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财产上损害与合同责任

非财产上损害与合同责任

韩世远

一、引言

损害赔偿法上所谓的损害可分为财产上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也有人称为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财产上损害是指于赔偿权利人财产上所发生的损害,凡一切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均属之,它不但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亦包括财产的消极不增加在内。反之,非财产上损害是指赔偿权利人财产外所受的损害。

合同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违约损害赔偿通常是对当事人所受财产上损害作出的,这是因为大多数场合违约所造成的损害为财产上损害。关于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各国立法例不一致;至于对违约是否得提起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之请求,见解更是不一,大多数的立场是对此持慎重的态度,因为这类损害十分主观,又无市场价值,此外也有恐非财产之法益(如人格权、名誉等等)被过度“商业化”而漫无边际,以致无法予以规范控制。(参见马维麟:《损害赔偿法之原理》,(台)法学丛刊第161期( 1996年),第42页。)对于因违约引致非财产上损害如何处理,殊值探讨。本文拟先作比较法的考察,然后对我国的既有判决作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管见。

二、比较法考察

在法国合同法上,与侵权行为责任之场合相同,损害既可以是物的损害(dommage materiel;Prejudice materiel )又可为精神的损害(dommage moral;prejudice moral)。损害通常是对物的,对于合同债务的不履行债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者,与侵权行为场合不同,更为稀少。判例上,对于侵权行为责任通常既承认物的损害又承认精神的损害;对于合同责任,当初对认可精神损害颇为消极;不过,后来判例次第发展为考虑精神损害(例如赛奴商事法院1932年2月20 日判决——剧院的广告画上对女演员的名字没有按约定使用大号字体突出出来,承认了精神损害之例;赛奴民事法院1932年12月20日判决——殡仪公司就葬礼的迟延承担了遗族的精神损害赔偿之例等)。实际上,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侵权行为责任场合与合同责任场合之区分,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被认为是将此二者均予包含了。([日]山口俊夫:《法国债权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版,第216页。) 现已稳固扎根的法理承认了精神的损害,它包括了范围非常宽泛的非金钱损失,除了上述所列判例之外,还可以举出一些判例来,例如,法院承认了因对家庭合影的失望而引起的感情损失、因其屠户违反了不出售不合犹太人戒律之肉的约定而对犹太社会宗教情感的侮辱、甚至因违约致马死亡而给人造成的悲痛。“尽管不可以再说在普通法上这类损害根本不可以以合同提起诉讼,显而易

见的是,法国法是非常地宽宏大量的。对于这种状况,原因之一在于精神的损害在法国法上向来是可以自由地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在合同责任领域和侵权行为领域之间存有相当多的竞合部分。”(Barry Nicholas, The French Law of Contract, (2nd ed. 1992),Clarendon Press, Oxford, p. 227.)

在德国法上,其民法典于给付义务通则中明确规定,非财产上之损害者,除有法律规定外,始得请求以金钱赔偿之(第253条)。对于违约引发之非财产上损害,德国法于债务不履行中既无非财产上损害之规定,通说认为该项损害自不得请求赔偿。对于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对其财产无法加以利用,亦即物之使用可能性被剥夺所发生之损害之情形,如一别墅所有人某甲欲装置暖气,由某乙提供之暖气装置为有瑕疵,其结果别墅因欠完善暖气设备而无法利用。对此依差额说推论,认财产上损害为不存在,因二财产状况之差额并不存在。德国早期判例及学说因而认该项损害为非财产上损害,但碍于法无明文规定,故不得请求赔偿。直到1956年,德国联邦法院才正式就海上旅行享受一案发表意见。该案案情为:一对夫妇利用假期从事于海上旅行,运送人因疏忽而未将托运的衣服行李依约送达目的地,其结果因天气寒冷该夫妇不能尽兴旅行。就该夫妇的财产而言,并未因之而有所减少。就其海上旅行所获得的愉快,则较诸衣服行李及时送达者,相去很远。“德国联邦法院,认该损失乃财产上损害,赔偿义务人应赔偿之。其所持之理由为:享受如已商业化,换言之,如其取得须为相当之财产上给付者,则妨害或剥夺该享受即构成财产上之损害。此一见解,引起广泛共鸣。”(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三民书局1986年再版,第57页。)德国的判例、学说通过这种“商品化论”,达到了“财产上损害概念的扩张”,并借此途径实际上保护了非财产上损害。(参见[日]吉村良一:《德国法上财产上损害的概念》,《立命馆法学》1980年2—6合并号第794页以下。)不过,由于判例上的这种“商品化论”使得财产上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间的区别暧昧,有无限定地扩大赔偿责任之嫌,受到了德国著名学者拉仑茨(Larenz)的批评。(参见[日]椿寿夫、右近健男:《德国债权法总论》,日本评论社1988

