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强化班刑法分则授课提纲(韩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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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各论

第一章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

一、罪状和法定刑

(一)罪状

(二)罪名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总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依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五种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不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三)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四)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法定刑是法条中表现的、供法官选择适用的刑种与刑度。宣告刑是法官在判决书中确定的特定刑种与刑度。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一)注意规定

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二)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例: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

B.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C.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

D.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间谍罪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种行为:(1)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就按照此罪的既遂来处理。间谍罪是行为犯,只要有间谍的行为,即使不出现任何结果,都可以成立此罪的既遂。但是行为本身要具有危险性。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行为对象:(1)国家秘密。包括了绝密、机密还有秘密。(2)国家情报。此处的“情报”是必须和国家安全有关系,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境外包括国外,与我国是否为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例: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卷二第14题,单选)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1、客观构成要件

放火是指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放火罪是危险犯,其既遂标准采取对象物独立燃烧说,即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具体侵害结果。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安宁。

放火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对重伤、死亡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属于放火罪的实害犯。

2、主观构成要件

放火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此罪仅仅是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兜底”,即“其他方法”必须是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如醉酒后在高速路逆向高速行驶的,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成立本罪。

2、如果能够用其他的罪名解决的问题,尽量不用此罪名。如劫持火车的,可以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公路井盖的,可以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当然盗窃生活小区井盖的,还是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2年卷二第15题,单选)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恐怖组织,指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不特定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和财产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以造成社会恐惧的犯罪组织。组织,指组建恐怖组织;领导,指策划、指挥恐怖组织的具体活动;参加,指加入恐怖组织,成为其一员。

2、犯本罪并且实施杀人、绑架、强奸等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四、劫持航空器罪

1、航空器必须正在使用中。指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属于“使用中”的航空器。

2、航空器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3、劫持,指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控制航空器。此处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式,应达到足以抑制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反抗的程度。

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盗窃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将上述物质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抢夺指

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上述物质的行为。至于他人的占有是否合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在“黑吃黑”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此罪。此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完成了盗窃、抢夺行为,上述物质发生占有的转移,此罪便既遂。

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成立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成立诈骗罪和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在实施窃取、抢夺行为时,对犯罪对象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是一般物品实施盗窃,实际上窃取了枪支、弹药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而不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罪。盗窃后非法持有的,另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例: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第58题,多选)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六、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观构成要件

(1)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水路和公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危险分配(如下图所示):

(3)本罪主体是参与公共交通的人员,包括机动车的驾驶者、乘客、行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成立本罪。

2、“逃逸”的性质

(1)交通肇事重伤1人+主要责任+逃逸=交通肇事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定罪情节”

(2)交通肇事罪+逃逸: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情节”

(3)交通肇事罪+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即使救助死亡:7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情节”

3、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解释者认为“逃逸”是故意指引下的行为,肇事者与指使者就“逃逸”形成共同故意。则指使者是“逃逸”的教唆犯,肇事者是“逃逸”的实行犯,就“逃逸”形成共同犯罪。

罪名行为主观方面存否共犯

存在

存在

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赵某大肆盗窃马路上的井盖,致使3人落入井中,其中2人重伤,1人死亡。赵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B、高某驾驶大客车在柏油路上行驶时,迎面驶来一辆载客三轮车,高某早就对三轮车营运和自己抢生意心中有气,就产生了“挤”一下三轮车的念头。于是高某开车占了三轮车的车道,三轮车司机杨某躲避不及,二车在路中间相撞,造成三轮车司机及乘客三死一伤的重大事故。高某成立交通肇事罪。

C.农民甲承包了100余亩农田,在病虫害发生之际,因为没有资金购买农药,便盗窃某农场的剧毒农药30余瓶。甲的行为构成盗窃危险物质罪。

D.张某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李某重伤;现场的围观者要求张某将李某送至医院,恰在此时,与张某相识的王某驾车经过此地,并将车停在张某身边,打开车门,让张

某上车,后一同逃走。李某因无人救助而死亡。王某与张某构成因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3号

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本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作为其构成要件的销售金额应当包括因签订合同而即将获得的销售金额(或销售合同上规定的货款)。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按照此罪未遂处理。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8个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依法采取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处理原则。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1、假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2、本罪属于行为犯。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成立此罪的结果加重犯。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不要求以营利或者牟利为目的,即使赔本出售,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 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09]9号

二、走私罪

(一)走私罪综述

1、走私罪根据走私对象不同所触犯的罪名也不一样。如果走私的是武器弹药,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等。

2、走私罪中有七个走私罪打击的是双向行为,有三个走私罪是例外:两个只打击出口不打击进口(走私文物和贵重金属),有一个只打击进境不打击出境(走私废物)。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的是走私前述犯罪中的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物品。如果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的,构成走私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4、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

1、本罪的对象为武器、弹药(包括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武器中不包括仿真武器。

2、走私行为包括:(1)“绕关”,即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携带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2)“瞒关”,即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瞒、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非法盗运或者非法邮寄武器弹药。(3)“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收购武器、弹药;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本罪是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之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1、客观方面

本罪的对象为“普通”货物、物品。走私行为包括“绕关”、“瞒关”、“变相走私”和“间接走私。”

(1)变相走私

1)未经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免税物品在境内销售。

(2)间接走私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物品或者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物品数额较大的。直接,就是第一手购买构成直接。第二手购买就不构成走私罪,按照隐瞒犯罪及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故意的认识因素的具体内容,因走私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走私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例: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

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

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3.罪数

(1)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时,隐匿违禁物品的,构成数罪的,不按照想象竞合犯的一般原则处理,而实行数罪并罚。

(2)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关税的,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主体: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某种正常活动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2、行为:一是必须利用职务之便;二是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是必须为他人

谋取利益,最低限度是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医疗机构中的医生利用自己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成立本罪。学校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收受教材教具等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也成立本罪。

3、“回扣”、“手续费”的性质:明示、彼此如实入账,则为合法;否则为贿赂。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区别:

(1)主体方面: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包含了(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模式:受贿罪有三种行为模式,第一种索贿,第二种被动收受,第三种是斡旋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只有两种行为模式,即索贿和被动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只要索贿就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被动收受他人财物,还需要为他人谋利益才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索贿和被动行为模式下,都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构成此罪。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受骗罪

1、行为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行为内容是在签订、履行合同时,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如果不是被诈骗,只是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不成立本罪。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1、行为对象和法益:伪造货币罪的保护的法益既有货币的公共信用,又有国家的货币发行权。

