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的案例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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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的案例分析研究

作者:王奇

来源:《经贸实践》2015年第03期

摘要:我国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加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该制度实施已四年有余,实践中出现了混乱,最主要的问题是该条款适用范围的不明确导致了大量的理赔争议。对此,本文拟对其进行分析并给出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最大诚信原则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案例模型分析

笔者下文主要通过不可抗辩条款的案例进行分类,以便更加清楚的分析该条款在各个环节的理赔。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抗辩期为两年,因此笔者以两年为时间节点来划分案例类型。第一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期首”型,第二在可抗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为“期中”型,第三在抗辩期满即两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为“期后”型现阶段发生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案例类型大可分为这三种,下图通过时间轴来形象的说明各个时期的案例类型。

(一)“期首”型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不可抗辩条款案例中未如实告知的典型为“带病投保”)在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即为图二i点时经过两年即

i+2后保险合同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因在订立时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保险合同。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涵盖了包括欺诈在内的各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形态,而由于一般过失导致未如实告知或者不如实告知行为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这些不如实告知行为并不足以使保险人产生合同解除权;还有基于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误导导致的未如实告知,此时投保人没有任何过错,保险人的承保行为可以视作以默示方式放弃权利,自然也不可能产生合同解除权,所以以上两种情形不存在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前提,不在此讨论之列。。

(二)“期中”型

在投保人发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后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即i点)且在两年抗辩期(即i+2)之前时发生保险事故死亡时(即i+x)但投保人或受益人在满两年后才申

请理赔即在i+2后进行理赔。此种类型显然是想通过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人进行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来达到理赔的目的,但理论分析并非如此,即被保险人在两年抗辩期内死亡,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加以分析。“某投保人在i时间点上向保险人投保一份终身保险,但在i+x上因保险事故中的保险疾病而发生死亡,最终投保人在i+2时间点上向保险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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