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项目等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制度和程序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采取系统、规范和科学的审计方法,对公司本部及其全资、控股(相对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二级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增加价值为目标,以规范经济行为为核心,以资金流向和业务流程为路径,以监督和评价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重点,推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善,促进公司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逐级审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计划或委托要求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工作,不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以外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不对经营管理活动行使决策和管理权。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以第三方的身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各项经济业务,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审慎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并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四)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原则。内部审计要发挥事前咨询评估、

事中过程控制和事后监督评价功能,实施全程监控和评价。

第七条公司设置审计监督委员会,由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具体负责审计监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并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向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诚实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严守秘密。

(三)熟悉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一定的从业资格,能独立判断、处理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文字表达等能力。

(五)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文明审计。

(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作用、调整等须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任前备案。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研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公司重大项目审计报告,审议重大审计项目的处理意见。

(四)指导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办法等,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控制和自我评价,对审计决定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财务基础审计、合同审计、项目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四)组织实施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本公司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实施同步审计;

(六)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七)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对社会中介机构在公司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审计项目信息,对审计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

(二)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组成员分工和责任,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要求实施审计,及时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重大意见分歧;

(四)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及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在审计工作开展中,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行使如下权限: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的文件、实物、信息等资料;

(二)要求承诺权。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权。在审计过程中可调阅、审查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信息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知晓权。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受理单位内部的舞弊投诉;

(五)独立报告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内部审计报告程序,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沟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六)调查取证权。在审计过程中可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索取证明材料;

(七)封存资料、财产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单位和人员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经批准,可对资料、资产等予以暂时封存;

(八)制止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舞弊和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同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

(九)建议权。根据审计情况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或对审计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基础审计:是指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会计核算准的确性、会计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二)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在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资产质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出具恰当的审计结论及意见,核实、确认所属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针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管理建议的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及重大经营决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认其应负有的经济责任的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的审计;

(五)合同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合同的签订、执行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合规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六)项目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七)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对投资融资、大额资金使用、全面预算、资产经营、资本运营、重大购销活动、信息系统、重大资产处理、清算、破产、安全环保管理和人力资源成本管理等事项开展的专项审计或调查;

(八)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于每年初依据工作职责和管理需

要,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前准备: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行初步了解后制订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委派审计工作组长,成立审计工作组,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即时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恢复、谈话等方法,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结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就审计有关情况和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四)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向委托人报送,并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通报审计情况。

(五)审计成果利用: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下达审计决定;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制度,将审计成果通过审计报告、报告摘要、审计专报或分析报告等形式及时报送主管领导和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及时沟通审计情况,研究分析审计发现问题,促进审计整改和审计决定的落实;建立健全审计通报制度,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审计通报;建立健全审计问题责任追究和移送处理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六)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落实整改,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反馈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七)后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成果的利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落实,并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八)审计资料归档: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工作组应将审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一般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审计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组织对本公司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总体有效性进行检测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时,若存在影响其客观性的情况,该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财务收支规定或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事实提交被审计单位的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涉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机构可责令被告审计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被告审计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可建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停职、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账薄、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或者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善的;

(二)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的;

(三)阻挠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抗拒或妨碍审计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反馈执行情况的;

(七)其他应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其工作承担责任。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或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

(二)发表虚假审计意见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违反审计纪律和有关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审计工作中了解的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取得突出成绩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精神和物资奖励。主要包括:

(一)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的;奖励按审计出违规违纪金额或审计审减金额的8%提取,奖励分配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

(二)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省部级机关、集团公司和公司表彰的。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任职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确认其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的审计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适用于具有经济行为的公司所属职能部室、(分)厂和子公司。

第二十九条根据被审计对象任职情况的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中层管理人员因各种(提拔、调动、单位整合重组、退休、免(辞)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有特殊情况需要先离任后审计的,按照中层管理人员管理部门的审计委托要求执行。

(二)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

中层管理人员任期连任满3年,且预计近期不会进行工作岗位调整的,原则上应组织开展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具体按照中层管理人员管理部门的审计委托要求执行。

(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单位发生债务危机、重大投资失败、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异常情况,可以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

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以审计委托书为准。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事项,需要进行追溯或延伸审计的,不受以上时间范围限制。

第三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范围包括:

1、公司聘任、考核和管理具有经济责任的分厂厂长、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和子公司经理等单位行政正职;

