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的检测方法

化妆品的检测方法
化妆品的检测方法

化妆品的检测方法

洁面乳:

1.有淡淡的清香,挤在手上应该是水***融,没有油腻感的。

2.用火烧,把洗面奶放入勺内,用火烧,如果溅油,就不是好的洗面奶,如果越烧越像牛奶一样,说明是好的洗面奶。

3.拿PH试纸来试试就知道了,直接把它挤到试纸上你就会知道了

化妆水:

1.用力摇,摇完之后看泡泡。

a.泡泡很少,说明营养成分少。

b.泡泡多但是大,说明含有水杨酸。水杨酸洁肤的效果较好,但刺激性大易过敏。

c.泡泡很多很细,而且很快就消失了,说明含酒精。不要长期的使用,容易伤害皮肤的保护膜。

d.泡泡细腻丰富,有厚厚的一层,而且经久不消,那就是好的水。

2.质量好的无酒精味。不好的使用时有清凉感,闻起来有些酒精味。

3.一般化妆水都有颜色,如果储存地点不当,经常受阳光的照射或是存放时间过久,颜色会变淡;

4.爽肤水的瓶子是非透明的,绝对不要买。因为无法鉴别。

乳液:

1.闻味道。好的产品成分纯净,不需要浓重的香料来压抑产品异味。

2.

如果是乳液,拿一杯清水,把乳液倒进水里一点点,如果浮在水上边,证明里边含油石酯(这是现在化妆品不推荐用的),晃一晃,水变成了乳白色,证明了里边含乳化剂,这样的化妆品是不好的。如果倒在水里,乳液下沉到底部,证明不含油石酯,这样的是可以用的。油石酯会伤害皮肤,造成皮肤干燥缺水,因为他是堵塞毛孔的主要原因,久而久之,毛孔会越来越大。这都是专家(一个化装品界的甚麽头头,忘了)说的。

膏霜:

1.放一点在普通勺里,拿火烧,直到完全烧尽,如果有黑色残渣,那是各种添加剂,越

多证明添加剂越多,然后放一根棉芯在勺里,把棉芯点着,你会看到那个水会冒黑烟,这样的产品也是不好的。

2.保湿的产品,很多都是矿物油制成的,你把他们涂到纸上,过一会把多余的擦掉,如果保湿的话纸就会起皱的,如果是矿物油所制的话你就会发现那是透明的!

3.你也可以拿产品挤放到铁制的调羹上,然后下面有火来加热,如果含有矿物油的话那油就会冒出来的!

4.面霜装罐时,如果是填装技术良好、质地细致的成品,它的表层会呈现均匀光洁的形态,不会有大小孔出现。

精华素:

对于液态精华素,购买时一定要注意观察精华素的色泽和形态,如果发现有浑浊、沉淀或变色等现象,这样的精华素已经不能使用。油性、痤疮等易感染性皮肤的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精华素时一定要慎重,即使购买也要选择具有消炎、杀菌作用的精华素才好。

粉底:

1.取适量放入水中,然后观察其反应。一般都三种情况会发生:粘在杯边,飘在水面上,沉在杯底。

这三种情况即说明了其所含的成分。好的产品是不粘杯边,不漂浮,不沉杯底的。

a.粘在杯边的是动物油。

b.飘在水面上的是矿物油。

c.沉在杯底的是重金属,铅,汞等。

彩妆:

找个银饰物,把化妆品或者彩妆抹上去,银饰物变黑就说明化妆品里有铅和汞。

卸妆乳:

挑选时要先擦点油质粉底或防水口红.睫毛膏之类的产品在手背上,然后倒点卸妆乳抹匀,看看是否很容易和彩妆品融为一体,并且可以用面巾纸擦掉。商店里摆放过久的卸妆乳会像豆花或是咸豆浆一样,有块状物出现。