“货币”指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外国货币及港澳台的货币。伪造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即使该货币在国内市场不可流通、不可兑换,也成立本罪。制造货币版样也成立本罪。

2、行为:“伪造”,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应该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即对于所伪造的货币必须特别加以注意,或者采取专业检测方能发现。

3、伪造与变造的区别

变造货币是对真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真币的价值或者形态,不改变货币同一性的行为。

例:成立伪造货币罪的是哪些?(1)造出面值15元的假钞,决定去一山区花掉,当买了1元的冰糖葫芦后,傻了。农民找了俩张7元的!(2)故意伪造“错版”人民币的;(3)用同样金属制造同样货币;(4)将港币硬币改造为澳门元硬币;(5)同时使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6)减少金属货币的金属含量;(7)将报废的货币碎片粘贴成残币。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是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币纳入流通或者兑换领域。既包括纳入合法的流通、兑换领域,如买卖货物、交罚款、交学费等,也可以

是纳入非法的流通、兑换领域。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吸收犯);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同时使用假币的,数罪并罚。

例1:姚某想出了一个赚钱的绝招,他将人民币从中间横裁掉几毫米,再将剩余的部分重新粘好,动手术将37张百元钞拼成38张。随后,他先后20次这样先存进存款机,再在隔壁ATM取款牟利。姚某成立何罪?

例2:关于货币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印制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B.伪造正在流通但在我国尚无法兑换的境外货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

C.将白纸冒充假币卖给他人的,构成诈骗罪,不成立出售假币罪

D.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成立变造货币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公众”是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仅是非法的资金融通,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例:甲从A公司租下一整座公寓楼,然后招贴广告招零租。甲与租房客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对方按年提前给付租金。甲同时与租房客签订第二份房屋出租合同,内容为甲将已经租出去的房屋再租回,甲按月给付对方房租(租金略高),实际上并无人住宿该公寓。如此运营一年多,由于租房客获利超过银行利息,签合同者甚多,甚至针对一房可同时签上百份租房合同。甲的行为如何评价?

A.集资诈骗罪

B.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C.非法经营罪

D.民事案件,无罪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分为:有形伪造,指没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假冒他人名义,擅自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以为真的假金融票证。无形伪造,即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超越其制作权限,违背事实制造内容虚假的金融票证。

变造,指擅自对真正的金融票证进行各种形式的加工,改变数额、日期或者其他内容。

(五)洗钱罪

1、主体:上游犯罪以外的人。

2、对象:毒品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各种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各种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3、行为:掩饰、隐瞒、转移上述犯罪的违法所得和收益。

4、主观方面: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具有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的目的。行为人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5、罪数: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191条洗钱罪或者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9]15号

五、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指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向公众募集资金。集资行为必须面向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否则可能构成诈骗罪。集资仅限于募集资金,不包括募集其他财物。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集资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不法所有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并没有非法占有,也就是不还款的目的。

(二)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以单位为主体诈骗贷款的,按照自然人的贷款诈骗罪处理。

为人在贷款时采取欺骗手段,如果行为人在合法取得贷款后,不愿还款而采取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的,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使金融机构免除债务的,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型利益)。

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信用卡诈骗罪

1、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包含借记卡,如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不要求一定具备透支功能。

2、“使用”、“冒用”必须是依照信用卡的通常功能予以利用的行为。信用卡的通常功能包括取现、转帐、消费和透支。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质押骗取钱财的,构成诈骗罪。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也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1)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

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口头或者书面)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催收的对象是持卡人,不包括保证人和持卡人的亲属。

(2)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持卡者。

(3)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例1:一对恋人,男方将女方暂放在他那里的银行卡及身份证拿去银行改了密码后,将女方银行卡内的50万元取走。

例2:便衣在执法中,从小偷手里缴到一张银行卡,于是让小偷拿卡从ATM机里取了2万,然后把小偷放了。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l2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09]19号

(四)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为骗取保险金而实施杀人、伤害、放火、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定罪处罚。

例1:丈夫把妻子的车卖了,但不敢告诉妻子,编造谎言说车丢了。妻子一心只想找回车辆,就同丈夫报案并告诉保险公司车辆丢失。(车辆投保人是妻子)

例2: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1、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行为:(1)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2)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3)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3、处理:(1)连续行为:对多次实施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2)行为人有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

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仍然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

1.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 只有在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能成立此罪。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成立逃税罪。

3.如果一次欺骗,既骗回已交税款,又骗走捏造的税款,对于前者认定为逃税罪,后者为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3.以假报出口等方式骗取国家免税的,应构成逃税罪。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而虚开发票,或者开具与实际经营活动不符的发票,有骗取国家税款可能性的行为。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1、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同一种商品”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商品分类为标准。“相同”的认定,则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为标准。包括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商标,以及虽然与他人注册商标不一致,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2、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与假冒注册商标罪之间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应从一重处理。

(二)侵犯著作权罪

1、刑法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指没有著作权人许可,或者超出了许可的范围,复制发行他人的作品,包括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指首次制作者(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艺术作品。此行为本身并不侵犯被假冒者的著作权,而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和购买者的财产权,更接近诈骗罪。虽然如此,立法者认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首先侵犯了书画市场的交易秩序,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处理。

2、此罪主观上是故意,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出于教学、研究等非营利目的复制他人作品的,不构成犯罪。营利目的包括:

(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1、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行为内容包括以下类型: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他人商业秘密的;第四,明知或者应知前述第一至第三种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此处的“应知”,并不意味着此罪的主观方面有过失,而是只推定行为人已经知道。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合同诈骗罪

此罪的核心是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产。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受骗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二)非法经营罪

1.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包括下列四种行为:

(2)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他”行为的具体化:

(1)非法买卖外汇,以卖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成立本罪,但单纯的购买行为不成立本罪;

(2)非法经营出版物;注意:构成103、105(国家安全)、217、218(著作权)、246(侮辱)、250(歧视少数民族)、363、364(淫秽)条规定之犯罪的除外;

(3)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4)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注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5)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6)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

(7)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8)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9)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

(10)持卡人之外的其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属于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

(三)强迫交易罪

1.犯罪行为:(1)强买强卖的;(2)强迫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强迫他人进入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的。

2.与抢劫罪区别:(1)由于本罪属于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故只有在经营或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2)本罪的暴力、胁迫的内容与程度应当低于抢劫罪。即暴力的内容不得超过轻伤程度(否则与故意伤害罪不协调)。(3)本罪虽然可能表现为强迫他人以不公平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但这里的“不公平价格”也只能略高于公开价格。如果以暴力、胁迫为手段,以商品交易为借口侵犯财产的,则应认定为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等。

