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合计

他费用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

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财发〔2014〕1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行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市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举办的培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

门制定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市级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它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参训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

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

平朔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招待管理工作,规范来宾接待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特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各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会议费等其他接待费用。 一、接待权限 1、为统一接待标准、避免多重管理,公司来宾接待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管理。 2、按照对口原则,公司行政工作来宾由公司办公室安排陪同、接待;党群工作来宾由党委办公室安排陪同、接待;需公司级领导出面陪同的,由领导批示后安排陪同。 3、来公司办理日常单一业务的来宾,经公司领导批示并报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备案后,原则上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接待。各二级单位来宾由本单位自行接待。 二、接待范围和标准 本办法所指接待范围包括:中煤集团公司内部来宾,各级政府来宾,与平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单位来宾,其他社会团体及外宾。 (一)餐饮标准 1、中煤集团公司内部领导和人员在平朔公司工作时,一般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安排、业务对口部门

1-2名人员陪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可安排在平朔宾馆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 2、地方政府厅局级(不含)以下来宾到平朔时,一般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或略高、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其余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必要人员陪同。 厅局级(含)以上来宾到平朔时,参照政府有关接待标准执行。 3、与平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单位来宾接待,一般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其余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业务对口部门1-2名人员陪同。 4、以上用餐标准除参照政府有关接待标准执行外,在平朔宾馆自助餐一般按60元/位、桌餐视人员数量和级别按500、1000、1500元/桌三个档次安排,酒水饮料以山西地方产品为主。不配置香烟,午餐一般不得饮酒。 5、在朔州以外地区安排招待的,经公司相关领导批示后,按当地平均水平执行,但一般不得在五星级酒店或高档酒楼用餐。 (二)住宿标准: 1、凡是集团公司总部和地方政府来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由平朔公司办公室统一在平朔宾馆安排住宿。集团公司领导和工作人员住宿执行集团统一标准。政府机关副厅局级(副市级)以上领导安排套间。政府机关副处级(副县级)以上领导安排单间。一般来宾安排标间。 2、集团公司二级单位,以及其他参观、考察、业务交流、商业协作的外部来宾,一般自行安排住宿。如情况特殊需平朔公

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实施。 二、培训收费应坚持“公开、透明、遵章”的原则。 三、财务部应严格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严禁多收费、少收费和乱收费。 四、应在报名处显著位置公示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批准文号。 五、财务部应按规定的收费方式收取培训费。 1、一般采用现金方式收取培训费。 2、参加全日制培训方式的,采取“一费制”的收费方式,一次性收取培训费。 3、参加学时制培训方式的,可按预约培训学时的多少,分次收取培训费。 六、财务部在收取培训费后应出具收费发票。 七、学员在交纳公安部门的考试费、交通部门的结业证工本费等确实存在不便,经本人申请要求的,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由校长批准后方可代收代交。应当将有关方面的收费发票交给学员。 八、为了防止对学员多收费、乱收费,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以下监督机制: 1、直接监督。 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负责财务的收费管理,对财务收费进行直接监督,制止乱收费。校长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财务收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2、间接监督 学员部可采取向学员调查的方法或通过查验学员交费情况,对财务部的收费实施间接监督。 3、举报投诉 如有收费违规行为,学员可直接向校长办公室投诉或拨打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也可以用电子邮件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物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九、学校应加强对财务部的收费管理,除财务部有权收取培训费,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允许收取培训费。 十、如发现有多收学员培训费的行为,学校将令当事人退还学员多收的学费并处罚当事人多收部分150%罚款,如再次发现有违规收费行为经查实的,立即予以开除。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11月20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100 、伙食费80、场地费和讲课费70、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合计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业务招待行为,以“历行节约、合理开支、严格控制、超标自负”为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招待费指公司日常工作中发生的为开展各类业务经营和其它各项活动需要而列支的招待、用餐等交往应酬费用。主要包括: 1、招待用的水果、咖啡、茶叶、烟酒、鲜花、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费用支出; 2、送礼用的购物卡、礼品、礼券等费用支出; 3、出差发生的上述招待费用支出; 4、市场营销活动产生的招待费、礼品费。 第三条财务部每年根据公司业务整体情况及会计制度规定,提出年度总体费用计划,然后分解到各个业务部门,费用支出由分管副总负责审核,总经理批准,财务部按照报销程序严格把关,并做好招待费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业务招待费使用范围:用于招待公司客户、政府部门工作沟通及兄弟单位之间的因公接待;用于公司承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招待;用于各部门对外工作的必要招待。 第五条业务招待坚持对口接待、对口陪同的原则,各类业务招待、接待部门应适当从紧控制陪同人员,陪同人员一般不应超过需接待人员的2倍。