化妆品微生物检验培训考试试卷A

微生物室上岗人员操作技术基础测试卷A(化妆品) 说明:1.本试卷命题范围为化妆品微生物检测标准汇编·操作规程及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2.本测试为闭卷考试,满分为120分,时间为120分钟 3.本测试在人员入职后进行,以检验人员对工作的掌握程度。 姓名:测试时间:年月日 阅卷:成绩: 一、填空题(44*1) 1. 化妆品微生物检验项目包括:、、 、、。 液体供检样品前处理时,水溶性样品用溶解,油溶性样品用溶解。 4.在测定霉菌和酵母菌时,虎红培养基中含有,以抑制其他细菌的生长。 5. 化妆品粪大肠菌群检测时,报告被检样品中检出粪大肠菌群应符合的条件:、、 、。 6.金黄色葡萄球菌革兰氏染色镜检结果为:革兰氏,排列成 状,芽孢,荚膜,致病性葡萄球菌。 7.在电压220V时,普通30W直管型紫外线灯,在室温为20~25℃的使用情况下,紫外线辐射强度(垂直1m处)应≥ 8.卵磷脂吐温80培养基灭菌条件为℃高压灭菌分钟. 9.金黄色葡萄球菌在 Baird-Parker 平板上, 菌落直径为 ,颜色呈 ,边缘为色 ,周围为一带 ,在其外层有一 .圈。一般认为阳性的金黄色葡萄球菌菌株有致病力. 10.检测粪大肠菌群时,所用的双料乳糖胆盐培养基中,溴甲酚紫的作用是 培养基原理是:蛋白胨提供源和源;糖是大肠菌群可发酵的糖类;磷酸氢二钾是;琼脂是培养基凝固剂; 伊红和美蓝是剂和剂,可抑制革兰氏阳性菌,在酸性条件下产生沉淀,形成色菌落或具黑色中心的外围的菌落。 12.高压灭菌锅必须每个月进行一次灭菌效果评价,用菌进行评价检验,而平时也要用进行检测。 13. 10-1 和10-2两个稀释度每ml的菌落数分别是260,28,则菌落总数报告值为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国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若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除了生产企业具备“一照五证”外,还需要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持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方可生产。 中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部门、多个法规和多个标准进行管理的, 它的管理可由以下几方面体现: 1、综合法规 ①《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进行了定义,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要求和包装要求,陈列了化妆品禁用组份、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防晒剂和着色剂,及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规定了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此次修订,一是根据欧盟最新版本的Cosmetics Directive 76/ 768/ EC,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人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此次修订增加了几种新的禁

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如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4种去屑剂的检测方法(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毗啶酮乙醇胺)等。修订中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另外,还增加了防晒产品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9 月26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11 月13 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和罚则作了规定。 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3 月27 日卫生部令第13 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生部对其进行了修改。 ④《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1 年8 月16 日公布实施) ; ⑤《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 年4月3日卫生布发布并于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 ⑥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以下简称许可检验),规定了检验程序、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项目、检验时限和样品数量等要求。 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本规范规定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百度文库专用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ICAS10000-2008

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 2008-8-15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目次 1.前言 2.范围 3.规范性引用文件 4.术语和定义 5.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6.管理职责 7.资源管理 8.质量安全产品的策划和实现 9.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确认、验证和改进 附录: 1.本准则与GB/T 19001-2000之间的对应关系 2.化妆品认可规范要求的记录 3.化妆品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指导

前言 由于化妆品链的任何环节均可能引入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应对整个化妆品链进行充分地控制。因此,化妆品质量安全应通过化妆品中所有参与方的共同努力来保证。 化妆品链中的组织包括:原料生产者以及化妆品生产制造者、运输和仓储经营者,零售分包商、美容护理服务与经营者(包括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组织,如设备、包装材料、清洁剂、添加剂和辅料的生产者),也包括相关服务提供者。 为了确保整个化妆品链直至最终消费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结合了下列普遍认同的关键要素:——相互沟通; ——体系管理; ——前提方案; ——危害分析 为了确保化妆品每个环节所有相关化妆品危害均得到识别和充分控制,整个化妆品链中各组织的沟通必不可少。因此,组织与其在化妆品链中的上游和下游组织之间均需要沟通。尤其对于已确定的危害和采取的控制措施,应与顾客和供方进行沟通,这将有助于明确顾客和供方的要求(如在可行性、需求、和对终产品的影响方面)。 在已构建的管理体系框架内,建立、运行和更新最有效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体