例: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

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

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请回答第(1)——(6)。(2012年卷二第86—91题,不定项)

(1).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

B.扣除甲的成本1万元,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9万元

C.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D.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

(2).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构成行贿罪

B.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

C.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赵某被甲欺骗而订立合同,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3).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4).关于事实四甲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抢劫罪论处

B.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C.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D.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5).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B.甲虽然虚构事实吸纳巨额资金,但不构成诈骗罪

C.甲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D.对甲应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数罪并罚(6).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B.甲集资诈骗的数额为2000万元

C.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死刑D.甲已死亡,导致刑罚消灭,法院对余款500万元不能进行追缴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侵害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1、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内容

故意杀人罪,是指一般主体以无限定的行为非法提前了他人的死亡时间。

行为对象为“他人”,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独立呼吸说),终于死亡(综合死亡标准)。

行为内容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可以是物理的方式,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

2、自杀关联行为的定性

(1)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

教唆自杀:被害人原无自杀之意,经行为人诱发使其萌生自杀之意而自杀。

帮助自杀:被害人已有自杀意思,行为人仅从旁予以精神上的助力坚定其自杀意图,或给予物质上的助力。

因为自杀者不构成犯罪,所以教唆或者帮助者也难以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教唆者的欺骗或者强迫产生了间接正犯的效果,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2) 引起他人自杀:正当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成立犯罪。严重违法或者犯罪引起他人自杀的,自杀情节将成为定性或者量刑的情节。

(3) 相约自杀:相约自杀,指出于自杀真意,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由其中一方杀死另一方的,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二)遗弃罪

1、遗弃罪的基本内容

客观要件表现为,对于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有救助义务和救助能力,而不救助无自救能力的人。义务来源并不限于亲属法的规定,还包括基于职业、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如孤儿院对孤儿的抚养义务、养老院对老人的抚养义务等。对严重的醉酒者、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人,也属于应被救助的对象。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恶劣。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并希望或者放任危险状态的发生。

2、遗弃罪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三)故意伤害罪

1、客观方面

行为对象是他人,自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毁坏尸体和伤害胎儿,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伤害行为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方式,如通过性方式使他人感染疾病,或者恐吓他人致使精神失常。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包含轻伤害、重伤害和死亡(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轻微伤不属于此罪的评价内容。

2、主观方面

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并且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如果仅具有殴打的意图,只是希望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的故意。如果轻微殴打导致他人死亡的,也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而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行为人已有伤害故意,则无论结果是轻伤还是重伤,都属于行为人故意的范畴之

内。所以行为人对自己的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事先没有明确的认识,按照结果来认定。造成轻伤的,按照轻伤的结果处理;构成重伤的,按照重伤的结果处理。

3、结果加重犯

(1)按照结果加重犯的理论,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最少有过失,具体到故意伤害罪,则只能是过失。在对死亡结果是故意的情况下,应直接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在对死亡结果没有认识可能性的情况下,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仅对伤害结果承担责任。

(2)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如行为人明知打击甲会同时伤害乙,最终导致乙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3)故意伤害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对于过失致死的加重结果同样承担共犯责任。

例: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012年卷二第16题,单选)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

1、行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组织,指采用劝说、利诱等手段,安排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不需要出现危害结果即可成立此罪。

2、对象:被组织对象须年满18周岁、且本人同意摘取器官。

3、被害人承诺无效:(1)被组织者本人同意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若被组织者不同意,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4、盗取尸体器官的,成立盗窃尸体罪。

二、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强奸罪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女子意志,侵犯女子消极的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和幼女。妇女和幼女的界限在刑法上是以14周岁为限。

3、行为方式

(1)“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指与前手段具有同样的强制性质的手段。

(2)暴力、胁迫、其他手段必须直接针对被害妇女。如果暴力还针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的,构成独立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3)“半推半就”:“推”表明不同意,“就”表示同意;“半推半就”表明心情矛盾。此时行为人实施奸淫的,依据主客观相一致认定是否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认为对方是同意的,则不成立犯罪;如果行为人知道自己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成立强奸罪。

4、犯罪主体

男人、女人都可以构成此罪。中国刑法目前认为丈夫不构成此罪的单独实行犯,但可以构成共犯和间接正犯。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少男与幼女偶尔发生性关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

5、主观为故意

明知对方可能是幼女的,而不管不顾,放任奸淫幼女的危害结果出现的,成立间接故意的强奸罪。

6、法定刑升格条件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是指3人以上,包含3人在内。而且对于前后的强奸行为间隔没有时间限制。

(2)“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情节加重犯,有两个情节:第一个情节是“公共场所”,第二个情节是“当众”。两个情节缺一不可。

(3)“二人以上轮奸的”:要求二人以上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客观上轮流奸淫妇女,与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无关。

(4)“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结果加重犯,要求强奸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包含间接的因果关系。

例:甲男携带摄像机夜入乙女之宅,肢体压制乙女反抗欲强奸,在结合之前对乙女调情,乙女心动,二人遂火热燃情。整个过程被甲男拍摄。一个月后,乙女担心摄像有泄露或敲诈事情发生,遂报案称自己被强奸。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

2、行为内容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猥亵”是指在主观上为了满足行为人的性欲,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的行为。猥亵和侮辱是没有本质区别的,都指侵犯女子的性羞耻心理的行为。和侮辱罪是相区别,侮辱罪侵犯的是名誉权,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是性羞耻心理,二者之间存在发生想象竞合的可能。

“强制”指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强奸罪的手段相当。利用被害人无法反抗的情况实施强制猥亵的,属于“其他手段”,也按照此罪来处理。

3、行为对象是妇女

如果强制猥亵男子,不构成此罪,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4、致人死亡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强奸过程中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另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三、侵害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1、行为对象为他人

“他人”的范围没有限定,但必须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并且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行动自由又从两个角度来理解:第一,他人想动,不让他动。第二,他人不想动,非让他动。

2、行为方式包括有形的方式、无形的方式

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有形的方式,也有无形的方式,既有作为的方式,也有不作为的方式。

3、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1)结果加重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实施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此处的“致人重伤、死亡”必须是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不包含故意。如果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法律拟制(转化犯)

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过失)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进行处罚。此处“使用暴力”指的是实施了超出非法拘禁必要的暴力。