2、根据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部门的审计委托书要求,可对其他指定的责任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组织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进行审计。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中层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对所在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评价:

(一)重大经营决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三)财务收支的合规性;

(四)资产变动和质量状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情况,被审计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

(七)经营、管理绩效情况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第三十三条重大经营决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审计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决策依据是否充分,决策是否科学,有无决策错误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二)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状况和投资收益情况;

(三)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宗物资采购、大额资金运作与租赁等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影响情况;

(四)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

(五)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

土地运作等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及其影响情况;

(六)重大营销决策是否科学、规范和有效等。

第三十四条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审计主要包括:

(一)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重点审计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会计政策或滥用会计估计人为调节利润,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等;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合并不完整或虚增合并等问题;

(三)有无潜亏(或潜盈)和不良资产,是否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会计核算办法》计提减值准备和核算公允价值变动,依据是否充分等。

第三十五条财务收支合规性审计主要包括:

(一)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重点审计有无截留收入、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有无公款私存、账外资金问题,以及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重点审计有无多列、少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中层管理人员收入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等情况,是否存在职工薪酬核算不实等问题;

(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相关的交易和事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重点审计有无虚列、多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套取或挪用单位资金的问题;

(四)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相关资料是否相符,重点审计是否存在账外资产、资产流失和债务重组资产不做账务处理等问题。

第三十六条资产变动和质量状况审计主要包括:

(一)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闲置浪费、非持续经营等问题,出资人资本是否安全、完整;

(二)资产负债和资本结构是否合理,任期内的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三)资产运营效率、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及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五)资产处置是否履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包括:

(一)内部环境审计。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了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和经营类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议事规则、经营理念、组织文化、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及人员配置、人力资源政策等,有无重大缺陷,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运行机制和评价标准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控制活动审计。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授权审批和业务流程是否明确,会计控制、资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运营分析控制、绩效考评等管理控制是否有效;

(三)风险管理审计。主要包括是否识别、分析影响公司和本单位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的相关风险,是否进行了风险评估,是否建立了风险预案和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高风险业务是否造成损失等;

(四)信息与沟通审计。主要包括是否建立了信息与沟通制度,信息与沟通的收集、处理和传递是否及时、准确并有完整的记录,是否建立反舞弊机制等;

(五)内部监督审计。主要包括董事会及管理负责人是否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或自我评估等。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人员及任职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审计主要包括:

(一)核实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权谋私、贪污、盗窃、私分公款公物、挪用专用资金、公款私存、用“白条”抵库、虚构隐瞒转移国有资产或挥霍浪费等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

(二)核实有无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问题;

(三)核实对审计、税务、财政、物价等检查部门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是否按审计和检查决定的要求进行了纠正;

(四)被审计人员是否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是否遵守公司有关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取得薪酬或奖励,职务消费是否接受监督,有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等。

第三十九条经营、管理绩效情况审计主要包括:

(一)经营绩效。主要是根据审计核实后的财务数据,利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对比、比率分析、对标等方法,对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绩效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包括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经营质量改善情况、价值创造及积累情况,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和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管理绩效。主要包括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及贯彻

执行情况,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及经济增长方式调整情况,重大资本运作、资产重组情况,科技进步及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情况,重大科研、生产或基础建设等任务完成情况,资金集中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情况,社会责任履行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安全管理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企业文化及综合管理提升情况等。

第四十条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同财务基础审计、绩效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项目监督检查等相结合,在确保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审计资料和检查结果,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利用相关审计成果的,应当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审计评估,以合理确认其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要在财务基础审计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对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较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界定前后任中层管理人员经济责任界限。

中层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指中层管理人员对其任职期间因直接违反或通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失职、渎职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指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分管的工作以及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三)领导责任:指中层管理人员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成立审计工作组;

下达审计工作通知;

拟定审计工作方案;

组织实施审计;

交换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

出具审计意见书、下达审计决定;

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计划委任审计工作组组长,并组成审计工作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审计监察部一般应在实施审计前7天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告知被审计人员。特殊情况的,《审计通知书》也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需准备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出具审计承诺书,对所提供任期内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填写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报表;

(三)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内的述职报告;

(四)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中层管理人员岗位分工及职责、经营决策程序及主要内部控制制度等;

