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

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标准型操作规程

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

(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

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

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

(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

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

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

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

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

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

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如开立上述回款账户存在困难,也可使用一般账户作为回款账

户,卖方保理商要切实做好回款监控工作。

五、应收账款的转让

(一)应收账款的审核

1、发票

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除提交带有债权转让条款的商业发票(附件1.3),还应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部门另有规定无需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交其它税务监制发票。

上述债权转让条款应明确回款账户(保理保证金账户或指定的一般账户)。

卖方保理商应对卖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包括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其它税务监制发票进行包括金额等相关要素的审核,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如卖方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只能提交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卖方保理商应对包括金额等相关要素进行审核,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卖方保理商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采用抽检方式对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税务监制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货运单据

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应提交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货运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海洋运输单据,邮政收据、

货物收据或由仓储机构、监管机构签发的入库、出库单/证明、服务贸易项下的工程结算单及其它相关凭证等,卖方保理商须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确认发票与货运单据等各相关要素记载一致无误,确保基础交易的真实性。

3、其它单据

(二)应收账款的转让

1、卖方保理商可要求卖方在首次转让应收账款时向买方寄送介绍信(附件1.4)。

2、卖方保理商在增值税发票或其它税务监制发票背面批注“本发票项下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后,卖方将上述单据自行或委托卖方保理商寄送买方,将应收账款转让卖方保理商。卖方保理商应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3、卖方保理商应填制《发票清单》(附件1.5)。由经办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NOTES发送买方保理商,将应收账款转让买方保理商。

(三)买方保理商在收到《发票清单》后应登记《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附件1.6),并做会计账务处理。

六、融资

(一)审核《国内保理融资申请书》(附件1.7)

卖方应提交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融资申请书》,卖方保理商应审核各要素,确保其真实、准确。

(二)核准融资申请

1、卖方保理商只能对卖方受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融资。每笔融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受核准发票金额的90%,买方放弃争议的情况下融资比例可为受核准发票金额的100%。

2、卖方保理商应确定对卖方的融资比例、融资利率,计算融资金额,并在《国内保理融资申请书》上填写银行审批意见。

(三)发放融资

卖方保理商为卖方办理入账手续,进行融资会计账务处理。

(四)融资期限

融资期限应根据基础交易的付款期限确定,最长为付款期限加买方保理商的担保付款期限。

七、催收及回款监控

买方保理商应定期对已到期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除涉及争议的到期应收账款外,应从到期日开始每周向买方催收至少一次,直至买方付款。

卖方保理商应加强回款监控,并与买方保理商保持及时沟通联络。

八、收款与收费

1、除另有约定,卖方保理商应在卖方转让应收账款或向卖方融资时收取费用,并及时划付其中买方保理商费用。

2、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付款后,扣除融资本息,贷记卖方账户并做会计账务处理。

3、卖方保理商通知买方保理商已收款,买方保理商登记《买方

保理业务登记表》,并做会计账务处理。

九、对账

卖方保理商应与卖方就应收账款定期对账。

十、人行征信系统登记

国内综合保理(含隐蔽型国内综合保理)项下核定信用额度时,不计入买方征信信息;融资时不计入卖方及买方征信信息;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按风险发生的实质,计入买方或卖方征信信息。

十一、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信用额度变更和取消

1、卖方申请对现有信用额度作展期及增、减额等,应向卖方保理商提交《国内保理信用额度变更申请书》(附件1.8.1)。

卖方保理商应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变更委托书》(附件

1.8.2),加盖部门章,在一个工作日内NOTES发至买方保理商。

2、买方保理商收到《国内保理信用额度变更申请书》后应及时对买方情况进行调查,决定对信用额度的变更,出具《国内保理信用额度变更意见书》(附件1.8.3),由国际结算部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并登记《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

3、卖方保理商收到《国内保理信用额度变更意见书》后,应以《国内保理信用额度变更通知书》(附件1.8.4)通知卖方。

4、如买方保理商自行决定变更或取消额度,应出具《国内保理信用额度变更意见书》,由国际结算部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

章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卖方保理商应按上述第3条执行。

5、信用额度的变更和取消对卖方收到通知后的发货有效。卖方在收到通知前所有发货产生的应收账款依然执行原信用额度,但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给卖方保理商。

(二)争议的处理

1、买方保理商应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买方了解已转让给买方保理商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争议情况,并于当日以《国内保理争议意见书》(附件1.9.1)通知卖方保理商,同时在《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中登记。卖方保理商收到《意见书》后,应于当日向卖方签发《国内保理争议通知》(附件1.9.2),要求卖方回签。

2、如卖方保理商已向卖方提供融资,应立即收回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要求卖方归还,并做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

如账户余额不足或卖方不予归还的,国际结算部门应适时通知客户关系部门协助催收。

3、卖方保理商与买方保理商原则上不介入买卖双方争议的解决。应买卖双方的要求,卖方保理商与买方保理商可在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的前提下协助解决争议。

4、卖方保理商应协助并敦促卖方尽快解决争议,并将争议解决的进展情况及结果及时通知买方保理商。

5、在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的30天内,如买卖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或在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的一年内,买卖双方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卖方保理商按如下要求处理:

