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5]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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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5]28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

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各

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见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部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关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国家每年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等因数,确定并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四)关于“中人”的过渡。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

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N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 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经+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经=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各地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样表详见附件),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事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 + Xn-1/Cn-2 + ...... + X2016/C2015 +

X2015/C2014 + X2014/C2013)/N实缴;

Xn、Xn-1、... 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 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视同缴费指数由各省级地区统一确定。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计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关于规范统一政策标准。各地区要按照《决定》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省级统筹;确实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的,基金可暂不归集到省级,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全省(市、区)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地(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五、规范各地区试点政策。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区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六、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七、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八、逐级做好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和经办管理培训班,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进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

际,集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贯彻《决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九、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认真分析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5年3月17日

表一公务员视同缴费指数(样表)

XXXX职务

档次

级别

1234567891011121314

职务对应级别

注:职务分别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正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在上述表样的基础上,各地可对同一职务和级别档次的工作人员,再考虑不同的工作年限,经测算进一步细化视同缴费指数表。下同。

表二

机关技术工人视同缴费指数(样表)

指数技术等级

岗位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普通工

表三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样表)

指数岗位

薪级1234 (62636465)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表四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样表)

指数岗位

薪级1234 (62636465)

一级

二级

三???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表五

事业单位工人视同缴费指数(样表)

指数岗位

薪级123 (383940)

技术工一级技术工二级技术工三级技术工四级技术工五级普通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为简化办理手续,强化管理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由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超过5年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 二、对于《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工龄审定表》)有涂改,但涂改后信息与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信息均一致的,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查原始档案等相关材料,核实无误的,可以直接在涂改处签字盖章确认,不再重新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手续。 三、对于社会保险经办系统记录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工龄审定表》记载的连续工龄不一致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龄审定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四、对于《工龄审定表》丢失的,应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核。 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由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补办,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负责填写缴费记录并盖章。 六、符合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查,核查无误的,报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 七、《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的军人,其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及待安置时间作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退役军人办理参保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安置单位或存档部门应携带本人的《军人入伍登记表》、《军人转业、退役登记表》、养老保险转移凭证和汇款凭证等原始档案材料,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八、自2014年2月1日,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手续,启用新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表》。 九、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及更正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审核责任制,实行专人专岗负责,严格把关;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要及时为职工办理连续工龄审定及更正,并提供完整的原始档案信息。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定期开展工龄审定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背面) 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表 2014年1月16日

津人社局发〔2013〕78号附件

第四条房屋租赁费计算 每天每平方米的价格×3平方米×(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8)

“3平方米”是指按照每人3平方米计算; “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课时数÷8”是指按照每8课时为一天核定天数 参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制订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规定,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平方米。考虑到参加职业培训学员需要进行实际操作,所以人均活动面积定为每人3平方米。 参照天津市国土房管部门发布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标准及我市目前租赁市场实际,将房屋租赁平均价格确定为每天1.1元/平方米。 第五条自有房屋修缮、折旧费计算,原则上标准不能高于房屋租赁费。 第六条设施设备费计算 月折旧额÷40÷30×(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实操课时数÷8)“月折旧额÷40”是指按每班40人计算,将折旧额分摊到每个人 “月折旧额÷30”是指按每月30天计算,将月折旧额换算成每天的折旧额 月折旧额按照机械设备和电子设备分别计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理论课与实操课课时分配按5:5或4:6确定。

(一)机械设备月折旧额=(机械设备原始价值-残值)÷10÷12 机械设备原始价值:按照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40人所需设备价值计算。 残值一般取机械设备原始价值5%。 “÷10”是指机械设备的使用年限平均为10年 “÷12”是指将机械设备的年折旧额换算成月折旧额 具体每人的设施设备费用为:月折旧额÷40÷30×(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实操课时数÷8) (二)电子设备月折旧额=(电子设备原始价值-残值)÷5÷12 电子设备原始价值:按照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40人 所需设备价值计算。 残值一般取电子设备原始价值5%。 “÷5”是指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平均为5年 “÷12”是指将电子设备的年折旧额换算成月折旧额 具体每人的设施设备费用为:月折旧额÷40÷30×(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实操课时数÷8) 第七条材料费计算 用于实操的原材料应按照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实操内容所需材料的当前市场价格确定。

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参保人员范围 1.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籍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加强参保登记管理 1.加强新参保单位登记管理。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等有效凭证,要以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 2.加强已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管理。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新招用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时,要认真审核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等有效凭证,以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3.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登记管理。各类劳务派遣单位都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应持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在本市注册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缴费手续。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无工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也应按本规定参保缴费。 4.加强跨省市转入人员参保和接续管理。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户籍、就业和历年缴费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人员的参保登记和接续管理,认真审核转入人员的户口簿、在外省市的劳动合同和历年缴费凭证等原始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对于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的,只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不办