年版,第59页。)德国之所以不愿承认债务不履行场合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其理由在于关于非财产损害赔偿要赋予法官以过大的裁量余地,而在德国向来对法官抱有不信任的态度,如果法官拥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将会使德国人感到不安。另外,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系属任意性规定,当事人仍可以对非财产上损害特别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瑞士债务法第99条第3项规定,关于侵权行为负责程度之规定,准用于违反合同之行为,所谓负责程度之规定,即瑞士债务法第42条至第44条规定,自可准用。第45条至第47条以及第49条,通说亦可准用。故因违约而侵害生命、身体(瑞士债务法第47条)及其他人格关系(依瑞士债务法第49条,其他人格关系之侵害以加害重大及加害人过失之重大为条件),对于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应赔偿。(Oser Komm. BVS. 548.转引自史尚宽:《债法总论》,第278页。)

在英国1973年的Jarvis v. Swan Tours Ltd. 案中,([1973]Q. B. 233. ) 丹宁勋爵在渡假合同中力主对心神不适(mantal upsetand inconvenience)判予损害赔偿,这一相当偶然的判决打开了对违约案件中精神损害(mental distress)给予赔偿的大门,奇怪的是,此一发展竟是发生在侵权法学者对人身伤害案件中的痛苦磨难(painand suffering in personal injury cases)进行赔偿深感头疼之时。(J.L.Jowell & J.P.W.B.Mc Auslan edited, Lord Dinning: The Judge and the Law, Sweet & Maxwell 1984,p.)

在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353条(因精神损害带来的损失)规定:“不允许对精神损害获取赔偿,除非违约同时造成了身体伤害,或者合同或违约系如此特殊以致严重的精神损害成为一种极易发生的结果。”

在日本,对于因债务不履行所致精神的损害,民法典欠缺相应的规定,然现今的判例和学说“与德国的情形不同,在日本即便是在债务不履行场合亦认有赔偿,不过,与侵权行为场合不同,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并不拥有固有的慰谢金请求权。当然,在认有保护第三人效力之场合,其第三人也还是拥有慰谢金请求权的。”([日]前田达明:《口述债权总论》,成文堂1993年第3版,第168页。)现在,“在以安全考虑义务为中心的债务不履行的分枝中,关涉人身事故的合同责任尽管仍是问题,然在这种场合出于与侵权行为的均衡,与侵权行为一样对精神损害应认有慰谢金,这已不是什么异端邪说。”([日]野村丰弘、栗田哲男、池田真朗、永田真三郎:《民法Ⅲ——债权总论》,有斐阁1995年版,第62页。)

台湾民法于损害赔偿通则,关于债务不履行得否请求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无明文规定,学说上见解不一。采肯定说者如史尚宽、王泽鉴、孙森焱、邱聪智等,(参见王泽鉴:《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第395页以下; 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1990年第9版,第316页。邱聪智:《民法债编通则》,(修订第6版)1993年,第214页。)史尚宽先生认为债务不履行,及因其他原因所生之损害赔偿,可准用台湾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第192条至第195条之规定。(史尚宽:《债法总论》,第278页。) 而曾世雄先生起初持反对意见,(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第55页,认为“盖因违约而侵害债权人身体、自由、名誉者债权人是否得就所生之财产上损害请求赔偿,已是颇有问题,例如债权人原有高血压或心脏病,因忽闻债务人违约而晕倒而毙或因而半身不遂;以契约之履行否,原只关及契约当事人财产之得失,易言之,只关及契约当事人财产上损害之是否发生。是故,通常情形下,契约之履行否,与人身之损害无涉,与自由、名誉等人格权之损害亦无关。财产上损害之赔偿既无可能,非财产上损害之赔偿更是于法无据。此一见解,其正确性得如此加强之:违约所发生之损害赔偿,赔偿责任是否存在及其大小如何,宜探讨契约之内容旨而决定之,此为今日之通说。以一般契约内容通常无法解释债务人不履行契约即足发引起债权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受损害之危险。因而,除非违约之事实同时亦构

成侵权行为,否则违约所引起之生命、身体、自由、名誉之损害,似缺乏请求填补之依据。财产上之损害况且不能获得填补,非财产上之损害更不待言。”。)后来曾世雄先生似有改说之趋向,认为“违反契约所发生之损害,如有非财产上之损害时,该非财产上之损害是否得请求赔偿,是一个被否定而又值得研究之问题。”“因违反契约而生之非财产上损害,私法学者会毫不犹豫否定其请求赔偿。此一答案,原则上尚属正确,但如细加探究,疑义仍多,包括:违反契约之结果,依法律之规定不得请求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之商榷,违反契约之结果,依约定得请求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之可能性,及违反契约之结果,依约定请求给付赔偿非财产上损害性质之违约金之可能性。”(曾世雄:《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台北自版1989年版,第97—98 页。)新近学说上又有主张肯定说者,认为:“盖今纵被害人不依债务不履行对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仍可依侵权行为法请求之,尚不得拘泥于概念法学而剥夺受害人之权利。”(马维麟:《损害赔偿法之原理》,(台)《法学丛刊》第161期(1996年),第43页。)

