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翻译人员的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翻译人员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在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常会出现语言不通的情况,十分耽误案件的处理效率。那么这时,就需要刑诉法翻译人了。刑诉法翻译人的职责有哪些呢?刑诉法对翻译的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由小编来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一一讲解与说明,让大家了解一下刑诉法法翻译人员。

一、刑事诉讼法翻译人员的概念与条件

1、翻译人员的概念、条件。

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员。

2、翻译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能够胜任语言文字翻译工作,有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的能力。

(2)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3、.翻译人员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二、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了解与翻译有关的案件情况。

(2)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提供与翻译内容有关的材料。

(3)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笔录同实际翻译内容不符,有权要求修正或补充。

(4)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经济补偿。

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实事求是,如实进行翻译,力求准确无误,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如果有意弄虚作假,要承担法律责任。

(2)对于提供翻译活动所获知的案件情况和他人的隐私,应当保密。

三、翻译人员的工作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公安机关在办理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提供翻译。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自己聘请翻译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并且自己承担翻译费用。

2、发生重大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公安部。公安部商外交部后,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外交部联名将案件进展情况等及时通知中国驻外使馆、领事馆。

3、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48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综上所述,刑诉法翻译人员在涉及到语言不同的刑事诉讼案件时出现,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起到推进的作用。同时翻译人员的工作要求极为严格,需要翻译人员有着极高的语言、逻辑、编写抄录的基本素养。通过小编的讲解,相信大家已经对刑诉法翻译人员的概念与工作要求有了一定的认识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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