如解决结果完全有利于买方,或在上述时限内未产生解决结果,卖方保理商应要求买方保理商将应收账款反转让(《反转让通知I》附件1.10.1),卖方保理商再将有关应收账款反转让(《反转让通知II》附件1.10.2)给卖方,收回融资(如有)并做相应会计账务处理。

如解决结果部分或全部有利于卖方,买方保理商应履行催收及/或担保付款责任,做有关会计账务处理。

(三)担保付款的处理

1、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买方保理商应履行担保付款责任。

(1)在发票到期日后60天内未收到买方的付款且未收到争议通知,买方保理商应于到期日后第60天做担保付款;

(2)如已发生争议,但争议已在卖方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30天内通过买卖双方协商,获得了完全有利于卖方的解决结果,但买方仍不付款,买方保理商应于到期日后第90天做担保付款。

(3)如已发生争议,但争议已在卖方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一年内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方式,获得了完全有利于卖方的解决结果,买方保理商应予催收,但买方仍不付款,买方保理商应于诉讼或仲裁确定的买方应付款日起15天做担保付款。

2、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保理商担保付款后,应为卖方入账并做相应会计账务处理。

3、买方保理商在进行担保付款后,应在《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买方保理商应以卖方应收账款受让人的身份

向买方主张相关债权,如买方不付款,买方保理商的国际结算部门应及时通知客户关系部门协助催收。

十二、协议终止

与卖方的《国内综合保理协议》终止时,卖方保理商应通知买方保理商。

十三、业务档案管理

(一)卖方保理商应按同一卖方、同一买方设立业务专卷,有关业务档案按发生时间顺序归档。

(二)业务档案保管年限为业务完结日起五年。

同一分支机构叙做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同一分支机构叙做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是指我行一家分支机构既承担卖方保理商又承担买方保理商角色的国内综合保理业务。

上述国内综合保理标准操作规程中涉及卖方保理商与买方保理商通过NOTES传递的相关单据可适当省略,其它应比照标准操作规程办理。

隐蔽型操作规程

一、隐蔽型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暂不通知买方,但我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权利的国内综合保理业务。

隐蔽期通常为发票转让日至发票到期日后30天。

二、隐蔽型国内综合保理与标准的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的流程差异主要在于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和催收环节。

1、卖方保理商应与卖方签订《隐蔽型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

2.1)。

2、卖方以商业发票(附件1.3)向卖方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并暂不通知买方。

卖方保理商留存上述单据备用,无需寄送买方。

3、增值税发票或其它税务监制发票无需背面批注。

三、隐蔽期结束后的处理

1、卖方要求公开

隐蔽期结束,如卖方要求公开,则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向买方提交上述商业发票,告知应收账款已转让卖方保理商事实。买方保理商进行催收,如买方在发票到期日后90天仍未付款且未提出争议,买方保理商应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如买方在发票到期日后90天内提出争议,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争议已在卖方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30天内通过买卖双方协商,获得了有利于卖方的解决结果,但买方仍不付款,买方保理商应于到期日后第120天做担保付款。

(2)争议已在卖方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一年内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方式,获得了有利于卖方的解决结果,买方保理商应予催收,但买方仍不付款,买方保理商应于诉讼或仲裁确定的买方应付款日起15

天做担保付款。

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保理商担保付款后,应为卖方入账并做相应会计账务处理。

买方保理商在进行担保付款后,应在《买方保理业务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买方保理商应以卖方应收账款受让人的身份向买方主张相关债权,如买方不付款,买方保理商的国际结算部门应及时通知客户关系部门协助催收。

2、卖方要求不公开

隐蔽期结束,如卖方要求不公开,根据协议,卖方保理商有权立即收回融资本息;买方保理商担保付款责任解除。如卖方保理商未能从卖方处全额收回融资本息,卖方保理商有权将应收账款已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要求买方向卖方保理商全额付款。卖方保理商收到买方付款后,扣收尚未全部收回的融资本息和其它费用,余额支付卖方。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一、受理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申请

(一)被授权行应要求卖方提交以下资料:

1、印鉴相符的《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申请书》(附件3.1);

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正本及复印件。

(二)被授权行应审核:

1、《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

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

3、基础交易合同无寄售及限制债权转让等条款;

4、卖方须在被授权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的核定

(一)了解交易背景

被授权行应认真了解卖方与买方的历史交易情况,包括近期签约情况、付款条件及基础交易关系等,确定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二)核定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

被授权行对卖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下称商贴额度)。

三、签定协议

商贴额度落实后,被授权行应与卖方签署《国内商业发票贴现协议》(附件3.2),一式两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

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如开立上述回款账户存在困难,也可使用一般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被授权行要切实做好回款监控工作。

五、贴现

(一)卖方交单

卖方发货或提供相应服务后,应立即向被授权行提交:

1、《国内商业发票贴现融资申请书》(附件3.3)。

2、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或税务监制发票、货运单据等,有关要求同国内综合保理(标准型操作规程)。

3、被授权行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要求卖方提供的其它相关单据和凭证,以证实交易的真实性。

(二)应收账款的审核

1、发票

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除提交带有债权转让条款的商业发票(附件1.3),还应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部门另有规定无需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交其它税务监制发票。

上述债权转让条款应明确回款账户(保理保证金账户或指定的一般账户)。

被授权行应对卖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包括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其它税务监制发票进行包括金额等相关要素的审核,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如卖方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只能提交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被授权行应对包括金额等相关要素进行审核,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并复印、留存,复印件上应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员签章。