(五)被审计期间各年度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监事会决议、经营班子会议记录和决议等;

(六)被审计期间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全面预算管理资料等;

(七)被审计期间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分析报告,以及有关重要的统计资料等;

(八)任期内大宗采购供销合同或协议、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重要涉讼事项及重要经营决策、财务收支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等;

(九)任期内审计、财政、税收检查的审计报告和财税检查报告及审计结论、决定及整改情况,内部审计(含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财务稽核等各业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结果报告等;

(十)任期内资产变动相关的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任期内资产盘点表及账务处理情况,债权债务清理明细表,处理各项资产的相关资料等;

(十一)任期内执行地方政策、法规的有关文件;

(十二)审计工作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六条实施审计前,审计监察部应开展审前调查,必要时可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由审计工作组组长根据审计内容和本办法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四十七条审计工作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组织召开由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等参加的进点见面会,听取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说明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步骤、工作安排、工作要求等。

第四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采用就地审计方式,按照审计方案明确的审计目标和要求实施审计。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审计实施方案,扩大审计范围或重新确定审计重点。

审计工作组应注意收集、整理审计证据,编制完备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九条审计工作组在审计过程中,就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遇有涉及职权范围以外和发现的重大的问题,应及时向审计监察部和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十条审计工作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当及时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人员和接任人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现场审计终结后,审计监察部应提交中层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原则上应经被审计人员及接任人签署书面意见,如被审计人或接任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或接任人拒接签署意见的,不影响审计报告的效力和报送,但审计工作组应在审计报告中阐明原因。

第五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应在审定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向审计委托部门和有关领导报送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确认意见。报送时间距收到审计委托书一般应不超过二个月。

第五十三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审计监察部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决定2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审计监察部。

第五十四条根据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监察部根据需要开展后续审计。

第五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被审计中层管理人员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十六条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修缮工程审计

第五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拨资金及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且列入公司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和大修

预算的投资建设项目及追加投资建设项目,修缮工程指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且未列入公司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和大修预算的零星维修工程项目。

第五十八条预算审计,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前,由内部审计机构对施工图预算及定额等相关项目进行的审计。

结算审计,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完工以后,建设方与施工方进行工程价款决算以前,由审计机构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报价等进行的审计。

决算审计,是指在工程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构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形成的审计结论是核定工程项目总投资以及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工程预算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签约的原则,结算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决算审计实行先审计后验收的原则。

第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式组织实施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审计。

第六十一条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审计方式一般分为集团公司委派审计、委托审计和自行审计三种方式。集团公司委派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部组成的内部审计工作组开展的工程项目审计;委托审计是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的工程项目审计;自行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开展的审计。

第六十二条预算审计。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要求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工程项目预算审计。原则上开展预算审计范围为拟采用招投标或比质比价的并能够编制标底或预算的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与乙方拟签订“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合同”的可编制预算的工程项目。

第六十三条结算审计。公司本部所有建设项目、修缮工程原则上均由企划部初审后报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使用国拨资金的建设项目或使用企业自有资金且单项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完成后原则上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兵器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结算审计。

第六十四条决算审计。根据项目监督管理需要和公司安排,开展工程项目决算审计。

第六十五条根据工程项目审计任务情况,审计部门可独立审计或经公司领导批准,在确保安全、保密工作的前提下,临时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在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六十六条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有无错套语、高套、重复套用的情况;

3.工程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信息价或市场价计价;

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第六十七条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施工合同的审计。审查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与结算书的口径是否一致,施工合同(包括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关于结算、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化(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材料和设备价格的改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变化等)、工程款的支付、质量验收等约定的经济性,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已经恰当履行。

(二) 工程造价的审计。在预算审计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对工程项目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

1.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对竣工图纸的变更工程量进行复核,对现场实际工程进行抽查和盘点,确定是否有多计工程量或计划外工程项目等,审查概算补充工程项目结算是否符合设计和造价有关的规定。

对设计变更应关注其经济性、对项目的影响和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大变更是否按有关程序决定,有无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和工程项目内容的情况;对现场签证要重点审查关注:(1)签证手续是否完备;(2)签证的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应计入工程造价;(3)签证的内容是否属实;(4)签证的数量是否准确;(5)是否有重复现象;(6)是否建立签证的内部控制程序,签证是否控制在工程造价的10%以内,超出部分是否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原则上审减该部分投资。

