

“3平方米”是指按照每人3平方米计算; “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8”是指按照每8课时为一天核定天数 参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制订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规定,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平方米。考虑到参加职业培训学员需要进行实际操作,所以人均活动面积定为每人3平方米。 参照天津市国土房管部门发布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及我市目前租赁市场实际,将房屋租赁平均价格确定为每天1.1元/平方米。 第五条自有房屋修缮、折旧费计算,原则上标准不能高于房屋租赁费。 第六条设施设备费计算 月折旧额÷40÷30×(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实操课时数÷8)“月折旧额÷40”是指按每班40人计算,将折旧额分摊到每个人 “月折旧额÷30”是指按每月30天计算,将月折旧额换算成每天的折旧额 月折旧额按照机械设备和电子设备分别计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理论课与实操课课时分配按5:5或4:6确定。

(一)机械设备月折旧额=(机械设备原始价值-残值)÷10÷12 机械设备原始价值:按照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40人所需设备价值计算。 残值一般取机械设备原始价值5%。 “÷10”是指机械设备的使用年限平均为10年 “÷12”是指将机械设备的年折旧额换算成月折旧额 具体每人的设施设备费用为:月折旧额÷40÷30×(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实操课时数÷8) (二)电子设备月折旧额=(电子设备原始价值-残值)÷5÷12 电子设备原始价值:按照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40人 所需设备价值计算。 残值一般取电子设备原始价值5%。 “÷5”是指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平均为5年 “÷12”是指将电子设备的年折旧额换算成月折旧额 具体每人的设施设备费用为:月折旧额÷40÷30×(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实操课时数÷8) 第七条材料费计算 用于实操的原材料应按照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实操内容所需材料的当前市场价格确定。

关于开展2018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8〕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考试、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本市职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开展2018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考试、评审时间安排。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验收时间安排。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验收。 (三)备案时间安排。各有关单位应在评审结果全部验收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职称备案工作。 二、申报人员范围 (一)与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地区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参加本市职称评价。在相关专业领域,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申报本市职称评价。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2018年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十六园”园区内注册企业的基础上,本市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军人才也可由所在单位向所辖区人力社保局(区域推荐委员会)申报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直通车评审。 (三)中央在京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本市职称考试或评审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上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按照本市职称评价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参加援藏、援疆、援青、援外等对口支援的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可在对口支援期间免除答辩要求,直接申报本市职称评审;或经市人力社保局确认并出具委托函后,参加援助地职称评审。 三、申报渠道 本市职称评价专业分布及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以本通知为准。除附件1-4中公布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及市人力社保局授权开展职称自主评聘的高校、科研机构外,其他单位无权开展本市职称评审及相关工作。本市职称考试、评审相关政策及申报要求,可咨询上述职称考试、评审服务机构。考试、申报与评审系统使用和技术支持可咨询12333。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填写要求。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可从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人才队伍建设板块(https://www.360docs.net/doc/ef11316694.html,/bsfw/bgxz/rcdw)下载或从相关职称评审服务机构领取申报表,并按要求填写。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2004.01.01)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颁布时间:2003.12.03 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 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也可以携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受伤前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确实提供不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受伤前的工资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医院支付平台风险控制研究-最新范文

医院支付平台风险控制研究 [摘要]京医通作为区域共享网络支付平台的一种模式,资金结算存在信息技术、人为操作、资金安全及法律、网络、道德方面的风险。通过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控制措施,从而提升京医通资金结算的风险防控水平。 [关键词]共享网络支付;资金结算;风险控制;公立医院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健康的关注越来越高,就医需求持续增长。相应地,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提供能力也持续提高,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就医需求相比,仍然有相当大的差距,产生了看病就医的“三长一短”(窗口挂号排队长、候诊等待时间长、缴费排队长、问诊时间短)问题。随着网络支付的广泛应用,医院必须接受医药费用支付方式的变化,也给医院现有的财务管理带来冲击。北京市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医院数量多,且医疗服务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外地患者就医,导致医院服务量大幅增加,门急诊人次剧增,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就医获得感,成为公立医院改革亟待破解的顽疾之一。为解决患者就医“三长一短”

和就诊卡多的问题,2011年北京市卫生局(原)联合市医院管理局启动了“北京通?京医通”(以下简称“京医通”)项目。京医通集合了医院就诊卡和银行卡功能,实行实名制管理,内置芯片中储存了患者信息,有唯一编码,可作为就诊卡使用,患者无需重复办理各医院就诊卡,解决了就诊卡多的问题;同时,京医通具有电子钱包功能,可通过手机APP、医生工作站、医院收费窗口和京医通自助设备挂号、缴费,且支持跨院持卡结算,解决了患者挂号和缴费排队长的问题。京医通的资金结算模式统一了各上线医院的院内就诊卡,节约了社会总成本;统一了医院资金出入口,减少了财务管理工作量,结算更简捷、资金更安全;实现了上线医院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了整体效率,有利于集团化运营;集中账户收支两条线的方式,保障了资金安全,有利于主管部门的监管,是集团化运营和区域共享网络支付平台的一种有益尝试。目前京医通项目已覆盖北京市30家医院的37个院区,服务人群覆盖北京市医保患者和其他患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 1京医通资金结算模式存在的风险

津人社办发〔2017〕165号 附件3-5

附件3 企业申请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药品名称、规格包装),在公示文件的附件(1或2)中,序号:;本次公示信息存在以下问题(请勾选理由): 符合《医保目录》和《凡例》,专家评议不准确。 生产企业申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不高于现行医保支付范围内同类药品的医保支付水平,专家评议不准确。同类药品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8号)附件3中,请准确填写药品顺序号、中文名称、剂型规格包装、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和生产企业。 调整后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高于现行全国最低价,申请将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下调为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并随函递交《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 申请退出(或不纳入)医保支付,原因。 特此申请,请予以核实。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章): 2017年月日

附件4 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代表本公司授权公司员工(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为我公司法定被授权人,负责我公司所有药品在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申报的全部事宜。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背面) 法定代表人(签章):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单位名称(公章):出具日期:

附件5 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本次申报的(药品名称、规格包装),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向天津市各定点医药机构正常供应的最高价格为元(含配送费用,不含加成,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下同),不高于现行全国最低价。如药品价格下降,我公司承诺主动申报,并同意下调天津供应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 公司联系人: 移动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201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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