被授权行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采用抽检方式对税务发票的真实

性进行审核。

2、货运单据

卖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时,应提交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货运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海洋运输单据,邮政收据、货物收据或由仓储机构、监管机构签发的入库、出库单/证明、服务贸易项下的工程结算单及其它相关凭证等,被授权行须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确认发票与货运单据等各相关要素记载一致无误,确保基础交易的真实性。

3、其它单据

(三)应收账款的转让

被授权行在寄送给买方的增值税发票或其它税务监制发票背面批注“本发票项下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后,卖方将上述单据自行或委托被授权行寄送买方,将应收账款转让被授权行。

(四)办理贴现融资

1、被授权行应逐笔办理贴现融资,融资比例不超过发票金额的90%。

在先收息的情况下,可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将净额付卖方,扣息天数按贴现日至发票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加一定宽限期(不超过30天)计算。

在后收息的情况下,应按实际融资期限计收利息。

2、被授权行应在办理贴现时收取手续费。

3、被授权行在办理贴现时,应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并扣减卖方商贴额度。

六、收款与催收

(一)收款

收到买方付款后:

在先收息的情况下,被授权行将扣除本金(或应补收的利息,如有)后的余额为卖方办理入账,并做相应的会计处理,恢复卖方商贴额度。

在后收息的情况下,被授权行将扣除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为卖方办理入账,并做相应的会计处理,恢复卖方商贴额度。

(二)催收

被授权行应加强回款监控,如已贴现融资的应收账款在发票到期日后未能收回,被授权行应自相关发票到期日起,以适当的方式向买方催收,或委托卖方向买方催收。

七、向卖方追索

如已贴现融资的应收账款至发票到期日后30天仍无法收回,被授权行应立即从卖方账户中收回贴现融资款项。如卖方账户余额不足,被授权行有权根据协议采取其它追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该卖方其它交易的收入款来优先抵补该部分欠款);国际结算部门还应及时通知客户关系部门协助追索。

被授权行应自贴现融资的应收账款发票到期日后30天开始计收罚息。

八、人行征信系统登记

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项下,按融资金额计入卖方征信信息。

九、业务档案管理

(一)被授权行应按卖方设立业务专卷,并按业务发生时间顺序归档。

(二)业务档案保管年限为业务完结日起五年。

附件:

附件1.1.1

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

编号:

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我司拟将对公司(买方名称)信用销售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贵行,并申请使用贵行国内保理服务。现请贵行审批信用额度。有关细节详见下表:

我司以往与买方的贸易往来及买方的付款记录情况:

请贵行将审批结果尽快通知我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

编号:

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我行拟就下述交易与你行进行国内保理业务合作,现委托你行对买方进行信用评估,有关细节如下:

以往买、卖双方的贸易往来及买方的付款记录情况:

请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评估结果通知我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盖章)

年月日

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

编号:

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根据你行年月日《国内保理信用评估委托书》(编号:),我行评估结果如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

编号:

致:公司

根据贵司年月日《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编号:),我行核定信用额度如下:

买方名称

买方地址

信用额度(万元)

信用额度有效期

付款条件 O/A 天

保理费率 %;(按已转让应收账款金额计收)

请贵司尽早与我行签署《国内综合保理协议》。

特此通知

我行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国内保理业务的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一、国内保理业务的含义和实质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国内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从定义可以看出,国内保理最大的优点是银行可以借用大型优质企业的良好信用,受让其上游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部分中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等服务。因此,它是一项可以有效扩宽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信贷产品。但是,国内保理在操作和管理上与传统贷款业务有诸多不同之处,潜藏的风险也不尽相同。与国际保理业务也不同,国内保理业务因参与者均在国内,因此不存在国家风险、法律冲突风险等,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本文在分析国内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防范保理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措施。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 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两大类:(一)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 1.销售商履约瑕疵的风险 如果销售商出现了履约瑕疵后,购销双方很可能发生贸易争议。如果保理银行陷入双方的贸易纠纷,保理融资的安全回收也可能受到影响。 防控措施:第一,贷前客户经理可审查销售商历史上有无出现履约瑕疵,双方历史交易有无出现贸易纠纷;第二,要选择合理的商务合同标的种类,尽量避免选择有容易产生纠纷的售后服务项目的合同;第三,对商务合同的尾款和类似于质量保证金性质的应收账款不办理保理业务;第四,我行的保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若购销双方产生贸易纠纷,我行有权向销售商追索。 2.买方抗辩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根据上述规定,在卖方保理商履行了必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买方对卖方的抗辩可直接向卖方保理商抗辩。根据《合同法》,买方可主张的抗辩主要有:一是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是先履行抗辩权;三是债务不存在抗辩权;四是不安履行抗辩权;五是债务履行不当抗辩权;六是债务抵消权抗辩;七是留置抗辩。一旦出现上述抗辩,保理行必将因不是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而无法判断抗辩是否合法成立,保理行将陷入商务纠纷,造成风险。 防控措施:保理行应要求销售商作出一定的承诺或者是保证,并在业务流程的设置方面增加回购、争议解决办法等保障机制,从而免除或者是填补可能遭受的损失。保理行应严格审查双方的交易合同和交易单据,确保单据的完整性,单据与单据之间、单据与合同之间的一致性。 3.保理行受让债权合法性的风险 如果所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法律问题,将制约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影响保理行债权的合法实现。具体来说,受让债权的合法性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务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是商务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务合同的签署人是否获得相关授权等; 三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合法。商务合同标的是否属于法律禁止交易的范围; 四是商务合同标的是否超过销售方的经营范围。 防控措施:对销售方和购货方主体审查,对其经营范围审查,对商务合同标的等进行审查,以及是否因违法经营而被监管部门处罚过等。 4.关联客户利用保理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 如果购销双方互为关联客户,就有可能会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务合同来向银行骗取保理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 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