第六条业务招待费管理细则: 1、招待费用由公司行管部、财务部负责管理,招待费请用由部门提出,由公司财务总监、常务副总签批,特殊招待须请示总经理批准。 2、招待费使用实行提前申请,定额审批的原则,即使在外地也要电话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招待。招待前,由负责招待的职能部门经理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单,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安排招待,无招待申请单,财务部不予借款和报销。 3、业务招待标准,简单招待不得超过500元,普通招待500-700元,重要招待700-1000元。特殊招待必须是公司主要领导出席,规格较高的接待费用视情况酌情确定。 4、招待费用未超出标准据实报销,凡超出授权标准的,其超出部分自理。 5、招待费规格由主管副总审核确定,财务总监批准,一般客户或工作往来为普通招待,客户单位或往来单位同规格领导出席的为普通招待;重要客户领导来访,有公司主要领导陪同的适用重要招待;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到访,关键客户主要领导来访或对公司利益有重要关联的工作接待适用特殊招待。 6、因工作特殊需要礼品,安排娱乐活动,由招待部门负责提出活动经费预算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所需费用的各项列支情况,报主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报销审核:

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切实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相关财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司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预算控制和专款专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分公司,研发中心、数据中心。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教育培训部门是教育培训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年度教育培训经费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情况分析及控制。 第五条财务部门是公司的预算汇总管理部门,负责批复年度教育培训经费预算。 第六条总公司审计部和各区域审计中心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是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部门,负责提出部门年度教育培训需求和教育培训经费预算项目,并报送教育培训部门。 第三章开支范围 第八条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对象包括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和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销售人员,具体开支范围为: (一)使用对象为员工的教育培训经费开支范围 1.培训费:新入司员工岗前培训,在岗员工的岗位资格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专业资格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党校培训,专题讲座等。 2.授课费:讲师授课费用。 3.考试费: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参加与岗位要求相关的专业资格考试费用、以个人名义加入与岗位要求相关的专业学会的年度会费。 4.教材资料费:培训教材、教学资料购买费用。 5.员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购置非固定资产的教学设备和教学用具,教育培训刊物,各类考试的出卷、阅卷、监考等费用。 6.食宿费:学员和讲师在培训期间的住宿和就餐费用。

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6583401

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 目的:为规范中心各类业务招待行为,切实厉行勤俭节约,提高费用使用效益,加强公司费用管理,严格控制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的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管理原则:先申请、后执行;预算总额控制;对口接待,专款专用,全程监督。 第条接待计划(接待方案)的拟定与接待分工: (一)接待计划(接待方案)包括迎送、陪同人员、日程、交通工具、 食宿安排,以及领导会见、宴请等内容。 (二)上级领导及相关单位领导来中心的指导、考察等接待工作,由办 公室根据相关规定,经中心领导的批示拟定接待计划,报请领导审批后 由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承办。 (三)其他业务部门人员的接待工作,经中心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 后,由业务相关部门负责接待,需要的物资(票务、宾馆及酒店预定、 会场需用物资等)可由办公室按接待部门交至的《业务招待费申请单》 的领导批示,配合接待部门提前做好统一安排。(讨论是否需要接待计 划) 第2条业务招待费用定义: 业务费:是指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礼金、礼品、赞助费、购物卡及因业务 需要赠送的烟、酒、茶叶、其他纪念品等。 招待费:是指因工作关系招待有关人员就餐费、娱乐费用;因业务需要 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参观费、旅游费等;因招待 领用的酒水及香烟等。 第3条使用范围:与开拓市场、维护客情关系、打通项目渠道等相关的主管单位、客户以及其他外部关系单位所发生的应酬、招待费等费用。(不包 含市场公关费) 3.1 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来我司检查、指导、协调工作;

