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资项目监管抽查办法

1两资项目监管抽查办法
1两资项目监管抽查办法

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抽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强“两资”改革项目监管工作的意见》(宿政办发[2015]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登记许可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承接经市政府批准下放的资格资质培训、考试和技能鉴定类项目的各类企业、协会学会等民办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人社部门通过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公示信息、制度执行、财务管理、培训收费、操作规范、培训绩效等情况进行检查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抽查遵循统一、随机、公平、公正、规范、均衡的原则。

第二章抽查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人社部门指导、协调和督查、考评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工作。

市人社部门负责督查、考评市区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抽查对象的随机摇号工作。

县人社部门按照市人社部门的工作安排,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辖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抽查工作。

第六条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抽查分为随机抽查和专项督查。

随机抽查是指人社部门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抽取确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名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公示信息、制度执行、财务管理、培训收费、操作规范、培训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专项督查是指人社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专项检查要求和公众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确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名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第七条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随机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由市、县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人社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抽查,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制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抽查类型、比例、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

(二)采取随机摇号确定辖区待抽查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单;

(三)按照抽查的名单,统一组织安排实施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出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抽查检查结果,形成抽查检查结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五)根据抽查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向社会公示,并向市人社部门报告抽查工作情况。

第三章抽查名单抽取

第九条随机抽查每次应按不低于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量25%的比例抽取;专项督查的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不低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量的40%。对于社会焦点、公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为可实施100%全面检查。

第十条随机抽查的名单抽取,一般在每年的一季度和三季度进行,专项督查的名单抽取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一条抽查名单的抽取过程,部门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全程参与,并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代表现场监督。

第四章执法检查人员选派

第十二条市、县人社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抽查名单确定后,随机抽取确定执法检查人员,采取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抽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抽查内容进行选派,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五章抽查检查内容

第十五条抽查检查内容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必备条件指标、培训规范性指标和现场督查指标。

第十六条办学必备指标包括依法办学情况、管理人员和师资情况、固定资产和教学设备设施情况、办学场所情况。

第十七条培训规范性指标包括机构建设、行政管理、广告简章内容、收费情况、投诉情况、教学设施完好率、师资配备、场所面积与安全、培训考核取证情况、教学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条现场督查指标包括开班备案情况、学员到课率、超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培训情况,培训课程安排情况、考试鉴定公平规范、依法监管的其他行为等。

第六章抽查检查程序

第十九条市、县人社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抽查检查时,抽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抽查检查人员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现场抽查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记录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检查记录表》中。

第二十一条抽查检查人员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检查后,要及时填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检查记录表》(附后),记录表应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抽查检查记录表等相关法律文书须录入计算机,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社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检查中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抽查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抽查检查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行政许可证明、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接受抽查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将通过监管平台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拒绝、阻挠、妨碍抽查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拒绝向抽查检查人员提供学员名册、档案台帐、会计资料、行政许可证明、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抽查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抽查检查人员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具体的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开展培训行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涉嫌违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其他”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检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面方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七章抽查检查结果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抽查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市、县人社部门审批后依法查处,并通过监管平台公示。

第二十八条县人社部门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抽查检查工作认真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八章抽查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依照《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抽查检查工作主体责任不落实的;

(二)抽查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行政不作为的;

(三)在抽查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核查、处理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2015年12月10日

某某集团企业监察管理制度

**集团企业监察管理制度 监察管理部(以下简称:“监察部”)作为服务于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目标的部门,工作重点在于防范公司经营风险,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通过监察部工作,促进公司员工在公司制度规定的授权内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披露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在其运营管理中的隐患及重大违纪、违规、失职现象,分析问题产生的症结并提出合理化的整改建议,不断完善和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促进企业高效安全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逐步加强、完善和贯彻落实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监督管理职能,并使公司的管理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管理监察(以下简称:企管监察)是企业监察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是通过对监察对象在管理工作中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及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监察工作为公司不断壮大服务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廉政勤政、完善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手段。是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 第三条企管监察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事实求是、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管理企管为目的,以围绕本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管理制度为中心,深化企业文化建设,维护企业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企管监察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依法监督检查,增强企业自身及下属分公司的行政管理监控力度,帮助管理者查清和解决管理中