我国大陆现行立法在对违约得否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或曰精神损害赔偿上规定并不明确,在学说上,通说持否定态度。认为“对于违约损害,依法只应赔偿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因瑕疵履行造成人身损害时赔偿所引起的的各项费用,也属于财产损失)。”(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20页;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47页。) 之所以如此,有的认为是“因为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同时这种损害又难以通过金钱加以确定,因此,受害人不能基于合同之诉获得赔偿,但受害人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为了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完全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不必提起违约之诉。假如合同责任也可以对精神损害作出赔偿,就使得责任竞合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0页。)与此不同,另外也有学者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已经规定,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就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这虽然是针对侵权行为而规定的,但也应适用于某些违约行为。因为我国立法及其解释已经承认加害给付等不完全履行,在一定意义说,这些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加上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都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目的之一,因此,具有侵权行为性质的违约行为致人以非财产损害时,即使提起合同之诉,也应获得赔偿。”(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197页。)总之,现有的学说见解并不统一。

三、对我国既有判决的考察

我国大陆学说上的不统一乃是由于我国立法在此一问题上规定不明确所致,在司法实践上对此问题又是如何处理的呢?据笔者的考察,在有的判决中似乎应该说承认了债务不履行时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或者说至少可以自客观立场作这样的解释。

在“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该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83页以下。该案虽系以调解结案,受理法院的立场却是明确的。)审理法院认为:“青山殡仪馆将原告之兄的骨灰遗失,系该馆工作人员失职所致,该馆是有过错的。对于死者骨灰遗失造成其亲属精神痛苦,青山殡仪馆应当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于1992年5月5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青山殡仪馆赔偿艾新民现金550元(当即付清),艾新民同意撤回起诉。

在“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该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89 页以下。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报告中并未反映出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作激光扫斑美容后,致面部形成麻斑,是被告方美容手术技术不过关造成的,现已经过半年之久,脸部麻斑尚未恢复,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激光扫斑费100元,赔偿今后治疗费1080.57元,一次性给付原告精神损害经济补偿费2000元,全计3180.57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另外在“肖青、刘华伟诉国营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赔偿纠纷案”中,(该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 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74页以下。)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冲扩胶卷并预付费用18元,被告应按约完成原告委托的事项。被告因过失将胶卷遗失,应赔偿原告同类胶卷或相应的价款,退还冲扩预收费用。因原告胶卷所拍摄的内容系结婚纪念活动,胶卷的遗失确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强按摄影行业协会规定,只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有悖于《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显失公平。”在开庭审理中,被告认识到遗失胶卷的行为,不仅给消费者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给消费者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愿意给予经济补偿。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原告一卷胶卷的价款及补偿原告共482元,退还原告冲扩预付费18元。

四、本文的见解

通过前文比较法的考察已可以看出,对于因违约所生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法国法持肯定的态度;德国法虽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判例通过扩张财产上损害的概念,也达到了保护非财产上利益的目的;瑞士及日本也持肯定态度;台湾学说上多赞同对违约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英美法上也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我国大陆学说通

说上否定对违约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但是五彩纷呈的司法实践已展现了法官特定案件中在此问题上的肯定意见。如此,我们实应勇敢地突破原有成解,在学说上承认对违约场合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并进而在理论上对其谋求正当化和系统化。

我们现时也应该注意到,在一些国际性的立法文件中,明确承认了合同责任上对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在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第7?4?2条(完全赔偿)规定:“(1)受损害方当事人对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完全赔偿。此损害既包括该方当事人遭受的任何损失,也包括其被剥夺的任何收益,但应考虑到受损害方当事人由于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2 )此损害可以是非金钱性质的,例如包括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其注释中明确写道:“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非金钱性质的损害也可赔偿。这可能是悲痛和痛苦,推动生活的某些愉快,丧失美感等等,也指对名誉或荣誉的攻击造成的损害。”“在国际商业中,本规则可能会适用于受雇于一个公司或一个组织的艺术家、杰出的男女运动员、顾问等人员签订的合同。”“对非特质损害的赔偿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采取何种形式,以及采取一种形式还是多种形式能够确保完全赔偿,将由法庭来决定。法庭不仅可以判给损害赔偿,而且可以命令其他形式的补救,例如在其指定的报纸上发布通告(对违反禁止竞争条款、重新开业、诽谤等等都可发布通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规司编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8页以下。) 另外欧洲合同法委员会(Commission on European Contract Law )1996年《欧洲合同法原则》(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第9.501条(损害赔偿的权利)规定:“(1 )对由对方不履行而造成的且依第 3.108条未得免责的损失,受害方有权获取损害赔偿。(2 )可获取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a)非金钱损失,和(b)合理地将会发生的未来损失。”明确规定了对非金钱损失(non—pecuniary loss )的损害赔偿。由此可以看出,对违约造成的非财产损害予以赔偿乃是国际立法潮流所指,殊值我们重视。

本文以为,在我国可以依照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 版)的做法,原则上不允许在违约之诉中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但例外地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场合以及在一些依通常观念可预期到容易引发非财产损害的特定类型的合同场合,允许债权人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对于所谓依通常观念可预期到容易引发非财产损害的特定类型的合同,可以归由判例和学说加以发展和类型化,在上述所举的判决中已可窥其一斑。此外,依据自愿原则,当事人对违约可能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事先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原则自属有效,无需赘言。

资产经营责任合同范本(2021)

YOUR LOGO 资产经营责任合同范本(2021) When conclud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purpose should be determined.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are also human behavior.