2. 隐蔽工程是否真实发生。

3. 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主要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审计价差的确定是否按合同约定和当地有关文件要求执行,调价是否正确。

4. 索赔费用,包括乙方向甲方的索赔和甲方向乙方的索赔,重点审计:(1)索赔的手续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2)索赔的原因是否成立;(3)索赔的证据是否充分;(4)索赔的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三) 工期审计。主要审计单项工程的开工期和竣工期是否符合约定和可研批复,增加工期和提前工期是否有依据。

(四)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审查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约定,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多付款的问题。审查甲方供应材料核算是否准确,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

第六十八条决算审计在预算、结算审计的基础上进行。主要内容:

(一) 竣工决算整体合理性审计。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 项目建设投资额是否已完成95%以上,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基本完成,设备是否基本到位。

2. 对需要施工结算审计的项目,是否已完成施工结算审计,并按审计结果与施工方进行结算。

3. 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已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4.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档案等项验收工作是否已完成。

5. 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已完成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工作等。

(二) 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审计。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1. 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情况。项目法人是否明确,是否落实法人职责;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项目业务授权及相关岗位和人员的设置运行情况,有无越权审批和不相容职务由同一人兼任现象;概预算控制制度、各类款支付制度及结算、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是否遵循了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2. 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建筑安装工程是否执行了工程监理制度;确认监理单位的名称,审核监理资质,是否达到建筑安装工程相应的资质要求;对照监理记录,审查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

3. 招标投标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是否按项目批复文件核准的招标方案及国家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要求实施招标投标。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工程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和施工界面衔接需要,是否存在借标段划分肢解工程项目情况;实行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

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签订合同人、合同价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4. 合同管理情况。审查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否建立健全防范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的风险管理体系;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和违约情况是否已经得到及时处理,有无损害建设方利益的行为;审查项目建设实际状况是否符合相关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采购、重要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约定的标准,是否进行了严格的试运行和验收程序;合同费用及支付情况是否真实、合规。

5. 项目建设周期执行情况。项目是否按期实施,是否存在项目延期问题,审查分析项目延期原因,项目延期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审计。主要审查是否按照规定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是否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对建设成本正确归集;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记账凭证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生产费用与建设成本及不同建设项目之间是否成本混淆,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账外账’等违纪情况;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 资金到位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历年投资计划下达是否及时,各种来源建设资金是否按概算批复和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到位,相关账户是否完整、准确;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基建收入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 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1. 建设成本的真实完整

在对结算审计进行适当复核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的审计:设备及工器具的审查;待摊投资的审查;工程贷款利息的审查;其他建设成本审计。

2. 概算执行情况。审查是否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容及调整实施建设,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情况,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等。

(六)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主要核定交付使用资产明细;审查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并进行账实核对,进行必要的抽查盘点;审查交付使用的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是否真实、正确;审查备品备件、工器具等是否按规定移交;交付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是否真实、正确。

(七) 尾工工程及节余资金审计。主要审查尾工工程是否真实,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审查未完工程量和所需投资的合理性,是否留足投资;审查尾工工程项目数、投资额、占项目概算总投资的比例,尾工工程投资额超过项目概算总投资5%的,原则上应形成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审计结论;重点审查节余资金是否真实、债权债务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隐匿、少报、漏报工程节余资金情况,有无擅自使用节余资金增加概算外项目情况;存有节余资金的,应建议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节余资金使用方案报批手续。

第六十九条公司本部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审计按公司例行审计流程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施工方提交预(结)算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后,将相关资料交企划部进行工程预(结)算审核。

项目部初审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审计部门进行预(结)算审计,审计人员进入审计实施程序。

审计人员对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及异常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查勘核实,形成初步审计结论,交审计部门领导复核,根据需要与项目主管部门沟通。对涉及造价的结算审计,由施工方、审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审计工作完成后将审计结果及相关资料返还项目主管部门,审计人员及时做好审计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结算审计需报送资料参考第十六条第(一)款第2节内容,上报资料报齐后,不得随意改动或补签证。。

第七十条公司安排的子公司专项结算审计项目、决算审计项目适用准备、实施、终结三阶段的审计程序:

