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cture8—传统中国的司法与诉讼

Lecture8—传统中国的司法与诉讼
Lecture8—传统中国的司法与诉讼

Lecture8:传统中国的司法与诉讼

【前言】几个相关的问题

1、什么是司法,什么是诉讼?

古人的说法:“词讼”、“狱讼”

讼——争财,以财货相告;狱——争罪,以罪名相告。

“讼”的两造:入“束矢”于朝,“取其直也”;“狱”的两造:入“钧金”于朝,“取其坚也”。(《周礼·秋官·大司寇》)

2、关注的时间段——为什么是明清?

*并非完整和严格意义上的王朝概念

“帝制中国晚期”(late imperial China)

“长时段”——格局“中时段”——局势“短时段”——事件

3、史料从哪里来?

(1)正史典籍例:法典、刑法志、职官志、敕令谕旨

(2)律学作品例:薛允升《读例存疑》,官箴书

(3)司法档案例:巴县档案、淡新档案、南部档案

(4)判牍例:《名公书判清明集》、《盟水斋存牍》

(5)文学作品例:戏曲、小说、笔记

(6)其他例:日记、自传、日用类书、地方志

一、传统中国的司法机构

传统中国专门的司法机构非常少,“司法机构”约等于官僚机构、行政机构。

几乎所有的行政机构都具有一定的司法职能,都有可能介入到司法事务中。任何一个官员理论上都能成为法官。

最高审判权名义上掌握在皇帝手中,实际上由皇帝的专门性顾问——司法机构(如刑部)作为咨询机构解决,皇帝做最后的朱批。司法机构理论上只是皇帝作出最终判决的咨询机构。但不能小看这些司法机构的功能,大部分案件都由其作出裁决,除了部分过于震惊的案件。(一)中央司法机构——历朝历代都出现了专门的司法机构,但并不意味着司法权的独立,

只是职能的分发,因事务较多,需要专门人员负责处理。

1、西周:司寇(以刑事审判为主)

·原先为军官职位,后逐渐演变为司法官职,这是刑起于兵的一个体现,简单来说就是我国古代的法官来源于军官。

2、秦汉:廷尉(廷:平也,治狱贵平)

例:汉文帝vs张释之

当时官员的选拔仍然看重家世,张释之的家世富足,张释之捐官出仕为骑郎。汉文帝即位后为了培养自己的势力,提拔张释之任廷尉,严于执法,当皇帝的诏令与法律发生抵触时,仍能执意守法,以执法公正不阿闻名。其有两个著名的事件。

一为“县人犯跸”:

汉文帝外出行至中渭桥,突然有一个人从桥下跑出来,惊了文帝御驾的马,文帝险些被摔下,十分恼火,就命人拘捕了此人,交给廷尉查办。张释之审讯后,依法判定为“冒犯车驾,罚金四两”,上奏朝廷。

汉文帝很生气,认为判决过轻。张释之就解释说:“法律是天子和百姓应该共同遵守的,不应偏私。法有定规,如果加重处罚,如何取信于民。廷尉是天下公正执法的带头人,如果廷尉不公正,地方也会不公,百姓就会慌恐不安!”汉文帝思考了很久才说:“廷尉的量刑判决是对的”。

二为“玉环窃案”:

有人偷窃了汉高祖庙里的玉环,被卫士抓获,汉文帝十分恼怒,责令廷尉张释之严惩盗犯。张释之依照相关法律,奏请文帝判处斩首。汉文帝大怒,认为应当诛其九族。张释之据法以争,说:“依照法律,斩首已是最高处罚了。盗窃宗庙器物就诛灭全族,如果以后有人偷挖长陵上的一抔土,又该如何处罚?”汉文帝和薄太后商议良久,批准了张释之的判决。

中尉条侯周亚夫和梁相山都侯王恬开看到张释之议论公正,甚为赞叹,就同他结为亲密朋友。张释之由此受到天下人的称颂。

两事之后,汉文帝称赞其:“廷尉当如是。”

3、唐代: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御史台(监察)

——已发展出完备的司法机构,有一套职能分化明确、完整的案件处理流程,权力的分配更为谨慎。

4、明清: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察)——“三法司”

·明清的变化:

(1)明代:“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三法司的基本内涵)

其他:厂卫——西厂、东厂、锦衣卫

①西厂:即西缉事厂,明宪宗时为加强特务统治,于成化十三年(1477年)于东厂之外

增设西厂,与东厂及锦衣卫合称厂卫,其权力超过东厂,活动范围自京师遍及各

地。后因遭反对,被迫撤销。正德元年短暂复开五年后又被撤销。

②东厂:即东缉事厂,中国明代的特权监察机构、特务机关和秘密警察机关,由明成祖于

永乐十八年(1420年)设立东缉事厂(简称东厂),由亲信宦官担任首领。东

厂权力在锦衣卫之上,只对皇帝负责,不经司法机关批准,可随意监督缉拿臣民,

从而开明朝宦官干政之端。

③锦衣卫:洪武十五年(1382 年),由朱元璋设置。初始职能为三项:其一,守卫值宿;

其二,侦察与逮捕;其三,典诏狱。后逐渐演变为军政搜集情报机构(特务机构),

可以逮捕任何人,包括皇亲国戚,并进行不公开的审讯,事实上成为政治案件的

预审机构。

(2)清代:“外省(京城以外各省)刑案(主要指重罪案件),统由刑部核覆(复审)。

(案件是否由三法司会审?)不会法者,院寺无由过问,应会法者,亦由刑部主

稿。在京讼狱(京城的案件,范围更广),无论奏咨,俱由刑部审理(直接审理),

而部权特重。”——刑部的功能更为突显,类似于现今我国的最高法院。

·清代刑部的司法职能:(刑部的地位突出,因其掌握全国重大案件的复审和死刑复核)(1)复审各省的审转案件(最主要的职能,终审)(2)审理京师徒罪以上案件(初审)(3)会同复核各省秋审案件(死刑复核)(4)复核京师朝审案件(死刑复核)·明清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

(1)明代:朝审(2)清代:朝审(京师案件)、秋审(外省案件)

·秋审的处理意见(均为死刑复核,判决为“斩监侯”):

(1)情实:案情属实,罪刑适当;(2)缓决:案情属实但危害不大,来年再审;(3)可矜、可疑:情有可原或尚存疑点(一般改为流刑);

(4)留养承祀:罪犯为独子(此后是否执行死刑依情况而定,不适用于十恶重罪)。(二)地方司法机构

1、地方政府:行政与司法合一(司法是行政的职能之一)

州县(负责所有案件的一审)、府、省一级——总督(巡抚)——

【知识链接】师爷

又称幕友,虽然是政府部门的佐治人员,但一般并无官衔职称,也不在政府体制之内,

负责处理体制内的事务,但最终决定仍由政府官员做出,责任也由政府官员承担。师爷由幕主私人聘请,与幕主实属雇佣关系。刑部官员没有师爷,因为其本身就是专门的司法人员。

明朝师爷主要分为刑名师爷、钱谷师爷、折奏师爷、书启师爷、征比师爷和挂号师爷等,刑名师爷管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钱谷师爷管钱粮财政税务(最主要的两种);折奏师爷主要负责起草奏疏和上报公文等;征比师爷主要负责稽查与考证田赋,与钱谷师爷职能相近;挂号师爷主要负责批牍,即代理主官批答文件,处理来往信件、公文登记及制作表册等:书启师爷则负责撰写官方文书处理信函等,相当于秘书文书之职,待遇亦较其他师爷为低。2、专门机构:提点刑狱司(与刑事审判有关)按察使司(臬司)、布政使司(藩司)

明清时期的“审转”制度

逐级复审制,徒罪以上案件自动“审转”。

与现代上述制度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的目的不同,其主要特点是不论当事人是否愿意上诉,强制性地交予上级“审转”,目的是为了监督官员,再加上国家管理事务“抓大放小”,故规定逐级复审制,徒罪以上案件自动“审转”的制度。

1、州县官有权调解和审结笞杖罪案件(民事性的案件和轻微刑事犯罪案件)

Q:能否上诉?

A:能,但只有在基层法院做出判决或驳回诉讼或不予受理等证明后才能“上扣”,否则构成越级上诉(违法)。

2、徒罪以上案件,州县官只能拟定“看语”,初审结束后将卷宗、犯人、主要证人解送上级“审转”。

Q:当事人不用到场,为什么?