化妆品备案卫检需要进行的检测项目

化妆品备案卫检需要进行的检测项目 化妆品一般要进行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pH值测定、毒理学安全性实验、人体安全及功能试验。检验时间一般在2-4个月,有些特殊功能化妆品因为要做人体试验,时间稍长。 1、微生物学检验:包括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霉菌和酵母菌等检验项目 2、卫生化学检验:包括汞、铅、砷等卫生化学指标的检测,斑蟊、氮芥、巯基乙酸、性激素、甲醛等禁、限用物质含量的检测,以及 pH 值等其他检测; 3、毒理学试验:普通化妆品需要做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特殊用途化妆品除以上三项试验外,还需要做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光毒性试验、回复突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4、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包括人体斑贴试验、人体试用试验、SPF 值测定、PA值测定、防水性能测定等。 ●检验中特殊情况要求: 1、凡宣称含有α-羟基酸或不宣称含有α-羟基酸,但其含量≥3%的产品需测定α-羟基酸,同时测定pH值,测α-羟基酸1000元,测pH值100元。 2、凡紫外线吸收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的产品,需加测紫外线吸收剂、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和皮肤光毒性试验。 3、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功能的产品需要测抗生素和甲硝唑指标,费用1000元。 4、宣称去屑功能的产品需要测去屑剂指标,费用1000元。 5、凡含滑石粉的产品,需加测石棉,费用1000元 6、Ames试验可选用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替代。 7、凡需进行人体试验的,请先在省级检验机构完成毒理学检验,结果合格者方能送到我单位检测;并于送检时提供毒理学报告。 8、样品每包装需大于25克,有些彩妆类产品含量小于10克的,提供的样品总量不少于150克。 9、防晒类只在产品标识SPF值时测定,或根据企业需要;检验以SPF值15为基数,5000元/个,SPF值大于15,每增加5,测定费用再加1000元。 10、防晒类只在产品标识PA+++值时测定,或根据企业需要;检验以PFA值3为基数,3以下,可标注PA+,11000元;PFA

化妆品检验标准

七分妆公司成品检验QA程序 一、检验程序 1检查重量使用电子称称净重(必须先除皮) 2检查外观产品外观实施瓶瓶全检,查看包装外表是否有脏点、污点、缺陷 3化妆品标签标签是否贴错 / 反 / 漏,标签是否有色差 4抽样 抽样数量为 5‰,抽样检查为微生物查验 5留样检验合格后每批产品留样数量应足够两次检验,并且在有效期不得转移。 二、微检基本点 1围 本规规定了化妆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本规适用于化妆品样品的采集、保存、供检样品制备。 2仪器和设备 2.1天平。 2.2高压灭菌器。 2.3振荡器。 2.4三角瓶。 2.5玻璃珠。 2.6玻璃棒。 2.7刻度吸管。 2.8研钵。 2.9均质器。 2.10恒温水浴箱。 2.11采样用具:不锈钢勺,剪刀,开罐器等。 3培养基和试剂 3.1生理盐水 成分:氯化钠 8.5g 蒸馏水加至 1000 mL