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xxxx021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企业服务业务规则doc-中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企业服务业务规则 (BOCNET) 第一条在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企业账户并注册网上银行企业服务的客户均应按此业务规则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第二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企业服务可通过WEE和银企对接渠道为企业客户提供以下服务:账户查询 (境内、境外)、定期账户查询、转账汇划(境内、境外)、定向账户支付、第三方存管、资产托管、银期转账、代发工资、其他代发、代收业务、外币结汇、跨境汇款、期货出金、期货入金、B2C商户服务、 B2B商户服务、B2B支付服务、电子对账服务、公务卡查询、财政公务卡、集团服务(境内、境外)、银企对接服务(境内、境外)及服务设定等。 第三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为企业客户提供24 小时服务,但各具体服务项目应在相应系统开通时间内办理。 第四条企业客户操作员应在首次使用网上银行企业服务时注意: 1.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网上银行的客户应首先根据密码信封打印的参考号、授权码自行下载数字证书。 2.根据柜台注册时密码信封或客户回单上打印的操作员标识,在首次登录网上银行系统后必须重新设定企业客户操作员网银用户名(6-20 位含有数字、字母的用户名); 3.根据密码信封打印或通过手机信息发送的初始登录密码进行登录后必须修改为符合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用户安全须知要求的登录密码(8-20 位含有数字、字母的密码); 4.客户操作员应及时设置预留信息,以有效识别假冒网站。 第五条企业客户可根据需要或安全规则修改登录密码,但在首次使用网上银行服务时设置的网银用户名一经系统确认不能更改。 第六条同一企业客户的所有操作员的身份认证工具必须一致。 第七条企业客户操作员的网上银行身份认证工具与该操作员个人所持的个人客户网上银行身份认证工具互为独立(即不能共用)。 第八条企业客户应按网银产品手册规定申请设置本企业的网上银行操作员,并设置相应的操作权限。 第九条客户申请使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企业服务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客户基于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章程》,自愿申请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企业服务。 2.客户应按照中国银行的规定正确填写相关服务申请表格,客户填写的申请表格文件将作为企业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客户所填的申请表格文件资料内容需要更改,则新的表格文件内容同样有效,并将作为协议的一部分。客户应保证所填写的网上银行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中国银行将严格按照客户提供的账户、操作人员、操作权限及机构关系进行网上银行系统的相关设置。 3.中国银行有权规定、更改网上银行日常服务时间,以及所提供服务或交易的每日截止时间,在每日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网上银行交易指令,中国银行将视为下一营业日收到并进行处理。 4.对于申请以下服务的客户还需了解以下内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细对账单 (底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细对账单 STATEMENT OF BANK ACCOUNT 账号33892334331 Account No. 币种人民币(CNY)Currency 账户名称北京新时代有限公司 Account Name 帐户类型单位人民币活期基本帐户存款 Currency Type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西花市支行 Bank Name 承前页余额 38,100,496.13 Previous Page Balance 起始日期20150101 1 页/共 2 页 From(YYYYMMDD) 截止日期 20150131 出账周期季 To(YYYYMMDD) Reconciliation Period 序号记账日起息日交易类型凭证No. | BK.D. |Val.D | Type |Vou.| 凭证号码/业务编号/用途/摘要 Vou. No./Trans.No/Details 借方发生额 | Debit Amount 贷方发生额 | Credit Amount 余额 | Balance 机构/柜员/流水 | Reference No| 备注 Notes 【正本】 1| 150104 |150104|大额支付|3001| | | | | | 2| 150104 |150104| 收费|3001| | | | | | 3| 150104 |150104|大额支付|3001| | | | | | 4| 150104 |150104| 收费|3001| | | | | | 5| 150104 |150104|现金收款|3002| | | | | | 6| 150104 |150104| 收费|3002| | | | | | 7| 150105 |150105|国内汇款| | | | | | | 8| 150105 |150105|国内汇款| | | | | | | 9| 150105 |150105|国内汇款| | | | | | | 10| 150105 |150105|转账支出| | | | | | | 11| 150106 |150106|小额普通|3001| | | | | | 12| 150106 |150106|转账支出| | | | | | | 13| 150106 |150106| 收费|3001| | | | | | 14| 150106 |150106|大额支付|3001| | | | | | 15| 150106 |150106| 收费|3001| | | | | | 1040113014151495/HVPS104100006610 20150104126| 87441/放款 | 1040113014151495/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 | 1040113014151494/HVPS104100006610 20150104123| 88535/放款 | 1040113014151494/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 | 1040111004049185 | | 1040111004049185/日提现5万以上手续费 | | 17020040150000097/现金/杨晓波 | | 17020040150000098/现金/李国友 | | 17020040150000099/现金/杨莹斌 | | | | 1040113014151498/BEPS104100006610 20150107522| 72804/书费 | 1040113015151499/放款 | | 1040113015151450/日提现5万以上手续费 | | 1040113014151495/HVPS104100006610 20150106132| 58435/放款 | 1040113015151450/日提现5万以上手续费 | | 557,175.00| | 20.00| | 992,000.00| | 20.00| | 200,000.00| | 150.00| | | | | | | | | | 10,0000| | 600,000.00| | 20.00| | 1,560.000,00| | 20.00| | | | | | | | | | | | | | 4,970,000.00 | | 912,833.42| | 998,966.67| | | | | | | | | | | | | | 37,543,321.13| | 37,543,301.13| | 36,551,301.13| | 36,551,281.13| | 36,351,281.13| | 36,351,131.13| | 41,321,131.13| | 42,320,097.80| | 43,232,901.22| | 43,232,881.22| | 43,222,881.22| | 42,622,901.22| | 42,622,881.22| | 41,062,856.22| | 41,062,836.22| | 20040/624326| 2/83761410| 40040/624326| 2/83761410| 20040/624326| 2/84313487| 20040/624326| 2/84313487| 20040/837116| 2/132908515| 20040/837116| 2/132908515| 20040/837118| 2/132908515| 20040/837118| 2/132908515| 20040/837118| 2/132908515| 20040/988080| 0/130081522| 20040/624326| 2/145074132| 20040/624326| 2/145074132| 20040/624327| 2/145074132| 20040/624328| 2/145074132| 20040/624329| 2/145074132| 王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禄米仓支行| | 杨莹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百旺新城支行| | 杨晓波| 李国友| 杨莹斌| 北京八八众筹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华夏银行北京奥运村支行| 高尔辉| 温娜| 借方合计:12,752,841.00 Debit Total 贷方合计:20,231,752.46 Credit Total 本页余额:41,062,836.22 Current Page Balance 本对账期末余额:45,567,192.73 Balance At the End of the Period 1.余额前面标注-代表借方金额,没有标注的则代表贷方金额 - mark represents debit amount; otherwisely represents credit amount. 2.对账单中如出现错误或遗漏情况,请于收到后的七日内通知我行,否则将视同此对账单无误。请妥善保管对账单,并在您的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我行。For any errors or omission in this statement,please kindly notify whitin 7 days after receipt,otherwise it would be deemed as agreed.Please keep this statement properly and timely inform us with written notice of address of contact number change.