A:处于押解人到场的成本过高(经济成本——出于财政紧张、税收的考虑,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是很抠门的,此外还有时间成本)。

·州县在其职能能够处理的案件范围内,倾向于调解而不是做出判决,即使判决很简单,其原因有三:我国古代州县长官是全能型官员,其职务负担较重,调解纠纷能更好的减少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减轻其负担;古代州县官员承担判决责任,在做出调解合意书且当事人接受后,当事人再次上诉缺乏正当性;我国古代的司法官员与现代法官不同,现代法官只需做出判决,不负责执行的问题,而古代的司法官员在做出判决后需要负责执行的问题,容易出现执行难的问题,而调解纠纷能更好地消解矛盾。

·恶性案件:挑战统治秩序的案件。

·审转案件的重点是如何通过上级的:是否查清案情?(案件是否有疑点,事实性的方面)有无按照法律作出判决?(有无准确引用法条?是否按照法条量刑?)

·刑部:书面审,看加工过的案件汇报,而不是案情的原始资料,只能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只有当庭审问才能更好的解决事实的问题。而古代刑部要解决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在制度涉及上几乎不可能完成,如何解决?发现疑点,将案件打回要求解释直至所有疑点都解释清楚,其后再汇报给皇帝。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差异

·民事诉讼: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超职权主义+科层制

(1)是否复审

·民事:基本属于州县自理词讼;·刑事:绝大部分进入审转程序。

(2)诉讼的发起

·民事:民不告,官不究;

·刑事:命盗案件知情人有举报的义务,法官积极追诉,禁止私和;

(3)能否撤诉

·民事:当事人可以撤诉、和息;·刑事:重罪案件不允许随便撤诉。

(4)举证规则

·民事:谁主张谁举证(一般不使用刑讯)·刑事:法官查证(刑讯为常见手段)(5)裁判依据

·民事:情、理、法,情理的比重较大·刑事:法律是主要的依据

(6)是否调解

·民事:“调处和息”比较常见·刑事:一般不存在调解

●清代的州县衙门

1、性质:基层地方政府、最小行政单元、基层法院(一般案件的案情在州县衙门审理后就

已经定型)

2、数量:100个以上普通州,1200-1300个普通县

3、官员:知州(从五品),知县(六、七品)

4、职能:“万事胚胎始于州县”——治安、征税、司法、教化、祀神、公共工程、社会福

利……(全能政府)

●衙门的景观与结构

1、州县衙门的位置

州县衙门总是设在州城或县城里,受着城墙的保护。明清时除了京城外,各地城市的理想规划格局是:在一个圆形或方形的封闭城墙圈内,有着正南正北的方格街道网。当然大部分城市由于受地形或历史沿革限制,无法完全实现这样规整的规划,但基本上都有两条交叉十字形大道,把全城划成大致相等的4个大区域。一个城市的最高级别的衙门总是位于东西主干道的北侧城区内。中国历来以北为尊,皇帝的宫殿都位于京城的正北方,地方城市为了迁就十字形的大道、尤其是为了避开尊贵的正北方位,衙门一般设在东北方位。

·州县衙门不与民居相联接,在开始建造的时候都独占一个街区,周围的街道因此得名为“县前街”、“县后街”、“县左街”、“县西街”等等名称。

2、衙门的修缮——为什么“官不修衙”?

(1)没有专门的维修经费(2)“靡费”作风影响官员考绩

(3)士绅、地主不热衷出资(4)官场忌讳(修缮衙门会导致一直不能升迁)

·衙门不可过于修饰,但取门户牢固,墙壁坚完。——《新官轨范》

·在新建衙门的时候可以征收专门的赋税,有一笔专门的经费,但无维修费用却是没有着落,要维修就必须向上级打报告请求从每年的正常赋税收入中拨出专款,不过这样做潜在的危险是给上级落下一个“靡费”的印象,并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会影响政绩的考核。当然也可以在当地征收特别的税捐,而这样做的结果会与当地绅士、财主为敌。这些绅士、财主热衷的是在本地修建文昌庙、魁星楼,以保佑本地的文运,让自己的子弟进入官僚阶层。修建衙门,对于绅士、财主却没有什么现实的好处。得罪绅士、财主,由当地绅士操纵的“舆情”就对州县官不利,最终会影响州县官的仕途。还有一个解决维修费用的办法,就是州县官从自己那些不入正式帐目的“陋规”收入中拿出若干来充作维修经费,不过明明

可以塞进自己腰包的钱财却用来办公事,这是多么让人肉痛的事。况且州县官职务只是官员们仕途上的一级台阶,把台阶擦得太亮又有何必要?由于上述的种种因素,明清以来官场上一直流行所谓“官不修衙”的谚语,甚至认为凡热心维修衙门的官员会钉在这个职位上升不了官。所以只要衙门建筑不是太碍观瞻或有倒塌之虞,州县官绝对不会自动想起来去维修,衙门建筑也就经常是破败模样。

·衙门一般不修缮,此外,在改朝换代的时候、战争的时候,容易成为冲击的对象(衙门是统治压迫的象征,每当农民起义爆发时,群众仇恨怒火燃烧的目标首先就是指向衙门,不是烧就是拆,衙门的寿命并不长),故衙门建筑破败,现代很少有衙门保留下来。

·为什么衙门的围墙一般修的很高?

防止犯人逃跑,在大部分案件审理的时候防止外界窥视,,保证官府“内外有别”,官府内部的机密不至于轻易泄漏(此外,提防讼师),防御外界冲击(一旦城墙被突破,州县官可以此逐次顽抗,以尽为朝廷守土之责)。

·衙门的重重封闭性建筑格局,造成了一种威严的气势,使得小民百姓到了衙门门首就感到畏惧,自觉卑猥渺小。

·案件审理的时候官员很害怕讼师的存在,州县自理案件通常只需说服当事人就可结案,讼师容易发现漏洞挑唆当事人上诉;审转案件,讼师若发现漏洞容易挑唆当事人上诉、翻供。

3、衙门建筑的构成及其功能

(1)墙壁(围墙、照壁、萧墙)

①围墙

②照壁:衙门中独立的起遮挡作用的墙壁。最显眼的是衙门外正对大门的照壁。照壁是中国传统建筑的一个特征,具有在大门外屏障大门的功能。州县衙门的照壁一般是磨砖细砌而成,墙顶都覆盖顶瓦。照壁朝北的墙面一般有砖雕,中心是一个怪兽图像,这个怪兽形状有一点象麒麟,它的周围有不少金银财宝,可它还是张开大嘴,企图吞吃天上的一轮红日。这种怪兽名不见经传,俗称「犭贪」,在照壁的北面雕上它的尊容,据说就是为了提醒进出衙门的众人不要贪得无厌。照壁朝南的墙面恰似官府的公告栏,经常贴满了官府的告示、批词、判语等等文件,供人阅读抄录。

③萧墙:进了大门,往往就会看到一堵和大门外照壁相对的“屏墙”,遮挡进入大门的人们的视线。这道屏墙在古代称“萧墙”,据说“萧”义为“肃”,表示至此即应肃静庄重,老百姓到此就应脱帽整装,算是进入了办公的区域。

(2)门(大门、仪门、宅门、便门)

·衙门正门一般不开,除了上级巡查的时候。

①大门:整个衙门外墙唯一的出入口,也叫“头门”,是一座有屋顶的建筑物。它的形制受到法律、礼制的严格限制,无论多大的州县,大门都只能是3开间(建筑物正面的开间,两根柱子之间的横向空间为一间)。每间各安两扇黑漆门扇,总共有6扇门,所以州县衙门也往往俗称“六扇门”。

②仪门:仪门内是集中政务功能的大堂院落,所以仪门也是重要的门户;3开间,一般进深仅一架;通常是紧闭的,只有在上官来到或州县官的长辈来临,才会打开,州县官在此迎送。

③宅门:内衙(官员平时居所)的出入口,是整个衙门建筑群中戒备最为森严的门户之一,总是终日上锁紧闭的,钥匙往往由州县官亲自保管。衙门里的衙役、书吏伺候官员只到宅门的门口为限,宅门内自有官员随身带来的私人仆役服侍,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衙门的衙役书吏绝对不得进入内衙。

宅门也是屋宇式的大门,开间依旧限制在3开间以下。门屋内设门房,由官员的亲信长随把守。宅门东侧门扇上挖有望孔,门扇上设一个转桶,半个桶露门外、半个桶在门内。有客来访、或有信件、公文递到,把守大门的皂隶到宅门外打一下梆子,把来客的名片或公文、信件之类的东西放入转桶。宅门内的门房从望孔看清来人,转动转桶,把外面那一半转到里面来,取出东西呈送给官员。

④便门:平时进出大堂院落的简单门洞,在仪门两侧特开,也称“脚门”、“角门”。(3)厅堂(大堂、二堂、三堂、花厅)

①大堂:也叫“正堂”、“正厅”、“公堂”、“公厅”等,是州县长官处理重大政事、尤其是主持审判的地方。

②二堂:审案、办公之处。

③三堂:审案、办公之处。

④花厅:所谓花,是指参杂不一、用途不固定的意思,和风花雪月之事毫不相干。有时长官也会在花厅审一些不宜公开的阴私案件。

·“穿堂”,或称“川堂”,用作长官坐堂时休息、整理衣装的房间。

(4)房廨(六房)