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资产经营责任合同范本(2021) 导语: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订立合同双方: 资产所有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资产经营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精神,按照____市人民政府批准在____厂试行(或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决定,通过全市公开招标和认真评议,择优选中乙方为____厂资产经营责任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资产经营责任合同。 第一章经营责任期限 本期经营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____个月。 第二章经营责任目标 一、经营期间,乙方保证实现利润总额____万元(含所得税,不含帐面亏损)。每年实现目标如下: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该年12月31日实现____万元; ____年度实现____万元; ____年度实现____万元;……。二、按经营期间实现利润总额计算的资产实际价格为____万元,如上确有保证的增上之后的

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doc

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 1998年,某市体育局在其所处沿街一侧开发建设了商住两用房十套向社会公开出售。为能获批,体育局当时以学生公寓的名义进行了报批立项。如此取得开发许可证后,体育局又以商住两用房的名义以每套2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当地十户老百姓,双方口头达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一次性向体育局实际缴纳了购房款24万元,体育局向其开具了收据。此房建成,买主入住以后,体育局又以为买主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名义收取了办证费1.5万元。但是,由于起初在报批手续上存在的问题,虽经房主们多次催促,体育局始终未能为房主们办得任何证照。 无证居住五年以后,令十户老百姓意想不到的是,2003年10月,体育局突然通知十户房主,由于报批手续不合法,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体育局要将已经出售的十套商住楼房全部收回,而十户房主只能取回当时的购房款24万元及办证手续费1.5万元,限期搬离此房。经了解,体育局已将此房又卖给了另外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时隔五年之久,经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此房现实际价值为73万余元。十户老百姓面临被赶出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居住场所,同时只能拿到相当于现实房屋价值三分之一的”赔偿”,无奈之下,将体育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体育局返还购房款、办证费及其利息,并按照现房屋的实际价值给予赔偿;在庭审中,体育局承认在当时的卖房行为中存在着过错,同意在十户房主交还房屋的前提下,返还购房款、办证费,但认为损害的赔偿应仅包括购房款和办证费

的利息,而不应包括房屋的升值部分。 上述案例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关键问题是,房屋升值部分的归属问题。对无过错的受损方的范围应包括哪些?房屋升值部分算不算买房人的利益损失? 一、一般合同的无效,损害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从理论上说,一般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根据合同被解除还是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前者大致应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而后者则仅限于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 一般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采用完全赔偿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无过错方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其结果是实现合同如约履行后的状态。积极损失的赔偿也称为直接损失的赔偿,由于它是一种现实财产的直接损失,范围、数额较

维修工程劳务合同

维修工程劳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第二条作业人员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工期为______天。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4·2·2以()年施工预算或()年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4·2·3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_______元/工日;(以

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 结算、决算资料: 5·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5·2合同价款的结算和决算: 5·2·1发包人应于每月____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 5·2·2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手续。 5·3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在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在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_______元。 第六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

资产经营责任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资产经营责任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是资产经营责任合同文章,供大家参考! [提示]合同范本请点击以下链接: 租房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用工合同|购销合同|装修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资产所有方:,以下简称甲方; 资产经营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厂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 的决定,通过全市公开招标和认真评议,择优选中乙方为— —厂资产经营责任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资产经营责任合同。 第一章经营责任期限 本期经营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共—年—个月。 第二章经营责任目标 一、经营期间,乙方保证实现利润总额—万元。每年 实现目标如下: —年—月—日至该年1 2月3 1日实现—万 元; —年度实现—万元; —年度实现—万元;

……。 二、按经营期间实现利润总额计算的资产实际价格为——万元,如上确有保证的增上之后的资产价格为—万元 三、对在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以前企业的潜在亏损,按 财政局所核实的金额,在经营期间分年进入成本,逐步消化 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以前的帐面亏损,用企业税后留利弥 补。 四、在保证实现—万元目标利润的同时,按年折旧率 10 %提取折旧基金,按5 %提取大修基金。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为厂的法人 代表,行使厂长权利。 二、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对企业行政干部的任免权; 2.机构设置权; 3.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权,生产经营自主权; 4.聘用、奖惩职工权,对严重违纪、经教育无效者, 乙方有权按照国家劳动制度处理。 5.乙方在保证资产增值、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有权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官方版)

编号:QJ-HT-0341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官方 版)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or the law within the contract perio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协议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官方版) 说明:该协议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在协议期限内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甲方:管理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男,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省市人,住省市镇村组号,身份证码:电话 乙方家属代表: 年月日,甲方(是甲方而甲方负责人或水利维修中心)为照顾乙方做些零活,让乙方将甲方位于处的变压器架子进行油漆涮新,由乙方包工包漆,油漆刷新后甲方支付乙方元费用。乙方接受甲方零活后进行承揽施工。施工的第二日,即月日,乙方因一时大意,在没有拉闸停电的情况下即开始涮漆,结果不幸被高压电击伤,造成右上股、躯干、双下肢可见总面积约15%被烧伤。乙方受伤后被其亲属送往兴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确诊:1、高