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中行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标准型操作规程 应该是错了,因为华夏银行保理流程是 2.1业务申请与受理 (1)卖方资料: 卖方申请保理授信额度,除向保理银行提交符合一般授信调查要求的正常授信审批资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A、上季度末应收账款明细表 B、与买方贸易背景说明。 (2)应收账款资料: 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 (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这个有问题吧?就提供这?和工行的以及保理公司的差很远】 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 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 (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 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 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 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

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 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 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

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 原文链接: https://www.360docs.net/doc/ef15207666.html,/ebanking/bocnet_pb/pb2/201002/t20100225_991284.html 前言:很多人不知道用网银也可以进行定期和活期之间的转换,很多人的活期卡或者存折 上有着大量的现金,如果能将卡上或者活期存折上的部分金额自由转换为定期,每个月就 能因此带来一份不少的收益,而且通过网银又免去了去营业厅的麻烦,以下来自中国银行 的网银定期存款的说明,其他银行类似,作为您的参考 服务名称 定期存款 服务简述 您可以通过中国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将已经关联到网上银行的定期一本通上办理新增、续存或支取定期存款的业务。 服务功能 1. 新增定期存款:您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在定期一本通中新增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等业务品种。在选择好业务品种后,选择网上银行关联账户中的活期账户作为转出账户,定期账户作为转入账户,填写存款详情后,即可办理新增定期存款。支持多达9种货币各种期限的整存整取存款:英镑(GBP)、美元(USD)、港币(HKD)、瑞士法郎(SF)、日元(JPY)、欧元(EUR)、加拿大元(CAD)、澳元(AUD)、新加坡元(SGD)。 2. 支取定期存款:您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支取整存整取、定活两便、存本取息这些定期存款。选择定期账户作为转出账户、活期账户作为转入账户,选择存单序号,填写通知存款详情后,即可办理支取定期存款。 3. 定期存款续存:您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理零存整取续存和教育储蓄续存等业务品种。在选择好业务品种后,选择网上银行关联账户中的活期账户作为转出账户,定期账户作为转入账户,填写存款详情后,即可办理定期存款续存。 4. 预约服务:新增通知存款可选择立即执行、预约日期(3个月内)、预约周期(起始日期为未来1个月,结束日期为未来6个月)执行。 适用对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协议书(201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协议书(模板)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申请人 为保证乙方在甲方开办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的合法权利,规范业务管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以下简称: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是指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后,在协议有效期内,当乙方指定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签约账户)存款余额达到或超过甲方要求的存款金额并满足一定天数要求时,甲方将在保留原有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计、结息规则基础上,对于满足存款金额要求的日期,根据协议有效期内签约账户存款余额达到或超过甲方要求的存款金额的累计天数,给予对应的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具体收益说明请见本协议第六条。 若乙方在协议未到期时提前解约,则协议有效期内签约账户仅按原有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规则计、结息,不享受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 本协议提及的“存款余额”,若无特殊说明,均指签约账户每日日终的存款余额。 第二条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支持个人人民币普通活期和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人民币子账户),支持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不支持个人外币存款账户、个人支票账户。本协议后续条款提及的“活期存款账户”,若无特殊说明,均指本条款规定的可签约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的账户。 若账户处于冻结(包括金额冻结、账户借方冻结、账户贷方冻结、账户借贷方冻结、圈存)、已关户等非正常状态,不能签约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 第三条乙方可根据需求办理其名下一个或多个活期存款账户的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签约、解约,以及签约/解约关系查询,但同一活期存款账户在一个协议有效期内只能签约一款中银步步高产品。 第四条办理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的签约、解约、查询时,应由乙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账户配发的借记卡或存折到甲方网点柜台办理,如乙方委托他人代理,还须同时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若签约账户为无要求支取方式的,仅限至原开户机构办理;若签约账户为凭密码支取方式的,除个人人民币医保存款产品(含:单卡、单折、卡折合一)仅支持省内网点办理外,其它活期存款账户均支持在甲方联网网点办理。 