·长官手下的办事人员的办公室,叫“房”、“廨”等。

所谓六房是指吏、户、礼、兵、刑、工这6个州县衙门的办事机构,并不是简单的6间房屋。一般东侧从北往南为吏房、户房、礼房,西侧从北往南为兵房、刑房、工房。(5)监狱

明清时每个州县衙门都有监狱,监狱都建在州县衙门的西侧,一进大门往左就是监狱的狱门。监狱是一个独立的院落,围墙之厚为衙门建筑之最,墙头上还栽满荆棘、刺棵。监狱的黑漆大门终日关闭上锁,一到晚上还要封上盖有州县大印、并有管理监狱的典史甚至州县长官本人的亲笔花押的封条,到第二天早上才由典史验封打开。

监狱院落有一个“狱厅”,是管监狱的牢头禁卒的聚会办公场所。中心往往盖有一个“狱亭”,是一个了望亭。一般在院落的北部盖一幢重监,监禁重罪囚徒、死罪囚徒。院落的南面是轻监,关押拟判徒刑以下的囚徒。有的州县监狱还专设女监。监房和当地普通的房屋没什么两样,只是窗更小、墙更厚,很多地方的监狱墙是砖砌的,防止囚徒挖墙逃跑。

明清时州县衙门里的监狱关押的主要是被控罪名的嫌疑犯、或等待正式判决生效的待决犯,一般没有服刑的罪犯,有的只是尚未定罪的嫌疑犯、等待服刑的待决犯。从今天的眼光来看,它的性质应该属于看守所。

明清法律严禁在押犯的亲戚入狱探视,只有功臣及五品以上的官员入狱才可以允许亲人入狱探视照顾外。

关押在监狱里的囚徒还要戴上种种戒具。明清法律规定,凡被控杖罪罪名以上的囚徒要

在脖子上套枷。枷是用干木板拼成的长方形戒具,中间挖有一个箍住脖子的圆孔。按明清法律规定,杖罪囚徒戴15斤重的枷,徒刑、流刑囚徒戴20斤重的枷,死罪囚徒戴25斤重的枷。而且徒刑、流刑、死刑的囚徒还要加戴“手杻”。

凡是强盗、杀人之类被认为有危险的囚徒每晚还要用“匣床”拘束。匣床是一种卧式戒具,囚徒仰面躺在象如今的婴儿床一样有围栏的木板上,头发被绕在一个固定于木板的铁环上,脖子、胸口都用铁索锁住,肚子上还压一块压腹木梁,两手被铁环铐住,两足被挖有双孔的匣板套牢,再覆盖一块钉满3寸长钉的“号天板”,“密如猬刺、利如狼牙”的钉尖离囚徒身体不到两寸,号天板上用横木关闸卡死,有时禁卒就睡在号天板上。

监狱“密不通风”的大门只为活人打开,囚徒收监、提审、释放、解送、甚至拖出去处死,都可以从大门进出。但是如果囚徒在狱中病死、饿死、被打死,其尸体却是不得从大门出去的,只能从监狱院落西侧院墙上挖的一个“拖尸洞”拉出去。拖尸洞平时关闭,在有囚徒死去时,用门板抬着尸体,对准洞口将尸体推出去,死者的亲属只能等在洞外,也用门板接住抬走。没有亲属的尸体就被拖到城外的弃尸场扔掉。所以明清有句“拖牢洞”的骂人话,诅咒他人要横死监狱。有身份的囚徒如果在监狱里得病,眼看气绝,就要贿赂长官将奄奄一息的囚徒抬回家里等死。如果已经死了,而囚徒家属不愿意尸体受此番污辱,就要贿赂狱卒,用所谓“天秤”把尸体吊出来。天秤和打水的桔槔相似,死者的家属先在监狱围墙外树一根高竿,高竿上绑着一根两头垂着绳索的横竿,把横竿的一头转到围墙里面,狱卒拉下横竿,把捆扎停当、裹上红被子的尸体吊在横竿上,墙外的人再用力把横竿拉下,转动横竿,把吊在横竿上的尸体转到墙外,再解下来用门板抬走。

(6)仓库

明清时“仓”和“库”的含意不同,仓专指储存粮食的粮仓,库则指贮存粮食以外各类财物的场所。州县衙门设有专门管理仓库的仓房、库房机构。

粮仓一般设在衙门里,位置大多在衙门大门院落的东侧。自成院落,院门进去,三面围有仓房。仓房和一般房屋不同,除了门洞,没有窗户,砖墙或土墙一路到顶,仅在略高于地面的地方和屋檐下开若干个透气的窗孔,拦着挡鼠雀的栅栏。仓房的地面是夯实的三合土,上面架空木搁栅,铺有木地板。地板上用芦席围成粮囤,每百石一囤,粮囤上打着专门木戳的灰记封存。

州县衙门里的库也有很多,最重要的是存放官府公款的“财帛库”,俗称“县库”、“州库”。财帛库一般是独立的房屋,厚墙、粗梁、小窗、重门,日夜锁禁。库房里排列着一排排的木橱,一般编有《千字文》编号。木橱上锁,贴有封条。橱内的搁板上放着一个个用纸包裹的大银锭。明清时凡官府出纳的白银,为便于点检、解送,都要倾铸成50两一个,呈腰子状,两头微微翘起的大银锭,底部都打有所铸州县、年月、银匠姓名。至少在晚清以前,所谓“元宝”在严格意义上就是这种官府大银锭。这种银锭很少在民间流通使用。

另一种需要严加防范的库是架阁库。州县衙门的各类公文档案都集中保存在架阁库,大凡记录户口的“黄册”、记录土地赋役的“鱼鳞图册”、诉讼卷宗等都要整理后放在架阁库内那一排排的书架上。

有的衙门还设仪仗库,集中存放州县长官出行时的全副仪仗。按明清时的法律规定,知县或知州出行的全副仪仗为:一顶4人抬的素云头青带青幔官轿,一把大青扇,一顶蓝伞盖,4面青旗,两根桐棍,两根皮塑,两块写着“肃静”的大木牌。但实际上州县官的仪仗都要大大超过这个规定。“肃静”牌之外至少还要加上两块“回避”牌,大多还要加上表示自己官衔的官称牌,一个官衔一块,常常有四、五块。这些仪仗用品都收藏在仪仗库里,仪仗库内还有保存其它如“投文”、“放告”、“听审”、“止讼”等等木牌。没有仪仗库的衙门,这些仪仗用品一般就堆放在大堂或二堂内。

二、传统中国的诉讼程序

Q:什么是诉讼?

A:古人的说法:词讼、狱讼

讼——争财,以财货相告;狱——争罪,以罪名相告。

讼的两造:入“束矢”于朝,取其直也;狱的两造:入“钧金”于朝,取其坚也。(《周礼·秋官·大司寇》)

(一)诉讼的限制

1、诉讼主体的限制

·立法目的:防止诬告

(1)年龄限制:八十以上,十岁以下

(2)身份限制

a. 在押犯

b. 笃疾之人

c. 妇女

——这些人享受了刑讯和刑罚上的优待,意味着可能出现诉讼双方不平等的情况。在明清后期出现大量利用老人、妇女、小孩在诉讼程序上的优待,顶替犯人、顶替诉讼的情况,给司法实践带来大量麻烦。

2、诉讼对象的限制

(1)不得起诉尊长及主人

(2)同居相为隐(亲亲相隐,亲亲相得首匿)

《唐律疏议》: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

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3、诉讼时间的限制:无定期以伸大屈,有定期以息小争

(1)重大刑事案件:不受时间限制(因为其危害了国家的统治秩序、社会秩序、君权政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2)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

①只能在特定日期提起诉讼——放告日

②农忙止讼(四月~七月)——中国古代是农业社会,农业税是主要的税收,农民在农忙期间提起诉讼,会因为忙于诉讼而荒废农事。

(二)代诉(抱告)

·一般要求两造亲自到廷起诉、受审,不允许代替他人诉讼。

·例外:官员、生员、诉讼资格受限制的人

·《大清律例》:年老及笃疾之人,除告谋反、谋逆及子孙不孝听自赴官陈告外,其余公事,许令同居亲属通知所告事理的实之人代告。诬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例外:不孝罪中老人告状不需要代诉。

·严禁其他代诉行为(教唆词讼,包揽词讼)

(三)起诉与受理

1、起诉(民事诉讼)、告发(刑事诉讼)

(1)代书

宋代:书铺(写状钞书铺户)

清代:官代书——官方认可的帮他人代写诉状收取费用的民间人士。只有符合规范的诉状官府才会受理,原因在于案件太多进行案件筛选。如何筛选?通过规定官方的“状式”限定格式、字数、内容。