存在的问题,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效益,严肃处理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为公司的经济利益保驾护航。 第五条企管监察的原则。企管监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与企业职业健康发展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改善管理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坚持奖励和惩戒相结合,坚持专业部门与监督部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公司成立企管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管理监察工作。以集团公司总经理为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集团公司公司监察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企管监察的对象是本公司各部门和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 第三章企管监察的内容 第八条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尽职尽责,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行政决定、决议和集团公司董事长的指示、指令,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科学决策,保证业务工作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监督检查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管理工作中严重影响管理效果、效率、效益的问题,重点是:各分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效果、集团公司制度执行力度、信息资源整合、项目研发与合作、物资采购、成果孵化、风险投资评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增强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管理工作中薄弱环节的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细则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集团公司发展的要求,为规范公司与有关合作方的市场行为,按照优势互补、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市场协作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双赢,促进相互间稳定协作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及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工程开发中合作方起主导作用中标,并组织施工的项目。 2 合作方资格审查 2.1合作方应是社会信誉良好、经济实力强、工作作风严谨、施工组织严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合作方与公司合作开发项目前,分公司或部门应严格审查合作方信誉情况及履约能力,确认信誉良好并有履约能力的合作方,报市场开发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公司或部门审查以下经年审的证件原件并保留复印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埠施工企业进市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环境体系认证证书(如有);企业简介(业绩、人员结构、机具设备、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情况)。 2.3合作方须承诺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各种相关的资料(包括经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各种证照、劳务工人的上岗证、安全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各类报表、机械设备的准用证等)。 3 投标过程管理 3.1市场信息管理 3.2投标管理 (1)合作开发的工程项目报价由组织投标的分公司或部门负责管理,本着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而且有利润的原则,做到成本、利润底数清。低价中标的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确保零风险。

(2)预结算管理部负责监督、审查所有合作项目的投标报价,市场开发部将项目的信息传递到预结算管理部。 3.2.6 一般情况下,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在公司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由合作方自行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协助编制的,应根据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经双方协商,按照市场价格,收取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编制费用。 3.3投标所需保证金或办理投标保函所需资金由合作方负担。办理投标保函需交纳保证金的比例由财务部根据有关规定、风险系数及银行(或担保公司)的要求确定。如发生以下情况,合作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全部或部分扣除:陪标、卖标或虚假投标;中标后单方放弃履行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害。 4 中标后管理 4.1项目中标后,在办理开工手续及合同签订时施工单位应缴纳的费用由合作方负担。 4.2公司派往合作项目人员的工资及附加、差旅费、办公及通讯等费用(因工程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合作方负担。 (1)由公司派到项目工作的公司职工,派出人员的工资及工资附加等各项费用,采取定额向合作方收取,公司统一发放和缴纳。公司外聘人员派到项目工作的,向合作方统一收取,由单位统一发放。 (2)由公司派到合作项目的工作人员,在该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均由合作方负担;派出人员的通讯费可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施工地点远近、通话量的多少,由合作方(项目部)采取据实报销或定额补贴的办法。 4.3为按期、高质量的履行合同,避免因合作方管理不到位给公司带来风险,合作方应采取一定的履约保证措施。 4.4总包合同的评审及签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依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或完善具有单位个性特点的管理体系或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以及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生产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执行生产安全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根据公司生产安全现状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 作的需要而制定。各项目部应依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项目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管理安全工作,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安全生产搞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各单位要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制定预防工伤事故、中毒事故和职业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领导、职能部室、各基层单位全体职工均须按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自己职责,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服从安全。 本规定中的“各单位”是指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管理部、各总承包管理部、各区域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生产安全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口标 第五条公司安全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强化安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一支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各单位建立完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努力减少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频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关注健康,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所属各单位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必须加强检查、强化监督,加强教育培训,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了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五)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上述(一)、(二)两项指标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经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作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其余三项指标作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参考指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填写年度投资计划表,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 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企业规章制度】公司监督管理制度(DOC 45页)

