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06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吉林省2006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吉林省2006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人中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输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7%。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但超过0.7%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4%,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未建立公力员医疗补助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承担。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对符合《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六条.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之外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奖励条件的,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到经办机构领取500元奖励费。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奖励费等,应当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计发,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对经办机构未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第二十五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将超出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按照本法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加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2-21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一日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1页共9页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 第2页共9页

2019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

2019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 关于《2019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了关于最新的生育保险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文,仅供参考! 20xx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通用版模板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 通用版

***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为改进服务态度, 规范行政行为, 加强自身建设, 提高工作效能, 增强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行政问责规定》,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决定在全局内推行”四项制度”。 一、行政问责办法 ( 一) 为强化行政责任, 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 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办法。 ( 二)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局领导班子正副职, 各科室负责人(以下称行政负责人), 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致使所属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依照本办法问责。 ( 三)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调查处理问责事项,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 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 (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问责: 1.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而影响本局工作整体推进、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 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论, 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6.工作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 7.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8.创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平庸造成不良影响, 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 9.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 泄露国家秘密及本局涉秘事项的; 10.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 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 五) 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限期整改;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免职; 8.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下档次。 ( 六) 以上问责方式能够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程度和影响, 决定问责方式, 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局或报送纪委、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七) 行政问责机构负责行政问责的实施工作, 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由办事机构负责。

最新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最新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xx年1月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xx年2月16日兰州市人民 * [xx]第2号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 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知识,提高节能意识。 第五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以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等。 第八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解读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专门制定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的行政法规? 答:公共机构节能,是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公共机构节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同时,公共机构带头节能,对于增强全体国民的节能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偏大、能耗增长速度较快、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因此,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公共机构节能的力度,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水平。国务院制定这个条例,目的就在于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开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新局面。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和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根据节约能源法有关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定,总结近年来开展国家机关节能工作的实践经验,从公共机构用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出发,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有针对性地细化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和节能措施。条例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有关制度和措施相对从严,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瑞昌二中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度为认真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瑞昌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必须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保证我校公共机构节能任务的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瑞昌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健全节能工作体制,完善节能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节能举措,加强节能宣传教育,为持续推动节能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公共机构的带头示范作用。 二、基本原则 领导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完成任务的原则。节能任务是公共机构工作任务的一部分,任何处室和个人都必须完成节能任务。 节约的原则。任何处室和个人都没有浪费能源资源的理由,坚决杜绝浪费能源资源的现象。 确保工作需要的原则。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必须确保工作需要,在工作中节约能源,在节约能源中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原则。通过技术进步推动节约能源资源消耗。 三、责任范围 全校各处室的办公场所;使用的设备设施的能源消耗负节约责任。 四、主要任务 ㈠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瑞昌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执行省、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对节能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科室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㈡建立和完善本处室节能的体制机制,做到有分管领导、有责任处室、有具体管理人员、有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各项节能制度、有核算统计、有检查考核奖惩。 ㈢完成节能任务。完成我校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下达的节能任务,全面控制机制处室各项能源资源消耗平均指标在市规定的消耗定额之内。把节能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能源资源消耗点,抓好各项节能措施,落实节能责任人。加强对节能措施实施情况、节能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

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以及《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和统一待遇、分级管理; (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的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实行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统“三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实行浮动机制。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方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实施,但最高不得超过1%。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1.doc

2012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1 2012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2012年是“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我局要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按照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2011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如下: 一、根据《昭平县2011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点》的指导性意见,确定今年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为:以2010年为基数,2010年用水、电、油等主要能源消耗比上年下降3%以上。 二、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一是抓好公共机构节能政策、法规、知识的学习。把学习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纳入本单位学习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学习,增强广大干部职工节能意识。二是开展节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大小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节能宣传活动;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与全县有关节能的宣传活动,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氛围。三是积极参加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三、抓好本局(馆)的节能工作。一是建立完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主体,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节能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强化用电用水管理,要求干部职 工节约用电、用水,下班关好电,严禁“常明灯”、“长流水”;三是加强公务车辆的管理,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核算公用车辆行驶公里数和耗油量; 四、是采用节能灯具;五是提高办公设备节能效果,要严格

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尽量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努力降低日常性能耗;六是档案馆的库房使用控调、抽湿机要根据季节性来调控,既保证恒温恒湿又保证达到节能效果。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法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他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办、局: 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发布实施以来,我市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贯彻实施中,仍有部分部门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学习宣传不扎实,工作找不到头绪等问题。为扎实推进四项制度工作的落实,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机关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进一步抓好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推行四项制度是省、州、市人民政府向各族群众和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贯彻落实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自觉接受监督,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州人民政府推行四项制度的重点联系和指导市,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推行四项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对推行四项制度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确保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组织机构、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四项制度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实施“四项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使全市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把握好四项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一是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以学习宣传为突破口,通过层层召开动员会、征求意见、学习培训、信息简报、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公开服务承诺等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二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监督作用,在市政务信息网、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提高学习讨论、新闻报道、公开承诺、公开曝光的针对性,促进工作的有效深入开展。三是加大信息交流反馈力度。严格落实每个月两报的(14日、29日前)工作情况和信息制度,及时掌握点线面的工作进度,为全面推行四项制度的决策、指导提供参谋和信息服务。 三、强化培训,提高水平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四项制度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将四项制度的学习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列为年