(2)状式

·《状式条例》

告状人某告,为某事上告本州(县)正堂老爷施行

计开

被告某,住某村,离城若干里

干证某(同前)两邻某(同前)地方(同前)

年月日

告状人年岁某府某县某里某甲籍,住某村,离城若干里

抱告某人代书某人

·人命告辜式(明·吕坤《实政录》)

本县某里某人为殴伤事。有某父(伯、叔、侄、兄、弟、妻、子),年若干岁,本月某日某时与某人为某事(多不过四字)相争,被某执拿(砖、石、金刃、他物)或用拳脚,将某父(伯、叔、侄、兄、弟、妻、子)顶心打有斜伤一处(青、红)色,长若干、阔若干;耳根打有园伤一处(青、红)色,有(无)骨破,围若干,横若干。现今着床(或不食)。某人某人见证。为此抬扶到官,伏乞相看,案候保辜,责令本犯寻医调治。上告。

·官方企图通过官代书的制度取代和控制讼师的存在,但实际效果不好,因为讼师收取的价格被官府限定,意味着其水平有限,无法满足民众诉讼的需要。

2、受理

格状(诉讼中按规定程式写成的状子),批词(许多案件的批词判语,都是出自幕友或书吏之手),投词(详细的案情说明)

越诉与上控(上诉)

·为什么官员很少不受理案件?因为民众不能越诉,要越诉需要一审衙门出具批次说明不受理的缘由,此时官员需要很谨慎。

3、传唤

“传”与“勾摄”(拘捕;传拿)(“传票”与“勾票”)

“火签”(指旧时官署紧急拘传人犯的一种签牌)

“堂上一点硃,民间千滴血”

(四)案件审理

1、准备工作

2、时间安排

3、环境和场景

午时升堂,将公座移置卷棚。必照牌次序唤审,不可临时更改,恐听审人未作准备,传唤不到,反觉非体。……开门之后放“听审”牌;该班皂隶将“原告跪此”牌安置仪门内近东角门;“被告跪此”牌安置仪门内近西角门;“干证跪此”牌安置仪门内甬道下。……原差按起数前后进跪,高声禀某一起人犯到齐听审,随喝令某起人犯进,照牌跪。把守大门皂隶不许放闲人进大门,把守两角门皂隶不许放闲人进角门。如有在外窥探、东西混走及喧哗者,立拿;并门皂陪责。动刑皂隶俱归皂隶房伺候,唤刑乃出。堂上门子二人,供执籖磨墨,靠柱远立。堂左侧招书一人,听写口供。

Q:能不能晚上审理?

A:法律上无规定,但一般不在晚上审理。原因:第一,古代晚上有宵禁制度,若在晚上审理容易导致当事人(特别是住在乡下的)无法回家,需要在旅店住宿,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此外,旅店是讼师活跃的场所。第二,古代官员审判的时候通过“五听”的审讯技术,观察当事人测谎、判断案情,晚上审理的时候,官员公案上要点灯,导致官员表情情形,但官员无法观察当事人的表情,若一定要在晚上审理,可以要求衙役在四周点灯。

4、侦破与审断

(1)侦查(2)勘验

(3)审讯

五听: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这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影响较大。

七术:古代的司法官根据自己的审讯经验提出的问案技巧,包括:钩、袭、攻、逼、摄、合、挠。钩是用其他的话题来钩出人犯的实话:袭是乘人犯心虚而掩其不备;攻是因人犯的短处和空隙而突击之:逼是因人犯穷急之处而扼团之:摄是控制人犯的奸恶而不让他们狡展;合是把原告和被告的供词分别比对参详;挠是以众人的见证供词来挠服人犯。刑讯:笞(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杖(用大荆条、大竹板或棍棒抽击人的背、臀或腿部),拶指(用绳子穿五根小木棍,套着手指,用力收紧。),夹棍(亦称三尺木之刑,是用3根相连木棍夹挤受刑者足部,使之产生剧痛。夹棍有法定规格,但时有变化)

(4)问拟:审问罪犯,拟定罪刑。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问拟》:"问拟者,问其所犯之由,而拟其罪也。"

Q:裁判依据:情理还是法律?

息讼与健讼的二声部

官方的态度:大事化小

民间的策略:小事闹大

①图准不图审②缠讼与谎状(架词设讼)

③道德的力量④自残与自杀(藉尸图赖)

⑤聚众与械斗

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厌讼思想

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厌讼思想 摘要:厌思想作为“深层结构的观念性文化”影响和制约着诉讼制度的确立。厌讼思想的产生受其所在时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它不仅对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而且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维稳”意识,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是,在当代法治语境下,厌讼思想却陷入到与“陌生人社会不相容、与法治建设的目标相冲突的困境中。 关键词:厌讼思想厌讼借鉴困境 一、厌讼思想产生的原因透析 厌讼思想既然作为一种法律文化传统,从古代社会中“破土而出”并延续了几千年,势必有其深刻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 (一)厌讼思想产生的经济根源—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人们从事的经济活动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自成体系,自我循环,各自独立发展,不需要相互依赖的经济交往来维系自身的运转。加之商品经济的不发达,人们相互之间缺少经济往来使在小农经济状态下的人们被限制在一家一户的社会格局中,很难有彼此之间因为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产生冲突、纠纷的契机。因此,没有事实上的冲突、对立行为,也就难以产生思想上争讼的念头,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种厌讼心理。 除此之外,由于古代社会科技不发达,缺少便利和廉价的交通工具,导致广大民众活动范围更加狭小,彼此隔绝,只能在相对封闭的村落社会中进行交往。在这种熟人社会里“亲密的共同生活中个人相互依赖的地方是多方面和长期的,因此在接受之间无法一笔一笔地清算往回”。在这样的情形下,诉讼只会让双方陷入更加尴尬的境地,影响了后长远关系的发展。 (二)厌讼思想产生的政治格局—家法制度、血缘关系 在中国古代社会,家族、家庭成员之间有着自成体系的家法制度和割舍不断的血缘亲情。因此,即使发生纠纷,也不能拿到家族之门以外去解决。那样不仅有损家族的名誉和颜面,也使得家族成员之间的血缘亲情关系遭到破坏。在那个以“礼”为核心规范的时代里,诉讼只会成为不孝或者不智或者不睦的代名词。个人即使有再大的对立和冲突,也不应该牺牲家族的利益去求讼争。试问,,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中,有谁会有勇气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争取个人的权利呢?在这种人情观浓厚的时代中,当法与情,礼发生冲突时,法律总是屈从于情和礼,在情和礼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没有任何话语权。可想而知,在这样的政治格局中,权利观念的产生简直是“天方夜谭”。 (三)厌讼思想产生的文化渊源—无讼观念的普及

智慧树《中国传统文化》第十章单元测试(2016春).doc

智慧树《中国传统文化》第十章测试(2016春) 1 【单选题】(1分) 能概括史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地位的观点是(B ) A. “国亡史存” B. “六经皆史” C. “在史言史” 2 【单选题】(1分) “二十四史”采用史学编撰体例是(A) A. 纪传体 B. 编年体 C. 国别体 D. 典志体 3 【单选题】(1分) 以下史学著作属于通史体例的是B A. 《三国志》 B. 《资治通鉴》

C. 《宋元学案》 D. 《元和郡县图志》 4 【单选题】(1分) 乾隆帝在“国史”修撰中创设“贰臣传”体现出中国传统史学的特点是(D) A. 秉笔直书的精神 B. 官修史书的传统 C. 史官崇高的地位 D. 强烈的道德教化意识 5 【单选题】(1分) 制度完备的“史馆”出现在哪个朝代(D) A. 北魏 B. 隋 C. 汉 D. 唐 6 【单选题】(1分)

刘知几将史家素养概括为“史家三长”,章学诚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A A. 史德 B. 史学 C. 史才 D. 史识 7 【单选题】(1分) 朱彝尊提出:“国史,天下之至公,不得以一毫私意梗避其间者也。”表达了中国传统史学所蕴含的理念是(B ) A. 道德教化 B. 秉笔直书 C. 通古今之变 D. 殷鉴不远 8 【单选题】(1分) 司马光编撰的《资治通鉴》被认为“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这与反映中国传统社会具有( D )的意识。 A. “以任故国之史报故国” B. “在史言史,不识忌讳” C. “史官所任者,万世之事”

D. “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 9 【单选题】(1分) 万斯同“布衣修史”反映出中国传统史学的文化理念是(A ) A. “国亡史存” B. “誓不食周粟” C. “通古今之变” D. “借史言事”