公司监督管理制度(DOC 45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XX公司HSE监督管理规定(初稿) 一、入厂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四、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五、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六、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七、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八、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九、厂区行驶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十、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十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设备检修交出管理制度 十四、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入厂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职工一律凭工作证或上岗证进厂。外来人员(施工、培训、实习、厂内临时工、参观人员等)凭临时入厂证或持有效证件到门卫管理部门办理入厂手续后,方准入厂。 第二条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准进入操作岗位。外来人员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安全教育手续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或施工区域。 第三条入厂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严禁乱动装置区域的设备、阀门、管线、仪表和开关等:严禁随便进入打开的设备、容器、地沟及下水井,以防中毒或窒息。 第四条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厂区: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罐区。 第五条严禁酒后上岗。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赤足、穿凉鞋、高跟鞋、短裤、短衫、裙子和背心上岗。 第六条机动车凭车辆通行证入:严禁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确实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车辆,必须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第七条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衣物:严禁私自灌装各类油品和液化石油气。 第八条严禁将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和儿童带入厂区。 第九条严禁占用、堵塞厂区消防通道和在消防通道上方架设地面高度低于5米的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消防水浇花、冲洗设备和地面。 第十条未经公司批准,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控制室,岗位操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待。 第十一条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部(科)室人员需要向正在岗位上的操作人员了解情况、安排考试或提问有关问题时,应征得当班班长的同意,并在不影响生产操作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脱岗、串岗、睡岗:在岗人员不得离岗去食堂或回家吃饭,连续生产的岗位,公司要安排送饭到岗位。在岗操作人员因事需离开岗位时,必须经班长同意并安排有资格的人代岗后,方可离岗。 第十三条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上岗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上岗证”和“安全承诺书”。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HSE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4-09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经费来源为“985工程”等计划及国家引智专项经费,项目分为学校学科国际化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化建设、队伍国际化建设、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和海外合作平台和外事工作信息平台建设5个类别。 第三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建设内容 第四条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资助分为5个类别18项具体计划。 第五条针对学校学科国际化建设,设立“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包括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和北京理工大学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校内“111”计划))、“一流学科建设对接计划”、“全英语授课专业建设辅助支撑计划”和“全英语教学课程体系建设辅助支撑计划”。资助经费用于“111”基地聘请本领域海外一流专家来校工作产生的国际旅费、酬金;基地教师和学生出国费用;我校重点学科教师和学生到海外重点参照院系访问、进修与交流产生的出国费用和对方人员来我校进行交流、讲学、合作研究所产生的国际旅费、授课酬金或生活补贴;全英语授课专业聘请海外教师授课酬金、专业教师参加海外培训出国费用以及专业建设所产生的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等业务费。 第六条针对学校人才培养国际化建设,设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辅助支撑计划”、“优秀海外学生交流计划”、“外国来华留学生支持计划”、“毕业生国际化就业计划”。资助经费用于我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出国(境)进行长短期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产生的国际旅费、学费、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稿 对合作项目的管理是自投标开始,至保修期结束的全过程管理。通过规范化管理,规避公司资质风险,确保在建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拓宽市场。 一、项目投标阶段 1、公司坚持强强联合的灵活经营理念,以优惠便利的条件促进与具有较强实力的单位进行合作,以开拓公路施工市场。 2、合作方应与公司签署书面合作协议。 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应由合作双方根据相关信息共同确定,以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且具有合理利润。 二、施工准备阶段 1、工程中标后,由公司经营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择优选用项目管理人员、主办会计进驻现场与合作方共同组建项目经理部,参与项目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司派驻人员待遇费用由公司制订标准统一发放,合作方负责提供食宿及办公条件,该人员由公司经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2、公司与合作方签订书面施工承包合同;公司与经营管理中心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确定权、责、利各项指标及具体细则。 3、项目经理部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公司经营管理中心审批存档后方可予以使用。项目经理部负责把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正本原件和监理下发的设计图纸复印件(包括变更图纸)及时送达公司经营管理中心存档。 4、公司经营管理中心组织对项目部驻地建设、人员组织、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施工方案的审定、施工计划的确定、关键工序的控制等方面进行检查指导。 三、项目施工阶段,公司经营管理中心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派驻现场的项目管理、财务人员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一)项目资金控制 1、项目资金控制是对合作项目管理的核心。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资金由合作双方共同控制,银行账户由公司按业主要求进行办理,账户印鉴由双方各持一枚,保证项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实施、优先上缴公司管理费用。 2、项目资金的使用,由合作方根据阶段性资金需求及账户资金情况,申报阶段性资金使用详细计划,由驻地项目管理人员(若有)或公司经营管理中心根据工程需要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14 页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结合本公司各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下属各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煤矿生产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生产部依法实施 的安全监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和推诿。 第四条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各项技术标准。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各煤矿必须按规定对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各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章守纪,严禁“三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严禁违章指挥。职工要遵章守纪,不断提高操作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 2 页共 14 页