第五条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签约、解约、查询等各环节均不收取手续费。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业务管理}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 (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 (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 (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招商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除须按我行授信要求对供应商的资信实力进行调查评估外,还需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 (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 (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 (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 (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 (六)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是否包含禁止转让应收账款的条款。 (七)卖方(供应商)是否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余额,除非基础合同中注明“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只允许转让给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或类似条款,或已取得买方确认回执。 (八)卖方(供应商)是否产品的实际生产者,是否具备对质量争议的解决能力(即对产品进行维护、保修的能力)。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分析情况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第五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5.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背景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 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5.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例 5.2.1 柜面服务案例 (1)一天一位70多岁的老人来到营业网点,谨小慎微的说能否咨询一下业务,他已去过好多网点都没弄明白,虽然经过讲解但他还是搞不明白怎么存钱,怎么样才能把钱存好,我们的柜员正忙,于是大堂经理把他让到座位上为他详细说明,经过一个多小时,才为这位老人弄明白,使老人深受感动。 分析:老人的反映能力慢,需要更加耐心、细致的服务,他们也能成为我们的潜在客户。通过我们的服务,感动了老人,把儿女的存款都放在我们行里。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 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五、汇总并上报辖内国内保理业务数据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管理 第六条我行国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的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2014-7-24)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 保理业务主要具有如下特点:卖方企业不承担因赊销带来的账期;卖方企业向保理商出售应收账款,取得货币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工作,承担付款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 一、商业保理基本业务流程如下: (1)销售商提出叙作保理业务的申请后,业务部门根据核查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财务报表、银行贷款卡、结算发票、银行结算单和实地走访企业情况,以确认合作贸易的真实性、买卖双方的企业信用、付款节点确认的方式等问题,编写详细调查分析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按规定权限报批。 (2)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融资部与销售商签订保理合同,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抵押转让登记系统登记转让的应收账款登记信息。 (3)融资部对资料和手续进行核规审核确认。 (4)财务部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5)销售商或保理商按应收账款约定在收款日前向购货商催收应收账款。 (6)购货商按应收账款约定付款。 (7)保理商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将保理余款支付销售商。如购货商在宽延期后仍未付清全额货款,销售商对保理额度内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等额回购。 (8)业务部负责客户的后期信息风险管理和与客户保持沟通。 二、商业保理业务基本业务流程风险防范形式如下: a) 确认贸易的真实性:买卖双方为非关联企业,双方必须一年以上合作期限,提供真实的合同、对应的发票和银行结算流水单(良好付款历史记录)、物流提单等,必须确认证明为长期真实的贸易背景,以降低贸易风险。 b) 核实买卖双方的企业信用:其中至少乙方必须是大型优质信用企业,降低信用风险。 c) 付款节点确认:必须完成贸易合同规定的产品交易,法律已承认的有效应收账款形成后,放款购买应收账款。实际交易已完成,用款方的资金已经投入到贸易生产中去转变成产品,不存在资金挪用的可能,降低财务风险。 d) 后期信息风险管理:买卖贸易双方每一次结算的动态信息都在保理公司的系统中,保理公司将会按行业、每一个企业历史付款记录在系统中自动做数理风险统计,自动预警,排查早期潜在风险,降低业务风险。 e) 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可以增加购买保险、担保仓单抵押等方式降低交易结构系统中的风险。 f) 增设业务保证金和提取坏账保证金;从业务结构和公司财务机构中提高保理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商业保理公司事实上是以自身为主体将资金先垫付出去的一种商业模式。如果买卖双方运营正常,理论上保理业务就没有风险,即使是有也是因为买卖双方经营不善而导致的,是被动型的风险,不应该付相关社会责任。商业保理公司是垫付应收账款流动资金的,每笔业务资金规模不会很大,一旦出现风险的影响面很小,产品还可以打折处理降低损失。因此,保理公司抗单笔业务风险的能力很强,同时,保理公司从法律上是对买卖双方都有追索权的,对于一个大型核心企业按贸易合同中约定已经收到卖方的产品并完成交易,按法就应该按合同结算,很少大型企业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小笔账款结算问题,同时,供货商为了保持和大型核心企业长期的合作关系,也会主动还款。即便是一旦有过历史记录的客户,保理公司也会放弃或谨慎与之合作,并在系统中会对买卖双方留下不良记录信息。