3.2 兄弟公司的领导、职工因公来我司考察、联系业务、洽谈工作; 3.3 外单位来公司或与相关单位联系业务、洽谈合作事项; 3.4 其他因公需要招待事项。 第4条使用原则: 4.1 业务招待费应坚决贯彻“可接待可不接待,不接待”,“可发生可不发 生费用,不发生”,“态度热情,费用从简”的原则。 4.2 陪同人员坚持适度从紧原则,原则上不能超过需接待人员的1/2。(原则 上不能多于需接待人员) 4.3 严格执行规定限额和招待标准,分档次接待原则,坚决控制非业务性接 待,严禁随意超标进行业务招待,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经请示总经理 同意后方可进行招待,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章费用发生具体规定 第5条费用申请制度及审批流程:业务费用实行事先申请,事中控制,事后报销。 发生招待费前应由具体业务承办接待部门先填写“业务招待费申请表” (附件一),注明接待原因、被接待对象及级别、接待地点等内容,并 根据招待对象进行费用预算,经分管领导同意,财务部审核,公司总 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6条招待物品的采购:为降低业务招待费成本,原则上由办公室根据常规招待需求统一竞价采购,并由专人进行物品与台账管理,凭《招待物品购 买申请表》(物资采购申请单)(附件二)与采购发票到财务报账。 6.1 招待物品的领用:由具体业务承办接待部门经办人根据已审批的《业 务招待费申请表》填写《招待物品领用单》(附件三),并由物品保管 人和办公室主任签字,方能对领用的物品到财务办理核销手续。 6.2 各业务部门在接待工作中或外出联系工作需使用的必要招待物品经办 公室主任同意,可到物品管理员处签字领取。一次领用价值超过600 元的招待物品,需总经理批准。 6.3 上级委托我公司承办的各种会议需使用招待物品,统一由办公室根据会

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机构,是指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领拨关系的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2010-2020年宁夏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综合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本

级各单位”)。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从严控制培训项目、内容、人数和天数,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培训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要建立培训编报、审批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培训计划调整情况要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一个月内报上述三个部门备案。 第七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必要时可将培训对象下延至市、县(区)级。

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招待费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BQJQ/GL16-2015 版本号:A 受控状态: 发放号: 编写: 初审: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2014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4年 7月20 日河南宝泉旅游度假区业务招待费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景区各类业务招待行为,以“历行节约、合理开支、严格控制、超标自负”为原则,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招待费指公司日常工作中发生的为开展各类业务经营和其它各项活动需要而列支的招待、用餐等交往应酬费用。主要包括: 1、招待用的水果、咖啡、茶叶、烟酒、鲜花、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费用支出; 2、送礼用的购物卡、礼品、礼券等费用支出; 3、出差发生的上述招待费用支出; 4、内部活动活动产生的活动费、奖品费。 第三条财务部每年根据景区业务整体情况及会计制度规定,提出年度总体费用计划,然后分解到各个业务部门,费用支出由分管副总负责审核,总经理批准,财务部按照报销程序严格把关,并做好招待费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业务招待费使用范围:用于招待景区客户、政府部门工作沟通及兄弟单位之间的因公接待;用于公司承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招待;用于各部门对外工作的必要招待。 第五条业务招待坚持对口接待、对口陪同的原则,各类业务招待、接待部门应适当从紧控制陪同人员,陪同人员一般不应超过需接待人员数量。 第六条业务招待费管理细则: 1、招待费用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负责管理,招待费请用由部门提出,由公司财务部长、常务副总签批,特殊招待须请示总经理批准。

2、招待费使用实行提前申请,定额审批的原则,即使在外地也要电话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招待。招待前,由负责招待的职能部门经理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单,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安排招待,无招待申请单,财务部不予借款和报销。 3、业务招待标准,简单招待不得超过500元,普通招待500-700元,重要招待700-1000元。特殊招待必须是公司主要领导出席,规格较高的接待费用视情况酌情确定。 4、招待费用未超出标准据实报销,凡超出授权标准的,其超出部分自理。 5、招待费规格由主管副总确定,财务部长审核,一般客户或工作往来为普通招待,客户单位或往来单位同规格领导出席的为普通招待;重要客户领导来访,有公司主要领导陪同的适用重要招待;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到访,关键客户主要领导来访或对公司利益有重要关联的工作接待适用特殊招待。 6、因工作特殊需要礼品,安排娱乐活动,由招待部门负责提出活动经费预算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所需费用的各项列支情况,报主管领导、财务部长、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报销审核: 1、报销人必须对所提供原始凭证的真实、合规、完整负责,凭证信息须与审批的内容相吻合,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提供虚假或与实际不符的原始凭证。 2、所有招待费用必须一事一单与其他费用分开填列,报销时必须附有“招待审批单”,财务根据审批单核对招待场所、时间及数额,报销时间控制在发生招待后的一周内(出差期间除外),逾期报销按自动放弃处理。 3、招待人报销时,需提供酒店发票及明细帐单,无明细帐单的饭店必须提前注明。