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二)绑架罪

1、绑架罪的构成

(1)绑架行为是将被害人强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对于缺乏或者丧失行动能力被害人,采取偷盗等方式使其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的,也成立绑架罪。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2)绑架罪是法定目的犯,要求行为人具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主观上行为人并且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来实现自己非法要求的意思。只要行为人具有这一意思,即使客观上还没有通知,也成立本罪。

2、与抢劫罪的区别

向(或者准备向)第三者勒索的,是绑架;向被绑者勒索的,是抢劫。

讲义听谁的

讲义听谁的 先讲自己的经验 刑法:徐光华 民法:段波、张翔(题外话太多) 刑诉:杨雄 民诉:杨秀清 三国法:杨凡(女) 行政:赵鹏(听过还好)、林鸿潮、季宏、徐金桂(讲义较详,系统,当阅读)商经:张海峡 首先报分数95 93 97 118 总分403,确实与我预计的相差颇大,显然是有些题想太复杂,反而拖累了。去年复习了一个月,差了3分,今年复习足了1个半月,显然有所提高。 之前好意写了个帖子,声明过仅个人观点,仍是被一些无脑的人指责一通,我再次强调,我作为法学硕士很想公正地来谈,但一定会带有我个人的主观色彩,唯一一点大家可以放心的是,我身后没有纠结任何利益关系,否则,我已经考过了,何必费时费力又不讨好,只想说出心里话,好让后来人少走弯路,欢迎探讨的人,但吵架的自行绕道。 首先分析下整体形势,出题人与我们考生间有着数十家知名补习机构,这就造成了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出题人想控制通过率,如果大好考,或是题目被押中太多,颜面何在,补习机构,除非确有门路,很难押中题,另一方面又要忽悠考生来报名,所谓的通过率XX 的,都是自己报的,据某包过班出来的人透露,通过率与社会上的也相差无几。所以最惨的是考生,不只要付出大量金钱、精力,如果能得到回报当然还算好,问题在于,被误入歧途。 所以我的建议还是,尽量回归三大本,官方的才是王道,今年题目,诸君可见,确有

不少是按照书上来的,也确有不少老师讲的与三大本不同,难免有异议。至于这些补习机构呢,有何存在意义,固然有,可以帮你串讲知识点,梳理结构,别指望他们能押中题,今年的某些自命不凡的人都信誓旦旦说了必考来着,结果很显然,有兴趣的可以翻出录音来听听。或许他们有个功能是连他们自己都忽略了,就是查找遗漏,根据近几年命题,去翻看还有什么知识点没考再现过,或是有什么新的点将如何出现。 关于新增点与重难点如何挖出并掌握,确实是很大工程,我自己对照着大纲将三大本翻了不下五遍,有兴趣的可以再讨论。特别是经济法和诉讼法基本都是看书的,老师所讲遗漏颇多. 接下来说说老师吧,参差不齐的确实也难选择,我再强调一次,以下我个人看法,把你们喜爱的老师写差了也别跟我急,至少从与司法考试结合上来讲,他们不怎么样。 段波,推荐五,不得不说,此人讲课确实风趣,条理清晰,其实还有好些溢美之词,虽然他所讲的很多难点都未考到,但他至少能以他独到的方法为我们梳理民法的知识,此人有些观点与三大本相违,慎之. 季宏,推荐五,也是讲难点的高手,很透彻,还押中的题,虽然他讲的难点大部分也没考到,但对于行政法的系统强化颇有好处. 李建伟,推荐四,徒有虚名,讲得还行,经常不自觉地笑,笑起来有些傻. 杨FAN,推荐四,她梳理的三国法确实很不错,我后来复习的基石都靠她。 袁登明,推荐四,也是中规中矩. 史越,推荐四,押中了商经的几个点,讲课幽默,就是题外话太多. 郭翔,推荐四,押的题基本不中,讲的时候还信誓旦旦说此题必考,但其实讲得还不错 马明亮,基本同上.

韩友谊刑法解密

1.赵某在路上行走,被李某骑摩托车抢走金项链,过三天后,李在餐馆吃饭,被赵某认出,李逃跑,被赵某逼进死胡同,与赵搏斗又不是对手,李说:你项链不在身上,我刚偷来一个包,里面有钱,包给你,就当还你的项链了。赵同意,将包拿走。分析本案。 解析:李某的第一个行为是骑摩托车抢走金项链的行为,如果题干中没有其他的条件,没有说这个动作对人身权的伤害,那么李某的这个行为就成立抢劫夺罪。如果加上一个细节,即那个暴力在主观行为计划中包含了对人身的暴力,那么定抢劫罪。李某第二个行为是三天后被赵某认出来之后逃跑,即使这时使用暴力也不能转化成抢劫罪,李某也没有实施伤害行为,所以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的第三个行为是偷包的行为构陈个盗窃罪。李某的第四个行为是将盗窃的包交给赵某是转移赃物的行为,但是这个行为并未给钱包的主人造成新的损失,所以这个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所以在李某在本案中一共实施了四个行为,其中只有两个构成犯罪,一个构成抢夺罪一个构成盗窃罪。 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是追赶李某,这个行为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当场性所以不够成正当防卫,这个行为最多是一个私力救济行为,在刑法中认可了这一行为的正当性,赵某又没有非法占有金项链的目的,所以不构成抢劫罪的未遂,故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的第二个行为是当李某提出将盗窃的赃物给他时,赵某接收了,明知是盗窃所得而接收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赵某只有要回自己金项链的权利,没有要别人财产的权利,所以赵某这个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赵某的两个行为只有一个构成犯罪,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 甲乙丙等预谋由甲开车到某公司盗窃。盗窃过程中被公司保安发现并将车上甲抓获。乙丙逃脱后商量将甲救出。后二人至公司,殴打并制服保安,并由甲驾驶装有20万元货物的车辆载乙丙二人一起逃脱。分析本案。 解析:首先甲乙丙三人有一个盗窃行为,不过这个盗窃是未遂。保安将甲抓获是正当防卫,这个过程中也没有转化犯,乙丙在逃脱后立刻返回去救甲,二人的目的是救出甲,(周光权教授的观点是,毁灭罪证中的证据包括人证,按照周老师的观点,乙丙二人回去就甲的行为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但是周老师这个观点并未被司法考试所采纳,所以司法考试中转化型抢劫的毁灭证据不包括人证),所以乙丙的行为不属于毁灭罪证。乙丙救甲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抗拒抓捕,所以乙丙二人返回救甲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其次,三人甲装有货物的车辆开走,这个拿走财物的行为和之前制服保安的行为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那么问题就出现了,在制服保安的过程中,他们的行为计划有没有包含拿走财物的目的,如果有,那就还是抢劫罪,如果没有,那就变成以伤害的故意打翻一个人,打翻以后另起犯意,把他的钱拿走的问题,另起犯意拿走财物的行为可能构成抢夺或者盗窃,由于刑法已经承认了公开盗窃胸围,所以另起犯意拿走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变成开放性答案了,两个答案:一个答案是转化型抢劫和后续抢劫结合在一起的一个抢劫罪,一个答案是转化型抢劫罪和盗窃罪的数罪并罚。 3.甲欠了他人巨额债务,便到富户乙家,强行控制了乙的妻女,命令乙妻给乙打电话,让乙准备400万。乙为了救妻女,交付了400万,但甲给乙写了一张400万的借条。甲成立何罪? 解析:如果没有写借条的行为,那么甲的行为就是一个简单的绑架行为,有了这写借条的行为,就变得复杂了,那么甲的行为是构成绑架罪、强迫交易罪还是抢劫罪呢,这里要注意这三个罪的区别,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看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则成立抢劫,没有则成立强迫交易;但是对于绑架罪而言是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绑架罪是以人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只要是不法要求就可以了。回到本题,甲以以的妻女为质,向乙提出借钱的要求,关键在于这个借钱的要求是合法要求还是不法要求,这种借钱行为在民法上违法的,因为在民法上任何行为都必须符合意思自治,强迫他人借贷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故甲的提出的是不法要求,所以综上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韩友谊:老师突破班归纳的重点知识点以及讲义笔记