中国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用户使用指南

第一步:登录中国银行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f15207666.html,,点击屏幕右侧的“登录中行网银BOCNET”按钮,出现下图所示登录页面;如果您是普通版客户请点击“普通登录”,如果您是理财版或贵宾版客户请点击“动态口令登录”。 第二步:点击密码栏右侧的“安全控件下载”链接,出现安全控件下载界面,点击“保存”按钮,下载安全控件安装包到本地电脑,下载后安全控件图标如下图所示,双击图标进行安装。 温馨提示: 1、运行安装包前,请先关闭您的WEB 浏览器,否则可能无法正确安装。 2、安装控件后,如果登录页面打不开,请检查浏览器设置: “Internet选项”中选择“高级”选项,找到“启动第三方浏览器扩展”-〉设置为不启用; “Internet选项”中选择“安全”,找到“应用弹出窗口阻止程序”-〉设置为禁用; 请将所有IE浏览器窗口都关闭,然后重新打开浏览器登录网银。 第三步:安装控件后首次登录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用户名:输入服务凭条上的“网银用户名” 密码:输入您在柜台注册网银是设置的6位数密码 动态口令:输入动态口令牌当前显示的6为数字 重设网银用户名和密码 为确保您网银的安全性,首次登录时系统将提示您重设网银用户名和密码。系统验证通过后,就可以进入正常登录的欢迎页面。此页面会显示欢迎信息,欢迎信息是提高用户对假网站辨别能力的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用户可以在“服务设定”功能下点击“欢迎信息”预留或修改欢迎信息。 账户查询: 您的长城电子借记卡、长城人民币信用 卡、中银系列信用卡、活期一本通、定期一 本通等关联到网银后,您可查询所有关联账 户的余额、账户详情、交易明细。此外,网 上银行还会为您提供个人资产汇总报告,实 现您对个人资产情况的全面把握。 转账汇款: 中行网银为您提供本人关联账户之间的 转账,中行内向他人转账、跨行转账。转账 方式可选择即时转账或者预约转账。在转账 汇款指令提交后,系统可根据您设定的收款 人手机号码和汇款用途向收款人发送汇款信 二、服务功能 一、客户登录 中国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用户使用指南

保理业务的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2014 7 24)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