公司监察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职责42439

公司监察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职责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提高各部门的行政职能,强调执行力,发挥监察工作在企业内部监控体系中的监督作用,和对外承包单位及联合经营单位、供应合作单位等签约单位的监察执行力度,特此成立公司监察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制定本职责。 二、公司监察部是公司董事会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制度对公司管理层、执行层及公司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工作效能、纪律等实施监察。负责公司各部门、各员及签约单位对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企业经营中各具体事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三、公司监察部在董事会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直接上级为董事长,不受董事、总经理、行政部、工程部的干涉和管理。公司监察部是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公司监察部的监察业务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四、公司监察部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公司规章制度上人人平等。监察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五、监察部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六、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能,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七、公司监察部建立举报制度,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司员工对于公司存在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均有权向监察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依规合法地调查处理同时汇报董事长,对违反国家法律、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视其情节轻重起诉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公司监察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并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察部成员分工及职责与权力 一、监察部成员 部长:刘亮监察员:蒋建 二、监察部成员分工 1、监察部长全面负责部门的各项工作。 2、监察部长具体负责公司内部各种违规、违纪、廉洁自律方面的考核及查处。 3、监察员负责日常公司内部各种违规、违纪、廉洁自律方面的监督,并搜集、审查、考核、查处的各项资料,事后整理完毕存档。 三、监察部职责与权力

《工程挂靠项目合作管理办法》

《工程挂靠项目合作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分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公司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拓展公司在建筑工程施工行业的市场份额,努力完成集团公司制订的各项经营目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合作人的资格审查及确认 在建筑施工行业从事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与合作项目所要求的经济实力和施工管理实力。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8年以上,并具备符合合作项目的注册建造师证书。若未达到以下条件,项目经理由本公司派遣,费用由合作方支付。 合作人提出申请之后,分公司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若合作人符合合作条件则予以合作。 二、招投标、合同签定、人员派遣及管理 根据合作人提供的工程概况及相关信息资料,由集团公司组织人员对合作项目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并与业主、设计单位进行深入的接触、洽谈后,书面上报集团,待集团公司审批后,再与业主签定“施工合同”。 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本集团公司预算部招投标管理程序进行,公司与业主签定合同后七日内,由分公司经理参照本管理办法负责与合作人签定“内部施工承包合同”;严禁将工程再进行转让、分包。 分公司工程管理部根据公司规定将合同原件一份上交公司行政办公室存档、一份留工程管理部存档,其他部门备留复印件。 分公司向合作项目派遣2名专职管理人员,其中一名担任项目副

经理,主要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度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另一名1 担任行政专员,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项目收款、资金支付和使用、项目印章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进度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按国家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qhse质量管理手册》和《作业文件》《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手册》进行管理,同时分公司根据派遣项目副经理反映的施工现场情况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质量、进度检查,并根据签订的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目标考核(参照集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考核和奖惩办法》): (一)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1、合作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制订质量、安全生产目标;。 2、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编制安全生产计划,成立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责任到人。 3、抓好安全教育,坚持安全例会制度,落实安全培训,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4、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抓好“三宝、四口”及安全设施、设备等防护工作,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等消防保卫工作。 5、坚持例行安全检查制度,从“查思想、查制度、查现场、查

公共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5952 公共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公共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各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二、各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在危险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安全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各社区要加强宣传,以“爱护公共设施为荣、破坏公共设施为耻”加大对社区居民公共设施安全和思想教育,把爱护公共设施作为经常性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对公共设施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自觉

(风险管理)建设公司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及风险控制最全版

(风险管理)建设公司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及风险控制

建设公司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及风险控制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建设公司 2016.2.29 建设公司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及风险控制 建设公司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一﹑筛选项目信息,不随意投标. 建设公司对任何项目信息采取班子委员商议,随后安排相关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考察(业主情况﹑资金情况﹑施工环境﹑合作人情况等等)综合考虑后做决定。例如2013年咸阳开发区一条施工道路现场考察不具备合作条件放弃;2014年宁夏银川在建项目现场考察并经分公司会议因垫子太大不具备合作条件;2015年西安市凤城路住宅后期施工约4000万,经现场考核存在劳务纠纷和合同纠纷等风险因素放弃合作。 二、对合作方进行评估,控制合同履约风险 建设公司将合作方进行评估分级,根据合作方施工和管理能力,