安全培训费用管理规定

安全培训费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培训费用管理制度为规范安全培训费用管理,动态把握培训费用流向,成立以安监处处长为组长,以安监处副处长、安培中心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有效控制费用消耗,加大安全培训的投入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培费用管理: 1、外出培训:培训费、住宿费、路费等差旅费财务报销。 2、安培中心负责外出培训费用报销的初审工作。 3、凡在计划内外出参加培训的人员,应于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带上有关培训证明资料到安培中心办理初审手续;超过规定时间,或在矿计划外擅自外出参加培训的,安培中心将不予办理审查手续。 4、外出参加培训的人员,因考试不合格未能取得资格证的,费用自付;已办理报销手续未取得合格证明的,经安培中心出具扣款单,由矿财务科按其培训报销费用额,从下月工资中扣还。 二、内培费用管理:

1、对于各区队、各外包队的新入矿职工、转岗职工等的岗前培训和其他专项培训,本矿目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义务培训制度; 2、安培中心负责落实矿制定的各项培训计划,举办各类培训班和组织各类考试任务。 3、参加内培的学员,初次考试不及格的,安培中心将组织举办补考,参加补考的,应到矿财务科缴纳补考费50元。 4、经培训后达不到合格,需要参加复训的,复训期内,每天到财务科缴纳20元复训费。 三、其他费用管理: 1、各类培训原则上不给学员发放纸笔,确需发放的,安培中心应另行编制采购计划报矿领导批准后执行。 2、凡资格证原件在安培中心保管的,安培中心统一发放加盖红章的复印件作为代用证;代用证丢失后,需要补办的,应到矿财务科缴纳材料消耗费和经办费,10元/个。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

—2—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臵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 —3—

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2015麻七自用修订版)

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2015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地铁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 第三条业务招待费可用于公司因对外联络、洽商公务、商务谈判、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所发生的就餐和购买招待用品(茶水、饮料、小额礼品、食品、酒水)等必要性支出;可用于公司因实施重大项目、临时突击项目出现误餐时所发生的工作餐和茶水饮料等必要性支出。 第二章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要符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控制业务招待费的同时,要本着“热情、文明、节俭、周到”的原则接待来宾。 第六条招待用餐的陪同人数应严格予以控制,与业务活动不相关人员一律不得参与用餐。 第七条不得到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

胜区、私人会所等地招待用餐。 第八条业务招待费使用必须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合作、企业经营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三章业务招待费的预算管理 第九条业务招待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公司各部室结合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编制本部室业务招待费预算,填写《业务招待费预算申报单》(见附件1),经部室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后汇总至经理办公室。经理办公室汇总业务招待费预算数额,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将数据报送财务资产部纳入年度预算编制。 第十条经理办公室按不超过当年主营业务预算收入5‰的标准对业务招待费实施总额控制,并与各部室沟通确认可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预算数额。财务资产部负责将业务招待费预算汇总至公司年度综合预算。 第四章招待标准及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招待用餐的菜品以供应家常菜为主,不得使用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性健身场所、农家乐、高消费餐饮场所等场地。 第十二条对外招待用品由经理办公室统一采购统一管理,采购时由经理办公室分管领导根据年度预算及规定标准

医院培训费管理使用办法.docx

医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卫计局培训费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我院相关科室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业务培训。 第三条培训经费预算由医院实行总量控制。各科室应遵 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安排支出。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注销。 第四条各科室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各科室应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培训。各科室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各科室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由院班子会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不得调整。因工作需 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主管科室和院班子会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各科室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 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举办单位在核定培训班经费预算时,人数含参训人员、工作人员和聘请的授课老师等。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若培训要求食宿自理的,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 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参训人员赴外地参加培训,往返的差旅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九条除上级部门及项目支持的有明确标准以外,培训经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各科室应在综合定

国企培训费管理规定

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组织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组织培训要注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二、培训费用标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组织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第五条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住宿费150,伙食费80,其他各项费用70,合计300,单位: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伙食费不允许调高使用。市内培训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l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培训场所的选择,原则上就近挑选能满足相应培训需要的价位较低的场所组织培训。