压电烧伤15%,Ⅲ,全身多处。2、心肌损伤(详见病历)。乙方住院期间,甲方考虑到乙方是因给甲方涮漆而受伤,虽然是包工包料,乙方是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因乙方经济困难,甲方为乙方支付了相关医疗、生活等费用,共计元。乙方病情目前已基本稳定,可以出院。 现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希望甲方能够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其家属代表也一再要求进行一次性了断。甲方虽然从法律上已向乙方及家属代表作了解释,乙方受伤是其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为了化解矛盾,以人为本,甲方同意按乙方及家属代表的请求,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及乙方家属代表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二、乙方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元、生活费元,共计元,甲方已代乙方支付,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 三、本协议签订生效并经公证后,甲方在乙方出院时再一次性赔偿乙方元,该经济赔偿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

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方法

无效合同之损失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方法 (一)原则。一般情况下,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赔偿损失责任以“补偿损失,尽可能地恢复原状”为原则,即:使无辜的当事人处于他未受到损害或损失时所处的状况。在英国一个早期的判例中,主审法官罗德·布莱克·本最先阐述了这个原则。他指出:应当尽可能找到一个补偿数额,使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处于假设他没有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时所处的状况。这个原则至今仍然在涉及合同性质损失赔偿的案件中得到广泛采用。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院授予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赔偿数额,一般应当使他处于假设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情况下他所处的状况。在某些情况下,则应当使对方当 事人恢复到未签订合同前的状况。 那么,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于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在特殊的情况下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才适用。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转合同法的上述损失赔偿原则表明,在合同法上。法院授予当事人损失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对该当事人给予补偿,而不是惩罚当事人。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准备违反合同时,考虑到可能要支付损失赔偿,结果会三思而行;或者,已经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际上也可能支付高额的补偿费。但是,这些结果都不是法院判决损失赔偿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假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未造成损失,法院将判决只给对方名义赔偿。这一事实也说明,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立足于惩罚当事人。损失赔偿的目的之所以是补偿而不是惩罚有以下原因:第一,授予惩罚性赔偿违背了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即补偿受害的当事人。法院如果判决给予惩罚性损失赔偿,就可能会给受害方一个发财的机会,他并未由于对方违反合同或有过错导致合同无效遭受多少损失。甚至没有损失,但却得到了巨额赔偿。这就违背了授予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不是使受害方当事人处于合同正当履行时所处的状况,而是使他处于比合同正当履行还要好的状况。第二,授予惩罚性赔偿可能会产生更多的不公平。刑事和民事法律上对证据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别。刑事案件中的举证必须达到没有任何合理的怀疑的程度,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却只要求超过可能性的平衡,就是要求法院只要认为有超过一半的可能性,就足够了。所以,如果允许法院在合同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由于对举证责任的要求比较低,就容易产生不公平的判决,使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付出高额赔偿。第三,授予惩罚性赔偿会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在合同法上允许授予惩罚性赔偿,由于合同纠纷中的高额赔偿往往缺乏直接依据,很难作出公正的估算,因此,赔偿额的确定肯定会遇到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确定自己的责任,从而将会抑制商业活动的发展。 (二)范围与方法。由于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此种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和代价,从而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后,当事人便蒙受了损失。

劳务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劳务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尚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作了规定,该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该司法解释在适用中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雇佣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认定 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雇用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的主要权利为报酬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服劳务的义务。雇主的主要权利为劳务供给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报酬支付义务和保护义务。 雇佣关系通常以雇佣合同确定,但是有些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此合同,而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能只从形式要件上判断,主要应从实质要件上来考察。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用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第三,雇员应为雇主所选任。雇员既可以是雇主自己亲自选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权选任的。 应当指出的是,独立的承包商(承揽人)与发包商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定做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二、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工程维修劳务合同实用版

YF-ED-J3249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工程维修劳务合同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工程维修劳务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甲方同意将的渗漏维修工程全权委托乙方 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 关规定,双方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劳务合

同,以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工程维修,渗漏维修范围:__________。 二、选用材料 双方约定在乙方进行工程渗漏维修中应选用以下材料: 1、聚氨酯注浆堵漏剂。 2、环氧砂浆。 3、m1500渗透性水泥密实剂。 4、遇水膨胀橡胶止水条。 5、聚氨酯密封膏。 6、pmc-421聚合物改性水泥基防水灰浆。 7、其它未注明材料。 三、承包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本维修工程由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维修、包安全。 四、施工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施工期限为________天,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五、工程价格及计算方法 1、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方式,按________元/平方米的价计算,总计________平方米。 2、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元。 六、付款结算方式 1、本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后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________%。 2、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________年后如无漏水,支付合同金额的________%。如有漏

资产经营责任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_ 资产经营责任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 年_____月_____ 日甲方(资产所有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资产经营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精神,按照_______________ 市人民政府批准在__________________ 厂试行(或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决定,通过全市 公开招标和认真评议,择优选中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厂资产经营责任人。为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资产经营责任合同。 第一章经营责任期限 本期经营期限从____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_ 日起,至 _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 日止,共_______ 年______ 个月。 第二章经营责任目标 一、经营期间,乙方保证实现利润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 元(含所得税,不含帐面亏损)。每年实现目标如下: 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至该年12月31日实现人民币 _________ 元; ______ 年度实现人民币________ 元; ______ 年度实现人民币________ 元; 二、按经营期间实现利润总额计算的资产实际价格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 元,如上确有保证的增上之后的资产价格为___________ 万元