(一) 审计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 组成审计工作组、下达审计通知。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的安排和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自行组成审计工作组或委托中介机构组成审计工作组,并提前7天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2. 准备资料。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不同的审计内容准备相关资料,并签署承诺书和编制完成工程项目情况表等。主要资料包括以下的内容:

(1)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含

调整批复)文件、历年投资计划;

(2)国家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国家有关部门、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相关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制度、规定;

(4)国家及地方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5)招标投标文件及补充资料、中标通知书;

(6)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

(7)施工合同、采购合同、设计勘察合同、监理合同等;

(8)全套招标用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图纸技术交底记录;

(9)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效、完整的洽商变更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和现场签证;

(10)工程项目预(结)算书;

(11)建设方与施工方共同认可的暂估价结算材料清单及有关订货合同;

(12)工程监理日志或工程监理报告;

(13)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环评报告及电梯、防雷、压力窗口等特殊设备设施安装鉴定报告;

(14)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15)财务、会计资料;

(16)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3. 制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组应当了解被审计工程项目以下基本情况,编制实施方案。

(1)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设周期等;

(2)工程发包、承包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承包及建筑工程分包情况等;

(3)建筑材料供应情况;

(4)工程造价管理及预、结、决算变更情况等;

(5)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二) 审计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 召开进驻见面会,听取情况汇报。审计工作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召开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参加的进驻见面会议,听取项目

负责人对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察看项目建设现场,整体了解项目基本情况。

2. 审查资料。审计人员应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查,规范填写工作底稿,如实记录经济行为的事实过程,并交由项目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对发现的问题应做出初步判断,并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汇报。

3. 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可靠证据。审计人员应对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及异常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运用观察、盘点、分析性复核、计算、谈话等审计程序收集证据,保证证据的可靠、充分,必要时可利用专家工作成果。

4. 形成审计初步结论,并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对涉及造价的审计,根据需要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工作组三方签字确认。

5. 形成审计结论。审计工作组长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核、汇总、分析,形成审计意见或结论,并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三) 审计终结阶段的主要工作有:

1. 审计结果签证。审计工作组在对各项审计工作底稿、调查记录以及各种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分类及复核的基础上,向建设单位通报审计结果。

2. 撰写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审计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审计主要事项,若有尾工工程应明确尾工工程的建设内容、概算和预留资金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评价和结论;改进工程项目管理的建议和处理意见。

3. 审计档案归档。在审计报告完成后,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十一条审计要求

(一) 审计时限的要求

1. 工程项目启动后,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参与重大项目的评估、调研、施工合同审签等前期工作。所有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3天内应报审计部门一份存档,同时上报施工方案及施工图纸,零星且分散的修缮工程确实无法提供准确图纸的,应附书面说明并有项目主管领导签字;

2. 各单位对竣工的工程项目应及时报审。审计部门收到完整的报审工程结算材料后实施审计,修缮工程、一般基建工程,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审计;较大型基建工程及专项工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专项工程根据公司安排需集中优先结算时,在此期间其他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可根据情况相应顺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4?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的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并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6 ?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7?拟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报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核、审批后执行。 8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按时完成交办的审计任务。 第8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1 ?有权要求集团及成员企业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2?有权检查、审核集团及成员企业的会计账目、凭证、账薄、业务记录、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测财务会计电算化软件。 3?有权参加集团及成员企业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 4.有权参与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过程。 5.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召开调查会,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6.有权提岀制止、纠正违反集团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有权提岀限期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提请集团有关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查封有关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有权提岀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财经制度的行为提岀处理意见。 9.对审计中发现的、须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3章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 第9条审计部应根据企业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的要求及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业务骨干组成集团内部审计队伍。 第10条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财务收支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11条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要求计划、财务、技术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12条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对审计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XXXX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确认和咨询工作,以独立、客观的评价和改善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治理程序和效果,增加企业价值,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根据企业的规模、内部治理结构的需要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法律审计监察部,下设审计科,设审计科长1名,内部审计员2名,造价审计员2名。 第五条法律审计监察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能,直接对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工作程序; 三、掌握企业会计、内部审计、经营管理、工程造价、法律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能力; 五、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有从事内部审计、企业会计、工程技术、法律、经营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经历,并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法律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阅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和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检查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总结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二、参与组织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三、参与公司对主要存货的定期盘点和工程项目、设备安装关键