灭菌。 制法:先将卵磷脂在少量蒸馏水中加温溶解后,再与其它成分混合,加热 溶解,调 7.2 ~7.3 ,分装, 103.43kPa(15lb)20min 高压灭菌。注意振荡,使沉淀于底层的吐温 混合,冷却至 25℃左右使用。 注:如无酪蛋白胨和大豆蛋白胨,也可用多胨代替。 3.3 灭菌液体石蜡。 3.4 灭菌吐温 80。 4 样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项 4.1 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视每批化妆品数量大小,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包装 单位。检验时,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的样品中共取 10g 或 10mL 。包装量小于 20g 的样 品,采样量应适量增加,其总量应大于 16g 。 4.2 供检验样品,应严格保持原有的包装状态,进口产品应为市售包装。容器不应有破裂, 在检验前不得打开,防止样品被污染。 4.3 接到样品后,应立即登记,编写检验序号,并按检验要求尽快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 样品应放在室温阴凉干燥处,不要冷藏或冷冻。 4.4 若只有一份样品而同时需做多种分析,如微生物、毒理、化学等,应先做微生物检验, 再将剩余样品做其它分析。 4.5 在检验过程中,从打开包装到全部检验操作结束,均须防止微生物的再污染和扩散,所 用采样用具、器皿及材料均应事先灭菌,全部操作应在无菌室进行,或在相应条件下,按无 菌操作规定进行。 5 供检样品的制备 5.1 液体样品 5.1.1 水溶性的液体样品,量取 10mL 加到 90mL 灭菌生理盐水中,混匀后,制成 1:10 检液。 5.1.2 油性液体样品, 取样品 10mL ,先加 5mL 灭菌液体石蜡混匀, 再加 10mL 灭菌的吐温 80, 在 40℃~ 44℃水浴中振荡混合 10min ,加入灭菌的生理盐水 75mL(在 40℃~ 44℃水浴中预温 ) , 在 40℃~ 44℃水浴中乳化,制成 1:10 的悬液。 5.2 膏、霜、乳剂半固体状样品 5.2.1 亲水性的样品,称取 10g ,加到装有玻璃珠及 90mL 灭菌生理盐水的三角瓶中,充分振 荡混匀,静置 15min 。取其上清液作为 1:10 的检液。 3.2 SCDLP 液体培养基 成分: 酪蛋白胨 17g 大豆蛋白胨 3g 氯化钠 5g 磷酸氢二钾 2.5g 葡萄糖 2.5g 卵磷脂 1g 吐温 80 7g 蒸馏水 1000mL pH 为 80 充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三篇)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三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目录: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一 化工行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二 质量安全监理控制要点三 - 1 -

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求一 前言由于化妆品链的任何环节均可能引入化妆品质量安全危害,应对整个化妆品链进行充分地控制。因此,化妆品质量安全应通过化妆品中所有参与方的共同努力来保证。化妆品链中的组织包括:原料生产者以及化妆品生产制造者、运输和仓储经营者,零售分包商、美容护理服务与经营者(包括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组织,如设备、包装材料、清洁剂、添加剂和辅料的生产者),也包括相关服务提供者。为了确保整个化妆品链直至最终消费的化妆品质量安全,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结合了下列普遍认同的关键要素:——相互沟通;——体系管理;——前提方案;——危害分析为了确保化妆品每个环节所有相关化妆品危害均得到 识别和充分控制,整个化妆品链中各组织的沟通必不可少。因此,组织与其在化妆品链中的上游和下游组织之间均需要沟通。尤其对于已确定的危害和采取的控制措施,应与顾客和供方进行沟通,这将有助于明确顾客和供方的要求(如在可行性、需求、和对终产品的影响方面)。在已构建的管理体系框架内,建立、运行和更新最有效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体系,并将其纳入组织的整体管理活动,将为组织和相关方带来最大利益。本规范与GB/T19001-2000相协调,以加强两者的兼容性。附录1提供了本标准和GB/T19001-2000的对应关系表。本规范可以独立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之外单独使用,其实施可结合或整合组织已有的相关管理体系要求,同时组织也可利用现有的管理体系建立一个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在危害分析过程中,组织应通过组合前提方案、操作性前提方案和计划,选择和确 23 / 23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附件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依据化妆品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相关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等检验检测工作,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企业应当依照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选择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报注册或提交备案的化妆品进行检验,并对其提供的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并对其出具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验信息系统),用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管理和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管理。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需经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授权,并能够独立

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前,应当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能够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相关工作经验的全职人员,建立受试者知情管理制度和志愿者管理体系,并具备处置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验信息系统提交以下信息: (一)机构名称、性质、地址、联系方式、规模概况和法人资质证明文件。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同时提交所属法人单位出具的授权文件; (二)已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情况; (三)依资质认定可开展的化妆品检验项目; (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提交受试者知情管理制度、志愿者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处置能力情况; (五)化妆品检验工作团队概况。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提交两名以上(含两名)全职人员的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以及具有五年以上