昨天刚听了一遍,效果非常不错,现在把韩老师讲课里面说的“重点知识点,打三角号的”的那些东西归纳如下: 3.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 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属于 4.刑法第271 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 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需要扩大解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 8.真实案例:甲男与乙女相识,关系较好。甲欲与乙发生性关系,但没有使用任何强 制手段,乙不同意,且大声喊“有人强奸”。甲担心有口难言,便掐乙的脖子,而且决意掐 死乙。甲以为乙“死亡”后,实施了“奸尸”行为,乙事后死亡。经法医鉴定,乙在被奸 淫时,并未死亡,而是在甲奸淫后死亡的。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但 不成立强奸罪,因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妇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对方是有生命 的妇女;但由于甲以为乙已死亡,故只有奸尸的意图。真正的奸尸行为一般被评价为刑法 第302 条的“侮辱尸体”。请问:能否将当时还活着的乙的身体评价为“尸体”?换言之, 能否认定甲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 2、某国家行政机关设立了一执法机构甲,甲在具体执法中,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和开支,甲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在被侦查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期间,该行政机关将甲改组为另一执法机构乙,由乙行使甲的权力。甲是否单位犯罪?如是,能否对乙起诉?(分立、合并。被告人是甲,但由乙承担刑事责任) 3.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 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 快逃离现场。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 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吴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但不采取 措施。吴等四人逃离现场20分钟后引发森林大火。是否不作为犯罪?其余三人是否也有作为义务?吴某先行行为引发了其报警义务和救火义务,成立不作为的失火罪。但是其他三人并未点火,只是看到了火灾的威胁有报警的义务,不成立犯罪。 5.甲入室抢劫取得财物后,仓皇出逃时,不小心将睡在地上的婴儿踩死。甲的行为是 否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抢劫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2)在暴风雨中,乘客B 想让摆渡工A 把自己渡过河去。A 劝阻B,指 出了在暴风雨中渡河的危险性,但B 执意在过河。A 只好冒险。但船在河中翻了,B 溺水而 死。A 应否对B 的死亡负责?德国刑法理论中的客观规则理论,A不对B死亡负责 9、甲对乙使用暴力致其重伤后,随手将烟头扔在地上引起火灾将被害人烧死,如何处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失火罪)并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死亡必须是由伤害引起的。 11、(1)乙掉入河中,甲虽发现,但误以为不是自己的儿子,而是与自己无关的丙,因而没有救助,导致乙死亡。事实认识错误,意外事件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2)甲明知掉入河中的是自己的儿子乙,但误以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因而没有救助,导致乙死亡。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仍然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14、罪犯乙基于表现好而获准回家过春节,无故不返回关押场所。是否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是不作为,可以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结合中国现实) 6.无业游民亚历山大于某星期天在繁华的街道上游荡,伺机行窃。下午2 时左右,亚历大山发现一个人将一大包东西放在商店门口后进入商店。亚历山大走进商店观察,发现放东西的人正在专心专意挑选商品。于是,亚历山大将大包背走,并乘坐一辆出租车到郊外的一间空房内。休息一会后,亚历山大打开包,发现是威力无比的定时炸弹。亚力山大立即通知警察,警察立即撤除了爆炸装置。警察证明,如果此定时炸弹在商品爆炸,至少导致50 人死亡。亚历山大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无罪,

2017版《刑法学》教学大纲

《刑法学》教学大纲 一、课程简介 《刑法学》课程是按照本科专业各专业方向培养方案要求开设。主要讲授刑法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罪刑各论等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学习,力求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法的基本概念,理解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熟悉刑法主要条文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形塑一定的认知方法,具备一定的法理分析能力和法律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 《刑法学》课程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案例讨论等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应用性和公安特色。 《刑法学》教学大纲是本课程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由刘玉江执笔,经征求×××意见,×××审阅后,于××××年××月××日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二、知识准备 本课程学习应当预先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方法认知、价值选择等基本技能、理念。 三、理论教学 第一章刑法绪论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体系,理解刑法的分类、基本原则,掌握刑法的适用范围,熟练掌握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刑法的解释方法,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节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和分类 二、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三)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章犯罪概述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犯罪的概念,理解犯罪的分类、罪名与罪状,掌握犯罪的特征,熟练掌握犯罪的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犯罪的特征,犯罪的分类,罪名。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犯罪的特征,犯罪的法定分类,罪名。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特征,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的依据,司法罪名。 第一节犯罪的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刑罚当罚性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司考老师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最 新) By新浪微博@张三太郎-柏浪涛疯狂粉丝 司客网PS:推荐很久了,但是自己一直也没认真看,今天看了下,写的比较客观,老师基本上也是我赞成的,推荐大家参考,但是这并不代表它适合每一个人,我的建议是,现阶段先听一下2012年一些老师的系统强化课程,一方面对知识点做好预习准备,另一方面寻找适合自己的老师,不至于到了2013年手忙脚乱。 另外,可能有一些新考生发现,为什么大名鼎鼎的某司法考试教育机构里的老师这里面几乎没有呢?个人认为这篇文章可以说完全没有刻意回避和黑某个老师,大家可以亲自试听或者与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多多交流自会选择出最适合自己的老师。 博主按语: 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我会对一些问题在其他博文上进行补充,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13年根据本人了解总结出2013年版如下: 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刑法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