区分进行管理;首先选择人品、经济实力、出身正统(长期干工程的)的优秀企业,定位长期合作客户;从这里启发我们寻求合作方时考虑合作方出身、选择出身于建工集团、安装集团、专业公司等有影响力、出来下海的企业。例如目前合作的陕西铭通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些企业无论在企业文化、管理理念、管理能力、抗风险能力、综合实力等都比较突出。我们分公司经常去这几家企业进行交流、对他们的项目进行观摩和学习,取其之长,补己之短。 对实力一般、管理较差的合作企业,我们不设置许多门槛和条件来规避自己的风险,而是积极配合合作方给他们出主意、想办法、制定措施,用我们分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去指导和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比如有的企业不知道如何去规避劳务风险,那么我们就有针对性的拿出我们在其他项目上的成功的做法去指导他们,我们都用心去指导他们如何去解决问题,都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三、整合各方资源,服务好,维持长期合作合伙人 创新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做好项目是业主对品牌的最大认可;国网电力科院研究院分别在陕西省电力科学研究院综合大楼施工完毕后,2015年分别中标省计量中心楼项目、外围地下车库项目总计约1.13亿,离不开建设公司各个部门为合作单位良好的服务建立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二、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六、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安全检查监督的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管理和动态控制,确保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建设、开发各项工作安全、平稳、有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技术措施、警示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安全管理经验、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 第三条安全检查要坚持领导组织检查和专职人员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和专业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运营、建设及开发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安全检查监督体系 第五条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体系由领导检查监督、专业检查监督和下属公司检查监督组成。 第六条领导检查监督是指公司领导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专业检查监督是指质量安全部代表公司对各下属公司实施的检查监督,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主管职能对各下属公司进行的对口检查监督。 公司对下属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进行的专业检查监督,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为主,遵循全面要求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监察整顿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下属公司检查监督是指各下属公司对本单位及下设各部门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监督。各下属公司是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检查监督体系,主动配合、接受上级单位及公司各部门对本单位的检查监督,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质量安全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公司以及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 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殳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 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参股50%^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

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六条审批事项包括: 1、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度经营目标; 3、企业年度投融资、经营和成本费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跨部门协作项目管理办法20160816

宁波科学探索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跨部门协作项目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各类外部及内部拓展项目的运作效率,充分调动跨部门协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现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跨部门协作项目管理是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对整个项目在实施结束后所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对参与项目的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方式。 第二条跨部门协作项目组成立需形成书面文件,内容涵盖项目内人员组成及分工、借调人员所需承担的工作职责、任务界面、工作时间等,经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在项目开始前递交至综合管理部完成报备。 第三条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递交《跨部门协作项目结案书》,经项目小组自我评估项目情况、后续执行情况,分管领导审核及总经理审批后,递交至综合管理部完成考核。(详见附件一)第四条《跨部门协作项目考核表》反映了该项目的整体执行情况,项目考核结果(即项目完成情况)分为I、II、III、IV四个等级;分别代表I(创造性地完全超乎预期地达成目标)、II(明显超越目标)、III(达成目标)、IV(与目标存在很大差距)共四等;对应的系数分别为1.5、1.2、1、0.5。(详见附件二) 第五条《跨部门协作项目人员考核表》反映了该项目参与人员的个人考核情况,由项目小组负责人、分管领导、公司领导打分完成。分为A、B、C、D四等,分别代表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得分分别为5分、3分、1分以及0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项目激励: 一、跨部门协作小组成员可根据项目考核结果,在项目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额外报酬,具体比例由公司经营层商议后决