化妆品标签审核依据的法规及案例分享

综普咨询,化妆品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 化妆品标签审核依据的法规及案例分享 化妆品标签审核的主要法规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实施细则》( 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实施) 3、《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 4、《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 5、《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 6、关于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第11号) 7、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年版)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第268号) 8、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00号令)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综普咨询,化妆品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化妆品标识管理》第十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宣传医疗作用的。 《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3-2008《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前言 标注中第7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化妆品标签的基本原则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该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化妆品标签的基本要求 内容清晰,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 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 内容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3.2标签是指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解析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化妆品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和消费者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指导原则。适用于实施本规范的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应明确。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熟悉有关化妆品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以及本规范,并对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精细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并具有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化妆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从事化妆品质量检验和配制的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十条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化妆品生产造成污染。化妆品生产区应远离污染源。生产所需的动力、“三废”处理等辅助设施不应对生产环境造成污染。第十一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设置功能间并合理布局。应将原料预处理、称量、配制、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消毒、半成品储存、分装、成品包装等工序分开设置。 第十二条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原料的产品,应使用单独的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具备相应的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四条生产区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和积水,便于清洁和消毒。 第十五条生产车间四壁及顶棚应当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材料涂衬,并应当便于清洁消毒。

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

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 2014年11月3日 目录

1.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卫生及健康体检制度 4.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5.储存制度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6. 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二、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四、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五、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六、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七、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八、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人员培训制度 一、门店营业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

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四、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六、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七、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从业人员卫生及健康体检制度 一、企业员工每年必须在有体检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检验机构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020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7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0年6月16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

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管理制度

江西宇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GMP文件 题目: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管理制度 编写部门质量部编码GL-ZL-05800 编写人林丽丽审核人周隆才批准人楼秀余 编写日期20130611 审核日期20130715 批准日期20130822 颁发部门GMP办执行日期20130822 页码第 1 页/共2 页 分发部门办公室、公司各部门 1. 目的:制定生产过程重要质量控制点监测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在各个生产环节质量得到严格控制 2. 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部药品生产的质量监控 3. 责任者:生产部生产人员及其管理人员,QA监督员 4. 内容: 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必须对生产过程的质量进行监控,现将生产过程重要质量控制点及其监督管理制度表述如下: 4.1 原辅料使用前应目检其物理外观,核对净重并过筛。液体原辅料应过滤,除去异物。过筛后的原辅料应粉碎至规定细度。 4.2 配料配料前应仔细核对原辅料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及编号,应与检验单,合格证相符。处方计算、称量及投料必须复核,操作者及复核者均应记录上签名。 4.3 干燥严格控制干燥温度,防止颗粒融熔、变质,并定时记录温度。干燥过程中应按规定翻料,并记录,要注意干燥程度。 4.4 混合严格按混合操作规程进行,控制混合时间并记录。 4.5 片剂 4.5.1 片剂的压片压片前应试压,并检查片重、硬度、厚度、崩解时限和外观,必要时可根据品种要求,增测含量、溶出均匀度。符合要求后才能开车,开车后应定时(最长不超过15分钟)抽样检查平均片重。 4.5.2 片子的包衣在包衣过程中,应注意片子的外观,在包衣后,测定片子的崩解时限。 4.6 胶囊剂的灌装灌装前就试灌,并检查装量、崩解时限和外观,必要时可根据品种,增测含量,溶出度或均匀度。符合要求后才能灌装。灌装后应定时抽样检查平均装量,并进行装量差异检查。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

欧盟化妆品检测,中国化妆品检测,美国化妆品法规条例,化妆品检测标准

欧盟化妆品检测,中国化妆品检测,美国化妆品法规条例,化妆品检测标准 (2011/12/02 00:34) 西方及东方化妆品法规条例 表1及表2概括了化妆品出口的各国法规条例以作参考。某些化妆品声称有治疗用途或含有西药作主要成分,这类产品分别受控于澳大利亚、美国和日本的相关体系,并列为非处方药品。如去头屑洗头水、防龋牙膏等在美国是视作非处方药品监管。 表1:西方国家化妆品条例

备注: *?含有化妆品的玩具应符合EN71-玩具安全标准和化妆品条例76/768/ECC指令及其修改指令之规定**?只限于声称作治疗用途之化妆品。 表2:东方国家化妆品条例