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

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 误期损害赔偿(Liquidated Damages Delay)是FIDIC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无论是雇主、工程师或承包商都希望通过对付这一概念的不同解释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为了帮助使用者更好地掌握和运用这一概念,本文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1987,以下称“红皮书”)心及《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以下称“新红皮书”)中关于误期损害赔偿的内容作一简要分析。 一 误期损害赔偿在业内常被称为“延期罚款”或“固定违约金”。这种提法虽然符合我国的法律习惯和相关规定,但与FIDIC合同的本意却有出入。根据传统的合同法,当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损害里,违约方应向对方做出赔偿。赔偿的基本原则是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如可行的话)使对方的财务地位恢复至合同正常履行的状况。因此,它既不是合同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惩罚,也不是法庭对违约方的判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经济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可分为两类:即一般损害赔偿(General Damages)特殊损害赔偿(Special Damages)。误期损害赔偿属于一般损害赔偿的范畴,专指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误期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而向雇主做出的赔偿。而固定违约金的概念则较为宽泛,它不仅可以指合同双方约定的误期损害赔偿,也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固定金额的违约赔偿。因此误期损害赔偿可以是“固定违约金”中的一种,而固定违约金未必仅是“误期损害赔偿”。 误期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承包商没有正当的延长工期的理由而未能按合同竣工的情况下,雇主不必证明自己是否发生损失或损失的大小,就可以向承包商收缴损害赔偿费。在FIDIC合同中,它是承包商未能按期竣工所承担的有限责任;也是雇主对承包商误期竣工所拥有的全部权利。 二 “经皮书”第47.1款(误期损害赔偿)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第48条规定的全部工程竣工期限完成整个工程,或未能在第43条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区段,则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投标书附录中述明的相应金额(这一金额是承包商为这种过失所应支付的唯一款项)作为该项违约的损害赔偿费. . . . . .” “新红皮书”第8.7款(误期损害赔偿)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时间)的规定,则承包商应按第2.5款(雇主的索赔)就此项违约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赔偿费的金额应为投标书附录所述,从相应的竣工日起到移交证书中述明的日期为止按日计付,但根据本款计算的总额不应超出投标书附录所列的最高限额. . . . . .” 与“红皮书”相比,“新红皮书”取消了误期损害赔偿的英文中的“Liquidated”这一定语。“Liquidated”一词含有清偿、变现的意思。因此,“红皮书”中的“Liquidated Damages for Delay”应该称为“清偿性的误期损害赔偿”才准确。按英美法律,清偿性的赔偿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应是损失的真实估算; (2)应是固定的金额;

简论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合意瑕疵及其法律救济.doc

简论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合意瑕疵及其法律 救济- 尽管各国法律对于的定义表述不一,但对的基本内涵也即成立的核心要件的认识还是比较一致的,即是当事人的合意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根据法的一般理论,成立的一般要件主要有如下三点:第一,当事人有订约能力,这通常涉及到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授权或对标的的合法处分权等事项;第二,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当事人通过对要约的承诺,或其他能充分表明其合意的行为诸如拍卖、投标等事项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第三,的内容与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益。如果成立要件未能得到或未能全部得到满足,则意味着的成立过程存在瑕疵。由此导致的履行缺乏正当基础,最初订约时当事人所合理期待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但考虑到当事人的订约能力、内容或行使的合法性以及社会公益这些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不同的国内法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迥然不同的现实情况,在此本文的论述将只涉及到成立过程中存在的“合意瑕疵”的救济问题。 而就国际商事合同的调整规则而言,目前国际上一个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就是1994年国际统一司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 Principles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1994.以下简称《守则》)[1].该法律文件对国际商事合同的实践影响深远,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示范合同的作用,为各国商人所广泛采用以作为其合同条款的补充或解释依据。虽然

《通则》基本上属于商人法(lex merctoria)的范畴,而不是一个国际性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完全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但是,由于它尽可能的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的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同时还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事合同中所广泛适用的惯例和规则,并在本质上充分灵活的考虑到由于国际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不断变化的情势对国际商务实践所产生的影响,因而对于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合同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因此,本文的论述将以《通则》的规定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所谓合意瑕疵(Defective Meeting of the Minds),即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诸如重大误解、欺诈、胁迫、重大失衡等情形。依据《通则》的有关规定,针对合意瑕疵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宣告合同无效和损害赔偿两种。鉴于篇幅所限本文拟仅对宣告合同无效加以阐述。 在此必须首先明确“宣告合同无效”(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一词的确切涵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UN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1980)中也有“宣告合同无效”这一表述,但《公约》是将之作为一种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救济方式,与《通则》中作为违约救济方式之一的“终止合同”(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这一术语,以及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一词属于同一范畴。而《通则》则是将该表述作为针对合同成立过程中存在的合意瑕疵的救济方式之一,其行使需要当事人的主张,这与《合同法》中的“撤销合同”一词属同一范畴。另外,我国《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一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 法条内容: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完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并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还包括先劳动合同义务和后劳动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称为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规定明确确定了合同的后合同义务。虽然劳动合同在性质上与合同法意义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种协议,但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也存在着后劳动合同义务。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资产经营责任合同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资产经营责任合同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资产经营责任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订立合同双方: 资产所有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资产经营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精神,按照__市人民政府批准在__厂试行(或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决定,通过全市公开招标和认真评议,择优选中乙方为__厂资产经营责任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资产经营责任合同。 第一章经营责任期限 本期经营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__个月。 第二章经营责任目标 一、经营期间,乙方保证实现利润总额__万元(含所得税,不含帐面亏损)。每年实现目标如下: __年__月__日至该年12月31日实现__万元; __年度实现__万元; __年度实现__万元;