旅游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县旅游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1、各股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2、节约照明用电。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确需开灯时,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不全部开。会议室一律使用节能灯具。办公区道路、院落照明、厕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下班、夜晚加班最后一个人离开办公室要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3、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开水茶炉在下班、双休及节假日期间断电停用,锁闭房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及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减少待机能耗。

4、加快用电设备改造。大力推进办公区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在照明节能上积极应用太阳能灯、无极灯等先进照明技术;在空调节电上积极应用变频技术节电;因地制宜进行节电改造,确保办公区的非节能灯和其它高能耗设备逐步改造或更新。 5、凡新建、改造办公用房时,一律安装节电设备、装置、灯具等。 6、每个职工都有节约用电义务。各部门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1、各股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2、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用毕水即关闭水龙头,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提示标志;有条件时,应推广感应式节水水龙头。 3、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大面积绿地应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漫灌。 4、要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龙头损坏及时更换,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5、要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对用水量及时分析,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以消除问题。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试题及答案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试题 一、填空(共20题每题1分) 1、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得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节约能源▁法》,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2、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3、国务院与▁▁▁▁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得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4、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与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 5、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提供相关资料与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6、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得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7、公共机构应当在▁▁▁▁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 8、审查▁▁▁▁器具得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得真实性、准确性。 9、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得▁▁▁▁与要求。 10、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制度。 11、公共机构负责人对▁▁▁▁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12、公共机构得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得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13、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能力。 14、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

房等部位得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 15、国务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得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得监督检查。 16、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得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 17、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室控制得规定,充分利用▁▁▁▁,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18、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与审查得建设项目得,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19、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制度。 20、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得,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得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二、单选(共20题每题1分)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自( )起施行。 A、2008年10月1日 B、2009年1月1日 C、2009年4月1日 D、2008年7月23日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共分( )。 A、5章53条 B、6章43条 C、6章53条 D、7章87条 3、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得部门主管全国得( )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A、企业单位 B、社会团体 C、公共机构 D、事业单位 4、公共机构就是指( )财政性资金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团体组织。 A、全部使用 B、部分使用 C、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D、不使用

行政问责办法

行政问责办法 一、遵循的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宗教局全体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问责。 二、实现的目标 通过问责,强化行政责任,促进宗教局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问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应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在工作中丢失、损毁服务对象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

(九)对服务对象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扶贫项目资金、工程质量问题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一)被投诉的股室或工作人员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件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 四、问责方式 (一)取消被问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被问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责令被问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四)调整被问责人工作岗位; (五)责令调出部门。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五、问责适用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确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调出部门的方式问责。 六、被问责人申辩和申请复核 在问责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或申辩。被问责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向本单位申请复核,经研究决定复核的,在觉得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处理决定可暂停执行。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doc

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公共机构 节能管理制度 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红桥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节约照明用电。临时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确需开灯时,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不全部开。会议室一律使用节能灯具。办公区道路、院落照明、厕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下班、夜晚加班最后一个人离开办公室要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三、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开水茶炉在下班、双休及节假日期间断电停用,

锁闭房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及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减少待机能耗。 四、加快用电设备改造。大力推进办公区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在照明节能上积极应用太阳能灯、无极灯等先进照明技术;在空调节电上积极应用变频技术节电;因地制宜进行节电改造,确保办公区的非节能灯和其它高能耗设备逐步改造或更新。 五、凡新建、改造办公用房时,一律安装节电设备、装置、灯具等。 六、每个职工都有节约用电义务。各单位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的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 允石 一九九九年 九月十日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

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第八条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包括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测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一般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最高不得超过1%。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四条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特困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以缓缴生育保险费。 第十五条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试题及答案新编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试题 一、填空(共20题每题1分) 1、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2、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3、国务院和▁▁▁▁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4、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 5、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6、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7、公共机构应当在▁▁▁▁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 8、审查▁▁▁▁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9、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和要求。 10、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制度。 11、公共机构负责人对▁▁▁▁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12、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13、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能力。 14、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 15、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 16、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 17、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室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18、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19、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制度。 20、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二、单选(共20题每题1分)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自()起施行。 A.2008年10月1日 B.2009年1月1日 C.2009年4月1日 D.2008年7月23日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共分()。 章53条章43条章53条 D. 7章87条 3、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A、企业单位 B、社会团体 C、公共机构 D、事业单位 4、公共机构是指()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A.全部使用 B.部分使用 C.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D.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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