欧盟化妆品法规解读 一般情况下,化妆品条例在欧洲是非常严厉的。 2008年3月7日,欧盟发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妆品法规提案的G/TBT/N/EEC/186通报,拟将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EEC及其55个修订编成法典。规定化妆品的禁限用物质大幅增加,限量要求更加严格。提案的附录Ⅱ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自2005年修订案以来,由原来442种(1999年),1211种(2005年)增加至1328种;附录Ⅲ化妆品中限制使用物质由原来64项增加到158项,其中第65-102为新增限制使用物质,第105-158为限时限制使用物质(2009年12月31日后禁止使用)。 按照欧盟指令76/768/EEC第六次修改版93/35/EEC的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应提供化妆品的技术文档。当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成分证明 性质和数量描述、各成分的理化性能和微生物性能描述、原料的材料安全资料表、香精检验证明书、疯牛病检验证明书; 2、制成品的描述 制成品的稳定性、理化性能描述及微生物性能描述等 3、制成品的安全评估表 成分的毒性风险评估,并由符合资格的评估员对制成品的安全做评估 4、制成品安全和功效的证明 5、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的生产方式描述 我国化妆品检测相关标准信息: 我国2007年7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明显提高了对化学物质的使用标准。新规定中增加了790种禁用化学物质,从而使禁用化学物质达到1286种。除了禁用物质外,新规定对于限用化学物质等原料也进行了规范

生产工艺操作程序关键控制点

生产作业控制制度 一、销售部依据市场需求及客户要求,下达《生产制造单》至生产车间。 二、技术部负责编制《产品工艺流程图》、《作业指导书》,各工序操作员严格依据《产品工艺流程图》、《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当因相关因素的改变而需更改《作业指导书》时,则依据《文件和资料控制制度》进行相应的更改。 三、设备质量的控制依据《生产设备控制制度》执行。 四、品管部负责跟进每一工序工艺执行情况,当发现有违反工艺操作或不规范操作时,应予以纠正。 五、品管部负责对每一质量控制点的工序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并负责对工序产品的放行。 六、对有技能培训要求的工序,应组织此类工序人员的培训、考核。只有经培训及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上岗操作,定员定岗,品管部负责本工序人员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当发现人员质量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其作业,并提出人员培训申请,实施培训事宜。当因相关因素的改变而需更新岗位技能时,则对人员进行重新培训。 七、对特殊过程的控制应由具备资格的操作者完成,且定员定岗。 八、附相关文件: 《作业指导书》 《产品工艺流程图》 《批生产指令》 《批生产记录(生产前)》 《批生产记录(生产中)》 《工艺流程图》 《配料操作规程》 《灌装/包装操作规程》