评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评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概述 我国古代司法制度源远流长,根据确切史料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尧舜时期。从那个最早的法官皋陶到清正廉明包公,几千年的社会光阴,给我们留下了一笔丰富的遗产,那就是,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行政和司法不分的特殊设置,使得司法的内涵异常广泛,主要包括官置、诉讼、审判、监狱和监察,这五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中华法系的核心部分——司法制度。同时,他们之间又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当然,其中的各部分也是不同的,各司其职,共同保证封建司法制度的运行。但是,由于涉及方面过于宽泛,我们最主要是针对古代司法中的审判行为进行阐述。 二、关于古代司法审判行为的评价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哲学矛盾论的观点,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应该一分为二看问题。当然,评价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也是一样的,也应该看到它的两面性,也就是它的和进步性与落后性。 (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进步性 1、取得证据的灵活性 可能一提起古代的司法制度,我们大部分人心中的画面都是血淋淋的考讯,但是我们应该去分清楚影视剧的情节与现实的考证,大量的文献资料告诉我们,在古代也是讲求证据的,甚至于今天有过之而无不及。即使是必要的考讯,那也是有限度的。如:《唐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宋刑统》规定:“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怕人致死者,各从过失杀人法。” 古代的法官不想今天的法官一样,可以不出庭而对案件做出判决。古代法官必须积极主动的寻找证据,在证据基础上做出严密的逻辑推理,判断哪些证据为真哪些为假,从而对案件真相形成一个命题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古代法官与现代法官的一个主要差别就是走出法庭的主动性差异。比如,“在中国传统的司法审判中,历来把原告、被告以及证人的口供证据就不需要司法官吏在庭外进行收集。” 总而言之,在古代社会,证据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证据的种类以及通过证据获得案件真相的技术,还有证据的作用出现一种缓慢发展的趋势,到宋代则发展到了一个高峰,之后则又是一个较为缓慢的发展过程。从历代法官判案时证据的获得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检验获得证据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来看,秦代的司法鉴定就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在秦朝的律法以及司法运作中非常重视证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各种记录都要将案情的经过、所牵涉的痕迹记录在案,由法官来做出认定和裁定。到了宋代以后,无论是检验制度还是检验技术都获得了迅速发展,其中的代表就是宋慈的《洗冤集录》。这样的文献和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其实这都表明了中国古代法官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仔细观察,认真学习当地风情物理,善于思考,明辨事物之本质,从而在自己所做的司法判决中能够做到不冤枉好人、不错楼坏人的良好效果。 (2)以诈谲支书获得证据 关于诈字,在现在汉语中有三种解释,一是欺骗,二是假货,三是用假话试探以使对方吐露真情。此处所讲的诈与第三种含义最为接近。而谲则有欺诈之意。古代法官的善意欺骗在现代可能被看作诱供,而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然而在古代,法官运用诈谲之术取得证据,掌握案件真相,恰恰是法官智慧的一种体现、是其深思熟虑、尽心尽职的结果。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不同,证据作为定案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如果过分的对其取证的方式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篇一: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基础何在? 2.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 主要内容。 3. 简述传统中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4.简述西方法律文化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法。 5. 为什么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谓一种以刑法化为其基本特色的公 法文化? 6.简述德治为中国传统法的根本精神。 7. 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比较的角度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的特点。 8.从价值取向比较的角度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9.试论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特点及现代调解制度的作用。 10.为什么说调解在当代中国依然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11.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简述调解在当代中国依然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 方式。 12.从国际公法与私法的角度谈南海问题。 13.从国际公法与私法及历史文化的角度谈南海问题。 【篇二: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 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 法制的强烈影 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 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 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 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 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 仅以法律 的强制力,确认父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律基础课程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律基础课程的影响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影响着中国从古至今的人们,现阶段的法律基础教学也深受其影响。当前,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法律基础课程被寄予更多的关注,望作为传统社会治理思想之一的传统法律文化能为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法律基础课程;无讼法律文化;法律工具主义;德主刑辅;法律信仰 前言 1987年,根据国家教委的要求,普通高等院校设立了“法律基础”课程。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合二为一,成为一门新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从此,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不再是单一的法学教育,而是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观的培育。在教学的过程中笔者发现,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学生的法律意识虽然普遍提高,但是学生仍深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望作为传统社会治理思想之一的传统法律文化能为法律基础教育教学提供一些有益启示。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形成 中国法律文化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内容博大精深。本文仅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择其重点,加以论述。 (一)无讼法律文化 在传统中国人看来,诉讼被认为是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无讼”是一种最佳的社会状态,且“无讼即德”。无讼法律文化根植于古代中国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长幼尊卑的家族式的等级结构强调“权”、“术”的专制集权思想,强调以“仁”、“孝”治世。就连力主“以法治国”的法家,它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所谓没有纷争和诉讼的“刑措”的境界。孔予明确提出了无讼的主张,他郑重宣布:“听讼”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听讼”的最终目的。孔子提出的这一观点成为长达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以贯之的基本诉讼理念。

2020智慧树,知到《中华传统文化与人生修养》章节测试完整答案

2020智慧树,知到《中华传统文化与人生修养》章节测试完整答案 智慧树知到《中华传统文化与人生修养》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下列哪项不属于传统文化的特征? A.传统是延续性的 B.传统是指向未来的 C.传统是历史的 D.传统是革新的 答案: 传统是革新的 2、中华传统文化就是以儒家为主干的文化,辅以道家和佛家。 答案: 对 3、国学与“中华传统文化”特指在历史上积淀下来成为传统的、属于中国人的历史文化。 答案: 错 4、《易经》是由谁翻译之后传到西方的? A.马可波罗 B.郑和 C.利玛窦 D.魏源 答案:利玛窦 5、“华夏民族,非一族所成。太古以来,诸族错居,接触交通,

各去小异而大同,渐化合以成一族之形,后世所谓诸夏是也。”这句话是谁提出的? A.林则徐 B.梁启超 C.康有为 D.司马迁 答案:梁启超 第二章 1、中华文化是在半封闭的大河大陆型原始协作农业自然经济以及( )的宗法分封制的基础上而产生的,这体现在夏、商、周三代的社会文化形态。 A.母系氏族 B.分封制 C.父系氏族 D.家国一体 答案: 家国一体 2、近代中国人则通过对比东方农业文明与西方工业文明,从这两种文化生态的差异中,对自己文化的特质重新加以认识。 答案: 对 3、孔子开创了古代中国的“私学”传统,主张并实行“有教无类”,不分贫富和地区,对各类学生都采取( )的态度。 A.因材施教

B.诲人不倦 C.寓教于乐 D.不耻下问 答案:因材施教 4、墨子提倡以“三表”作为判断是非真假的标准。这“三表”是本、原、用。 答案: 对 5、“文景之治”时期,儒生贾谊曾指出,秦朝灭亡的根本原因是()。 A.始皇暴毙 B.边患日重 C.仁义不施 答案: 仁义不施 6、两汉时期,代表性的文章来自两位司马,一个是司马迁,还有一位是( )。 A.司马相如 B.司马徽 C.司马懿 答案:司马相如 7、汉学学风,即“经学学风”,与后世( )成为古代中国两大学风的代表。 A.明代心学学风

中国传统儒家司法伦理道德探究

中国传统儒家司法伦理道德探究 论文提要:中国古代司法道德的历史发展,儒家居主流地位。最初形态滥筋于西周,理论体系形成于春秋战国,确立于汉,完成于唐。自宋后走向衰落,至近代瓦解。法律儒家化是以礼入法的活动,出现了儒家思想的法律条文。把伦理道德作为断案的依据,并施展了“曲法伸情”的局面。其特征具有宗法性、世俗性、强制性。在发生德刑矛盾的情况下,则据统治阶级利益而择之。它的综合治理观念和和谐的观念具有现代价值。(共184字) 关键词: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和为贵现代价值 以下正文: 中国古代的司法同立法一样,以富有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而著称于世。在中国古代司法伦理道德的历史发过程中,儒家的司法道德思想基本上居于主流地位,而道家、法家的影响不大。先秦诸子百家中,道家尚“无为”,否定礼法,主张无为政治,显得过分消极,这在根本上与封建君主政治异趣。封建君主政治都

是有为政治,不是无为政治。道家的影响主要在哲学、人生方面,而不是在政治、法律方面。法家贱德尚刑,重势、尚法、贵术,颇合君主专制封建独裁的需要,但又太露骨,太片面和极端化。秦代尚法家,二世而亡,封建君主不得不引以为戒。结果法家和道家一样,只能成为一股暗流。墨家主张“兼爱”、“尚同”,在春秋战国之世,与儒家并为“显学”,至汉而“中绝”。从春秋末期到西汉中期,统治阶级经过四百余年的摸索、徘徊和挫折,终于确定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方针。 虽然秦汉以后的儒学,不同于孔孟的儒学原型,但无论是董仲舒以“天人感应”,阴阳五行为形式的汉代儒学,还是朱熹以“理”为核心,王阳明以“心”为根本的宋明儒学,其司法道德思想上的基本理论形态、基本内容、主要范畴、思维方式、讨论的基本问题及其主要主张等,与先秦儒家并无实质性的变化。所以说两千年司法伦理道德皆以儒家的司法伦理道德为主流,这是一个客观的结论。 一、中国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演变过程 我国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最初形态滥觞于西周,其理论体系形成于春秋战国,它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司法伦理道德的主流地位确立于汉,完成于唐,宋代以后,逐渐走上衰落之路,至近代而瓦解。儒家司法伦理道德的发生、发展和瓦解的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西周