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 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 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 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3、王海军,张明楷在读弟子,强烈不推荐!整天说“刘凤科是我师兄哦,你知不知道!?刘凤科我师兄哦!!!刘凤科是我师兄哎!!”我擦!!!刘凤科是你师兄关我屁事!!!整天张明楷张明楷,张你妹啊!?彻底的新理论(直接讲原汁原味的新理论,日本那套,和韩友谊有点像,韩胖子的问题下面再说。),讲义多半是抄刘凤科和柏浪涛的,而且他妈偷懒还抄得不全!你本人最恶心的刑法老师之一,11年刚出道,讲课不咋地,博士还没毕业,长得跟马加爵一样,就是爱装B,貌似每周都要飞到日本去留学,你是去日本参加辅导班么?我擦! 4、韩友谊,半吊子新理论,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疯狂的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A韩友谊的定位:张明楷《刑法学》“读者”之一,不是张明楷的学生,为什么?因为他是北大的,人家张明楷是清华的,和你喝茶?开什么玩笑? B关于韩友谊研究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的问题 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是日本刑法学界的两位奇才,日本司法考试的权威学者,我们所说的德日刑法,其中的部分理论,主要就是来自于这两位奇才,但是要明确一个问题,日本刑法虽然也是坚持的客观主义,也即新理论,但是在日本刑法学界也存在巨大的争议,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一、刑法解释: (一)解释的效力分类:立法,司法,学理解释。 【考点】 (1)立法解释与立法的关系:立法解释不能代替立法,不能创制法律。 (2)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二)解释的方法分类:解释理由、解释技巧 【考点】 (1)对一个刑法条文或用语的解释,可有多种解释理由,但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2)类推解释也是一种解释技巧,但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3)必须以刑法总则规定为指导解释刑法分则。 (4)当然解释: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5)扩大解释: 【常考情形】 信用卡(包括借记卡);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中“伪造”(包括“变造”);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为了犯罪而携带的非管制类器械)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 ①区分原则: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否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 ②二者具有相对性。 (三)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效力之间的关系 【考点】 1.方法与效力无关。 2.解释方法本身无对错,但采用每一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错。 3.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学理解释,均禁止类推解释。(应试思维)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二)具体要求: 1.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事后法。) 2.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 三、空间效力and时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 (1)适用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强调】 对于国内犯,一律适用属地管辖(属地优先)。 对于国外犯,再考虑其他三个管辖权。 (2)四个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刑法学总论教学大纲2018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制定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制定人(执笔人):肖秀娟 审核人: 制定(或修订)时间:2018年1月16日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总述 课程名称刑法总论课程代码 课程性质主干课程先修课程无 总学时数48周学时数3 开课院系文法系任课教师肖秀娟编写人肖秀娟编写时间2018/1/16课程负责 人 大纲主审人 使用教材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八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 教学参考资料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2.[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3.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 4.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二)、(三)、(四)、(五)、 (六)、(七)、(八)、(九)、(十) 7.[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 8.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 9.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13年 课程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刑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及重点罪名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刑法总则及相关理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适应将来

※韩友谊※---------讲解刑法基础知识

※韩友谊※---------讲解刑法基础知识2010-05-21 12:15:21 一刑法的渊源和解释 一、刑法的渊源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与犯罪相对应的刑罚的种类和量的法规,也称刑罚法规。 (一)刑法典 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我国1979年颁布、 经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谓我国的刑法典。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 典内容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二)单行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 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目前我国生效的单行刑法只有一部,即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三)附属刑法 附属刑法,指在其他性质的法律中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中附带规定犯罪和刑

罚的条文。与国外的附属刑法不同,我国的所谓“附属刑法”都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 件和法定刑,没有独立的实际意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机能 (一)行为规制 (二)保护法益 (三)保障人权 三、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的说明。对刑法的解释构成,应该是透过文字寻 找正义的过程,既不能脱离文字,也不能背弃正义。 (一)刑法的解释效力 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如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在我国具有普遍效力的司法解释,只能是由最 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进行解释。 3、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刑事司法活动和立法活动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刑法解释的方法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民刑法先修班讲义背诵版全稿

一、法律事实体系 2. 是不可以被强制的。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 3. 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4.行为与事件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 5.创作;下列属于事件: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 6.法律事实

方允诺、遗赠、合同、合伙协议等均为表意行为。 7. 三种情形。 8.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 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讲义中的例子属于事件。 一S、与意思表示的相关知识体系 1.“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这个表述属于意思表示,但是该自书遗嘱是否能够生效,取决于其是否能够满足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生效的要件,即“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 3.ABCD)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意思表示?(多选) A。我跪着向天祈祷、给我勇气面对一切好不好 B。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 C。吃我的给我吐出来,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 D。(这个可以有。。。)这个真没有 E。给我一杯忘情水,还你一颗定心丸 4.

作而取得著作权。 6. 下同) 7 8. 事行为根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和非法的民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9. 项要件者,该民事行为生效,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所追求的权利意图得到法律的认可;如上述三项要件有一项或者几项不达标,则为非法民事行为,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10. 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①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订立遗嘱、抛弃价值较大的物品等);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和单方行为均无效(纯获利益行为、小型化、定型化的行为除外)。 (2)意思表示不自由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刑法总论复习总纲

刑法总论复习大纲 一、名词解释(56) 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5、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候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6、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他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为确定或为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由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7、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些客观和主观要见的有机统一。 8、犯罪客体:是指有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9、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0、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条文非则所具体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外在事实特征。 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5、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6、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 7、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8、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是指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着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9、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处危害社会性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10、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