定。 二、在公司年度考核体系、晋升体系、年薪调整体系中,本年度内参加项目的人员可根据所参加项目得分获得“加分项”。根据“项目得分= 项目考核结果系数X 人员考核情况得分”,最终得到加分项分数。公司经营层将根据各人员加分情况,综合考虑该人员的晋升加薪等情况。 第七条取消项目考核资格条款(以下任一条件): 一、项目组成员未完成原部门所应承担的本职工作; 二、项目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修订与解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目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依据2 第三章安全管理目标2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3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制5 第六章安全生产责任考核7 第七章安全教育培训7 第八章安全生产检查11 第九章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17 第十章安全技术交底20 第十一章施工用电管理23 第十二章易燃、易爆、压力容器危险品管理31 第十三章消防安全责任管理33 第十四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44 第十五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49 第十六章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验收、使用管理50 第十七章劳动保护制度53 第十八章外协队伍和劳务人员安全管理54 第十九章环境保护管理58 第二十章文明施工管理制度61 第二十一章卫生健康管理制度64 第二十二章安全保卫管理制度67 第二十三章安全效果评价制度70 第二十四章安全生产请示、汇报、报告72 第二十五章应急管理74 第二十六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76 第二十七章安全生产奖惩87 第二十八章附则8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本工程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促进规管理,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施工生产期间的人身、设备安全,免受财产损失,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二、项目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循“关键在落实、重点在项目、根本在管理”的原则,构建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新格局。 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公司体系文件及本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现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规化、程序化。 四、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项目部公布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是考核项目管理水平和全体员工绩效的重要容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 六、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职能部门、各管理岗位依据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工作负相应责任。 七、项目部必须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 行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它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六条审批事项包括: 1、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公司职能监管管理制度

上海剑豪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公司职能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剑豪传动(企业)早日成为一个一流的企业,必须造就一支一流的管理团队,为此以总经理任组长、管理者代表任副组长,由总经理指定人员任组员而组成“职能监督检查小组”全面负责和推动此项工作。 第二条职能监督检查小组将通过不断地监督检查,以提升管理干部的思想意 识和工作责任性。通过不断地纠正与整改,以提升管理干部行为规范和职责的执行力。通过不断地考核与培训,以提升管理干部对职责的熟知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通过不断地对管理干部的筛选,最终实现和打造一支合格的管理队伍。 第二章覆盖范围 第三条职能监督检查的范围将覆盖本企业所有部门、所有班组(包括上海总部和大丰生产基地) 第四条考核与培训的覆盖范围;班组长及以上各级管理干部(包括副总级) 第三章监督依据 第五条职能监督检查小组的工作依据为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三项管理制度实施计划及方案”等所有的管理文件。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六条职能监督检查小组实施监督检查的频次和时机,将结合公司阶段性工作重心,有计划、有重点,不定期地对各部门日常工作进行抽查,通过现象或结果对相关管理干部的工作作出评价。 第七条“小组”每次监督检查后,必须在一个星期内发布“监督检查报告”予以公示。“报告”内容包括检查部门、班组。检查项目或内容,有否发现不符合项及不符合相对应的文件条款,不符合证据或证明人。 第八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小组在发布“监督检查报告”的同时,开

出“纠正措施处理单”要求责任部门限期整改。 第九条对责任部门在整改中提出的跨部门深层次原因,“小组”可通过“工作联系单”方式协助解决或立项专题整改解决。 第十条小组对责任部门的整改结果,应实施多次反复检查验证,以证实整改的有效性,防止类似不符合重复发生。 第十一条“小组”有权对公司各级管理干部随时抽查提问,考核管理干部对自身职责的了解和熟记程度,以及在完成自身工作时,遇到外界干扰所采用的解决办法。从而了解管理干部的称职程度,并实施针对性的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奖惩与处置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工作质量专项基金”,并以处罚金额一加一补贴予以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经多次经检查均未发现不符合事例的班组或部门管理者,将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奖励金额视工作质量专项基金余额而定,与公司其他各项奖金无直接关联。 第十四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首次不符合事例,“小组”只要求责任部门或班组负责人限期整改,不予处罚。但对不符合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无效或发生类似不符合事项的部门和班组负责人,由“小组”开出“处罚单”(经济处罚)予以公示,并通知人力资源管理室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五条对多次整改无效又不接受“小组”指导意见的责任人,“小组”有权上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室,直至最高管理者处置。 第十六条对不符合项按期整改,并经“小组”多次反复抽查验证整改有效的部门或班组负责人,将给予奖励与公示。 第十七条本“规定”处罚和奖励的最低金额为每事每次100元,并按事态的严重程度或整改重复次数将以300元/500元/700元的上升幅度递增处罚力度,上不封顶。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为确保自身职责的履行与完成,对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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