洗发液生产作业指导书 (操作过程控制) 一、生产前的准备: 1、清洗加热搅拌机,搅拌机干净后,才可生产。 2、清洗生产用具、桶、铲、冲洗干净后,才可使用。 3、检查校正磅秤、衡器,正确无误。 4、测试纯水PH值应在之间,方可使用。 5、测试纯水电导率应在8以下,达标后才可使用。 6、检查原材料是否满足生产用量,才可生产。 7、检查电源、各种仪表应正常。 二、秤料规程: 1、纯水:按百分比计算,不得误差1%按配方比例加入。 2、原料:按百分比计算,按配方比例不得有任何误差。 三、生产操作: 1、将原材料加入搅拌机,搅拌15---20分钟,彻底均匀后,方可加入其它添加剂。 2、去离子水,按配方比例加入,在每分钟50---60转良好的搅拌下,使原料与纯水搅拌,边搅拌、边加热、加热75℃,然后关闭加热管。 3、在良好的搅拌下,恒温搅拌30分钟、化、杀菌。 4、将恒温后,开始降温,边搅拌、边降温。 5、冷至40℃后,加入防腐剂、香精、添加剂、搅拌30---50分钟均匀后,才送化验室检验,合格后才出料。进入静置室。 四、质量检验: 1、半成品未出料前检验PH值在6---7之间,才合格。 2、半成品离心,30分钟/2000转,,无油水分离现象,才合格。 3、泡沫测试在50以上,才合格。 4、粘度测试在7000以上,才合格。 5、耐热±40℃、24h,恢复室温后应正常,才合格。 6、耐寒—15℃、24h,恢复室温后,应正常。 7、细菌检验,培养48 n±37℃,应达到国家标准,才合格。 8、经检验合格后,才通知生产部分装车间灌装。 五、分装成品: 1、塑料瓶用乙醇消毒后,才可装成品。 2、塑料瓶应喷生产日期、保质期二年。 3、对不合格塑料瓶,一律不得装成品。 4、塑料瓶说明书、字迹不清楚一律不得装成品。 5、分装成品时,应凭化验室放得单,才可分装。 6、洗发液分装,瓶瓶过秤200ml,每甁秤量不得少于202g、只准多,不准少。 六、包装车间: 1、分装车间过好秤的成品,应盖好瓶盖,检验瓶外观应整洁。 2、大纸箱应检查与洗发液是否相符。 3、质检员检验包装应达到企业内控标准,才在合格证上签字放行。 4、包装完后,经质检员全部检验合格后,才可入库。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总则(GB7918.1—87) 1 样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项 1.1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视每批化妆品数量大小,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包装单位。检验时,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的样品中共取10g或10ml。包装量小的样品,取样量可酌减。 1.2供检样品,应严格保持原有的包装状态。容器不应有破裂,在检验前不得启开,以防再污染。 1.3接到样品后,应立即登记,编写检验序号,并按检验要求尽快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样品应放在室温阴凉干燥处,不要冷藏或冷冻。 1.4若只有一个样品而同时需做多种分析,如细菌、毒理、化学等,则宜先取出部分样品作细菌检验,再将剩余样品作其他分析。 1.5在检验过程中,从开封到全部检验操作结束,均须防止微生物的再污染和扩散,所用器皿及材料均应事先灭菌,全部操作应在无菌室内进行。或在相应条件下,按无菌操作规定进行。 1.6如检出粪大肠菌群或其他致病菌,自报告发出起该菌种及被检样品应保存一个月奋查。 2 供检样品的制备 2.1培养基和试剂 2.1.1生理盐水:氯化钠 8.5g,蒸馏水 1000m溶解后,分装到加玻璃珠的锥形瓶内,每瓶90ml,121℃(151b)20min高压灭菌。 2.1.2SCDLP液体培养基,成分:酪蛋白胨 17g,大豆蛋白胨 3g,氯化钠 5g,磷酸氢二钾 2.5g,葡萄糖 2.5g,卵磷脂 1g,吐温80 。7g,蒸馏水 1000ml,制法:将上述成分混合后,加热溶解,调pH为7.2?.3分装,121℃(151b)20min高压灭菌。注意振荡,使沉淀于底层的法温80充分混合,冷却至25℃左右使用。 注:如无酪蛋白胨和大豆蛋白胨,也可用日本多胨代替。 2.1.3灭菌液体石蜡。 2.1.4灭菌吐温80。 2.2.仪器: 2.2.1天平. 2.2.2灭菌的锥形瓶:内含玻璃珠及90ml稀释液. 2.2.3灭菌刻度吸管:10ml、5ml。 2.2.4水浴箱。 2.2.5灭菌研体及灭菌研棒。 2.2.6均质器。 2.3不同类型样品的检样制备。 2.3.1液体样品: 2.3.1.1水溶性的液体样品,可量取10ml加到90ml灭菌生理盐水中,如样品不少于10ml。仍按10倍稀释法进行。如为5ml 则加45ml灭菌生理盐水,混匀后,制成1:10稀释液。, 2.3.1.2油性液体。取样品10ml,先加5ml来菌液体石蜡混匀,再加10ml灭菌的吐温80,在40~44℃水浴中振荡混合10min,加入灭菌的生理盐水75ml(在44~44℃水浴中预温),在40~44℃水浴中乳化,制成1:10的悬液。 2.3.2膏、霜、乳剂半固体状样品。 2.3.2.1亲水性的样品,称取10g,加到灭菌的带玻璃珠加有90ml灭菌生理盐水的锥形瓶中,充分振荡混匀,放32℃水浴静置15min。用其上青液作为1:10的稀释液。 2.3.2.2疏水性的样品,称取10g,放到灭菌的研钵中,加10ml灭菌液体石蜡,研磨成粘稠状,再加10ml灭菌吐温80,研磨待溶解后,加70ml灭菌生理盐水,在40~44℃水浴充分混合,制成1:10稀释液。 2.3.2.3固体样品,称取10g,加到灭菌的生理盐水稀释瓶中,振荡混匀,使其分散混悬后,放30~32℃水浴中,15min后取出,充分振荡混合,再放到30~32℃水浴中静置15min,取上清液作为1:10的稀释液。如有均质器,上述水溶性膏、霜、粉剂等,可称10g样品加到90ml灭菌生理盐水,均质1~2min;疏水性膏、霜及眉笔、口红等,称10g样品加到90MLSCDLP