集团公司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1)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对象、范围和依据 (1)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2)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内容 (3)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3)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3) 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 (4)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5) 第十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 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暂定为财务审计部。由于财务审计部未设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业务需要,财务审计部随时指派2名以上具有一定政治素质、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的财会人员担任内部审计人员,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指派人员参加,相关单位指派人员配合。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重审计证据,重调查研究,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九条内部审计的职责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 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集团公司所属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5、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6、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XXX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的规范、科学与完整,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门在各项审计活动中形成和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及电子形态的信息等记录资料,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 第三条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审计部门建立审计档案所进行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及利用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 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必须借阅者,须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章 归 档 第六条 在内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监督、评价、签证等业务活动的取证材料,包括签报、批件、定稿、复印件、审计调查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重要原始凭证,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具体立卷归档的范围是: 一、年初审计计划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调查等。 二、上级领导对审计项目的批示、指示。 三、审计通知书、委派通知书。 四、审计报告及审定该报告的会议记录、纪要等。 五、审计证据,审计调查材料,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及讨论该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的会议记录、纪要。

七、被审计单位或下属二级单位经理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八、审计案件移送书。 九、与审计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审计处理决定,审计通知书。 第七条 为保证审计档案的完整、系统和便于利用,对立卷的归档文件材料要进行严格的挑选,重点是取证及其他有关材料,要以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所列的问题为中心整理材料,一般不得将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两类文件材料混合立卷。 第八条 对确定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检查其有关程序、签批、认定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补充完善。 第三章 立 卷 第九条 审计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的文件材料立一卷,不得把两个以上项目的文件材料归为一卷。跨年度的审计事项存放于审计结束的年度。 第十条 卷内文件应按正件在前,原文在后;复印件在前,原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修改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第四章 装 订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档案按国家审计署有关的立卷归档程序,采取逆向归档方法: 一、卷内目录: 第一部: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审计处理决定。 第二部:取证材料。 第三部:审计通知书、委派通知书。 二、立卷的所有文件材料应逐页在右上角编写阿拉伯数码。 第十二条 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审计处理决定及审计通知书应归为一卷。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定稿版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财务审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 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建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5、负责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6、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7、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有限公司的审计工作; 8、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范畴和权限 第六条内审工作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集团公司有关职能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集团公司负责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审工作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经济效益;

(完整版)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底稿暂行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底稿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依据《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集团其他有关制度,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这里所指的审计过程,包括审计计划阶段和实施阶段。 第三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全部内容是审计人员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依据,也是明 确审计责任、评价审计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并为以后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章审计工作底稿内容、编制方法和要求 第四条针对审计工作所处阶段不同,可分为: (一)审计计划阶段工作底稿: 1.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经营背景、组织结构和经营政策等,一 般是审计人员针对首次开展内部审计的单位在实施现场审计之前所作的基本情况了解,在非首次开展 内部审计的单位可酌情减少。 2.审计工作计划。包括现场审计工作进度、时间预算、人员分工,以及审计内容和重点的初步规 划。 3.现场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首先提供的资料清册。 4.其它审计人员认为在审计计划阶段必要编制的工作底稿。 (二)审计实施阶段工作底稿: 1.针对具体审计事项的工作底稿。主要指针对具体审计事项所涉及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以及引 以证明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所记载审计结论的有关证据。 2.审计工作计划修改记录和时间预算执行情况。 3.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代为编制的各种报表。包括被审计单位自查表等。 4.审计人员编制的各种调查、测试表等。包括内部控制情况调查表、委派财务负责人测评表等。 5. 其它审计人员认为在审计实施阶段必要编制的工作底稿。 第五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基本要素: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是指审计对象的占有方,若被审计单位为下属公司,则应同时写明下属 公司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的名称。此项目一般填写审计业务类型,如:财务收支审计、离任审计等。项目名 称应尽量简练、清晰。 (三)审计事项时点或期间。此项目是为了明确审计范围在时间上的截止点或时间跨度,应结合实 质性测试的具体对象区别对待,资产负债项目应填截止时点,损益类项目应填时间跨度。 (四)具体审计事项的名称。此项目是指实施审计时纳入审计范畴的具体审计事项,如:现金、银 行存款等。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编号:SM-ZD-88276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 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栏: 内部审计项目名称 第二栏: 内部审计期间 第三栏: 内部审计工作档案起止页码 第四栏: 审计工作人员签字栏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管理、利用工作,并使之制度 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公司审计法务部在执行内 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公司领导批示、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底稿、文件、合同、电报、信函、凭证等原件或 复印件,包括批件、照片、音像磁带、电子文件等,均应收集齐全,立卷 归档。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档案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公司员工都有保护公司审计 档案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档案立卷 内部审计项目完成后, 所有内部审计资料应按规定进行立卷。 立卷工作实行谁主审谁负 责立卷的原则, 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 原则上一个审计项目立一卷, 计项目工作计划, 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内部审计过程中的资料, 集整理。 、 纸张资料的立卷规定 整理纸张资料时,应将公司领导的批示, 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工作底 稿、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的复印件,包括批件、重要修改稿、定稿等在有文字的正面右 上角(背面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进行顺序编码,所有的纸张立卷应有统一的封面及目录, 资料纸张大小均以 A 4纸张尺寸为标准,并按规定装订,立卷质量基本要求是完整和精炼。 立卷封面及立卷目录 1、统一格式封面规定如下: 立卷工作应列入审 做到边工作边收