……。 二、按经营期间实现利润总额计算的资产实际价格为__万元,如上确有保证的增上之后的资产价格为__万元(计算公式及说明另列,略) 三、对在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以前企业的潜在亏损,按财政局所核实的金额,在经营期间分年进入成本,逐步消化。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以前的帐面亏损,用企业税后留利弥补。 四、在保证实现__万元目标利润的同时,按年折旧率10%提取折旧基金,按5%提取大修基金。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代表)即为____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权利。 二、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对企业行政干部的任免权(厂级副职由乙方提名,报甲方备案); 2.机构设置权; 3.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权,生产经营自主权; 4.聘用、奖惩职工权,对严重违纪、经教育无效者,乙方有权按照国家劳动制度处理。 5.乙方在保证资产增值、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有权出租企业闲置的固定资产,但变卖、转让、清理报废固定资产须

人身损害赔偿及劳务者受害者责任划分协议书范本模板

甲方: 乙方: 鉴于: 1、年月日,甲方在(地址)为乙方提供 劳务过程中,因(详述事件经过、受伤原因等基本情况),导致甲方遭受(详述受伤情况)。 2、事故发生后,乙方及时将甲方送到了医院救治,经治疗甲方已于年 月日治愈出院。甲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共计元;截止本协议签署时,乙方已支付甲方医疗费用元,并已支付甲方护理费、生活补助、误工费、借款等其他各项费用合计元。根据甲方出院时的医嘱,甲方后续续医措施(如无需续医措施,则注明无需进行续医措施)。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基于本次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对于本次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的责任,乙方承担%的责任。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甲方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因后续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所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甲乙双方在充分了解甲方伤情、相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的基础上,经过详细计算,一致确认甲方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含前述各项及其他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三、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双方在本协议第二条中协商确定的损失金额由甲方自行承担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由乙方承担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本协议签署前,乙方已通过支付医疗费、护工费、生活补助、借款等合计支付甲方赔偿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四、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1日内,将甲方因本次事故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票据原件提交给乙方。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并收到甲方提交的票据原件后日内向甲方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剩余的元赔偿金;甲方指定本人如下账户作为该笔赔偿金的收款账户: 户名:开户行: 银行账号: 五、乙方付清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后,乙方已对甲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了充分、有效的赔偿责任;甲方同意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其他任何责任,甲方亦承诺不再以其他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 元(大写:元整)。 七、本协议签署前,双方已经充分阅读并理解以上协议条款内容,均系双方在自愿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 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最新维修工程劳务合同范本精选3篇

最新维修工程劳务合同范本精选3篇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维修工程劳务合同范本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学习. 维修工程劳务合同范本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第二条作业人员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工期为______天.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合同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4·2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 ): 经过招投标确定或虽未经招投标程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 )4·2·1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 )4·2·2以( )年施工预算或( )年施工概算定额为依据: ? ( )4·2·3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_______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5·1 结算、决算资料: 5·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依据上述书面资料按本合同条款编制的施工预算书. 5·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5·1·3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范本资产经营责任合同模板

资产经营责任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资产所有方: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资产经营方: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在 —厂试行(或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决定,通过全市公开招标和认真评议,择优选中乙方为—厂资产经营责任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资产经营责任 合同。 章经营责任期限 第 一 本期经营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个月。 第 二章经营责任目标 一、经营期间,乙方保证实现利润总额—万元(含所得税,不含帐面亏损)。每年实现目标如下: 年—月—日至该年12月3 1日实现—万元; .年度实现万元; .年度实现万元; 二、按经营期间实现利润总额计算的资产实际价格为—万元,如上确有保证的增上之 后的资产价格为—万元(计算公式及说明另列,略) 三、对在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以前企业的潜在亏损,按财政局所核实的金额,在经营期 间分年进入成本,逐步消化。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以前的帐面亏损,用企业税后留利弥补。 四、在保证实现—万元目标利润的同时,按年折旧率10%提取折旧基金,按5%提 取大修基金。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代表)即为_________ 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权利。 二、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对企业行政干部的任免权(厂级副职由乙方提名,报甲方备案); 2.机构设置权;