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合理使用培训经费,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培训经费的管理。 1.3 管理职责 1.3.1 在制定年度计划时,由人资行政部分别确定各项培训所需的具体费用,并汇总为年度的培训预算,并对专项费用进行分配与监管,培训费用预算纳入人力资源部门年度费用预算中。 1.3.2 费用分配把握以下原则:知识、技能培训是重点;业务部门、设计部门的培训优先于服务部门、事务性部门;管理干部、专业技术骨干培训重于一般员工培训;上年度关键绩效领域发生重大不良事件且有能力不足因素的,应当首先满足该项目的培训 1.3.3 财务部负责培训经费的计提和报销审核工作。 2 培训经费使用范围 2.1 公派外出培训(进修)的学费、资料费。 2.2 公派学历教育费用。 2.3 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非公派学历教育费用。 2.4 教材开发、购置及印刷费用。 2.5 教学用品、用具、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 2.6 讲师授课费、食宿费、交通费。

2.7 教学场地租赁费。 2.8 考试费。 2.9 其他与培训密切相关的费用等,如外派学习的食宿费、交通费等(按照财务报销标准执行) 3 培训经费使用办法 3.1 外出培训费用:指参加由社会组织的短期培训班、研修班(中期培训班)和学历教育班(长期培训班)发生地所有费用。 3.2 本单位内部培训费用:指参加由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包括聘请外部讲师、内部兼职讲师发生的费用,以及购买培训设施、用品等的费用。 3.3 培训过程中如需产生费用的,由公司培训管理人员填写培训费用申请单 4 培训经费支出使用程序 4.1 公派外出培训 公司统一安排外派的课程,参加外训的人员需先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签订后从参加该课程的人员中选举一名组长统一填写好《外出培训申请表》及《借款借据》办理课程费用的借款手续,借款数额不得超过预估费用。课程结束后,组长到人资行政部拿《外出培训申请表》及填写好的《费用报销单》到财务报销,报销标准按照财务的具体标准执行。 4.2 个人自行参加的外出培训 4.2.1 个人自行参加的外出培训需由本人提前填写好《外出培训申请表》,获批并且签订《培训协议书》后到财务办理课程费用借款手续,借款数额不得超过预估费用。课程结束后,凭《外出培训申请表》及填写好的《费用报销单》

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并规范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招待费适用范围 业务费:是指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礼金、礼品、赞助费及因业务需要赠送的烟、酒等。 招待费:是指因工作关系招待有关人员就餐费、娱乐费用;因公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在公司食堂招待时发生的就餐费;因招待领用的酒水、饮料及香烟等。 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原则 业务招待费应坚决贯彻“可接待可不接待,不接待”,“可参与可不参与接待人员,不参与”,“可发生可不发生费用,不发生”,“态度热情,费用从简”的原则。 第四条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原则 1、按照公司签定责任状时下达的年度指标,在限额内使用业务招待费,严禁超支现象发生。所有的招待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2、招待费由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权限审批。 3、坚决控制非业务性接待,适当控制业务接待。业务接待应尽量安排在公司食堂,全年招待费用总额中的食堂招待额度要占总额的50%以上。各部门因工作确实需要在公司外安排招待时,参加本条第二款执行。 4、集团来人除领导视察外,一律在员工食堂自费就餐;集团内各兄弟单位、关联企业因公出差到公司,原则上用工作餐接待。 页脚内容1

5、外协单位除合同标明提供安装食宿及接风、送行外,一律不安排免费伙食。确需接风、送行的,在公司招待费中开支。 6、严格执行分档次接待原则,各档次选定1-2家酒家、宾馆,对应接待。禁止越档次接待。 7、接待用餐时,严格控制陪客人数,实行对口接待。坚持执行中、高档接待司机不参与陪客就餐规定。同时,原则上陪客人数不得超过2人,若公司陪同用餐人员多于2人时,应事先经过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业务招待费的审批权限 业务费:一律由集团分管领导控制,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安排业务费。 招待费:对于在公司食堂安排的招待,副总经理审批单次预算1000元(含酒水,下同)以内限额的招待费,总经理审批单次2000元以内限额的招待费,2000元以上标准报集团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公司食堂招待费的审批程序与开支标准 (一)公司食堂招待的审批程序 食堂招待分为工作餐和客餐两种(工作餐即指平时供应员工的饭菜,客餐即指除工作餐外专门为客人烹制的菜肴和酒水)。 工作餐招待的审批程序:对口接待单位(部门)向综合部提出申请,并由综合部开具工作餐通知单(附件一),客人凭工作餐通知单到食堂窗口打饭、菜用餐。 客餐招待的审批程序: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由对口接待单位(部门),填写客餐申请单(附件二)送综合部确定用餐标准,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权限核准后,交综合部准备膳食和酒水。 (二)公司食堂招待开支标准 页脚内容2