2、统一格式目录规定如下: 纵向排列: 第一栏: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栏:公司领导批示 第三栏:内部审计通知书 第四栏: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栏: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工作底稿顺序为: 第一层:法规、文件、制度等符合性测试资料 第二层:实质性测试资料(按报表的会计科目顺序排列) 横向排列: 第一列:序号。以文件材料排列先后顺序逐件填写。 第二列:题名。即文件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仅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文件,可自拟标题,外加“ 第三列:页码。填写文件所在位置起止页号。 二)装订要求 1、所有存档纸张资料尺寸应为标准A4 纸的尺寸。如纸张资料超过此规定 应折叠成相应尺寸。 2、所有的纸张资料应拆除金属物。 3、破损和褪色的文件材料,应进行修补或复制。 4、文件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字的,用纸加宽装订;纸面小的,加 贴在标准的A4 纸上。 5、文件材料字迹难以辩认的,应附抄件并加以说明。 6、文件材料是外文的,应附有中文译本。 7、卷内文件材料,一般不超过一百页为宜,超过的可根据文件材料 内容的阶段性分卷装订。 8、装订时文件的右边和下边要取齐。 9、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不丢页、不压字、不损坏 文件,不妨碍阅读。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93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实行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内部审计专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修订) 一、目的 为了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职能,为生产经营服务,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审计政策、法规,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作为公司审计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财务法规、《企业会计制度》、国际会计准则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计部代表公司,对公司(包括投资的公司、承包租赁的企业)及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对公司安排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察,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工作任务和职能 (一)、任务 确保公司形成的重大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在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公司资产完整,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从而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服务。 (二)、职能 1、根据公司的决议和安排,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资金、财产的完整

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2、对公司的财务收支、投资和经费的情况,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各事业部核算情况进行审计,对核算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公司各部门的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对公司管理人员(部长级以上,含部长级)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对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6、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贯彻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参与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制定。 9、接受公司内外举报,并对举报事宜进行审计。 10、接受公司委托,对专项事宜进行审计。 11、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 12、办理总裁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督察职能 1、对公司既定政策及重大战略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2、对经营管理、成本控制等有关制度遵守情况及绩效进行督察。 3、公司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四、机构

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年××月××日()财字第号 第1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财务控制工作,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同经济改革相结合,为经济改革服务。公司设立的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知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性,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改革健康发展。 第3条遵照审计法规,审计机构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4条公司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同时维护公司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公司财务责任履行情况。 第5条公司的审计业务受总公司审计室领导,同时受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公司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6条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等经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促进各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依法经营。 第7条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着重监督检查公司内所属部门和单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2、每笔业务(产、销、购、验收、储运),不能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处理的原则; 3、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办签证手续并予核对; 4、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物安全; 5、所有业务处理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6、实行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7、建立一套适合于公司生产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 8、任用人员必须经过慎重挑选、训练,任用品德不良人员容易发生舞弊,任用业务不熟练人员容易发生错误;