从中国传统文化看当代领导智慧

易经》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地代表,它地很多内容对当代领导智慧和领导方法是有所启示地.在我国古代经典中最出名地有两部书,一部是《易经》,一部是《论语》.《论语》这部书主要是讲怎么做人,《易经》这部书主要是讲怎么做事. 领导者地素质 我们知道,素质其实就是个修养问题.自古以来,很多圣人、哲人、良相、良将都有很好地领导者素质.那么领导者地素质应该是什么样地呢?我用《易经》地一句话概括就是: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这是很著名地一句话,《易经》把它放在乾卦上,为什么呢?就是说当领导地人,必须要具备有自强不息地精神.自强包括自立,也包括自省.君子以厚德载物,对自己要求自强自立,对他人要宽容厚道,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你就可以做完美地人.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要当好一个领导,必须要有三个力:魄力、魅力、凝聚力. 首先,领导要有魄力.有魄力就是必须要有王者风范、大将风范,必须是一个站得高、看得远地人.要成为一个真正好地领导人,一定要有大志.孟子说,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有魄力需要有大智,并且要能够吃大苦.领导在顺境时,要能够创新、开拓;在逆境时,要能够力挽狂澜,带领大家走出低谷,在任何灾难面前,都要能够经受住考验.这次汶川大地震,很多基层、中层、高层地干部都是走在最前边,这样才不愧是领导者,这也就是我们所说地有魄力.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那么领导地魄力从何而来呢?这就既要提高智商又要历练情商.并不是说长得人高马大、体格魁梧,说话声音洪亮就是有魄力,这只是外表,魄力是内在地一种不可攻破地力量.有魄力地人,必须要锻炼自己地决策能力.因为很多情况下,领导是要拍板决定路线方针地,因此必须要有决策力,要有决策力就必须要有洞察力、判断力,还要有胆识、要果敢,敢为天下先.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其次,领导要有魅力.魅力就是必须要有一种高超地能力,让别人崇拜你、佩服你.所以必须要有处事地能力、应变地能力、科技地能力.当领导虽然任务很重,我还是建议领导们刻苦研究一些专业方面地知识,否则到时候就会对下级地汇报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发现不了错误,拿不出决策.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三,领导要有凝聚力.凝聚力就是要有亲和力,不要让大家看到你就想逃跑.那怎么样才能有凝聚力呢?一要正派或正直,其实要做到正派正直是很难地,要会拒绝那些阿谀奉承.二要谦虚谨慎,就是说别人给你提地意见,你要能够容纳,当领导地就要有大海般地胸怀,能够容纳百川.三要讲诚信,当领导地人,不能随便说话,说了就一定要守信用.四要有开拓精神,要能创新.领导要有敏锐地目光,能够发现新事物.《易经》里说,日新,也就是每天地太阳都是新地.《论语》里也有一句很有意义地话,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希腊哲学家赫拉克里特也有一句话很出名,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如果我们有了这样地观点,那么我们就会创新,就会有成果.这就是一个领导者必须具备地素质.用《易经》乾卦地话来说就是:元亨利贞,要做到这四个字才算是一个很好地领导.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领导者地智慧 什么叫智慧呢?智慧就是认识、辨析、判断和发明创造地能力.知识就是力量,领导一定要多学习.学习掌握了知识,才可能有创新、开拓能力,知识是所有能力地物质基础,有了知识以后,才能激活、调动人地潜力.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怎么样才能有超出常人地智慧呢? 首先,要学点哲学.《易经》是中国古代哲学地结晶,谈到《易经》,大家就想到算命,其实它是我国古代最有哲理性地一部书,其次才是《老子》.《易经》是强调唯物主义地辩证法,

智慧树中国传统文化章节满分答案

智慧树中国传统文化章节满分答案 案场各岗位服务流程 销售大厅服务岗: 1、销售大厅服务岗岗位职责: 1)为来访客户提供全程的休息区域及饮品; 2)保持销售区域台面整洁; 3)及时补足销售大厅物资,如糖果或杂志等; 4)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现场问题点; 2、销售大厅服务岗工作及服务流程 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 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 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班中工作程序服务 流程 行为 规范 迎接 指引 递阅 资料 上饮品 (糕点) 添加茶水 工作 要求 1)眼神关注客人,当客人距3米距离 时,应主动跨出自己的位置迎宾,然后 侯客迎询问客户送客户

注意事项 15度鞠躬微笑问候:“您好!欢迎光临!”2)在客人前方1-2米距离领位,指引请客人向休息区,在客人入座后问客人对座位是否满意:“您好!请问坐这儿可以吗?”得到同意后为客人拉椅入座“好的,请入座!” 3)若客人无置业顾问陪同,可询问:请问您有专属的置业顾问吗?,为客人取阅项目资料,并礼貌的告知请客人稍等,置业顾问会很快过来介绍,同时请置业顾问关注该客人; 4)问候的起始语应为“先生-小姐-女士早上好,这里是XX销售中心,这边请”5)问候时间段为8:30-11:30 早上好11:30-14:30 中午好 14:30-18:00下午好 6)关注客人物品,如物品较多,则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如拾到物品须两名人员在场方能打开,提示客人注意贵重物品); 7)在满座位的情况下,须先向客人致歉,在请其到沙盘区进行观摩稍作等

待; 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 班中工作程序工作 要求 注意 事项 饮料(糕点服务) 1)在所有饮料(糕点)服务中必须使用 托盘; 2)所有饮料服务均已“对不起,打扰一 下,请问您需要什么饮品”为起始; 3)服务方向:从客人的右面服务; 4)当客人的饮料杯中只剩三分之一时, 必须询问客人是否需要再添一杯,在二 次服务中特别注意瓶口绝对不可以与 客人使用的杯子接触; 5)在客人再次需要饮料时必须更换杯 子; 下班程 序1)检查使用的工具及销售案场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记录并报告上级领导; 2)填写物资领用申请表并整理客户意见;3)参加班后总结会; 4)积极配合销售人员的接待工作,如果下班时间已经到,必须待客人离开后下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王田田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古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而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经历春秋战国至秦朝时,礼和法各自发展、演变。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为礼和法的融合开辟多种渠道。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礼法的结合不断深化和完善。至唐朝,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自此,“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传统彻底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并成为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中国)之一,以国家的形成作为文明起步的标志的话,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1这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许多多的体现。那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礼和法是怎么产生的?礼和法又是怎么结合的?这些对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着重要意义。 一、礼的产生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2“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3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4这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礼记·礼运篇》对于礼产生于祭祀有以下描述:“夫礼之初,起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杯饮,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这种充满宗教性的原始习俗,就是礼的起源。 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文化水平极端低下,人们对于自然界的各种现象和生老病死都充满了神秘感和敬畏感,因此古礼与天地鬼神相通是很自然的。由于礼具有迫使人人遵守的普遍强制性和约束力,在进入阶级社会后,礼被统治者改造成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夏商朝的主要法律思想为“恭行天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2许慎:《说文解字》。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传统诉讼文化