3.企业部分配制度改革权,生产经营自主权; 4.聘用、奖惩职工权,对严重违纪、经教育无效者,乙方有权按照国家劳动制度处理。 5 ?乙方在保证资产增值、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有权出租企业闲置的固定资产,但变卖、转让、清理报废固定资产须征得甲方同意,且其收益只能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6.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抵制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外部机构和个人的任何干预,有权拒绝无偿占用、挪用、平调企业财产和不合理的摊派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义务: 1?必须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觉接受党组织、职代会的监督,搞好管理,保证企业行为符合国家利益和宏观控制的要求。 2.管好、用好企业的全部财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必须进行社会保险。 3.按期足额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基金,所提更新改造资金、大修基金只能用于技 术改造、增添新设备、开发新产品和归还专项贷款,不能挪作它用。 4.乙方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在任期清理、结清,呆帐损失和收益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5?乙方必须保证按规定发放退(离)休、退职职工的劳保金和缴交合同制用工的劳动保险金,保证在国家规定和企业经济条件允许的围,不断改善职工的福利和待遇。 6?乙方经营期满,应该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甲方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2?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享有国家政策允许围上级部门所给予的优惠条件。 3?甲方不得越权对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权利进行干预。 第四章经济利益分配 一、合同期间的实现利润,按—%交纳所得税,—%交纳调节税(或免交调节税) 。 如超过年度利润基数所交纳的所得税,由财政返还—%(或不返还),财政返还部分只能 用于企业发展生产和归还中短期贷款。 二、实行资产经营前企业向银行或财政的贷款,仍按原贷款合同规定办理;对实行资产 经营期间所进行的专项贷款,其本息用税后利润归还。 三、经营期间企业实现的利润,应以市财政局审批年度决算数为准。企业税前利润归还 专项贷款,允许按规定比例提取“两金”。“两金”来源,由企业用超额利润解决。企业税后 利润在扣除经营者和合作者所得后,按财政核定的比例分配,即生产发展基金占—%, 奖励基金占—%,福利资金占—%。改变分配比例,须征得市财政局同意。 第五章奖罚规定 1.乙方完成年度目标利润指标,可得到本人标准工

劳务合同-损失责任

篇一:劳动合同纠纷——员工职责范围内的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劳动合同纠纷——员工职责范围内的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 【案情介绍】 被告b女士系原告a分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担任金桥店店长职务。20xx年8月10日原告下设金桥店厨房发生火灾。同月x日,上海市xx区公安消防支队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原告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原告于20xx年10月5日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b女士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上海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及委托关系】 原告:a分公司; 代理人:律宏专家律师 被告:b女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b女士向原告a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陈述与答辩】 原告陈述: 被告b女士于20xx年6月1日进入原告处工作,担任店长一职,20xx年8月10日,被告所管理的餐厅有大量油污加上员工操作不当酿成火灾,使原告的饭店设施被严重毁损,原告不得不重新装修,更严重的是,8月20日原告被上海市xx 去公安机关消防支队责令停业停产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致使原告长期不能营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b女士作为店长,对火灾发生负有严重的管理失职的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答辩: 被告b女士辩称,原告所述并非事实,由于原告拖欠工资,被告于20xx年9月27日辞职。由于被告就工资等事宜向原告提出仲裁以及诉讼,原告才要求被告赔偿火灾损失。火灾发生与被告无关,防火、消防事宜由工程部负责,并非被告的职责。20xx年8月10日之前,被告与厨师长在店长会议上曾当面向法定代表人提出清洗厨房的排风通道,防止火灾,法定代表人却没有同意。因此,被告不同意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举证和质证】 原告证据: (一)证据1:仲裁裁决书。 证明:本案经仲裁前置程序。 (二)证据2: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 证明:原告因失火被上海市xx区公安消防支队责令停业整顿。 (三)证据3:仲裁庭审笔录。 证明:被告对原告在仲裁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已予以认可。 (四)证据4:收条、支票存根以及发票。 证明:原告维修失火的店面支出79,236.50元人民币。 (五)证据5:20xx年6月至11月营业汇表。 证明:原告店面失火造成20xx年8月10日至9月1日左右停业,造成原告营业损失。 (六)证据6:20xx年8月、9月员工工资单。 证明:原告照常支出员工工资,火灾造成原告工资损失。

工程维修劳务合同(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维修劳务合同专业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甲方同意将的渗漏维修工程全权委托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规定,双方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劳务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工程维修,渗漏维修范围:_________________。 二、选用材料 双方约定在乙方进行工程渗漏维修中应选用以下材料: 1、聚氨酯注浆堵漏剂。 2、环氧砂浆。 3、m1500渗透性水泥密实剂。 4、遇水膨胀橡胶止水条。 5、聚氨酯密封膏。 6、pmc-421聚合物改性水泥基防水灰浆。 7、其它未注明材料。 三、承包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本维修工程由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维修、包安全。

四、施工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施工期限为________天,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五、工程价格及计算方法 1、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方式,按________元/平方米的价计算,总计________平方米。 2、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元。 六、付款结算方式 1、本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后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________%。 2、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________年后如无漏水,支付合同金额的________%。如有漏水: (1)乙方免费保修后,支付合同金额的________%。 (2)乙方未尽保修义务,甲方将在合同金额的________%中扣除维修费用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