公司培训费用报销管理规定.doc

公司培训费用报销管理规定1 员工培训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鼓励员工不断学习,持续开发潜能,公司在培训方面给予员工一定的资助。员工参加培训原则上采用个人预先垫付费用、培训后经培训主管部门确认、持证明材料按比例报销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的所有员工。 本规定适用的学习培训项目包括:各类知识、技能、态度的岗位教育和培训,企业所需的岗位资格、证书培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学习培训。 本规定所指培训费用一般包括培训费用、考试费用、证书费用、教材费用、差旅食宿费用等。 3 岗位培训 3.1 单位指派或经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外出参加的各类岗位培训,培训费用经培训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据实全额报销,外出培训发生费用超出申请额度部分自行解决。 3.2 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专项技能培训,原则上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相应费用,具体比例及相关规定根据培训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确定。

4 岗位资格证书培训 4.1 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行业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取得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规定实行的准入控制职业)、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或公司要求取得各类证书,与所在岗位工作相适应者可由本人申请,经培训主管部门批准后参加培训、考试,或者单位根据需要指派员工参加。初次取得证书者凭合格或资格证书,报销相应培训、考试、证书费用;属于同一岗位(工种)证书升级者,报销相应的考试和证书费用。 4.2 为取得同一类别和等级资格证书连续参加培训和考试者,相关费用报销仅限一次,未取得证书者一切费用自理。因未取得证书影响上岗的,责任自负。 4.3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申报、取得费用不予报销。 5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教育与培训 5.1公司鼓励员工攻读在职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一定条件下给予资助。公司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和培训费用预算制定年度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培养专业和水平。员工获取单位资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4年 B)年龄45周岁(含)以下 C)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

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达到即能搞好业务招待,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同时也能控制业务招待费超支,禁止铺张浪费,实现降本增效,特制定本规定。 一、业务招待费使用原则 1.通过搞好业务招待,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彰显企业文化理念。 2.业务招待费本着“必需、节俭、适当”的原则使用。 3.要体现:热情招待,充分表达对来宾的礼节。 4.要做到:体面不浪费,大方不俗套,热情有礼貌。 二、业务招待费使用范围 1.业务招待范围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客户、供应商、银行、税务、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检查、考察、调研等;公司上级领导以及其他所需招待的客人。(以上人员统称为“宾客”) 2.业务招待费用具体包括就餐费、住宿费、馈赠礼品费、车接送费等有关费用。 3.业务招待类别: 根据业务合作进展状况、业务关系、付款状况或客户关系等,将业务招待分为4类情况: 类1:真正有业务到公司考察、签约的招待 (如:确定可签订合同的考察、或业务正在进行的) 类2:业务做完后的招待(如:业务做完且无违约的客户来访) 类3:非正常、非现有业务的招待(如:只是有合作意向的、现在没有合作的、未按合同履行约定的、或欠款的客户来访) 类4:非业务类的招待(如:政府机关、银行、认证或审计机构等人员的来访)

三、就餐费使用管理规定和标准 1.就餐申请流程: 有宾客来访时,或是在外洽谈业务时,需要招待宾客就餐的,申请人需填写《业务招待费申请单》,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呈总经理签字,需董事长签字的,必须有董事长签字,方可安排就餐。 申请单签字流程: 针对类1和类2: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但就餐金额超过1500元的,需董事长签字批准。 针对类3和类4: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 申请单管控要点: 1)必须做到先申请后就餐,严禁先就餐后申请。业务人员在外洽谈业务时,急于要招待就餐的,可先电话逐级汇报,同意后方可招待就餐;同时,委托经营办执行《业务招待费申请单》作业流程。 2)业务人员说明情况时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其个人承担,且公司视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3)申请人须清楚业务状况,然后选择相应的招待类别。 4)申请单中,要在相应栏位写明“业务状况、招待原因”。其中 类1:须写明业务进展状况、业务金额、合同签订日期、编号等信息 类2:须写明什么时候做的业务、多大金额的业务、来的目的 类3:须写明非正常业务情况、或非现有业务状况、来的目的 类4:必须写明招待原因 5)申请单中,就餐地点在公司外部的,需写明在哪个省和市;其中可直接写胶南、或黄岛区、或青岛市。 6) 非业务部门只可申请“非业务类的招待(类4)”,且只能安排在公司食堂内招待就餐。 7)申请单送交办公室进行编号、存档,存档3年;销毁时,需提交书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