传统诉讼文化 [摘要]传统诉讼文化乃是一笔瑕瑜互现的法律遗产,但身处现代西方语境中,我们经常有意无意地扩大其负面的影响,忽视其合理因素。本文以“诉讼认识论-诉讼观念-诉讼模式”为视角,全面审视传统诉讼文化在诉讼制度现代化的进程中存留和发展的可能性。 [关键词]传统诉讼文化“无讼”情理反思 每一回你观察世界的角度有所移动时-无论多么轻微的移动,你就会看到前此未曾看过的事物。[1] -克莱伯(Ian Craib) 如果没有一种对于过去的重新整合,那么,既不能回溯我们过去的足迹,也不能找到未来的指导路线。 -哈罗德?丁?伯尔曼 中国传统法文化(jurisculture),可以说已被学界框定在诸如宗法文化、情理文化、和合文化之论域中,在与西方现代法文化的比较中尤现其“贫困”的一面,似乎成为了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容之弃履。因而,诉讼文化(procedural culture)作为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西比较研究的路径中,也不免陷入厚此薄彼的语境。传统诉讼文化一般是作为“反面典型”出现在诉讼法学教材上的,以致很久以来,我们一直存有一种误解,认为现代法治的进路是必须抛弃传统的文化,贯彻西方的弘扬个人权利的诉讼观念,提倡人们积极地以参与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这是现代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抑或制度移植中的随波逐流心理?笔者颇为怀疑。或许,在宏观层面上对诉讼文化转换一下视角,反思这个似成定论的问题,对于检讨目前流行的对传统诉讼文化的片面解读有所裨益。因为在很多时候,我们不能仅仅以固定而近视的目光考虑现行的诉讼制度,而应把目光投向遥远的过去和未来。 一、诉讼认识论:在“天人合一”的预设之下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根基是什么?或者说得明确一点,是基于怎样的一种认识论?早已有学者给出了简单而又明了的答案,“天人合一”是也。[2]关于“天人合一”的论述,中国古籍中俯拾即是,笔者也并不否认它在中国古代哲学上的地位,[3]然而,遗憾的是,法学界顺手把它拿来作为一种不证自明的理论预设,而很少有学者深究这种认识论的根源。实际上,“天人合一”与古代社会人类的生存环境是紧密相连的,所谓“天”即自然界,乃人类及万物之主宰;所谓“人”,在古代并非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的个体意义上的“人”,而是孟子所说的“异与禽兽”之人[4],所以人在自然中只能作为整体意义出现,不同于西方古代独立的“人”。如果不是笔者妄加猜测的话,“天人合一”在古代社会的真实意蕴应当是,人作为一个整体与自然界的和谐统一,人的生存和发展必须符合自然界的规律,“天”代表着人类的最高法则,因而不能逆天而行。这种认识形成的原因很简单:在古代社会,囿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认识能力的局限,人们总是把人类社会的活动与自然现象联系在一起,并从自然法则中寻找人的行为的合理解释。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从“天人合一”出发,“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5]所以“自然”就成为社

崔永东《传统法律文化孕育的司法智慧》阅读练习及答案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中国传统司法智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孕育的产物,对中国传统司法文明的演进起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其人道性、正义性更是具有历久弥新的价值。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法家是两个影响深远的学派,其司法智慧也对司法实践影响颇巨,而且在今日仍有重要借鉴价值,可为现代司法改革提供有价值的精神资源和制度资源。 “德主司法”是指以道德精神主导司法,它体现了儒家学派的司法智慧。儒家道德有着丰富的内容,但大略言之,以“仁道”为核心和主流。“仁道”,即仁爱之道,强调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特别是重视人的生命价值,这与现代的人道主义理念也有相通之处。应该指出,儒家的仁道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积极影响,此种影响亦及于传统司法制度,如“录囚”“直诉”“赦宥”“存留养亲”“死刑覆奏”“死刑监候”等,无不体现了一定的仁道精神。虽然封建司法制度在整体上仍然偏于严酷,但上述制度的创设却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其严酷性,而显示了某种人道温情。 “德主司法”既然是让道德主宰司法,当然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或者说必须具备人道情怀,儒家经典提倡的“好生之德”就是例证,它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绝对不可嗜血成性,无视人的生命尊严,靠“刑杀”树威。在儒家看来,一切反仁道的司法活动都应受到道义的谴责。另外,司法人员还应当具备“敬”“慎”之类的道德素质,严肃认真、小心谨慎地对待司法活动,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责任司法”意味着司法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出了错案必须承担责任。在法家思想中,“责任司法”的理论源于责任行政的理论,因为当时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家。责任行政的理论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为此,秦朝制定了完善的监察制度,对行政执法进行严密的监察,对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根据当时的体制,司法权只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因此,对行政权的监察也包括了对司法权的监察,监察主体如果发现司法人员存在徇私枉法、司法不公问题,自然会对其加以惩戒。可以说,监察制度是当时司法责任制得以确立的前提。秦朝的司法责任制具有开创性,其法典《秦律》中规定的“不直”“纵囚”“失刑”等罪名就是例证。 “责任司法”也是一种“治吏”司法,法家提倡“明主治吏不治民”,要求将整治官员作风纳入法治化轨道。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吏”是当时的底层官员,数量庞大,又与民众有着广泛的接触,其作风如何直接影响到官府在民众中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利益诉求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法家才将治国的重点和政治的起点放在“治吏”上。 (摘编自崔永东《传统法律文化孕育的司法智慧》)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3分) A.中国传统司法智慧的人道性、正义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孕育的产物,具有历久弥新的作用。 B.儒家思想以“仁道”为核心,重视个体的生命价值,这与现代人道主义理念深相契合。 C.“录囚”“直诉”等法律制度的存在,说明我国封建司法制度是人性化的,充满温情的。

道德修养与领导智慧

道德修养与领导智慧 何良安(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 湖湘论坛 关于道德,人们往往是这样理解的:对社会来说,道德是一种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非强制的特殊规范体系;对个人来说,它是对人的种种规范要求和做人的品质,很少有人把道德修养和生活智慧联系在一起。其实,对于领导干部来说,道德既是人生的智慧,也是“领导”的智慧。 一、道德修养是一种人生智慧 首先,道德修养是个体确证自我的方式。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海德格尔曾考证,“道德”(ethos)一词的原始含义是“居留地”、“空间”,意思是道德为人类开启了社会生活的空间。人类生活既需要自然空间,更需要“精神空间”,没有道德提供的“精神空间”,社会如一盘散沙,个人则被社会排斥,正是道德把分散的个体联结起来,否则人类世界将与动物世界一样处于“自然状态”之中。所以,孟子说:“夫仁,天下之尊爵也,人之安宅也;莫之御而不仁,是不智也。”(《孟子·告子下》)如果说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野兽),即人性是自然性和超自然性(社会性)的统一的话,那么人只有以道德的方式生活才能从自然性迈向超自然性,即人只有以具有一定的道德修养才能成为人。当人们平常说一个人不是“人”的时候,就是指这个人缺乏基本的道德修养。 其次,道德修养是个人价值实现的前提。人都是处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每一个人都不可能在孤立的状态下追求自身的价值和幸福,因此,能不能得到社会与他人的赞许与合作,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利害攸关的,道德修养于是就成为个人在社会或他人面前的通行证。中国传统伦理中“德”“得”相通的原理,就直接揭示了道德修养之于自我实现的价值。中国文化对德的经典定义是:“德者,得也”,这意味着在纯粹的道德领域中,它是相对于“道”而言的,个体分享、获得了作为普遍原则的“道”,便凝结为自己的德性,故“德”便具有“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之意;而在社会生活中是指“得于人”之意,其意思是说,“德”是“得于人”的原因和条件。“德”“得”相通的原理可展开为多样性的结构内涵:第一,“得”必须“德”;第二,“德”为了“得”;第三,“德”必然“得”这是中国特有的道德信念;第四,“得”应当“德”;第五,“德”就是“得”; 第六,“得”就是“德”,六个方面的结合,形成中国复杂的道德智慧,渗透了“无为而无不为”的原理,是一种无功利的功利性,超功利的功利性。如果说经济生活追求的是获得的话,伦理生活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获得。“德”“得”相通的道德智慧,可以成为经济与道德的整合点;对个体来说,它要求人们树立有“德”才能“得”,以“德”获“得”的理念,正如孔子说的:“是故君子先慎乎德。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德者本也,财者末也。”(《大学·慎德》)一个人即使非常有才能,但是为人处事中没有一定的道德修养,就无从实现自我的价值,或者守着财富与权势却可能众叛亲离。所以,“德,智也”,“大德者,大智也”。 第三,道德修养是个人幸福生活的保障。人的富贵名誉需要靠道德的涵养,不能靠权势或其他外在条件来获得和长久保持,正如《菜根谭》里所讲:“富贵名誉自道德来者,如山林中花,自是舒徐繁衍;自功业来者,如盆槛中花,便有

智慧树-中国传统文化试题及答案

1.亨廷顿认为:文化的重要作用是用价值观影响人类的进步。 A A. 正确 B. 错误 2.《文化经济学》认为“文化是明天的生产力”。A A. 正确 B. 错误 3.文化精神是指:民族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基本思想与观念,或者说是文化传统的主流。A A. 正确 B. 错误 4.文化精神与民族精神的关系:(ABCD) A. 文化精神是指一个民族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与观念。属于事实判断范畴。 B. 民族精神是指文化精神中的优秀成分。属于价值判断范畴。 C. 文化精神属于事实判断范畴。 D. 民族精神属于价值判断范畴。 1.“以人为本”的思想包括:ABC A. 以人为尊 B. 以民为贵 C. 以仁为本 2.礼教的核心是:(ABCDE) A. 父子有亲 B. 君臣有义 C. 夫妇有别 D. 长幼有序 E. 朋友有信 3.有关孟子倡导“五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BCD) A. “五伦”指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B. 五伦的观念是几千年来支配了我们中国人的道德生活的最有力量的传统观念之一。 C. “五伦”是我们礼教的核心,它是维系中华民族的群体的纲纪。 D. 五伦里的权利和义务受到适当的遵循,社会就会稳定和有秩序。 1.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概念是:(A) A. 仁 B. 义 C. 礼 D. 知 2.颜渊问仁,子曰:(B) A. 仁者爱人 B. 克己复礼为仁 C. 仁者其言也讱 D. 能行五者(恭宽信敏惠)于天下,可谓仁矣 3.孔子关于仁的答案的共同之处,是强调(D) A. 博学 B. 审问