同。当审批部门决定与卖方合作,保理商应向卖方发出《保理业务要约函》(一式两份),载明如下内容:业务品种及其所包含的各项服务内容;保理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及具体的费率;保理商要求卖方在签署保理合同前需要完成的辅助担保措施等。卖方在收到《保理业务要约函》后,一方面会就有关保理业务安排的一些商业条件与保理商进行谈判,另一方面,也会按照保理商提出的要求去落实有关辅助担保方面的措施。此外,双方也会同时开始进行保理协议的起草与签署工作。保理商建立销售分户账一旦双方签署了保理协议,首先需要做的工作是保理商要为卖方客户建立销售分户账。建账工作通常是以卖方客户将其现有的应收帐款并帐后一次性转让给保理商的方式来完成的,这是未来保理商进行销售分户帐管理的基本依据。保理协议一般都会对账户转移工作做出具体的规定,例如账户转移的具体日期、账户转移的方式以及账户转移过程中双方应当完成的具体工作等。账户转移的过程大致如下:首先,卖方客户需要将其现有的所有应收帐款进行并帐,根据不同的买方填制《未结发票清单》,提供会计帐务及原始凭证,并将经过并账处理后的应收帐款一次性地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的单据处理部门对应收账款进行检查,剔除逾期的、未发货的、买方破产的、债权不完整的、存在争议的发票,确保转让的应收账款全面准确的反映卖方现实的业务情况。 然后,保理商根据审核后的应收账款在保理系统中为卖方建立相应的销售分户账和融资帐户,处理日常的保理业务并进行帐务处理。并帐和建立销售分户帐的工作,是在账户经理的协助和指导下完成的。帐户经理还要负责日常记账和维护工作,管理应收账款,记录保理商、卖方、买方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变动情况,控制额度使用,并根据账户的表现和变化趋势提供对账单和相关的销售和财务分析报表。 发票处理 发票的处理包含以下内容: 1、发票转让与转让通知卖方履行贸易合同,发货并出具发票,代表应收账款成立。根据保理协议的安排,卖方应将发票代表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要求卖方在出票的同时,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以表明该笔应收帐款的债权已转让给保理商,买方只有向保理商付款才能够解除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即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会产生任何约束力。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在保理业务中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保理商的债权人地位,以及保理商相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利。此外,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由卖方(原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债权的受让人对债务人所进行的通知往往不具备上述法律效力。因此,在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都是以卖方的名义进行的。卖方要向保理商提供内容完全相同的发票或发票副本,其作用主要是为了完成应收帐款向保理商的转移和作为保理商记账的依据。 2、发票列表卖方提交发票的同时应提交《保理业务申请书》,内含发票列表,列明所提交发票的细节,包括买方名称、发票号、金额、赊销期限、价格条款及合计金额,格式一般由保理商预先提供。保理商在收到发票及发票列表后应认真的进行核对,降低卖方出错的几率。保理商将每周应向卖方提供《发票及贷项清单报告》。 3、接受转让或拒绝保理商收到卖方的发票列表后,会对发票列表以及所附的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审核的要点主要有:发票列表与所附发票内容是否一致;发票列表是否经有权签字人签发;发票是否过期;发票的金额、币别记载是否正确,货品、付款条件是否与卖方日常的交易一致;是否存在重复开票或虚开发票的可能;是否进行了应收帐款债权的转让通知。保理商对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后,将会确认发票所代表的应收帐款债权,接受卖方的转让并将发票逐笔记入各个买方的账户中。 二、保理商收款帐户经理在月末会向每个买方提供《应收账款月报》,标明尚未到期但即将到期以及已经到期或已经逾期未付的应收账款,它能够起到对帐作用并提示买方恰当安排未来的资金,从而对买方的应付账款管理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预先催收的性质。业务部门根据《应收账款月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务规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务规则 (BOCNET) 第一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了长城电子借记卡、集中的贷记卡、准贷记卡及存折账户(普通活期、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的客户可通过网上自助注册或营业柜台注册方式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凡注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均应按此业务规则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第二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提供查询版、理财版和贵宾版服务。查询版服务只能进行账户的查询,不能进行转账汇款、投资及支付等。理财版和贵宾版服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功能包括: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跨境汇款、主动收款、私对公转账、信用卡、外汇买卖、国债买卖、基金买卖、黄金买卖、B股银证转账、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贵金属代理、中银理财计划、结构性理财、小额结售汇、贷款管理、跨行互联服务、网上支付及代缴费、自助关联账户等。贵宾版另外提供VIP资讯服务。中国银行将根据客户申请的服务和身份认证方式的不同提供不同的服务功能,且中国银行网上银行银行通过持续升级以提供不同的服务产品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金融服务需要。通过网上自助注册的客户只能使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查询版个人服务。注册成为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贵宾版的客户是中国银行中银理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贵宾客户。客户可以凭身份证明资料到柜台进行网银服务版本的升级。 跨行互联服务是依托于人民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向客户提供的银行之间的便捷服务功能,主要满足客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跨行账户信息的查询及跨行账户的资金实时划转。跨行互联服务仅面向理财版和贵宾版客户提供服务,功能包括协议付款签约、协议查询签约、跨行账户查询、转账服务、在线服务、预约管理六项功能。 第三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提供24小时服务,但各具体服务项目应在相应系统开通时间内办理。 第四条使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在首次使用网上银行时应注意: 1. 通过柜台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根据银行打印的服务凭条上的“网银登录用户名”登录后,客户必须设置本人使用的网银用户名(6-20位含有数字、字母的用户名);通过自助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在注册过程中设定本人使用的网银用户名。用户名一经设定不能更改。 2. 通过柜台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必须将在柜台注册时设置的6位数字密码修改为符合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用户安全机制要求的登录密码(8-20位含有数字、字母的密码)。客户可根据需要或按安全须知要求网上自助修改登录密码。 3.客户应及时设置网银预留信息,以有效分辨假冒网站,并可选择使用我行网银“中银E信”服务,设置短信通知服务,及时了解网银账户资金动向。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与商业保理公司之间国内再保理业务合作,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出口再保理业务应按照《招商银行再保理业务操作指引》(招银发〔2012〕578号附件)的要求执行。 我行向银行同业转让我行已办理的保理业务,我行受让同业银行转出的保理业务,遵循信贷资产转让的制度和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内再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的保理债权(保理业务卖方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我行有权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其他银行同业或商业保理公司。 第三条我行国内再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再保理和无追索权再保理。 (一)有追索权再保理,即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后,若账款到期后因任何原因导致债务人未及时足额付款,我行有权向商业保理公司反转让应收账款。 (二)无追索权再保理,即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后,放弃对商业保理公司追索的权力,我行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现阶段我行仅办理有追索权再保理。 第四条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国内再保理产品的开发,商业保理公司准入审核。分行信用风险管理部负责国内再保理业务制度的制定和解释,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国内再保理业务的审批。 经办行部(团队)负责商业保理公司的筛选,客户资信调查,业务真实性审查,业务具体操作,

国内再保理业务的授信后跟踪管理等项工作。 第二章业务受理基本条件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向我行申请办理业务所涉卖方,原则上应符合《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招银发〔2010〕529号附件)》对卖方基本条件、应收账款合格性的要求。 应收账款回款可控。经办行应严格监控回款资金使用,防范不按照约定回款至我行指定账户或挪用回款资金的风险。 第六条对从商业保理公司受让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1.交易风险排除。商业保理公司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中不应承担因商品质量、数量、售后服务、合同履行等引起的贸易纠纷或其他一切非买方财务因素而导致买方拒付的交易风险;即使是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当买卖双方发生贸易纠纷时,商业保理公司也应要求卖方全额回购应收账款。 2.贸易背景真实性。贸易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交易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合同规定的货物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未设定抵押权、质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七条业务流程 主要经过以下5个阶段:①准入核准;②受理申请;③核定国内再保理额度、报价、签约;④转让发票、拨付再保理融资款;⑤收回应收账款、结清业务。 第八条准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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