津人社办发〔2017〕165号 附件3-5

附件3 企业申请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药品名称、规格包装),在公示文件的附件(1或2)中,序号:;本次公示信息存在以下问题(请勾选理由): 符合《医保目录》和《凡例》,专家评议不准确。 生产企业申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不高于现行医保支付范围内同类药品的医保支付水平,专家评议不准确。同类药品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8号)附件3中,请准确填写药品顺序号、中文名称、剂型规格包装、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和生产企业。 调整后的医保最高支付标准高于现行全国最低价,申请将医保最高支付标准下调为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并随函递交《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 申请退出(或不纳入)医保支付,原因。 特此申请,请予以核实。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章): 2017年月日

附件4 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代表本公司授权公司员工(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为我公司法定被授权人,负责我公司所有药品在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申报的全部事宜。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背面) 法定代表人(签章):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单位名称(公章):出具日期:

附件5 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郑重承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本次申报的(药品名称、规格包装),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向天津市各定点医药机构正常供应的最高价格为元(含配送费用,不含加成,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下同),不高于现行全国最低价。如药品价格下降,我公司承诺主动申报,并同意下调天津供应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 公司联系人: 移动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2017年月日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

津人社局发[2011]7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8月25日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 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参保缴费登记 (一)在外省市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应按规定到本市登记备案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

费。 (二)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凭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申报缴费 时,应查验其上年度经工商行政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并留存复印件。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我市城镇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代扣代缴其个人负担部分,劳动者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 (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年龄、户籍、工作岗位等基本信息。对于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标注其户籍性质;对于已经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确认缴费基数时,应增加标注其户籍性质。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 (六)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携带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台账、财务账簿及原始凭证等能够证明申请补缴期间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补缴手续:对于办理补缴时间距应缴费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含)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缴费手续;对于办

关于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91号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文件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津人社局发〔2011〕91号 关于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组 织人事(干部)部门: 为做好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津人〔2004〕56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1 -

一、指导思想 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着重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德才表现及工作实绩。通过考核,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舞士气,努力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 对事业单位中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已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 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设置为依据,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能 - 2 -

天津市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1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2年度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240元,增幅为12.5%,月平均工资为3520元,日平均工资为161.8元,小时平均工资20.2元。2011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9720元,月平均工资为331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 二、2011年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032元,月平均工资为4836元,增幅为12.5%,计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以此为准。 三、2012年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520元计算。 ―1―

四、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2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99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1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二O一二年二月十九日―2―

201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3―

津人社局发

津人社局发[2011]10号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1-03-30] [字体:大中小] 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10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属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区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上报核准或备案;

津人社办发〔2011〕14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办发…2011?14号 关于做好医保卡换发社保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具有的记录、凭证、金融和查询功能,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根据《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我市将开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以下简称:“医保卡)全面换发社会保障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换发社保卡的起止时间 医保卡批量换发社保卡工作于2011年4月初开始,9月底完成申请受理工作,12月底前发放到位。各参保单位接通知后,采取提前预约方式,在指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批量换发社保卡的地点 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大批量申请换发社保卡的单位须到参保地的社保分中心指定窗口办理。小批量申请换发社保卡的单位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

中心指定窗口办理。 三、申请换发社保卡的方式 参保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达到50人以上(含50人)的参保单位,且上一缴费周期正常缴费,须对参保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进行单位大批量换发申请;参保人员50人以下的单位,且上一缴费周期正常缴费,单位可以指派专人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到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单位小批量换发,也可以个人身份,按照《管理试行办法》要求,携带有效证件到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四、批量申请及领取社保卡携带的材料 1.单位开具的介绍信; 2.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批量换发时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批量换发社保卡的人员数据要求 为确保换发社保卡人员信息的准确,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将与公安局户籍信息进行核实、比对,比对无误的制发社保卡;信息有误的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到相关部门修改更正,修改后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换卡。外来务工人员须在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暂住证。 六、选择社保卡的服务银行 社保卡具有“一卡多用”的金融功能,各单位在批量申请换发社保卡时,须同时在社保卡协议银行范围内确定服务银行及备选服务银行。 七、社保卡收取部分工本费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2008?258号文件《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办理社保卡时,每张收取工本费人民币

津人社局发【2010】58号原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津人社局发〔2010〕58号 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办公厅《转发<关于增加群众收入解决群众生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36号)及《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号),遵循“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原则,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制定 对需批准征收土地的项目,申请用地单位在国土资源部门完成拟征收土地基本情况调查后,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送项目征地及涉及被征地农民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筹措落实情况等材料。 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的材料制定申请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所需养老保险费,并告知申请用地单位,费用标准按照上报征地方案当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确定。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的预存 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测算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额度将资金存入市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预存专户,作为项目批复后正式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保证资金。资金预存后,申请用地单位将预存资金缴款凭证,连同项目立项批文、国土资源部门征用土地方案测算情况等,一并报送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申报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表》上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上报的方案和资金预存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作为申请用地项目的附件。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流程 征地项目批复后,申请用地单位通知涉及地片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被保障人员名单及缴费额,并将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报送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 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预存资金不足缴费的,由申请用地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差额部分存入被征地预存专户,并将缴款凭证报送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确认无误后,连同缴费通知单,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函告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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