司法考试经验

网上不同教育机构的资料琳琅满目,各个都号称万众瞩目,人人期待,我推荐给大家的主要是万国的老师,其他机构我不做评价,免得被人喷。当然即便是万国,听谁的也有区分刑法:韩友谊(就那样了,认真听吧,该讲的他都讲了);民法:段波(有些人不太喜欢,爱听李建伟,但我认为李建伟有点太“大牌”,比起他的课,我更喜欢他的书,不是说他讲得不好,我只能说我不喜欢,而且他与其他老师的衔接我觉得不是太好,当然你可以看他的书,不过,好厚……是本好书,以后慢慢翻吧,民法60讲, 司考过了也可以看看)。还有就是韩祥波,是个好老师。段波的一般每个阶段都会讲,跟着听,别漏了。刑诉:陈少文,实在太虎,各种黄金必考点,听他的就够。民诉:郭翔,把他资料看透,我求你让我民诉不及格啊!行政法:季宏,很好的老师,每个阶段都要听,别漏了,其他老师的课我只能呵呵。三国法:王斌,不二选,资料完美,无需任何添加,你记住你加上去的考试也不会考,记住这句话。考完试你可以回头看他的资料,看哥是否欺骗了你。商经:比较难的科目,强推一人,史越。其他老师?呵呵。这个科目要看仔细了,多记,不要怕烦,收益很大哦,而且实际考试时很好得分,弯子不多,比民法简单很多。此外提高 班听一下楚道文的,如果有其他老师讲,你就听一下,会有补充和更新,至于突破阶段,无所谓的事,无论谁讲,可听可不听,看个人吧,我是没听。 理论法学:淳于闻,系统强化阶段听他的,提高和突破随便听,但是最后拼命记的时候要用突破的资料,别忘了。 3.关于每门课的学习方法:刑法:听课吧,注重总则,分则把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这两部分学好就行,其他带着看看即可。 民法:最难的科目,一定要扎实的去学,系统的去学,把主线和分支这些框架背下来,背吧,朋友…… 哥不会骗你的。 刑诉,民诉:有了少文兄和翔哥,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诉讼法了,so easy~ 行政法:这个科目初学者会觉得很难,但我告诉你这是卷二最好拿分的科目,我第一次考试没过跟这门课没学好有很大关系。总结:多听,多记,值得你理解的地方真的没那么多, 你把季宏的课听 3 遍,或者把他资料重点部分都背下来,特别是那个提高阶段的资料,拿个60-70%分数很轻松。 三国法:王斌王斌王斌王斌王斌王斌王斌王斌,看资料看资料看资料看资料看资料,没了。商经:认真听,你就会发现我为何推荐史越了,不光是让你懂了,还让你记住了,他讲的课以及他的资料很系统化,其他老师的资料相对太过凌乱,要么就是漏知识。 理论法学:法理学,听听淳于闻的课,理解就好,别太在意,题目通过一般逻辑推理都能推出来的,没什么难的,不推荐死记硬背,当然有的必考点还是要背的,这在突破阶段的资 料上体现的淋漓尽致,一共就3, 4页纸,所以别虚,没什么好怕的。宪法:Oh, my god~lol~ 我只能这样形容这门蛋疼的科目。看到国家机构那章,直接想死,所以那章我直接放弃了,太花时间, 因为我只复习了三个半月(我是从六月份开始复习的),时间确实不够用,关键是完全记不住,最后考试嘛,卷一103,还行吧,凑合。法制史,司法职业与道德:随便 说说我的火力分布顺便说说相关法的老师:刑诉:绝对是炮火最集中的法,可能民诉稍与之比肩 遇到陈少文老师是我之幸,我会告诉你我找他签名了吗。他非常重视考点的主次,他编口诀编故事及时说话的语调都是帮助记忆。

09年案例与文书精讲班(刑法)

刑法案例、论述题提纲 韩友谊 基本答题思路 一、以行为人作为分段的标准,逐个讨论 在案例题中,往往参与的人有数个(如问甲、乙、丙的责任),有些考生会把所有的人都混在一起论述,这是最危险的解题方式,因为这样很容易会让自己陷入混乱,漏掉很多细节,更严重的是让判卷老师看不明白。所以要依行为人人别的不同,分段叙述,把第一个人的责任彻底叙述完毕之后,再开始叙述下一个人的责任。 二、注意个行为人之间叙述的先后顺序 当案例中有数个行为人时,原则上当然可以按照名字的顺序(甲、乙、丙···)或者是出场先后顺序来叙述,但有时候这样的顺序并不是最好的,如果碰到共犯或者是各罪之间有前后接承的关系时,则要视情况而定。 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要先从实行犯开始讨论。一般情况下,帮助犯和教唆犯的成立是以不法的主行为存在为前提的,如果先讨论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没有办法单独地先确定其是否构成共犯。也就是我们先讨论亲自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那个人。亲自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人,在绝大部分的情形下都会构成正犯,即便他是被其他人在背后支配、利用(间接正犯的情形),如果我们能先确定他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评价,也有助于快速厘清幕后者的责任。 当各行为人所触犯的罪之间有先后顺序的要求时,比如赃物犯罪的成立是以不法的前行为存在为前提的,那么在叙述时,比较理想的顺序当然是先讨论前行为人的责任,再接着讨论赃物犯的责任。 三、一罪一罪分别叙述 同一个行为人的同一个行为或是数个行为可能同时或先后涉及了数个犯罪构成要件,建议在叙述时还应分段进行,不要全部混在一起。这样段落分明的好处是不仅阅卷者方便,也有利于自己答题。面对复杂的案例事实,如果我们按罪名分段,在讨论某罪时,就只需要看当中相关的事实,专心分析,相对不会受到其他不相干事实或要件的干扰。 四、结构示范 “(一)、某甲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A、B两罪 1、某甲所为的OO行为构成第XXX条的A罪 (1)、主体条件: (2)、客观方面: (3)、主观方面: (这些段落可视情形并为一段,简单叙述) (4)、结论: 2、某甲所为的OO行为构成第XXX条的B罪 与上段同。 3、罪数关系:某甲因同一行为触犯A、B两罪,因此··· 4、结论:对某甲应以····论处。 (二)、某乙构成C、D、E三罪