2021年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欧阳光明(2021.03.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保障集团经营活动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 第三条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由集团总裁分管,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通过对经营管理活动中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为集团的经营发展、效益提升提供服务。 第二章审计范围 第五条审计监察部对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对财务预(决)算、财务经营状况、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经济合同的执行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六)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八)集团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内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的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领导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例行内部审计及经济责任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三)根据集团领导的要求实施专项审计。 (四)参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对内审中发现的制度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审计监察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要求所属公司将其规章制度、薪酬绩效考核方案、营销政策、重大合同等向审计监察部进行备案。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查

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1)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对象、范围和依据 (1)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2)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内容 (3)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3)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3) 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 (4)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5) 第十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 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暂定为财务审计部。由于财务审计部未设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业务需要,财务审计部随时指派2名以上具有一定政治素质、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的财会人员担任内部审计人员,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指派人员参加,相关单位指派人员配合。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重审计证据,重调查研究,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九条内部审计的职责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 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集团公司所属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5、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6、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QB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 QG/BY.SJ007(A)-2011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前言 为规范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项目管理的标准体系,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局《烟草行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和《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审计过错责任的处理原则、审计过错责任的划分、审计过错责任的内容和审计过错责任的免除等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用于规范内部审计的审计过错责任管理工作。 本标准由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审计处(审计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审计处(审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笑伟、张龙飞、宋薇。 本标准2011年5月4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2011年5月5日实施。 本标准于2014年12月首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监督的意见》(国烟审[2014]133号)、《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烟审[2014]93号)、《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市局(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的实际修订,进一步强化审计责任追究的管理,提升审计工作水平。 本次修订人为刘玉双、许云智。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以下简称“本局(公司)”)内部审计的审计责任追究管理程序的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公司)内部审计项目管理工作,是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的审计项目工作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4号令) 2.2 《烟草行业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国烟财[2005]533号) 2.3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监督的意见》(国烟审[2014]133号) 2.4 《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烟审[2014]93号) 2.5 《烟草行业工程投资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国烟审[2009]485号) 2.6 《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审计责任:对一个合格的审计人员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风险没有发现或者没有报告的要追究审计责任;如果审计人员因报告不及时或者隐瞒不报,要承担审计责任;对不顾客观事实,进行曲解或者歪曲的,要承担审计责任。 4 管理职责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审计过错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内部审计项目管理程序》及三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由有关人员分别承担。对于出现的审计过错,主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审计处(审计中心)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具体责任人员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直接责任。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审计责任追究原则 审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5.2 审计过错责任的内容 5.2.1 具体审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5.2.1.1 审前调查有关记录、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故意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5.2.1.2 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5.2.1.3 未按照规定职权或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造成损害严重后果的或发 现违法违纪问题不如实反映的; 5.2.1.4 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行业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2.2 审计组长应承担的责任 5.2.2.1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或执行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查出而未能查出的; 5.2.2.2 审计组长在复核过程中未能发现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的严重失实问题的、或对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不如实反映的;

集团公司内审制

**集团公司 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等方面的作用,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六部委联合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即通过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活动,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大纲及各项规定、决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以提高公司运营的效果及效率。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集团公司从事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部监察专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下属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与控股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为集团公司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

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对外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审计部是公司专职的内部审计及监督机构,在工作上直接向总经理报告,特别重大的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审计部应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对外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二)对企业的人力、财政和物质资源的利用是否切实有效、厉行节约并有所保障进行审查和评估; (三)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审查和评估; (四)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并帮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五)必要时,对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的涉及被指控的任何措施行为和渎职的案件进行调查;

【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目次 前言...................................................................... I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 (1) 4 职责 (1)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2) 6 检查与考核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审计工作底稿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审计通知单 (8)

前言 本办法是根据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而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管理标准,目的是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替代了ML-207.03-01-2013《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企业管理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企业管理部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方法、检查、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及其所属各独立核算法人实体的(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主席令第32号[1994] 《审计法》 国家国资委令第8号[2004]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京国资监督字[2007]12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03]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ML-224.14-01-2013 《内部审计管理流程》 ML-224.14-02-2013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ML-224.14.03-2013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ML-224.14.04-2013 《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ML-224.14.06-2013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内部审计 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地开展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企业的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3.2 审计档案 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或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记录,包括纸质资料、电子文档、照片、光盘等载体。 4 职责 4.1 董事会 4.1.1 批准年度审计计划。 4.1.2 批准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4.1.3 批准其任免的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等事项。 4.2 总经理办公会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1)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于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六条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部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为审计部专职人员,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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