化妆品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doc

名词解释 1?广义化妆品:指以化妆为目的的产品总称。 2 ?化妆品皮肤病: 是指人们在口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是一组有不同临床表 现、不同诊断和处理原则的临床症候群,发病前要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并且皮肤损害的原发部位是使用该化妆品的部位,还必须排除非化妆品因素引起的皮肤病。 3.狭义法律 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法的主要表现形式。4?行政规章: 是由国务院各部、局、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5?行政处罚: 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向对方给了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6?卫生行政许可: 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手段,是有效阻止不安全产品进入市场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7?化妆品流通的定义: 是指化妆品从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的全过程,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化妆品批发企业、再到化妆品零售企业或者专业市场,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的过程。 8.狭义化妆品狭义: 因各国的习惯与定义方法不同而略有差别。但从使用目的看,均为保护皮肤、毛发、维持仪容整洁,遮盖某些缺陷,美化面容,促进身心愉快的日用品。 9?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是指接触化妆品而引起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10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 ?地方性法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 12.行政处分: 是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责任形式,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地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 13?产品质量检验: 包括?对外购材料和外购件、过程和成品进行的检验,是根据给定质量标准,按照一定的验证方法和程序,对被验证的物资进行分析、测量,并将分析和测量结果与给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对比,对其质量特性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 既有把关作用又起预防作用,是产品质量形成过程屮极重要的环节。 14直销的概念 直销是指生产企业不设店铺、不经过屮间商,而通过直销员直接把本企业产品销售给消费 者的经营方式(人员直销或直接推销)。 简答题 1?技术标准的分类 (1)基础标准:

化妆品微生物检验方法

一、总则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微生物检验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样品的采集、保存及供检样品制备。 2.仪器和设备 2.1 天平。 2.2 高压灭菌器。 2.3 振荡器。 2.4 三角瓶,250mL。 2.5 玻璃珠。 2.6 琉璃棒。 2.7 刻度吸管,1mL、10mL。 2.8 研钵或均质器。 2.9 恒温水浴箱。 3.培养基和试剂 3.1 生理盐水 成分: 氯化钠8.5g 蒸馏水加至1000mL 溶解后,分装到加玻璃珠的三角瓶内,每瓶90 mL,103.43kPa (121℃15 lb)20min高压灭菌。 3.2 SCDLP液体培养基 成分: 酪蛋白胨17g 大豆蛋白胨3g 氯化钠5g 磷酸氢二钾 2.5g 葡萄糖1g 吐温80 7g 蒸馏水1000mL 制法:先将卵磷脂在少量蒸馏水中加温溶解后,再与其它成分混合,加热溶解,调pH为7.2~7.3分装,103.43 kPa (121℃15 lb)20min高压灭菌。注意振荡,使沉淀于底层的吐温80充分混合,冷却至25℃左右使用。 注:如无酪蛋白胨和大豆蛋白胨,也可用多胨代替。 3.3 灭菌液体石蜡。 3.4 灭菌吐温80。 4.样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项 4.1 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视每批化妆品数量大小,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包装单位。检验时,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的样品中共取10g或10mL。包装量小于20g的样品,采样量可适当增加样品包装数量。 4.2 供检验样品,应严格保持原有的包装状态。容器不应有破裂,在检验前不得打开,防止样品被污染。 4.3 接到样品后,应立即登记,编写检验序号,并按检验要求尽快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样品应放在室温阴凉干燥处,不要冷藏或冷冻。 4.4 若只有一个样品而同时需做多种分析,如细菌、毒理、化学等,则宜先取出部分样品做细菌检验,再将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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