C. 明辨 D. 自我修养 4.孔子关于仁的回答,正确的答案应该在所有那些答案的(A)中寻找 A. 共性 B. 个性 5.传统中国人的基本思维方式是:(D) A. 天人感应 B. 形式逻辑 C. 辩证逻辑 D. 天人合一 6.天的涵义包括:(D) A. 神性义 B. 道德义 C. 自然义 D. 神性义道德义自然义 7.天人感应思想的提出者是:(D) A. 孔子 B. 老子 C. 孟子 D. 董仲舒 8.天人合一的涵义包括:(D) A. 人与自然的和谐 B. 人与社会的和谐 C. 人的身心和谐 D. 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自身的和谐 9.达到天人合一的途径是:(C) A. 尽心 B. 慎独 C. 仁礼的统一 D. 穷理 10.荀子提出过:(B) A. 天人交相胜 B. 制天命而用之 C. 尽心、知性、知天 D. 不以人灭天 1.道家思想产生的职业渊源是(A) A. 史官 B. 祭司 C. 司马 D. 礼官 2.以下说法可以概括道家宗旨的是(B) A. 和静清寂 B. 清虚卑弱 C. 仁义礼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考试准备材料(第二版)

1.“八议”的内容及排列先后顺序的内涵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上引礼入律,形成许多新的法律原则或制度,使由汉朝开始的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八议”制度既是其中之一。 “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始正式载于律文。《唐六典》卷六称“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八议”制度的出现时封建立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八议”制度的具体解释: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唐律疏议·名例》)。 “八议”制度的内容:这8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这8种人犯流以下的罪,都要减一等论罪。唯一例外是,如果他们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2.古代婚姻中的“七去”和“三不去” 《大戴礼记.本命》记载: 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翻译成白话:第一条是不孝顺父母,第二条是不能生育出男孩子,第三是乱搞男女关系,第四条就是嫉妒,第五条就是身染重病(因为这会增加男方的家庭负担和社会形象),第六条是多嘴多舌,第七条是盗窃。 《孔子家语》上说:“三不去者,谓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先贫贱后富贵。” 3.至少列举四个中国古代法律的形式并说明 古代法律-刑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古代法律-法 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古代法律-式 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古代法律-比 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古代法律-例 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

试论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影响

试论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影响 https://www.360docs.net/doc/eb13307317.html,/criminal/Info/showpage.asp?pkID=23427 杨玉新赵静 摘要:由于我国几千年的文化积淀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仍有着深厚的根基,其对司法公正所 造成的阻滞作用日益暴露出来。观念是制度的灵魂,要实现法治社会,关键问题是要在全体社会成员的观念层面进行深刻变革。本文从观念性的障碍分析,通过阐述古代刑事诉讼法律文化对现代诉讼法律观念的影响,证明只有转变传统的诉讼法律观念才能适应社会法律的发展需要,建设法治社会。 关键词:古代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观;转变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观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具有深刻的中国历史和文化根源。从法律文化传统看,几千年的儒、法两家刑事法律观,深深地影响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订和执行,特别是那些封建的特权、等级观念,封闭的地方保护观念等。这正是我国步入依法治国的轨道以后,人们感到步履维艰的原因。 一、古代刑事诉讼特点 我国古代一直沿用着“诸法合一,以刑为主”的法律形式,所以其他部门法的发展受到了很 大的影响。特别是诉讼法,即使是在封建法律制度发展最为鼎盛的唐代,从《唐律》中也很难找到一个成形的诉讼法律规范。古代刑事诉讼特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 重人治轻法治观念,审判权的恣意化和行政化。古代审判权在诉讼中由于无直接的制约力量而变得任意化。在地方,司法行政权是由同一机关即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来行使的,审判权的行政化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即便是在中央,虽然有专门的机关负责审判事宜,比如隋唐时期的大理寺,但是这样的行政机关同时还兼有其他事务,它并不能等同于现代的司法机关。由于主体的混同,审判的行政化是制度导致的必然结果。 (二) 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1 ] (P178) 正当的程序本身就是立法者设计的保证法律得以准确适用的规则和常规机制。 (三) 审判程序的任意性过大。审判一般是不公开的,我们常可以从电视里面发现很多贪官习惯于“花厅问话,后堂审案”,甚至《乌盆记》中包拯还曾经在午夜开堂“, 白日审阳,夜审阴”。虽然这是一个传说,但是它却实实在在地通过百姓的口耳相传,反映了审判程序的任意性。[ 2 ] (四) 在证据制度上,审判官有举证责任,甚至还有调查证据的责任。法官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凭“心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时候,中国古代官吏审案时常用的方式就是“察言观色”,看眼神,听语调,辨颜色,都是常用的方法。 当然,在我国古代刑事诉讼的特征也还有很多,但以上四点大体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二、古代诉讼文化对现代诉讼观念的影响 “文化类型问题之所以特别值得注意, 不但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更因为它可以决定文明 的发展方向和未来的命运。”[3 ] (P72) 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作为几千年传承下来的一种观念性的东西,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连续性及社会认同性。它时刻影响着社会的诉讼制度、法律制度。这既可以表现在对传统诉讼制度的“依恋”上,同时又表现在对新制度的情感排斥上。所以传统的诉讼文化对于我国现在刑事诉讼法律观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 从宏观上来讲,影响着诉讼法律观念价值取向。传统诉讼文化对人们的诉讼价值目标追求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就诉讼价值目标来说,虽然形式上是一致的,但是隐含的实质内容却不大相同。也就是说,诉讼机制只能提供一种公正的程序,以保证公正的结果的公正。如果在

《中国传统司法智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孕育的产物》阅读练习及答案

中国传统司法智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孕育的产物,对中国传统司法文明的演进起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其人道性、正义性更是具有历久弥新的价值。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法家是两个影响深远的学派,其司法智慧也对司法实践影响颇巨,而且在今日仍有重要借鉴价值,可为现代司法改革提供有价值的精神资源和制度资源。 “德主司法”是指以道德精神主导司法,它体现了儒家学派的司法智慧。儒家道德有着丰富的内容,但大略言之,以“仁道”为核心和主流。“仁道”,即仁爱之道,强调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特别是重视人的生命价值,这与现代的人道主义理念也有相通之处。应该指出,儒家的仁道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积极影响,此种影响亦及于传统司法制度,如录囚、直诉、赦宥、存留养亲、死刑覆奏、死刑监候等,无不体现了一定的仁道精神。虽然封建司法制度在整体上仍然偏于严酷,但上述制度的创设却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其严酷性,而显示了某种人道温情。 德主司法既然是让道德主宰司法,当然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或者说必须具备人道情怀,儒家经典提倡的“好生之德”就是例证,它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绝对不可嗜血成性,无视人的生命尊严,靠“刑杀”树威。在儒家看来,一切反仁道的司法活动都应受到道义的谴责。另外,司法人员还应当具备敬(严肃认真)、慎(小心谨慎)之类的道德素质,严肃认真、小心谨慎地对待司法活动.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责任司法意味着司法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出了错案必须承担责任。在法家思想中,责任司法的理论源于责任行政的理论,因为当时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家。责任行政的理论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为此,秦朝制定了完善的监察制度,对行政执法进行严密的监察,对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根据当时的体制,司法权只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因此,对行政权的监察也包括了对司法权的监察,监察主体如果发现司法人员存在徇私枉法、司法不公问题,自然会对其加以惩戒。可以说,监察制度是当时司法责任制得以确立的前提。泰朝的司法责任制具有开创性,其法典《秦律》中规定的“不 直”“纵囚”“失刑”等罪名就是例证。 责任司法也是一种“治吏”司法,法家提倡“明主治吏不治民”(实际意思是治吏重于治民),要求将整治官员作风纳入法治化轨道。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吏”是当时的底层官员,数量庞大,又与民众有着广泛的接触,其作风如何直接影响到官府在民众中的形象,也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利益诉求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法家才将治国的重点和政治的起点放在“治吏”上。 (摘编自崔永东《传统法律文化孕育的司法智慧》)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3分) A.中国传统司法智慧对中国传统司法文明的演进具有重要作用,并促进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 B.儒家思想以“仁道”为核心,重视个体的生命价值,这与现代人道主义理念深相契合。 C.“录囚”“直诉”等法律制度的存在,说明我国封建司法制度是人性化的,充满温情的。 D.法家倡导“治吏”的一个原因是底层官员们的行为作风直接关乎民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2.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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