杨帆(女):2009年-国际私法授课精品讲义

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授课精品讲义 杨帆(女) 国籍和住所冲突的解决 1、自然人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 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 2、法人 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 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九天 考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 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多数国家和我国:依法院地法识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人民 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3、外国法的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在一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精选2009年万国、三校、海天等北京12名校名师课程(MP3+讲义),加入QQ :1134182601,仅需200元,即可分享韩友谊、阮齐林、刘凤科 、陈永生、张海峡、李仁玉、郑其斌、杨秀清、隋鹏生、杨帆 (男)、周旺生、赵晓耕、杨帆(女)、王斌、邹建章、吴鹏、林鸿潮、汪海燕、刘枚、洪道德等业界顶级的名师音频视频课件。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适用专业:法律事务 适用层次:高起专 适用教育形式:网络教育/成人教育 考核形式:考试 所属学院:法学院 一、课程简介 本门课程主要阐释刑法的概念、内涵、性质、任务、以及刑法的体系、刑法解释的效力与方法、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理论、刑事责任、有关犯罪认定和刑罚适用的一般原则和制度、各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开设本门课程旨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学习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了解刑法学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以及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三、与其他相关课程的关系 先修课程:法学导论、法理学 后续课程:刑事诉讼法学 四、课程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一单元刑法概述 『知识点』 刑法的概念;我国刑法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 『重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 『难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要求』 1. 识记:(1)刑法的概念;(2)广义刑法的含义;(3)狭义刑法的含义;(4)刑法修正案的含义;(5)单行刑法的含义;(6)附属刑法的含义;(7)刑法解释的概念和类型;(8)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9)我国刑法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 2. 领会:(1)刑法的阶级性质;(2)刑法的法律性质;(3)我国刑法惩罚的对象和手段;(4)我国刑法保护的内容;(5)狭义刑法的组成和结构;(6)“但书”的含义和情形;(9)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0)我国刑法中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1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3. 简单应用: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了解制定刑法的根据和刑法的任务,理解和把握刑法的体系、刑法解释的概念与分类,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理解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基本要求。 4. 综合应用:(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要求;(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3)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在定罪、量刑、行刑上的体现;(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第二单元犯罪概说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试题:45个刑法案例-法硕.doc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 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 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 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司考名师介绍

刑法: 1.韩友谊. 2. 韩友谊与阮齐林,袁登明都不错,很难分出高下,各选其一,另外,韩友谊出了一本刑法的书,把他上课讲的案例全都摘下来了,另外,袁老师的那本万国讲座也是相当的好。 3.关于刑法,必须推荐韩友谊,因为他对于刑法讲解得很透彻,特别是对于每年大纲及出题人观点的变化都会作一番梳理; 4.韩友谊,我最喜欢的刑法老师,最贴近出题人张明楷教授的老师,讲课诙谐、幽默,听他的课很少会有人想睡觉。 阮齐林,跟杨秀清是一个类型的老师,学院型老师。 5.韩友谊,袁登明。韩友谊的课就不用说了,除了刑法教得好,还能教你很多做人和考试的道理。不过韩友谊的课比较精贵,不一定每个课程都有,所以听袁登明的也不错,讲义做的比较细。(在这里指出韩友谊的一个问题,韩友谊认为拿死人的东西,可能构成侵占罪,可能构成盗窃罪。不过根据历年考试的经历来看,还是直接认为构成盗窃罪比较好,毕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 6.刑法法条杨霞(这女的声音一听就是很牛的人)、 7.没花多少时间在刑法上面。阮齐林的中法网笔记(或三校笔记)不错。 万国的袁登明刑法分册也可以,但不如阮齐林的书完整,清楚。 韩友谊的课堂精华也看了些,但是比袁登明的更简要。 刘凤科的课实在听不下去,但是他总结的160题实在是经典。 讲座只听了万国的吴江和乐毅的,二人的讲义非常好,讲得也和不错。 建议: 书:阮齐林的中法网笔记(或三校笔记)+万国吴江和乐毅的讲义 对于刑法,各个老师的讲座都差不多 8.刑法最近几年都是新理论占主导,所以大部分学校的刑法课对司法考试是没作用的,很多观点矛盾,大学没学好刑法是没关系的。辅导班中讲得好的老师我首推刘凤科,刘师从清华张明楷教授,后者是刑法新理论旗帜性的人物,一般来说他的观点就是司法考试答案的标准,我们不难从以往的试卷中发现张明楷教授《刑法学》中的案例,今年刑法的最后案例是刘凤科160题中的原题,后悔我当时没看到,此题全军覆没。刘凤科的刑法讲义上百页,可以说是《刑法学》的一个精简版。同时他对新理论的把握也是十分准确的,讲课深入浅出,能从根源上摆脱对刑法的模糊状态。另外一位老师是万国的韩友谊,他的课很幽默,适宜有充足时间的人在前期预热时听。如果非要说两者的区别,刘凤科对刑法整体的把握辅导老师中无人可比,而韩友谊授课有许多闪光点,但框架搭建的不如前者清晰。 刑诉: 1.汪海燕 2.当然是汪海燕,但是,听汪老师的课最好之前去好好看看书,至少要通看一次。 3.关于刑事诉讼法,推荐汪海燕,我个人比较他讲课的风格,比较幽默; 4.汪海燕,他是男的啊,风趣、幽默、可爱的老师,讲课贴近考试,我认为讲刑诉最好的就是他。 卫跃宁,讲课也不错,但更不错的是他的嗷嗷详细的讲义,可以把他的讲义当教材看了。 谢安平老师的讲义也很好。 5.汪海燕,马明亮。众所周知的汪海燕是刑诉大家,去年的汪海燕彩色笔记帮了很多人,不过今年他的讲课的讲义好像不是很详细,而且不在万国了,我听过一次他在海天的讲课,还是满有帮助的,听他的课至少不会睡觉。当然万国的马明亮也是不错的,讲义很详细,同时他的课还包括了法律职业道德部分。 6.刑诉汪海燕(通俗易懂,人也风趣搞笑) 7.刑诉法比较受推崇的老师是万国的汪海燕,男的。他的课我只在后期听过一节,没房保国幽默,觉得不太记得住就没继续。我只听了房保国的课两遍,总体感觉还是很轻松的。 民法: 1.好像没觉得特别好的,我乱七八糟的听了好几个人的,感觉一般,法条班的李建伟还行。 2.隋彭生:实在不敢说好,说话慢,举例无趣,讲的深度太浅,完全没有听的必要。 李健伟:没怎么听过,听说不错,但是感觉听他的课做笔记真是件很痛苦的事,给讲义太简单了,一边听一边记讲义,费的时间太多,李老师的那本书写的真是相当的好,简单明了,是市面上最好的民法书李仁玉:去年这位老兄在三校讲了九天的民法,讲得是相当的详细,如果现在就开始准备09年司考的朋友,建议可以去听听他的这录音,买本去年三校的民法书,仔细的做笔记,应该会有不少的收获。于飞:梁慧星老师的高足,理论功底深厚,笔者在本科时听于老师的民法,受益良多,于老师是法大十大最受学生欢迎的老师,他说自己总是把自己立于一个求知者的角度去理解学生哪儿不懂,于老师的串可讲可谓字字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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